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THA/CO/3-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7 February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九届会议

2012年1月16日至2月3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四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泰国

1. 委员会在2012年1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1682次和第1683次会议(CRC/C/SR.1682和1683)上审议了泰国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RC/C/THA/3-4),在2012年2月3日举行的第1697次会议(见CRC/C/SR.1697)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赞扬缔约国的坦诚态度,使委员会能够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举行了开放、坦诚和富有成果的对话。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该与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执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CRC/C/OPSC/THA/CO/1)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CRC/C/OPAC/THA/CO/1)初始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

一.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期内的一些积极进展,包括为实施《公约》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

2010年《儿童收养法》(第3号);

2010年《少年及家事法庭及其诉讼法》;

2008年《禁止贩运人口法》;

2008年《民事登记法》;

2007年《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法》;

2007年《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法》;

2007年《全国儿童和青少年发展促进法》。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人权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2006年2月27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2006年1月11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7月29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7年10月2日。

6. 委员会还欢迎和赞扬缔约国采取各种政策和方案促进儿童的人权和福祉,包括:

《2012-2016年预防、制止和打击国内和跨国贩运妇女和儿童国家计划及政策》;

《2008年儿童和青少年国家议程》;

《2007-2016年儿童和青年发展国家计划》。

二.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6款)

委员会以往的建议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执行关于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THA/CO/2),但也遗憾地注意到其中的一些建议没有得到充分落实。

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关于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没有或没有充分落实的建议,包括数据采集、不歧视、国籍、保护隐私、家庭中体罚、替代性照料、与母亲一起关在监狱中的儿童、青少年健康、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子女、移徙工人子女、童工和少年司法等方面的建议。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充分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

保留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0年12月撤销对《公约》第七条的保留,但也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撤销对第二十二条的保留。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撤销对《公约》第二十二条的保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该国所有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权利,并向他们提供协助。

立法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几件有关儿童权利的法律(见本文件第4段),这些法律有助于国家法律与《公约》原则和规定相一致。它也欢迎缔约国在全国儿童和青年委员会之下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负责进一步修改现行法律,使其符合《宪法》和《公约》。然而,委员会也深切关注实际执行和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和不足。它特别关注2003年《儿童保护法》从未经过审评,执行不力,缺少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的作用和责任准则。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继续修改现行法律,使其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国家法律在各级机构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审查2003年《儿童保护法》,为执行提供明确的指导方针,以便更好地保护儿童权利。

协调

13.委员会注意到社会发展及人类保障部是负责协调和跟踪《公约》执行情况的关键性机构。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儿童权利政策及其执行分属于该部的不同机构和依不同法律设立的众多委员会,这在政策层面造成了支离破碎状况,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存在着执行上的瓶颈。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没有关于儿童权利的全面政策,以便指导方案和项目的发展及其监督和评价系统。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负责制定和实施儿童权利政策的各机构和委员会,包括社会发展及人类保障部下辖机构之间更好地协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指定一个能够进行领导和有效全面监督的单位,以监管中央各部以及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实施和评价儿童权利活动的情况。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全面的儿童权利政策,以便指导方案和项目的发展以及建立监督和评价系统。

国家行动计划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2-2016年儿童和青年发展国家计划》和《2008年儿童和青少年国家议程》,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对以前的《2007-2016年儿童发展国家政策和战略计划》的中期评估结果。它还关切新计划覆盖儿童和25岁以下的青年,没有为实现《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提出适当和有重点的框架。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对《2007-2016年儿童发展国家政策和战略计划》的审查和评价结果,确保新计划充分考虑实现《公约》所载的全部儿童权利。委员会还建议这一行动计划着重关注未满18岁的儿童,并与部门行动计划和第11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

独立监督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中说国家人权委员会已开始运作,向儿童和广大公众开放,但也关切对儿童存在的限制,儿童鲜有机会投诉,而且没有拥有足够数量专家和训练有素人员的儿童特别事务科。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委员会没有区域办事处。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公众尤其是儿童对委员会的意识,增加他们对委员会工作的了解。它敦促缔约国设立一个专门为儿童服务的单位,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它能够接受儿童的投诉,更好地处理侵犯儿童权利案件,并注意保密。它建议缔约国设立区域办事处,以加强委员会在全国各地的工作。

