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届会议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儿童权利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罗马尼亚

1.委员会在2009年6月5日举行的第1415次和第1416次会议上审议了罗马尼亚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RC/C/ROM/4),并在2009年6月12日举行的第142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和第四次定期合并报告,并对问题清单(CRC/C/ROM/Q/4和Add.1)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与由多部门代表组成的代表团进行公开对话。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步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旨在执行《公约》的许多法律和其他措施,包括:

通过了2005年1月1日生效的包括若干旨在巩固保护儿童权利框架的一揽子法律;

2005年将儿童保护和收养国家事务局改为保护儿童权利国家事务局(NAPCR),从而将其任务授权扩大到保护和增进罗马尼亚所有儿童的权利;

2005年通过儿童保护《国家行动计划》;

第288/2007号法开始生效,修正了《家庭法》,把18岁定为男女结婚的合法年龄;

建立其它有关机构,其中包括罗马尼亚收养办事处、家庭保护署、罗姆人全国事务署、防范人口贩运署。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从2003年审议罗马尼亚第二次报告(CRC/C/65/Add.19)以来,除其他外,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

《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06年7月19日;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2006年1月;

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06年1月。

C.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执行委员会关于其上一份报告(CRC/C/15/Add.199)的结论性意见,但遗憾地注意到,其中所载有些建议尚未充分落实,特别是有关下列问题的建议:歧视罗姆裔儿童、设立促进和监测执行《公约》的独立机构、加强儿童情况监测和跟踪系统(CMTIS),以及确保划拨充分资源,特别是为处境不利的县和社区在下放提供社会服务的权力方面划拨充分资源。

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上一份报告结论性意见中尚未执行――或尚未充分执行――的建议。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

立法

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作出努力使其国家法律与《公约》相一致,特别是在2005年通过一揽子法律和第288号法令,在2007年修正和完成了《家庭法》。委员会欢迎第272/2004号法令直接参照《公约》,但注意到法院在审判有关儿童的案件时并不参照《公约》。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注的是,在执行现行法,特别是新设立的国家和公共机构在权力下放时,行使更大责任方面,以及在行使职责时可运用的资源方面,二者之间存在差异。委员会注意到政府计划通过有关日托服务、家庭服务和教育及拘留中心儿童的新法律。

8.委员会重申其关于缔约国按照以往各项建议不断加强落实有关《公约》各项法律机制的建议,并把重点放在新机构的作用上。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向法官提供有关援用和实施《公约》的培训,鼓励在法庭直接参照《公约》。

协调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05年设立保护儿童权利国家事务局(NAPCR),并于2006年在该局(NAPCR)内建立罗马尼亚监测儿童权利部以分析尊重所有儿童权利的情况,但感到关切的是,保护儿童权利国家事务局(NAPCR)的任务授权重点是保护儿童,而非维护儿童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保护儿童权利国家事务局(NAPCR)的地位低于其他国家机构的地位,可用财政和人力资源不足。委员会注意到专家组成的部际协调委员会的协调作用。

10.委员会重申其关于缔约国确保在其全境协调落实《公约》的建议。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考虑改进国家和地方儿童保护机构效率的战略,特别是确立责任,确保落实工作拥有充分的人力和财力。

国家行动计划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政府以第1058/2005号令在2005年通过了关于执行儿童保护领域法律的“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政府关于核准2008-2013年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国家战略”的第860/2008号决定,以及拟定有关落实工作的“行动计划”,战略和计划都得到15个中央机构的核准,因而亦担负了拟议活动的责任。委员会指出,根据这项“国家战略”,缔约国保证为落实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国家行动计划”和“国家战略”处理最易受伤害群体问题的能力也许不够。

1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执行新的“国家战略”和其他有关政策文书,同时考虑到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2002年成果文件“适合儿童生存的世界”及其2007年中期审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划拨充分的预算和充分执行“国家战略”的后续和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取得的进展并查明可能的不足。这项“战略”尤其应该确保特别关注属于最易受伤害群体的儿童(例如贫困儿童、罗姆儿童、残疾儿童、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流落街头儿童、需要替代照料的儿童)。

独立监测

13.委员会注意到监察员可直接接收和审议儿童的申诉。委员会还注意到,在监察员机构里设立了保护儿童权利司,并在稍为拖延后于2007年填补副监察员的职位,除其他外负责儿童保护领域的工作。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注的是,监察员不符合《巴黎原则》所列标准,并注意到并不是有很多人知道监察员的存在。因此,他收到很少与儿童相关的申诉,而且就所收到的全部申诉而言,这类申诉也在减少。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议会驳回旨在设立儿童监察员机构的规范法草案。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其有关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以及关于缔约国审查监察员办公室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现况和效力的以往建议,同时考虑到《巴黎原则》所规定的标准。应该为这一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和有益的方式执行其任务规定,特别是接收和调查儿童或代表儿童提出的有关侵犯其权利的申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以往各项建议继续努力设立独立的儿童监察员办公室。

划拨资源

15.委员会注意到有关增加教育、卫生和儿童保护公共开支预算的报告。但感到关注的是,预算分配程序未能充分按需求驱动,因此没有确保最为有效力和有效率地使用所分配的资源,例如托儿和保护系统的支出。这种严重情况影响到儿童的生命权利,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很高,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没有专门的儿童预算拨款,同时也没有收集关于国家在履行《公约》义务方面总支出的资料,因此难以评估提供的资源是否充足。委员会还注意到,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对各级管理层的腐败问题表示关注(E/CN.4/2005/78/Add.2),认为它破坏着执法、提供社会服务和国家防范和纠正侵犯人权情况的总体能力。

