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DZA/CO/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7 August 2018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阿尔及利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874日和5日举行的第3494次和3495次会议(CCPR/C/SR.34943495)上审议了阿尔及利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DZA/4)。在2018720 日举行的第3517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提交阿尔及利亚第四次报告(尽管已逾期六年)以及其中所载资料(CCPR/C/DZA/4)。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对话讨论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补充资料以书面形式对问题清单 作出 答复并感谢缔约国代表团的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体制措施

(a)2008225日的第 08-09号法废除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民事监禁

(b)2011223日的第11-01号法令解除紧急状态

(c)12-03号组织法规定了程序增加妇女参与选举产生的议会的机会其中为由妇女填补的当选议会席位数目规定了20%50%的配额原则以及关于政党问题的第12-04号组织法

(d)2015723日的第15-02号法令在《刑事诉讼法》中纳入许多重大修正

(e)2015715日关于保护儿童问题的第15-12号法

(f)2016年经修订的《宪法》其中载有关于加强《公约》某些权利的条款。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956日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公约》在国内法律制度中的适用性

5.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宪法》第150 条条约优先于法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公约》并不总是优先于国内法律。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为传播《公约》 作出 了努力但它重申其关切并且它感到遗憾的是未提供多少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法庭援用了或适用了《公约》而且这些案件其中大部分来自君士坦丁市法院有地域集中性(第二条)

6.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公约》优先于国内法律,从而充分落实《公约》规定的权利。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认识,以确保其条款得到国内法院的充分考虑到和适用。

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

7.委员会对于缔约国对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所采取的原则立场表示关切。尽管委员会一再提出要求缔约国继续一再引用一份一般性文件(“备忘录”),而不答复提交人提出的与1993-1998年期间(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在该期间之外)事件相关的诉称。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供的书面补充资料以回应意见中的某些内容但委员会非常期待收到关于每个案件的更多具体资料特别是为针对委员会承认的侵权行为启动的调查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大量意见都未得到执行而且仍在后续程序之中(CCPR/C/122,CCPR/C/115/3CCPR/C/108/3CCPR/C/101/3CCPR/C/100/3号文件所载的后续文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尽管有2006227日的第 06-01号法令第45但来文提交人未被免除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然而委员会回顾它有义务在每个案件中确定《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项的条件是否已经满足。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对投诉人及其家属进行了警方和司法骚扰与报复(第二条)

8.回顾关于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下的义务的第33号(2008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

(a)在个人来文程序下,与委员会诚意合作,停止参照备忘录,对来文提交人提出的指称作出单独和具体回应;

(b)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制定适当的程序,以充分落实委员会的“意见”,从而确保按照《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在有违反《公约》的情况时,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回顾《反对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a)保证与委员会合作的个人不受任何形式的恐吓或报复;(b)放弃对正在由于与委员会合作而直接或通过其他控罪而被起诉的所有个人的控罪,并将其释放和给予赔偿。

廷杜夫难民营中权力的授予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解释廷 杜夫营地内部的组织是撒哈拉难民的责任。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事实上权力移交给波利萨里奥阵线特别是管辖权这种情况不符合缔约国尊重并确保在其领土内的所有人的《公约》权利的义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由于上述情况在 廷 杜夫难民营中《公约》条款遭侵犯的受害者在缔约国的法院无法获得有效的补救(第二条)

10.作为从《公约》第二条第1款产生的一项义务,在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人,包括在廷杜夫难民营中的人,如果他们诉称《公约》条款遭到违反,他们是受害者,缔约国应确保其人身自由和安全以及获得有效补救。

《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有罪不罚和有效补救

11.委员会注意到阿尔及利亚人民在1990 年代冲突期间遭受了艰难困境在这些事件之后通过了一项和平与和解战略。然而委员会重申它对关于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问题的2006227日第 06-01号法令第45条的深度关切(在过去已经多次表达过特别是在其意见),因为该条排除对执法人员包括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门犯下的侵犯《公约》条款行为受害者的任何种类的有效补救办法而且它助长了有罪不罚现象。因此委员会再次表示它对已报告而且尚未被起诉或惩罚的许多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感到关切(第二条)

1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便:(a)根据《公约》第二条,确保第06-01号法令第45条不损害有效补救的权利,并修正该条,以明确规定,该条不适用于酷刑、谋杀、强迫失踪或绑架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b)保证对所有提请其注意、并由执法人员或武装团体成员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例如屠杀、酷刑、强奸或绑架等行为)的指控,得到调查、起诉和惩罚;(c)确保任何被判定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负有责任的都不会受到赦免、减刑或终止诉讼。

