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届会议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法国

1.委员会在2009年5月26日举行的第1401次和第1402次会议(见CRC/C/ SR.1401-1402)上审议了法国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FRA/4),并在2009年6月12日举行的第142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FRA/Q/4和Add.1)。它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海外省和领土的资料,但它遗憾地注意到,这种资料是在附件中提交的,因此没有遵循关于定期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CRC/C/58/Rev.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派出了一个高级别和多部门代表团并举行了公开和积极的对话,因而使人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情况。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阅读这些结论性意见时,应该参照委员会就《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载于CRC/C/OPSC/FRA/CO/1和CRC/C/OPAC/FRA/CO/1)。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执行《公约》方面出现的积极的事态发展,例如:

2004年5月26日关于离婚改革的第2004-439号法律,目的是简化和加速分居手续,特别是减少儿童经过这些程序的时间和影响;

根据2004年12月30日第2004-1486号法律设立制止歧视和促进平等高级管理局(Haute Autorité de Lutte contre les Discriminations et pour l’Égalité,HALDE);

2005年2月11日关于平等权利和机会以及吸收残疾人参与的第2005-102号法律;

2005年7月4日关于收养改革的第2005-744号法律;

2005年7月4日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父亲身份确定制度改革的第2005-759号法令,废除合法和自然出生的概念;

2006年4月4日第2006-399号法律,该法律进一步防止和惩处家庭暴力和对儿童的暴力,并将女孩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2006年6月23日关于继承和捐赠的第2006-728号法律,规定儿童之间一律平等,而不论其出身状况如何;

2007年3月5日关于可执行的住房权的第2007-290号法律;

2007年3月5日关于儿童保护改革的第2007-293号法律;

2007年3月5日关于对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的第2007-308号法律;

加强儿童的倾诉权;

规定儿童的家庭成员、医疗和社会服务部门以及议员有可能利用儿童监察官(Défenseure des enfants)的机制;

在各省设立负责儿童保护事务的协调中心。

2009年1月16日设立了青年事务高级专员,负责制定针对16岁至26岁青年的协调一致的政策。

5.委员会还欢迎法国成为以下国际公约的缔约方: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公约》(2008年9月23日);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07年10月2日)。

C.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6.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它在审议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时提出的一些关注问题和建议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特别是它就对《公约》所作的保留和声明、纳入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概念、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出生登记、家庭团圆、跨国间收养、体罚、孤身未成年者和少年司法提出的关注和建议(CRC/C/15/Add.240)。

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处理得到部分落实、没有得到充分或根本没有落实的那些先前的建议,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采取充分的后续措施。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纳入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概念。

保留和声明

8.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继续针对委员会先前关于撤消对《公约》第30条的保留和对第6条和第40条的两项声明提出国内法律关注。

9.委员会重申,它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关于少数群体儿童的立场,并考虑撤消其对《公约》第30条的保留以及对《公约》第6条和第40条的两项声明。

立法

10.委员会欢迎在直接适用《公约》方面,最高上诉法院(Cour de Cassation)与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的判例保持一致,但关切地注意到,被确认具有这种直接效力的条款的数量有限。

1 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确保整个《公约》直接适用于缔约国的所有领土,并确保个人和法官可以在各级行政和司法程序中作为法律依据直接援引《公约》的规定。

协调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协调儿童保护领域里的行动方面展开了几项改革,例如将部委间家庭事务工作队从前家庭部划归到劳动、社会关系、家庭和城市事务部领导,并加强各省总理事会主席作为儿童保护协调中心的职权,以及设立16岁至26岁青年事务高级专员。然而它仍然关注的是,包括海外省和领土在内的国家和省一级缺乏协调。委员会还对缺乏一个儿童权利事务议会委员会表示关注。

1 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在包括海外领土和海外省在内的国家和省一级设立一个机构来全面地协调执行《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的工作,以便减少并消除执行《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差别或歧视的任何可能性,并确保调拨充分的人力和财力,并为这一协调机构规定明确的职权( CRC / C / 15 / Add. 24 0,9)。它还建议在两级议会设立一个儿童权利委员会。

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

1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一项根据《公约》的框架制定并由最高层政府核准的全面的儿童事务国家战略和执行这项战略的相关国家计划。委员会还关注的是,这可能会导致缔约国政府在制定年度计划以及全面规划和预算制定时没有考虑到儿童权利。

