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SYC/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6 April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塞舌尔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8年2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第377次和第378次会议(见CRPD/C/SR.377和378)上审议了塞舌尔的初次报告(CRPD/C/SYC/1和Corr.1),并在2018年3月6日举行的第38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塞舌尔提交初次报告,并按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尽管延迟提交,但对其拟订的问题清单(CRPD/C/SYC/Q/1)作出书面答复(CRPD/C/SYC/Q/1/Add.1)。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及其公开和坦率的态度。对话期间提出了很多问题。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若干政策措施,特别是为确保残疾人就业后不会失去所有福利而修订《社会保障法》,并努力增加残疾人的就业人数;在《公约》的指导下于2014年9月通过了“全纳政策”和“全纳教育和培训行动计划”,旨在为残疾儿童提供优质教育;以及缔约国在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中努力收集有关残疾人的数据。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将《公约》翻译成克里奥尔语,并编写相关的易于儿童理解的材料。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6.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延迟审查、废除和修订不符合《公约》的现行国内立法,包括仍在促进和捍卫残疾医疗和福利模式的《宪法》第三章、《民法》和《全国残疾人委员会法》(1994年);

没有将《公约》纳入国内法的具体行为或决议;

在立法中和提及残疾人时关于残疾人的贬义术语;

延误修订《国家残疾政策》和最后确定残疾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审查所有立法和政策,以使其与《公约》相一致;

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明确并全面地将《公约》的所有规定纳入国家立法,以确保它们得到法院和行政决策机构的直接应用;

促进和捍卫残疾问题的人权模式,消除法律中以及在提及残疾人时使用所有贬损性语言;

加快修订《国家残疾政策》和最终确定残疾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并为其实施调拨充足的资源。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报告程序方面没有与残疾人组织充分互动协作。它还感到关切的是:

现行立法,主要是《全国残疾人委员会法》(1994年),并没有规定残疾人代表组织的有效参与;

全国残疾人委员会限制了残疾人的参与和参加,并且没有一个常设论坛,以让残疾人有意义地参与和参加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残疾人代表组织没有得到足够的支持以开展工作。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全国残疾人委员会法》(1994年),以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被纳入各级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工作;

加强残疾人在全国残疾人委员会的参与和有效磋商,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组织设立适当的论坛,以使其有意义地参与和参加决策过程;

向残疾人代表组织开展工作提供适当的支持,包括财政支持和伙伴关系。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不再拖延地批准《任择议定书》。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缔约国《宪法》第36(a)条中“合理规定”的概念不符合《公约》第五条和第五条第(3)款所载的“合理便利”;

缔约国的立法没有明确禁止以残疾为由的歧视,包括把在所有生活领域拒绝提供合理便利视为一种歧视形式;

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女孩和老年人面临的多重和交叉歧视没有得到明确承认或禁止;

在法律和实践具有以残疾为由的歧视性时,没有机制来规范和提供补救或赔偿。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就在《宪法》中实现《公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3)款预见的“合理规定”制定政策框架和指导;

承认拒绝合理便利是一种形式的以残疾为由的歧视;

明确承认并禁止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

建立一个有效机制,以监测遵守反歧视立法的各方面情况,包括残疾人有效获取寻求法律补救措施的机会,并确保处罚实施此类歧视的行为人。

残疾妇女(第六条)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支持妇女和女童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和行动计划没有明确考虑到残疾妇女和女童,包括那些生活在农村和分散的外岛上的残疾妇女和女童,或解决对她们的交叉歧视。它还关切缺乏制定适当的政策回应所需的关于残疾妇女面临多重歧视和相互歧视的数据和研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采取任何具体措施来提高残疾妇女的能见度,并确保她们的充分发展、进步和赋权。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其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5.2和5.5:

为残疾妇女和女童,包括生活在农村和分散的外岛上的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充分支持,特别是在教育、卫生、就业和政治及公共生活领域;

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问题纳入与妇女和女童有关的反歧视法律条款和政策的主流;

系统收集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数据,并制订指标,用于评估为反对在社会经济和文化参与方面对她们的歧视而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采取具体措施,以利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充分发展、进步和赋权。

残疾儿童(第七条)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延迟审查《儿童法》和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法律,且没有禁止所有情况下的体罚;

残疾儿童不能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包括教育、保健服务和康复在内的基本服务;

没有让残疾儿童在影响他们的事项上自由表达意见的机制。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快修订《儿童法》,确保纳入符合《公约》的残疾观点,并禁止所有情况下的体罚;

实施措施,包括为父母和残疾儿童家庭提供支助服务和财政拨款,以确保在实践中残疾儿童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自己的权利,特别是有权获得全纳教育、保健服务和康复;

