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0/D/1899/2009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5 June 2014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899/2009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一〇届会议通过的意见(2014年3月10日至28日)

提交人:

Zineb Terafi (由阿尔及利亚失踪人员家庭集群社代理)

据称受害人:

Ali Lakhdar-Chaouch (提交人之子)及女提交人本人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09年6月26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于2009年9月29日送交所涉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4年3月21日

事由:

强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禁止酷刑和残忍或不人道的待遇;人身自由和安全权;法律承认人的身份和诉诸有效补救措施权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一〇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899/2009号来文的意见 *

提交人:

Zineb Terafi (由阿尔及利亚失踪人员家庭集群社代理)

据称受害人:

Ali Lakhdar-Chaouch (提交人之子)及女提交人本人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09年6月26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4年3月21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Zineb Terafi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899/2009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如下:

意见

1.1 来文提交人,Zineb Terafi(已婚姓名:Lakhdar-Chaouch)。她宣称,她儿子,Ali Lakhdar-Chaouch, 阿尔及利亚国民,1970年3月4日生,因缔约国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使之沦为受害者。她还认为,她本人也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和第七条的受害者。 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 2010年5月10日,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采取行动,决定不分开审议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1997年4月1日午夜1点,Ali Lakhdar-Chaouch, 27岁,整形外科医生,在他的工作单位――库巴医大医院急诊部值夜班时被捕。据报称,调研和情报领地中心一队身着便衣的武警来到医院,持逮捕证抓走了Lakhdar-Chaouch先生。该受害者被捕时诸多位目击者,包括该院院长,阿尔及尔中央医院院长,人事部部长和众多位护士均在场。院长曾想阻止逮捕行动,但武警们告诉她,他们只是想询问Lakhdar-Chaouch先生几个问题,且不会扣留他很久。随后他们就把他带上一辆无标识的白色汽车开走了。自那之后,他的家人再未得到过他的消息。

2.2 自1997年以来,提交人不断地四处打听并提出申诉,力争获知她儿子的下落。她去阿尔及尔的各个派出所和宪兵队打听,但却被告知她儿子没有遭拘留。1997年7月,提交人向先向哈拉齐法庭提出了申诉;随后申诉被驳回。2000年3月5日,侯赛因-戴伊法庭检察官下令,并接到巴拉基宪兵队禀报之后,就某个或某些身份不明者遭强迫失踪的投诉开展了调查。2000年3月15日检察官与受害人的父亲进行了面谈。随后,提交人向侯赛因-戴伊法庭提出了状告缔约国警员的投诉。然而,2000年12月24日,调查法官以程序为由驳回了此案,因为无法辩明抓捕责任人的身份。原本可传唤上述目击证人,然而,医院工作人员害怕遭报复都不愿作证。

2.3 2001年2月12日,提交人以可以辩明那些抓捕责任人的身份,并且可以传唤医院院长作证为由,代表Lakhdar-Chaouch全家对以上驳回的裁决提出了上诉。2001年2月13日,阿尔及尔上诉法院起诉庭批准了上诉并推翻了2000年12月24日的驳回裁决。该案被退回给法官,然而,调查法官无视2003年1月19日医院院长的证词,于2003年11月17日再次驱回了此案。提交人就此裁决向阿尔及尔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2004年4月21日,该法院批准了上诉,将该案退回给调查法官。2004年8月15日,调查法官再次驳回了该案。

2.4 2006年7月2日,提交人收到了巴拉基宪兵队签发的失踪证明。提交人对就这么一张失踪通知书甚感不满,向侯赛因-戴伊法庭公诉人提出了申诉。2007年2月8日巴拉基刑事侦缉警署随后告知她,这是经彻底调查之后签发给她的失踪证明。