1 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各种政治力量、专业人员、民间社会和儿童展开广泛的对话,目的是制定一项全面的儿童事务国家战略。这项战略应该包括保障所有儿童平等享受普遍权利并对最弱势群体,特别是海外省和海外领土的弱势群体采取特别保护的措施。这项行动计划应该考虑到联合国大会在20025月儿童问题特别会议上并在2007年中期审查中通过的结果文件“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充分执行这项行动计划确保充分的预算拨款以及后续和评估机制,以便定期评估所取得的进展并查明可能的缺陷。

独立监督

16.委员会欢迎儿童事务监察员(Défenseure des enfants)和国家人权协商委员会(Commission nationale consultative des droits de l’homme, CNCDH)这两个机构在监督落实儿童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委员会注意到,儿童事务监察员在执行《公约》方面展开了广泛的活动,包括其个人上诉机制,而且国家人权协商委员会在关于儿童权利的立法方面发挥了咨询作用。然而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在起草立法方面没有定期征求这些独立的监督机构的意见。

1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推动这些独立的监督机构在充分执行《公约》方面发挥补充作用,并在增强儿童事务监察员的作用方面取得进一步的进展,特别是在其个人申诉机制方面,并为它有效地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财力和人力。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起草立法方面定期征求这两个机构的意见。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 ( 2002 )号一般性意见。

调拨资源

1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最近几年里,例如在教育领域里,儿童事务的开支有所增加。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种开支增加并不足以消除贫困和解决不平等现象,特别是在住房权和学校中医疗服务方面。由于缺乏协调一致的预算分析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因此难以查明全国各地用于儿童事务的开支,以及这种开支是否用于有效地执行涉及儿童事务的政策和立法。此外,委员会与国家人权协商委员会一样表示关注,不同省,包括海外省和领土的资源调拨存在差别。

1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调拨尽可能多的现有资源,用于落实儿童权利,特别着重于在所有管辖领土,包括海外省和海外领土上消除贫困和减少不平等现象。在这一方面,缔约国应该参照委员会在2007921日举行的关于“调拨资源落实儿童权利――国家的责任”的一般性讨论日以后发布的建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从儿童权利的角度实行预算追踪,并定期举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以评价预算拨款是否充分足以制定政策和执行立法。

数据收集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收集处境危险儿童信息的中央数据收集和监督中心,即处境危险儿童国家观察站(Observatoire national de l’enfance en danger, ONED)。然而委员会仍然对从不同部门收集数据的过程表示关注,而且不了解,评估和记载数据提供者之间统一的数据是否有一种统一的方法。委员会还对数据提供者和处理者可以在何种条件下处理所收集到的信息表示关注,特别对使用个人数据方面缺乏一项全面的政策表示关注。

2 1.委员会建议建立一个协调的全国系统,以收集和分析按照《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所涉所有领域分类的数据,在此基础上评估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协助制定针对儿童及其家庭的全面综合的政策,并协助推动和执行《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仅仅在数据库中输入不注明身份的个人信息,并通过法律管制所收集数据的使用,以便防止滥用信息。

《公约》的宣传、培训和提高认识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努力对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展开《公约》原则和规定方面的强制性培训,特别着重于处境危险的儿童。它还注意到学校课程涵盖公民教育模块,包括人权。然而委员会对儿童和成年人对《公约》了解甚少表示关注。

2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的所有规定在缔约国全国各地的成年人和儿童中间做到家喻户晓。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在政府和民间社会之间,包括与非政府组织建立联系,但关注的是,在编写报告以及执行《公约》方面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仍然不够充分。

2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增进和落实儿童权利,包括儿童参与制定政策和合作项目,以及在落实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和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方面,加强与民间社会,包括与非政府组织和儿童协会的积极和系统的合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支持地方一级的民间社会并尊重其独立性。

国际合作

2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国际和双边合作领域里各种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活动所作的贡献。

2 7.委员会鼓励继续加强国际合作领域的活动,特别是努力实现联合国关于将国内生产总值的0. 7 %用于国际发展援助的目标。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与《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的其他缔约国的双边合作中适当注意到委员会就这些国家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在这一方面,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在关于“提供资源支持儿童权利――国家的责任”的一般性讨论日以后于2007年发表的建议。

2.一般原则(《公约》第2 、3、第6和第12条)

