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9/D/2145/20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 Ma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145/2012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M.Z.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哈萨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11年3月28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己于2012年4月3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17年3月28日

事由:

事实和证据;民事和刑事诉讼;绑架儿童

程序性问题:

未能证实诉称;时间上的符合

实质性问题:

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私人生活不受干预的权利;配偶的权利和责任平等;儿童受到国家保护的权利;不受歧视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一条和第二条

1. 来文的提交人是M.Z.,哈萨克斯坦公民,生于1965年。他声称自己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以及第二十六条(与第二条第1款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受到哈萨克斯坦的侵犯。任择议定书于2009年9月30日对哈萨克斯坦生效。提交人未由律师代理。

事实背景

2.1 提交人于1987年结婚,他的儿子出生于1988年。1994年,提交人花费12,000美元在阿拉木图买下一套公寓,与妻子和儿子一起住在里面。根据《民法典》第219条,婚姻期间获得的不动产被视为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1997年2月17日,配偶双方协议离婚,并决定分割财产。提交人留下汽车,其妻获得儿子的监护权,并声明放弃索要扶养费。双方还同意,她留下公寓,条件是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她对该公寓所占的份额,相当于6,000美元。提交人因为想出国,所以不需要该公寓。

2.2 1997年9月,提交人的前妻开始在法国学习,而提交人与他们的儿子一起住在阿拉木图的公寓里。1998年5月,提交人与另一女子结婚。

2.3 1998年7月,提交人的前妻和其新丈夫一起返回阿拉木图。这对夫妇和提交人的儿子一起住在公寓里,提交人则和他的新妻子住在其他地方。提交人和他的前妻商定,由他掌管20,000美元的家庭储蓄,用于支付儿子在其母海外留学期间的养育费用。

2.4 1998年9月23日,提交人的前妻付给他200美元,作为她支付她所占公寓份额的一部分。他为收到这笔款项写了收据。1998年8月20日,提交人和其前妻签署了一份经公证人公证的合同,说明提交人的前妻将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为她所占公寓的份额向他支付6,000美元。1998年11月29日,提交人的前妻向他支付了5,800美元,他为此写了收据。1999年3月12日,此一交易在房地产办公室注册。提交人的前妻住在公寓,直到1999年8月。

2.5 提交人在1999年某时出国。1999年9月,他的前妻与他们的儿子和她的新丈夫一起去了法国。她出租了在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的公寓。

2.6 2001年,提交人的前妻回到哈萨克斯坦,逗留期间与提交人见面。他要求与她重建关系,但遭到她的拒绝。

2.7 2002年3月29日,提交人因与诈骗有关的指控被捕。2002年7月31日,阿拉木图Almalinskiy地区法院为此判处他四年监禁。2002年9月10日,阿拉木图市法院对上诉维持原判。

2.8 2003年,提交人的前妻请她的姐姐将公寓出售,因为她决定不再回哈萨克斯坦居住。此外,由于她继续支付公共事业费用,该公寓成为她的一个经济负担。她向她姐姐提供了代表她行事的书面授权。2003年,提交人前妻的姐姐出售了公寓。后来在2005年,新的业主再次出售了这套公寓。

2.9 2006年3月,提交人获释出狱。他在无法进入公寓后,去了房屋库存办公室,获得了一份关于1998年该公寓出售给其前妻的合同的副本。提交人声称他那时才意识到合同上他的签名是伪造的。此外,他声称自己出狱后才意识到,他的前妻已经带走了他们的儿子。

2.10 提交人就公寓被出售和据称一本日记被盗提出了民事和刑事诉讼。他还就指称绑架他的儿子提起刑事诉讼。

2.11 2006年3月29日,提交人对其前妻、她姐姐、新的公寓所有人和公证员提出法律诉讼,要求废除对公寓的出售。他承认,他收到前妻支付的她所占公寓份额的钱款并写了收据。但他声称这与出售公寓无关。他声称他的前妻从他那里偷走了收据并用于诈骗。