2.5 至于行政补救办法和向各个国际机构提出的申诉,1997年6月30日提交人向全国人权观察社提出了申诉,请求该社确查她儿子的下落。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咨询委员会接过了观察社手中的此案,历经三年多之久才确认收到了该申诉,并最终通告该家人,人权国咨委将启动调查工作。迄今为止,家人未收到过人权国咨委的任何消息。提交人一再向阿尔及利亚主管当局投书询问她儿子的情况。先于1997年,再于2003年分别向共和国总统投寄了书信。2003年1月,提交人还至信司法部长、内务部长和总理,然而,她却从未收到过回复。受害者家庭与国外的一些非政府组织,诸如国际人权联合会(国际人联会)和大赦国际等进行了联系。此外,提交人还将其儿子的案情,投书联合国强迫和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然而,一直得不到明确的消息。

2.6 提交人还说,目前《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及其执行立法杜绝了任何诉诸阿尔及利亚司法的途径。第06-01号法规阻止对国家官员采取法律诉讼的任何可能,因为第45条规定不受理就国防和安全部队各部门成员为保护人员和资产安全、保障国家和维护国家机制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提出的任何个体或联合诉讼。根据该法规,“各主管职责机构应宣布一律不予受理任何指控或申诉”。

申诉

3.1 提交人认为,她儿子十二年前的失踪情况,构成了强迫失踪情形,系为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的行径。她还认为,她本人亦经沦为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和第七条行径的受害者。

3.2 根据委员会依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审判的裁定案例,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开展彻底和有效的调查,查明提交人儿子的下落,若他还在世,应立即释放他,充分通报调查结果,并就提交人儿子所蒙受的侵害给予提交人及其家庭充足的赔偿。缔约国还有责任实施刑事追究,审判和惩处此侵害行为的责任人。缔约国更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3.3 提交人坚称,根据委员会的审理案例,仅受害者遭强迫失踪即构成了《公约》第七条含义所指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问题。此外,她儿子失踪多年,对于她作为母亲是痛彻心腹,倍受煎熬的经历。她不知道儿子境况如何,更令她担忧的是,因为她儿子患有糖尿病,可能得不到必要的治疗。鉴于受害者杳无音讯,随着岁月的流逝,致使她精神上倍受折磨,由此同时也构成了违反《公约》第七条规定,对她本人的侵害行径。

3.4 提交人提醒地指出委员会一些结案的先例,据此,将人拘禁在任何无人知晓的地点,构成了彻头彻尾地剥夺《公约》第九条所列人身自由和安全保障权的情形。受害者自1997年4月1日遭Ben Aknoun武警部队逮捕,却一直得不到确认;警方拘禁登记册没有记录,以及从未进行过真正和有效的调查,均构成了缔约国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3.5 提交人还称,受害者始终被剥夺了行使其权力和诉诸任何补救办法的能力,由此,致使受害者丧失了法律的保护,而缔约国却拒绝在法律上承认他,系属违反《公约》第十六条的行径。

3.6 Lakhdar-Chaouch的家人从未停止过向阿尔及利亚当局打听,以求查找到他们已失踪儿子的命运究竟如何。缔约国由于未就所指称的侵犯人权行为开展彻底的调查,违反了《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和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

缔约国对可否受理问题的意见

4.1 2010年5月3日,缔约国提出了反对受理来文的意见。缔约国认为,针对这份就1993至1998年期间所涉强迫失踪案件,指责公务官员或代表国家主管机构行事的人员有罪的来文,应从更广泛的社会政治局势背景加以审视,并应被宣布不可受理。集中关注此申诉的单个问题,既未体现出发生此据称事件的国家社会政治和安全局势背景,而以“强迫失踪”这么一个通用述语也涵盖不了案发所涉期间局势所显示出的多重实际性质和实际情况。