不歧视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第2004-1486号法律设立制止歧视和促进平等高级管理局(Haute Autorité de Lutte contre les Discriminations et pour l’Égalité, HALDE),该管理局有权受理个人上诉并自行采取行动,纠正基于民族出身、残疾、健康、年龄、性别、家庭和婚姻状况、工会活动、性取向、宗教信仰、外表、姓氏和一般特征的歧视问题。它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关于废除合法和自然出身的概念的第2005-759号法令和关于继承和捐赠的第2006-728号法律,确立儿童之间的平等,而不论其出身状况如何。它还注意到缔约国取消在非法国籍儿童和“大家庭”父母的津贴方面的歧视,以及最高上诉法院决定,与其子女合法居住在法国境内的外国家庭完全有资格取得儿童津贴;然而它遗憾地指出,这项决定没有得到执行。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在马约特海外领土,缔约国禁止在继承问题上基于性别或合法性原因对儿童的歧视。

2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支持制止歧视和促进平等高级管理局在制止歧视和促进平等方面发挥作用。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执行最高上诉法院关于非法国籍家庭有权取得儿童津贴的决定。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打击种族主义、反犹太主义和仇外心理的活动纳入学校课程,但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特别是在经济和社会权利领域里持续存在的歧视现象妨碍社会进步、公正和不歧视,特别是就在海外省和海外领土上居住的儿童、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以及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例如罗姆人、流浪者(“gens du voyage”)和宗教少数人而言。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新的移民、安置和庇护控制法规定对移民申请人进行DNA测试并规定了驱逐的配额,这可能会助长一种歧视移民儿童的气氛。

3 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提供充分的保护,避免经济和社会权利领域里的歧视,并避免基于种族、出身、肤色、姓名、族裔或社会出身、姓名或其他原因的歧视。它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消除地区之间的差别,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持续存在的歧视外国儿童和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的现象,并创造一种社会进步、公正和平等的气氛。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歧视所有社会阶层的儿童的案件得到有效的处理。

32.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媒体上和学校中轻蔑某些儿童群体的现象,特别是弱势儿童和贫困儿童,例如罗姆人和残疾儿童、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和郊区儿童,这导致产生了一种对这些儿童,特别是对少年采取不容忍和负面公众态度的气氛,并往往成为进一步侵犯其权利的根本原因。委员会还对警察对儿童,特别是对少年的普遍负面态度表示关注。

3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包括媒体和学校在内的社会上对儿童,特别是对少年不容忍和不适当的定性,并推动警察对儿童和少年采取积极和建设性的态度。

3 4.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中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缔约国参照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 ( 2001 )号一般性意见,为落实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而执行的与《公约》有关的措施和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上述具体资料,并就为落实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而采取的措施提供资料。

儿童的最大利益

35.委员会注意到,2005年,最高上诉法院(Cour de cassation)将其判例与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的判例统一起来,承认《公约》第3条第1款直接适用。它还注意到,缔约国将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纳入关于儿童照料和儿童保护、离婚、继承和捐赠的立法。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缔约国未能对关于儿童最大利益的某些政府行动和决定进行影响评估,而且在理解这项原则的适用性的实践方面持续存在差别。此外,这项原则很少由市、地区和国家各级的立法机关实施。

3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特别是通过具体的程序规则,确保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按照《公约》第3条充分指导关于所有法律规定的政府行动和决定以及司法和行政决定和涉及儿童问题的项目、方案和服务;

确保运用这项原则方面的差别保持在最低程度;

评估政府行动和决定以及民间社会的行动和决定对儿童最大利益的影响,以便进一步加深其本身对“最大利益”的内容的理解,从而加深其此方面的指导,并向所有决策者(法官、公职人员、立法机构等)提供培训。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一个工作组来制定一种防止儿童在拘留所中自杀的新的评估工具,但严重关注2008年被拘留儿童死亡率以及这些儿童自残行为高发生率。

3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动用一切现有资源来保护儿童的生命权,包括审查防范措施的有效性。缔约国还应该对照料机构或拘留所中儿童意外死亡或严重受伤的事件进行系统、独立和公开的审查,并利用审查结果增强其防范性措施。

尊重儿童的意见

39.委员会欢迎2007年3月5日第2007-308号法律提出的变革,确认儿童有权参加关于亲权、继承、监护和收养的所有诉讼的听证。然而它重申它关注的是,规定行使这项权利需由儿童本人提出请求,这可能会在实践中引起歧视和不一致的做法。此外,它欢迎儿童议会问世;然而它遗憾的是,该议会的建议很少得到考虑。

4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2条,并考虑到委员会2006年在关于儿童的倾诉权的一般性讨论日以后通过的建议,确保向父母、教师、小学校长、公共当局、司法机构、儿童本人和大众广泛宣传在所有关于儿童的诉讼中参加听证的权利,以便提高儿童切实参与的机会,包括参与媒体的机会。它敦促缔约国在直接涉及儿童的法律改革的所有方面适当重视儿童议会的意见和建议,并鼓励在省和市各级建立这种机构的举措。