16.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并参照委员会2007921日“用于维护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一般性讨论日后印发的委员会建议、增加落实儿童权利的预算和建立监测和监督机制,确保资源分配和支出尽量有效。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在拟定国家预算时利用儿童权利办法,在整个预算中对分配和利用用于儿童的资源采用追踪制度,从而提供为儿童投资的能见度。委员会还敦促对可能服务于“儿童的最大利益”部门投资的影响评估采用这一跟踪制度,确保衡量对男女儿童这类投资的不同影响;

在可能的情况下,遵循联合国的建议,启动成果预算制,监测和评估资源分配的效力;

为处境不利或特别易受伤害的儿童以及处境也许需要采取平权社会措施才能解决的儿童(诸如出生登记)确定战略预算项目,即使在出现经济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状况下也应确保这些预算项目受到保护;

在目前开展的权利下放范畴里,通过公共对话和特别是儿童的参与以及地方当局的适当问责确保透明和参与性的预算;

确保通过社会援助和儿童保护总局特别就现有差异在县和地方一级设立预算分配的明确机制。

数据收集

17.委员会注意到,一些数据收集由新设立的监测儿童权利部负责,但尚未充分发展这一制度,并且只收集有关严重违反情况和易受伤害儿童状况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提出以往建议,儿童情况监督和跟踪系统(CMTIS)仍然经历困难。委员会还注意到,一些国家机构收集信息时把15至19岁年龄组作为人口指标,而对未满18岁的人以及《公约》涵括的所有领域却没有全国性统一收集数据系统,以便进行分类分析。

1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建立全面的全国系统,例如在部际协调理事会下收集和分析《公约》涵括的所有领域和未满18岁者的数据,特别把重点放在包括罗姆儿童在内的易受伤害儿童群体上,把它作为评估实现儿童权利和帮助制定执行《公约》政策进展情况的基准。委员会还建议为所有18岁者拟定一套统一的指标,在各机构全面采用,以便收集可比和互补数据。

宣传《公约》和培训

19.委员会欢迎将《公约》执行手册翻译成罗马尼亚文,并对培训儿童工作专业人员和地方一级决策者的工作致意。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许多儿童仍然不知道《公约》的存在及其所载各项权利。委员会建议,除其他外,特别在保护儿童权利国家事务局(NAPCR)的协助下,由SPUNE!儿童理事会编制关于尊重罗马尼亚儿童权利的儿童报告。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进一步加强努力,确保《公约》所有条款为成人和儿童人所共知和理解。委员会还建议加强对所有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儿童的专业群体,特别是执法人员、教师、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儿童保育人员和媒体进行充分和系统的培训。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全国、特别是学校和儿童工作人员中间支持广泛宣传儿童报告。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民间社会之间加强协作,包括在审议新立法过程中听取非政府组织的意见,但感到关注的是,外国捐助方撤出,非政府组织无法获得运作所需资金,包括补充业务经费贷款,而它是获得欧洲联盟援助的先决条件。委员会特别感到关注的是,业绩良好的非政府组织目前在争取社会援助和儿童保护总局提供资源方面亦面临竞争,因为后者负责监督和分配这类服务资源,这在某些情况下造成提供的服务质量下降。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儿童协会在内的民间社会积极和系统地参与增进和落实儿童权利,除其他外,特别参与政策和合作项目的规划阶段,以及参与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申请资源和提供服务方面以部门中立方式为非政府组织提供平等机会。

2.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3.委员会注意到各机构关于不歧视问题的工作,包括全国消除歧视委员会(CNCD)、全国罗姆人事务署、全国两性平等署和监察员。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在实际上,某些群体儿童,特别是罗姆儿童、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残疾儿童、受暴力侵害儿童、遭父母遗弃的儿童以及包括宣布可予收养的罗姆儿童在内的受惠于社会保护措施的儿童不断遭受歧视和轻蔑。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提供充分保护,免遭基于不受任何原因的歧视,包括:

提高对歧视的认识和加强其他防范活动,在必要的情况下,采取有利于某些易受伤害群体儿童的平等权利行动;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有效解决社会各部门对儿童的歧视案件,包括行政、惩戒和刑事制裁。

25.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所通过的《宣言和行动方案》,以及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和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

26.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是否属于少数群体只能由自己报请鉴定,而无法自我鉴定的被遗弃或年幼儿童往往被社会工作者和其他人鉴定定为罗姆人,造成包括种族隔离在内的歧视性做法。

27.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尊重儿童享有身份的权利,澄清鉴别儿童的程序,包括身份有疑问或无法完全或部分确定身份的案件,禁止基于申明和估计族裔的歧视和隔离。