4.2 为此,与各国际非政府组织所述的论点相反,缔约国认为,这些论说都极为不客观,缔约国所蒙受的恐怖主义痛苦经历,不能被视为两个反对派阵营的内战;相反,这是一场在发出采取平民抗拒行动呼吁之后,可导致恐怖主义四处扩散的危机。这反过来可导致滋生多重武装集团从事恐怖主义罪行活动,采取颠覆行动,摧毁或破坏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开展以危害平民百姓为目标的恐怖主义行动。为此,1990年代,缔约国经历了该国早年独立初期的一段最为恐怖的经历。为此,依据阿尔及利亚宪法(第87和91条),采取了各项防范性措施,并且阿尔及利亚政府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报,阿尔及利亚依据《公约》第四条第3款规定,宣布实行国家紧急状态。

4.3 在此紧急状态期,恐怖主义袭击是该国每天都有发生的事件。这些是一系列出于思想意识驱动,不受任何各级层次规约的武装集团所实施的袭击行动,严重削弱了主管当局掌控安全局势的能力。因此,在平民人口中采取的一些行动方式,产生了某种程度的混乱,人们无法辨别究竟是平民百姓,实施恐怖主义行动的集团,还是安全部队的成员。平民百姓往往把强迫失踪归咎于安全部队成员。据各类独立的消息来源,包括新闻和人权组织称,上述期间在阿尔及利亚境内发生的失踪现象,可归纳为六种可能的情景:但没有一种可归咎于政府。缔约国所述的第一种情景:系由失踪者亲属举报,但事实上却是失踪者自己藏匿行踪,是为了加入某个武装团伙,或他们指使家人报称他们被安全部队抓走了,以作为一种“掩盖其行踪”的方式,以防遭警察的“骚扰”。第二种情景是那些被安全部队逮捕后报称失踪了,但他们趁随后获释之机藏匿了起来。第三种情景是,遭武装集团绑架了,因为无法识别这些人员的身份,或因为他们身穿盗窃来的制服或警察或士兵身份证,被误认为隶属武装部队或安全局的人员。第四条是情景是,为了躲避个人问题,或家庭纠纷,抛弃了其家人,据报称失踪的人,有的人甚至离境流向海外。第五种情景是他们家庭报称失踪的人,但事实上是一些民间武装集团因战争分赃不平,产生内部派系争斗、思想意识争论或辩论期间被杀死或被活埋在丛林里的被通缉恐怖主义分子。最后,即缔约国所述的第六种情景是那些持由某个伪造证件网络的假证件,实际生活在阿尔及利亚境内或海外的人。

4.4 缔约国坚称,鉴于阿尔及利亚立法所述的这些一般失踪概念所含纷繁和错综复杂的情况,在就《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举行了公决之后,建议在考虑到“民族悲剧”背景下发生的所有失踪者情况下,采取一种综合性的做法,处置失踪人员问题,据此,应为所有受害者提供克服其痛苦经历的支持并让有所失踪受害者及其家眷都得以获得补救。根据内务部的统计,举报的失踪案有8,023起;审查了6,774起;5,704起案件获得了赔偿,并拒绝了934起,仍有136尚待审查。总共向所有相关受害者支付了371,459,390阿尔及利亚第纳尔赔偿金。此外,每月总共支付1,320,824,683第纳尔养恤金。

4.5 缔约国还辩称,尚未援用无遗一切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强调必须区分,通过咨询或调解机构诉诸非司法性补救办法,由政治或行政主管机构适用简单的处置程序,还是通过相关的法庭诉诸司法补救措施。缔约国说,从提交人的陈述不妨看到,申诉人向政治和行政主管机构发送了信函,请求咨询或调解机构调停,并请检控机构代表(主检察官和公诉人)出面,但严格来说,却未诉诸法律诉讼,并通过诉诸一切现有上诉和司法审查补救措施,直至争取到最后的结果。在所有的主管机构中,只有检控方机构代表被授权启动初步调查,并将此案交给调查法官。按阿尔及利亚的法律体制度,公共检察官是受理申诉方,而只要案件成立,他可提出刑事诉讼。然而,为了保护受害者及其家庭亲属的利益,《刑事诉讼法》授权家庭亲属通过向调查法官投诉,就所遭受的伤害诉诸诉讼。就本案而论,则不是检察官,而是受害者通过向调查法官提出了此问题,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尽管这本可让受害者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而且哪怕检控机构决定不起诉,亦可迫使调查法官启动诉讼程序,然而,却未曾利用《刑事诉讼法》第72和73条所列的这项补救措施。

