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人:

Fatima Mehalli(由阿尔及利亚失踪人员家庭协会的一名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Mohamed Mehalli(失踪)、他的妻子Fatma Mehalli和他们的子女:Bedrane Mehalli、Abderrahmane Mehalli、Soumia Mehalli、Razika Mehalli和Atik Mehalli(已故);以及提交人本人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09年6月26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规则第92和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9年8月6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4年3月21日

事由:

强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禁止酷刑和残忍或不人道待遇,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尊重人的固有尊严,承认法律面前的人格,以及有效补救权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第一一〇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 下列工作组成员参与审查了本项来文:亚赫 · 本 · 阿舒尔先生、克里斯蒂娜 · 沙内女士、科内利斯 · 弗林特曼先生、岩泽雄司先生、瓦尔特 · 卡林先生、赞克 · 扎内莱 · 马约迪纳女士、杰拉尔德 · 纽曼先生、维克多 · 曼努埃尔 ·罗德里格斯 - 雷夏先生、费边 · 奥马尔 · 萨尔维奥利先生、安雅 ·塞伯特 - 佛尔女士、尤瓦尔 · 沙尼先生、康斯坦丁 · 瓦尔泽拉什维利先生、马戈 · 瓦特瓦尔女士和安德烈 · 保罗 · 兹勒泰斯库先生。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90 条,拉扎赫里 · 布齐德先生没有参加对本项来文的审查。

观点一致的萨尔维奥利先生和罗德里格斯 - 雷夏先生的个人意见,附在本意见之后。

第1900/2009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Fatima Mehalli(由阿尔及利亚失踪人员家庭协会的一名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Mohamed Mehalli(失踪)、他的妻子Fatma Mehalli和他们的子女:Bedrane Mehalli、Abderrahmane Mehalli、Soumia Mehalli、Razika Mehalli和Atik Mehalli(已故);以及提交人本人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09年6月26日(初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4年3月21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Fatima Mehalli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900/2009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供的全部书面材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如下:

意见

1.1来文提交人为1969年出生的阿尔及利亚国民Fatima Mehalli,她代表1935年出生的父亲Mohamed Mehalli(失踪)、1939年出生的母亲即失踪者妻子Fatma Mehalli以及他们的子女(提交人的兄弟姐妹),包括1971年出生的Bedrane Mehalli、1977年出生的Abderrahmane Mehalli、1964年出生的Soumia Mehalli、1974年出生的Razika Mehalli和1978年出生的Atik Mehalli(已故)以及她本人行事,所有人均为阿尔及利亚国民。她声称,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她的父亲和家人是缔约国种种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她由阿尔及利亚失踪人员家庭协会代理。

1.22009年10月19日,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作出了合并审议本案可受理性和案情实质的决定。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Cherif和Mohamed Mehalli兄弟两家住在同一栋祖宅内。Cherif在胡赛因代伊法庭担任书记官。1992年,伊斯兰拯救阵线向他发出不离职就死亡的威胁;他开始休病假。一天晚上,几名着装警察闯入祖宅,将他逮捕,并在胡赛因代伊警局关押八天,他在那里遭受了暴力酷刑。两个月后,当警方再次来家找他,Cherif告诉亲戚他要离开了。从那时起,祖宅甚至整个街区,都被置于监视之下,家人经常受到警方威胁。

2.2由于Cherif没有返家,警方将矛头转向他的侄子Bedrane(提交人的弟弟),并于1993年第一次将他逮捕,在勒维莱警局关押两天。他于三个月后再次被捕,在胡赛因代伊警局遭受暴力酷刑:他被捆在椅上上,双手反绑,连续四天,还经常遭受殴打。他没吃没喝超过八天。当他父亲前往警局探视时,警察确认是他们扣留了Bedrane,并称只有他叔叔Cherif自首,才能将他释放;他最后终于获释,但又多次被骚扰、殴打和逮捕。此事之后,警方要求他充当线人,但Bedrane逃到阿尔及尔郊外的亲戚家暂住了一段时间,后来因为亲戚害怕遭报复,他又回到了自己家。与此同时,家人不断受到警方骚扰,他们经常以寻找Cherif为名,对祖宅进行搜查和肆意破坏。由于厌烦了这种骚扰,加上又收到自由阿尔及利亚青年(地下)组织寄来的威胁信(称Cherif为恐怖分子,并称他们将攻击他的财产和亲戚),Bedrane离家出走,再有没有返回。他的亲戚认为,他加入了游击队。