4.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17条和第37条(a)款)

出生登记

海外省和领土的出生登记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2006年7月24日关于马约特的第2006-911号法律,其中规定所有出生都必须登记,并鼓励公民身份审查委员会(Commission de révision de l’état civil)加强这一进程。委员会还承认,法属圭亚那马罗尼和奥亚波克河沿岸儿童取得登记方面存在困难。

4 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其境内所有儿童取得出生登记。它还重申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法属圭亚那境内所有儿童取得出生登记。

国内出生登记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其已采取的措施提供的资料,特别是通过了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父亲身份确定制度改革的第2005-759号法令以及了解个人出身问题国家委员会(Conseil national pour l’accès aux origines personnelles, CNAOP)在便利儿童了解其出身方面发挥的新的作用。然而委员会对新的查询的等候期很长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如果母亲本人愿意可以掩盖其本人身份并反对儿童了解自己出身的权利,从而剥夺了儿童的部分权利。

4 4.委员会重申,它曾经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按照《公约》第7条的规定并按照不歧视的原则(第2条)和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第3条),确保落实儿童了解其生身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及时处理新的查询。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45.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3月15日第2004-228号法律禁止“公立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穿戴公开显示所信奉宗教的标志或服装”,但缔约国已经采取措施来减轻这项法律产生的后果,包括在国家公共教育系统中任命一位调解员。然而委员会赞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即这项禁令不应该导致剥夺女孩受教育的权利和融入法国社会各个方面的权利(CEDAW/C/FRA/CO/6, 第20段),委员会还赞同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即尊重非宗教性质的大众文化似乎并不要求禁止穿戴这种普通的宗教标志(CCPR/C/FRA/CO/4, 第23段)。

4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维护《公约》第14条对儿童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利,包括公开和私下表明其宗教的权利的保障,并应该特别注意避免基于思想、良心或宗教原因的歧视。

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安全部队使用给儿童造成极度痛苦的高频率超声波装置以及闪光球装置和泰瑟枪,而没有充分指示它们如何对儿童使用这些装置,因此限制了儿童结社自由。

48.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幼童在其结社自由方面受到歧视,而且儿童不得担任协会的主席或司库。

4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考虑或禁止使用高频率超声波和闪光球装置和其他有害的装置,因为这些装置可能侵犯儿童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因为按照《公约》第15条的规定,享受这项权利对于儿童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只能受到非常有限的限制。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协调关于所有年龄儿童结社自由的规则。

保护隐私

5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长期收集、储存和使用儿童个人数据的数据库激增,这可能会干涉儿童及其家庭的隐私权。关于一年级学生数据库,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将原先列入的敏感数据从这种数据库中移除。然而考虑到这种数据库对于教育系统的效用和目的尚未明确确定,委员会关注的是,这种数据库可用于其他目的,例如侦查犯罪和非正常移民儿童,而且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来防止与其他行政数据库相互连接。它还关切地注意到,父母无法提出反对,往往没有被告知对其子女进行登记,而且可能不愿意送他们上学。

5 1.委员会回顾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CCPR / C / FRA / CO /4,22) ,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敏感的个人数据的收集、储存和使用符合《公约》第16条规定的义务。缔约国特别应该确保:

公共当局或私人或机构在电脑、数据库和其他装置中收集和保有个人信息应该遵守法律,并明确确定其目的;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种信息不得落入未经法律授权接收、处理和使用这种信息的个人的手中;

其管辖下的儿童和父母有权取得其本人的数据,而对于不正确或违背其本人意愿收集的或违反关于计算、档案和自由的第78-17号法律( Loi relative à l’informatiqu e, aux fichiers et aux libertés )的规定加以处理的信息,他们有权请求纠正或消除。

取得合适的信息

5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用了父母控制子女上网软件,而且展开了关于上网风险,包括关于移动电话的提高认识运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人们可获取具有暴力和/或色情内容的书面、电子和视听媒体,包括视频游戏。

5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儿童使之避免取得有害的信息,包括电子和视听信息。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措施,对获取书面、电子和视听媒体,包括对儿童有害的视频和网上游戏加以控制。

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5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7年10月30日设立了剥夺自由场所总主计长(Contrôleur général des lieux de privation de liberté),并欢迎缔约国在其报告中提交的关于儿童拘留条件的资料。然而它关切地注意到,有人指称公职人员在拘留所里虐待儿童,因此遗憾地指出,缔约国报告中没有提供关于这一问题的资料。委员会还表示关注,据报告,执法人员,特别是警官对儿童过分使用武力的事件很多,而起诉和定罪的案件很少。