4.6 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辩称,就《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举行的公决及其执行――尤其是第06-01号法规的第45条规定――使之无法认为,阿尔及利亚存在着失踪受害者家庭可诉诸的任何有效国家补救办法。有鉴于此,提交人认为,按她预计法庭依据上述法规会采取的立场以及得出的调查结论,她认为无必要就此问题诉诸相关的法庭。然而,提交人不可援用该法规并且以该法规的执行立法为借口,不启用他们可诉诸的现行法律程序。缔约国提醒地指出,委员会的审理案例阐明,某人自己主观认为或推测某项补救办法无效,并不可免除对该当事人须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

4.7 至此,缔约国提请注意《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及其执行立法的性质、原则和内容。缔约国坚称,根据和平不可剥夺的原则,业已成为一项国际和平权利,委员会应支持并巩固和平并鼓励民族和解,以期加强面临国内危机影响的国家。为致力于实现民族和解,缔约国通过了《宪章》,而执行《宪章》的法规所列的法定措施,则规定中止刑事诉讼,并将对被判定犯有恐怖主义罪行的人或得益于民事纠纷条款的人实行减刑或改判,但是犯有或涉及大屠杀、强奸或制造公共场所爆炸案的罪犯则不在减刑或改判之例。该法规还确立了一项对被推测死亡案情予以确认的程序,就此为失踪人员家庭可作为“民族悲剧”的受害者获得赔偿。同时还为所有被视为“民族悲剧”的受害者,推出了包括提供就业安置援用和补偿在内的一些社会和经济措施。最后,条例规定了一些政治措施,据此,以往凡利用宗教酿成“民族悲剧”的人,一律不得从事政治活动,并规定不受理因国防和安全各部门为保护人员和财产,保障国家和维护国家体制所采取的行动,针对任何个人和群体提出的诉讼。

4.8 此外,据缔约国称,设立了为所有“民族悲剧”受害者提供赔偿的基金,阿尔及利亚主权民族商定要推进民族和解进程,以作为人痊愈悲剧给人民所造成伤痛的途径之一。缔约国坚称《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颁布体现了希望避免在法庭、传媒口的对峙以及政治清算的愿望。因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指控被涵盖在《宪章》所列的综合国家解决机制之列。

4.9 缔约国请委员会注意,提交人所述的事实和情况有多么大程度的类同性,并请考虑到这些案情事件所发生的社会政治和安全的背景;查明提交人未援用无遗一切国内补救办法;确认缔约国主管当局设立了综合性的国内机制,通过旨在以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公约》原则的方式,实现和平与民族和解,处置和解决来文所述的这类案件;以认明来文不可受理;并请提交人寻求其它的补救办法。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2年12月3日,提交人发表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首先,提交人谨提请委员会注意缔约国常规性质的回复。缔约国只是按部就班地照抄了自《宪章》及其执行立法生效以来,针对那些有待委员会审理的所有个人来文的回复。她宣称,阿尔及利亚未考虑到委员会的要求。即缔约国必须针对提交人来文的内容给出具体的答复,并在答复中提供具体的相关证据。