2.3警方随后又挑中提交人的另一个弟弟,1978年出生的Atik。一天,他上学途中路过警方检查站,被警方认出并遭殴打。1996年7月15日,在警方一次由一个名叫Saad的警官带领的突击搜查行动中,Atik试图跟随一帮青年逃离。由于跌倒受伤,他一边跑一边用手撑着右腰。警方以为他藏有武器,朝他连开数枪;他当场死亡。家人前往警局一探究竟,并会见了Saad警官,警官告诉她们,他已誓言整肃社区,摧毁任何在亲戚中有恐怖分子的家庭。家人在收取Atik的尸体时遇到巨大困难,每天在阿尔及尔一处墓地前等候,最后收到尸体已是他死亡12天后。

2.4提交人的父亲Mohamed Mehalli(Cherif的兄弟,Bedrane和Atik的父亲)于1995年首次被捕,此前他曾被勒维莱警局传唤并关押在哈拉什监狱。1997年1月1日,他因隶属恐怖主义团体和隐瞒凶手被判处1年监禁。由于审前关押期已长达14个月,他于1997年1月2日获释。

2.5获释一周后,Saad警官再次来家要将他逮捕。他在家里看到了提交人,提交人告诉他,她父亲不在家,警官于是对她进行了打骂。他等到提交人的父亲回家,将其带走,然后又予以释放。这种情况几乎每两周发生一次,每次提交人的父亲被逮捕后都遭到了殴打。1997年9月14日凌晨,警方再次来家叫Mohamed出门;出门后,他被摁倒殴打了大约10分钟。1997年9月18日,警方在Saad带领下再次来家,将Mohamed带到附近一处建筑工地。他被推倒在地遭受殴打;他的胡子被烧焦,胸口压着一块大石头。他不得不为此接受医生治疗。

2.6为躲避骚扰,他在另一个街区租了房子,全家人在那里生活了将近一年,直到1998年6月29日,Mohamed在众目睽睽之下,在自己的车中被军事安全官员逮捕。与此同时,士兵和便衣警察突击搜查了他的住家。提交人和她的母亲对Mohamed一直未回家深感不安,次日前往警局,但没有结果。她们回家时,军事安全官员已在场等候,提交人、她的姐姐Soumia和母亲Fatma被蒙上双眼,乘车带往以酷刑和隔离监禁出名的新堡军营。

2.7到达军营后,三个女人被分别关在不同牢房内。提交人受到审问,随后又遭殴打,据她认为,目的是让也关在那里的她的父亲听到。她本人能够听到她父亲正在遭受酷刑。她的姐姐Soumia被强迫躺在一张水泥桌上,用接通电池的电线捆绑,多次遭受电击。她随后遭受布刑,让她几乎窒息,后来又被棍子捅入下身。三个女人在关押八天后被运送回家。就在获释之前,提交人从她的牢房窗户看到了她的父亲。他因为无法走路而被警卫拖行。从那天起,家人再没有他的任何消息。

2.8警方随后又瞄准提交人的另一个弟弟Abderrahmane。他于1993年在警方一次社区袭击后的突击搜查行动中首次被捕。他被关在勒维莱警局三天,审问后获释。1996年,他再次被捕,在同一警局关押了15天。警方向他询问他哥哥Bedrane和叔叔Cherif的去向。几个月后他再次被捕,被关押了27天。1997年3月,他被捕并在勒维莱警局关押了15天,后被送往哈拉什监狱。1997年3月29日,阿尔及尔刑事法院以隶属恐怖主义团体为名判处他5年监禁。2002年获释后,Abderrahmane又被警方逮捕三次,他们要他配合,以换取车和钱;被他拒绝后,警方又向他发出威胁。由于不堪忍受骚扰,他申请了出国签证。然而,2006年12月26日,他再次被捕,家人12天没有他的消息。在关押期间,Abderrahmane遭受酷刑,被迫承认与武装恐怖主义团体有联系。家人在1998年6月14日探望他时,发现他身体上和心理上都留有酷刑的痕迹:他头上有一处伤口,而且目光呆滞。他告诉他的一个姐姐说,他跟一群囚犯关在一起,不断遭受探监警卫的酷刑和性侵。2008年12月23日,他被判处4年监禁,而在本项来文提交之时,他被关押在贝鲁瓦吉耶的监狱中。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2.9提交人援引了委员会确认其既有判例的多项意见,认为只有有效和现成的补救办法才需要用尽。她表示,失踪者的家人已寻求所有可能的行政和司法补救办法,但没有结果。

