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TKM/CO/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3 January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土库曼斯坦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6年11月21日和22日举行的第1480和第1483次会议(见CAT/C/SR.1480和1483)上审议了土库曼斯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TKM/2)和对问题清单的答复(CAT/C/TKM/Q/2/Add.1),并在2016年12月1日和2日举行的第1496和第149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及时提交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对话,还欢迎代表团就委员会提出的关切做出的口头和书面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2011年12月7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b)2012年8月29日,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修订《公约》相关领域的立法,包括:

(a)2016年9月通过新《宪法》,除其他外,禁止酷刑和虐待;

(b)2012年8月4日通过《刑法》修正案,包括增加第182和1821条,将酷刑单独列为刑事罪,界定酷刑并规定使用酷刑应承担刑事责任;2013年11月9日通过了关于拘留替代办法的修正案;

(c)2011年8月4日、2012年3月31日和2012年12月22日修订了《刑事诉讼法》;

(d)2011年3月25日、2013年8月29日和2014年3月1日修订了《刑罚执行法》;

(e)2011年3月26日通过了《土库曼斯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

(f)2012年3月31日通过了《移民法》;

(g)2012年8月4日通过了《难民法》;

(h)2013年6月22日通过了《土库曼斯坦公民身份法》;

(i)2014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犯罪法》修正案,禁止在行政诉讼期间使用酷刑、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j)2015年5月23日通过了《健康保护法》,规定由独立的医学专家为被剥夺自由者做检查;

(k)2016年1月12日通过了《受害人、证人和刑事诉讼其他参与者国家保护法》。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为切实执行《公约》修订了各项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其中包括:

(a)通过了《2008至2015年国家结核病防控战略》,起草了《2010至2015年国家结核病防控方案》,2015年2月26日举行了监狱内结核病相关问题圆桌会议;

(b)总统批准了《2015至2020年促进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2016至2018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和《2016至2020年促进人权国家行动计划》;

(c)2012年6月1日的总统令通过了《土库曼斯坦发展少年司法制度总体方案》;

(d)2014年4月11日发布了总统决定,改善惩教机构、还押中心和特别康复中心的拘留条件,包括被拘留者的饮食和生活条件。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尚未解决的问题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2年8月31日提供资料,说明了委员会关于土库曼斯坦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AT/C/TKM/CO/1)第9、第14、第15(b)和(c)段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在该结论性意见中呼吁缔约国:在实践中确保提供防止酷刑的保障措施;准许国际监测机构,不论是政府还是非政府机构,进入所有拘留设施;允许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访问该国;向被单独监禁者的家属告知他们的命运和下落,并为家属探视提供便利;确保迅速、公正、彻底地调查所有未决的据称失踪案件。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执行其建议。

对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有罪不罚

7.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不断有指控称被剥夺自由者广泛遭受酷刑和虐待(包括毒打),尤其是在被逮捕时和审前拘留期间,主要目的是逼供。委员会还严重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缔约国对酷刑行为有罪不罚,在上一个报告期和本报告期内缔约国法院均未记录或审查任何酷刑案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表明本国已有效调查据称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一些广为人知的酷刑报告(第2、第4、第10至14和第16条)。

8.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全国各地防止酷刑和虐待行为,还应采取有力步骤,消除此类行为的据称肇事者不受惩罚的现象(见CAT/C/TKM/CO/1,第6段)。此外,缔约国还应:

(a)确保总统发表公开声明,明确申明不会容忍酷刑;

(b)宣布将立即对所有案件中直接实施酷刑者和负有指挥责任者开展调查和起诉,并发布警告:任何实施酷刑行为者,或以其他形式共谋或默许酷刑者,将被追究个人法律责任,并受到刑事起诉和相应处罚;

(c)确保由独立机制对所有关于包括警察和监狱管理人员在内的公职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报告进行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调查者和据称肇事者之间不得存在任何制度上的联系或上下级关系;

(d)确保迅速启动公正调查,查明缔约国接受审议期间提到的酷刑指控,其中包括:据称2015年2月赛义迪劳改营殴打五名囚犯事件;据称2015年5月对被拘留的耶和华见证人信徒Bahram Hemdemov实施酷刑事件;2014年7月在戒毒中心逮捕和毒打并非自愿拘留耶和华见证人信徒Mansur Masharipov事件;2016年9月据称在Anau审前拘留设施对涉嫌参与伊斯兰公民运动Hizmet的19人实施酷刑事件;