制定和采取机制,以确保残疾儿童对所有影响他们的事项能够自由表达看法。

提高认识(第八条)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缺乏统一的国家政策和战略,以解决包括在父母和大家庭、雇主、服务提供者和整个社区中对残疾人在态度上的障碍和定型观念;

专用于通过无障碍手段、模式和交流形式提高对残疾人权利认识的资源不足,包括财政资源不足;

为提高认识并促进残疾人积极形象及其对社会的宝贵贡献与媒体(包括公共媒体和私人媒体以及社交网络)进行的互动协作不足。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协商,通过和实施一项全面的提高公众认识政策和战略,包括开展促进残疾人权利的运动,以期改变对残疾人的态度,并建立一种重视多样性以及所有残疾人参与和参加社会的文化;

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提高对残疾人权模式和《公约》的认识;

在提高认识的工作中与媒体和社交网络互动协作。

无障碍(第九条)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修改包括《城镇和乡村规划法》在内的立法以改善建筑环境、交通运输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无障碍方面,出现了不适当的拖延。它关切地注意到:

没有实施无障碍标准的战略计划;

在监测和评估无障碍设施和服务的适宜性方面,残疾人代表组织的参与不足;

没有监测框架来评估按照《公约》的规定遵守无障碍标准的情况。

2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无障碍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注意《公约》第九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9和具体目标11.2和11.7之间的联系:

加快审查有关法律,包括《城镇和乡村规划法》,以确保立法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

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密切协商,通过一项有固定时限、指标、以及监测和评估基准的全面的国家无障碍行动计划,以有效实施涵盖建筑环境、交通运输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方面的无障碍标准,并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罚;

制定监测和执行《公约》第九条实施情况的框架。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灾害风险管理法》(2014年)没有纳入残疾观点,并且残疾人没有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制定和执行有关气候变化和危难情况的法律、战略和计划。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向所有残疾人提供有关减少灾害风险和应急准备的信息。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将残疾人权利的观点纳入《灾害风险管理法》(2014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特别是通过风险和灾害管理司,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以确保残疾人的要求被纳入所有灾害风险减少和管理计划的设计和实施以及气候变化适应工作,按照《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在紧急情况和灾害情况下规定单一的联络点。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存在限制残疾人权利的歧视性法律条款、法律草案和做法,包括与签订合同、投票、结婚和继承财产有关的法律条款、法律草案和做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与《公约》相反,在法律事务部白皮书中关于婚姻(第238(f)条)、继承财产的能力(第725(1))和签订合同的能力(第1123条)方面提议的《民法》修正案规定了对残疾人的替代决定。

25.回顾《公约》第十二条第(2)款以及委员会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以废除和修订限制残疾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规定,包括2017年民法草案中有关替代决定的条款草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的法定能力,并以尊重个人自主权、意愿和偏好的辅助决定制取代替代决定制。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存在妨碍残疾人充分和有效参与司法制度的障碍,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第281(a)条,它限制具有认为的或实际障碍的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

残疾人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困难,例如没有提供充足的法律援助、手语翻译和程序便利;

司法部门认识水平低,且缺乏在残疾人权利方面受过训练的合格人员。

27.在执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3时注意到《公约》第13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废除《刑事诉讼法》第281(a)条,使残疾人能够作为陪审员有效参与司法系统;

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诉诸司法,包括通过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和程序便利,包括通过易读格式、专业手语翻译和使用盲文,以及建立相关的保障措施,使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所有法律程序;

在司法部门、律师和执法人员中进行能力建设和加强对《公约》的理解。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民法和刑法的规定,包括《民法》(第510(2)条)和《精神卫生法》(2006年),允许根据实际或认为的障碍,对包括儿童在内的残疾人实施非自愿住院和将其送进机构。

29.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残疾人的自由和安全权准则(见A/72/55,附件一),建议缔约国加快修订所有相关立法,以便:

(a)废除《精神卫生法》(2006年)中关于将残疾人非自愿住院和送进机构合法化的所有相关规定,并增加提供基于社区的精神卫生服务;

(b)废除《民法》中将残疾人强行送入精神病院从而明确剥夺其自由的规定。

30.委员会建议与此同时缔约国确保因实际或认为的障碍而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可以诉诸法律,对这种行为提出质疑。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民间社会为保护残疾人等有遭受暴力风险的群体所做的工作,但对这方面缺乏政策或方案感到遗憾。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存在对残疾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

(b)没有将残疾观点明确纳入打击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所有努力中;

(c)在预防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人方面,没有为有关人员提供充足的提高认识和能力建设培训方案;

(d)没有为受暴力侵害的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提供无障碍庇护所和支助服务;