5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所有被拘留儿童的待遇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系统,并确保所有关于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都得到迅速和适当的调查,而且肇事者应受到起诉和惩处。缔约国应该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对儿童的人权的认识,并增强此方面对他们的培训。

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研究的后续行动

5 6.关于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研究( A / 61 / 29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执行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独立专家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同时考虑到200575日至7日在卢布尔雅那举行的欧洲和中亚区域磋商会的结果和建议。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以下建议:

禁止所有暴力侵害儿童的行为;

推广非暴力价值观和提高认识;

提供恢复和重新参与社会生活的服务;

制定和展开系统性国家数据收集和研究;

利用这些建议作为一种行动的工具,与民间社会联手并特别在儿童的参与下采取行动,确保对所有儿童加以保护,使之免遭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和性暴力,并加大力度,采取具体的行动,并酌情采取规定时限的行动,以防止和应对这种暴力和虐待;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缔约国执行该研究报告的建议的情况提供资料;

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合作并予以支持。

体罚

5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法国《刑法典》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但委员会重申,它关注的是,体罚,特别是家中和学校中的体罚现象仍然很普遍,特别是在海外省和领土上,而且缔约国仍然没有具体规定明确禁止对儿童的体罚。

5 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按照其第8 ( 2006 )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中,包括在家庭中、在学校里、在照料机构和其他儿童照料场合中实行体罚,提高这一方面的认识,按照《公约》第28条第2款推广进行教育而不实行暴力的价值观。在这一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针对它签署的欧洲委员会全面禁止一切形式体罚的运动展开后续行动。

5.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11条、第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5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家庭在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方面得不到适当的援助,特别是那些由于贫困,缺乏适当的住房或分离而陷入危机状况的家庭。

6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在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方面向他们提供适当的援助,特别是向由于贫困、缺乏适当的住房或分离而陷于危机状况的家庭提供援助。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61.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命令执行的单独措施数量之多表示关注,其中包括家人分离。委员会还表示关注,儿童无法同其家人联系而且没有机会会见家人,家庭住宅和照料机构之间相距太远,以及在决定替代性照料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儿童的意见和最大利益。

6 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避免由于父母收入低而将儿童安排在替代性照料机构中;

在所有措施中考虑到儿童的意见,并在全国各地向他们提供儿童可利用的上诉机制;

推动发起使与父母和兄弟姐妹分离的儿童,包括接收长期寄宿照料的儿童与家人进行并保持经常联系的程序;

确保得不到父母照料的儿童有一位代表积极维护其最大的利益;

考虑到委员会在2005916日举行的关于得不到父母照料的儿童的一般性讨论日提出的建议。

收养

63.委员会注意到收养领域里的立法改革以及2009年1月30日设立了收养问题部委间委员会。然而委员会重申,它关注的是,多数跨国收养主要是与尚未批准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的原籍国(三分之二)进行的,而且很高比例的跨国收养是通过个人渠道而不是通过认可机构进行的。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一些大使馆和领事馆为跨国收养提供了便利,包括利用为其工作的志愿人员,这可能会妨碍经认可的机构的工作。它还仍然关切地注意到,法属波利尼西亚和新喀里多尼亚主管当局没有授权对两岁以下的儿童进行国内收养。

6 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按照《公约》第21条和其他相关条款,建议缔约国:

由一个经认可的机构完全按照《公约》和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处理跨国收养案件;

与尚未批准上述公约的国家缔结关于沿用《公约》的标准以及1993年《海牙公约》的标准的双边协定;

法属波利尼西亚和新喀里多尼亚的国内收养必须由主管当局批准。

65.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收养问题新的法律草案表示关注,该法律草案允许在儿童受到父母忽视的情况下进行国内收养,只要社会服务部门收到家庭遗弃申报。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这项法案一旦颁布将会使这些儿童,特别是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家庭的儿童最终脱离其家庭环境。

6 6.委员会建议,这项收养问题法律草案认真考虑到儿童不与家人分离的权利(第9条)以及《公约》的四项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该法律草案还应该完全符合《公约》第21条的规定。

虐待和忽视

67.委员会欢迎设立处境危险儿童国家观察站所体现的进展以及通过了2007年3月5日关于儿童保护的第2007-308号法律,但关切地注意到,虐待和忽视儿童的案件越来越多,儿童从家中失踪的发生率很高,而且没有执行关于儿童保护的法律。委员会还表示关注,受到虐待和忽视的儿童无法诉诸司法。

