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MRT/CO/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August 2019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毛里塔尼亚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9年7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3615次和第3616次会议(见CCPR/C/SR.3615和3616)上审议了国名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MRT/2),并在2019年7月19日举行的第363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毛里塔尼亚按时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MRT/Q/2)作出的书面答复(CCPR/C/MRT/Q/2/ Add.1)和对话后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政策和体制措施:

(a)2018年6月21日关于《儿童保护通则》的第2018-024号法,该法禁止刑事机构中的体罚和女性生殖器切割行为;

(b)2015年9月10日关于打击酷刑的第2015-033号法,该法废除并取代了2013年1月23日关于将奴役和酷刑作为危害人类罪进行处罚的第2013-011号法令,并使酷刑成为不受任何时效限制的单列罪行;

(c)2015年9月10日关于设立国家防范酷刑机制的第2015-034号法;

(d)2015年9月10日关于法律援助的第2015-030号法和2017年关于法律援助办公室组成的第171-2017号命令;

(e)2015年9月10日关于将奴役和类似奴役做法定为刑事犯罪并进行处罚的第2015-031号法,该法将奴役定为危害人类罪,并规定设立特别法庭打击这种做法;

(f)执行当代形式奴役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2014年建议的路线图,以及设立了一个负责协调、监督和后续行动的部际委员会;

(g)2014-2018年性别暴力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适用性

4.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80条,其中规定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宣传《公约》所做的努力,但重申其关切,并对缺乏关于法院援引或适用《公约》的案例的资料感到遗憾(第二条)。

5.为了确保《公约》的优先地位并充分实现其中所载的权利,缔约国应加强措施,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的认识,以确保其条款在国内法院的诉讼和审判中得到考虑。缔约国还应考虑加入《公约》的第一项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了建立个人申诉机制。

保留

6.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宪法》序言中提到伊斯兰教是唯一的法律来源,这可能导致法律条款与《公约》规定不一致。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它将维持对《公约》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第4款的保留,根据保留,这些条款仅在不影响伊斯兰教法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委员会认为,这些保留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第二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

7.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它应确保提及伊斯兰教不会妨碍《公约》在其法律秩序中的充分适用,对伊斯兰教法的解释和适用也不会妨碍《公约》所规定权利的享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撤销对《公约》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第4款的保留。

国家人权委员会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对2017年7月5日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组成、组织和运作的第2017-016号组织法进行了修订,但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在2017年11月建议将该委员会降为B级,主要是因为其遴选程序缺乏透明度,以及其实际或被认为缺乏相对于行政部门的独立性(第二条)。

9.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举措,包括采取立法措施,使国家人权委员会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缔约国尤其应确保遴选和任命委员会成员的过程清楚、透明,具有参与性,并为委员会提供充分的资源和能力以及充分的自主权,以有效执行其任务。

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在“未解决的人道主义问题”期间所发生事件后所采取措施的资料,特别是2008年至2012年期间24,536名毛里塔尼亚难民从塞内加尔自愿遣返,赔偿受害者或其受益人的努力,以及缔约国在纪念日承认责任。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计划修正1993年6月14日关于大赦的第93-23号法令,该法令阻止对在此期间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追究责任,并且不允许受害者及其受益人获得有效补救(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四条)。

1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断然处理1989年至1991年事件的人道主义后果,特别是废除第93-23号法令,以确定犯罪事实,起诉和适当惩罚责任人,并向所有受害者及其受益人给予充分赔偿。

不歧视

12.委员会注意到禁止歧视的宪法条款,以及2018年1月18日通过的关于将歧视定为刑事犯罪的第2018-023号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对出于《公约》列举的所有理由,包括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直接和间接歧视规定明确定义和刑事定罪。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可能导致对该法许多条款的解读会限制享有某些权利和自由,并延续歧视性做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特定少数群体因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受到歧视和污名化,并感到遗憾的是,同性成年人之间自愿同意的性活动仍然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308条,可处以死刑(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