2.10 关于她弟弟Atik在1996年7月15日被即决处决,提交人声称没有现成的补救办法,因为对她弟弟的死亡负有责任的警员虽然承认开枪射杀,但威胁家人如果她们敢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他就将实施报复。由于害怕其他亲戚遭受酷刑或杀害,家人没有提出申诉。

2.11 同样,遭受骚扰、任意拘留和反复酷刑的Bedrane也没有对当局提出申诉(家人也没有这么做),因为这么做必将使家人永久性地面临报复,而且,任何申诉当时都不会有成功的机会。

2.12 1998年,在她们也同样遭受酷刑和任意拘留之后,提交人和她的母亲由一名律师代理,就Mohamed Mehalli失踪一事提出多项申诉。2000年5月8日,胡赛因代伊法庭的调查法官发布了无起诉理由命令;该法庭另一分庭的调查法官于2000年8月8日发布了第二项无起诉理由命令。2000年7月22日,同一法庭拒绝了提交人提出的为她父亲的失踪开具证明的请求,理由是她没有申诉地位。2004年2月7日,提交人的母亲向同一法庭提出申诉。2004年10月18日,法庭终于承认Mohamed Mehalli失踪;贝赫贾拉宪兵队于2006年7月4日发出了证明。

2.13 关于启动调查或可能的起诉,提交人辩称,在本案中,无论如何都不会有《公约》第二条所指的有效补救办法可用,特别是因为对适用《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作出规定的条文阻止对国家官员进行法律追索,使受害人丧失了任何有效的补救手段。

2.14 在行政补救方面,家人于1998年9月21日向阿尔及尔省提出申诉(未采取行动)。她们还于1999年7月14日联系了全国人权观察所。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作为人权观察所的继任机构,于2002年7月24日答复称,根据安全部队获得的资料,寻找提交人的父亲的各种尝试,已被证明没有结果。继1999年9月7日第二次致函人权观察所之后,家人于2000年5月15日收到答复,称提交人的父亲从未被安全部队追查或逮捕。

申诉的内容

3.1提交人指称,对于她失踪的父亲Mohamed Mehalli,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她要求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向Mohamed Mehalli的家人提供补偿,还要求当局进行有效调查。

3.2提交人还声称,对她被杀害的弟弟Atik,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和第二条(第3款);对她母亲Fatma、她本人和她姐姐Soumia,缔约国违反了第二条(第3款);对她弟弟Bedrane,缔约国违反了第二条(第3款)和第七条;对她弟弟Abderrahmane,缔约国违反了第七条、第十条和第二条(第3款)。

缔约国的意见

4.12009年10月6日,缔约国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缔约国认为,来文声称公职人员或代表公共当局行事的人员对所述期间、即1993至1998年间发生的强迫失踪事件负有责任,对该来文应在社会政治局势的更广泛背景下进行审议,并宣布其不可受理。该申诉的个人处理办法既没有反映指称事件所发生时的国家社会政治和安全背景,也没有反映在所述期间“强迫失踪”这一通称词汇所涉局势的现实或事实多样性。

4.2与国际非政府组织提出的、被缔约国认为非常不客观的理论相反,缔约国所经受的恐怖主义痛苦考验不能被看作是两个对立阵营之间的内战,而是一场号召公民抗命之后导致恐怖主义蔓延的危机。这种情况又转而导致出现大量武装团体,参与恐怖主义犯罪、颠覆行动、毁坏和蓄意破坏公共基础设施、以及针对平民百姓的恐怖行动。其结果是,在1990年代,作为独立国家的缔约国经历了其年轻生命中最可怕的一次考验。在这一背景下,缔约国依照本国宪法采取了预防措施,政府也依照《公约》第四条第3款,向联合国秘书处通报了宣布紧急状态的情况。

