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MRT/CO/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4 Sept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毛里塔尼亚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8年7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1656和第1659次会议(见CAT/C/SR.1656和CAT/C/SR.1659)上审议了毛里塔尼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MRT/2),并在2018年8月6日举行的第167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表示注意到毛里塔尼亚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就问题清单作出答复(CAT/C/MRT/Q/2/Add.1)。

3. 委员会对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并对缔约国就报告审议期间提出的问题和关切作出答复表示欢迎。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措施,包括:

(a)关于打击酷刑问题的2015年第2015-033号法。该法将酷刑规定为一项无须遵守任何诉讼时效的单列罪行,其中含有与《公约》相符的酷刑定义;

(b)设立国家防范酷刑机制的2015年第2015-034号法;

(c)关于法律援助问题的2015年第2015-030号法和规定法律援助办公室组成问题的2017年第171-2017号令;

(d)将奴役规定为刑事犯罪并宣布奴役属于危害人类罪的2015年第2015-031号法,以及设立全国反奴役作法和遗毒日的2016年第2016-077号法令;

(e)规定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组成、编制和运转问题的2017年第2017-016号法;

(f)通过《儿童保护通则》的2018年第2018-024法。该法禁止体罚儿童和女性生殖器残割。

5. 委员会还对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其他举措表示欢迎,包括:

(a)于2014年通过了一项有关性别暴力问题的2014-2018年国家行动计划;

(b)于2014年通过了根除奴隶制遗毒和当代形式奴役的路线图;

(c)于2016年在比尔莫格兰建造了监狱,并于2017年建造了女子监狱。

6. 委员会表示感谢缔约国与人权理事会各项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加强合作。委员会还欣喜地注意到,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赤贫和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在缔约国境内开展了访问活动。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与后续程序有关的待决问题

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上一份结论性意见(CAT/C/MRT/CO/1)当中提出的一些采取后续行动的建议尚未落实,具体有:废除因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或威胁国家安全而遭警方拘留者可最多拘留15日并续延两次的规定;加强为被拘留人员提供的法律保障(第10(c)段);改善缔约国所有监狱的拘押条件(第22(a)和第22(b)段);起诉和惩处酷刑和虐待行为实施者的义务(第18(a)段)(见下文第9、第15和第19段)。

基本法律保障

8. 尽管新颁布的关于打击酷刑问题的法律(第2015-033号法)确保自剥夺自由之初即提供所有的基本保障,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法的规定很少适用(如果还会适用的话),因为毛里塔尼亚的法官会优先考虑《刑事诉讼法》涉及监禁制度的规定,以及关于恐怖主义、腐败和毒品的法律。正因如此,因此类法律所涵盖罪行遭逮捕者可能会被警方长时间关押――涉恐案件中最多可总共关押45天,不带到法官面前受审,也没有机会接触律师。委员会认为,此种制度使被告易于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高风险。此外,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一) 经授权可续延一次的普通案件48小时警方拘留时限往往会被延长,因为非工作日不计入最长拘留时限;(二) 没有针对警方拘留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渠道;以及(三) 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才会保障自剥夺自由一刻起即可接触律师,否则,会自当事人面见法官之时起,为其指派一名由法庭指定的辩护律师――不过,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会作出此种安排。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接触律师权因律师人数非常有限且又集中在首都而面临阻碍。关于被拘留人员是否有机会接受体检的问题,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拘留人员在收监之际被剥夺了接触医生的权利;有些情况中,体检过程中有看守在场。委员会还对收到报告称登记册未能妥善填写且有时是事后填写感到关切,但与此同时也注意到缔约国有计划用计算机处理警方维护的登记册(第2条)。

9.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在立法层面采取必要措施,以:

(a)修订《刑事诉讼法》,以及反恐、腐败和毒品相关法律中与反酷刑问题的第2015-033号法和关于基本保障的国际标准存在冲突的条款,加强有关反酷刑法的培训和宣传活动,以便按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见A/HRC/34/54/Add.1,第117(c)段),使司法系统的专业人员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了解并理解立法方面的最新动态;