儿童的最大利益

2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法律纳入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特别是关于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的第272/2004号法第2条第(1)款,以及关于庇护问题的第122/2006号法第8条。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所有影响到儿童的法律和政策事项,特别是在少年司法领域,仍然没有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主要考虑反映出来,司法机构也未很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按照《公约》第3条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充分纳入所有法律条款,并在影响儿童的司法和行政决策和方案、项目和服务中切实执行这一原则。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3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取得一些进步,但仍然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仍是欧洲儿童死亡率最高国家之一,特别在农村地区,婴儿和未满5岁儿童的死亡率仍然较高。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缔约国的儿童出生体重较低,说明儿童营养不良和贫血。委员会指出,婴幼儿死亡率和发病率与母婴营养不良、过早断奶、父母忽视和医疗服务质量低劣有关。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解决婴幼儿死亡率和营养不良的根本原因,包括罗姆家庭和农村地区家庭难以获得医疗保健服务、贫穷和教育水平低的问题。委员会特别鼓励缔约国更为重视产前及产后服务,特别关注贫穷社区,制订为人父母的技巧培训方案,强调母乳喂养、母婴营养饮食以及良好卫生习惯对幼儿发育和生存的积极影响。

尊重儿童的意见

3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律已纳入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特别是关于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的第272/2004号法第6条(h)项,委员会欢迎各种倡议,包括在2006年6月1日罗马尼亚议会召开之际以及包括青年议会、地方理事会、学生监察员等各种非政府组织活动中给予儿童代表提出问题和具体解决办法的机会。

33. 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在各种场合,包括有关儿童案件的司法审议中,在涉及学校管理和课堂教学事项以及公共辩论中,有时没有听取或考虑到儿童的意见。委员会还注意到,刑法及程序中没有具体条款规定听取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等犯罪受害儿童的意见。

34.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认为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12条,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以及机构和行政司法程序中切实纳入、协调和执行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此外,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在2006915日关于儿童陈情权问题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各项建议。

3. 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条至17条和第37条(a)项)

出生登记

35. 委员会对大量人没有进行出生登记感到关注,这一问题对罗姆裔儿童、流落街头儿童、在医院被遗弃的新生儿和在家里及其他地方出生的儿童的影响尤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重大努力,通过定期检查有关设施,来解决包括被安置在特别保护中的儿童没有登记的问题,但注意到近年无证件儿童人数增多。委员会特别感到关注的是,尽管法律规定,儿童被确定遗弃后,必须在30日之内为其登记,但大量被遗弃儿童离开妇产科医院时没有出生证。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特别是在家里出生的儿童或父母本人就没有出生证的儿童逾期出生登记程序过长。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医院工作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对出生登记和协助签发出生证职责的认识。

保护隐私

37.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被控犯有罪行未满14岁的儿童和身心受虐或性虐待受害儿童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参加访谈节目或音像报道。委员会尤其感到关注的是,报告显示,媒体在多种场合透露信息,可能造成性虐待受害儿童或性行为活跃儿童被认出来。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尽管作出法律规定,仍然存在违反不公开司法复核有关违法儿童案件的情况和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或影响儿童的医生违反保密的行为。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落实现行法,提高认识和开展教育运动,增强儿童专业工作者理解和尊重儿童享有隐私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与媒体合作,在媒体,特别是儿童参与电视节目和真人采访时尊重他们的隐私。

获得适当信息

39. 委员会欢迎第272号法第23条第(2)款按照《公约》申明儿童享有寻求、获得和透露信息的权利这一事实。委员会还注意到,在解决全国缺乏适于儿童的信息和难以获得信息方面取得进步。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由于缔约国的社会经济现实,并非所有儿童都能平等享有信息和媒介,特别是贫困儿童和边缘化儿童更为如此。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充分保障所有儿童,特别是边远乡村地区的儿童都能平等获得与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相符的适当信息。

41. 委员会深为关注网络服务提供商、广播电台和卫星电视频道在对保护儿童不受有害信息、材料影响很少监管的情况下运作,委员会还对包括城市地区儿童受数字色情制品影响等有害销售做法十分关注。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特别法,拟订适当准则,保护儿童不受针对儿童消费者的有害信息和销售做法之害,包括有害产品以及往往在没有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健康或其他需要的情况下,把儿童当作宣传品。

酷刑或其他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43. 委员会重申,在与儿童接触时,特别是案件调查阶段,执法人员仍采用包括威胁和身体虐待等在内的虐待行为。委员会注意到,在所有方面,包括精神治疗机构,被剥夺自由的儿童没有可以就其待遇提出申诉的机构,这种机构同时也可以作为通知当局和收集数据的机制。

44.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敦促缔约国:

调查对儿童虐待和其他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所有指控,竭尽全力,与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通力合作;

确保不受理通过使用酷刑获取的证据;

制订一项机制,使包括精神治疗机构在内所有方面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可以提出有关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申诉;

采取措施,对人权委员会的建议(CCPR/C/79/Add.111,12段)采取后续行动;

立即采取措施,制止警察对所有儿童的暴力行为,对这类行为有罪不罚的盛行文化提出质疑;

加强执行禁止各种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法律,为受害者提供照料、康复、重新融入社会和赔偿。

对联合国关于侵犯儿童的暴力行为研究的后续行动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联合国关于侵犯儿童的暴力行为研究采取下列行动: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联合国关于侵犯儿童的暴力行为研究(A/61/299)的各项建议,同时考虑到欧洲和中亚区域协商会议(200575日至7日在卢布尔雅那举行)的结果和建议。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以下建议:

禁止一切暴力侵犯儿童行为;

加强国家和地方承诺和行动;

把防范作为优先事项;

提倡非暴力价值和提高认识;