4.3在此期间,该国每天都有恐怖袭击发生,实施者是大量由意识形态驱动、等级观念模糊的武装团体,这严重削弱了当局掌控安全局势的能力。其结果是,平民百姓对于一些行动的实施方式有所混淆,难以区分哪些是恐怖主义团体的行动,哪些是安全部队所为,并常常将强迫失踪归咎于安全部队。根据诸多独立来源包括新闻媒体和人权组织的报道,在所述期间,阿尔及利亚境内的失踪人员有六种可能的情形,其中无一可归咎于国家:(a) 由亲戚报告失踪,但实际上是自己选择隐身以加入武装团体并指示家人报称他们被安全部队逮捕,以此“掩人耳目”和躲避警方“骚扰”;(b) 在被安全部队逮捕后报告失踪,但随后利用获释进行隐身;(c) 被武装团体绑架,由于武装团体未作身份识别或者使用警察或士兵的制服或身份证件,被误认为是武装部队或安全部门成员;(d) 由家人报告失踪,但实际上是故意抛弃家人,有时甚至是由于个人原因或家庭纠纷而离境出国;(e) 由家人报告失踪,实际上是被通缉的恐怖分子,在游击队里因为派系内讧、教义纠纷或对立武装团体争抢战利品而遭处决并埋葬;以及(f) 报告失踪,实际上使用通过文件伪造网络制作的假身份在阿尔及利亚或国外生活。

4.4缔约国认为,正是考虑到失踪这一概念所包含的情形复杂多样,阿尔及利亚立法机构在《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公投结束后建议全面处理失踪问题,将“国家悲剧”背景下失踪的所有人考虑在内,帮助所有受害人克服磨难,并向所有失踪人员及其受益人提供补救待遇。据内政部统计,报告的失踪案件有8 023起,6 774起案件已作审查,5 704起核定给予补偿,934起被驳回,另有136起待定。总共已有371 459 390阿尔及利亚第纳尔作为补偿支付给所有相关受害人,有1 320 824 683第纳尔以抚恤金形式按月支付。

4.5缔约国还认为并非所有国内补救办法都已用尽,强调必须在涉及政治或行政当局的简单程序、通过咨询或调解机构进行的非司法补救、以及通过相关法院进行的司法补救之间作出区分。缔约国指出,从提交人的陈述中或许可以看到,申诉人已致函政治和行政当局,求助咨询或调解机构,并向检察部门的代表(检察长和检察官)提出请求,但严格来说还没有启动法定程序并利用所有现成的上诉和司法复议补救办法予以完成。在所有这些当局之中,只有检察部门的代表依法有权开展初步调查并将案件移交调查法官。在阿尔及利亚体系中,是检察官受理申诉并视需要提起刑事诉讼。然而,为了保护受害者及其受益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典》准许他们通过直接向调查法官提出申诉的方式提起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向调查法官提交案件提起刑事诉讼的是受害人而不是检察官。这一补救办法在《刑事诉讼法典》第72和73条中作了规定,但尽管受害人能够据此提起刑事诉讼并要求调查法官进行调查,却没有使用这一办法,即使在检察部门另有决定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4.6缔约国还注意到,提交人认定在公投通过《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及其实施条文、特别是第06-01号法令第45条之后,阿尔及利亚已不可能存在任何有效且现成的国内补救办法可供失踪人员的家人使用。提交人据此认为,考虑到适用上述法令的可能立场和结果,她没有义务将此事提交相关法院。然而,提交人不能援引这一法令及其实施条文来免除自己未利用现有途径提起刑事诉讼的责任。缔约国提请注意委员会的判例,大意是个人主观认定或假定补救徒劳无益,并不意味着该人就可以免除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

4.7缔约国随后提到《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及其实施条文的性质、原则和内容,强调根据现已成为国际和平权利的和平不可剥夺原则,委员会应支持和巩固和平并鼓励全国和解,以加强遭受国内危机影响的国家的能力。为了努力实现全国和解,缔约国通过了《宪章》,并在实施法令中规定了对任何被认定犯有恐怖主义罪行或受益于公民异见条款的人停止刑事诉讼和减免刑期的法律措施,只有主谋或同谋实施大规模杀戮、强奸或公共场所爆炸的人除外。该法令引入了对推定死亡发布正式结果的程序,使受益人有资格作为“国家悲剧”的受害者领取补偿,这也有助于处理失踪问题。社会和经济措施也已经到位,包括向所有经认定的“国家悲剧”受害人提供就业安置援助和补偿。最后,法令还规定了政治措施,包括禁止任何曾经利用宗教促成“国家悲剧”的人参与政治活动,并规定不受理任何因为阿尔及利亚防卫与安全部队成员采取行动保护人员和财产以及保卫国家和国家机构而对他们提起的个人或集体诉讼。

4.8缔约国表示,除了设立基金补偿“国家悲剧”的所有受害人,阿尔及利亚主权人民还商定启动全国和解进程,作为治愈创伤的唯一途径。缔约国强调,颁布《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体现了防止法庭对峙、媒体宣泄和政治报复的愿望。缔约国因此认为,提交人的指称应通过《宪章》规定的全面内部解决机制加以处理。