5.2 提交人强调,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所处置解决的案例 只有对第二条第3款含义所指的有效和可诉诸的补救办法才必须援用无遗,提交人提醒地指出,Lakhdar-Chaouch家人根据阿尔及利亚的法律诉讼程序提出的无数次上诉,均徒劳无益。1998年至2006年期间提出的所有司法和非司法性的申诉,尽管这些申诉均涉及强迫失踪的严重指控,却无一得到切实调查或刑事诉讼。虽然,缔约国有责任展现该国切实履行了其调查义务,然而,阿尔及利亚当局提供任何具体的回复阐明Ali Lakhdar-Chaouch的情况;这些回复只是泛泛之说而已。缔约国没有明确显示出该国作出了真正调查提交人儿子下落的努力,并查出那些应为他失踪负责的人。

5.3 提交人提及缔约国的论点称,提交人必须通过向调查法官提出申诉,启动刑事诉讼,以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她提醒地指出,她曾向哈拉齐法庭和侯赛因-戴伊法提出过无以计数的申诉,然而均遭驳回。此外,她还引述了委员会先前有关失踪的《决定》,据此,委员会阐明,针对如同本案这样严重的案情提出伤害诉讼,不应被视为可替代由公共检察官就案情提出的指控。 这得由检察官本人通过调查来实施。

5.4 关于缔约国辩称,仅凭个人主观的认为或臆测补救无作用,并不能免除当事人履行援用无遗一切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之说,提交人引述了第06-01号法规第45条说,该法规条款阻止了针对国家人员提出任何法律诉讼行动的可能性。根据委员会的先例, 未按建议作出修订的第06-01号法规显然滋长了有罪不罚现象,因此,按目前的条款规定,不被视为与《公约》相符。因此,受害者业已援用无遗了所有国内现行补救办法。

5.5 提交人还提醒地指出,根据委员会的先例,缔约国不可援引《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条款,反驳向委员会呈递个人来文的人提交人。

委员会需处置的问题和审议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 首先,委员会回顾特别报告员关于是否一并审理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的决定(见第1.2段),并未排除委员会将这两个议题分开审议。可否受理问题与案情一并审议,并不意味着要同时展开对这两个问题的审议。因此,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依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确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委员会必须遵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规定,确定其它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未在审理该同一事项。委员会注意到,Ali Lakhdar-Chaouch的失踪案情已投报了联合国强迫和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上文第2.5段)。然而,委员会回顾人权委员会或人权理事会设立的《公约》外程序或机制,以及就具体国别或领土境内人权情况发表的报告,通常并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含义所指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因此,委员会认为,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审查Ali Lakhdar-Chaouch 的失踪案不构成该条款规定所列不可受理来文的情况。

6.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尚未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她未考虑是否将该问题提交调查法官,并就所遭受的伤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2和73条提出诉讼。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缔约国称提交人投书政治和执政主管当局,但严格来说,他本人并未利用一切现行上诉和司法复审补救措施,提起法律诉讼并坚持争取到诉讼结论。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辩称,1998年至2006年期间,Lakhdar-Chaouch家人向司法机构提出了无数申诉,并且在2006年2月27日颁布了关于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规之后,她不再具备提出司法程序的法律权利。

6.4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不仅有责任实施彻底调查,提请当局注意的据称侵犯人权行为,尤其是强迫失踪或侵害生命权的行径,而且也有责任追究、审判和惩罚任何应为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人。 虽然Lakhdar-Chaouch家人就失踪问题一再与执法和一政治主管当局联系,缔约国却未实施彻底和有效的调查。尽管委员会提议应与《公约》接轨,缔约国自2006年2月27日以来,始终奉行第06-01号法规,同时未拿出充分证据证实存在着有效补救办法。 委员会提醒地指出,为了受理的目的,提交人不仅必须援用无遗有效的补救办法――就本案所述的据称侵权行为,采取针对强迫失踪的有效补救办法。此外,委员会还提醒地指出,就本案所述如此严重的伤害行为提出诉讼,不得被视为可取代本该由公共检察官所提出的指控。 鉴于该法规第45和46条的措辞含糊,以及缔约国未就该国对条款解释和实际执行提供令人满意的说法,提交人对提出申诉的实效感到担心是有道理的。鉴于上述方方面面的考虑,委员会得出结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不构成受理本来文的障碍。