提供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

确保问责和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把这些建议作为与民间社会一起采取行动、特别是使儿童参与行动的工具,确保所有儿童免受各种身体的暴力行为、性暴力和心理方面的暴力行为,取得动力,采取具体和适当时有时限的行动,防范这类暴力和虐待行为,并做出回应;

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合作,并给予支持。

4. 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条至第11条、第19条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4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新法律,在地方一级组织社会援助公共服务,作为提供以初步防范为特点的社会服务的主要机构,而地方理事会现在则负责防止儿童失散和开办托儿服务。委员会注意到,由于缺乏防范、决策、落实和监督方面的适当信息、数据、规划和后续行动机制,地方当局和保护儿童权利国家事务局(NAPCR)面临种种困难。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执行现行法律,特别是继续加强所有各级社会援助公共服务的能力,增加托儿服务的名额,增加所有准备生育家庭获得财政和专业支助的机会,以扩大对家庭的支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查明和拟定战略,支助可能失散的家庭、防止儿童被遗弃、提供家长教育、加强为人父母的能力和抚养子女的总体环境。

48.委员会建议设立全国评估和资料及评价系统,使地方当局能够遵循专业准则、搜集数据和资料、制订照料计划,并以部门间协调一致的方式监测和评估各项活动。

受移徙影响的家庭

4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开展一些方案,并制订了旨在改善查明和监测移徙海外工作父母留下儿童的法律草案,但对大量这类儿童处于易受伤害的状况表示关注。委员会还注意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孤身或与父母失散的罗马尼亚儿童受到外国当局的关注,并注意到这些儿童的特殊需要,其中一些儿童受到虐待和忽视,包括受父母或亲戚的虐待和忽视。在这一点上,委员会注意到罗马尼亚和目的地国就海外孤身罗马尼亚儿童返回问题签署双边协定,但对这类儿童返回和重新融入社会在有些情况下再次受害十分关注。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全国运动,使潜在移徙者了解可以利用哪些儿童保护措施,并改进查明和支助移徙父母留在家乡儿童的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包括签订载有适当保障的双边协定等办法确保执行罗马尼亚举目无亲的未成年者返回和重新融入社会的决定,优先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参照委员会关于原籍国外孤身和失散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所载委员会意见。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51. 委员会欢迎关闭收容院代之以家庭式儿童之家的决定,在2000年至2007期间,儿童保护收容院的儿童人数减少一半以上,同时甄选和培训了寄养照料人员,寄养照料的儿童人数几乎增长三倍。但委员会十分关注:

没有统一标准来指导家庭外照料儿童的决定以及后续行动和审查工作;

没有统一程序来指导包括评估儿童个别需要等干预工作的规划和监督;

对提供的照料及其质量没有进行监测和评估,也没有儿童及其家人可以藉以提出申诉的机制;

第272/2004号法禁止安置未满两岁的儿童寄宿照料,但允许对严重残疾儿童等例外情况作出这类安置,从而对残疾儿童造成歧视,开放了对否则会被安置寄宿照料的儿童歧视性做法的途径;

由于以前的儿童收容所关闭,寄养照料者人数不够,被遗弃的新生儿往往在医院产房等待多月;

照料体系内大部分为罗姆儿童,却没有对儿童、家庭支助和重新融入社会的工作同时制订在文化上特别敏感的方案。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提倡寄养照料,把它作为一种替代照料形式,同时参照委员会在2005916日举行的关于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确保替代照料儿童权利受到保护,除其他外,特别:

在所有措施中考虑到儿童的意见,在全国各地为儿童提供可以利用的申诉机制;

在全国综合评估和资料系统的帮助下,特别通过定期探访,监测安置在亲戚家、寄养照料、收养前家庭和其他照料机构儿童的状况;

为受照料的每个儿童制订照料计划,并定期予以审查;

在具体负责保护照料中儿童权利的寄宿工作人员、市政工人和社会工作者的帮助下,加强监督和培训寄养照料专业人员制度;

为了鼓励寄养父母接受照料婴幼儿,修订为寄养父母提供资金和实物的有关规定。

收养

53.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收养法律制度的第273/2004号法以及关于罗马尼亚收养署的设立、组织和运作的第274/2004号法开始生效。但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根据目前法律,宣布儿童可以收养所需程序也许过长,就无法选择家庭团聚的情况而言,违背了儿童的最大利益。此外,社会工作者和负责收养当局受理的案件往往过多。委员会注意到,跨国收养只限于儿童和收养父母之间具有家庭关系的案件。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儿童最大利益观点评估收养法的执行情况,充分调拨人力和财政资源,确保国家一级收养程序各个阶段更为充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促成公众对收养问题有积极的认识,鼓励可能成为收养父母的人,强调儿童需要家庭和拥有家庭的权利。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新的收养法,保障跨国收养法律程序与《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相符,并废除妨碍充分执行《公约》第21条的现行暂缓执行措施。

虐待和忽视

5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解决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但委员会仍感到震惊的是,包括在家庭内发生的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大量存在,在这方面未制订全面的全国性战略。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仍没有建立针对儿童的全面登记和分析系统,没有为受害人充分提供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机制。

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全面的防范儿童虐待和忽视战略;

建立监测机制,对包括家庭内、学校和养育院或其他照料机构发生的性虐待、忽视、虐待或剥削案件的数量和程度进行监测;