4.9缔约国请委员会考虑当时的社会政治和安全背景;裁定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确认缔约国当局已建立全面国家机制,通过与《联合国宪章》各项原则及随后各项公约相符的和平与全国和解政策来处理和解决在这些来文中提到的案件;裁定来文不可受理;并要求提交人寻求其他补救办法。

4.10 缔约国在补充备忘录中提出,对于委员会不了解起因和情形的一个广泛历史问题,向委员会提交的一系列个人来文是否实际上可能构成程序的滥用。这些“个人”来文对失踪发生时的总体背景喋喋不休,只聚焦于安全部队的行动,却从未提到使用隐匿犯罪技术将罪行归到武装部队头上的各类武装团体的行动。

4.11 缔约国强调不会在可受理性问题得到解决之前讨论这些来文的案情实质,并指出所有司法或准司法机构都有义务在审议案情实质前处理先决问题。在这些案件中,撇开并非协商一致不谈,决定联合和同步审议可受理性问题和案情实质,将严重妨碍从一般性质和内在特征的角度对来文进行恰当审议。缔约国提到人权事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出委员会确定来文可受理性的章节与审议来文案情实质的章节是单独分列的,所以这些问题可以分开审议。缔约国强调,来文提交人的申诉或索取信息请求都不是通过允许国内司法当局对案件进行审议的渠道提出,而且只有少量来文送达起诉分庭(有权听取上诉的司法机关)。

4.12 缔约国回顾了委员会关于有义务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判例,强调仅凭对成功前景的质疑或对出现延误的担忧,免除不了提交人用尽这些补救办法的义务。至于颁布《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是否排除了在该领域拥有任何补救办法的可能性,缔约国回答说,提交人没有采取任何步骤将指称提交供审查,已导致阿尔及利亚当局无法就《宪章》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表达立场。而且,根据前文所述法令,唯一不可受理的是因为“共和国防卫与安全部队成员”按照核心职责采取行动保护人员和财产以及保卫国家和国家机构而对他们提起的诉讼。另一方面,任何针对可归于防卫或安全部队的行动提出的指称,如果可证明这些行动发生在任何其他背景之下,都要由主管法院进行调查。

4.13 2011年1月24日,缔约国一字不漏地重申了上述评论意见。

提交人对缔约国所提意见的评论

5.12012年8月30日,提交人陈述了对缔约国所提意见的评论。她指出,缔约国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理由是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除其他外,没有通过上诉或司法复议提起并坚持完成任何法律诉讼。提交人援引委员会判例,指出只有现成和有效的补救办法才必须用尽,而当地补救规则不适用于客观上没有成功希望的上诉。她表示,委员会已认定,补救办法的有效性意味着缔约国有义务透彻调查所指称罪行的案情实质,但这一要求在本案中并没有达到。她随后回顾了家人为查明受害人到底发生何事而使用的所有行政和司法程序,包括在失踪后的第二年两次通过律师向胡赛因代伊法庭检察官提出申诉,但得到的命令是不予起诉。关于对她弟弟Atik的即决处决以及对她两个弟弟Bedrane和Adberrahmane的任意拘留和酷刑,她指出,根据委员会判例,受害人不必使用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伤害的补救办法。她重申,家人遭受的骚扰和威胁使她们不敢提起司法诉讼。

5.2提交人接着表示,在本案中,没有必要利用《刑事诉讼法典》第72和73条对检察官的任何不作为进行补偿,因为尽管有所担忧,家人还是向检察官提出了申诉,而检察官也反过来启动了导致2000年5月8日和8月8日发布司法命令的程序。同样在2000年,家人为获得提交人父亲的失踪声明而采取了步骤,这一声明到2004年10月终于拿到,但没有提及失踪的情形。随后,根据《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提交人父亲的失踪证明于2006年7月4日开具,但尽管家人向警方调查部门提交了证据,其中也没有说明失踪的情形;家人从未受邀参与任何调查。

5.3提交人援引了委员会在第1588/2007号来文“Benaziza诉阿尔及利亚”中的意见,并指出在本案中,主管当局不应无视Mohamed Mehalli的被迫失踪,而应透彻调查所指称的事实,搜查肇事凶手并提起诉讼。根据家人的描述和有关肇事凶手的资料,检察官可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70条,对调查法官不予起诉的裁定提出上诉。提交人表示,所有这些都表明,家人无法获得有效或有用的补救办法来迫使当局进行透彻和缜密的调查。2006年2月27日第06-01号法令随后生效,意味着失踪者的家人不再有补救办法可用,因为其中第45条规定,不能提起任何针对防卫与安全部队的诉讼。