资源分配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中介绍了2010-2011年预算在各个类别下对社会发展及人类保障部和基础教育的拨款。然而,也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对其他部门和领域执行全部儿童权利的预算拨款细节。委员会关切对社会发展及人类保障部拨款占国家预算0.5%的低比例已有多年未变,使儿童权利的协调机构难以有效履行职责。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规划未来预算时,考虑到其2007年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责任”的一般性讨论日的建议,具体而言:

按照《公约》第四条,尽最大努力从现有资源中为实现儿童权利拨付足够预算资源,尤其是增加对社会部门的预算拨款;

建设能力,从儿童权利视角制定国家预算,并对整个预算过程中的拨款以及各级有关部门和机构利用儿童资金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让人们知道对儿童投资的用途。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利用这一跟踪系统进行影响评估,了解任何部门或地方一级的投资如何服务于儿童的最佳利益,并评估此种投资对女童和男童的不同影响;

全面评估预算需求,为可逐步缩小性别、残疾、卫生、教育、生活水平和所在地区等方面相关儿童权利指数显示的不平等和差距确定明确的拨款数额;

对可能需要临时社会救助的贫困和弱势儿童,包括平权法案,确定总体战略预算线以及部门和地方政府拨款数额,并保证这些预算线和拨款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也不被挪用。

腐败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积极打击腐败,但关切有报告称腐败在市级和地方政府官员以及执法人员中间仍然十分普遍,挪用了政府有效地采取政策和方案实现儿童权利所需要的资源。

2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更加努力打击各级和各部门的腐败,包括制定和实施有力的反腐败政策,开展反腐败运动,加强有效侦察、调查和起诉腐败案件的机构能力。

数据收集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国家信息中心和国家统计局,它们保存有一些儿童权利领域的数据,还设有残疾儿童数据库。然而,它也关切缔约国没有有效采集《公约》所涉一切领域数据的系统,以便根据《公约》对儿童权利方面的法律、政策、计划和方案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评估、分析和评价。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高能力,建立全面的数据采集系统,能够分析和评估实现儿童权利方面进展的数据,作为制订实施《公约》的政策和方案的依据。数据应该按所有儿童的年龄、性别、所在地区、种族和社会经济背景进行分类。

宣传和提高认识

25.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缺乏系统和持续的公众教育计划,包括儿童权利宣传运动,以便不断提高广大公众包括儿童及其家庭的意识。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实施适当的新闻和传播方案,包括活动,以增加公众包括儿童对《公约》原则和规定的意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在各社会经济和社会文化社区内,向家长、广大公众和儿童传播《公约》,包括通过专门针对儿童的材料来宣传《公约》;还应该向立法会议员和法官进行宣传,以确保《公约》原则和规定在立法和司法程序中得到应用。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国际议员联盟等组织的技术援助。

培训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执法人员、当地政府和司法机构举办了数次人权和儿童权利方面的培训,但也关切这些培训不够系统,没有被列入正规的专业发展方案的核心课程之中。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省和地方各级,对所有负责儿童事务或为儿童服务的专业团体进行儿童权利方面的充分和系统培训,特别是对法官、律师、警察和军队、卫生、教育和社会福利工作人员以及各种形式替代性照料工作人员进行这方面培训。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活动

2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中说,工商企业为社会福利,包括儿童保健和教育贡献了资源和设施。但委员会仍关切工商业活动,特别是快速发展的重工业、制造业、纺织业和出口农产品加工业对儿童的影响尚未充分评估。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分,但缔约国尚未采取综合性措施,防止旅游活动和设施引起的侵犯儿童权利行为,如儿童色情旅游业、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童工等。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法律体制框架,用以监管在泰国经营的公司和在海外经营的泰国公司的活动,以确保有效应对可以破坏孩子福祉的健康和营养、经济剥削和性剥削、污染和环境退化等问题。

30. 人权理事会2008年第8/7号决议通过了“保护、尊重和补救措施”框架,2011年6月16日第17/4号决议要求新工作组落实这一事项。这两项决议都指出,在探讨企业与人权关系时,应考虑儿童权利问题。根据这两项决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订立法框架,包括行为守则,要求设在泰国的企业,特别是旅游企业,采取措施在国内和国外经营中防止和减轻对人权的不利影响;

