第九十一届会议

2007年10月15日至11月2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阿尔及利亚

1.人权事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3日和24日的第2494、2495和2496次会议(CCPR/C/SR.2494、2495和2496)上,审议了阿尔及利亚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DZA/3),并于2007年11月1日举行的第2509次会议(CCPR/C/SR.2509)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阿尔及利亚提交了第三次定期报告,并欢迎因而又有机会与缔约国对话。委员会还欢迎,在审议报告期间,有一个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了会议。委员会还对该国政府于审议报告之前和期间提供的其他文件表示感谢。委员会意识到在1990年代剧烈的暴力行为包括对平民的暴力行为所带来的痛苦,这是在违反人权并否定容忍的情况下对宗教和宗教极端主义进行政治利用所引起的,是对社会和国家的一项挑战,但委员会认为,这种情况绝不能作为在紧急状况时违反《公约》第四条的理由。

B. 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家庭法》修正案,其目的在于改善对阿尔及利亚妇女权利的尊重以及保护家庭。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在学校提供人权教育,以及对法官和法官候选人提供关于人权、种族和关于被拘留者待遇问题的培训。委员会还欢迎人权教育已纳入国家宪警和执法机构的培训方案。

5.委员会欢迎从1993年起已依法暂停执行死刑及缔约国自认是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C.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指出,根据缔约国的报告,《公约》优于本国法,并可在缔约国法院援引。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公约》保护的权利并未完全收入国内法,而且《公约》未得到足够的广泛宣传,无法经常在法庭中援用和向行政当局提出。委员会还感到遗憾,虽然阿尔及利亚法院的判例法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7条进行民事拘禁违反《公约》第十一条,但该法的这一条文仍未废除(《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保证,其法律能充分兑现《公约》所确认的各项权利。缔约国尤应确保存在保证行使这些权利的补救办法。它应当使全体人民、尤其是执法人员知晓《公约》。

7.缔约国虽然提到触犯人权者可提交刑事诉讼审判,但是委员会仍关注地指出,缔约国仍未提供这种诉讼的精确具体资料。委员会还关注地指出,在阿尔及利亚犯下的许多严重侵犯人权事件、包括由公务员犯下的侵权行为仍然可以完全不受处罚,并且继续发生这种行为。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提供说明起诉和处罚严重罪行的例子不多,例如与“失踪”案件有关的罪行。委员会还对第06-01号法令表示关注,该法令颁布了《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禁止起诉国防部队和保安部队成员,因而似乎纵容有罪不罚以及损及有效补救权(《公约》第二、六、七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

确保第06-01号法令第45条不会阻碍根据《公约》第二条享有有效补救权,尤其应修订第45条,明确表明该条不适用于酷刑、谋杀和绑架事件。此外,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通知公众,第45条不适用于涉及酷刑、法外处决或失踪的言论或起诉;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已提请该国注意的所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如屠杀、酷刑、强奸和失踪都受到调查,并保证那些对此类侵权行为负责的人,包括公务员、和武装部队成员均受到起诉和惩处;

确保在有关司法当局对已犯下或可能犯下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如屠杀、酷刑、强奸和失踪行为和其他侵权者、不论是公务员或武装部队成员进行彻底全面调查,同时法院能够审查这些人据称的罪行并作出关于赦免、免刑或减刑或结束诉讼的决定之前,不得给予这些人以赦免、免刑或减刑;

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第06-01号法令执行情况的资料,不仅应说明受益于赦免、免刑或减刑或结束诉讼者的人数,还应说明他们是在涉及何种罪行,在何种情况适用第06-01号法令的。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明确保证,制订《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的所有条款、尤其是第46条均未侵犯个人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权利,也未根据第46条提出过诉讼。然而,委员会仍关注地指出,第46条规定任何攻击国家体制、诽谤政府官员或破坏缔约国国际形象的人均可处以有期徒刑和课以罚金(《公约》第二、十九条、《任择议定书》第一、二条)。

在制订《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第06-01号法令中,如有侵犯言论自由和侵犯人人有权就侵犯人权行为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得到有效补救的规定,缔约国应全部予以废除。缔约国还应确保公众知晓个人可根据《任择议定书》将某一事件提交委员会及其他国际或区域机构处理的权利,而且第06-01号法令的规定也不得阻碍这一权利的享有。

9.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未向委员会提供任何资料说明执行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所列的各项建议(第1172/2003号来文,《Madani Abbassi诉阿尔及利亚》,2007年3月28日通过的《意见》(不公平审判和任意拘留);第1297/2004号来文,《Medjnoune诉阿尔及利亚,2006年7月14日通过的《意见》(任意拘留和失踪);第1196/2003号决定,《Boucherf诉阿尔及利亚》,2006年3月30日通过的《意见》(失踪);第992/2001号来文,《Bousroual和Saker诉阿尔及利亚》,2006年3月30日通过的《意见》(失踪);第1085/2002号来文,《Taright等人诉阿尔及利亚》,2006年3月15日通过的《意见》(任意拘留)(《公约》,第二条;《任择议定书》第一、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落实委员会的意见,确保享有《公约》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有效补救的权利。