5.4提交人认为,第06-01号法令第45条提到的三种情况过于广泛,包含了国家官员对他人实施严重暴力侵害的所有情形,例如失踪、法外处决、甚至酷刑。因此,第45条规定针对军事或安全部队成员的申诉将自动被视为不可受理,就等于排除了由检察部门宣布申诉可受理的任何可能性。

5.5许多针对某人或某些人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请求对失踪人员的下落进行调查的失踪人员家庭,已被转往各省负责执行《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的委员会,通过必要步骤获取补偿。提交人强调,自2006年以来,适用《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和补偿程序,已成为当局针对家人向相关司法和行政机构提出的所有揭示真相要求作出的唯一答复。她还指出,委员会已宣布法令第45条不符合《公约》,要求对法令进行修订,并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酷刑和失踪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调查,以及起诉包括国家官员和武装团体成员在内的此类侵权行为实施人。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委员会首先回顾,关于合并审议可受理性和案情实质的决定(见本意见第1.2段)并不排除委员会对两者分开审议。案件合并也并不意味着审议必须同步进行。因此,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权利要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依照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必须确认,同一事项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之下接受审议。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她没有考虑按照《刑事诉讼法典》第72和73条将此事交给调查法官并通过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的可能性。此外,缔约国表示,提交人虽然已致函政治和行政当局,但实际上并没有没有启动法定程序并利用所有现成的上诉和司法复议补救办法予以完成。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及其家人为了找到失踪人员而采取的步骤,包括提起诉讼,以及提交人认为这些步骤因确实害怕报复而受到限制的观点。委员会还注意到,自2006年2月27日颁布关于执行《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以来,家人已失去提起司法诉讼的法定权利。

6.4委员会回顾,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对提交其当局注意的指称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强迫失踪或侵犯生命权行为进行透彻调查,还有义务起诉、审判和惩治此类侵权行为的任何责任人。 Mohamed Mehalli的家人一再就其失踪问题联系警方及行政和政治当局,但缔约国没有进行透彻和缜密的调查。缔约国也没有提供足够资料说明现成可用的有效补救办法,而是继续适用2006年2月27日第06-01号法令,完全不顾委员会关于该法令应与《公约》一致的建议。委员会认为,为了使来文可受理,提交人只须用尽对指称侵权行为有效的补救办法,而在本案中,只须用尽对强迫失踪有效的补救办法即可。委员会认为,通过诉讼要求为类似本案中的严重罪行赔偿损失,不能被视为可替代应由检察官提出的控罪。而且,考虑到法令第45和46条措辞模糊,缔约国也没有就这些条款的解释和实际执行提供令人满意的资料,提交人对提出申诉的有效性表示担忧是合情合理的。根据上述所有考虑因素,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不妨碍受理该来文中有关Mohamed Mehalli失踪的部分。

6.5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就她弟弟Atik的死亡,她两个弟弟Bedrane和Abderrahmane遭受的虐待和酷刑,她母亲、她本人和她姐姐被关押在新堡军营八天以及她本人和她姐姐遭受的待遇而作出的其他指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反对受理这些指称的一个总体理由是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解释是,家人受到的骚扰和威胁使得她们不敢申诉或采取任何法律行动。鉴于缔约国没有清晰指明假定受害人应当用尽哪些补救办法,也没有在本案的总体背景下说明这些补救办法是否有效和现成可用,在本案没有任何其他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必须对提交人的指称给予应有的重视。委员会因此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可受理。

6.6委员会因此认定,提交人就Mohamed Mehalli失踪提出的指称按照《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和第二条第3款提出了问题,证据已经充足。委员会还认为,按照《公约》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就其他家庭成员所受待遇提出的指称以及按照《公约》第六条就提交人弟弟Atik的死亡提出的指称也已经有足够的证据。因此,委员会将着手审议来文的案情实质。