2.12 在一个未具体指明的日期,阿拉木图Almalinskiy地区法院要求提交人前妻的姐妹提供提交人签署或书写的文件,以进行笔迹鉴定。这些文件显然存放在提交人前妻的新婆婆的公寓里。她姐姐带来了文件,包括那本日记,其中载有提交人和其前妻写的笔记。2007年8月20日,Almalinskiy地区法院将日记送交专家鉴定。

2.13 2007年10月24日,Almalinskiy地区法院根据对日记进行的笔迹鉴定的结论、证人的陈述和其他证据,驳回了提交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称。该法院指出,在1998年签署合同时,已经提交了提交人的身份证件和与1994年购买公寓时有关的销售合同,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文件被盗。法院还指出,尽管法院提出具体要求,请提交人再多提供五、六个他的签名样本,但提交人没有这样做,因此专家们只审查了已向他们提供的现有样本。法院驳回提交人的论点,即他在2006年出狱之前不知道1998年公寓出售给其前妻,因为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1998年到2002年3月期间他不在阿拉木图。法院确定提交人的前妻出售公寓符合法律,事实上,提交人对交易提出异议是因为价格已经上涨。

2.14 2007年12月13日,阿拉木图市法院对上诉维持了2007年10月24日的判决。随后提交人对监督复审的申请被驳回。

2.15 2008年1月21日,Almalinskiy地区法院核准了提交人与其前妻之间的友好和解,在这一和解中,提交人撤回其诉称,以换取该日记。日记在同一天被送回。2009年11月18日,检察官办公室在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拒绝对日记被盗一事提起刑事诉讼。

2.16 2006年8月7日、9月14日和19日,提交人通知警方和检察官办公室他的前妻出售了他的公寓。2006年10月19日,提交人要求阿拉木图Medeu地区警察局对他的前妻和其姐提起刑事诉讼,理由是欺诈性出售他的公寓。提交人声称,调查人员拒绝对他的投诉采取行动。然而,从卷宗里的材料看,2006年10月21日,调查人员请提交人协助收集有关其前妻下落的资料。提交人声称,某日,一名官员为保证适当调查他的案件向他索贿。他向国家安全委员会投诉,该委员会尚未答复。

2.17 2007年3月18日,Medeu地区警察局根据专家证据,即1998年买卖合同上提交人的签名是伪造的,对提交人的前妻提出诈骗罪刑事诉讼。然而,随后对作者笔迹进行的鉴定宣布该证据无效。专家们发现,第一位专家的鉴定仅基于提交人签名的单一样本,不能肯定地确定其笔迹的真实性。调查还确定,提交人签署的收据,证明他从前妻处收到6,000美元,相当于他前妻支付了公寓一半的价格,以及证人的证词和其他证据,都确认了他向其前妻出售了公寓一事。

2.18 2010年2月12日,由于没有犯罪事实,阿拉木图市警察局终止该刑事诉讼。虽然2010年3月提交人已被告知终止这一刑事案件的原因,但他声称,尽管他多次提出请求,但他到2011年10月才收到了2010年2月12日判决的副本。因此,他声称他无法对这一判决提出质疑。但是,2010年7月15日、8月2日和9月10日,检察长办公室认为没有理由对2010年2月12日的判决进行审查。检察长认为,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调查是彻底的。根据专家对其签名的鉴定结果,驳回了提交人关于他指称的1998年合同和从其前妻收到6,000美元的收据上他的签名是伪造的论点,认为他的论点没有根据。

2.19 提交人声称,他多次请求查阅有关公寓出售的刑事案件卷宗。但是,只在2011年3月30日允许他查阅了案件卷宗。在研究卷宗后,他注意到许多文件已被删除。

2.20 2011年9月10日,检察长办公室对提交人的问询作出答复,指出在该案中所作的每一项判决都已通知他,他本人在2011年3月30日对案件卷宗进行了研究,有他的签名为证。邀请他再次研究案件卷宗。检察长办公室终止了与提交人关于这一案件的通信,并通知他,任何没有新论据的进一步投诉,将遭到拒绝,不予调查。

