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FRA/CO/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3 February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法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6年1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2063次和第2065次会议(见CRC/C/SR.2063和2065)上审议了法国第五次定期报告(CRC/C/FRA/5),并在2016年1月29日举行的第2104次会议(见CRC/C/SR.210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CRC/C/FRA/Q/5/Add.1)作出书面答复表示欢迎,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对与缔约国的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6年;

(b)《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2015年;

(c)《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0年;

(d)《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公约》,2008年。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下列立法措施:

(a)关于医疗系统现代化的法律,国民议会于2015年12月17日投票通过;

(b)关于真正性别平等的2014年8月第2014-873号法;

(c)关于组织和规划公立学校改革的2013年7月第2013-595号法;

(d)2013年8月第2013-711号法,该法重新确定了人口贩运的定义,以更好地反映不同形式的剥削,包括对儿童的剥削;

(e)关于为监测身处险境的儿童而传输信息的2012年3月第2012-301号法。

5.委员会对下列体制和政策措施表示欢迎:

(a)2015年12月28日在总理办公室内成立家庭、儿童和老年人事务高级理事会;

(b)关于女童和男童以及妇女和男子在教育系统中平等性的部际协议,2013-2018年;

(c)2015-2017年保护儿童全球行动计划;

(d)2014-2016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已部分落实或未充分落实或完全未落实的以前的建议(CRC/C/FRA/CO/4 和Corr.1),如有关体罚、最低责任年龄、少年司法制度和无人陪伴的移徙儿童的建议,尤其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撤回其对第30条的保留以及与第6条和第40条相关的两项声明。

立法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只有数量有限的《公约》条款被视为自动执行,其原则和权利未被正式纳入国家立法。

8.委员会重申其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即确保《公约》所有条款适用于缔约国全境,个人可在国家各级法院援引《公约》(见 CRC/C/FRA/CO/4 和Corr.1,第11段)。

综合政策和战略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为实施《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而制定一项全面可持续政策方面未取得足够的进展,缔约国现有的儿童战略缺乏可衡量的目标。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在与儿童和民间社会组织协商的情况下制定和实施一项全面的儿童政策,重点应对日益扩大的差异。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关于执行该政策必要元素的战略,包括可衡量的目标、时限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家庭、儿童和老年人事务高级理事会,但其仍感关切的是,《公约》执行情况在海外省和海外领地存在差异,协调能力存在缺陷。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赋予协调机制明确的任务以及充分的权威和资源,以协调各部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与执行《公约》相关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海外省和海外领地的执行活动。

资源分配

13.尽管缔约国对儿童事务投入大量公共投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一些资源分配不平等,特别对边缘化儿童以及海外省和海外领地,尤其是马约特岛。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在开展一贯的预算分析方面缺乏进展。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预算流程,充分考虑儿童需求,在相关部门和机构明确划拨儿童资源,并包含具体指标和追踪系统;

(b)增加对社会部门的预算拨款,并增加对弱势儿童的预算拨款,如罗姆儿童、移徙儿童(包括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以及马约特岛和其他海外省和海外领地的儿童;

(c)确保有效监测和评估为执行《公约》而划拨的资源的有效性、充分性和公平性。

数据收集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书面答复中提供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公约》诸多领域的可靠的分类数据,公开的统计数据仍然零散且不充分。

16.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即建议缔约国改进其数据收集系统,以涵盖《公约》所有领域(见 CRC/C/FRA/CO/4 和Corr.1,第21段)。此外,委员会建议将不同行政机关收集的数据和指标用于拟订、监测和评估为有效执行《公约》以及使儿童享有权利的各项政策、方案和项目。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在确定、收集和传播统计资料时考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中所述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测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权维护机构中的儿童权利维护机构资源不足,知名度也不够,而且缔约国在制定影响儿童权利的法案时没有系统地征求儿童权利维护机构的意见,也没有充分落实其报告和建议。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提供充分的资源,提高儿童权利维护机构的知名度及其执行任务的能力。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与儿童权利维护机构和全国人权咨询委员会定期磋商。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进行传播,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并提供关于《公约》的培训,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儿童、普通民众和公共当局都不了解《公约》及其内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多数儿童没有充分了解他们的权利。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有关《公约》的提高认识方案定为学校的必修课,确保教师在这方面得到充分的培训,并系统地开展国民教育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尽可能广泛地向儿童和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宣传《公约》。