13.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的说法根据第 06-01号法令第46条所作的定罪极少甚至不存在。然而委员会重申其关切46条对攻击缔约国体制、责难官员荣誉、玷污缔约国国际声誉的任何人规定可处以监禁和罚款。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使用或威胁使用该条它提请注意这种条款产生令人胆寒的影响和自我审查气氛(第二条和第十九条)

14.缔约国应废除第06-01号法令第46条,因为它妨碍言论自由,侵犯了所有人在国内和国际上获得对侵犯人权行为的有效补救。缔约国还应确保不依据第06-01号法令第46条进行起诉或威胁起诉。

全国人权委员会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201739日起国家人权委员会已开始运作已在《宪法》中宪法中规定而且是独立的。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对它定为B但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其成员并不 独立(第二条)

16.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它尤其应确保,该委员会成员的选择和选举程序是透明和完全独立的,并给予委员会充分资源和能力以及充分的自主权和自由,以便它能够有效地履行其任务。

反恐措施

17.委员会承认迫切需要打击恐怖主义但它重申它对《刑法》第87条之二的关切因为该条对恐怖主义罪行的定义过于宽泛和模糊可造成对可能构成行使言论自由或和平集会的行动进行起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人诉称缔约国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不适当地使用反恐措施。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刑事诉讼法》第51条之 二允许 将最初的48小时警察拘留期延长多至五次被关押在这种拘留中的人声称在这段期间直至过半无法获得法律顾问(第二条、第九条和第十九条)

18.缔约国应修订《刑法》87条之二,以便该条明确定义何者构成恐怖主义行为,而且,缔约国应确保反恐措施不用于《公约》所载权利,尤其是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权利。缔约国还应将最初的警察拘留期限制为最长48小时,包括涉嫌恐怖主义的案件,并从有关人员被拘留之时允许接触律师。

反歧视措施

19.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关于禁止歧视的宪法保障和阿尔及利亚社会非社群性质的解释。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295条之一和第295条之二但它仍然关切的是歧视定义不包括语言、宗教信仰、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等歧视理由并且它感到遗憾的是现行立法没有向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民事和行政补救办法。委员会还对针对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阿马兹格人社区的歧视、偏见和仇恨言论行为的指控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重申其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歧视和 污名化 行为感到关切而且它感到遗憾的是根据《刑法》第338同性相互同意的成人私下的性活动仍然是犯罪(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

20.缔约国应该:

(a)通过关于歧视问题的全面的民法和行政法,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定义,包括私人领域的歧视,并列入一份非详尽的歧视理由清单,其中包括,除其他外,语言、宗教信仰、性取向和性别认同;

(b)按照《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以及关于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开展打击公共人物或私人的仇恨言论,包括在社交媒体和互联网上;

(c)废止《刑法》第338条,以便取消对两相情愿的同性成年人之间性关系的定罪;

(d)释放所有根据《刑法》第338条被拘留的人。

歧视和男女平等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所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实际上尽管 作出 了这些努力就实现平等的目的而言妇女的代表度不充足妇女在劳动力中所占比例仍然不能令人满意。委员会欢迎《宪法》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但仍表示关切的是在家庭法领域许多歧视妇女的条款仍然有效(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22.缔约国应该:

(a)继续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在劳动力队伍中的平等代表度;

(b)废除或修改《家庭法》对妇女构成歧视的条款,以便充分落实《宪法》和《公约》所载的平等原则。

暴力侵害妇女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纳入《刑法》的措施以涵盖某些形式的家庭暴力但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社会中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继续普遍存在而且被接受。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特别是因为耻辱风险和没有足够的收容所以及保护措施对施暴者的举报率和起诉率都很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受害者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对赦免条款的解释据说它们仅适用于轻罪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指称显示在某些法庭这些条款得到援引包括在犯罪情形下而且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受害者受到社会压力他们被鼓励给予原谅而不是提出申诉。委员会还对《刑法》第326条表示关切根据该条任何在未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情况下绑架19岁以下女孩的人如果他与受害者结婚而且女孩家人未提出申诉会被免于起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强奸在《刑法》中被归为犯罪但强奸的定义缺乏这给法庭接受或拒绝这一归类留下广泛的酌处权。最后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执行关于赔偿恐怖分子或恐怖团伙在1990 年代所犯的强奸案件的受害妇女问题的201421日的第14-26号法令(《公约》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七条)