2.21 提交人对调查人员提出了一些投诉,指称调查中违反了程序,并要求宣布2010年2月12日终止案件的决定无效。2011年11月25日,阿拉木图Almalinskiy地区法院取消了调查员2010年12月28日将该案中所有实物证据,包括提交人的日记归档的决定。2011年3月31日,阿拉木图Medeu地区法院命令对一名专家进行另一次调查,但是对该专家的刑事诉讼随后因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但是,2010年2月12日的决定没有被撤销。

2.22 作者在本来文后附有他就公寓的出售向国内当局提出的几分投诉的副本,以及2009年2月26日和2011年11月24日在报纸Svoboda Slova上发表的文章的副本,他在文中批评了警方对指称欺诈行为的调查和民事诉讼的结果,并质疑哈萨克斯坦的法官是否胜任。他声称,这些文章以及以前对他的定罪促成了刑事诉讼的消极结果,调查人员告诉他,他永远不会打赢这场官司。提交人还声称,阿拉木图市警察局调查部门的负责人因为他对调查员的投诉而对他和他的家人进行威胁。提交人声称,他为“防止警方的非法行为”,几次向警方和检察官办公室投诉,所有这些都没有得到回应。

2.23 2009年12月1日,提交人要求警方就其前妻在一公证员的帮助下绑架他的儿子提起刑事诉讼,该公证员在同意书上伪造了他的签名。他没有具体说明,在他们双方同意后,他的前妻已经获得他们儿子的监护权,他已经同意他们的儿子与她同住。Medeu地区警察局在同一天开始了调查。由于调查几次暂停,提交人向市检察官投诉,后者通知他调查正在进行中。他向Medeu地区法院投诉检察官的不作为,该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和2012年1月16日批准他的诉称。提交人声称,警方不理会法院的决定,不允许他查阅案件卷宗。

2.24 从卷宗里的材料来看,警方由于提交人前妻的行为缺少犯罪事实,多次拒绝就提交人的儿子被绑架一事提起刑事诉讼。检察机关因调查不完整而取消这些拒绝决定。

2.25由于缺乏犯罪事实,Medeu地区警察局于2012年11月4日最后一次宣布拒绝提起刑事诉讼。该决定得到了市检察官办公室的支持。据认定,提交人的儿子于1999年与提交人的前妻一起离开哈萨克斯坦,住在法国。儿子已经结婚,并成为法国公民。

2.26 提交人声称,他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述

3.1 提交人声称,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与第二条第1款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3.2 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质疑民事和刑事诉讼的结果,并声称它们依据的是不可受理的证据,而且由不称职和有偏见的法院宣布,因此是不公平的。他抱怨拖延批准他查阅出售其公寓的刑事案件卷宗,这妨碍了他对2010年2月12日的决定提出上诉,导致刑事诉讼被终止。

3.3 提交人声称,尽管他的日记被他的前妻偷走,法庭还是接受把他的日记作为鉴定其笔迹的样本,因此他根据第十七条所享有的隐私权和个人生活权受到了侵犯。

3.4 提交人还声称,国内当局没有对他关于其前妻绑架他儿子的指控进行调查,这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三条第4款。他声称他儿子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他可能遭受他的前妻和她的新丈夫的不当对待,他可能需要缔约国的保护。

3.5 提交人还声称,警察因为他的犯罪记录,没有对他提出的欺诈指控进行适当的调查,也没有对他关于执法人员歧视和威胁行为的投诉采取任何行动,这违反《公约》第二十六条(与第二条第1款一并解读)。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的意见

4.1 2012年6月14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指出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应宣布该申诉不可受理。