儿童权利与工商企业界

21.委员会注意到,一些法国跨国公司要求其外国子公司自愿践行企业社会责任。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它为规范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公司的活动,以确保在缔约国领土之外开展的运营活动中尊重儿童权利而已经采取和考虑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有案例显示法国公司的子公司直接导致了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包括在柬埔寨橡胶公司进行的活动。

22.参照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在缔约国管辖和控制之下经营的企业制定明确的规管架构,确保其活动不对人权产生不利影响或有损环境等其他标准,特别是有关儿童权利的标准;

(b)确保公司有效实施国际标准,包括关于人权、环境和健康的标准;要求有尽职调查程序;而且有监测执行情况并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进行适当惩罚和提供补救办法的有效手段;

(c)彻底调查法国公司或其在海外运营的子公司履行这些义务时可能的过失。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歧视作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基于性别、性别认同、残疾、国籍、社会和经济背景或其他理由的歧视难以消除。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持续存在对罗姆儿童的种族歧视和污名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制定替代“平等基础知识”方案的平等行动计划时没有儿童参与,该计划不是专门针对儿童,而且缺乏可衡量的目标和时间框架。

24.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并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以形成平等、宽容和相互尊重的氛围,防止和打击持续存在的歧视,并确保社会所有部门所有歧视儿童的案件都得到有效解决(见CRC/C/FRA/CO/4和Corr.1,第31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挑战性别方面的陈规定型观念,包括在平等行动计划框架内采取措施,制定可衡量的目标和时间框架,特别针对在各级教育中的儿童,并强制为教育工作者提供相关培训。

儿童的最大利益

2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在宪法一级提出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上诉法院(Cour de Cassation)和国务委员会(Conseil d'é tat)在这方面已通过了共同立场。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一权利并未充分融入实践中,在所有政府行动和决定中并非总是得到适当评估和确定,包括要求事先进行评估研究,以评估政府法案和公共投资的影响。

26.参照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在与儿童有关并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法律、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及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这项权利,并予以一致的解读和适用,包括通过开展关于儿童权利影响的研究。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27.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缺乏官方统计数字,而且有报告称估计缔约国每天有两名儿童死亡,可能是家庭暴力所致。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在涉及父母被判定对一个或多个子女犯有严重罪行(包括谋杀)而且继续对其尚存子女构成威胁的案件中,缔约国优先考虑维持家庭关系,而非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允许这类父母保留其父母的权利,将他们其他子女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置于危险之中。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其为了解和处理虐待儿童致死事件而采取的诸多举措,包括诊断性研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这一现象;

(b)对所有法官提出一项要求,要求他们在涉及父母被判定对一个或多个子女犯有严重罪行的案件中系统地提出撤销父母责任的事宜,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这些决定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必须高于任何其他考虑因素。

尊重儿童意见

29.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努力确保尊重儿童的意见,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在生活的所有相关方面系统地确保和落实尊重儿童意见进展甚微。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法律诉讼中听取儿童意见须书面申请,法官以申请写得不好为由而驳回此等请求。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有关弱势或边缘化儿童(如行政安置的儿童和残疾儿童)的事项中往往未征求他们的意见。

30.参照关于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弱势或边缘化儿童)充分享有发表意见的权利,特别是在司法和行政诉讼程序和决定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制度和/或程序,以便于儿童参与,为社会工作者和行政当局或法院当局提供培训,以及由专业人员(律师、临时管理人员或社会工作者)提供支持。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

(a)制定有效途径,听取儿童的意见,并让儿童充分了解这类渠道;

(b)开展各项方案和提高认识活动,促进所有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的参与,特别关注弱势和边缘化儿童。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17条)

出生登记/国籍

31.委员会欢迎上诉法院2015年7月3日关于代孕母亲所生儿童的法律认可和登记的决定,以及国务委员会2015年12月12日关于授予这类儿童国籍的决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各登记处在颁发国籍证书时做法不一致。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海外省和海外领地属于美洲印第安人和Bushinenge人的儿童登记不足,这会阻碍他们行使自己的权利。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各登记处做法不一致的问题,并批准1997年《欧洲国籍公约》和2009年《欧洲委员会关于避免国家继承造成的无国籍状态公约》。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并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为海外省和海外领地的所有儿童进行出生登记,特别是法属圭亚那的儿童,包括考虑延长新生儿的登记期限(见CRC/C/FRA/CO/4和Corr.1,第42段)。