确保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教师、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警务人员和司法人员)接受有关培训,对其报告的义务负责,并对涉及儿童的可疑家庭暴力案件采取适当行动;

加强对暴力、暴行、忽视和虐待受害者的支助,确保在法律诉讼期间他们不会又再受伤害;

在全国各地提供获得充分康复、咨询和其他重新融入社会服务的机会。

体罚

5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通过第272/2004号法后,现在明确禁止各种形式的体罚。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鉴于禁止体罚前存在大量家庭内体罚,而且大众的行为态度并未变以及对已知案件参与程度不足,体罚做法在家庭内仍然存在。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几十年来法律禁止体罚这一事实,在学校和教养环境内体罚持续存在。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保护儿童不受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加强提高认识和公共教育运动,按照《公约》和欧洲委员会2009-2011年“为着儿童,带着儿童,建设欧洲”战略,提倡采用其他的非暴力养育儿童形式。

5. 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

残疾儿童

60. 委员会欢迎在2003年建立全国残疾人事务局(NACP),协调中央一级特别保护和增进残疾人权利的活动,通过关于增进和保护残疾人的第448/2006号法。委员会注意到养育机构残疾儿童人数下跌,但十分关注:

许多残疾儿童在入学或七岁左右获得确认、证明和被指导接受有关服务;

为了被证明患有残疾,儿童不得不前往许多机构,这对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儿童及其家人会十分不便;

许多儿童被确定为精神残疾,被推荐到特殊需要儿童学校,但这些儿童往往只是发育较晚或由于被剥夺社会、心理或认知环境,而非残疾;

残疾儿童被遗弃和安置在寄宿照料的风险日益增加;

养育机构人员不足,工作人员普遍未经过特殊培训;

社会仍对残疾儿童持轻蔑态度,因此一些儿童被父母“藏”在家里,妨碍着这些儿童获得包括主流教育在内的必要服务,以及参与社会生活;

许多残疾儿童,特别是那些由于社会表现较低而最易受到忽视和遗弃的残疾儿童没有被地方当局确定为残疾;

有报告指控养育机构存在侵犯精神残疾儿童的情况,包括条件不合格,滥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和重新融入社会准备不足;

两个国家机构分别负责监测有关残疾儿童的情况,但运作时使用的残疾的定义不同。

61. 根据《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并特别参照《公约》第23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拟订有关残疾问题的全面具体的国家政策,提倡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充分享有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充分参与社会;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法律规定保护残疾人和有效落实残疾儿童的方案和服务;

制订早期确认和干预方案;

为诸如医疗、护理和有关人员、教师和社会工作者等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培训;

开展提高认识残疾儿童权利和特殊需要的运动,鼓励他们融入社会,防止他们受到歧视和被送入收容院;

为了避免分类错误,确保对精神残疾儿童的情况进行认真的专业评估;

继续完成其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计划,并研究批准《公约议定书》的可能性;

统一残疾的定义,并考虑将资料收集和监测职责由一个机构统筹负责。

健康和保健服务

62. 委员会欢迎第272/2004号法保障所有儿童免费获得医疗和康复服务以及药品费用由国家卫生保险基金支付这一事实,但感到关注的是,由这项基金对患慢性病儿童的补助的药有时会中断。此外,尽管缔约国努力解决获得医疗服务不平等问题,但正如人人享有身心健康最高标准权利特别报告员指出的(E/CN.4/2005/51/Add.4)那样,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及罗姆人居住地区,这个问题仍然存在。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家庭医生人数较少,可能导致某些地区和某部分人口被忽视。

63.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在2001年通过妇幼健康国家方案,并作出其他努力,但婴儿和未满5岁儿童的死亡率仍然很高。关于婴儿健康和幼儿发育问题,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广告大力宣传婴儿配方奶,因此新生儿能够连续6个月完全得到母奶喂养的比例极低。委员会对农村地区、特别是贫穷的次区域不同卫生设施内条件不适当十分关注。

64.委员会建议通过政府各部门协调办法和卫生政策以及旨在减少收入不平等和贫穷政策之间更加协调来解决获得医疗服务不平等问题。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改善贫穷地区的卫生设施和医疗设施(门诊部、医院)的医疗质量。

65.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特别通过更加关注产前和产后照料、增加方便婴儿就诊的医院的数量和医院经特别培训的社会工作者的人数、建立旨在防范遗弃、忽视和虐待家庭探访服务以及促进和提高关于母乳喂养益处的认识和通过《哺乳替代品销售国际规则》改善婴幼儿健康。

心理健康

66.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尽管已在这方面采取了各种举措,精神病院包括儿童在内精神病患的医疗和住院环境仍然没有改善。委员会尤其感到关注的是,没有为精神残疾儿童设立精神病科,这类儿童被送到成人精神病院,不对他们监管,给他们服镇静药,冒着被成人病患攻击和恫吓的风险。委员会还对儿童和青少年自杀和暴力行为以及缺乏这方面的防范方案十分关注。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拟订全面的心理保健政策,包括心理保健宣传、防范自杀和暴力行为、为患有精神问题的青少年提供门诊、日托和住院服务以及制订支助有风险儿童家庭的方案。委员会还建议动用额外资源和更多的能力,满足各地患有精神健康问题儿童的需要,特别关注包括少数群体儿童、得不到父母照料儿童、生活贫困儿童和违法儿童等处于更大危险的儿童。