(e)确保将所有因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接受调查者立即停职,直至调查结束;

(f)将酷刑和虐待行为的肇事者绳之以法,在定罪时判处适当的刑罚,并对酷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赔偿;

(g)确保被告及其律师能够免费获得审讯的视频和音频录音,而且这些录音可在法庭上用作证据。

隔离拘留和强迫失踪

9.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仍然有报告称缔约国估计有90人被长期隔离拘留,这种做法相当于强迫失踪,违反了《公约》。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通报Boris和KonstantinShikhmuradov、BatyrBerdyev和RustamDzhumayev以及其他因涉嫌2002年11月暗杀前总统未遂而被定罪的人的下落(第2、第11至14和第16条)。

10.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见CAT/C/TKM/CO/1,第15段),缔约国应:

(a)停止隔离拘留,确保释放所有被隔离拘留的人,或允许他们接受家人和律师的探视;

(b)作为优先事项,向委员会通报所有因据称企图暗杀前总统而被定罪和监禁者的命运和下落;

(c)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对所有未决失踪案件进行迅速、公正和彻底的调查,起诉责任者,向受害者的亲属通报调查和起诉的结果,并酌情提供补救。

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任意逮捕、监禁和据称实施的酷刑和虐待

11.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一直存在大量指控称缔约国为了报复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工作而对他们本人及其亲属实施严重恐吓、报复、威胁和任意逮捕和监禁;还有许多报告称,这些人在拘留期间遭受酷刑和虐待。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开展刑事调查,查明记者CharyAnnamuradov的兄弟AltymuradAnnamuradov因为他的记者工作而受到报复,遭到绑架和毒打,并于2016年9月4日因殴打致死的报告。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Annamuradov先生是在家中自然死亡,但是缔约国根本没有调查此案。鉴于此前CharyAnnamuradov先生已有三个兄弟在他1999年离开该国后在可疑的情况下死去,委员会对此感到严重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决定(见A/HRC/WGAD/2013/22、A/HRC/16/47和A/HRC/WGAD/2015/40),释放被拘留的活动人士GulgeldyAnnaniyazov、AnnakurbanAmanklychev和SapardurdyKhajiev, 以及记者SaparmamedNepeskuliev。委员会对于有报告称记者继续受到骚扰感到关切,并关切地注意到有关SoltanaAchilova受到骚扰的信息(第2、第11至14和第16条)。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在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上根据《公约》第十三条作出口头保证,向委员会提供资料和与委员会合作的人不会受到土库曼斯坦政府的恐吓、威胁,也不会面临任何报复。缔约国应:

(a)确保人权维护者和记者能够在缔约国自由开展工作和活动;

(b)释放因为工作遭到报复、受到监禁及被拘留的人权维护者和记者;

(c)及时、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受到骚扰、任意逮捕、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包括上述涉及Annamuradov先生、Annaniyazov先生、Nepeskuliev先生和Achilova先生的指控,确保他们获得法律顾问,适当起诉和惩罚犯罪者,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拘留中死亡

13.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酷刑造成被拘留人员死亡,而且缔约国未能确保对这种死亡事件进行独立的法医检查。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对2006年9月记者OgulsaparMuradova在拘留期间死亡一事进行刑事调查。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解释说Muradova女士的死因确定为上吊自杀,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她的亲属报告称她曾抱怨在监狱中受到虐待,而且德国之声声称,尸检显示她的后脑有个伤口,体内也有出血现象(第2、第11至14和第16条)。

14.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见CAT/C/TKM/CO/1,第16段),缔约国应:

(a)确保对所有拘留中死亡案件进行独立的法医检查,向死者的家人出具尸检报告,如果家人提出要求,允许他们委托有关方面进行独立尸检;

(b)确保缔约国法院同意以独立法医检查和尸检的结果作为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证据;

(c)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拘留中死亡事件,公开调查结果,起诉违反《公约》造成死亡的责任人,若定罪则做出相应处罚;

(d)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所有拘留中死亡事件的数据,按死者所在拘留设施、受害者的年龄和性别及调查结果分类,还要说明为其亲属提供的补救措施;

(e)向委员会通报本报告期内对据称因酷刑、虐待或故意疏忽造成的死亡事件进行的所有调查情况;