13.缔约国应修订第2018-023号法,使其完全符合《公约》,为此应纳入对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定义,包括私人领域的歧视,该定义应包含《公约》列举的歧视理由的详尽清单,并涵盖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它还应确保该法为针对任何类型的歧视的有效民事和行政补救措施提供充分保障。此外,缔约国应废除《刑法》第308条,从而取消对同性成人之间自愿同意的性关系的刑事定罪,并释放目前根据该条被拘留的所有人。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仍然关切的是,传统社会结构和文化偏见持续存在,继续助长种族歧视,并使哈拉廷人和非洲黑人(Halpular、索宁克和沃洛夫)社群边缘化,特别是在获得教育、就业、住房、保健、社会服务、土地和自然资源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这些社区在政治和公共事务中的代表性仍然非常有限,包括在公共行政、军队和警察的领导和决策职位、国家一级的民选职位,以及私营部门和媒体中(第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15.缔约国应当:

(a)确保有效执行反对种族歧视的现有立法规定,并提高公众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对这些规定的认识;

(b)采取行动,提高非洲黑人和哈拉廷人社群在政治和公共事务所有领域的代表性,包括在行政机构、公共管理、军队、警察、私营部门和媒体中的民选职位和决策职位中;缔约国还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统计数据;

(c)加紧实施针对非洲黑人和哈拉廷人社群的特别措施,以促进他们充分融入社会,特别是在获得教育、就业、住房、卫生保健、土地和自然资源方面。

性别平等和对妇女的歧视

16.委员会欢迎通过《性别平等主流化国家战略》,并欢迎缔约国努力确保提高妇女在政治和公共事务中的代表性。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尽管做出了这些努力,妇女,特别是哈拉廷人和非洲黑人妇女的代表性仍然不足,尤其是在司法、外交和高级公职部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许多歧视妇女的规定仍然有效,特别是2001年《个人身份法》和1961年《国籍法》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17.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在实践中并在合理的时间框架内,提高妇女,特别是哈拉廷人和非洲黑人妇女在政治和公共事务中的代表性,特别是在司法、外交和高级公职中的代表性。它还应修订《个人地位法》和《国籍法》中的歧视性条款,以充分落实《宪法》和《公约》中所载的性别平等原则。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8.委员会欢迎通过《2014-2018年性别暴力问题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仍然普遍存在,而且为社会所接受,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议会最近否决了一项关于性别暴力的法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刑法》中缺乏对强奸的定义,这给法院在决定接受还是拒绝这一分类方面留有相当大的余地;

(b)指控强奸受害妇女犯有通奸罪(zina)的做法;

(c)缺乏资料说明为便于妇女提出申诉而采取的措施,以及提交和登记的申诉、进行的调查、提出的起诉和作出的有罪判决数量;

(d)缺乏资料说明为向暴力行为受害妇女提供保护、援助和支持所采取的举措。

19.缔约国应当:

(a)提高议会成员和公众的认识,促进颁布关于性别暴力的法案,并加快通过一项关于性别暴力的新国家行动计划;

(b)对《刑法》第309条提及的强奸罪采用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定义;

(c)加紧努力调查私人和公共领域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并起诉和惩罚责任人;

(d)采取措施,使强奸的女性受害者不会因通奸罪(zina)而被起诉;

(e)确保所有暴力行为的受害妇女都能获得保护措施、援助和有效补救。

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有害做法

20.委员会欢迎通过《儿童保护法》和2017年11月15日关于生殖健康的第2017-025号法,其中禁止和惩罚对18岁以下女童实施女性生殖器残割的行为。委员会还欢迎通过2016-2019年期间促进摒弃女性生殖器残割做法的国家战略。虽然这种做法的流行率近年来整体上有所下降,但委员会仍然对这种做法在一些地区和一些族裔群体中持续存在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实施了2014-2016年促进消除童婚现象的国家行动计划和相关活动,童婚仍然非常普遍。

21.缔约国应当:

(a)修订立法,禁止对所有妇女和女孩实施女性生殖器残割的做法;

