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TKM/CO/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5 June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六届会议

2011年5月9日至6月3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土库曼斯坦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1年5月17日和18日召开的第994和997次会议(CAT/C/SR.994和997)上审议了土库曼斯坦的初次报告(CAT/C/TKM/1),并在第1015次会议(CAT/C/SR.1015)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土库曼斯坦提交的初次报告,该报告整体而言遵循了委员会的报告准则。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缺乏关于《公约》规定执行情况的统计数字和实际资料,而且迟交了10年,因此妨碍了委员会分析缔约国自1999年批准《公约》以来执行《公约》的情况。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一个高级别代表团在第四十六届会议期间会见了委员会成员,还赞赏地注意到,双方有机会就《公约》涉及的许多领域进行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核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94年9月29日);

《儿童权利公约》(1993年9月20日)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2005年4月29日和3月28日);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5月1日)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1997年5月1日和2000年1月11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7年5月1日)及其任择议定书(2009年5月20日);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5月1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9月4日)及其任择议定书(2010年11月10日)。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革《公约》相关领域的法律、政策和程序所做的不断努力,包括:

2008年9月26日通过了一项新宪法;

2011年3月26日通过了新的《刑事执行法》;

2010年5月10日通过新的《刑法》;

2009年4月18日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

2009年8月15日通过了《法院法》法案;

2007年12月14日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法》;

2007年2月19日通过总统法令设立了审查公民关于执法机构行为申诉的国家委员会;

1999年12月28日通过总统法令废除了死刑。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酷刑和虐待

6.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不断有大量指控称被拘留者遭到酷刑和虐待的现象在缔约国普遍存在。向委员会提交的可靠资料显示,公职人员特别是在逮捕时以及审判前的拘留期间对被剥夺自由者实施酷刑、虐待和威胁,以此严刑逼供,也是作为供认后的额外惩罚。该资料证实了许多国际机构表示的关切,除其他外包括在秘书长报告(A/61/489,第38至40段)中,以及在欧洲人权法院对《Kolesnik诉俄罗斯》、《Soldatenko诉乌克兰》、《Ryabkin诉俄罗斯》和《Garabayev诉俄罗斯》的判决中表示的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存在这样的法律,除其他外,禁止官员滥用职权或为取得证据而使用暴力对待被拘留者,但是委员会对法律框架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巨大差距表示关切(第2、4、12和16条)。

缔约国的当务之急是立即采取措施,在全国各地防止酷刑和虐待行为,包括执行将在杜绝公职人员的酷刑和虐待行为方面产生可衡量结果的政策。缔约国应采取有力步骤,消除被指称实施酷刑和虐待的肇事者不受惩罚的现象,开展及时、公正和彻底的调查,对这种行为的肇事者进行审判,并在判定有罪之时对其处以适当刑罚,同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赔偿。

《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7.委员会注意到土库曼斯坦《宪法》第6条承认普遍公认的国际准则享有最高地位,但是关切地注意到国内法庭尚未直接援引《公约》。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已口头保证预计国内法庭不久将会直接适用《公约》。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充分适用《公约》条款,并切实执行《宪法》第6条,除其他外通过向司法和执法人员提供广泛培训,使他们充分了解《公约》条款并直接适用《公约》。此外,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汇报这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国内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落实《公约》所载权利的决定。

