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ER D/C/BOL/CO/17-20

Distr.: General

8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八届会议

2011年2月14日至3月1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

1.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了玻利维亚多民族国在2011年2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2053和第2054次会议(CERD/C/SR.2053 和2054)上在一份单一文件中提交的第十七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CERD/C/BOL/17-20)。在2011年3月4日举行的第2078次会议(CERD/C/SR.2078)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定期报告,并欢迎其高级别代表团。它赞赏该代表团以口头方式提供最新资料以及对委员会成员的问题和意见提出答复。

3.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法律、政治和机构方面进行的改革,委员会认为,这个过程是土著群体和其他弱势群体在设法消除歧视和排斥方面遇到重大挑战之际,加强集体努力,建立一个多元化和包容性社会的契机。委员会希望鼓励缔约国推行这一改革的进程。

4.委员会欢迎民间社会的代表积极参与、并且致力于消除种族歧视。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9年)》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通过《第3760号法》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实施《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7.委员会欢迎《2009年新宪法》,这是包容人口中历来受排斥阶层的过程所致。委员会指出,《宪法》维护了加强《公约》之适用的、包罗广泛的人权,例如:

(a)禁止和惩罚歧视;

(b)承认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人民和民族及其权利;

(c)承认非洲裔玻利维亚社区及其权利;

(d)承认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司法系统;

(e)推动农地改革,把土地批给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土著、原有人民的跨文化社区、非洲裔玻利维亚人和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佃农社区;

(f)从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人民和民族的领地开采自然资源时实行利润分享;

(g)为了免于在政治或意识形态上遭受迫害、和基于不把有关人员驱回其生命、诚信、安全或自由会受到威胁的国家的原则,要求并获得庇护或避难的权利。

8.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009年为主管非殖民化事务的副部长和为反对种族主义和一切形式的歧视斗争事务总监建立了新办公室。

9.委员会欢迎为了打击种族歧视制定了必要的立法手段,如2010年的《消除种族主义和一切形式歧视法》(《第045号法》)成为拟订政策以防止种族主义和歧视行为的实质基础。委员会还注意到,在上述法案中对“种族歧视”规定了符合《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的国际公约》第1条的定义。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8年批准了题为“玻利维亚:争取良好生活的尊严”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其中规定了人权行动的优先事项,有一节谈到拟订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的政策。

C.关注事项和建议

11.委员会注意到:“打击种族歧视”和制订“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的国家行动计划”的努力取得了进展,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未能在实践中落实不歧视原则、社会上存在偏见和成见,仍然持续存在紧张局势,所有这些妨碍了对跨文化的接受和包容性与多元化社会的建立(第2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反对种族歧视、偏见和现有一切歧视形式的宣传运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积极推行计划,以促进文化间对话、宽容、并且理解缔约国的不同人民和民族的多样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有效执行《公约》,为此制订“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的国家行动计划”,并且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讨论和起草这样的计划。委员会认为应该特别着重在全国各地打击歧视、偏见和种族主义,并且认为应该特别为了实施计划而编列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12.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的报告中缺乏关于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非洲裔玻利维亚人和玻利维亚所有社会群体的可靠统计数据。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将在下一次人口普查中提供有关信息,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将在人口普查中使用、以保证自我认同权利的方法工具,并不明确(第2条第1款(a)项――第1款(d)项)。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有必要收集分类数据,以便制定适当的人口政策和方案,并评估《公约》的执行情况及其与构成社会的群体之间的关系。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注意《提交报告的准则》(CERD/C/2007/1)第11段,并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对于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和非洲裔玻利维亚人分类统计的最新数字。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可靠、适当的统计工具,以确保在2012年人口普查中的自我认同,并确保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和非洲裔玻利维亚人充分和有效地参与普查过程的所有阶段,让偏远地区的人民也能够参加。

1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宪法》承认土著社区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土著人民在政府最高级别职位中的代表性也有所增进,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这些社区的成员在实践中继续遭受歧视,在所有政府和决策机构的代表人数还是不够多。委员会关心的是,《选举制度法》在总共130个议席中,只为特殊选区提供7个议席,既违反《宪法》,也违反《公约》。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妇女基于其种族出身、性别、职业和贫困状况而遭受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第2条和第5条(b)和(c)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根据《选举制度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人民和土著民族有他们的政治代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其有关种族歧视问题性别方面的第25号(2000年)一般性建议和有关其特别措施或肯定行动的第32号(2009年)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采取特别措施,以保证土著社区以及妇女群体和其他群体在各级政府的服务和各项社会参与机制中有适当的代表。