6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执行儿童保护法律调拨必要的预算资源,特别是确保在国家一级,包括海外省和领土协调执行这些措施;

建立一些机制来监督第19条审议的暴力、性虐待、忽视、虐待或剥削的案件的数量和程度,包括家庭内、照料机构或其他照料环境下的案件;

增强受到虐待和忽视的儿童诉诸司法的机会;

确保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教师、社会工作者、医疗人员、警察和司法机构成员)受到培训,了解其在家庭暴力侵害儿童、虐待和忽视的嫌疑案件中报告并采取适当的行动的义务,包括采取保护的措施;

利用媒体展开关于新的儿童保护法律的提高认识运动,总体来说,创建一种气氛,拒绝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和妇女的行为,特别是侵害弱势群体中女孩和儿童的行为。

6.基本卫生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6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05年2月11日第2005-102号法律,该法律按照《公约》23条载列了残疾儿童接受教育和上学的平等权利。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实际上一周仅仅上学几小时的儿童的数量很多。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增设了专门助理(auxiliaires de vie)的职位,但对合同安排不稳定和培训机会不充分表示关注。委员会还注意到,马约特、瓦利斯和富图纳的专门照料,特别是多重残疾儿童的专门照料、参加休闲和文化活动方面存在一些缺陷而且缺乏一些结构,因此妨碍了上述法律的执行。

7 0.按照《残疾人权利公约》和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2006)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规定提供受教育机会的法律以及针对残疾儿童的方案和专门援助得到切实的执行,并确保在缔约国的全部领土上,包括在海外省和领土上充分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

制定早期查明和早期干预方案;

向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专业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和稳定,例如医疗人员、医疗辅助人员及相关人员、教师和社会工作者;

为残疾儿童融入社会制定具有适当性别敏感性的综合国家战略;

展开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和特殊需要的提高认识运动,鼓励他们融入社会并防止歧视和机构照料。

卫生和保健服务

7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省一级加强儿童和母亲保健服务并规定6岁、9岁、12岁和15岁的儿童必须接受体检,从而努力解决取得保健服务的机会不平等的现象。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各地区和处境不利儿童中间的不平等现象仍然是一个问题。它还关切地注意到,特别就展开强制性体检而言,合格医务人员短缺,而且资源调拨不充分。

72.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法属圭亚那儿童保健存在缺陷,无法解决严重的健康问题,例如营养不良、肺结核、艾滋病毒/艾滋病,而且没有参加马约特社会保障系统的儿童无法取得保健服务。

7 3.委员会建议通过所有省和地区的一种协调办法来解决取得保健服务方面的不平等现象,并建议缔约国克服医疗人员短缺的问题。它还敦促缔约国克服海外省和领土上儿童保健服务的缺陷。

母乳喂养

7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最近几年里在推广和支持母乳喂养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充分执行《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而且极力推销母乳代用品的现象仍然很普遍。

7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执行《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缔约国还应该进一步推广爱婴医院,并鼓励把母乳喂养纳入托儿所培训。

少年健康

7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努力制定少年精神健康方案和服务,例如建立少年中心,但少年的健康水平很低,包括饮食紊乱和吸毒成瘾、面临着性传播疾病的危险以及自杀和未遂自杀等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包括海外省和领土上少年滥用药物的现象很普遍。

7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解决缔约国各地少年精神健康和药物滥用的问题,包括采取以下行动:

加强精神健康和咨询服务,确保向所有管辖范围内,包括海外省和领土上的少年提供这种服务并敏感地注意到其特点;

研究这些问题的根源,以便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性措施;

向儿童提供关于有毒药物的准确和客观的信息,并向希望放弃使用这些药物或摆脱对这些药物的依赖的人提供支持。

生活水准

78.委员会欢迎该国政府承诺在2020年之前消除儿童贫困现象,并对国家家庭津贴基金(Caisse nationale des allocations familiales)增拨资金。然而它仍然关切地注意到,贫困儿童的数量很高,而生活在贫困之中的移民儿童的比例更高。委员会还回顾少数群体问题独立专家在访问该国主要城市中最贫穷郊区时提出的关于由于歧视和排斥的原因贫困现象显然集中于这些郊区的意见(A/HRC/7/23/Add.2, 第43段)。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解决低于标准的住房的现象,但关切地注意到,落实新的可执行的住房权受到拖延以及对这方面的预算拨款不足。

7 9.按照《公约》第27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并充分执行旨在2020年之前实现消除儿童贫困现象的目标的立法,包括制定监督实现情况的可衡量指标;