知道父母是谁和受到父母照料的权利

33.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充分落实儿童知悉自己的亲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权利,并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将父母的所有资料进行登记和归档,以便让儿童尽可能和在适当的时候知悉自己的父母(见CRC/C/FRA/CO/4 和Corr.1,第44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取消征得亲生母亲的同意才能透露其身份的要求,并加大努力解决导致父母选择对子女出生保密的根本原因。

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与和平集会自由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继续限制16岁以下儿童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与和平集会自由权。

35.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见CRC/C/FRA/CO/4 和Corr.1,第49段)并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具有法律性质的措施,以保障《公约》规定的所有年龄儿童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与和平集会自由权。

隐私权

36.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用于长期收集、储存和使用儿童个人数据的数据库有多重性,教育当局并未充分告知儿童及其家长他们有权拒绝登记个人数据,也有权访问、修改或删除个人数据。

37.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在数据库中只输入匿名的个人资料(见CRC/C/FRA/CO/4 和Corr.1,第21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使儿童及其父母都适当了解他们有权拒绝登记个人数据,或访问、修改或删除个人数据。

获得适当的信息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保护儿童免受媒体和数字网络的有害信息的影响,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媒体上持续存在儿童色情图像,特别是女童。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没有任何监管框架来保护儿童免受不适当的媒体和数字内容的影响,用于防止儿童通过电视、因特网和手机获得不当信息的许多办法(如父母控制)在实践中没有效果。

39.参照2014年数字媒体和儿童权利一般性讨论日的结论,并充分维护儿童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实施关于禁止在媒体、产品营销或出于其他目的使用儿童色情图片的条例,采取有效措施管制儿童获取不当的数字信息;

(b)加强提高认识、信息和教育方案,提高儿童、父母和广大公众对使用数字媒体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带来的机遇和风险的认识。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40.委员会对机构虐待残疾儿童的案件以及对这类机构的独立监督不足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在某些情况下谴责虐待行为的人员据称被控诽谤并被定罪,而尽管有录像证据,犯罪者却很少被绳之以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包裹”(用寒冷、潮湿的床单包裹儿童)这种相当于虐待的做法尚未被法律禁止,据报对一些自闭症儿童仍实行这种做法。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各项举措,以了解、预防和应对机构虐待儿童的根源,并建议缔约国:

(a)建立监督机制,能够对机构进行定期和有效的独立监察;

(b)彻底和及时地调查任何关于虐待的指控,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为受害儿童提供照料和康复,帮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为他们提供赔偿;

(c)创造便捷、适于儿童的报告系统和服务,包括谴责虐待案件和提供保护免遭报复的保密渠道,特别是对儿童、他们的家人和工作人员提供这样的系统和服务;

(d)在法律上禁止“包裹”儿童的做法以及任何相当于虐待的其他做法。

保护儿童免于一切形式暴力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以更好地查明和监测面临一切形式暴力风险的儿童。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项全面的战略以处理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的行为,而且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在缔约国的发生率很高且不断上升。委员会也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a)缺乏标准化准则、协议和转介机制以保护暴力行为的受害儿童或儿童证人的权利,从事儿童工作的政府官员的协调和培训不足,特别是对涉嫌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案件进行侦查、报告和采取行动或转介;

(b)为家庭暴力受害儿童提供庇护并为受害儿童提供医疗和心理援助的机构不足,而且缔约国境内这些机构差异很大;

(c)学校没有足够的关于儿童权利的提高认识举措,特别是免遭暴力侵害的权利,包括免遭骚扰和欺凌;

(d)受暴力影响的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发展,包括受电视和某些节目的影响,如斗牛。

43.回顾委员会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关于儿童保护的整体政策中加速通过一项综合战略,以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的行为。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关于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国家数据库,包括对儿童的虐待、性虐待、忽视、家庭暴力、骚扰和欺凌;

(b)为暴力行为的受害儿童或儿童证人制定适当的准则、协议和转介机制,并确保在缔约国境内统一地应用;

(c)帮助儿童认识自身的权利、发展社会技能,并制定适合其年龄的策略,从而让儿童能够保护自己及其同伴免遭暴力行为;