青少年健康

6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作出的努力,但仍然感到关注的是,尽管没有系统收集特别是遭移徙父母离弃儿童自杀案件的统计数据,但媒体报道了几例这类案件。此外,尽管设有强有力框架来应对使用毒品问题,但委员会对青少年使用有害物质,特别是烟草问题以及一般人、特别是年幼儿童滥用毒品的人数增多十分关注。委员会还注意到,罗马尼亚报告大量少女怀孕和流产。委员会深为关注的是,特别是13-17岁的大量青少年涉及危险行为,还对许多儿童失踪深为关注。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关于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

开展全面多学科研究,按性别和年龄分类,评估青少年健康问题的程度,包括心理发育问题;

确保所有青少年都能获得有关健康和低风险性行为的资料,特别是在学校开展性教育和健康教育;

加强对普通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初级照料专业人员在青少年心理健康和心智健康方面的培训;

以性别敏感的方式提供有关艾滋病毒信息、自愿咨询和检测、保密的性及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免费或低收费避孕方法和服务,充分尊重儿童和青少年隐私和不受歧视的权利;

确认和特别关注处境危险的群体,特别是辍学儿童、失散儿童、低收入家庭儿童、儿童保护体系内儿童、使用有害物质儿童、流落街头儿童和罪行受害儿童或犯罪儿童。

使用毒品、烟草、酒精和其他物品

70. 委员会十分关注大量儿童使用毒品、烟草、酒精和其他有毒物质,还有许多父母存在这些问题,对其子女的福祉产生危害。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应对儿童、父母和公众使用毒品、酒精、烟草和其他物品问题,除其他外,特别向儿童提供包括使用烟草等有毒物品父母的准确和客观信息。委员会还建议为儿童提供充分治疗和服务。

艾滋病毒/艾滋病

72. 委员会注意到,记录在案的、经诊断患有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的性传播感染(STIs)的青少年人数有所减少,但十分关注包括15至18岁青少年在内的年轻人最近被诊断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比例较高。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承诺为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提供普遍治疗,但继续关注实际上可能尚无法提供这类治疗,各县情况也许不尽相同。委员会还十分关注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在获得医疗服务方面常常遇到障碍。

7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国际准则,加强预防工作,特别是在学校开展宣传和教育方案,提高人们对包括梅毒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的性传播感染和预防方法的认识。

生活水平

7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06-2008年落实反贫国家计划和促进融入社会方案”(PNAinc)。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第272/2004号法第44条,儿童有权根据《宪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平。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根据统计数字,儿童尤其易于陷入贫困。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尽管2003至2006年期间罗姆人贫困状况减少,但罗姆人陷入贫穷的风险仍比大部分人口高四倍。

75.委员会谨强调适足生活水平是儿童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根据《公约》第27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特别是在营养、衣着、就学和住房方面,加强贫困儿童支助方案;

制订全面政策框架,提供可持续社会服务,应对罗姆儿童及其家人的复杂状况。

6.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包括职业培训在内的教育和准则

7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教育领域作出大量努力,旨在保障《公约》阐明的各项目标,包括制订方案,着手解决辍学问题和改善农村地区儿童在教育方面所处的不利条件。委员会还欢迎第268/2003号法变更和完善第84/1995号教育法,将义务教育期限延长到10年,并计划大量增加预算,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6%,包括划拨4.34亿列伊在2008年修建学校、幼稚园和校园。但委员会十分关注:

近年以来,小学就学人数下降,辍学人数大量增加,影响到城市地区儿童,更严重地影响到罗姆裔儿童;

尽管教育是义务免费的,但却存在教育方面的隐藏费用,包括涉及下列项目的费用:学习用品、衣物、食品、交通,还要支付安全人员、娱乐活动、粉笔或标识笔、海棉、教学材料和教室维修;

尽管采取了措施,包括培训和征聘学校调解员,罗姆儿童学龄前和小学就学率仍然极低,许多罗姆儿童在学校受到某种形式的隔离,出勤率较低,而且由于家庭无力支付有关教育费用,可能会不当地被送往特殊学校就读;

尽管作出一些努力,残疾儿童在接受主流教育方面仍然遭遇歧视,大部分残疾儿童没有在任何形式的学校就读,即使入读,大部分也是上特殊学校;

三分之一的精神残疾儿童无法接受任何形式的教育,因为大部分特殊学校不接受精神严重残疾儿童;

艾滋病毒/艾滋病患儿更难接受任何形式的教育,许多人遭遇到许多问题,包括隔离、泄露应保密信息和不利的环境等问题;

教育质量因社区而异,具有明显的城乡差别,除其他外,通常因课程拥挤和没有效率、学校轮流上课以及包括特别是在隔离学校卫生设备、建筑状况和设备差等学校基础设施不足而受影响;

幼稚园基础设施不足,无法满足总体人口的需要,而罗姆人可以入学的学龄前班则主要由非政府组织开办;

特别是针对离开儿童保护体系的儿童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不够;

养育机构许多残疾儿童无法利用重新融入社会的解决办法,可能致使他们自动转到成人寄宿照料机构。

7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所有人都能享受免费义务小学教育,特别是消除“隐藏费用”;

为了确保所有儿童享有真正全面教育的权利,应投入大量额外资源;

在学校课程中列入教授人权和《公约》原则的内容;