(b)确保无论被拘留人员面临何种指控、身处何种社会境况或是持有哪国国籍,警方拘留的最长时限均不得超过48小时,其中包括非工作日在内;确保在有切实证据充分证明情况特殊的情况下,拘留时限可续延一次;警方拘留结束之际,必须带被拘留人员面见法官,且被拘留人员必须能够在相关程序的任何阶段对拘留的合法性或必要性提出异议;

(c)保障所有被拘留人员无论面临何种指控、身处何种社会境况或是持有哪国国籍,均能自被剥夺自由之初即享有关于打击酷刑问题的第2015-033号法提供的基本法律保障,尤其是有权:(一) 立即以其能够理解的语言被告知逮捕原因、所受指控和所享有的权利;(二) 立即且在保密情况下接触独立律师,尤其是在警方审讯过程中以及整个诉讼程序中,或是获得法律援助;(三)要求并无条件获准在完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体检,体检应在其抵达警察局或拘留所之际由具备合格资质的医务人员立即进行;在其要求之下接触自己选择的独立医生;(四) 告知一名家庭成员或其选择的任何其他人被剥夺自由的消息;以及(五) 立即将其被逮捕的信息登入拘留场所的登记册,记下打击酷刑法第4条要求的信息和向任何具备权限的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还要在由计算机处理的中央登记册中输入相关信息;

(d)保证医务人员可在完全保密且无遭报复风险的情况下,将任何酷刑或虐待迹象报告给一个独立的调查机构。缔约国应汇编通过这一机制发现的案件数量相关统计数据,以及此类案件相关调查结果的详细信息;

(e)提供必要的资源,以确保所有地区的所有贫困人员在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均能获得法律援助,无论其可能面临何种刑罚,也无论其持有哪国国籍(见A/HRC/34/54/Add.1,第119(c)段);

(f)系统地确认国家官员在实践当中遵照执行一切法律保障并严格填写登记册;对任何违反规定的情况进行惩处。

反恐与隔离拘押或非正式拘押场所拘押

10. 委员会回顾其此前提出的建议(见CAT/C/MRT/CO/1, 第10段),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打击恐怖主义问题的第2010-035号法尚未按照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的评估建议(见CAT/C/MRT/2, 第22段)予以修订,纠正对恐怖主义行为定义模糊不清的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可靠报告称,涉恐嫌疑人往往会遭到逮捕,被隔离关押在非正式拘押场所,并遭到刑讯逼供。尽管缔约国否认本国存在非正式拘押场所,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毛里塔尼亚期间,曾被拒之于一个此类设施之外。委员会注意到努瓦克肖特第四区警察局展开的调查,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明确说明,除上述案件中展开了调查外,是否针对据推测使用了非正式拘押场所的指称自动启动调查。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尽管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已形成意见,但缔约国仍继续否认参议员Mohamed OuldGhadde所遭受的拘押具有任意性(第2、第11和第12条)。

11.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在立法层面采取必要措施,以:

(a)终止隔离拘押做法,并确保不将任何人关押在秘密的或非正式的拘押场所。缔约国应确保检察官立即对反恐法之下实施的所有拘押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尽快对被拘押人员提起正式指控并进行审判,并对不予正式指控者立即释放。若拘押具备合理理由,应对被拘押人员正式批捕入狱,将其关押在正式的拘押场所,并向其提供第2015-033号法认可的基本法律保障;

(b)针对是否存在非正式拘押场所的问题,以及有关隔离拘押的指称自动展开调查,查明责任人并将其绳之以法,并向受害人提供补救,包括参议员Mohamed OuldGhadde在内(见A/HRC/WGAD/2018/33,第63和第64段);