4.2 特别是关于提交人儿子被绑架的刑事诉讼正在进行。由于调查不完整,检察机关推翻了几项拒绝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2012年5月11日,市检察官办公室推翻了2012年4月9日拒绝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并将案件转交内政部的市局,以进一步调查。

4.3 关于公证员的诉讼程序也在等待进一步调查,调查处于未决之中。该公证员曾为提交人的前妻授权其姐代表她出售公寓进行过公证。

4.4 关于据称2008年1月21日提交人的日记被盗,阿拉木图Almalinskiy地区法院批准提交人与其前妻之间达成的友好和解,即提交人撤回其诉称,换回提供给专家以分析其笔迹的他的日记,该日记已经归还提交人。2009年11月18日,因缺乏犯罪事实,还因为日记是配偶双方创造和使用的共同财产,检察官办公室拒绝就盗窃日记一事提起刑事诉讼。提交人没有对检察官的决定向更高一级的检察官或任何法院提出质疑。

4.5 缔约国澄清说,在刑事诉讼程序终止后查阅案件材料受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管制,根据该条,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害人有关决定和提出上诉的途径,并根据请求将决定的副本送达受害人。2010年2月12日和13日,将有关2010年2月12日决定的通知邮寄提交人。2010年2月15日,提交人请求查阅案件卷宗。同一天,通过邮件通知提交人,他可以在市检察官办公室查阅案件卷宗。2010年12月10日,在提交人提出请求后,市检察官办公室请内政部市局允许他查阅案件卷宗。2011年1月4日、6日和9日,内政部市局通过邮件,允许提交人查阅案件卷宗。据提交人提供的通信地址所在地的邻居证明,他已经不住在那里。2011年3月17日和24日,通知发送到提交人当前的地址,提交人本人去查阅了案件卷宗。可以用来解释提交人查阅案件卷宗为什么受到延误的原因是,提交人未通知检察机关自己的地址变更。

4.6 对提交人关于受到威胁,包括电话威胁的指控,都进行了调查,但这些指控没有得到确认。特别是电话记录表明,在有关期间,他没有接到任何电话。

4.7 缔约国指出,尽管提交人在1998年从其前妻处获得了她所占公寓的份额的补偿,他还是对财产权提出质疑,原因在于1998年以来房地产价格大涨。

4.8 缔约国认为,由于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和缺乏证据,提交人的诉称不可受理。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2年8月11日,提交人提交了他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并重申了他最初的诉称。

5.2 2012年8月7日,他向阿拉木图市检察官办公室提交了关于他儿子被绑架的最后一次指控。

5.3 关于公证员的刑事诉讼因缺乏犯罪事实,于2011年12月15日终止。

5.4 关于他的日记被盗,他已用尽所有可用的补救办法;他对缔约国认为日记是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提出质疑;另外,没有向他提供2009年11月18日拒绝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的副本。2007年8月20日,Almalinskiy地区法院将他的日记送交专家检查;是他前妻的一个熟人将日记送交法院的,2007年12月19日,他前妻的姐姐要求法院退还日记。

5.5 提交人认为,缔约国认为他企图恢复财产权的动机是房地产价格上涨,这是对他的歧视。他表示,那套公寓是在婚姻期间购买的,离婚后,他是公寓的唯一所有人。

5.6 他声称,由于当局拒绝就与出售公寓有关的刑事案件卷宗中的材料失踪提起刑事诉讼,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他说没有向他提供相关决定的副本。

5.7 提交人附上了Almalinskiy地区法院2011年8月5日的决定,其中拒绝了他关于重新设定对2010年2月12日的决定提起上诉的截止日期的请求。该请求于2011年7月22日被法院驳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对某一决定提起上诉的最后期限被设定为决定宣布三天后。提交人获悉,决定将于2011年7月22日发布,但他没有出席听证会。法院认为他错过了最后期限,且没有有效的理由。

