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GEO/CO/6-8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June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格鲁吉亚第六至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16年5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2432和2433次会议(CERD/C/SR.2432和2433)上审议了格鲁吉亚提交的第六至第八次定期报告(CERD/C/GEO/6-8)。在2016年5月11日举行的第2444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提交的第六至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其中包括对委员会在先前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关切问题的答复。委员会还欢迎它与该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开放和建设性对话以及缔约国对委员会成员在对话期间所提问题的回应和补充答复。

3.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304/Add.120,第3段;CERD/C/GEO/CO/3,第4段;CERD/C/GEO/CO/4-5,第8段)并承认,缔约国独立以来面临种族和政治冲突。委员会还回顾,格鲁吉亚阿布哈兹和南奥塞梯仍在缔约国的有效控制之外,因此,缔约国无法行使管辖权,以在这些地区履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下列立法和政策措施:

在2014年5月通过了《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该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公约》第一条第1款所述理由;

2012年3月修订了《刑法》第53条,其中规定,《刑法》下的罪行,如果是因种族、肤色、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出生或社会地位和其他理由实施的,应被视为严重情节;

2014年3月通过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地位法》;

通过了《2014-2020年国家人权战略》及相关《2016-2017年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

通过了《公民平等和一体化战略》及相关《2015-2020年行动计划》。

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加入了以下国际人权文书:

2011年12月23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2014年7月1日:《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C.关切和建议

实施反歧视立法

6. 委员会欢迎2014年5月通过了反歧视法并指定了格鲁吉亚公设辩护人作为负责实施该法律的促进平等机构,但它对援引其条款的法律案件数目较少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注意到,与公共机构不同的是,私营单位和个人没有义务根据法律第8条向公设辩护人提供有关资料,这可能会削弱公设辩护人有效审查私营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歧视案件的能力(第一条和第六条)。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公众以及特别面临被歧视的群体例如罗姆人、非公民、在民族、种族和人种宗教少数群体对新的反歧视法律中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认识;

通过一项全面和连贯政策,以促进有效实施和执行该法律,包括通过确保警察、检察官、法官和司法系统专业人员得到关于应用禁止种族歧视的法律的系统和持续培训;

继续与格鲁吉亚公设辩护人合作,通过作出有关修订,包括规定私人实体和个人有义务提供信息,以改善反歧视法的实际实施情况。

种族主义仇恨演说和仇恨罪行

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发生了对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身体袭击,政府官员和政党代表发表仇外和歧视性言论,在媒体和互联网上种族仇恨言论以及缺乏对此种行为的完全调查和对肇事者进行起诉。此外,委员会欢迎2012年3月对《刑法》第53条的修订,该修订将种族主义动机作为任何刑事罪行的加重情节,但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法庭缺乏对这些修正案的有效实施(第四、六和七条)。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彻底调查所有种族主义仇恨罪行,并在司法程序之初就考虑种族主义动机,起诉肇事者并施以适当处罚,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和适当赔偿;

确保禁止种族仇恨言论的条款符合《公约》第四条,这些条款明确禁止以下罪行:(一)所有传播基于种族优越感或仇恨的行为;(二)煽动种族歧视的行为;(三)煽动针对任何种族或另一肤色或族裔血统群体的暴力行为。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仇恨言论的第35(2013)号一般性建议,其中强调指出,对种族主义言论定罪应仅限于最严重的情况,对不太严重的案件应通过刑法之外的其他手段处理;

在公众和容易遭受种族歧视的群体中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使其了解,有处罚种族动机行为的刑法规定,并鼓励此类行为受害人投诉;

在教学、教育、文化和信息等领域采取适当措施,以消除偏见以及不容忍与种族主义的其他根本原因。

分类数据

10.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关切:缺乏关于缔约国中种族和族裔少数群体、非公民,包括人口较少的群体(如Kists人、库尔德人、犹太人、希腊人和亚述人(见CERD/C/GEO/CO/4-5,第19段)),以及非洲人后裔和非洲原籍人等处境问题的分类数据。它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种机制,系统地收集和监测关于司法机构在民事和刑事程序下审议的种族歧视案件的数据(第二条)。

11. 忆及关于缔约国报告人口构成情况的第4号(1973年)一般性建议和先前结论性意见以及经修订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第10至12段,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收集并向委员会提供关于人口构成情况的可靠的、最新的、全面统计数据,以及社会经济指标,按族裔、性别、年龄、宗教和其他有关因素分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种族歧视案件中的申诉、调查、检控和定罪情况数据收集系统,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种资料。

民族或种族少数群体

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少数民族群体的处境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了“1+4”配额方案和公民平等和一体化战略及其相应的行动计划,但它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民族或族裔少数群体对格鲁吉亚作为第二语言的认识水平较低,这妨碍他们融入社会和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决策职位(尤其是在中央政府一级)的代表度,以及他们获得教育和就业的机会;

在民族或族裔少数群体居住的偏远地区,例如潘基西山谷,青年,包括女童的教育和就业机会有限,这使他们容易受到激进主义伤害并被恐怖主义集团招募;