(c)确保与打击恐怖主义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均完全符合《公约》和国际标准。

逮捕和拘留期间施以酷刑和虐待

12. 尽管缔约国在书面答复中辩称,有关警察和宪兵实施酷刑的报告没有根据,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从可靠来源以及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之处得到的信息印证了以下情况:酷刑依然是上述部门普遍采取的一种做法,尤其是在逮捕、警方拘留和移交过程中,无论据称犯下的罪行是何种性质;在恐怖主义罪行情境中,酷刑的实施具有系统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尽管情况已有了一些改善,但调查人员无法开展彻底的调查,往往会诉诸于虐待逼供。委员会还注意到,有信息显示,由于检察官和调查法官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警方拘留场所进行定期监测,实践当中受害人很少能接触到检察官和调查法官(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1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由最高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强调酷刑禁令具有绝对性质,任何(一)实施此类行为者;(二)下令实施此类行为者;(三) 为实施此类行为充当帮凶者;或是(四) 默许实施此类行为者,均将追究其个人的法律责任;

(b)在所有警方拘留场所安装并确保使用视频监控设备,除非可能会使被拘留人员的隐私权或是在保密情况下与律师或医生进行交流的权利遭到侵犯。此类录像应保存在安全的设施当中,由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并向调查人员、被拘留人员及其律师提供;

(c)改进刑事调查方法,终止以口供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证据类型的做法;

(d)增加检察官和调查法官察访剥夺自由场所的频次,以确保每一个要求面见检察官和调查法官的被拘留人员均能如愿。

施加酷刑和虐待的行为有罪不罚与调查的独立性问题

14. 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有可靠来源的一致信息谴责对酷刑指称不予跟进的情况,即便酷刑行为证据确凿和/或已公开报道的情况也不予跟进。缔约国承认,对AbdellahiMatallaSaleck和Mousa Bilal Biram向某刑事法庭提出的遭受酷刑指称未予跟进――该法庭仅仅是下达了一项宣布自己不具备司法管辖权的裁定。委员会回顾此前提出的建议(CAT/C/MRT/CO/1, 第15段),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共和国总统主持最高司法会议,因而可干预司法事务,尤其是在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公约》的情况当中。有鉴于上述信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只报告了三项有关酷刑的投诉,且未就相关调查的内容提供更多信息;缔约国只报告了一个定罪的情况,即八名国民警卫队成员于2012年被定罪的情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就检察官依据职责或是根据医生报告的信息启动的调查数量提供统计信息(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15. 委员会重申此前提出的建议(见CAT/C/MRT/CO/1,第18和第26段),请缔约国说明检察人员依据职责或是根据医生提供的信息针对酷刑指称启动的调查数量。缔约国应采取必要举措:

(a)确保由一个独立的机构针对举报的所有施加酷刑或虐待行为立即展开公正的调查;确保调查人员与涉嫌施加酷刑或虐待者之间不存在任何机构间或上下级关系;确保由法庭对涉嫌施加酷刑或虐待者进行应有的审判,若罪名成立,处以与其所实施行为相称的惩处;

(b)确保凡存在合理理由认为实施了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均会启动调查;

(c)确保涉嫌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者立即解职,且在调查期间一直解职,尤其是在其有可能进一步实施涉嫌实施的行为、寻求对假定受害人实施报复或是妨碍调查的情况下;

(d)在所有警方拘留场所和监狱设立一个独立、有效、保密且易于利用的投诉机制,并确保实践当中投诉人和受害人均能得到保护,免遭任何形式的报复(见A/HRC/34/54/Add.1,第118 (j)段);

(e)保障司法系统完全独立,确保司法系统的运转不像上一份结论性意见当中所提到的那样,受到行政部门的任何压力或干预(见CAT/C/MRT/CO/1,第15段)。

刑讯逼供不得采信

16. 鉴于多个信息源提到有关逼供的指称,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仅举出了两个以刑讯逼供为由驳回证据的案例(案件号101/2016和RP 512/2006)。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检察官和法官不愿针对有关酷刑和虐待的指称展开调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鉴于缔约国只有一位法医,可证实此类指称的法医专业力量不足(第15条)。

17. 缔约国应采取切实举措,确保实践当中依法裁定酷刑或虐待之下获得的证据不予采信。有鉴于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

