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0/D/2006/2010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9 April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2006/2010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一〇届会议(2014年3月10日至28日)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Youcif Almegaryaf和Hisham Matar(由TRIAL(坚持追踪有罪不罚组织)代理)

据称受害人:

Izzat Yousef Al-Maqrif和Jaballa Hamed Matar(分别为两位提交人的父亲),及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利比亚

来文日期:

2010年11月10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10年11月22日转交缔约国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4年3月21日

事由:

强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生命权,禁止酷刑及残忍和不人道待遇、人身自由和安全权、所有被剥夺自由者获得人道和有尊严的待遇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以及儿童保护

实质性问题:

缔约国未予合作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至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子)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一〇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2006/2010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Youcif Almegaryaf和Hisham Matar(由TRIAL(坚持追踪有罪不罚组织)代理)

据称受害人:

Izzat Yousef Al-Maqrif和Jaballa Hamed Matar(分别为两位提交人的父亲),及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利比亚

来文日期:

2010年11月10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4年3月21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Youcif Almegaryaf和Hisham Matar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2006/2010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如下:

意见

1.2010年11月10日来文的提交人是美国公民Youcif Almegaryaf以及美国和英国公民Hisham Matar。他们二人的父亲分别为Izzat Youcef Al-Maqrif和Jaballa Hamed Matar, 均为利比亚人。Izzat Youcef Al-Maqrif于1952年出生在利比亚班加西,Jaballa Hamed Matar于1937年出生在利比亚艾季达比耶。两位提交人声称他们的父亲是利比亚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至四款、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行为的受害人。提交人还声称,他们本身也是利比亚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七条行为的受害人。Almegaryaf先生声称,他还是利比亚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行为的受害人。提交人由穷追未受惩罚者非政府组织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Izzat Yousef Al-Maqrif先生是一名军官,1973年因被指控参与推翻穆阿迈尔·卡扎菲政府的企图而遭到逮捕。他在没有受到起诉的情况下被关押了差不多一年,后被释放并开除出军队。1981年,他携妻子离开利比亚,在摩洛哥拉巴特定居,以逃离卡扎菲先生对政治反对派的镇压政策,并加入了拯救利比亚国民阵线。其子Youcif Almegaryaf于1983年生于拉巴特。1984年,他们举家迁到埃及开罗,在那里Al-Maqrif先生成为拯救利比亚国民阵线执行委员会的一名高级成员。

2.2 1969年军事政变发生时,Jaballa Hamed Matar是利比亚军队的一名上校。他于1970年被捕,六个月后获释。此后不久,他被任命为外交部参赞并加入利比亚驻纽约联合国代表团。在这期间,他的儿子Hisham Matar出生。他于1972年卸任,1973年返回的黎波里,并在那里成为一名成功的企业家。1978年,他在前往意大利的途中得悉他的名字出现在通缉者名单上。1979年,他的妻子和两个孩子得以离开利比亚,全家在埃及开罗定居,Matar先生在这里成为拯救利比亚国民阵线执行委员会的一名成员。

2.3 1990年3月4日和5日,Izzat Yousef Al-Maqrif和Jaballa Hamed Matar被埃及国家安全调查局(Mabahith Amn al-Dawla al-Ulya)的特工从其在开罗的家中带走。然后,他们被带到位于开罗Lazoghli广场的国家安全调查局总部,在埃及情报总局特工在场的情况下,他们就其在拯救利比亚国民阵线中的活动接受了审问。他们被释放,但护照被没收,没有给出解释。