(e)缺乏残疾人培训计划,以提高他们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并知道在哪里寻求援助。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将残疾观点纳入解决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的所有努力中。它建议缔约国:

(a)制定立法、政策和战略,保护残疾人,特别是妇女和女童不受剥削、暴力侵害和虐待,并规定补救机制和赔偿;

(b)在打击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的所有努力中明确纳入残疾观点;

(c)为警官、法院官员、社会工作者、卫生专业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提供系统的培训计划,以提高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并发现和报告对残疾人的暴力行为;

(d)确保有充分的拨款用于为残疾人提供支助服务和补救,包括向残疾人,特别是向易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无障碍庇护所、支助服务和帮助热线;

(e)确保残疾人了解他们有权免受剥削、暴力和虐待,并知道在哪里寻求援助。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没有采取法律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

(b)残疾人及其家人获得的使他们能够行使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的支持有限,这导致了残疾人被遗弃和被置于寄宿机构由国家照料的情况;

(c)对那些被置于现有寄宿机构中的残疾人没有一项非机构化战略。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其立法中明确承认残疾人有权选择他们希望与谁一起生活和在哪里生活;

(b)为残疾人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支持,使他们能够行使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

(c)紧急启动仍在寄宿环境中的残疾人非机构化进程,并增加提供基于社区的服务,旨在使残疾人能够在社区生活并参与社区。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5.委员会对个人行动设备和合格人员的短缺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个人行动提供辅助装置的资格标准和此类设备的免税措施可能不符合《公约》,对某些行动设备的征税给残疾人造成负担。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个人行动设备的供应,并增强有关人员的能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就辅助用具的资格制定明确的政策准则,并建议缔约国对残疾人所需的个人助行器和辅助用具、技术和服务实行免税。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为促进承认克里奥尔手语成为一种正式语文而进行的研究不足,而且没有做出足够的努力来确保向残疾人提供公共信息,包括通过无障碍格式,例如盲文,手语翻译、音频描述和易读形式。它还对缺乏获取大众媒体信息的途径感到关切。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残疾人组织和讲克里奥尔语的其他邻国的学术界合作,正式发展克里奥尔手语,并正式承认克里奥尔手语;

(b)采取措施,改善适用于残疾人的信息和通信格式和技术的获取途径,包括无障碍网页、手语、字幕、盲文,易读格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这与所有的公共服务有关;

(c)增加大众媒体的获取途径,特别是在直播方面。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有的支助服务不足以加强残疾儿童的父母和家庭的能力。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充足的资源,支持残疾儿童的父母和家庭,特别是单亲父母和残疾父母。

教育(第二十四条)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2015年通过了全纳教育政策,仍存在特殊的隔离教育,这违反了《公约》和委员会关于全纳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法定义务在主流教育中为残疾学生提供合理便利并对此进行监测;

(b)没有在学校基础设施内外监测无障碍标准的机制,且设施和服务仍然不是无障碍的;

(c)没有对教育和非教学人员进行全纳教育权利方面的培训;

(d)支持全纳教育政策的预算拨款不足;

(e)缔约国没有对全纳教育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裨益进行研究。

4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全纳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4,特别是具体目标4.5和4.a, 敦促缔约国:

(a)颁布新的立法或修订2004年《教育法》,使其符合《公约》第二十四条及其委员会第4号一般性意见,包括承认拒绝为残疾学生提供合理便利构成歧视;

(b)建立监测学校环境内外无障碍标准的机制;

(c)确保对所有的学校教师和教育人员在全纳教育方面进行充分和持续的能力建设和培训;

(d)提供充足的资源,继续努力实施其全纳教育政策,并改革其教育体系,确保残疾儿童获得行使其受教育权利所必要的支持服务;

(e)对全纳教育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裨益进行研究,它是促进提高对残疾人权模式和全纳教育的认识的工具。

健康(第二十五条)

43.委员会注意到,残疾人无法获得保健服务和健康信息,包括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服务和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在现行法律下,对残疾人进行医疗治疗可以不经其本人同意,且可以由第三方作出决定;

(b)在残疾人的人权方面,卫生保健专业人员未得到充分的培训;

(c)把对残疾的初级预防误解为对《公约》的一种实施措施。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改善残疾人获取及时和优质保健服务的机会,包括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护理领域。它还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医疗治疗和干预措施都得到有关残疾人的自由、事先的知情同意;

(b)开展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公共卫生活动;

(c)为包括儿童在内的残疾人提供其具体残疾所需的服务,以及其他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更多残疾的服务;

(d)确保医院和保健中心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残疾人权利的强制性培训,包括关于个人自由和知情同意权、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感染的培训;