在这项立法和后续行动中,把最需要支持的这些儿童及其家庭作为重点,包括移民儿童;

确保迅速落实可执行的住房权,包括调拨充分的预算资源。

7.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8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教育领域里展开了许多努力,以便保证实现《公约》提出的目标。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辍学率和复读率很高,以及2006年3月31日新的法律对其子女未能上学的父母实行惩罚,包括那些面临经济困难的父母;

和经济困难的父母一起生活的儿童在学校成绩方面持续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无论在正规学校还是在其他教育设施中,一些儿童群体在入学或继续上学或重新接受教育方面遇到一些问题,不能充分享受受教育的权利,尤其是残疾儿童、流浪者子女、罗姆人儿童、寻求避难儿童、因不同原因(如疾病、家庭义务等)辍学和不上课的儿童以及少龄母亲;

由于教育和职业支持不足,无法进入劳力市场,青年失业率上升。

8 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并加强努力减少儿童的社会背景对其学校成绩的影响;

加紧努力,降低辍学和复读率,而不是惩罚父母;

为没有毕业而离校的儿童扩大职业教育和培训,使他们能够取得一些能力和技能,以便提高其工作机会;

投入大量额外的资源,确保所有儿童都有权接受真正包容性的教育,以此确保处境不利、边缘化和远离学校的儿童群体充分享有此种权利;

仅仅作为最后手段,采用永远开除和暂停学籍的惩戒措施,减少不准上学的数目,并在学校聘用社会工作者和教育心理学家,向违反校规的儿童提供协助。

休息、休闲、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

82.委员会注意到,据报告仅仅少数儿童参与校外文化艺术活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操场的数量不断减少,可能会迫使儿童聚集在公共露天场地,而根据2003年3月18日内部安全法,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公寓楼门厅里,就要受到惩罚。

8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保障儿童休息和休闲、参加与儿童年龄相适应的游戏和娱乐活动并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的权利。缔约国应该特别注意向儿童,包括残疾儿童,提供适当和可利用的操场场地,让他们行使游玩和从事休闲活动的权利。

8.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36条、第37条(b)-(d)款和第38-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孤身儿童

8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孤身儿童问题工作组,但对于置于法国机场等候区的孤身儿童情况深表关注。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对于安置决定不得提出反对,指定特设管理员的法律规定没有一贯地得到执行,没有向这些特别易受剥削的儿童提供心理帮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通常在没有对儿童情况进行适当评估的条件下把他们遣返到面临受剥削危险的国家。

85.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缔约国没有系统地将孤身未成年人纳入社会服务、教育和语言学校系统,而且缔约国领土上接纳的孤身儿童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身份。

8 6.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的孤身和失散儿童的待遇的第6 ( 2005 )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便能够对将儿童安置在等候区的决定提出反对;

按照其国内法律,系统地任命一位特设管理员;

确保向孤身儿童和等候区域的儿童提供充分的心理协助,使之免遭剥削,特别是严格监督这些等候区的进出情况;

在适当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的情况下,确保需要国际保护而且面临着重新被贩卖的危险的儿童不得被遣返到存在这种危险的国家。

87.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卫生和生命科学道德国家协商委员会对利用骨髓测试确定人的年龄作出了否定性的评价,但缔约国继续采用这种方法。

8 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采用最近的年龄测定方法,因为这种方法证明比目前采用的骨髓测定法更准确。

8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得到承认的难民的家庭团圆的程序时间太长,很成问题,但重申它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这种程序及其处理时间的全面资料,而且儿童在抵达法国以后维护家庭团圆权利的机会有限。它还表示关注,有报告说由于父母被驱逐而造成家人分离,而且2007年11月21日关于控制移民、安置和庇护的第2007-1631号法律对得到承认的难民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家庭团圆的标准,包括DNA测试和语言资格。

90.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未能在家庭团圆方面实行国际法和《公约》承认的担保体制,而且2004年3月24日行政法院的判例没有得到执行,该判例认为,法国地方当局作出的阻止一名儿童进入法国与其担保父母团圆的决定侵犯了隐私和家庭生活权。

9 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努力,大幅度缩短得到承认的难民的家庭团圆程序的时间;

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执行DNA测试作为确定血缘关系的一种方法,不得对家庭团圆设置额外的障碍,而且采用这种方法需始终得到申请人的事先知情同意。