(d)进一步加强实施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开展运动,让儿童参与;

(e)确保暴力行为的所有受害儿童都可进入庇护所,获得关于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f)加强努力,改变对儿童福祉产生不利影响的暴力传统和习俗,包括禁止儿童观看斗牛表演和相关节目。

体罚

44.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的体罚,包括家庭、学校、托儿所和替代性照料机构(见 CRC/C/FRA/CO/4 和Corr.1,第58段)。根据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对儿童的任何暴力行为均不合理,体罚是一种有辱人格且可预防的暴力行为,并敦促缔约国提倡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养育和约束方式,包括开展公众教育运动。

在中非共和国发生的性虐待案件

45.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有指控称法国士兵在中非共和国犯下了性虐待儿童的行为,并注意到初步调查仍在进行之中。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答复称,没必要采取措施保护这些罪行的受害儿童和儿童证人(见CRC/C/ FRA/Q/5/Add.1, 第173段)。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对关于法国士兵在中非共和国犯下性虐待和剥削儿童行为的指控进行迅速和有效的调查,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关措施,为受害儿童提供照顾和支助,包括心理支助、货币补偿或其他赔偿。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预防措施,以确保儿童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有害习俗

4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方面取得了进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女童仍面临危险,而且这种现象有可能再次出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通常会对双性儿童进行医疗上不必要和不可逆转的手术以及其他治疗。

48.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关于有害习俗的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数据,以便了解这些有害习俗的程度,从而更容易识别处于风险中的儿童并防止他们遭受虐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缔约国面临风险的女童、医务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警察、宪兵和地方治安官对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的认识;

(b)对双性儿童制定并实施一项基于权利的医疗保健议定书,确保儿童及其父母适当知悉所有备选办法;确保让儿童尽可能参与与其有关的治疗和照料的决策中;并确保儿童不接受不必要的手术或治疗。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11条、第18条第1款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提及“亲权”的概念,这不符合儿童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自2008年以来儿童遭受身体虐待的案件不断增加,儿童保护链中的薄弱环节导致儿童在家里面临家庭暴力的风险而不受保护,部分原因是由于关于儿童保护改革的2007年3月5日第2007-293号法实施缓慢。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用“家长责任”或类似术语替代“亲权”的说法,以符合儿童权利;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行为者之间的交流、跨部门方针和协调,以改善国家和地方一级对儿童保护政策的管理;

(c)确保所有各级公共当局充分执行2007年3月5日第2007-293号法,包括关于预防、查明处境危险的儿童和护理质量的干预措施。

家庭团聚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4年7月10日欧洲人权法院对缔约国未能尊重家庭生活权作出三项判决,认为发放签证的决定过程并没有表现出必要的灵活性、速度和效率。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法律和其他措施,按照《公约》原则和规定并完全履行上述保证,在家庭团聚方面确立一种惯例。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5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有的替代性照料设施很少针对每个儿童制定具体安置方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越来越多的儿童因司法命令与家庭分离,尤其对家庭贫困的儿童产生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被安置在儿童保育和替代性照料机构的儿童很少有机会与家人联系和见面,家庭所在地与照料机构之间距离遥远,儿童福利服务部门(ASE)在作出关于替代性照料的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儿童的意见和最大利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儿童福利服务机构中残疾儿童比例过高;

(b)事实上而不是法律上被遗弃在这类机构的儿童的状况和地位;

(c)作安置决定时未考虑确保儿童继续保持与他或她熟悉的周边地区、寄养照料者和环境的联系;

(d)为年满16岁儿童准备步入成年人生活提供的筹备和援助不足。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支持和促进以家庭为基础的儿童照料,并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建立寄养制度,特别是鼓励寄养残疾儿童以加快非机构化进程;

(b)确保基于儿童的需求、意见和最大利益,就是否应将儿童安置在替代性照料机构确定明确标准;

(c)确保被安置在替代性照料机构的儿童在可能的范围内与其父母保持联系,同时适当考虑地理位置的远近和儿童熟悉的环境、寄养照料者和环境;

(d)澄清被遗弃在儿童福利服务机构的儿童的法律状况和地位;

(e)确保向替代性照料中心和相关的儿童保护服务部门分配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于居住在这里的儿童能尽量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包括即将成年的儿童。