24.缔约国应继续并加强努力,防止和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通过加强负责实施现有立法框架的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资源,加强整个全境内的提高认识活动,并向国家官员,特别是法官、检察官、警察、医务人员和医务护理人员提供培训活动,使他们能够有效应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它还应该:(a)废除对一切形式(包括列为轻罪的)家庭暴力的免除条款,以及《刑法》第326条;(b)扩大和加强对受害者的庇护服务以及照料安排;(c)为提交关于暴力的申诉提供便利,并确保所有案件都得到彻底调查和起诉;(d)修订《刑法》,以便纳入一个全面的强奸定义;(e)确保在1990年代所犯强奸案件的所有受害者都得到2014年2月1日的第14-26号法令规定的赔偿。

自愿终止妊娠

25.委员会对 每年据 报告进行的不安全堕胎数目感到关切这主要是由于在《刑法》下堕胎仅在极端有限的条件下才被允许即只有当母亲的生命有风险时(308)。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未经法律专门授权的情形外进行堕胎的妇女有严重处罚(309)。在这方面另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是在堕胎方面存在重大社会差距因为贫穷妇女只能获得不安全堕胎而且是在危及其健康和生命的条件下进行的(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26.缔约国应,直至堕胎非刑罪化前,修订其立法,以确保安全、合法和有效的堕胎途径,包括在妇女和女童的生命和健康面临风险的情况下,在允许怀孕期满会对妇女或女童造成重大痛苦或苦难,特别是当怀孕是强奸或乱伦的结果,或者怀孕是不可行的时候。缔约国还应确保,堕胎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协助他们的医生,不受到刑事制裁,因为这种制裁迫使妇女和女孩进行不安全堕胎。此外,缔约国应提高认识,采取旨在打击想要堕胎的妇女和女童面临的污名化的政策,并应确保她们获得避孕药具以及适当和价格低廉的生殖保健服务。

死刑

27.委员会注意到,1993年以来缔约国实行的事实上的暂停执行。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很多罪行包括一些未被列为严重罪行(其中包括谋杀)的一些罪行仍可适用死刑而且令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2013年将第293条之二列入《刑法》因此目前另有一项罪行可处以死刑。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的解释即死刑判决仅在缺席判罪的案件中 作出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每年继续 作出 大量死刑判决而且这些判刑 不 自动减刑(第六和第七条)

28.缔约国应考虑启动一个旨在废除死刑的政治和立法进程,并启动措施和开展宣传活动,以动员舆论支持废除死刑。它还应:(a)避免再将任何罪行判处死刑;(b)修订关于缺席判处死刑的立法,并将目前关押在死囚牢房的囚犯减刑;(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强迫失踪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1990 年代冲突相关的被强迫失踪现象十分广泛。委员会尤其感到遗憾的是失踪者或其家庭没有有效的补救办法而且缔约国未采取任何行动查明关于失踪人员的真相以找到他们而且如果他们已死亡将他们的遗体归还给其亲属。委员会重申其关于赔偿民族悲剧受害者问题的2006228日第 06-93号总统令第3条的关切该条规定对失踪者家人的赔偿以承认失踪者死亡为条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以下问题缔约国仅提供了很少信息或未提供信息:(a)为确定在许多乱葬坑中发现的尸体的身份所采取的行动;(b)当局未对发现乱葬坑的报告 作出 回应;(c)国家失踪人士问题特设委员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最近发生了强迫失踪案件而且它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它采取了哪些行动以确保不再发生更多案件(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

30.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便:(a)确保失踪人员及其家人获得有效的补救,包括为那些――为了能够获得赔偿――已经宣布其失踪家庭成员死亡的家庭;(b)确保对所有强迫失踪指控启动彻底和独立的调查;(c)保障受害者家属获得真相,例如,通过安排挖掘未标记坟墓和乱葬坑以及通过科学手段(例如DNA测试)确定遗体身份;(d)保障所有受害者获得全面赔偿的权利;(e)制定保障,以防止强迫失踪的再次发生;(f)执行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有关“意见”,提供任何有助于解决有待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审理案件的资料,并尽快组织缔约国在2013年12月向工作组发出的邀请中提到的国别访问。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批准该国于2007年签署的《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31.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解释说由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优先于国内立法《公约》所载定义可被阿尔及利亚法院直接适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第263条之二中提供的定义是不完整的而且不符合《公约》的条款和其他国际标准。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该法未明文禁止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词并交由法官酌处(第七条和第十四条)