鼓励将儿童权利指标和参数纳入报告内容,具体评估工商业活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采取措施,确保公司在国内或在国外执行项目时尊重儿童权利,遇到侵权事件时予以适当补救,包括赔偿;

确保在谈判和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前,对人权包括儿童权利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

B.儿童的定义(《公约》第一条)

3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男孩和女孩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7岁,但也关切儿童遭遇性侵犯时,这一年龄可能降至13岁,并可能与性侵者结婚,从而避免对犯罪进行刑事起诉。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将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在任何情况下,特别是在儿童遭遇性侵时也不变通。它建议缔约国毫无例外地起诉和惩罚对儿童实施性侵犯者。

C.一般性原则(《公约》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第十二条)

不歧视

3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采取措施,消除教育和卫生服务方面的差距,还针对该国东北和南部贫困地区的儿童采取了特殊措施。然而,委员会也关切这些努力不足以消除对儿童,特别是对女童、残疾儿童、土著、宗教或少数族裔儿童、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子女、移徙工人子女、街头儿童、农村儿童和贫困儿童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委员会深为关切区域之间,特别是东北部和南部儿童获得社会、卫生和教育服务方面存在差距。

34. 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CRC/C/THA/CO/2,第25-26段),敦促缔约国采取更有效措施:

确保其管辖内的所有儿童不受歧视地享受《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为此有效执行保障儿童权利的现有法律;

优先考虑向第33段提到的最脆弱儿童群体拨付足够的社会服务资源,并加快步伐,让他们有平等机会享有卫生、教育和其他服务;

开展全面的公众教育运动,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

收集分类数据,对事实上的歧视进行有效监控,作为纠正措施的依据。

儿童最佳利益

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中说关于儿童权利的各项法律都纳入了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但也关切这一原则没有在司法和行政诉讼及决定中,以及在有关儿童安置和替代性照料管理的决定中得到充分执行。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按照《公约》第三条第1款,在所有的法律规定中,以及在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司法和行政决定、政策和计划、项目和服务,包括替代性照料中,充分执行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在所有司法和行政判决的法律推理中,也应依据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3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降低儿童和婴儿死亡率取得的巨大成就,已从1990年的每千名活产婴儿死34名下降到2010年死14名。然而,它也关切事故和伤害,包括溺水和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伤害和事故,特别是加强育儿政策,在家庭、护理员、学校和广大公民中间开展有关儿童安全措施的提高意识活动。

尊重儿童意见

3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中说它在国家、区域和地区设有“儿童和青年理事会”,但关切的是,多少由于传统观念,不是所有儿童都有机会在家庭、社区、行政和司法程序中自由表达他们的意见,或参加对他们有影响的决定。委员会还关切儿童和青年理事会缺少举办活动所需的资源和人力支持。

40. 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和委员会关于儿童发表意见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更加努力确保未满18岁的所有儿童在家庭、学校和社区积极参加或受邀参加与他们有关的决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定期审查考虑儿童意见的程度,以及儿童意见在决策、法院判决和方案实施中的影响。此外,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对儿童和青年理事会的支持。

D.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至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七条(a)款)

姓名和国籍/维护身份

4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8年《国籍法》对1972年被撤销国籍的人包括其子女提供补救,并允许特定类别的人,包括寄养儿童和收养儿童,以及1992年前在泰国出生的非法移民的子女入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与邻国达成双边协议,但仍然关切的是,有相当数量的人包括儿童,特别是土著和少数群体子女、移徙工人子女、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子女仍然是无国籍者或有可能是无国籍者。

4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一步审查和颁布法律,以确保可能成为无国籍者的所有儿童,包括第41段中提到的弱势群体儿童可以申请泰国国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出生登记

43. 委员会欢迎2008年《民事登记法》规定可以逾期登记,还欢迎众多的法规,包括向山地土著人民和被遗弃婴儿发放登记卡的规定。然而,委员会也表示关切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儿童,尤其是贫困儿童、土著群体儿童和移徙工人子女仍然未得到登记。它也关切缔约国仍对逾期登记者罚款,尽管数额不大。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在其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尤其是那些因父母经济地位、种族和移民身份而未得到登记的儿童进行出生登记。它还建议缔约国开展公众教育活动,包括运动,对在缔约国领土上已经出生但尚未得到登记的儿童给予出生登记,取消对逾期登记的任何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保证新出生儿童得到及时登记。