收养

55.委员会欢迎2014年10月22日通过的通告,规定了缔约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效力。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资料说明法属波利尼西亚和新喀里多尼亚被称为“儿童流通”的传统收养方式,这种收养仍在继续发生,没有经批准的中间机构,对相关的家庭和儿童也没有任何切实的保障;

(b)对收养因年龄、兄弟姐妹情况、残疾或疾病而有特殊需求的儿童的的养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提供的支助不足;

(c)大量跨国收养涉及的原籍国没有加入《1993年关于保护儿童和跨国收养方面合作的海牙公约》或不遵守其中的保障措施。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收养事宜方面严格遵守儿童最大利益至上的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以系统而持续的方式收集分类的统计数据和相关资料,说明国内和跨国收养情况,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一现象;

(b)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法属波利尼西亚和新喀里多尼亚“儿童流通”的做法,并采取措施防止再出现这种情况;

(c)确保遵守《1993年海牙公约》中规定的所有保障措施,即使所涉另一国家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也应遵守,与尚未批准《1993年海牙公约》的国家缔结双边协定,遵循《儿童权利公约》和《1993年海牙公约》中的标准;

(d)确保为收养父母和家庭提供适当的专业收养支助。

F.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57.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为加强残疾儿童的融入而作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为所有儿童提供全纳教育的2005年2月11日第2005-102号法和2013年7月8日第2013-595号法的执行情况缓慢且不平等,在确保残疾儿童入读主流学校而非医院或社会医疗机构方面进展缓慢,在海外省和海外领地的情况更严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律规定在主流学校中为儿童(甚至年仅3岁的儿童)设立特殊班级制度;有些残疾儿童被送进收容机构;有些仍在隔离学校;有些由于缺乏住宿和支助而辍学。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

(a)残疾儿童特别是有多种残疾的儿童,在以与他人平等的方式获得教育机会方面依然遭受歧视,包括在娱乐和课外活动期间,在学校设施内和职业培训期间;

(b)家庭在获得和维持他们有权获得的必要支助时面临重大障碍,包括在获得足够时间的学校援助方面;

(c)学校人员没有得到充分的培训和支持,专业和合格的助理人手不足,便于使用、合适的学校课程、教学和评估的材料以及教室数量稀缺。

58.回顾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毫不拖延地对残疾采取以人权为基础的办法,承认所有儿童均有权获得全纳教育,并确保优先考虑残疾儿童入读全纳教育,而不是安排在特殊教育机构或各级的隔离班级。委员会具体建议缔约国:

(a)组织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并建立有效的早期识别系统,以便于制定针对残疾儿童的适当战略和方案;

(b)采取措施,促进和确保获得适当的支助;

(c)培训所有教师和教育专业人员提供全纳教育和个性化支持,创造包容性和无障碍环境,并适当注意每个儿童的具体情况;

(d)确保为所有儿童分配充足的资源,包括残疾儿童,为他们提供最适当的计划,以应对他们的需要和境况;

(e)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打击对残疾人的诋毁和偏见。

自闭症儿童

5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连续推出三项自闭症计划,但自闭症儿童继续遭受广泛的侵权行为。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大多数自闭症儿童无法获得主流学校的教育,或只能接受非全日制的有限的教育,没有专门受过培训的人员为他们的融入提供支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并未强制执行高级卫生管理局2012年提出的建议,仍为自闭症儿童提供低效的精神分析疗法、对他们用药过度并将他们安置在精神病医院和机构,包括安置在邻国;

(b)受过国际公认疗法培训的专业人员以及发展和教育方案很稀缺,而且不在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内;

(c)一些父母拒绝将子女安置到机构中,却因此受到恐吓和威胁,在有些情况下丧失了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子女被强行安置在机构中或受到行政安置。

6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自闭症儿童的权利,特别是他们接受全纳教育的权利得到尊重,确保高级卫生管理局2012年提出的建议对从事自闭症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只有遵循高级卫生管理局建议的疗法和教育方案才能获得批准和报销。缔约国还应确保自闭症儿童不遭受强迫性机构收容或行政安置,父母不会因拒绝将子女安置在机构而遭到报复。

健康和保健服务

61.尽管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儿童健康是2013年国家医疗保健战略的优先事项之一,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方面资源不足,缺乏专业的儿童保健人员,服务和机构普遍恶化,包括在学校以及产妇和儿童福利保护中心,特别是在海外省和海外领地、贫民区和难民营中。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儿童住院时,不能自动获得家长陪夜;