5.8 提交人认为,他两次改变居住地,但他向当局提交的所有呈文中都注明了他的新地址。

5.9 2012年10月16日,提交人向委员会转交了最高法院的决定,由于新发现的证据,该决定拒绝对地区法院2007年10月24日的决定进行审查。

缔约国对案情的意见

6.1 2012年11月5日,缔约国就来文的案情提交了意见。它回顾了案件的事实,重申提交人的诉称毫无根据。它还提供了与案件有关的各决定的副本。

6.2 缔约国提到提交人前妻向法院提交的书面呈文,说明公寓是在婚姻期间购买。1997年2月,他们的婚姻关系停止。1997年9月,她离开哈萨克斯坦去法国学习,而提交人继续与他们的儿子住在公寓里。她离开时,她和提交人有2万美元的储蓄和一辆汽车,是共同财产。1998年7月,她和新丈夫回到阿拉木图。她和她的新丈夫及她的儿子住在公寓里,提交人住在他的新伴侣的公寓。提交人掌管2万美元的家庭储蓄,以支付她不在时照顾儿子的费用。他们商定,儿子将与她一起生活,她将不要求扶养费,她在出钱购买她的份额后将住在这个公寓里,而提交人则会保留汽车,并搬到他的新伴侣的公寓去住。提交人后来提议出钱买下他所占的公寓的份额,并负责行政手续。

6.3 在提交人前妻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警方几次拒绝对提交人儿子被绑架一事提起刑事诉讼。检察机关因调查不完整而推翻这些拒绝。2012年8月1日,Medeu地区警察局最后一次拒绝提起刑事诉讼,市检察官办公室支持了这个决定。据证实,提交人的前妻已于2006年离开哈萨克斯坦去俄罗斯联邦的圣彼得堡,此后没有返回过哈萨克斯坦。应哈萨克斯坦内政部2009年5月26日的要求,提交人的前妻于2009年12月8日向法国警方提交了一份声明,其中表示财产分割造成了他们之间的关系冲突。这些冲突发生在1998年至1999年,即他们离婚两年后。离婚基于双方的协议,他们还对财产分割作出了决定。根据他们的协议,提交人保留汽车,她保留公寓,条件是支付她所占的公寓份额。当时,提交人想去土耳其,因此不需要公寓。他们还商定她将获得对儿子的监护权。

6.4 对提交人关于拖延他查阅案件卷宗的说法,缔约国认为,这一拖延有关他变更居住地却没有适当通知当局他的新地址,而且在调查员召集开会时他没有出现。根据2010年8月11日卷宗上的资料,提交人拒绝研究案件卷宗,因为他不赞成2010年2月12日的决定,并要求宣布其无效。然而,仍然允许提交人在档案馆中研究案件卷宗。

6.5 2008年1月21日,即双方在Almalinskiy地区法院达成友好和解的同一天,已将日记交还提交人。

6.6 缔约国转递了提交人2002年因诈骗被定罪的定罪书副本,认为这“充分反映了他的个性”。

6.7 在2013年1月28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重申其以前的呈文,强调应宣布提交人的诉称不可受理。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意见的评论

7.1 2013年2月1日,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提出质疑,并全面重申了他的诉称。

7.2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的意见和提到他2002年被定罪,违反了他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结合第二条第1款解读)所享有的权利。他说,他已经服满刑期,他的犯罪记录在服完刑三年后,即2009年后就被认为取消了。

7.3 Medeu地区警察局拒绝执行Medeu地区法院2012年10月4日关于提交人儿子被绑架一事的决定,该决定推翻了2012年8月1日拒绝启动刑事诉讼的决定,案件被转交以进行进一步的调查。该法院认定,初步调查未能确定提交人儿子的下落,他何时和如何离开哈萨克斯坦,并要求民事登记处提供数据。提交人说,他已对缺乏信息说明调查的进展提出了几项投诉。

7.4 提交人附上了阿拉木图Amalinskiy地区法院2012年5月31日的一项决定,该决定推翻了2011年12月15日拒绝就公证员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并将案件转交供进一步调查。