酷刑的定义、绝对禁止酷刑和对酷刑的定罪

8.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23条禁止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但仍然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在国内法中纳入《公约》第1条对酷刑罪行的定义,且《刑法》没有特别关于酷刑责任的条款,只是对以下行为定罪:第113条“通过经常性殴打或其他暴力行为导致身心受到伤害”,第358条官员“滥用职权”,以及第197条官员为获取信息对其羁押人员使用武力。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宪法》第47条规定在紧急状态或军事管治下,可根据国内法暂时剥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此外,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时效性规则和条款的资料感到遗憾(第1、2和4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纳涵盖《公约》第1条所载所有要素的酷刑定义。酷刑定义应明确违法行为的目的性,规定加重处罚的情节,将试图实施酷刑包含其中,亦将以恐吓或胁迫受害者或第三者为目的的行为包含其中,并应提及《公约》第1条指出的实施酷刑的动机或原因。缔约国还应确保不要将酷刑行为界定为造成身心伤害等不太严重的罪行,并确保考虑《公约》第4条第2款列出的酷刑的严重性质,对这些罪行施以适当处罚。此外,缔约国应确保绝对禁止酷刑是不可减损的,且构成酷刑的行为不受到任何时效性限制。

基本法律保障

9.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的第26条,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实际上没有从拘留一开始就向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包括关在临时拘留所的人员提供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第13和14段提及的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刑法》允许警察在未获得检察官许可的情况下将人拘留72小时,在送被拘留者上法庭之前可将其关押长达一年。据称被拘留者经常被剥夺见律师的机会,并且在此期间遭到警察官员的严刑逼供。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道称缔约国普遍存在逮捕时和审判前拘留期间对未成年人实施酷刑和虐待的现象(CRC/C/TKM/CO/1,第36段)(第2、11和1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所有被拘留者实际上从被拘留之日起就获得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有权迅速获得律师服务和独立医生的体检,通知家属,被拘留时被告知其权利,包括遭控诉的罪名,并迅速被带见法官;

确保未成年人在法律程序的每个阶段,包括警察审讯期间,均有律师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陪同;

确保将所有被拘留者,包括未成年人列入被剥夺自由者的集中登记簿,并确保律师、这些被拘留者的家人以及其他适当人员可查阅该登记簿;

采取措施确保对警察局和拘留所进行的所有审问进行录音或录像,作为防止酷刑和虐待的进一步手段。

司法系统的独立性

10.委员会对司法系统运作无效深表关切,正如秘书长在2006年指出的(A/61/489,第46段),一部分原因显然是律师和法官缺乏独立性。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总统决定法官的任命和提拔,妨碍了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委员会对Ilmurad Nurliev的案件表示关切,该案中,在据称违反了多项公平审判和正当程序标准的审判后,一名基督教牧师被判犯有诈骗罪(第2和13条)。

缔约国应根据国际标准,特别是《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采取措施确立并确保司法部门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缔约国还应允许对Nurliev先生的定罪进行公正和独立的审查。

申诉机制和调查;有罪不罚

11.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对政府官员的酷刑和虐待指控很少受到调查和起诉,似乎存在一种有罪不罚的大环境,导致没有对被控实施《公约》明确所指行为的权力人士,采取任何有意义的惩戒行动或提起刑事诉讼(第2、11、12、13和16条)。委员会特别表示关切的是:

缺乏独立、有效的申诉机制接收酷刑指控,特别是对已定罪囚犯和审判前被拘留者实施酷刑的指控,并对这些指控进行公正和充分的调查;

资料显示,严重的利益冲突阻碍了现有申诉机制对收到的申诉进行有效、公正的调查;

有报道称过去十年没有官员因实施酷刑而遭到起诉,只有四名执法人员被控犯有《刑法》第182条第2款下不太严重的“越权”罪行;

缺乏详细资料,包括数据,说明所有现有申诉机制,包括国家民主和人权研究所以及国家审查公民对执法机构活动申诉委员会收到的酷刑和虐待申诉的数目、调查结果、有没有启动刑罚和/或惩戒程序,以及程序的结果。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对Bazargeldy 和Aydyemal Berdyev的案件表示关切,该案中,缔约国否认了Berdyev夫妇声称2009年收到的国家研究所对他们之前提交的酷刑申诉的答复的真实性。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建立一个独立和有效的机制:

便利酷刑和虐待受害者,包括通过获得有利于其申诉的医疗证据,向公共主管部门提交申诉,并确保在实际中保护申诉人不因其申诉或提供的任何证据而遭到任何虐待或胁迫;