(f)审查Muradova女士在拘留期间死亡的案件,并确保彻底调查关于尸检结果表明她可能死于拘留期间酷刑的指控。

国家人权机构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议会尚未通过《人权事务专员(监察员)法》(第2条)。

16.委员会重申以往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即缔约国应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着手建立一个真正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见CRC/C/TKM/CO/1,第12段)。人权专员(监察员)应有权受理和审议关于个人情况的申诉和请愿,监测拘留设施并公布调查结果。缔约国应确保执行该机构关于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和起诉犯罪者的建议,并确保为其行动提供适当的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公布《人权事务专员法草案》,以便审议意见和建议。

独立的申诉机制

17.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在报告所述期间没有收到任何关于酷刑的申诉,因此,在此期间没有官员因酷刑受到起诉(第2、第11至14和第16条)。

18.委员会重申以往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见CAT/C/TKM/1,第11段),敦促缔约国:

(a)为所有拘留场所设立独立有效的申诉机制;

(b)便利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出申诉,包括获取支持其指控的医学证据;

(c)遵守《刑罚执行法》第8条,便利被定罪的囚犯将建议、声明和申诉提交至该条款涉及的所有实体,即其所在刑罚机构的管理部门、监督机构和其他部门、法院、检察机关、民间社会组织,如果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则提交至国际组织;并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此类提交材料的数量和实际提交方式;

(d)在实践中确保所有拘留场所的申诉人都受到保护,不会因提出申诉或提供任何证据而受到虐待或恐吓;

(e)确保由独立机制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执法人员和监狱管理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报告,调查者和据称肇事者之间不得存在任何制度上的联系或上下级关系;确保所有因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而受到调查的人员立即停职,并在调查期间维持停职状态,同时遵守无罪推定原则;惩处被判有罪者;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监督拘留场所

19.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不允许独立的非政府组织,特别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监测所有拘留设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于要求访问该国的联合国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特别是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缔约国尚未发出邀请。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监测缔约国拘留场所的刑罚惩教部监督委员会隶属于内政部,因此缺乏独立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独立检查(第2、第11和第16条)。

20.委员会重申以往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见CAT/C/TKM/CO/1,第14段),敦促缔约国:

(a)建立一个国家制度,独立、有效、定期监测和检查所有拘留地点,无需事先通知,而且能够与被拘留者私下会面并受理投诉;

(b)允许独立组织,特别是红十字委员会进入国内所有拘留设施,并尽快与红十字委员会签署一份谅解备忘录;

(c)加强与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合作,依照特别报告员和特别代表实情调查的职权范围,尽快允许提出请求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特别是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访问土库曼斯坦(E/CN.4/1998/45);

(d)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基本法律保障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被剥夺自由者实际上自被捕时起没有得到任何防范酷刑的基本法律保障(第2、第11和第16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许多人的拘留时间超过48小时,缔约国法律允许在刑事案件调查期间拘留嫌疑人,不带见法官长达六个月之久,在总检察长的授权下甚至可以拘留更长时间(第2、第11和第16条)。

22.缔约国应确保通过适当的监管手段,而不仅仅是法律,在实践中根据国际标准确保所有被拘留者(包括还押囚犯)自被剥夺自由起便得到防范酷刑的基本法律保障。缔约国应监测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此种保障的情况,并确保未能在实践中提供此种保障的官员受到纪律处罚或其他适当惩罚。被拘留者享有的此类权利包括:

(a)以能够理解的语言、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及时获知自己的权利、被捕原因和所受指控,并签署一份文件,证实已经理解所获得的信息;

(b)在抵达拘留场所24小时内接受独立医生的体检;

(c)自被逮捕时起便可以迅速、秘密地会见合格的独立律师,或在需要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d)在被逮捕后立即将拘留一事通知其家庭成员或其选择的任何其他人;

(e)在逮捕后48小时内立即送交合格、独立、公正的法庭;

(f)通过人身保护令程序对拘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将拘留情况记录在其律师和家庭成员可以查阅的拘留场所登记册和被剥夺自由者中央登记册内。