2.4 1990年3月12日,他们再次被埃及情报总局特工从其家中带到该局副局长的办公室。他们再没有回到家中,其命运和下落至今仍然不明。

2.5 其家人认为他们被关押在埃及,因此亲属和拯救利比亚国民阵线的成员曾几次试图从埃及当局那里查明其下落,但没有成功。根据一位朋友的证词,1990年3月14日,他和拯救利比亚国民阵线的其他成员会见了埃及情报总局的N.A.上校,以期弄清楚Al-Maqrif先生和Matar先生发生了什么。会见期间,N.A.上校声称,两人已被拯救利比亚国民阵线偷运到了利比亚,或者可能已离开埃及,因为他们每人都有多本护照。N.A.上校还警告拯救利比亚国民阵线成员不要向媒体谈论这个案件,并威胁说如果他们这样做,其本人和居住在埃及的家人要承担后果。当时的拯救利比亚国民阵线政治专员于1990年6月被派遣到埃及,目的是亲自联系埃及当局。据他讲,他请求会见N.A.上校,但N.A.上校拒绝了,并对这件事已为公众包括人权组织知晓表示愤怒。同样,Matar先生的妻子也被埃及国家情报总局的官员警告不要继续调查其丈夫失踪一事,否则可能无法保障其丈夫的安全。

2.6 1992年,大赦国际提交的一份报告引起了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对埃及这两起失踪案的注意。工作组的几份年度报告中均提到了这些案件。但是,工作组无法得到对Al-Maqrif先生和Matar先生的命运或下落的澄清。

2.7 1993年末或1994年初,Al-Maqrif家人的一位朋友收到了Al-Maqrif先生偷偷发出的一封信。他在信中表示,他和Matar先生在开罗被捕后的次日被转移到的黎波里,随后被关押在阿布萨利姆监狱。Al-Maqrif先生的哥哥证实曾在1994年末看到这封信,当时他得知Al-Maqrif先生和Matar先生于1990年3月被转移到的黎波里。家人共收到Al-Maqrif先生偷偷发出的四封信和一系列的诗作,据称全部写于1993-1994年期间。2009年才把所有信件交给Almegaryaf先生。1995年末至1996年初,Matar先生的家人和朋友收到了三封偷偷发出的信函和Matar先生录制的一封信的录音带。这些信叙述了他们二人于1990年3月13日被埃及当局移交给利比亚当局、被转移到的黎波里以及被监禁在阿布萨利姆监狱的情况。信中表明,在1990年3月12日被捕后,他们被拘押在埃及情报总局总部的不同房间内,禁止他们回家。第二天,他们被情报总局的特工用窗户内部覆盖有报纸的卡车带走。驶离短短一段路程后,卡车停下,他们被移交给利比亚军警。随后,他们乘坐利比亚私人飞机被运送到的黎波里,到的黎波里后被带到阿布萨利姆监狱。

2.8 阿布萨利姆监狱的一名前囚犯声称,他在Al-Maqrif先生和Matar先生被移交后,即1991至1992年期间,曾在阿布萨利姆监狱看到过他们――Al-Maqrif先生和Matar先生曾告诉他其被从开罗转移到的黎波里的情况。他声称最后一次看到他们是1996年6月阿布萨利姆监狱“大屠杀”那天,当时他们被狱警从其牢房中带走。提交人表示,他们认为在这次“大屠杀”中约1,200名囚犯被杀害。

2.9. 这名前囚犯表示,阿布萨利姆监狱中的所有囚犯都遭到了酷刑,无一幸免。他声称,Al-Maqrif先生和Matar先生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压,但在狱中就医机会受到限制。他们开始时被单独囚禁,之后被关在一个牢房中。不允许他们与其他囚犯或外界联系,包括律师在内。阿布萨利姆监狱的所有囚犯均不得提出请求或控告,这样做的囚犯遭到杀害。提交人还认为,Matar先生在其偷偷发出的一封据认为写于1995年的信中证实,他和Al-Maqrif先生关在一个牢房中,但他们被隔离,无法与其他囚犯联系。在这封信中,Matar先生还描述了狱中的酷刑情况。

2.10 许多文件提到阿布萨利姆监狱中的恶劣条件。联合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指出,监狱条件恶劣,缺乏足够的食物、医疗保健并使用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导致囚犯死亡。