对实施、下令或默许这类行为的警察及其他公务人员的酷刑或虐待指称立即开展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并惩罚犯罪者;

确保这类调查不由警方开展,或在其领导下进行,而由独立机构进行,在调查过程中,被指控违反《公约》的所有官员都应暂时停职;

提供资料说明就政府官员的酷刑和虐待行为提起诉讼的数目,以及这些调查和开展的任何刑罚和惩戒程序的结果。应提供按申诉人性别、年龄和族裔分列的统计资料,资料应介绍每一项相关指控,并指出由哪个机构开展调查。资料应包括Bazargeldy 和Aydyemal Berdyev向国家研究所提交的拘留期间酷刑指控的具体信息,包括为调查其指控所采取的步骤,开展调查的机构,以及调查结果。

国家人权机构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普遍定期审议(A/HRC/10/79)期间提出的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建议的答复,但是表示关切的是,至今尚未根据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有关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这样的机构。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目前总统办公室下设的国家人权保护机制,包括国家民主和人权研究所以及审查公民关于执法机构行为申诉的国家委员会不符合《巴黎原则》,尤其体现在其人员组成以及缺乏独立性方面(第2、11和13条)。

缔约国应依据《巴黎原则》着手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该机构有权受理和审议有关个人状况的申诉和请愿,监测拘留所,并公布其调查结果,应当确保执行该机构关于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和起诉肇事者的建议,确保为其行动提供充分的资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全国预防机制,作为国家人权机构的一部分。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人权维护者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直存在许多关于人权维护者、记者及其家属遭到严重恐吓、报复和威胁的指控,并注意到缺乏对这类指控进行调查的资料。委员会还表示严重关切的是,有报道称人权维护者显然是由于工作关系,遭到刑事指控而被捕,而且据称审判中出现许多违反正当程序的情况。委员会对2010年9月30日发生的事件深表关切,当天,总统别尔德穆罕莫多夫下令国家安全部坚决向“那些中伤我们的民主……世俗国家的人开战”,这一切都是因为前一天,卫星电视播出了对流亡在外的土库曼斯坦人权维护者Farid Tukhbatullin的采访。委员会仍然对据称Tukhbatullin先生遭到威胁以及其开设的网站遭到攻击表示关切,但是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代表作出的口头承诺,即土库曼斯坦政府或情报人员将不再对他进行恐吓或威胁。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执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决定(第15/2010号意见),也没有响应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代表土库曼斯坦赫尔辛基基金会成员Annakurban Amanklychev和基金会董事的一名家属Sapardurdy Khajiev发出的紧急呼吁(A/HRC/4/37/Add.1,第700至704段)(第2、12和16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确保土库曼斯坦国内外的人权维护者和记者不因其从事的活动而遭到任何胁迫或暴力;

确保立即对这类行为进行公正和彻底的调查,起诉肇事者并处以与其行为性质相当的惩罚;

提供对据称威胁和虐待人权维护者,包括上文所述个人的调查的最新结果;

执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关于Amanklychev 先生和 Khajiev先生的决定(第15/2010号意见),决定的结论是囚禁他们属于任意行为,呼吁立即释放他们并提供损害赔偿。

监测和视察拘留所

14.委员会注意到总检察长办公室监测拘留所的活动,但是深表关切的是,国际监测机构,不论是政府还是非政府机构,都无法进入土库曼斯坦的拘留所。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合作,红十字会提供人道主义法以及其他方式的援助。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国际机构提出了许多建议,包括大会第59/206 和60/172号决议,以及秘书长提出的建议(A/61/489,第21段),但是缔约国尚未准许红十字会进入拘留所。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对人权事务委员会九名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特别是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发出的长期有效的邀请做出回应(第2、11和16段)。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建立一个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独立、有效和定期监测并视察所有拘留所的国家机制;