保护隐私

4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增加媒体的儿童权利意识,但也关切媒体在报道中没有充分尊重儿童的隐私权,从媒体提供的信息,如家人姓名、住址和照片中可以知道儿童的身份,尤其是少年司法制度处理的虐待和剥削儿童的敏感案件存在这种情况。

46.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任何时候都要尊重儿童的私隐权,尤其是大众媒体在报道中应尊重儿童隐私权。它建议缔约国颁布法律,确保所有形式的媒体报道都不披露儿童身份,并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确保遵守这一规定。它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对大众传媒专业人员进行儿童权利培训,鼓励儿童参与决策和儿童节目制作。

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包括体罚

47.委员会表示关切体罚在家里仍然合法。此外,《民法和商法典》第1567条规定,对儿童行使父母权威的人可以为管教的目的对儿童实施“合理的”惩戒。

48.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关切和结论性意见(CRC/C/THA/CO/2,第40段和第41段),鼓励缔约国在采取措施反对一切形式侵害儿童暴力时,考虑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依法明令禁止家庭和替代性照料机构体罚儿童,包括为管教目的的体罚;

在儿童、家庭和社区中间持续实施公众教育、提高意识和社会动员方案,使大家了解体罚的有害影响,改变态度,倡导其他积极的非暴力形式养育子女和管教办法;

优先考虑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切实执行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报告中的建议(A/61/299);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通报缔约国执行上述研究报告中建议的情况,特别是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所强调的建议的执行情况,特别是:

每个国家制定国家综合战略,防止和解决对儿童的一切形式暴力和虐待,尤其是注意性别因素;

国家依法明确禁止所有环境中对儿童的一切形式暴力;

加强国家数据收集、分析和传播系统,以及儿童遭受暴力和虐待问题研究议程。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五条、第十八条第1-2款、第九至十一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4款和第三十九条)

家庭环境

4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国内移徙人口日益增加,削弱了家庭关系,许多农村地区孩子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他们在没有其他足够支持或服务的情况下成为了这些孩子的主要照顾者。

5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就父母责任问题进行法律改革,制定措施防止家庭解体和加强家庭关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现行的家长和抚育者支持方案,采取适当措施,按照《公约》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加强这些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有关海牙公约,特别是《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海牙公约(第34号)》。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中说,它每年都拨出预算资金支持3000个寄养家庭,目前正在起草《临时家庭式照料国家战略》。然而,它也关切有报道称,缔约国过度依赖机构照料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29所机构中有7000名儿童),缺乏对这些机构的监督监管。它还关切缔约国没有关于照料机构和寄养制度包括亲属照料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对进入替代性照料机构儿童的长期规划。

52. 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对缔约国的建议:

开展综合研究,评估被安置在机构中儿童的境况,包括他们的生活条件、抚育计划和所提供服务情况;

为现有机构和寄养制度制订明确的标准,包括按照《公约》第九条邀请儿童及其父母参与决策的规则;按照《公约》第二十五条定期审查儿童安置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了儿童最佳利益实施《临时家庭式照料国家战略》;

对所有替代性照料机构和方案进行严格监督,包括由独立的投诉监督机制和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以保护儿童权利,方便儿童诉诸这些机制;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被安置在机构中的儿童尽可能回到自己的家庭,将机构安置儿童作为最后手段;

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和保护家庭关系,以防止普遍实行机构照料儿童。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儿童替代照料准则》(联合国大会2009年12月18日第64/142号决议附件)。

收养

53. 委员会欢迎2010年的《儿童收养法》,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国内收养优先于跨国收养的政策是积极的,并制定了跨国收养条例。鉴于缔约国有大量的处境艰难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贫困儿童、街头儿童、无国籍儿童,而且人口贩卖活动猖獗,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对收养程序的有效监管制度。

虐待和忽视

5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1年发起对暴力侵害儿童情况进行大规模研究,但仍关切有相当数量的儿童因其父母到城市打工或父母患艾滋病死亡而无人照管。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为因移徙而分离家庭的团聚创造条件,包括探讨家长带孩子到城市的可能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特别重视孤儿,确保为他们及时找到寄养家庭。