审议案情实质

7.1人权事务委员会结合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对来文进行了审议。

7.2在本项来文中,缔约国只是简单地强调,来文声称公职人员或代表公共当局行事的人员对所述期间、即1993至1998年间发生的强迫失踪事件负有责任,对该来文应在该国政府奋力打击恐怖主义之时的社会政治局势和安全状况的更广泛背景下进行审议。委员会提醒注意,《公约》要求缔约国关心每一个人的命运,在尊重人类固有尊严的情况下对待每一个人。委员会回顾了以往判例,大意是缔约国不得援引《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中的规定来反对援引《公约》规定或者已经或可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人。第06-01号法令没有按照委员会的建议进行修订,似乎是在鼓励有罪不罚,因此,就其当前条文而言,不可被视为与《公约》规定相符。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答复提交人就案情实质提出的指称。委员会回顾了以往判例,要求不将举证责任只放在来文提交人身上,特别是因为提交人和缔约国并不总能平等地获取证据,而且常常只有缔约国才掌握所需要的资料。《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不言自明的是,缔约国有义务诚意调查针对该国及其代表提出的所有违反《公约》行为的指称,并向委员会提供手头掌握的资料。鉴于缔约国没有就此作出任何解释,对提交人提出的有充足证据的指称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

7.4委员会确认被关押后无限期不能与外界接触所带来的痛苦。委员会回顾了关于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第20(1992)号一般性意见,其中建议各缔约国制订禁止隔离监禁的规定。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Mohamed Mehalli于1998年6月29日被当局逮捕,自那以后他与家人失去联系,而且据他的家人表示,他在被捕后不久即在新堡军营遭受酷刑。鉴于缔约国没有就这一指称作出任何解释,委员会认为,这些针对Mohamed Mehalli的事件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7.5委员会还注意到Mohamed Mehalli的失踪给提交人带来的悲痛和忧伤,以及她的众多家人所遭受的骚扰和虐待行为。鉴于缔约国没有就此作出任何答复,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已揭示在这方面对《公约》第七条的违反。

7.6关于提交人按照《公约》第九条指称当局从未承认逮捕和拘留她的父亲,即使提交人在她父亲1998年被关押在新堡军营时曾亲眼看见他,鉴于当局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资料,委员会的结论是,现有事实已揭示侵犯了Mohamed Mehalli按照《公约》第九条享有的权利。

7.7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还提到他父亲按照《公约》第十六条享有的权利被侵犯。委员会重申其既有判例,认定故意将某人长期脱离法律保护,如果受害人最后一次露面是在国家当局手中,而且其家人获取潜在有效补救办法、包括司法补救办法(《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努力受到有系统地阻碍,即可等同于拒绝承认此人的法律人格。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提交人多次向缔约国提出请求,缔约国一直没有就失踪人员的命运或下落提供任何资料。委员会的结论是,自1998年6月29日起强迫Mohamed Mehalli失踪,将他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并剥夺他法律人格获得承认的权利,这已构成《公约》第十六条的违反。

7.8提交人提到《公约》第二条第3款,其中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向《公约》所述权利遭受侵犯的所有人提供有效补救办法。委员会对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来处理关于权利受到侵犯的指称极为重视。委员会引述其关于公约缔约国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其中除其他外,规定缔约国如果不对指称进行调查,本身就可单独构成对《公约》的违反。在本案中,提交人及其家人在Mohamed Mehalli被捕后立即就他失踪一事联系了主管当局,但她们的所有这些努力都没有结果,而缔约国也没有对他的失踪进行透彻和缜密的调查。此外,自从颁布了执行《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Mohamed Mehalli和提交人及其家人就丧失了提起司法诉讼的权利,无法获取任何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法令禁止通过法律诉讼来揭露强迫失踪等最为严重的罪行。鉴于上述,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现有事实已揭示,对于Mohamed Mehalli,违反了连同《公约》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理解的第二条第3款;对于提交人和她的母亲及兄弟姐妹,违反了连同《公约》第七条一并理解的第二条第3款。

7.9委员会随后注意到提交人对她弟弟Atik遭警方杀害而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反驳这一申诉的论据。鉴于没有任何其他相关资料,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的指称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现有事实已揭示,缔约国对被任意剥夺生命的提交人弟弟Atik的死亡负有责任,而且侵犯了他按照《公约》第六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

7.10 关于提交人的两个弟弟Bedrane和Abderrahmane被非法拘留并遭受虐待和酷刑,她的母亲、她本人和她的姐姐Soumia被关押在新堡军营八天,以及她本人和她姐姐在那里受到的待遇和侮辱,特别是Soumia遭受的性虐待这一基于性别的极端暴力行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反驳这些指称的任何具体评论。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的详细指称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来文的这一部分已揭示侵犯了提交人两个弟弟Bedrane和Abderrahmane、提交人自己、以及她的姐姐和母亲按照《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所享有的权利。