(b)纯母乳喂养率低,未充分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c)海外省和海外领地(特别是马约特岛)的婴儿死亡率和早孕率持续过高;

(d)海外省(特别是法属圭亚那和马约特岛)可预防传染病发生率很高,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和肺结核;

(e)没有有效居留证的移徙儿童在行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时仍面临困难。

62.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建议缔约国抓紧解决资源和医务人员、服务和机构方面的不足,特别是在学校以及产妇和儿童福利保护中心,并考虑儿童的具体需求,特别是生活在海外省和海外领地、棚户区和难民营的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从儿童权利的角度来审查关于住院的条件,并允许儿童在住院期间得到父母的陪伴和照顾;

(b)全面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并进一步促进纯母乳喂养(见CRC/C/FRA/CO/4和Corr.1,第75段);

(c)加强努力缩小海外省和海外领地(特别是马约特岛)的儿童和母亲在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方面的现有差距;

(d)实施有针对性的方案以应对可预防的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结核病,特别是在法属圭亚那和马约特岛;

(e)增加必要的资源,以确保所有儿童(包括没有有效居留证的无人陪伴儿童和移徙儿童)获得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精神健康

6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一些海外省执行关于2011-2014年防止自杀国家行动计划的评估中所载的某些建议,例如开放青少年中心,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专业的儿童精神病医生、心理学家和精神病护士人手不足而且分配不均;门诊服务的预算削减,门诊关闭,这往往导致患者需住院治疗;将儿童安置在不适合他们的成年人设施中照料;以及对精神病院中的儿童用药过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儿童患有心理疾病和精神失常的比率很高,并且随年龄增长而上升,主要是影响15岁以上的儿童。

64.委员会鼓励充分和持续地执行2011-2014年防止自杀国家行动计划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人力和财政资源用于专业的精神健康服务,以减少全国范围内儿童精神病护理不均衡的现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医务人员加强有关儿童精神病学问题的培训,并保证儿童在指定的儿童机构接受合格专业人员的治疗。

青少年健康

65.尽管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3年法令,使15岁以上儿童以免费和保密的方式获得避孕药具,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有大量自愿终止妊娠的情况。

66.参照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健康和发展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并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课程以青少年男女为对象,应特别注重预防早孕。

麻醉品和物质滥用

6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处理成瘾问题所采取的举措,如打击麻醉品和成瘾行为的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中学生使用烟草和酒精制品以及大麻的比率增加。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以下等途径处理儿童和青少年使用麻醉品的问题: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关于预防物质滥用(包括烟草和酒精制品)问题的准确、客观信息和生活技能教育,并开发便于获得的适合青少年的麻醉品依赖治疗方法和减少伤害服务。

生活水准

6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多年减贫和社会包容计划,但其对20%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和大量无家可归儿童的处境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受经济危机影响的贫困儿童和家庭境况恶化,特别是单亲家庭儿童、生活在棚户区或“敏感城市地区”的儿童以及在“紧急住宿”生活长达数年的儿童。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作出努力解决海外省和海外领地的差距,然而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社会不平等现象持续存在且不断扩大,在缩小海外省和海外领地(特别是马约特岛和法属圭亚那)儿童享有权利的差距方面进展缓慢,以及移徙儿童(特别是无人陪伴的移徙儿童)境况不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强行驱逐罗姆儿童及其家庭,没有提供替代安置办法,也不事先通知。

7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消除儿童贫困作为国家优先事项,并为相关方案拨出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支持最需要支助的儿童和家庭,特别是受经济危机影响的贫困儿童和家庭、单亲家庭儿童或生活在棚户区或“敏感城市地区”的儿童、在海外省和海外领地的儿童和无人陪伴的移徙儿童。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遵守与强行驱逐相关的国际义务,并鼓励其努力接纳罗姆儿童及其家人。

G.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7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7年之前优先填补60000名教师职位空缺的决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最近几年撤销了80000个教师职位,学校招聘未受过训练的代课教师以及某些学校学生与教师比率很高,这对儿童产生了严重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儿童的社会经济出身在学业成绩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分配给学校的资源存在差距,各市有所不同。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某些类别的儿童难以获得、继续或再次获得教育,参与学校相关活动和进入相关设施,尤其是残疾儿童、生活在棚户区的儿童、无人陪伴的移徙儿童(特别是在马约特岛)和触犯法律的儿童;