为民族或族裔少数群体制定的有关和适当媒体方案有限(第二条和第五条)。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旨在改善民族或族裔少数群体处境的战略和行动计划,包含具体目标和指标,以衡量进展和影响;

采取一个全面方法,消除民族或族裔少数群体面临的语言障碍,包括通过确保在各级教育中有足够的数量的合格双语教师;

采取具体措施,增加民族和族裔少数群体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在决策职务中的代表度,并确保为选区设立新的边界不对民族或族裔少数群体的代表性产生负面影响;

加紧努力,以确保农村地区例如潘基西山谷族裔少数群体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在获得教育和就业方面;

采取进一步措施,增加民族和族裔少数群体用自己的语言可获得的信息和媒体内容的相关性和质量。

罗姆人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登记罗姆人来源和增加罗姆人儿童入学率所作的努力,但它仍感到关切的是,许多罗姆人没有身份证件,罗姆人儿童的入学率仍然很低,尤其是小学以上。它还感到关切的是:

罗姆人社区边缘化,其成员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不稳定;

在街头生活和谋生的罗姆人儿童;缺乏战略性措施处理这种情况;

罗姆人社区的童婚和/或强迫婚姻(第二条和第五条)。

15. 忆及针对罗姆人的歧视问题的第27号(2000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向罗姆人社区所有成员提供身份证件,包括通过采取特别措施,同时考虑到委员会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特别措施的意义和范围;

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罗姆人儿童在所有教育阶段入学并保持就学,并采取具体和有时间约束的措施,以保护在街头生活和工作的儿童,并确保他们的康复和社会融入;

采取全面措施,以改善罗姆人社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特别是在就业、社会服务、医疗保健和适当住房方面;

确保在实践中有效实施禁止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包括通过提高罗姆人社区对童婚和/或强迫婚姻的认识,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康复和咨询服务。

被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于1944年递解出境的人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遣返1944年被前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从格鲁吉亚强迫迁离的人(其中包括梅斯赫特土耳其人)所采取的步骤,但它同时注意到,没有一项具体的战略和行动计划,它重申了先前关切:仅有一小部分人被授予遣返地位。它还对阻碍获得公民资格进程的行政和官僚障碍,包括要求出示放弃外国国籍的证据表示关切(第二条和第五条)。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遣返1944年被从缔约国领土上强行迁离者特别是梅斯赫特土耳其人的进程,而不施加不适当的行政限制,包括在放弃外国国籍方面。它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已被遣返的人有机会获得教育、就业、保健和社会援助。

劳动督察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6年劳动监察局被废除,不再有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就业中的种族歧视案件(第五条)。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设立劳动监察局,不仅负责执行职业安全和卫生条款,而且调查就业中的种族歧视案件。

寻求庇护者

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同时它感到关切的是,在确保公平和有效庇护程序方面,存在剩余障碍,包括在没有适当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庇护,以及在关于国际保护问题的当前法律草案中以扩展理由拒绝国际保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14年9月实行了一种新的签证制度,由于经济障碍,该制度可能阻碍寻求庇护者使用缔约国的庇护程序(第二条和第六条)。

21. 委员会回顾关于《公约》第五条(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第22号(1996年)一般性建议,它建议缔约国:

确保关于国际保护问题的法律草案符合国际义务,并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指导;

确保需要国际保护的所有人可免费使用公正和有效的庇护程序;

确保不给予庇护的决定,包括在国家安全关切的基础上,应有适当理由并通知有关个人。

无国籍人

22.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无国籍人在获得国籍方面继续面临障碍,包括在缔约国出生的儿童(第二条和第五条)。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无国籍风险并确保所有无国籍人,包括在缔约国出生但有可能沦为无国籍人的儿童,获得国籍而不施加不应有的行政障碍。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24. 考虑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对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社区有直接相关性的某些条约条款,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来文程序任择议定书》。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25. 根据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问题的第33号(2009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在按照国内法律实施《公约》时,缔约国落实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结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行动计划和在国家层面为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采取的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26. 根据大会第68/237号决议(在该决议中,大会宣布了2015-2024年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方案)和关于执行十年活动方案问题的大会第69/16号决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和执行一个适当的措施和政策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在该框架内采取的具体措施的信息,考虑到关于对非洲后裔人的种族歧视问题的第34号建议(2011年)。

与民间社会磋商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和在对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后续行动时,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尤其是与消除种族歧视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磋商。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第14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由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

共同核心文件

2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各人权条约机构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提交国际人权条约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报告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提交一份更新的核心文件(最后一次提交是1999年)。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的42,400字限制。

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30.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落实上文第7段(执行反歧视立法)和23段(无国籍人)所载建议的情况。

特别重要的段落

31. 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1段(分列数据)、第15段(罗姆人)、第17段(被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于1944年递解出境的人)和第21段(寻求庇护者)所载建议的特别重要性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介绍为实施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信息传播

32. 委员会建议,在提交报告时,缔约国应向公众及时提供这些报告,同样,委员会关于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也应酌情以官方和其它通用语言公布。

编写下一次报告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20年7月2日前提交第九次和第十次合并定期报告,作为一份单独文件,考虑到委员会在第七十一届会议期间通过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并处理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所有问题。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遵守为此类文件规定的21,200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