14.委员会关心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认非洲裔玻利维亚人的存在及其载列于《宪法》中的权利,委员会重申它关注,非洲裔玻利维亚人缺乏能见度,在社会上遭受排斥(CERD/C/63/CO/2,第15段),并且缺乏与这个群体有关的社会和教育指标。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社区在行使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继续遭受歧视,该社区担任公职和政府职位的人数也明显不足(第2条和第5条(c)款和(e)款)。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立法措施和国家总预算的措施,以保证权利平等――包括平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如教育、住房和就业的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关机制,以确保非洲裔玻利维亚社区参加拟订和审批公共政策和规范,并且参与落实涉及他们的项目。

1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一些组织、媒体和记者使用种族仇恨的言论和采取歧视的行为,他们散布种族偏见,对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和非洲裔玻利维亚人表示仇恨,并且煽动种族歧视。委员会考虑到《刑法》第281条之七提到私人个人的新案文,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刑法》没有按照《公约》第4条(b)款明文规定禁止任何组织煽动种族仇恨和进行宣传活动(第2条、第4条(b)款和第7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以便充分落实第4条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媒体在改善人权教育方面的社会作用、制订道德准则以确保负责任的新闻实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一些措施,以打击在媒体和新闻界上导致种族歧视的种族偏见;对记者和新闻界人士实行教育和培训,以提高广大民众对种族歧视的认识。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所有学校开设的人权课程,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些青年参加鼓吹歧视和种族仇恨的组织(第4条和第7条)。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主意教育对于促进人权和打击种族主义的重要作用,并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家课程教育中加强人权教育,使之更加明确和具有跨越多种学科。

1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反对没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人民和民族的冲突和种族主义行为中,有一些事件导致死亡,并且注意到,自2006年以来这些事件有愈演愈烈之势,其中包括在科恰班巴、丘基萨卡、圣克鲁兹和潘多发生的冲突。委员会关注的是,对于发生这些事件期间所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有罪不罚和拖延调查的现象继续存在(第4-6条)。

委员会重申,缔约国有义务制止对上述行为有罪不罚的现象,并敦促其加快司法程序、调查申诉、鉴定和起诉案犯,并保证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给予有效的补救。委员还建议缔约国表现出履行必要措施的政治意愿,包括制订教育和公共政策,以便建立和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对话和理解的论坛。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了在瓜拉尼领土取消奴役和奴隶制度而归还到期的土地和澄清土地所有权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土著人民继续被囚禁和土著社区成员的人权遭受侵犯。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为瓜拉尼人实施的过渡性部委间计划》于2009年宣告结束,没有达成目标,没有采取使其规定继续生效的全面措施。委员会尤其注意到,瓜拉尼人民在行使其权利方面已经遇到、并且继续遇到一些难题(第4和第5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以保证瓜拉尼人充分行使权利,包括加速归还其祖先的土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以防止、调查和正式起诉当代形式的奴隶制,保证瓜拉尼人有使用司法制度的机会。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与瓜拉尼社区协商,以制定一个获得充分资助的全面发展计划,具体地解决瓜拉尼人民的需求。这项计划应该把重点放在能力建设和创造平等的条件,以确保瓜拉尼人享受其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倡议,进一步向提高广大公众宣传为什么必须根除强迫劳动和奴役,并且在这方面继续与联合国的有关专门机构合作。

1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人权捍卫者――特别是那些捍卫土著人民利益的人,老是受到威胁和人身攻击(见第CERD/C/63/CO/2号文件第14段中所载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5条)。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全部建议,敦促缔约国采取保护人权捍卫者的所有必要措施,使其不致由于进行其活动而遭受恐吓或报复行为或任何任意的行动、包括对他们获取外部资金的努力进行干扰。委员会还重申,缔约国应考虑到其关于对执法人员施行保护人权培训的第13号(1993年)一般性建议,并鼓励缔约国改进对执法人员、尤其是警察人员的培训,以便完全达到《公约》的标准。