监狱拘留条件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实施单独监禁和令单独监禁的犯人减少活动引发了精神健康问题和自杀事件。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在报告期内,缔约国修整了现有设施并建造了新设施,但仍然深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报告期内剥夺自由场所的物质和卫生条件仍然不足:依然存在严重拥挤现象,沐浴设施和厕所不足,犯人无法享有保质保量的食物、自然光线和人工照明、适当的通风和保健服务,缺乏户外活动,而且家人探访受到不必要的限制。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许多囚犯可能因为Ovadan-Depe监狱的条件太差而死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患有活动性和多重耐药性结核病等疾病的囚犯仍然与健康囚犯关押在一起,导致被拘留者的感染率、发病率和死亡率很高。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期内缔约国在专门设施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患有活动性结核病的囚犯只有在濒临死亡或贿赂有关官员后才能转到MR/K-15医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监督拘留设施的拘留条件,不属于司法机构的职权范围之内(第2、第11至14和第16条)。

24.委员会重申以往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见CAT/C/TKM/CO/1,第18至19段),缔约国应:

(a)确保继续将单独监禁作为有时限的例外措施采用;

(b)进一步加紧努力,使剥夺自由场所的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c)进一步缓解所有拘留场所过度拥挤的现象,包括根据国际标准改造现有设施和建造新设施,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执行规定采取替代拘留形式的经修订后的法律;

(d)确保为被拘留者提供充分的物质和卫生条件,包括沐浴设施和厕所、保质保量的食物,让每个囚犯有足够的空间,提供自然光线和人工照明、适当的通风、保健服务、户外活动和家属探视;

(e)在所有拘留设施中将健康囚犯与活动性结核病患者隔离,执行《国家结核病防控方案》及该方案设想的短期直接治疗方案,在MR/K-15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向患有活动性和多重耐药性结核病的囚犯提供治疗,并为其配备适当的通风和灭菌装置;

(f)修订立法,允许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司法监督,并允许独立的监测机构对所有拘留场所定期开展突击查访及秘密会见被拘留者。

监狱中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25.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监狱管理人员对被拘留者施加身体虐待和心理压力,包括虐待、集体惩罚和强奸等性暴力,已经造成几起自杀事件。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关于据称2007年在阿什哈巴德和2009年在达沙古兹女子监狱发生的公职人员强奸被拘留妇女的事件,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第2、第11至14和第16条)。

26.委员会重申以往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见CAT/C/TKM/CO/1,第18段),缔约国应:

(a)制订一项全面计划,处理所有拘留设施(包括达沙古兹女子监狱)中囚犯和监狱管理人员实施暴力,包括性暴力和强奸的问题;

(b)确保有效调查所有暴力案件,包括性暴力和强奸案件,并向委员会通报2007年在阿什哈巴德和2009年在达沙古兹女子监狱发生的公职人员强奸被拘留妇女事件的调查结果;

(c)在主管机构之间协调拘留条件的司法监督工作,确保彻底调查在拘留设施中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所有指控,惩罚肇事者并向受害者提供医疗和心理康复服务。

逼供

27.尽管有现行的国家立法,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许多报告称法院仍然广泛采信逼供的供词为证据;缺少关于法官对酷刑申诉进行调查的资料,也没有官员因逼供而受到起诉和惩罚的案件(第2和第12至16条)。

28.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根据《公约》第15条,在所有司法程序中对通过任何形式的胁迫或酷刑获得的证据均不予采信(见CAT/C/TKM/CO/1,第20段)。法官应始终调查被告提出的酷刑指控。司法机构应审查单凭供词定罪的案件,因为许多案件依据的可能是通过酷刑和虐待获得的证据。缔约国应对此类案件进行迅速、公正的调查,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提供资料说明是否有官员因此种逼供行为受到起诉和惩罚。

司法独立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4年11月8日通过了经修订的《法院法》和《执行程序和法院任命官员地位法》,但仍感关切的是,尽管报告期内国家立法有所改变,但是法官仍然由总统一人任免,这影响到司法机构在涉及违反《公约》的案件中的独立性。委员会对可连任五年的法官任期感到关切(第2和第13条)。

30.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国际标准,尤其是《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确立并保障司法机构的独立,保障法官任期,切断与行政部门的行政关系和其他联系(见CAT/C/TKM/CO/1,第10段)。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

3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并通过了2015至2020年《土库曼斯坦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在《刑法》中不是一项单独的罪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在缔约国普遍存在,在监狱设施内也是如此,而这方面的投诉、调查和起诉数量很少(第2和第12至16条)。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刑法》中界定家庭暴力(包括性暴力和婚内强奸),将其列为具体的刑事罪,并处以适当的制裁;考虑拟订一项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