(a)在司法程序的所有阶段,当有人指称供词系以酷刑或虐待手段获得时,即刻针对相关指称启动彻底的调查,并对假定受害人进行法医体检;

(b)开发医疗和法医方面的能力和设施;

(c)将逼供的国家官员绳之以法;

(d)就供词可否采信的核查方式,以及在提出酷刑指称时必须进行公开调查等问题,对法官进行培训;对在司法程序中不采取必要措施者施以惩处。

拘押条件

18. 委员会回顾其此前提出的建议(见CAT/C/MRT/CO/1, 第22段),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18个拘押中心中有7个依然过度拥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在推广替代措施方面取得了进展,但遭审前拘押者人数依然众多(38%),且案件改判的比例很低――仅有8.7%,使过度拥挤问题更加严重。尽管当局已将既决犯转押至空间更大的阿莱格、努瓦迪布和比尔莫格兰监狱,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距离遥远、交通不便,囚犯的家人无法前往上述监狱。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计划建造和翻修监狱,但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据国家防范酷刑机制称,有11个拘押中心是由住宅改建为监狱,在卫生设施、安全、清洁和卫生方面存在着很多缺陷。据缔约国称,设施的不适宜性还使其难以将既决犯与审前拘押人员分押,难以将良心犯与普通囚犯分押,也难以将儿童与成人分押,女子监狱尤其如此。尽管近年间有了一些改善,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生活条件和卫生条件不健康、食物质量差、在获得水和家人探监方面受限(包括作为一种集体惩罚形式施加限制),且放风、受教育、接受职业培训和工作的机会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获得医疗保健的机会有限,诸如Ahmed Ould El Hadrami这种身犯重病的囚犯情况尤其如此;未能将患有传染病的囚犯隔离;缺少牙科或精神疾病的治疗(第2、第11和第16条)。

19.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大力度,努力使本国的拘押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尤其要:

(a)按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更多地利用诸如假释等调整刑期措施和替代性的非监禁惩处手段,从而减轻监狱的过度拥挤问题(见A/HRC/34/54/Add.1,第118 (b)段);

(b)采取包括向法官提供培训在内的必要措施,以推动更广泛地采用审前拘押的替代办法,并对上述必要措施的影响进行监测,以期确保审前拘押系基于必要性标准且虑及个人情况,仅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实施,且仅会在有限的时期内实施;

(c)保障只要监狱容量许可,即将被拘押人员关押在离家最近的设施当中;

(d)继续落实改善监狱基础设施的计划,确保适足的卫生设施和卫生条件、食物以及获得饮用水的机会,还应确保监狱设施配备供被拘押人员锻炼的条件(见A/HRC/34/54/Add.1,第118 (i)段);

(e)禁止集体惩罚做法,尤其是以对获得饮用水和与家人联系的机会施加限制的形式进行的集体惩罚;

(f)保障将审前拘押人员和既决犯严格分押,将儿童和成人严格分押,并确保他们能获得适当的待遇;

(g)与公共健康服务部门合作,确保监狱健康服务部门拥有数量充足的合格的健康工作者,尤其要确保向身患重病或传染病的囚犯提供妥善的护理,确保囚犯可以接受精神病和牙科医生的治疗,也可以使用适当的设备和药品;

(h)改善囚犯接受教育、接受职业培训和工作的机会,以支持其重返社会。

监狱里的死亡情况和虐待指称

20. 尽管审议所涉时期内被拘押人员中的死亡和暴力事件已有所减少,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存在着关于有人在可疑情况下死亡的指称,例如Mohamed OuldBrahimMaatalla在被警方逮捕后死于心脏病的情况。委员会还对以下指称感到关切:由于缺少法医,拘押期间死亡情况中未进行尸检;监狱中存在虐待现象,转押过程中对囚犯使用手铐和造成痛苦的镣铐;经常采用体腔搜查的做法(第2、第11、第12、第13和第16条)。

21.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举措,以:

(a)确保所有据称发生的暴力行为、致死和虐待情况均立即成为彻底、公正调查的事由,包括在致死事件中按照《关于或属非法致死事件调查的明尼苏达规程》进行独立的法医检查;确保将责任人绳之以法,若罪名成立,施以应有的惩处;确保受害人或其家属获得适当的补救;

(b)在手铐被视为必不可少、无其他形式的控制手段可用的情况下,确保手铐不会铐得过紧,也不会超过必要时间使用;

(c)争取以使用金属探测器取代搜身;在搜身绝对必要的情况下,争取对该手段的采用情况进行密切监测,并按照《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50至第53条和第60条的规定,确保只由与囚犯同性的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搜身,并确保搜身不会有辱囚犯的人格。

管教制度

2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信息显示:单独监禁的决定由监狱长作出;单独监禁每天可施行23小时,最多可连续施行15天;若出于管教目的有必要施以更严厉的惩罚,期限可延长为60天。委员会还对有关信息感到关切,称负责监狱安保问题的准军事机构国民警卫队据报道在施加管教措施方面拥有完全的酌处权。委员会还希望对由在国民警卫队警员指示下行事的“庭院长”进行的自我管理制度表示关切。在该制度下,某些囚犯控制着获得服务的渠道,也控制着其他囚犯的生活条件。不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计划在监狱管理局内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狱看守部门(第11和第16条)。

23.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与管教制度有关的做法符合国际标准,尤其是符合《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36至第46条。缔约国尤其应当:

(a)确保单独监禁仅作为一项最后手段施行,施行时间尽可能短,且绝不会连续施行15天以上;确保单独监禁须符合严格的监控条件,且须进行司法审查;

(b)保证在针对囚犯采取的管教程序中,始终尊重囚犯的正常程序权;按照上一份结论性意见当中所述,设立一个具备权限的独立机构,负责对管教决定进行复核(见CAT/C/MRT/CO/1,第15 (d)段);

(c)尽快设立一个具有民事机构地位的专司监狱服务的部门;与此同时,对监狱内的自我管理情况进行调查,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并确保囚犯们得到平等的待遇;

(d)确保任何不遵守上述规则的官员均会成为适当的刑事和/或纪律处分的对象。

针对“未解决的人道主义问题”期间所发生事件实行的大赦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大意是已经签署一项谅解备忘录,对“未解决的人道主义问题”期间遇害的军官遗孀作出赔偿。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一次纪念活动中承认国家负有责任。但是,委员会的确认为以下情况令人关切,尽管委员会已在上一份结论性意见中提出建议(见CAT/C/MRT/CO/1, 第19段),但缔约国不打算修订第92-93号《大赦法》,对有关上述时期实施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称展开调查,使受害人及其家属获得补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受害人、他们的家属和人权维护者在试图就上述时期发生的暴力事件举行纪念活动时遭到报复(第2、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25. 委员会回顾此前提出的建议(见CAT/C/MRT/CO/1,第19段),吁请缔约国:

(a)修订第92-93号《大赦法》,撤销针对“未解决的人道主义问题”期间的酷刑或虐待行为实行的任何大赦,或针对任何其他罪行实行的大赦,以方便进行调查和起诉,并使所有受害人及其家属有机会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和尽可能全面的康复;

(b)确保对受害人、其家人以及代表其行事的其他人的保护,避免因行使获得补救的合法权利而遭到任何报复。

恐吓行为、任意拘留,以及人权维护者与委员会合作的障碍

26. 尽管缔约国坚称人权维护者“不受任何恐吓、骚扰或任意拘留”(见CAT/C/ MRT/Q/2/Add.1, 第55段),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对人权维护者和博主实施恐吓和威胁的报告,但却没有展开调查,例如MekfoulaBrahim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包括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提供的信息在内的可靠报告称,大量的人权维护者,其中主要是反奴役活动人士,遭到任意逮捕,有时甚至要遭受酷刑,随后因语焉不详的指控而遭到起诉,例如“复兴废除死刑运动倡议”13名成员的情况。委员会认为,一个令人关切的原因是,其中一些人尽管已服满刑期,却依然出于安全原因而遭到无限期的行政拘留,没有将拘留地点告知其家人的可能性,例如Mohamed Mkhaïtir的情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显示,在委员会审议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当局以检查签证为借口,拘留了5位有意与委员会合作的人权维护者(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27. 缔约国应:

(a)不以非常含糊的罪名,逮捕和起诉从事合法活动的人权维护者;

(b)按照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建议(A/HRC/WGAD/2017/90、A/HRC/WGAD/2017/35和A/HRC/WGAD/2016/36),无条件释放遭任意拘留的所有人权维护者,包括Mohamed Mkhaïtir在内,并为受害人提供适当的补救;

(c)确保尽快对包括MekfoulaBrahim在内的人权维护者实施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进行彻底、公正的调查;确保对责任人提起诉讼,并处以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符的惩处;确保受害人获得补救;

(d)保护在第二次定期报告审议期间与委员会合作的民间社会成员免遭任何可能的报复。

国家人权委员会

2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2017年7月对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法律(第2017-016号法)作出了修订,但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小组委员会于2017年11月建议将缔约国国家人权委员会降为B级,主要原因是该委员会的选拔程序缺乏透明度,且不独立于行政部门(第2条)。

29.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在立法层面采取必要措施,以:

(a)建立以绩效为基础而非以个人所代表的组织为基础的明确、透明、参与式的国家人权委员会成员选拔程序;

(b)鼓励国家人权委员会在一切情况下无一例外地作出确保尊重所有人权的决定。

国家防范酷刑机制

3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设立国家防范酷刑机制的第034/2015号法,对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在关于访问毛里塔尼亚的公开报告中提出的如下关切(见CAT/OP/MRT/2, 第29至第32段和第36段)亦感到关切:(一) 遴选委员会在选拔成员的过程中缺乏独立性,选拔过程受共和国总统监督,且国家防范酷刑机制秘书长系由部长理事会颁令任命;(二) 国家防范酷刑机制成员仅能获得现金津贴;(三) 该机制在预算方面缺乏独立性,且财政资源不足(第2和第11条)。

31.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在立法层面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见CAT/OP/MRT/2,第34、第39和第43段):

(a)国家防范酷刑机制成员系经过透明、包容、参与式的程序任命;国家防范酷刑机制可聘用自己的工作人员,包括秘书长在内;

(b)国家防范酷刑机制成员可获得适当的薪资;

(c)国家防范酷刑机制在预算方面拥有真正的独立性,且具备切实履行其任务所需的资源,包括推出一个经常对拘押场所突击访问的方案所需的资源。

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

3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审查所涉时期所有示威活动均未发生暴力事件,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驱散示威者,导致例如LamineMangane和RamdhaneOuld Mohamed遭射杀身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外国国民进行检查时过度使用武力,尤其是针对毛里塔尼亚船只上的外国渔民。尽管缔约国表示无人提起过投诉,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答复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信息说明是否已出于职责针对有关执法人员在2015年1月、2016年2月29日、2016年6月、2017年4月和2017年11月28日的示威活动以及在对外国国民进行检查过程中过度使用武力、虐待和施加酷刑的指称启动调查(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33. 缔约国应:

(a)确保针对所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示威活动中和在对外国国民进行检查时过度使用武力、施加酷刑和虐待,以及法外杀戮的指称展开立即、彻底、公正的调查;确保对责任人提起诉讼,若罪名成立,对其施以惩处;确保受害人获得补救;

(b)修订有关使用武力的法律和规章条例,使之符合国际标准;确保执法人员执行示威和移民管控行动时,在诉诸于武力前首先采用非暴力措施,并确保他们遵守合法性、必要性、适度性以及承担责任的原则;

(c)参考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加大力度就使用武力问题系统地向所有执法人员提供培训,尤其是示威和移民情境中使用武力的问题。