(b)一些儿童,包括罗姆儿童、无人陪伴的移徙儿童和住在危房中的儿童,在入读普通学校或进入学校食堂时面临许多困难,有些市政府不允许他们这样做;

(c)在减少辍学而未获得资格证的儿童数量方面进展缓慢;

(d)为教育专业人员提供的培训不足不充分;

(e)学校的特殊援助网络逐步消失,尤其影响到有学习障碍的儿童;

(f)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和欺凌普遍存在,教育专业人员没有能力防止和解决这些问题。

7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教育改革,以期减轻儿童的社会背景对他们学业成绩的影响,并采取进一步措施保证提供足够数量的合格教师,以确保所有儿童享有受教育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加强各项措施,降低辍学率和留级率,拓展为离开学校未获证书的儿童提供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他们能够重新接受教育并获得能力和生活技能;

(b)确保所有儿童享有受教育权且不受歧视;

(c)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资质,包括通过实施持续的培训方案;

(d)重新部署并适当资助学校的特殊援助网络;

(e)加强努力应对学校中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包括在学校采通过政策和工具,预防和处理欺凌案件并为学校工作人员提供关于发现、防止和打击暴力和欺凌行为的适当培训。

H.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项至(d)项和第38至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无人陪伴儿童和难民儿童

73.委员会对缔约国无人陪伴的移徙儿童的境况感到关切,他们无法获得特别保护和援助措施。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所有初次评估进程和随后的安排中没有充分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指导原则。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在接触儿童保护机构和获得法律代表、心理支助、社会援助和教育方面面临困难,特别是对17岁儿童而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13年5月31日关于为无人陪伴的移徙儿童所提供服务的公平分配的通告所规定的程序已被国务委员会(Conseild'Etat)2015年1月的决定部分废止,造成对儿童的照料和保护质量不足,而且某些市政拒绝提供这种保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4年很多儿童遭到行政拘留,大部分是在马约特岛,他们处于非常恶劣的环境中,无法面见法官。委员会也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a)无人陪伴的移徙儿童一律被自动安置在机场或旅馆等候区和其他行政拘留设施(locaux de rétention administrative),有时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有报告称他们甚至没来得及与临时管理员沟通就被驱逐;

(b)过度依赖骨骼测试来确定儿童的年龄,而且实践中有些情况下未征得儿童的同意。

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管辖范围内保证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为无人陪伴的移徙儿童提供专门的儿童支助、保护、法律代表、社会援助、教育和职业培训,并加强执法官员在这方面的能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有法律性质的措施,避免将儿童留置在等候区,加强努力找到合适的剥夺自由的替代办法,将儿童安置在适当的住所,并充分遵循不驱回的义务;

(b)终止使用骨骼测试作为确定儿童年龄的主要方法,采用被证明更准确的其他方法。

7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在今后两年接收大量叙利亚难民,包括儿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北部难民营(如加来和格朗德桑特的难民营)的儿童及其家人处境危险,当局拒绝为儿童进行登记,而且缺乏充足的场地和服务资源为他们提供适当的保护。

76.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根据国际义务负有保护儿童的首要责任,并敦促缔约国确保所有儿童(包括难民营中的儿童)有权获得登记、享有人道生活标准和适足的医疗保健服务。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7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防止非国家武装团体和激进的宗教和意识形态运动招募儿童,包括打击暴力激进化和圣战网络的国家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有儿童和青年被洗脑并加入这些运动和网络,特别是通过互联网。

7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防止非国家武装团体和激进的宗教和意识形态运动招募儿童,尤其要了解缔约国儿童和青年中出现的这种现象及其根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加资源分配,投资于宣传和赋权方案,确保儿童和青年以及更广泛社区的参与。

买卖、贩运和绑架

79.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14-2016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计划没有有时限的、可衡量的基准,而且尚未实施。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儿童寻求获得援助时,不同管辖区存在分化和不平等现象,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极少数案件最终得以定罪;

(b)基于儿童的最大利益正确识别人口贩运的受害儿童的措施不充分,而且也并非始终遵守少数推定原则,包括儿童被迫犯罪的案件;