32.缔约国应更新其反酷刑法律,以便使酷刑罪定义完全符合《公约》条款和公认的国际标准,并确保,在所有管辖区,都禁止逼供而且任何通过酷刑取得的证据都不可采用。

33.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的说法即执法人员使用酷刑今后将成为残留现象但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反 恐行动 中继续使用酷刑和虐待特别是由监视和安全部的人员。这些官员享有刑事调查警察的特权但在实践中不属于国家检察官的监督。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犯下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官员很少被起诉和惩罚,2006227日第 06-01号法令第45尽管它适用于过去的一个时期但它在实际上助长了直至今天的执法人员有罪不罚气氛(第七条)

34.缔约国应该:

(a)继续努力彻底消除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b)确保执法人员,包括监视和安全部人员犯下的涉嫌酷刑和虐待案件,得到彻底调查;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而且,如果认定有罪,处以适当的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赔偿,尤其是提供康复援助;

(c)建立防止酷刑的国家机制。

任意拘留、警察拘押和审前拘留

35.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的说法即在缔约国的领土内没有秘密拘留场所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证明存在这样的中心。委员会还对似乎未被调查或起诉的任意拘留案件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DjameleddineLaskri的状况他已被拘留24也没有资料说明AliAttar的状况他自20152月以来在从未发出逮捕证的情况下被拘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a)有报告称《刑法》第51条之二一贯被援引甚至对因恐怖主义罪行以外的罪行而被拘押的侵犯;(b)囚犯只能在刑事调查警官在场的情况下会见其律师;(c)有较高比例的囚犯被审前拘留关押(第七条和第九条)

36.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缔约国应使其立法和做法符合《公约》第九条。缔约国尤其应:

(a)确保――法官对――所有拘留场所的有效监测;

(b)确保任何被任意拘留的人被无条件释放,并对任何关于任意逮捕的指称启动彻底和独立的调查;

(c)确保在任何情况下最初的警察拘留期从不超过48小时;

(d)保证所有被拘留者享有不受限制和不受监视的面见律师的机会;

(e)制订非拘禁措施,作为审前拘留的替代手段。

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

37.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缔约国的好客传统意见 作出 的评论并高兴地获悉目前正在草拟有关庇护的立法。然而它感到关切的是目前适用于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法律框架 — 而且该框架完全由1963725日第63-274号法令所构成该法令规定了适用1951728日《关于难民地位的日内瓦公约》的程序 — 不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特别令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移民进行了大规模逮捕其中包括寻求庇护者和持有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放的难民身份证的人也有关于行政拘留和大规模驱逐的报告所有上述情况都未遵循任何既定程序。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据报告最近有13,000 人被大批遣返到尼日尔并留在沙漠中这一数字包括孕妇和儿童(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三条)

38.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立即通过符合《公约》和国际标准并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提供保护的庇护立法,特别是关于进入本国、请求避难和提出上诉的程序。它还应:(a)避免对移民和寻求庇护者进行大规模逮捕;(b)避免使移民和寻求庇护者遭受任意拘留,并确保他们有获得律师和关于其权利信息的途径;(c)避免在任何情况下,对移民和寻求庇护者进行集体驱逐,更不用说在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条件下;(d)为移民和边境管制官员安排关于《公约》、国际庇护和难民标准和人权标准问题的培训方案。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司法制度的改革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改革和司法系统现代化领域的努力。然而它关切地注意到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没有充分保障执行机关在司法机构的组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关于司法部门组织问题的200496日的《第 04-11号组织法》,(a)高级法官只能由总统法令任命;(b)法官是在高级司法委员会审议后在司法部长的建议下由总统法令任命的;(c)法官在任职10 年之后才成为终身任职;(d)在检察院任职的法官完全在司法部长的领导之下后者可重新委派法官;(e)解雇和强制退休由总统令实现所有其他纪律措施由司法部长命令。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有指控称法官和检察官的决定有外来干预而且它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法官和检察官被集体和大规模强制退休(第十四条)

40.作为缔约国已开展的司法系统改革的一部分,缔约国应修订2014年9月6日第04-11号法,以便:(a)确保法官和公共检察官的任命是通过一个独立的程序任命的,该程序基于客观、透明的标准来评估候选人在必要的技能、才干和声誉方面的适合性;(b)加强高级司法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权力,特别是在评估法官的资历、纪律措施、解雇和强制退休方面;(c)保障法官和检察官的任期、法官的独立性和公共检察官的公正性,并保护司法机构的运作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宗教自由

41.委员会重申它对关于非穆斯林崇拜的条件和规则问题的2006228日的 06-03号法令第11条的关切该条将可能导致个人放弃穆斯林信仰的某些活动定为犯罪。尽管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对摧毁某些清真寺和逮捕拥有《圣经》的人的做法 作出 了解释但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关闭了教堂和福音 派机构 以及对阿赫马迪人的崇拜施加了各种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对斋月期间 不 禁食的人进行袭击、恐吓和逮捕(第十八和第十九条)