6.5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就他们依据《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和第二条第3款规定提出的问题而论,提供了充足的实证,因而,着手审议来文所述案情。

审议案情

7.1 人权事务委员会遵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要求,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 就本案而论,缔约国一直满足于辩称,就1993年至1998年期间各起强迫失踪案,指责公务官员或以国家主管机构行事人员有罪的来文,应从期间当初该国政府正致力于打击恐怖主义更广泛的社会政治情势和安全状况加以审视。委员会说,《公约》要求缔约国关注每位失踪者的命运,并本着尊重人固有尊严的态度,对待每一个人。缔约国还回顾该国的司法先例, 据此,缔约国可不援用《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条款,抗拒那些援用《公约》条款或那些向委员会发送或可能发送来文的人。不遵照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修订第06-01号法规,显然滋长了有罪不罚现象,因此,对于眼下该法规则,无法视之与《公约》条款相符。

7.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答复提交人就案情提出的申诉,并提醒地指出根据委员会的案例,尤其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始终拥有可获得证据的同等途径,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才能获得必要的信息,因此,举证的责任不该只应由来文提交人来承担。依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缔约国有义务本着诚意调查一切指控缔约国及其代表违反《公约》的行为,并向委员会通报缔约国所掌握的情况。 鉴于缔约国未就此问题作出任何解释,只要提交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即应给予提交人的指控应有分量的考虑。

7.4 委员会承认无限期地与外界失去联系所蒙受的痛苦程度。委员会回顾委员会就此发表的关于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的第20 (1992)号一般性意见。 委员会该意见建议缔约国应制订出禁止单独监禁的规定。委员会注意到,就本案而论,Ali Lakhdar-Chaouch是1997年4月1日遭阿尔及利亚军方安全官员逮捕,并且自那时起,他与家人已失去了联系。鉴于缔约国未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委员会认为,上述事件构成了针对Ali Lakhdar-Chaouch案件,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

7.5 委员会还注意到,由于Ali Lakhdar-Chaouch的失踪,给提交人,即身为Ali Lakhdar-Chaouch的母亲带来了痛苦和沮丧。因此,委员会认为,委员会所掌握的资料,存在着违反《公约》第七条侵害提交人的情况。

7.6 关于违反第九条规定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宣称,对于1997年4月1日受害者遭Ben Aknoun军事安全部队逮捕的事实从未得到承认;警方的羁押登记册没有他被拘禁地点的记录,而且缔约国也从未就此展开过真正和切实的调查。鉴于缔约国未就此作出令人满意的说明,委员会认为存在着违反第九条规定,侵害违反Ali Lakhdar-Chaouch的现象。

7.7 关于违反第十六条的指控,委员会重申其审结的案例,据此,一旦当事人最后一次被看见是在国家主管机构控制之下,以及一旦当事人的亲属力争采取可能的有效补救措施,包括司法补救办法(《公约》第二条第3款)遭到蓄意阻拦,那么这种蓄意长期剥夺对当事人的法律保护,可构成拒绝了从法律上承认受害者人的身份之举。 就本案而论,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提交人向缔约国主管当局多方打听,然而,缔约国主管当局却未向提交人提供任何有关Ali Lakhdar-Chaouch下落的消息。委员会得出结论,自1997年4月1日Ali Lakhdar-Chaouch遭强迫失踪之后,不仅始终剥夺了对他的法律保护,而且还剥夺了从法律上承认他人的身份的权利,系为违反《公约》第十六条的行径。