(b)确保及时调查和起诉所有女性生殖器残割案件,肇事者和共犯得到适当惩处,受害者能够获得社会和医疗服务;

(c)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以期根除这种做法;

(d)修订《个人身份法》,毫无例外地禁止18岁以下的婚姻,并采取一切必要举措消除童婚现象。

自愿终止妊娠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领域的卫生保健和信息服务以及为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而采取的步骤,特别是通过和执行了关于生殖健康的第2017-025号法和2016-2020年国家生殖健康战略。然而,委员会对《刑法》第293条表示关切,该条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除有限的一些情况例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限制迫使妇女在危及其生命和健康的条件下求助于不安全的秘密堕胎(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23.缔约国应修订立法,提供安全的堕胎途径,以便在怀孕至足月会给妇女造成巨大痛苦的情况下,特别是当怀孕是强奸或乱伦的结果或不可行时,保护孕妇和女童的生命和健康。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堕胎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协助她们的医生不受刑事处罚。

死刑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1987年以来事实上已暂停执行死刑。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有大量罪行可判处死刑,包括一些不属于最严重类别的罪行,即涉及故意杀人的罪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最近对《刑法》第306条的修正规定在“亵渎神明的言论”和“渎圣”案件中,必须判处死刑,而且当事人没有悔改或上诉的可能性。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法院继续判处死刑,暂缓执行取决于逐案给予的赦免。此外,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刑法》规定可以石刑执行处决(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四条)。

25.缔约国应当:

(a)修订《刑法》,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第六条第二款,并将可判处死刑的罪行限于涉及故意杀人的最严重的罪行;

(b)从《刑法》中删除所有提及石刑作为处决方法的内容;

(c)将目前死囚的刑罚减为徒刑;

(d)启动旨在废除死刑的政治和立法进程,并开展公共宣传努力和运动来促进这一目标;

(e)考虑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26.委员会欢迎通过第2015-033号法,其中载有符合《公约》的酷刑定义,也欢迎缔约国颁布了关于建立国家防止酷刑机制的第2015-034号法。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酷刑仍然是警察和宪兵部队的常见做法,特别是在逮捕、警察拘留和移交期间,尤其是在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犯罪案件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尽管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调查人员往往利用刑讯逼供,之后法院又采信这些供词来定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一直有报告称未能对酷刑指控采取后续行动(第二条和第七条)。

27.缔约国应当:

(a)绝对禁止酷刑,并确保任何实施或下令实施此类行为的人,此类行为的共犯或默许实施此类行为的人都应在法律面前承担个人责任;

(b)确保由一个独立机构以公正方式迅速对关于酷刑或虐待的所有指控进行调查,对涉嫌犯罪者进行应有的审理,如认定有罪则按罪行轻重相应论处;

(c)在所有警方拘留场所和监狱设立一个独立、有效、保密和可及的投诉机制,并确保实践当中投诉人和受害人均能得到保护,免遭任何形式的报复;

(d)确保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不使用或接受在胁迫或酷刑下获得的供词作为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体罚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仍然载有允许体罚的条款,如鞭笞和截肢,这些刑罚的性质严重违反了《公约》第七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29.缔约国应废除其立法规定的违反《公约》第七条的鞭笞和截肢等刑罚。

奴役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奴役和类似奴役做法及其遗留问题,特别是通过了将奴役和类似奴役做法定为刑事犯罪并进行处罚的第2015-031号法,并设立了国家机构Tadamoun,其宗旨除其他外,包括消除奴役遗留问题。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a)奴役情况仍然存在以及在这方面植根于某些传统的偏见持续存在;

(b)缺乏可以衡量这种做法的严重程度的数据;

(c)奴役受害者难以向警察和司法当局投诉以维护自身权利,以及这些主管部门在调查这些案件,以有效、独立和公正方式起诉肇事者并对其进行适当处罚方面持续存在困难;

(d)向努瓦克肖特、努瓦迪布和内马的三个专门法庭划拨的资源不足(第八条和第十六条)。

31.缔约国应当:

(a)收集关于仍然存在奴役情况的数据,并加紧努力,消除任何残存的此类情况,包括确保有效执行第2015/031号法令;

(b)确保充分落实执行当代形式奴役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建议的路线图中所载的建议,并与有关社区和民间社会组织协商,定期评估落实情况;

(c)确保奴役的受害者能够在毫无压力的情况下有效提出投诉,并确保对这些投诉进行登记,开展调查,起诉并对肇事者判处与所犯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d)为努瓦克肖特、努瓦迪布和内马的三个特别法庭的正常运作提供充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

人身自由和安全

32.尽管新颁布的关于打击酷刑问题的法律确保自剥夺自由之初即提供所有的基本保障,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法的规定很少适用(如果还会适用的话),因为毛里塔尼亚的法官会优先考虑《刑事诉讼法》涉及警方羁押的规定,以及关于恐怖主义、腐败和毒品的法律。正因如此,因此类法律所涵盖罪行遭逮捕者可能会被警方长时间关押――涉恐案件中最多可关押长达45天,不带见法官接受审判,也没有机会接触律师。委员会认为,此种制度往往使被告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高风险。此外,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

(a)在普通案件中,警方羁押时限为48小时,经授权可顺延一次且往往会被延长,因为非工作日不计入最长拘留时限;

(b)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才会保障自剥夺自由一刻起即可接触律师;否则,会自将当事人带见法官之时起,为其指派一名由法庭指定的辩护律师――但仅限于刑事案件;

(c)缔约国的律师数量仍然很少,而且集中在首都,实际上阻碍了在全国各地实现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d)被拘留者在进入拘留场所时有时会被剥夺体检机会,体检期间有时会有警卫在场;

(e)一些拘留登记册保存不善,有时甚至在事后填写(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33.缔约国应当:

(a)修订《刑事诉讼法》和关于恐怖主义、腐败和麻醉品的法律中与关于打击酷刑问题的第2015-033号法相冲突的条款,使它们符合关于基本法律保障的国际标准;

(b)加大有关第2015-033号法的培训和宣传的力度;

(c)确保警方羁押的最长时限不超过48小时,包括非工作日,无论指控如何,并且只有在特殊和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才可延长;

(d)确保被拘留者自警方羁押之初便能有效接触律师,在此羁押期结束时被带见法官,并能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对拘留的合法性或必要性提出质疑;

(e)保障所有被拘留人员无论面临何种指控均能自被剥夺自由之初即享有第2015-033号法提供的基本法律保障,并确保对不遵守这一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隔离羁押

34.委员会理解打击恐怖主义的需要,但重申对废除和取代2005年7月26日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第2005-047号法的2010年7月21日第2010-035号法第3条对恐怖主义罪行的定义过于模糊和不准确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恐怖主义嫌疑人可能被逮捕并在未得到官方认可的拘留场所遭到隔离羁押,并遭受刑讯逼供(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

35.缔约国应当:

(a)修订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第2010-035号法第3条,使其完全符合国际标准;

(b)确保没有人遭到隔离羁押,或被关押在未得到官方认可的拘留场所。

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的待遇

3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热情接待和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庇护法案尚未通过。它特别关切的是:

(a)缺乏登记和难民地位确定程序;

(b)缺乏防止和制止推回的明确程序;

(c)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获得基本社会服务方面面临歧视,而且他们有遭受任意逮捕、任意拘留和驱逐的风险;

(d)难民或寻求庇护者在毛里塔尼亚出生的子女很难获得出生登记,尤其是在姆贝拉难民营;

(e)从塞内加尔遣返的毛里塔尼亚难民并非都获得了身份和国籍文件,增加了他们及其子女成为无国籍人的风险(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37.缔约国应当:

(a)迅速通过庇护法案,确保该法案完全符合《公约》,以便利进入保障公平和透明度的难民地位确定程序,并能够建立确保不推回原则得到严格遵守的程序;