承认家庭团圆背景下的担保制度,并执行2004324日行政法院的判例。

性剥削、贩卖、贩运和绑架

9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为了性剥削或其他剥削目的而被贩卖的儿童的一些原籍国签订了合作协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遭到包括贩运在内的剥削的儿童和为了盗窃、乞讨和卖淫目的进入或通过法国的儿童数量众多。

9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打击为了性剥削和其他剥削目的贩运儿童的行为。它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收集关于性剥削和买卖儿童的程度的数据,以便确定包括在海外省和领土上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的适当的措施。

少年司法

9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防止犯罪方面缺乏一项全面的国家政策,而且没有向少年司法系统调拨财政和人力资源。委员会重申其对这一方面的立法和做法的关注,因为这种立法和做法往往倾向于采取压制性措施而不是教育措施,尤其是2007年8月10日第2007-1198号法律实行的改革加强对成年人和少年惯犯的打击,并允许按照审判成年人的方法来审判儿童。特别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涉嫌实施了一项严重的暴力罪和/或性犯罪的16岁至18岁的少年犯的案件中:

法官的说明理由的决定可以对初犯者不采用减刑原则(principe de l’atténuation de la peine pour mineurs);

这种原则不适用于16岁至18岁的惯犯,而只能根据法官的一项具体说明理由的决定加以恢复;

对惯犯实行最低法定刑期。

95.委员会注意到一些积极的变化,特别是13岁至16岁的儿童的安全监督中心以及未成年者的教养所的数量大幅度增加,目的是取代成年人拘留所中的儿童牢房。然而它关切地注意到,被剥夺自由的儿童的数量很多,而且成人拘留所中继续存在儿童牢房。

96.委员会还对2004年3月9日第2004-204号法律修正案表示关注,该修正案允许对涉嫌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的16岁至18岁的儿童实行长达96小时的警察拘押,这并不完全符合程序保障。

9 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完全执行少年司法标准,特别是《公约》第37条(b)款、第40条和第39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的第10 ( 2007 )号一般性意见,同时:

加强防范性措施,例如支持家庭和社区的作用,以便协助消除导致儿童被送进刑事司法系统的社会条件,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轻蔑现象;

为刑事司法系统增加并确保充分和适当调拨财政、人力和其他资源;

将拘留、包括警察拘押和审前拘留,作为一种万不得已的措施,并尽量缩短期限;

确保执行拘留时遵守法律和国际标准;

避免16岁至18岁的儿童的待遇有别于16岁以下儿童的待遇;

扩大使用重返社会和剥夺自由的替代性措施,例如转化、调解、假释、咨询和社区服务,并加强家庭和社区在这一方面的作用;

确保18岁以下违法者能够取得免费的法律援助并利用独立和有效的上诉机制;

改进所有从事刑事司法系统的专业工作人员的有关国际标准的培训方案。

98.委员会还仍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制定一个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9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0条第3款(a)项并按照儿童事务监察员等提出的建议,制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得低于13岁,并要求儿童具有辨别能力。

保护证人和犯罪受害人

10 0.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律规定和条例,确保所有儿童受害人和/或罪行证人,例如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经济剥削、绑架、贩卖人口的儿童受害人和这种罪行的证人得到《公约》所规定的保护,并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到《联合国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572 2日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人的儿童

10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正如缔约国报告附件二概述的那样,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促进文化、宗教和语言多样性。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第30条持保留立场,并重申,它关注的是,法律面前平等可能并不足以确保海外省和领土上少数群体和土著人平等享受权利,他们可能受到事实上的歧视。它还关切地注意到,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特别是流浪者和罗姆人儿童继承的文化知识得不到确认,而且他们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包括适足住房和生活水准、教育和保健的权利方面受到歧视。

10 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海外省和领土上的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民平等享受其权利,并确保儿童的文化知识得到确认而不受到歧视。它还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对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的所有歧视,特别是在其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的歧视。

9.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10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9月23日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公约》,并于2008年11月11日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10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着手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它还建议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1 0.后续行动和传播

后续行动

10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充分执行本建议,特别是将这些建议转交给议会和政府及分权当局的有关部委,供它们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传播

10 6.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相关语言,包括通过互联网(但并不限于这种方式)把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建议(包括意见)广泛地提供给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和儿童,以便就对《公约》的认识、公约的执行和监督情况进行辩论和提高认识。

1 1.下一次报告

10 7.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20129月之前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这次报告的篇幅不应该超过120页(见CRC/C/11 8)。

10 8.委员会还邀请缔约国按照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20066月核准的国际人权条约执行情况报告统一指导原则中的共同核心文件,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文件指导原则(HRI/MC/2006/3)的要求,提交一份增订核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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