作为当务之急,准许独立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特别是红十字会进入国内所有拘留所;

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合作,特别是根据特别报告员和特别代表实况调查团的职权范围(E/CN.4/1998/45),尽快允许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进行访问。

强迫失踪和隔离关押

1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许多人在没有适当律师代理的情况下被捕,在不公开的审判中被判刑,并被隔离监禁,而且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在查明这些人的命运和下落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这些人包括Gulgeldy Annaniazov、Ovezgeldy Ataev、Boris Shikhmuradov和Batyr Berdyev, 以及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出的那些2002年涉嫌谋杀前总统未遂的囚犯(A/HRC/13/42,第203-204段; E/CN.4/2006/6/Add.1,第514段)。委员会特别对缺乏以下内容表示关切:(a)就对这类做法的指控开展有效、独立和透明的调查,酌情起诉肇事者并为其定罪;以及(b)适时通知失踪人员家属此类调查和起诉的结果。缺乏此类调查和后续工作,说明缔约国可能在履行《公约》义务的意愿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且在受害者家属问题上继续违反了《公约》(第12和13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废除隔离羁押,确保释放或按正当程序指控和审判所有被隔离羁押者;

作为当务之急,告知被隔离羁押者的家属其命运和下落,并为家属探视提供便利;

立即采取措施以确保迅速、公正和彻底地调查所有未决的据称失踪案件,酌情提供赔偿,并告知受害者家属这类调查和起诉的结果;

告知委员会对上述案件的调查结果,包括Annaniazov先生、Ataev先生、Shikhmuradov先生和Berdyev先生的案件,以及因2002年涉嫌参与谋杀前总统而被监禁的人员的案件。

拘留期间死亡

16.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不断有大量关于拘留期间死亡的报道,并且据称对此类死亡案件,包括Ogulsapar Muradova案的独立法医检查存在限制。他在整个拘留期间被隔离监禁,并在拘留中死于可疑的状况。关于该案,包括酷刑迹象,有详细记录,而且秘书长(A/61/489,第39段)和一些特别报告员(A/HRC/WG.6/3/TKM/2,第38段)也特别提到该案(第2、11、12和16段)。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立即彻底并公正地调查所有拘留期间死亡的事件;公布调查结果;并起诉那些违反《公约》并导致此类死亡的人;

确保对拘留期间死亡的所有案件进行独立的法医检查;允许死者家属授权开展独立的验尸;并确保缔约国法院承认独立验尸的结果,作为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所有拘留期间死亡的数据,按死者所在拘留所、受害人性别,以及对拘留期间死亡的调查结果分列;特别是对于据称酷刑、虐待或有意疏忽造成的死亡案件,包括2006年9月Muradova女士在拘留期间死亡的案件,告知委员会调查详情。

滥用精神病院

17.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不断有大量可靠的报道称,缔约国因非医疗原因,特别是非暴力地表达其政见等原因,将人关进精神病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于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见解和言论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2004年和2008年分别以政治异见人士Gurbandurdy Durdykuliev(E/CN.4/ 2005/62/Add.1, 第1817段)和记者Sazak Durdymuradov(A/HRC/10/44/Add.4,第239段)的名义联合发出的至少两份紧急呼吁,缔约国未作答复(第2、11和16段)。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释放那些因非医疗原因而被强行关进精神病院的人,并采取措施纠正这种状况;

采取措施确保除其他外,通过允许独立监察员和监测机制访问精神病院,确保任何人都不会因非医疗原因而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并确保仅根据独立精神病专家的建议作出住院决定,并且可就此决定提起上诉;