使罗姆父母和社区参与制订适于和对罗姆文化和习俗敏感的教育课程、提供适于儿童生活条件的物质援助,在互动学习过程和学校社会生活中尊重儿童的语言和文化;

在各级教育体系开展文化间教育和容忍教育;

特别是在培养生活技能方面,改善所有儿童受教育的质量,同时特别关注收容机构内的儿童;

加强和改善罗姆儿童和贫困儿童获得幼稚园和学龄前教育的机会,帮助他们作好入学准备,提供参与游戏和运动的机会;

提高各级学校校长对20077月通过的禁止学校隔离的法律条款的认识;

发展正规体系,为农村儿童提供替代、基于社区的学龄前教育机会。

休闲和游戏的权利

7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大量努力,确保儿童休息、休闲、娱乐和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但十分关注儿童没有足够的游戏场地,没有在学校和广大的社会大力提倡运动。

7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保障儿童休息和休闲、参与适合儿童年龄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与文化生活和艺术的权利。缔约国应特别注意为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儿童提供开展游戏和休闲活动的适当游乐场地。

7. 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d)款、第32条至第36条)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80. 委员会注意到,2006年通过的新《庇护法》(第122/2006号法)明确规定,在所有影响到儿童确定难民身份以及保障家庭团聚、不驱回、不歧视、保密和假定无辜原则和程序保障的决定中应考虑到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除孤身儿童外,《庇护法》没有扩大制订特别措施,以涵盖失散儿童,包括孤身儿童,同时处理庇护申请的人在内等负责孤身儿童工作的人没有受到同样的培训。委员会欢迎有关利益攸关方之间良好合作,但关注地注意到,负责对孤身儿童进行年龄评估的有关当局在运作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可能出现的误差幅度。

81.委员会建议,在参照委员会关于原籍国外孤身儿童和失散儿童待遇问题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时,缔约国应该:

在法律上扩大、并在实践中不断为孤身儿童和失散儿童提供特别保障;

在全国向所有涉及确定难民地位的决策者以及充当法律监护人的人扩大有关便利于儿童面谈技巧的培训;

在年龄评估方面适用假定无辜原则;

确保在儿童返回时,提供充分保障,包括对返回后包括家庭环境在内的情况进行独立评估。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的问题

82. 委员会欢迎新《刑法》将成人引诱或强迫儿童乞讨定为犯罪行为以及设立防范和打击童工现象全国指导委员会这一事实,该委员会将在有关机构设立专门童工股,并从国际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接管拟定和监测方案和活动的职能。但委员会对大量儿童乞讨十分关注。委员会注意到,保护儿童权利国家事务局(NAPCR)可制裁认定使用童工的雇主,正在检查并对认定非法雇用15至18岁少年的人罚款,为打击童工现象而设立的地方部门间小组并没有全面运作。

8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落实和执行保护儿童免受包括童工和乞讨等经济剥削的法律和政策;

监测各种包括童工等经济剥削形式的儿童状况,藉以消除这类做法,确保儿童适当就学,保护儿童健康和福祉;

收集有关包括童工在内经济剥削受害儿童的数据,按活动和采取后续措施进行分类分析。

流落街头儿童

84.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第100/2006号令,通过了一项流落街头儿童重新融入社会的《行动计划》。委员会注意到,据报流落街头儿童人数下降,但十分关注许多流落街头儿童不得不为生计工作,大部分没有上学,没有出生证。委员会十分关注强迫有孩子的罗姆家庭搬迁而没有提供替代住所或充分赔偿的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大量儿童,尤其是特别是儿童保护公共机构收容的儿童失踪。

8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流落街头儿童的状况进行系统评估,准确了解问题的根源和程度;

在流落街头儿童的积极参与下,拟订和执行一项全面战略,这项战略应该涉及问题的根源,并定义预防和保护措施;确定减少流落街头儿童人数的年度预算,划拨适当资源;制订公共服务单位或非政府组织执行这项战略的适当准则;

在儿童的积极参与下,对有利于儿童最大利益的家庭团聚或其他替代照料方案予以支持;

确保流落街头儿童就学和提供充分保健服务、住所和食物,同时铭记男女儿童的不同需要。

8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发生强迫迁离时提供充分赔偿或替代住房,特别关注幼龄儿童及其家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防范儿童与家人失散,改善特别保护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态度。

性剥削和虐待

87. 委员会注意到,为确保与《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相符,对《刑法》进行了修正。委员会还确认,在贩运人口方面作出大量努力,其中包括在2006年设立国家打击贩运人口机构,通过防范和打击贩运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及防范和打击为商业目的对儿童进行性虐待和性剥削的《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十分关注:

受性剥削儿童人数相当多,包括在罗马尼亚境内贩运的外国儿童,从罗马尼亚贩运到其他欧洲国家的儿童人数有所增加;

对在国际和国内贩运的性剥削受害女童对待不同,因为她们有时被视为犯人;

刑法中没有特定条款和程序审讯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犯罪受害儿童;

在儿童保护公共机构呆过的儿童尤其易于遭到为性剥削目的的贩运之害;

根据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E/CN.4/2005/78/Add.2),关于买卖儿童的数据依各公共机构注重目标群组提供不同数据而异。

8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收集为编写充分回应和打击性剥削和虐待儿童现象所需这类问题范围的数据;

把包括儿童卖淫在内的所有罪行受害儿童完全视为需要复原和重新融入社会的受害者,而非罪犯;