10.委员会注意到了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的工作,但关注地指出,没有关于该委员会结果的资料,原因除其他外是,未公布该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委员会还遗憾地指出,没有关于该委员会人权全国行动计划的资料(第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公布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的年度报告。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保证当局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能对监狱进行定期未经宣布检察,但仍对非政府方面的一些报告指出,据称在HouchChnou、Oued Namous、Reggane、El Harrach和Ouargla等地设有秘密拘留中心,这些中心关押着被剥夺自由的人(《公约》第二和九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拘留所均由民事监狱当局和检察官办事处监管,保证符合《公约》第九条的所有规定,制订一个拘留中心和被拘留者登记册,被拘留者家属和律师应可查阅登记册,登记册除其他外,应注明负责拘留的当局。

此外,缔约国应在法律和实践方面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独立国家机构均能定期探访所有关押机构、包括情报部门和安全部门的关押机构。

12.委员会虽注意到全国失踪问题特设委员会的工作以及设立了登记投诉失踪事件的办事处,但仍关注地注意到,当局迄今仍未对发生在阿尔及利亚的严重侵犯人权事件进行公开、彻底和独立的评估。委员会还关注地注意到,完全没有关于全国失踪问题特设委员会工作和取得的成果的资料,该委员会的报告仍未公布(《公约》,第二、六、七、九、十和十六条)。

缔约国应:

承诺确保失踪人员和(或)其家属能利用有效的补救办法和适当的后续行动,同时确保尊重赔偿权和尽可能给予补救;

在所有情况下,承诺澄清和解决每一个失踪案件,尤其是澄清案情和确认受害人身份。缔约国应进一步确保任何被秘密拘留者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适当尊重这些人被尽快带见法官的权利。就死亡者而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澄清死亡地点和死因,以及埋葬地,并保证将死者尸身交还家属;

缔约国还应进一步确保被秘密关押者受到法律保护,同时适当尊重这些人被尽快带见法官的权利。关于死亡人员,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澄清死亡地点和原因,以及埋葬地点,并保证将死亡者的遗体交还其家属;

对所有指称的失踪案件进行全面的独立调查,以便认明、起诉和惩处犯法者。

13.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颁布《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规定失踪人员家属须先申报其家人死亡,才有资格得到赔偿(《公约》,第二、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

在失踪案件中,废除取决于家属是否愿意申报家人死亡才可享有赔偿的权利的规定;

确保赔偿或其他形式的补救办法充分反映侵权行为和遭受的损害的严重程度。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紧急状况并未对大多数的权利和自由造成限制和说法,但仍关注,阿尔及利亚在1992年宣布的紧急状态一直有效,例如警察执行的任务一直交由情报和安全局负责即是明证。委员会另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公约》第四条(紧急状态期间的克减问题)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

缔约国应承诺根据《公约》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审查是否有必要维持紧急状态,并确保其执行不会导致违反《公约》。与此同时,缔约国应指明,哪些权利仍受到减损以及具体说明进行减损的必要性。

15.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关于缔约国发生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其他有辱人格待遇的案件,据报这些行为是由情报和安全部犯下的(《公约》,第二、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

保证所有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指控均受到独立机构的调查,犯有此种行为的人都受到适当起诉和惩处;

改善对政府人员进行这一领域的培训,以确保所有被逮捕或拘留的人都能知晓他们的权利。

1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减少了可以判处死刑的罪行数目并减轻某些囚犯的刑罚,从而在废除死刑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未收到可判死刑的罪行清单,而一些被判处死刑者尚未正式获减刑,尽管他们有权受益于这种措施(《公约》,第二和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减轻根据1993年起生效的暂停执行死刑规定,不再是可判处死刑的罪行的刑罚。缔约国应兑现其废除死刑的意愿,并批准《第二号任择议定书》。

17. 委员会了解到为了打击恐怖主义须作出安全规定,但仍关注缔约国未详细说明《刑法》所规定的定义极广泛的恐怖主义和颠覆活动,尤其是鉴于这种行动的后果是可判处死刑的(《公约》,第六、七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反恐措施符合《公约》规定。此外,恐怖主义行动和颠覆活动不应被解释为,可援引恐怖主义行动,作为拒绝《公约》规定的权利的合理行使的理由。