(e)在实施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7和3.8时,考虑到《公约》第二十五条。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宪法》第36(a)条中“合理规定”的含义与《公约》中的“合理便利”不同,而且不明确;拒绝在工作场所提供合理便利并不是一种公认的歧视形式,且不受法律制裁;

(b)没有指定一个机构来负责监测和处罚违反《就业法》和2013年消除工作中对残疾人歧视政策的行为;

(c)缺乏关于公共和私营部门雇用残疾人情况的官方数据;

(d)残疾人加入和留在劳动力队伍中的机会不足。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注意《公约》第二十七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之间的联系,并建议其:

(a)修订“合理规定”的含义,确保其符合《公约》,并具体规定在工作场所提供合理便利的法律义务,采取措施确保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同时对拒绝合理便利的要求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b)指定一个实体,负责监测和处罚不遵守《就业法》和2013年消除工作中对残疾人歧视政策的行为;

(c)收集关于公共和私营部门残疾人人数的分类数据;

(d)采取措施,增加特别是妇女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促进在公开劳动力市场、自营职业和企业家中的就业机会。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残疾儿童和成人,特别是妇女、女童和老人提供社会保护和减贫方案的评估和资格标准没有基于残疾人权模式。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利用个人资金支付因残疾造成的额外财务费用,包括为独立生活购买进口辅助设备的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残疾人代表组织的真正参与下,审查关于向残疾人提供福利的立法,以确保社会保护和减贫方案的评估和资格标准符合《公约》和残疾人权模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与拥有可比收入的非残疾人享有相同的生活水准。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残疾人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程度很低;

(b)缺乏关于选举过程的无障碍格式信息;

(c)登记、投票站和投票程序不是无障碍的。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包括参与选举事项的权利。它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具体步骤,增加残疾人、特别是妇女在政治和公共决策职位中的参与和有效代表性;

(b)以无障碍格式提供有关选举程序的信息;

(c)消除整个选举过程中的所有有形障碍和其他障碍,并为整个选举过程提供合理便利。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1.委员会注意到残疾运动员在区域和国际层面的出色表现,以及残疾艺术家的出色表现。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包容性的休闲、娱乐和体育活动;

(b)缔约国尚未加入《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c)缺乏在旅游部门促进无障碍的系统性政策和做法。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促进包容性的休闲,娱乐和体育活动;

(b)尽快加入《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c)确保旅游政策和做法向残疾人提供并包容残疾人,并向所有旅行社和旅游机构传播世界旅游组织关于无障碍旅游的建议。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0年人口普查中确定的残疾人大约人数大大低于世界卫生组织占人口15%的全球估计数字。它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残疾人状况的最新的全面和可靠的统计数据和信息,现有数据和信息未按性别或年龄分列,其结果是难以制定适当的公共政策。

54.鉴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7.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国家统计研究所下建立系统的数据收集和报告程序;

(b)按照《公约》系统地收集关于残疾问题的数据,例如纳入残疾统计华盛顿小组设计的一组关于残疾的简短问题;

(c)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协作,制定循证政策,以对残疾人的状况作出回应。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5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将《公约》纳入其发展合作倡议,包括国家执行和监测《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方案,缺乏系统和制度化的方式。它还关切缺乏评估机制来衡量发展合作对残疾人的影响,以及缺乏关于残疾人组织作为发展合作伙伴进行有效参与的信息。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符合《公约》的发展政策,将《公约》的原则和价值观纳入缔约国的所有发展合作政策和方案;

(b)将残疾问题纳入国家实施和监测《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工作的主流;

(c)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参与在国际合作努力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范围内制定的方案和项目的设计、执行、监测和评估。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尚未为《公约》的执行指定协调中心和/或协调机制,全国残疾人委员会的作用大部分被降格到宣传;

(b)成立于2012年的国家人权委员会以及监察员办公室没有遵从《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c)没有指定或设立独立的监测机制;

(d)残疾人没有通过其代表组织充分参与有关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进程。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指定一个或多个协调中心,负责执行符合《公约》规定的立法和政策;

(b)采取措施,包括提供充足的资源,以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任务与监察员办公室的任务分开但具有互补性,并确保国家人权机构遵从《巴黎原则》;

(c)遵照《巴黎原则》和委员会关于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见CRPD/C/1/Rev.1,附件),指定一个独立的监测机制;

(d)按照第三十三条第(3)款的要求,确保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全面参与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框架。

四.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59.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建议所载的全部建议的重要性,并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7段关于一般义务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

60.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交传播手段,向政府和议会成员、有关部委工作人员、司法部门、教育、医学和法律等专业团体成员以及地方当局、私营部门和媒体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1.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2.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无障碍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6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1月2日前提交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按委员会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即由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报告规定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清单。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便构成缔约国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