(b)加紧努力向难民提供国民身份证件,以便利他们获得教育、卫生保健和其他社会服务,并保护他们免遭逮捕、拘留和驱逐;

(c)消除难民或寻求庇护者在毛里塔尼亚出生的子女在获得出生登记方面的所有障碍,特别是在姆贝拉难民营;

(d)加紧努力,允许从塞内加尔遣返的所有难民及其子女获得公民身份文件;

(e)考虑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和司法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司法独立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行政部门在司法部门的组织和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没有采取充分措施保障法官的任期安全。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共和国总统是最高司法委员会的负责人,司法部长也是该委员会的成员,这可能导致对司法事务的干涉,特别是在涉及国家人员违反《公约》的案件中(第十四条)。

39.缔约国应在实践中坚持《宪法》第89条保障的司法独立原则,并确保根据客观和透明的标准任命法官和检察官,以便按所需技能、能力和品格评估候选人的资历。缔约国还应保证法官的任期和独立性以及检察官的公正性,保护司法机构的工作免受任何干涉。

良心和宗教自由

40.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毛里塔尼亚穆斯林的良心和宗教自由没有得到正式保障,对他们而言,改变宗教信仰被列为叛教,可处以死刑(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41.缔约国应修订违反思想、良心、宗教和表达自由的立法规定,以符合《公约》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要求。缔约国应毫无例外地保证所有人,包括非信徒和改变宗教信仰的人,充分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叛教罪应予以废除。

表达自由以及保护人权维护者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法律条款对言论设定了基于内容的过度限制,例如关于将歧视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和关于新闻自由的法律的条款,这些条款的模糊不清对《公约》第十九条的执行产生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的一些条款继续将与行使表达自由有关的活动定为犯罪,如叛教、亵渎和诽谤。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据称,这些刑法条款被用于阻碍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工作,并限制他们的表达自由。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遭到恐吓、骚扰或任意拘留。委员会引用了最近获释的Mohamed Cheikh Ould Mkhaïtir的例子,他因批评某些人利用伊斯兰教为种族歧视和奴役辩护而被拘留五年多。委员会担心这种行为会造成一种气氛,扼杀对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公约》所载侵犯人权行为的所有批评(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43.缔约国应当:

(a)修订上述各项法律,使之符合《公约》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b)避免基于定义不明确的罪行,因人权维护者行使表达自由权而对他们进行恐吓、骚扰、逮捕、拘留和起诉;

(c)无条件释放所有被任意拘留的人权维护者;

(d)确保尽快就针对人权维护者实施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进行彻底、公正的调查,确保对责任人提起诉讼,并处以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处,确保受害人获得补救。

和平集会自由和国家人员过度使用武力

44.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驱散示威,导致Lamine Mangane被枪杀等事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针对执法人员在公众示威期间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开展的调查,以及任何起诉、定罪和判刑的情况(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

45.缔约国应当:

(a)确保针对所有关于国家人员在示威活动中过度使用武力以及法外处决的指称立即展开彻底、公正的调查,确保对责任人提起诉讼,若判定有罪,则予以惩处,确保受害人获得补救;

(b)确保有关使用武力的法律和规章条例符合国际标准,确保执法人员执行示威管控行动时,在使用武力前首先采用非暴力措施,并确保他们遵守合法性、必要性、适度性以及问责原则。

结社自由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维护人权的非政府组织和团体必须事先获得批准,有些组织和社团在这样做时面临行政障碍,这迫使它们转入地下活动(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47.缔约国应审查结社法案,以确保其符合《公约》第二十二条。缔约国还应对维护人权的非政府组织和团体,包括从事反对种族歧视和反对类似奴役做法的非政府组织和团体的登记采取一种声明制度。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8.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49.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1年7月26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1段(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第21段(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有害做法)和第43段(表达自由以及保护人权维护者)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7月26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载列具体和最新资料说明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和全面履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委员会鼓励所有国家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收到本结论性意见后一年内表明是否希望接受简化报告程序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缔约国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对委员会编写的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