缔约国的进一步意见

8.1 2013年5月21日,缔约国重申其以前的呈文,并补充说,提到提交人以前的定罪并不是为了引发对他的任何法律后果,而是为了说明他的个性,而且这符合国内法律。

8.2 关于与公寓有关的刑事诉讼,向提交人的地址发送了若干通知。根据他2010年2月15日对内政部地区局的声明,他不想研究案件卷宗。

8.3 2012年11月4日,Medeu地区警察局决定,由于没有犯罪事实,拒绝就提交人儿子被绑架一事提起刑事诉讼;该决定得到了市检察官办公室的支持。提交人前妻的姐姐作证说,她已经和儿子离开了哈萨克斯坦,在法国居住。儿子已经结婚并成为法国公民。在这项决定中,提到1997年9月到1998年秋天,提交人的儿子与他住在阿拉木图,他的前妻则住在法国。1998年5月,提交人结婚,随后与他的新妻子离开哈萨克斯坦,而他的儿子则与他的母亲,即提交人的前妻和她的新丈夫住在阿拉木图。 2001年9月,提交人与他的前妻见面,要求见儿子,但她拒绝了。因此,自1999年起,他就没有见过儿子。

8.4 配偶双方都在那本日记中记录事情,所以认为它是双方共同的财产。

8.5 2012年9月27日,因为没有犯罪事实,警方拒绝对公证员提起刑事诉讼。将此决定通知了提交人。

8.6 2013年5月29日,缔约国提交了国内当局对这一案件作出的若干决定的副本。

提交人的进一步意见

9.1 2013年9月9日,提交人重申了他的诉称,并质疑国内当局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

9.2 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没有具体说明提到他先前被定罪遵循了什么法律。他重申他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提出的诉称。

9.3 他补充说,日记最先提交法院是作为他的私人日记。它包含了他的个人资料,按照法律不能被视为共同财产。

9.4 提交人声称,他仍无法查阅被终止的与出售公寓有关的刑事调查的所有材料,他因此被剥夺了上诉的权利。

9.5 他认为,缔约国没有处理他关于阿拉木图市警察局调查部门负责人施加威胁的诉称。

缔约国的进一步意见

10.1 2013年11月27日,缔约国重申其以前的呈文。

10.2 它补充说,2012年11月4日的决定拒绝对指称的提交人前妻绑架他儿子一事提起刑事诉讼,这个决定是依照法律作出的,因为按照《刑法典》第125条(绑架),一个人的自愿迁移不构成犯罪。仅仅违背另一家长或参与孩子抚养的亲戚的意愿而带走孩子,也不能构成绑架。

10.3 缔约国认为,应宣布提交人的来文不可受理和毫无根据。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11.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诉称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11.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认,同一事项未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11.3 委员会注意到,据指称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的行为,即关于提交人前妻2007年出售公寓的民事诉讼,发生在2009年9月30日《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前。委员会注意到,基于属时原则,它不可审查发生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前的据称违反《公约》的行为,除非违反行为在该日期之后继续,或继续产生影响,而这些影响本身就构成对《公约》的违反,或者是对先前的违反事项的肯定。 有鉴于此,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诉称,即关于出售公寓的民事诉讼不公平,因为依据的是不可受理的证据,并由不称职和有偏见的法院审理。但是,委员会还注意到,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前,所谓的国内诉讼程序已经结束,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基于属时原则,认定它们不可受理。

1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由于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和缺乏证据,应宣布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条第(1)款提出的其余诉称不可受理。