7.8 提交人引述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该款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每一位依《公约》规定应享有有权利遭侵犯的人,都得到有效补救。委员会重视缔约国设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处置对侵权行为的申诉。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缔约国所负有一般性义务性质的第31 (2004)号一般性意见, 该意见阐明,缔约国若不对侵权指控展开调查的事实,即其本身即产生了另一项违反《公约》的行径。所采取的一切步骤均毫无收效,而缔约国却未就失踪案展开彻底和有效的调查。此外,自从颁布了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规之后,遏制了诉诸司法诉讼的法律权利,继续剥夺了Ali Lakhdar-Chaouch 和提交人获得任何补救的可能,因为依据监禁徒刑,该法规禁止针对诸如强迫失踪这类最严重罪行提出诉讼。有鉴于此,委员会得出结论,委员会面前的资料显示,就Ali Lakhdar-Chaouch而论,存在着与《公约》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违反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以及就提交人而言,存在着与《公约》第七条一并解读,违反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

8.人权事务委员会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委员会掌握的情况显示针对Ali Lakhdar-Chaouch, 存在着与《公约》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缔约国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和第二条第3款的情况。委员会还查明,就提交人而言,存在着与《公约》第七条一并解读,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现象。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通过:(a)彻底和有效的调查Ali Lakhdar-Chaouch失踪案;(b)向提交人通告有关该调查的详情;(c)若受害者仍遭受单独监禁,应立即释放受害者;(d)若Ali Lakhdar-Chaouch已去世,将遗体交还其家人;(e)起诉、审判和惩罚那些犯有侵权行为的责任人;和(f)就提交人所遭受的侵害以及万一Ali Lakhdar-Chaouch仍存活在世的话,对之作出充分的赔偿。尽管颁布了第06-01号法规,缔约国还应确保缔约国不得阻碍,诸如酷刑、违法杀戮和强迫失踪之类罪行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步骤,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0.缔约国须铭记,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提供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缔约国还必须公布该《意见》,并按缔约国的正式语言广为散发。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法文本为原文,随后不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报告的一部分。]

附录

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先生和维克多·曼努埃尔·罗德里格斯-雷夏先生的个人意见(赞同)

1.我们赞同委员会就Lakhdar-Chaouch诉阿尔及利亚案(第1899/2009号来文)达成的意见。亦如我们多次就类似案件一如既往的表述,a 我们也认为就本案而论,委员会本应阐明,第06-01号法规的颁布――其中某些条款,尤其是第46条――显然与《公约》不相符,缔约国未履行《公约》第二条第2款所列义务。委员会还应该查明与《公约》其它实质性条款一并解读,存在着违反第二条第2款的情况。关于补救,我们认为委员会应建议缔约国该使第06-01号法规与《公约》保持一致。

2.此外,就本案而论,鉴于缔约国未履行其保障生命的义务,委员会应该查明存在着违反《公约》第六条的情况。委员会若得出这样的结论,委员会就会与委员会先前对――其中有些该缔约国的相关案情事实和事件性质与Lakhdar-Chaouch失踪相同的案件,所持立场保持了一致。b 此外,本届会议期间就各类失踪案通过了诸项结论,本案情事实虽被证实与之类同,然而,委员会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c

3.我们一再坚持,当面临案卷所述的确凿事实时,委员会对《公约》的适用,不应只限于缔约国的法律论点。因此,委员会虽对诸多案件采取了正确的做法,d然而,在针对别的案件,诸如眼下的Lakhdar-Chaouch案,委员会却决定限制辩论的范围,然而未说明为何如此行事的理由。

4.鉴于为避免在此赘述,我们请诸位读者参阅以往就类似案件所阐述的原因,我们认为就本案而论,委员会还应查明,缔约国颁布第06-01号法规违反了第二条第2款所述的各类《公约》权利。e因此,在有关补救的段落,委员会应该建议缔约国致使第06-01号法规与《公约》条款相吻合。

5.我们认为,委员会必须确保就同样确凿的事实,作出前后连贯一致的决定,以有效履行《公约》,并采取补救办法,防止再发生这样的事件。人权事务委员会遵循相应法律清晰明确地行事,才可更好地履行其任务,确保缔约国尊重和维护《公约》所载的权利。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西班牙文本为原文,随后不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