在刑法中制订特定条款和设立审讯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罪行受害儿童的程序;

确保为儿童提供特别保护措施,免其受害和再次受害;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首次报告。

求助热线

89. 委员会注意到,自2006年以来,罗马尼亚求助热线由一个非营利组织负责运作,自2008年以来,该热线使用6位数字号码和欧洲6位数字号码。委员会还注意到,不同利益攸关方也在罗马尼亚开设了几条求助热线。

90.委员会建议在所有地区扩展现有儿童求助热线,采用三位数字号码,对求助热线和求助者都免费,24小时运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对儿童问题的认识,包括在与儿童有关的方案和在学校中提供有关求助热线的信息。

少年司法

91. 委员会欢迎现行法律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比国际上容许的最低年龄高这一事实。委员会还欢迎行政官高等理事会设立了一个委员会,以监测理事会和法院履行执行儿童保护方面的《国家行动计划》义务的情况。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司法系统2005-2007年改革战略内关于司法组织的新法律用‘可能’建立特别少年法庭取代‘必须’设立这类法庭。委员会还十分关注:

缺乏统一的国家防范政策;

在调查阶段,侵犯了儿童的诉讼权,包括聘用律师、强迫获取供词或口供;

尽管一些法官受过审理儿童案件的特别培训,但在司法系统之间分派案件时并非总是考虑到这一点;

在成年人羁押设施里,儿童常常被剥夺自由,即使将儿童与成人分开羁押,儿童也没有受惠于特别方案;

为犯法儿童设立的康复中心和教养所极少,也没有为协助这类儿童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或负责机构;

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很少有机会获得适当教育服务,也没有关于审前拘留儿童接受教育的规定;

监察员认为关于再教育中心活动的法律(第545/1972号法令)已过时,不再足以保障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儿童的生理、心理、医疗和教育发展。

9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按照《公约》,特别是第37条、第39条和第40条以及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防止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和刑事司法系统儿童行动准则》等少年司法领域其他联合国标准改善少年司法制度。委员会还建议:

采取防范措施,例如支持家庭和社区的作用,帮助消除导致儿童涉及刑事司法系统的社会条件和所有避免污蔑烙印的可能措施;

在包括调查阶段的诉讼各阶段尊重公平审判的权利;

总是由少年司法系统处理犯法儿童问题,绝不在普通法院把儿童当作成人审判;

在所有地区采用儿童特别法官体制,使这类特别法官接受适当教育和培训以及法官职位的稳定;

把拘留作为最后不得不采用的措施,时间应尽可能短,定期予以审查,以撤销这种作法;

在能够设立少年法院之前,确保采取各项措施,审查有关儿童的刑事案件使尊重儿童的隐私权,并据此对法官、法律和心理咨询人员进行培训;

包括审前拘留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能够获得教育机会;

审查关于再教育中心活动的法律(第545号令)。

保护证人和犯罪受害者

93. 委员会注意到,刑法和诉讼中没有特别条款规定要听取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犯罪受害儿童的意见。委员会还十分关注在法律规定的某些限制下,受罪行之害儿童和证人可以参加电视和无线电访谈节目。

9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条款和规定,确保按照《公约》的要求,对所有罪行受害儿童和/或证人,例如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劫持和贩运的受害儿童和这类犯罪行为的证人提供保护,并充分考虑到联合国关于《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2005722日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少数群体儿童问题

95. 委员会注意到,《教育法》第118条确认少数民族享有以母语受教育的权利,缔约国在实践中确保完全或部分使用母语开展教育,或使包括罗姆人在内的若干少数族裔儿童能够学习母语。但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努力改善这种情况,尤其关注罗姆人问题,但少数民族使用母语和文化的机会十分有限。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在法律上为属于少数的人士创造机会,并在实际上使少数民族得以用母语在法庭和地方公共管理中交流,并播放自己的电视和广播节目,除其他外,特别使教育、文化和青年方案领域的各种项目获得国家资金。

9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毫无歧视地适用其政策、措施和文书,并旨在保护包括罗姆人在内的所有少数民族儿童的权利及其《公约》权利。

97. 关于罗姆裔儿童,委员会注意到,学校和其他机构没有考虑到罗姆儿童的文化和其他需要。委员会指出,尽管作出努力,罗姆人仍然没有机会通过媒体引起人们对影响到他们问题的认识,某些地方当局在与地方管理中拒绝使用少数族裔语言。

98.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拟订全面政策框架,提供可持续服务,应对罗姆儿童和罗姆家庭的复杂状况,包括语言、教育和文化;

加强社区间干预示范,开展针对早婚和早孕问题的宣传;

加强努力,消除歧视,与罗姆社区密切协作――继续制订和执行――旨在确保平等获得包括幼儿发展和教育在内的文化上适当服务的政策和方案;

包括通过各级媒体和地区开展运动,旨在应对包括警察和其他专业人员等广大社会对罗姆人的负面态度。

8. 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9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9.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10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通过向参议院、国民议会、相关各部以及包括县和社区一级负责的行政管理部门转发这些建议,供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以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

宣传

101.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和儿童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与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对《公约》及其实施和监督情况的讨论和了解。

10. 下次报告

102.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4条在201210月之前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该报告不得超过120页(见CRC/C/118)。

103.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20066月批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HRI/MC/2006/3),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规定提交一份更新的核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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