告知委员会关于强行将人关进精神病院的指控,特别是对Durdykuliev先生和Durdymuradov先生的案件的调查结果。

监狱中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和性暴力

18.委员会对监狱工作人员一直实施的身体虐待和精神压迫表示关切,包括集体惩罚、将虐待作为“预防”措施、隔离羁押,以及监狱工作人员或囚犯实施的性暴力和强奸,据称这导致了一些被拘留者自杀。关于2009年2月达沙古兹一所女子监狱发生的一名女性囚犯遭殴打事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监狱长因受贿罪被免职,但是没有对实施暴力的监狱官员实施任何刑事制裁(第2、11、12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拟订一份全面计划以解决暴力问题,包括达沙古兹女子监狱等所有拘留所的囚犯和监狱工作人员实施的性暴力和强奸,并确保对这些案件进行有效的调查。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2007年在阿什哈巴德和2009年在达沙古兹发生的公共官员暴力侵害和强奸女性被拘留者案件的调查情况,以及这类审判的结果,包括提供资料说明判处的刑罚以及给予受害者的补救和赔偿;

协调主管部门之间对拘留条件的司法监督,并确保彻底调查对拘留所发生的酷刑或虐待事件的指控;

确保单独监禁仍然作为一种有时限的例外措施。

拘留条件

19.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关于建新拘留所的计划,但是对剥夺自由地点当前的物质和卫生状况仍然深表关切,例如食物和医疗服务不足,严重拥挤,以及不必要地限制家属探视(第11和16条)。

委员会应加大努力,特别通过以下方式,使剥夺自由地点的拘留条件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的国际和国内法律标准:

缓解监狱过分拥挤的状况,并考虑非监禁形式的拘留;

确保所有被拘留者都有可能并切实获得必要的食物和医疗服务;

确保未成年人在整个拘留或监禁期间与成年人分开关押,并为他们提供教育和娱乐活动。

严刑逼供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国内法,例如《宪法》第4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5条第1款,保障法院不接受严刑逼供获得的证据的原则。不过,委员会深表关切地注意到,不断有大量可靠的报道称,法院采用严刑逼供获得的证据的做法在缔约国很普遍,而且由于有罪不罚现象,这种做法长期存在。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关于任何官员因逼供而遭到起诉和处罚的情况(第15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确保实际上不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将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援引为证据,审查单凭供词定罪的案件,承认在许多这类案件中所依据的证据可能是通过酷刑或虐待方式获得的,并酌情开展迅速和公正的调查,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缔约国应提供资料说明是否有任何官员因逼供而遭到起诉和处罚。

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服务

2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宪法》第4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3条保障国家机构的“非法行动”或“造成的伤害”的受害者有权获得赔偿,但是仍然表示关切的是,有报道称没有落实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获得补救和赔偿,包括康复服务的权利,而且也没有个人获得这类赔偿的例子。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提供的信息,但是对于缔约国未执行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Komarovski诉土库曼斯坦》案的意见(第1450/2006号来文,2008年7月24日通过的意见)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在该意见中判定,根据土库曼斯坦政府的一份答复,土库曼斯坦必须向Komarovski先生提供有效的补救,并采取适当措施起诉并处罚暴力行为的实施者(第14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在实际上为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公正和充分的赔偿,以及尽可能提供充分的康复服务,并保护他们免遭羞辱和再次受害。缔约国应提供资料说明报告期间,法院下令向酷刑受害者或其家人提供的补救、赔偿及其他措施,包括康复服务。资料应包括提出请求的数目、满足请求的数目、以及每个案件中命令赔偿的数额和实际支付的数额。此外,缔约国还应提供资料说明落实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Komarovski诉土库曼斯坦》案件的意见的情况。

武装部队中的欺辱现象

22.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不断有大量报道称军中存在军官或其他人员所为或经其同意、默许或批准的欺辱行为。这种欺辱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据称在某些情况下导致了自杀和死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提供的资料,但是对报道称调查不充分或根本没有调查仍然表示关切(第2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禁止和消除军中欺辱行为的措施;

确保立即开展公正和彻底的调查,并酌情起诉所有事件,包括据称因虐待和精神压迫导致的自杀和死亡案件,并公布这类起诉的结果;

