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届会议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法国
更正
1. 第4(i)段
2007年3月5日关于儿童保护改革的第2007-293号法律应改为2007年3月5日关于对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的第2007-308号法律;
2. 第4(j)段
2007年3月5日关于对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的第2007-308号法律应改为2007年3月5日关于儿童保护改革的第2007-293号法律;
3. 第39段第1行
第2007-308号法律应改为第2007-293号法律;
4. 第67段第2行
第2007-308号法律应改为第2007-293号法律;
5. 第78段第6行
第43段应改为第4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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