2.11 Matar先生的一位亲属是利比亚的律师,2001年,这位亲属发现Matar先生的名字出现在了武装平民检察官的一份公诉书中。虽然在该特定诉讼案件中并未对Matar先生提出控告,但提到Matar先生招募被告进行叛乱活动。在常设军事法庭进行的审判期间,被告方指出,Matar先生是在缺席情况下被审判的,但他的证词没有被记录在案或存档。因此,被告方请求让Matar先生出庭。但这个请求没有结果。2002年2月,该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均被判定有罪。提交人认为,Matar先生显然被认定有罪,并在另一场审判中被判处死刑。不过,尚不清楚是否已执行死刑,也没有关于指称的针对Matar先生的案件的任何记录。

2.12 Hisham Matar表示,2008年,他通过消息提供者得到了一名阿布萨利姆监狱前囚犯提供的信息,称2002年曾在的黎波里一个绰号为“地狱之门”的戒备森严的监狱中看见过他的父亲。

2.13 提交人表示,两家人逃离比利亚时正值通过关于禁止结社或组建政党以及惩罚对现有政治制度任何形式批评的立法。Al-Maqrif先生和Matar先生被逮捕并移交利比亚之时,正值1989年利比亚当局进行大规模逮捕,当时政权正在镇压其所认为的持不同政见者。

2.14 提交人补充说,1980年代初采取一项名为“肉体消灭”反对者的政策,并得到了最高层的核可。这项政策扩大到居住在国外的反对者,埃及和利比亚在这个框架下交换反对派活动家。

2.15 提交人及其家人未能从利比亚当局处成功得到关于Al-Maqrif先生和Matar先生命运和下落的信息。其他尝试包括,Al-Maqrif先生的哥哥曾在2007年1至2月期间会见利比亚当时的外交部长,但该人没有提供任何信息。2008年,一位亲属就Al-Maqrif失踪一事,向班加西利比亚情报局提出请求,但未得到任何答复。Hisham Matar先生为寻找父亲还作了其他尝试,其中包括他于2010年1月18日在伦敦会见赛义夫·伊斯兰·卡扎菲,后者向他证实其父亲曾被埃及当局绑架,移交给利比亚当局并被带到利比亚。然而,赛义夫·伊斯兰·卡扎菲否认知道Hisham Matar的命运和下落。从大赦国际和利比亚当局有关两名失踪人员的命运和下落情况的来往信函中得知,利比亚当局否认了解他们的任何信息,并声称他们没有居住在利比亚。

2.16 提交人称,对于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国内补救办法既不能用也没有效力,这是由于担心他们自己及其家人遭到报复。在本案中,这种担忧还由于他们的父亲是被查禁的反对党的高级成员,以及由于存在《荣誉章程》(作为一种威慑,使生活在利比亚的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不敢提出诉讼)、缺乏司法独立以及完全有罪不罚现象盛行。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他们的父亲在1990年3月13日被移交给利比亚当局后遭到强迫失踪。作为一个著名反对派团体的成员,以及在实行有计划失踪和暗杀政策的背景下,Al-Maqrif先生和Matar先生处于极度风险之中,其人格完整和生命可能遭到不可挽回的损害。缔约国没有依职权对他们父亲的失踪进行调查,因而没有履行其防止任意剥夺生命的义务。此外,缔约国没有对他们被强迫失踪一事进行调查,没有证实他们的命运和下落,也没有将嫌疑犯罪人绳之以法并在认定其有罪的情况下予以制裁。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因此违反了单独解读和联系第二条第三款解读的《公约》第六条。

3.2 由于使Al-Maqrif先生和Matar先生遭到强迫失踪,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此外,他们遭到长期隔离拘禁,不能与外界有任何联系,这也构成违反第七条。提交人补充说,缔约国没有开展有效调查,以便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并惩处那些被判有罪者,这等于是违反《公约》联系第二条第三款解读的第七条。