18. 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但对警方拘留期限(长达12天)表示关注,而且在实践中,期限还可延长。委员会还关注地注意到,法律未能保障在警方拘留期间的沉默权或联络律师权,而且也未能总能尊重被拘留者就医、与其家人联系和在合理时间内受审判的权利(《公约》,第七、九条)。

缔约国应确保《刑事诉讼法》根据《公约》第九条规定警察拘留的法定期限,并应保证在实践中法定期限受到遵守。《刑事诉讼法》应定明被拘留者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保持沉默、被逮捕时与律师联络以及就医和与亲属联系的权利,并在实践中得到遵守。在其下一次报告中,请缔约国提供详尽资料,说明为在实践中保证尊重受拘禁者权利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为监测拘禁条件而制定的办法。

19. 委员会对该国法律未明确禁止通过酷刑逼供以及规定这种供词不能作为证据表示遗憾(《公约》,第七和十四条)。

《阿尔及利亚刑事诉讼法》除了应规定绝对禁止酷刑之外,缔约国应正式禁止所有法庭采用通过酷刑取得的口供。缔约国还应在其下次报告中说明,要求就不公平审判判处的刑罚进行复审的数目,包括根据采用酷刑取得的供词作出的判决。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希望修正其法律并反思阿尔及利亚妇女的地位,但关注地注意在法律和实践方面仍对妇女有歧视,尤其是在婚姻、离婚和充分参与公共生活方面(《公约》,第三、二十三、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

加速作出努力,促使家庭法和个人地位法符合《公约》第二、二十三和二十六条的规定,尤其是在监护制度、婚姻和离婚法方面(尤其是无子女离婚妇女无权取得住房)及关于监护子女的决定。此外,缔约国应废除多妻制,这种做法侮辱了妇女的尊严,并且与《公约》不符;

加紧努力,提高阿尔及利亚人口对妇女权利的认识,促进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增加妇女受教育的机会并保证她们的就业机会。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努力,减少阿尔及利亚妇女的离婚率,但仍关注《刑法》没有关于这一事项的规定,尤其关注未界定家庭暴力行为和婚内强奸。委员会还对没有关于全国防止暴力侵害妇女战略的资料表示关注(《公约》,第三和七条)。

缔约国应:

加强努力,提高政府人员、尤其警察和广大公众关于有必要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认识,并就此方面向他们进行教育;

修订其法律,以便界定家庭暴力行为和婚内强奸,并将其定为刑事罪行。

22.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有报告指出,某类寻求庇护者、包括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给予难民地位的人无法利用阿尔及利亚法律规定的生效的庇护程序,因而有被作为非法移民而遭到拘留和驱回的风险(《公约》第七条)。

缔约国应保证所有寻求庇护者均可以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缔约国应避免将寻求庇护者或依不推回原则取得难民地位者驱逐出境,尤其是这些人在原籍国如果有可能遭到酷刑和虐待。

23. 委员会注意到了缔约国的答复,但关注某些人由于从事某些活动而从伊斯兰教改信其他宗教,这些人可能遭到刑事起诉,并关注第06-03号法令就信奉非伊斯兰教的宗教的条件和规则作出了规定,但却未明确具体说明哪些活动被禁止(《公约》,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确保其关于宗教活动的法律和实际做法符合《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

24. 委员会注意到在2006年7月有些新闻记者获得特赦,但仍关注地指出,许多新闻记者曾遭受到并继续受到缔约国当局的压力和恫吓,甚至被剥夺自由。委员会还关注《刑法》2001年修正案将诽谤和侮辱国家官员和体制行为作为罪行,而这种罪行可受到严重惩处,尤其是监禁(《公约》,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保障新闻自由和保护新闻记者。此外,缔约国应鼓励重新设立独立的新闻记者组织,处理职业道德和行为问题。缔约国还应修订其法律,以期改变将诽谤作为刑事犯罪的做法。

25. 委员会关注,许多人权组织和人权维护者无法自由开展工作、包括行使和平示威的权利,并遭受到政府人员的骚扰和恫吓(《公约》第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权组织和人权维护者的活动。缔约国应当确保,对和平集会和示威的权利、协会登记及和平开展其活动施加的任何限制都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同时还应确保1990年4月3日的《新闻法》(第90-07号法)符合《公约》规定。在这方面,缔约国应保证,任何协会均有权就拒绝登记案件提出上诉。

26.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刑法》的一些规定、尤其是第338条禁止同性成年人之间的私人性活动(《公约》,第十七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废除这些规定。

27. 委员会确定,阿尔及利亚的下一次定期报告应当于2011年11月1日之前提交。委员会要求该国公布本报告内容以及以上结论性意见,并在阿尔及利亚全国广泛及时传播。委员会还要求向民间组织和在缔约国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提供下一次定期报告。

28.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该在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对上文第11、12和15段中所载委员会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落实有关其他各项建议以及实施整个《公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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