11.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有关2010年2月12日拒绝对其前妻出售公寓以及案件卷宗材料失踪提起刑事诉讼的诉称。委员会也注意到提交人关于延迟准许他查阅案件卷宗,以阻止他对2010年2月12日的决定提出上诉的诉称。委员会首先回顾,一般应由缔约国的法院来对某一具体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评价。只有在能够确定这一评价显然是任意的或相当于司法不公,或者法院没有履行其独立和公正的义务时,委员会才可以进行干预。根据卷宗里现有的资料,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提交人未能证明,缔约国的法院和当局在发布多项决定时,以任意的方式评价它们面前的证据,或它们的决定相当于司法不公。其次,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证据证实他关于国家当局阻止他及时查阅案件卷宗和对2010年2月12日决定提出上诉的指称。缔约国对这些指称予以否认,委员会断定,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提出的诉称没有充分的证据,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11.6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七条提出的关于法院使用他的日记,以在涉及他和他前妻的民事诉讼中获得他的笔迹样本的诉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质疑检察官2009年11月18日拒绝对日记被盗提出刑事诉讼的决定。它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观点,即他没有质疑这一决定,是因为没有向他提供这个决定的副本。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并未争辩说未及时通知他该决定的内容,因此如果他愿意,他本来是可以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诉的。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提交人与其前妻2008年1月21日在法院达成的友好和解的条件,提交人撤回了他与日记有关的诉称,且日记在同一天退还给他。委员会还注意的,虽然提交人反对日记是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但他并不否认他的前妻和他自己都在其中输入了笔记,因此该日记并不仅仅包含他自己的私人资料。此外,该日记是法院为确定提交人签名的真实性而送交专家审查的文件之一,且案件卷宗中并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该信息被用于干扰提交人私人生活的任何其他目的。因此,委员会认为,为可否受理的目的,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七条提出的诉称没有充分证据,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11.7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他的前妻违反《公约》第二十三条第2款和第二十四条绑架他的生于1988年的儿子的诉称。委员会首先注意到,提交人最早是在2006年通知警方,指称其1988年出生的儿子被绑架,那时他的儿子已经达到成人年龄,而且提交人要求就此提起刑事诉讼是在2009年。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认为,他直到2006年出狱,才意识到他的儿子已经离开哈萨克斯坦。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没有具体说明在1998年他的前妻从法国返回后,他是否与儿子保持联系以及多久联系一次。卷宗里的材料表明,提交人自1999年以来就没有见过他的儿子,他只在2001年寻求过与儿子联系,但他的前妻拒绝让他和儿子见面。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并没有声称自己不知道他的前妻和她的新丈夫于1999年离开去法国,也没有解释他为什么没有考虑到他的儿子和她一起走的可能性。

11.8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并没有质疑1997年他与前妻协议离婚后缔结的协议的条件,根据这个协议,她对儿子拥有监护权,儿子将与她一起住在公寓内,作为回报,她不要求扶养费,而提交人将拥有那辆汽车。委员会也注意到Medeu地区警察局2012年11月4日的决定,在这个决定中,它因为没有犯罪事实,拒绝就指称的绑架提交人儿子一事提起刑事诉讼。这个决定背后的理由是,提交人的儿子已经和他母亲一起离开哈萨克斯坦,随后结婚并获得了法国公民身份。委员会还注意到,检察官办公室支持这个决定,提交人对此也未提出质疑。委员会注意到,其面前的材料中没有任何材料显示提交人的儿子被他母亲带走违背了他的自由意志和利益,或者他需要缔约国当局的保护,或他的父亲在此事中充分代表他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并根据卷宗里的材料,委员会认为,为可否受理的目的,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三条第2款和第二十四条提出的诉称没有充分证据,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11.9 最后,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与第二条第1款一并解读)提出的诉称,即他是警察歧视行为的受害者,他们因为他的犯罪记录,没有妥善调查他关于欺诈的指控。委员会也注意到提交人投诉调查部门负责人施加指称的威胁,提交人认为这是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关于缔约国在关于本来文的意见中提到对提交人的定罪。在卷宗里没有任何其他资料或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为可否受理的目的,这些诉称没有充分的证据,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它们不可受理。

12. 委员会因此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二条,来文不可受理;

(b)本决定应递送缔约国和来文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