3.3 提交人还忆及,他们的父亲过去曾经或现在仍然被关押时所处的总体拘禁环境,尤其是拘禁的隔离性质和缺乏医疗护理,违反了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提交人忆及,委员会之前的结论认为阿布萨利姆监狱的拘禁条件违反《公约》第十条第一款。提交人还提及《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关于为生病的囚犯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的规则22,并声称无法按照其父亲病况的要求就医,等于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

3.4 提交人声称,他们的父亲是违反第九条行为的受害者。他们在外国领土上,在埃及当局的配合下遭到绑架、袭击、被戴上手铐并转移到的黎波里的阿布萨利姆监狱,之后被隔离拘禁长达20多年――如果他们还活着的话。这等于是违反了第九条第一款。关于第九条第二款,提交人认为,在被埃及当局逮捕时,在被移交给利比亚当局控制时,以及在任何其他时候,都没能告知他们的父亲逮捕他们的理由或对他们的指控。关于第九条第三款,提交人声称,对其父亲的逮捕从未记入官方档案,其父亲从未被带见法官或其他任何司法官员,也没有可能质疑拘禁他们的合法性。另外,他们声称,其父亲遭到长达20多年秘而不宣的拘禁,以及缔约国没有对他们被剥夺自由和随后被强迫失踪进行调查,等于是违反了单独解读和联系第二条第三款解读的第九条第三款。关于第九条第四款,当局剥夺了他们见法律顾问或家人的权利,因此使他们不可能质疑拘禁他们的合法性,违反了这条规定。

3.5 提交人还声称,由于被强迫失踪,其父亲人格在法律面前得到承认的权利遭到侵犯,这违反了《公约》单独解读和联系第二条第三款解读的第十六条。

3.6 提交人还认为,其父亲是违反第二条第三款行为的受害者。由于没有承认他们被剥夺自由这一事实,他们寻求有效补救的可能性也被剥夺。利比亚当局完全否认它们卷入了其父亲的失踪案,使其家人寻找他们下落的努力受挫。

3.7 提交人称,他们本身也是受害者,其根据《公约》联系第二条第三款解读的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因为其父亲的强迫失踪给他们的一生打上了烙印,导致他们感到前途未卜、痛苦不堪,这种感觉至今依然存在。Almegaryaf先生还认为,其父亲失踪时他6岁,利比亚未采取特别措施保护作为未成年人的他,这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后,提交人声称,对于过去20多年造成的损害,他们从未得到过任何补偿或赔偿。

提交人的补充资料

4.2011年9月30日,提交人通知委员会,2011年9月25日在阿布萨利姆监狱附近发现了一个万人冢。提交人声称,据信这些人体残骸是1996年6月前利比亚政权杀害的囚犯的。联系最近这次发现,根据同时存在的证明其父亲在1991至1996年期间被拘禁在阿布萨利姆监狱的证据以及他们死于1996年大屠杀的可能性,提交人请求采取一系列临时措施,以便除其他外,保护这个万人冢,发掘遗骸并鉴别他们的身份。

缔约国未予合作

5. 2010年11月22日、2011年12月21日、2012年4月18日、2012年6月19日和2013年6月6日,曾请缔约国提交其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委员会指出,尚未收到这一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就提交人申诉可否受理和(或)案情提供任何资料。委员会忆及,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相关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出书面解释或声明,说明原委,如该国业已采取补救办法,则亦应一并说明。由于没有收到缔约国的答复,委员会必须对提交人提出的有适当依据的指控予以应有的考虑。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规定,委员会必须确认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委员会注意到,Izzat Yousef Al-Maqrif和Jaballa Hamed Matar案件涉及埃及的部分已提交强迫失踪问题工作组。除了未将本案涉及利比亚的部分提交该工作组这一事实外,委员会忆及,由人权委员会或人权理事会设立、负责审查和公开报告特定国家或领土内的人权状况或世界范围内大规模侵犯人权案件的非常规程序或机制,一般不属于《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所指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因此,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并不妨碍委员会审理本案。