(c)在整个程序中未提供接触口译员或临时管理人员的机会;

(d)对买卖和贩运的受害儿童的照料不足。

8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供必要的资源,以有效执行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

(b)确保对人口贩运受害儿童的儿童保护标准达到国际标准,符合《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

(c)确保法律当局对人口贩运案件高度重视,对案件进行迅速调查;

(d)确保为买卖和贩运的受害儿童(包括被迫犯罪的儿童)提供适当的援助和保护。

少年司法

8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废除第2014-896号法规定的儿童最低刑期。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对以前建议的执行缺乏进展,即确定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和停止将16岁以上儿童视为成年人,包括参与暴力极端主义活动的情况;

(b)应停止将儿童拘留在成年人拘留设施的牢房内,以及将女童与成年妇女关押在一起;

(c)缺乏替代拘留场所(如安全监督中心)的地方;

(d)安全监督中心在提供高质量教育、医疗保健和精神病治疗服务方面缺乏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和设施;

(e)各管辖区对临时管理人员的作用及可用性的理解差异很大,特别是在海外省和海外领土。

8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并建议缔约国:

(a)确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低于13岁,并要求儿童有识别能力(见CRC/C/FRA/CO/4和Corr.1,第99段);

(b)避免将16岁以上儿童视为成年人;

(c)确保在实践中拘留只被用作最后手段,并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尽可能促进使用替代性措施,并确保在不得不拘留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和国际标准进行拘留,不将儿童(特别是女童)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并确保他们能够获得教育和医疗保健服务;

(d)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设施和程序,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提供经适当培训的临时管理人员;

(e)提高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的能力,包括安全监督中心的人员,使他们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医疗保健和精神病护理,继续为刑事司法体系的专业人员开展有关国际标准的培训方案。

犯罪行为的受害儿童和儿童证人

8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为犯罪行为的受害儿童提供庇护和支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在司法程序的各阶段对受害儿童的保护不一致;

没有为目睹罪行的儿童证人提供与受害儿童相同的程序保障;

在实践中,并未禁止被告接近或接触受害儿童;

没有充分的机制来查明受害儿童并在诉讼程序期间和之后提供即时保护措施和心理护理;

无法有效利用面谈录像,通常在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由缺乏专门培训的人员操作。

8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专门机构和保护措施的一致性,确保为儿童证人提供与受害儿童相同的程序性保障:

(a)保证执行关于禁止被告接近或接触受害人的禁令,并分配资源保护受害者免受二次伤害、报复或恐吓;

(b)确保儿童获得由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提供的即时保护、医疗和心理护理;

(c)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有法律性质的措施)在专门的场所与受害儿童面谈,包括通过录像记录以及使用娴熟的专业人员。

落实委员会先前就《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及建议的后续行动

8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资料说明2007年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初次报告 (CRC/C/OPSC/FRA/CO/1)的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虽然作为嫖客参与儿童卖淫是一种刑事罪行,但嫖客并非总是受到起诉;

(b)法官不听取性虐待和性剥削的受害儿童的意见,这些儿童也不会被确认为卖淫的受害者,案件都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

(c)虽然《刑法》规定强奸儿童是一种罪行,但这种行为往往被重新归类为性侵犯。

8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实施其以前的各项建议,特别是关于以下方面的建议:确保国家立法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见 CRC/C/OPSC/FRA/CO/1,第19段);确立其对《任择议定书》中提及的所有违法行为的管辖权(第21段);系统地收集分类数据,说明获得康复援助和赔偿的受害者人数(第23段(a)项);确保为受害儿童提供适当的服务,包括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并在这方面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第23段(b)项);为所有参与保护受害儿童的行为者确立系统和持续的培训(第23段(c)项);确保所有受害儿童都可诉诸于适当程序,不受歧视地向负有法律责任者寻求损害赔偿(第23段(d)项)。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对参与儿童卖淫的嫖客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

(b)采取措施,包括建立适当的社会教育支助机构,确保所有受害儿童得到适当和安全的法律、社会、教育和医疗援助;

(c)将强奸儿童案件作为犯罪行为进行起诉。

I.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8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J.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8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中落实《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工作和传播

8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文广泛传播第五次定期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9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3月5日之前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其中提供资料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字数上限,会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的规定压缩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条约机构审议。

91.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