7.11 鉴于上述,委员会决定不单独审议提交人按照《公约》第十条提出的申诉。

8.人权事务委员会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采取行动,认为现有资料已揭示,对于Mohamed Mehalli,缔约国违反了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以及连同《公约》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理解的第二条第3款;对于提交人、她的母亲、两个弟弟Bedrane和Abderrahmane及她的姐姐,缔约国违反了第七条和第九条以及连同《公约》第七条一并理解的第二条第3款;对于她死去的弟弟Atik,缔约国违反了连同第六条第1款一并理解的第二条第3款。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办法,包括(a) 对Mohamed Mehalli的失踪进行透彻和有效的调查;(b) 向提交人提供详细的调查结果;(c) 若Mohamed Mehalli仍被隔离关押,则立即予以释放;(d) 若Mohamed Mehalli已死亡,则将其遗体交给家人;(e) 起诉、审判和惩治侵权行为的责任人;(f) 就提交人及其家人遭受的侵害向他们提供适足补偿,若Mohamed Mehalli还活着,也向他提供补偿;(g) 对提交人、她的姐姐及两个弟弟Bedrane和Abderrahmane遭受酷刑的指称立即进行有效调查,起诉和惩治肇事凶手,并向受害人提供适足补偿,包括就她们在这一背景下遭受的非法关押提供补偿;以及(h) 对提交人的弟弟Atik的死亡情况立即进行有效调查,以起诉和惩治责任人。尽管已有第06-01号法令,缔约国仍应确保不阻碍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等罪行的受害人获取有效补救办法的权利。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10.鉴于缔约国已通过加入《任择议定书》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行为,而且已根据《公约》第二条承诺确保其领土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在确定存在侵权行为时提供有效和可执行的补救办法,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为落实委员会意见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还邀请缔约国将本意见公之于众,并用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广泛传播。

[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通过,法文为原始文本。稍后也将用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印发,作为委员会向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附录

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先生和维克多·曼努埃尔·罗德里格斯-雷夏先生的共同意见

1.我们赞同委员会就“Mehalli诉阿尔及利亚”一案(第1900/2009号来文)发表的意见和达成的结论。如同我们过去多次在类似案件中的陈述,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委员会应指明,该国通过的第06/01号法令的某些条款,特别是第46条,明显不符合《公约》,该国没有遵行《公约》第二条第2款阐述的一般义务。委员会还应认定该国违反了连同《公约》其他实质性条款一并理解的第二条第2款。在补救方面,我们认为,委员会应建议该国按照《公约》修订第06/01号法令。

2.此外,在本案中,委员会应认定该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因为该国没有尽到保证生命权的义务。如果委员会达成这一结论,其立场就将与其在以往案件中的判例保持一致,其中有些判例涉及同一缔约国,而且所涉事实和事件与“Mehalli”案有着完全相同的性质。另外,在通过本结论的同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在一起类似的强迫失踪案件中达成了不同的结论,虽然各项事实经过验证相类似。

3.我们已经一再强调,一旦案卷中的事实经过验证,委员会在适用《公约》时就不一定要接受各方的法律论据。委员会为此已在许多案件中作出决定,但在其他案件,例如在当前这个“Mehalli”案件中,委员会对自身权力作了限制,没有提供这样做的合理原因。

4.出于以往在类似案件中阐述的原因,对此我们不再赘述,我们认为,在本案中,鉴于缔约国通过了第06/01号法令,委员会还应认定其违反了连同《公约》其他实质性条款一并理解的第二条第2款。因此,在有关补救的段落中,委员会应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修订第06/01号法令。

5.这一结论将与委员会自己在本案中的推理论证保持一致,委员会认为,“第06/01号法令没有按照委员会的建议进行修订,似乎是在鼓励有罪不罚,因此,就其当前条文而言,不可被视为与《公约》规定相符”。令人费解的是,在这样一个明确陈述之后,委员会竟然没有指明为了对侵权行为作出补救,必须按照《公约》修订法令。

6.最后,我们希望表达的是,我们对委员会历史上首次在处理个人来文时指明一名被强奸的妇女(申诉人的姐姐)所遭受的待遇构成基于性别的极端暴力行为感到满意。

7.此类基于性别视角的分析,是像委员会这样的机构在行使管辖权方面向前迈出的一步。此类分析应促成建立适当补救办法,向执法官员提供关于性别议题和妇女权利的教育和培训,以保证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撰写,西班牙文为原始文本。稍后也将用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印发,作为委员会向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