6.3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重申了其关切,即尽管已向缔约国发出五份催复通知,但尚未收到任何关于来文可否受理或者案情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以及在缔约国未质疑来文的可受理性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规定并不妨碍委员会审理本来文。

6.4 委员会认为,为了受理目的,提交人关于Izzat Yousef Al-Maqrif和Jaballa Hamed Matar根据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至四款、第十条第一款以及第十六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已得到充分证实。因此,委员会宣布本来文可受理,并开始对其案情进行审查。

6.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们是受害者,由于其父亲的强迫失踪,他们根据《公约》联系第二条第三款解读的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遭到利比亚侵犯。Almegaryaf先生还声称其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享有的权利遭到利比亚侵犯。委员会忆及,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审查其管辖下的个人声称为缔约国侵害《公约》所载任何权利的受害人的来访文。委员会注意到,Almegaryaf先生是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出生在拉巴特,从未在利比亚居住过。Hisham Matar是美利坚合众国和联合王国公民,自1979年起从未在利比亚居住过。因此,所产生的问题是,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是否适用于本来文的提交人。委员会认为,这不妨碍委员会审理提交人代表自己提出的申诉,因为他们父亲的强迫失踪对其生活产生了直接不利影响,并导致他们一直感到痛苦不堪和前途未卜,尤其是对第一位提交人而言,其父亲失踪时他才6岁。

审议案情

7.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联系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未遭到反驳的主张,即Izzat Yousef Al-Maqrif和Jaballa Hamed Matar于1990年3月13日被埃及当局移交给利比亚当局,随后被转移到的黎波里并拘禁在阿布萨利姆监狱,直至1996年6月在这所监狱里最后一次被看到。委员会注意到,关于Izzat Yousef Al-Maqrif和Jaballa Hamed Matar被转移到利比亚一事或者他们的拘禁地点,其家人从未得到官方确认。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提交人关于其父亲强迫失踪的指控没有作出回应。委员会重申,举证责任不应只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取证的机会并不总是相等,而且经常只有缔约国才能获得相关资料。《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隐含指出,缔约国有义务本着诚意调查对它及其代表提起的违反《公约》规定的所有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其所掌握的资料。如果有可靠的证据证实提交人对缔约国提出的指控,且进一步澄清取决于缔约国独自掌握的资料,那么在缔约国未提供相反的充分证据或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可审议提交人已得到证实的指控。

7.3 委员会还进一步注意到证人向提交人提供的资料,根据该资料,最后一次看到活着的Izzat Yousef Al-Maqrif先生是1996年6月在阿布萨利姆监狱中,而最后一次看到活着的Jaballa Hamed Matar是2002年在的黎波里一所戒备森严的监狱中。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父亲从其拘禁地点寄出的信函,信中他们介绍了自己在1990年3月13日被移交给利比亚当局后被转移到的黎波里的情况。

7.4 委员会忆及,在强迫失踪案件中,剥夺自由之后拒绝承认剥夺自由或隐瞒失踪人员的命运,令当事人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并使其生命持续面临严重风险,缔约国应对此负责。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保护Izzat Yousef Al-Maqrif和Jaballa Hamed Matar的生命的义务。委员会得出结论,缔约国没有履行保护提交人父亲生命的义务,因此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

7.5 关于所指称的对Izzat Yousef Al-Maqrif和Jaballa Hamed Matar的隔离拘禁,委员会承认无限期关押且不得接触外界所能造成的痛苦程度。委员会忆及其关于第七条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其中建议缔约国规定禁止隔离拘禁。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他们于1990年3月13日被带走,直到现在也不知道他们的命运如何。根据两名指称受害者的前狱友提供的关于阿布萨利姆监狱中广泛使用酷刑的信息、Jaballa Hamed Matar那封描述了监狱中实施的酷刑但未注明日期的信函提供的信息、关于阿布萨利姆监狱中非人条件的信息,以及缔约国未提供资料反驳上述信息的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现有事实显示,对于Izzat Yousef Al-Maqrif和Jaballa Hamed Matar, 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