20.委员会认识到,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和非洲裔玻利维亚人享有进行协商的宪法权利,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这一权利在实践中难以行使所涉及的情况。委员会关注的是,除了碳氢化合物行业以外,其它各部门并不存在与上述人民和民族进行磋商的规范。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即使为了从各社区获取事先、自由和知情的同意而建立了磋商机制,也无法有系统地针对开发自然资源的项目或建立区域基础设施的项目进行磋商。在这方面,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科罗科罗开采项目中,进行磋商的宪法权利遭受侵犯的问题(第5条和第6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切实可行的机制,以尊重受影响的人民和社区以事先、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方式落实其磋商的权利,并且确保有系统地本着诚意进行这些磋商。委员会还建议:在授权对历来由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和非洲裔玻利维亚人民和民族居住地区的天然资源进行开发和生产之前,由一个独立机构进行影响评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从人权高专办和劳工组织寻求技术援助,以实现这一目标。委员会还建议,务必保证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和非洲裔玻利维亚人民和民族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机会,或向为此目的成立的任何特殊的独立机构提出申诉,使他们可以捍卫其传统权利、在授予特许权之前参与协商的权利、以及就受到的任何伤害或损害获得公平赔偿的权利。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缔约国的移民遭受歧视和敌意,寻求庇护者、孤身外国儿童和被贩卖的妇女都处于特别弱势的地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寻求避难者缺乏身份文件,难民遭受任意驱逐、缔约国没有符合国际保护难民标准的立法(第5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立法,规定难民的权利,并且规定免费核发身份证明文件,对公职人员、包括边防人员进行适当培训,以确保它们不致使用违反人权的程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难民高专合作,并敦促缔约国确保不会将任何难民强行遣返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人权可能遭受严重侵犯的国家。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制定和实施教育运动来改变公众的观念和态度,以便打击存在于社会各界的种族歧视。

22.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不同的法律所认可的司法系统同时存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因为某些个人、材料和领土事项没有被列入土著司法系统的范围,所以该系统不符合《宪法》或《公约》,并且不符合土著和非土著人共处的实际情况。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实践中,有一些人口阶层、尤其是土著人民和妇女、在使用司法程序方面遇到困难,并且再度表示:委员会关切遭受种族歧视者在获得法律救济方面遇到困难的情况(CERD/C/63/CO/2,第17段)。它也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司法管辖区划分法》中,对于如何在没有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人司法系统和其他司法系统之间进行协调与合作,所涉及的层级和机制并不明确(第4条、第5条(a)款和第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司法管辖区划分法提出修正案。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建立一个国内法律制度,充分实施《公约》的规定,并确保所有规定符合国际人权标准,所有公民都能够通过国家主管法庭和其他国家机构,针对任何种族歧视或相关的不容忍行为,有效和平等地获得救济。

23.参照其关于“对德班审查会议采取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将《公约》纳入其国内法律制度的时候,考虑到2001年9月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上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具体资料,说明它为了在国家一级落实《宣言和行动纲领》所采取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贯彻、并在媒体上宣传一个适当的活动方案,以纪念大会在其第六十四届会议上宣布的“2011年――非洲后裔国际年”(大会2009年12月18日第64/169号决议)。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公约》缔约国第14次会议上的通过、并经大会在其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8条第6款修正案文。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大会2006年12月19日第61/148号决议和2008年12月24日第63/243号决议,其中大会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其对关于委员会经费筹措的《公约》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尽快以书面通知秘书长:他们同意该修正案。

2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提交报告以后尽快向公众发布其内容,建议它确保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常用语言宣传和传播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04年提交其核心文件,鼓励它按照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特别是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那些准则,提交一个载有最新资料的版本。

28.按照《公约》第9条第1款和《议事规则》修订案文第65条,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它就以上第17和21段所载各项建议采取了哪些后续行动。

29.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建议11、建议13、建议20和建议22的特别重要性,并且要求它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它为了落实这些建议,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至迟于2013年10月1日在一份单一文件中提交第二十至第二十四次定期报告,并且指出,在编制这些报告时,应遵循委员会在其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具体准则(CERD/C/2007/1),并应探讨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遵守具体条约的报告不得超过40页和共同核心文件不得超过60-80页的限制(见文件HRI/GEN.2/Rev.6所载的“统一报告准则”,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