42.缔约国应该:

(a)废除所有侵犯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立法条款;

(b)避免干涉(例如,通过摧毁和关闭学校,或者,如果不是基于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要求,拒绝登记宗教运动)不信奉官方宗教者的礼拜;

(c)确保所有人,包括那些无神论者或已放弃穆斯林信仰的人,能够充分行使其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言论自由

43.委员会对2012112日的《第12-05号组织法》(《新闻法》)表示关切因为该法案文规定与信息共享相关的活动需要遵守一系列非常多样的参考标准例如国家认同、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国家主权和国家统一(第二条)。除了对可共享信息的内容施加过度限制的许多条款外(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八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参考标准过于多样、宽泛和模糊对执行《公约》第十九条产生过度影响。委员会重申它对《刑法》第九十六、一百四十四、一百四十四之二、第一百四十六、第二百九十六和二百九十八条的关切根据这些条款与行使言论自由相关的活动例如对公务员或国家机构的诽谤或侮辱仍然是罪行而且可被罚款。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人称这些刑法条款正被用于阻碍记者和人权维护者(包括HassanBourasMohamedTamaltMerzougTouati)的工作(《公约》第六条和第十九条)

44.缔约国应该:

(a)使2012年1月12日的《第12-05号组织法》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约》第十九条;

(b)从监狱释放所有因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行使言论自由权而被定罪的人,并为这些人所遭受的伤害提供充分赔偿。

和平集会权

45.委员会对修订和补充关于公众集会和示威问题的19891231日第89-28号法案的1991122日的第91-19年号法深感关切因为其条款限制性极大并规定组织任何示威,(a)事先得到行政部门的授权而且行政部门有酌处权所依据的标准很模糊例如国家原则、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b)提前通知世间过长八天;(c)对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任何公众集会进行刑事制裁这些活动在《刑法》中被列为非武装集会。委员会对2001618日未公布的一项法令同样感到关切该法禁止在首都示威而且它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法令正在全国各地普遍适用。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经常有以下情况:(a)公共和私人集会被暴力驱散;(b)示威者受到虐待、监禁有时被起诉;(c)对管理用于私人聚会或专门为合法组建协会成员保留的私人设施(例如旅馆)的人员进行起诉或骚扰(第七条、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

46.缔约国应该:

(a)修订1991年12月2日的《第91-19号法》,以取消对和平示威的所有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并非绝对必要或相称的限制,并为公众示威制定一个简化的预先核准安排;

(b)废除2001年6月18日的未公布法令;

(c)保证示威者和聚会组织者不因行使集会权而被起诉;

(d)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法人员在驱散人群的行动不过度使用武力。

结社自由和组织权

47.委员会对2012112日的 《第12-06号法》(《结社法》)表示关切因为其条款是限制性的并使社团的宣称目标接受含糊不清、不确切的笼统标准例如公共利益和尊重民族价值观和原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 该法:(a)建立社团须经过核准程序;(b)与外国组织合作并收受国外资金需经当局事先许可;(c)干预国内事务或侵犯国家主权等理由社团可由简单的行政决定解散。此外它感到关切的是有许多可信的报告称该国政府拒绝了现有组织的某些章程(这些章程已经更新以使其符合新的立法),因为这种做法限制了社团的自由并使其成员因未经许可的活动面临巨额罚金(第二十二条)

48.缔约国应该:

(a)修订2012年1月12日关于社团的《第12-06号法》,使之完全符合《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

(b)确保更新后的现有社团章程得到法律承认,并避免利用《第12-06号法》规定作为事实上中止特定社团活动的手段。

49.委员会注意到工会通过一个基于声明的系统进行登记。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实践中通过拖延或不授权颁发工会活动所需的文件等做法政府已拒绝登记某些独立工会。它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察严厉镇压工会的罢工或示威进行司法骚扰、恐吓和威胁包括停职和革职尤其是在公务员系统内(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

50.缔约国应该:

(a)保障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行使工会自由,并保障新的独立工会的设立;

(b)避免对工会会员进行压制、骚扰或恐吓。

D.宣传和后续行动

51.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第四次定期报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报告、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翻译成官方语言。

52.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两年内即在2020 年727日前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落实委员会在上文第30 段(强迫失踪)、第38(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和第46(和平集会权)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727日之前提交其下一次定期报告并在其中列入具体的最新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对整个《公约》的履行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制下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团体和在本国活动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广泛协商。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 字以内。委员会还请缔约国2019727日前接受简化报告程序根据该程序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提交报告前向其发送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该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