7.6 关于指称的违反第九条第一至四款规定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资料表明,其父亲是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带走的,也没有告知他们自己被捕的原因,并且他们也没有受到司法机关的审判,因此无法质疑拘禁他们的合法性。在缔约国没有给出任何相关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的情况。

7.7 关于提交人根据第十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即其父亲在阿布萨利姆监狱被隔离关押、拘禁条件恶劣、缺乏医疗,委员会重申,除了被剥夺自由所带来的困苦或限制以外,被剥夺自由者不得遭受任何其他困苦或限制,他们必须受到人道待遇且其尊严受到尊重。由于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提交人的父亲在阿布萨利姆监狱中的待遇情况,并且注意到所报告的该监狱的总体条件, 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十条第一款的情况。

7.8 关于第十六条,委员会重申其已有的判例,根据该判例,若故意使一个人长期得不到法律保护,如果受害者最后被外界看到时是在国家当局的掌控中,而且如果其亲属争取有效补救包括司法补救(《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行动受到有系统的阻碍,则可能构成否认该人人格在法律面前得到承认的权利。 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失踪人员命运或下落的任何资料,尽管失踪人员的亲属等方面向缔约国提出了正式和非正式的请求。因此,委员会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六条的情况。

7.9 提交人还援引《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其中要求缔约国确保个人得到便捷、有效和可执行的补救办法来维护《公约》规定的权利。委员会重申,它重视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以处理指控的侵权行为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未向受害者或来文的提交人提供任何补救,更不用说有效的补救以解决其人权遭到侵犯的问题。委员会提及第3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如果缔约国不对侵权指控进行调查,这种行为本身就可导致另一项违反《公约》的行为。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家人曾设法寻找这两名失踪人员的下落。尤其是,Izzat Yousef Al-Maqrif的亲属于2007年会见了利比亚外交部长并于2008年就Al-Maqrif失踪一事,向班加西利比亚情报局提出请求,而Hisham Matar曾于2010年1月18日在伦敦亲自会见赛义夫·伊斯兰·卡扎菲,询问其父亲失踪一事。但是,所有这些努力都没有成功,缔约国没有对他们的失踪进行彻底、有效的调查。委员会得出结论,现有事实显示,联系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来解读,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的情况。

7.10 关于提交人本身,委员会注意到1990年3月13日其父亲失踪给提交人造成的痛苦和不幸,之后是三四年的不确定状态,当时他们发现其父亲被转移到的黎波里并被拘禁在阿布萨利姆监狱。20多年来,缔约国当局使提交人得不到任何信息――这种状态仍在持续。委员会得出结论,对于提交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公约》单独解读和联系第二条第三款来解读的第七条的情况。得出这个结论后,考虑到第一位提交人在父亲被绑架时还是未成年人并且因此给他造成的痛苦是加倍的,委员会还认定,给第一位提交人造成的痛苦显示,存在违反联系第七条解读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况。

8.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缔约国违反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的情况。对于Izzat Yousef Al-Maqrif和Jaballa Hamed Matar还显示,联系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来解读,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的情况。最后,委员会认定,对于提交人,存在违反《公约》单独解读和联系第二条第三款解读的第七条的情况;对于第一位提交人,还存在违反联系第七条解读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况。

9.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缔约国有义务尤其通过以下方式为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a)对Izzat Yousef Al-Maqrif和Jaballa Hamed Matar的失踪进行彻底、有效的调查;(b)向提交人及其家人提供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c)如果Izzat Yousef Al-Maqrif和Jaballa Hamed Matar仍被隔离拘禁,立即予以释放;(d)如果Izzat Yousef Al-Maqrif和Jaballa Hamed Matar已经死亡,将其遗骸交给其家人;(e)起诉、审判并惩处所犯下的这些侵权行为的责任人;(f)对提交人所遭受的侵权行为向其提供适当补偿,如果Izzat Yousef Al-Maqrif和Jaballa Hamed Matar还在世,也向他们提供适当补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0.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意见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