死刑和体罚

3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典》中的规定依然包含允许对某些罪行施以体罚,如判处“哈德”惩罚(hadd, 当众用石块砸死、鞭打和截肢)的罪行以及可处以“奇萨斯”惩罚(qisas)和血金赔偿(“迪亚”,diya)的罪行。可处以“哈德”惩罚的罪行当中有一些无诉讼时效。处以“奇萨斯”惩罚和血金赔偿,系指在暴力侵害个人身体完整性的情况中采用以牙还牙原则,惩罚还是饶恕交由受害人或其家人斟酌决定,代价是支付赔偿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典》第303条规定,“合法当局根据法律下令杀人、伤人和打人时,既无罪行可言,也无行为不当可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近期出台的《刑法典》第306条修正案规定,构成叛教的行为必须处以死刑,当事人没有悔改或上诉的可能性。缔约国事实上对死刑和体罚实行暂停,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死刑和体罚长期存在于法律当中,将来有可能再度被采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显示几个被判处剥夺自由并施以体罚者已服完监狱刑期却仍然在押,原因是尚未实行体罚且尚未得到受害人的饶恕(第2和第16条)。

35. 委员会回顾其此前提出的建议(见CAT/C/MRT/CO/1,第20段),吁请缔约国:(一) 修订《刑法典》,使其符合缔约国在《公约》之下的义务,也符合其他国际标准,尤其是废除“哈德”和“奇萨斯”刑罚,以及采用血金赔偿(“迪亚”)的做法;(二) 取消已经判决的体罚,或予以改判;(三) 释放尚未执行体罚的囚犯;以及(四) 确保受害人或其遗属获得适当的补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废除死刑,将死刑改判为监禁。

补救

36. 关于打击酷刑问题的第2015-033号法规定,受害人有权获得补救,但尽管如此,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向酷刑受害人提供补救以及康复方案的信息(第14条)。

37.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缔约国执行第14条问题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促请缔约国:

(a)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获得切实的弥补和补救,包括在尚未确认酷刑和虐待实施者的情况下;

(b)对酷刑行为受害人的需求进行全面评估,并确保可随时提供专门的康复服务,可直接在该领域提供服务,也可向其他服务部门提供资金,包括由非政府组织经营的服务。

不驱回

3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政府将对庇护权法案进行审查,准备在下一届议会会议期间提交,但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该法案自2016年12月以来一直在等待批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尚未收到信息,说明该法案以及适用于无证移民的引渡和驱逐问题的法律是否承认基于遭受酷刑风险的不驱回原则。尽管缔约国称驱逐程序符合所有的程序保障,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正如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所指出的那样,有报告称缔约国据称曾对无证移民和难民进行集体驱逐,表明未遵守不驱回原则(见A/HRC/34/54/Add.1, 第37段)(第3和第11条)。

39. 缔约国应:

(a)加快通过毛里塔尼亚庇护权法案的立法程序,并确保该法案和适用于无证移民引渡和驱逐问题的法律充分体现《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驱回原则;

(b)加大力度,向所有警员和边境工作人员系统地提供关于庇护程序及必须遵守不驱回原则的培训,防止强迫驱逐移民和难民。

培训

4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举办了几次提高认识研讨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就《公约》以及与酷刑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适当、持续的培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称,没有任何医生接受过《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的相关培训(第10条)。

41. 缔约国应:

(a)继续作出努力,经常、有系统地对所有参与羁押、审讯和从事被剥夺自由者相关工作的人员,特别是警察、宪兵和国民警卫队的人员,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提供有关《公约》、打击酷刑行为的第2015-033号法及非高压审讯方法的培训;

(b)确保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均经过特殊培训,可根据《伊斯坦布尔规程》发现和记录酷刑和虐待情况;

(c)制订并适用一套用于评估《公约》和《伊斯坦布尔规程》相关教育和培训方案效果的方法。

后续程序

4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8月10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关于起诉和惩处酷刑和虐待行为实施者的义务、释放遭任意拘押的人权维护者,以及国家防范酷刑机制的建议(见第15段、第27 (b)段和第31段)的后续落实情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43.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其他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44. 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45. 委员会请缔约国依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的指示,更新其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1/Add.112)。

4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8月10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即第三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8月10日前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即由委员会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