采取措施向受害者提供康复服务,包括适当的医疗和心理援助。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5年授予上千名塔吉克斯坦难民公民身份并提供永久居留权的决定。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寻求庇护者在土库曼斯坦获得独立、合格和免费的法律咨询和律师代理的可能性有限,而且庇护申请被初审法院驳回者可能不能提出理由充足的上诉。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迟迟没有通过经修订的《难民法》,缺乏关于庇护申请和难民的资料,以及驱逐出境的数目。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存在哪些保障措施,确保这些人不被送回他们面临实际酷刑危险的国家,以及利用“外交保证”回避《公约》第3条确立的绝对禁止驱回的情况(第3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加快通过经修订的《难民法》,修订其当前程序和做法,使之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公约》第3条;

确保没有人会被驱逐、遣返或引渡到有充分理由认为其将面临酷刑危险的国家,并且考虑将决定权从总统手中转移到司法系统;

保障寻求庇护者,包括那些有可能被拘留的寻求庇护者获得独立、合格和免费的法律咨询和律师服务,以确保适时认可难民及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人的保护需要,并避免驱逐;

在边境点,包括国际机场和中转区建立一套可获得的标准化寻求庇护和申诉提交程序,并确保其实施;

建立一套体系,收集并分享关于正在等待当局批复申请的寻求庇护者,包括被拘留的寻求庇护者,以及关于被缔约国以及他们被送往的国家引渡、驱逐或遣返的个人的统计资料及其他资料;并向委员会提供相关资料。

培训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所载关于培训方案和人权手册出版情况的资料,但是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为医疗和执法人员、保安和监狱官员、司法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拘留、审讯或对待国家或官方控制下人员的其他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有关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问题的培训(第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定期向所有负责《公约》第10条列举的各项工作的人员提供关于《公约》规定和绝对禁止酷刑的培训,以及特别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提供有关审讯规则,指导和方法的培训;

向所有相关人员,特别是医疗人员提供关于如何确认酷刑和虐待迹象,以及如何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专门培训;

培训那些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妇女的人员时,采取考虑性别因素的方针;

将禁止虐待和歧视在族裔、宗教和其他方面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纳入对执法官员及其他相关专业群体的培训中;

评估这些培训和教育方案对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效果和影响。

缺乏数据

25.虽然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提交初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准则(CAT/C/4/Rev.3),并且多次请缔约国向其提供统计资料,但是委员会遗憾地发现,除了关于法律条款的资料,收到的其他资料非常有限。在执法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案件中,缺乏关于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的全面或分列数据,缺乏全面的监狱关押率和拘留期间死亡人数的数据,而且缺乏据称酷刑和强迫失踪案件的资料,包括这类人员的下落。委员会指出,缺乏这些数据严重妨碍了确认可能存在哪些需要关注的虐待形式(第2、12、13和19条)。

缔约国应汇编并向委员会提供除其他外,按性别、族裔、年龄、罪行和地域分布分列的相关统计资料,说明对国家一级《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参与此类监督的机构类型及其报告机制,包括提供资料说明关于酷刑和虐待、隔离羁押、拘留期间死亡、人口贩运、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以及所有这类申诉和案件的结果,包括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和康复服务。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21条和22条所指的声明。

27.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人权条约,特别是《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核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28.委员会请缔约国以适当的语言,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分发它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并向委员会报告这类分发工作的结果。

29.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本文件第9、14、15段(b)项和(c)项所载委员会建议,在一年内提供后续资料,并提供委员会与缔约国代表的对话中要求提供的资料。

3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40页的篇幅限制,提交下次条约专要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核准的国际人权条约报告协调准则的要求(HRI/GEN.2/Rev.6),并遵循80页的篇幅限制,更新其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TKM/2009)。条约专要文件和共同核心文件一道构成了缔约国根据《公约》应承担的报告义务。

31.请缔约国在2015年6月3日之前提交下次报告,即第二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