(b)确保有效执行2015-2020年《土库曼斯坦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并定期评估其效果;

(c)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建立有效独立的申诉机制;

(d)确保警方登记所有暴力侵害妇女的指控,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确保及时、公正和有效地调查所有指控,起诉和惩处肇事者;

(e)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够获得保护(包括限制令),医疗和法律服务(包括咨询)、补救和康复,并在全国各地设置安全的、资金充足的庇护所;

(f)为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关于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受害者脆弱性的强制性培训。

不驱回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法律确立承认和保护难民权利的程序,并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称,在报告期内通过总统令授予若干无国籍人和移徙者土库曼斯坦公民资格;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在报告期内没有登记任何新的寻求庇护者;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应要求提供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当局审议的庇护申请的数量和这些申请的结果(第3条)。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下列措施,确保在实践中遵守禁止驱回的规定:

(a)建立公平、有效的庇护和转介程序,在所有边界点,包括在国际机场和过境区均可使用;

(b)确保包括被拘留者在内的寻求庇护者能够获得独立、合格、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表,确保适当承认他们受保护的需要,防止驱回;

(c)建立一套系统,收集并向委员会提供2012年至今以下各方面的数据:

(一)收到的庇护申请数量;

(二)驱逐、遣返或以其他方式不准入境的外国人人数,以及将他们驱逐遣返至哪些国家;

(三)拘留设施中拘留的外国人人数;

(四)等待当局批准庇护申请的人数。

非自愿送入精神病院和神经心理学机构和非自愿治疗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患有心理疾病和精神残疾者可能未经本人同意就被送入精神病院和神经心理学机构。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继续错误地利用精神病院实施拘留,拘留理由与医疗无关,包括以非暴力方式表达政治观点(第2、第11至13和第16条)。

36.委员会重申以往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见CAT/C/TKM/CO/1,第17段),缔约国应:

(a)采取措施,确保没有人因非医疗原因被非自愿地送入精神病院和神经心理学机构;

(b)释放由于非医疗原因被强迫送入精神病院的人,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这种情况;

(c)允许独立于卫生当局的监测机构和机制进入精神病院和神经心理学机构,并出版一本监测程序手册,确保分发给患者及家属;

(d)确保患者有权亲自向裁定住院问题的法官表达意见,并且法院一贯征求一位与接纳患者的精神病院无关的心理医生的意见;

(e)确保仅根据独立精神病专家的建议作出住院决定,并且可就此决定提起上诉;

对严禁酷刑的克减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通过了国家法律修正案,界定了酷刑并将其列为具体罪行,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宪法》第47条仍然规定,在实施紧急状态或戒严期间可以终止公民的权利,而且没有明确指出禁止酷刑是不可克减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宪法》没有明确禁止赦免酷刑和强迫失踪(第2和第4条)。

38.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见CAT/C/TKM/CO/1,第8段),缔约国应:

(a)确保严禁酷刑不可克减,包括在紧急状态和戒严期间,而且构成酷刑的行为不受任何时效法的约束;

(b)禁止赦免酷刑和强迫失踪罪行,因为这不符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当中的地位

39.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6条规定,土库曼斯坦批准和颁布的国际人权条约优先于国内法,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内法庭没有直接援引《公约》的规定(第2、第4、第10、第12和第13条)。

40.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确保《公约》各项规定完全适用于国内法律秩序,并切实执行《宪法》第6条(见CAT/C/TKM/CO/1,第7段)。缔约国应向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提供关于《公约》内容和直接适用《公约》的培训,以便国内法院考虑到这些问题。

后续程序

4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12月7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有关隔离拘留的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向委员会通报所有被隔离拘留或失踪者的命运和下落,通报人权维护者、记者及其亲属因为工作受到恐吓、报复、威胁和任意逮捕和监禁的情况,以及按照《巴黎原则》建立一个真正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情况(见以上第10、12和16段)。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告知委员会计划如何在下一报告周期内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部分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42.委员会重申,它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1条和第22条作出声明(见CAT/C/TKM/CO/1,第26段)。

43.委员会重申,它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见CAT/C/TKM/CO/1,第12段)。

44.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45.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本国适当语言广泛宣传它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12月7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三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12月7日前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即在提交报告前由委员会向缔约国发送一份问题清单。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