F.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六条、第十八条第3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5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为此制定了《2007-2011年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国家计划》和2008年《残疾人教育法》。它还欢迎有越来越多的学校开始接收残疾儿童。然而,委员会仍严重关切有大量残疾儿童没有上学,青年政策也没有把他们当作给予照顾的特殊目标群体。委员会还关切只有有限比例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后阶段的教育。

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情况,切实考虑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儿童优先于专门机构安置残疾儿童。它还建议缔约国参照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在青年政策中切实照顾残疾儿童。

卫生保健和医疗服务

58.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实施《全民医疗保障计划》取得的成就,确保了所有泰国公民包括儿童的大多数疾病得到免费治疗;也欣见缔约国改善儿童整体营养状况。但是,它仍然严重关切儿童因家庭经济状况、母亲教育程度、语言背景和所在地区而存在巨大营养差距。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有一些改善,但碘缺乏症仍然普遍。

5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快采取措施,改善所有儿童的营养状况,不论其家庭经济条件、母亲教育程度、讲泰语或不讲泰语、住在城市、农村或偏远地区。在这方面,它鼓励缔约国对社会弱势群体儿童的营养不良原因和程度进行分析。此外,它建议缔约国改善儿童营养状况,特别是控制碘缺乏症,如颁布法律和政策普遍实现食盐加碘,并确保得到遵守,普遍食用碘盐。

母乳喂养

60. 委员会关切婴儿六个月的母乳喂养率极低(5%),而婴儿出生的母乳喂养率也只有50%。它还表示关切的是,尽管存在自愿性措施,但没有法律条例对积极营销和推广母乳代用品进行监管。

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大力提高公众特别是母亲对母乳喂养重要性和人工喂养风险的意识,倡导婴儿出生开始母乳喂养,并将完全母乳喂养持续到婴儿六个月。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出台母乳代用品销售法规,并确保有效遵守和监管。此外,它还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将所有妇产医院转变成支持母乳喂养的婴儿友好型医院,并对妇产科专业人员进行母乳喂养方面的培训。

青少年健康

62.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因使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而使死于艾滋病的人数减少,但该药物的使用尚未扩展到非泰国居民,如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等特定困难群体。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大量妇女不知道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播的所有主要方法,仍然对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或受艾滋病影响的人包括孤儿进行污辱和歧视。此外,委员会还严重关切少女怀孕问题日益严重,导致越来越多的非法堕胎。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不同社区儿童、青少年和他们的家人进行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的教育;

将基本卫生和社会服务扩展到最边缘化的儿童和家庭,大力打击任何形式的污辱和歧视;

大力提高人们对早孕和流产的不良后果的认识;

加强青少年生殖卫生方案,包括生活技能教育;

向怀孕女孩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保密的咨询和支持,尽快通过《生殖卫生法(草案)》。

吸毒和滥用药物

64. 委员会欢迎颁布2008年《酒精饮料管制法》,禁止向20岁以下的人出售酒精饮料。然而,它关切地注意到,尽管采取了措施,但滥用酒精和毒品的儿童人数仍然很大。

6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专门针对青少年的提高意识运动,让他们了解烟草、酒精和毒品的害处。其中应该包括预防性干预的同伴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它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向吸毒和酗酒成瘾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治疗和康复方案。

生活标准

66.委员会关切有报道称城市中有10%的家庭居住在贫民窟,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很大比例的家庭在获得营养、衣服、住房、水和卫生等基本服务上有问题。它还重申其以往的关切:地区之间,特别是北部、东北部和南部地区的收入水平差距很大,仍然是一个问题。

67.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缔约国继续为实施有效的扶贫措施拨出资源,特别是在北部、东北部和南部地区这样做。它还建议缔约国:

增强能力,发展和监督地方和社区层面的减贫战略,确保人们平等地获得适足的营养、衣服、住房、水和卫生等基本服务,以及社会、卫生和教育服务;

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和平权行动,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准,包括提供专项资金和具体援助,扶助特别贫困的儿童和家庭;

研究并考虑实行普遍儿童津贴计划,以缩小差距,使每个孩子都有机会有个好的生活开端。

G.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6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实现了“千年发展目标”中的教育目标,通过了15年免费义务教育方案,出台了加强“早期儿童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但是,它也遗憾地注意到:

接受学前教育的3-5岁儿童,特别是不讲泰语或贫困家庭儿童的比例很低,区域之间仍存在巨大差距,例如,北部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占78%,南部占54%;

2010年,超过60万6-11岁小学学龄儿童不上学;

各级教育中学生保有率和升学率都很低,有大量儿童不接受过中等教育,中学净入学率为72.2%;

特别是在南部边境省份有更多男孩中学辍学;

在初级教育阶段使用少数种族和民族语言严重不够;

特别是边远和危险地区,因缺少教师、教材和设施,整体教育质量仍然很差;

从2009年国际学生评价项目(PISA)测试可以看出,教育成果不高,15岁泰国儿童只有43%通过了阅读和科学测试,有53%通过了数学测试,而且城乡之间差异很大。

69. 按照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和关于在幼儿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采取有效政策和其他措施,确保每个孩子从出生到入学年龄都能接受全面的幼儿教育,并切实获得确保身心全面发展的基本卫生、营养、教育和保护服务;

制定早期儿童发展的国际公认质量标准,由负责幼儿教育的当地政府实施;

鼓励不讲泰语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特别是东北部和南部地区儿童,参加早期发展计划,并予以激励;

采取紧急措施,为目前不上学的大量小学适龄儿童(6-11岁)提供受教育机会;

全面研究学校中辍学率和低保有率的原因和程度,制定具有解决问题明确时间表的行动计划,特别注意性别因素、差距和预防措施;

鼓励儿童,特别是南部边境省份的男孩,能够继续学业,接受中等教育;

实施《2010年国家语言教育政策》,以确保有效实行双语教育,尤其是按照《公约》第三十条对不讲泰国儿童实行双语教育;

采取明确和具体措施,大幅提高各级教育质量和改善教育成果,包括提供教学材料和设施,加强师资培训和监管,招聘更多合格教师,特别是招聘女教师和少数民族及土著群体教师,强化教育部的能力建设,加强儿童教育监管体系;

考虑批准《教科文组织反对教育歧视公约》。

H.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三十七条(b)-(d)款和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

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

7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中介绍了某些福利服务的提供情况,但也关切有报道称接收临时难民(所谓的“外部流离失所者”)的营地条件不佳,难民营以外及城市中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被认为是非法的,可能因非法入境和/或非法逗留而遭到逮捕、拘留和/或驱逐。此外,委员会也关切,如缔约国代表团所说,缔约国自2009年以来没有对新到来的寻求庇护者进行登记。

7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接收临时难民的难民营条件,满足这些难民的基本需求。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恢复对新到来寻求庇护者的登记,以了解他们的可能需要。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各自身份对待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不拘留他们或将他们驱逐到其生命可能有危险的国家。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的技术援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建立全国性的难民保护法律和体制框架。

移徙状况下的儿童

7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8年修订《劳动保护法》,可以使移民合法就业和获得社会福利,包括卫生和教育。然而,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许多没有合法身份的移民工人及其子女可能遭逮捕和驱逐出境,而不对他们返回是否安全进行任何风险评估。此外,移民工人子女往往生活在恶劣环境下,其中不少人在危险条件下长时间工作。

7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移民及其子女返回原籍国是否安全进行风险评估。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保护各种移徙状况下的儿童不受剥削和不在危险工作条件下工作。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74. 委员会注意到2011年通过了《家庭工人保护法》,保护15岁及以上儿童的就业条件、最低工资和安全工作环境;还注意到《2009-2014年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国家政策和计划》。然而,委员会也关切缔约国的立法不保护农业、旅游业、乞讨和家政服务等领域的非正式工人,这些领域的就业人员多半是15岁以下儿童,特别是外国儿童和街头儿童。

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研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农业、旅游业、乞讨和家政服务业等非正规部门雇用儿童的信息,并采取措施,加强劳动监察制度,以监督和检查这些行业的儿童劳动条件。它敦促缔约国修订法律条例,禁止非正规部门雇用儿童,特别注意外国儿童和街头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它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89号《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公约》(2011)。

性剥削和性侵害

76.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修订了2007年《刑法》(第19号和第20号),根据受害者年龄对强奸罪进行处罚。但是,它也严重关切缔约国内普遍的性剥削和性侵害儿童――男童或女童――现象。它还关切缺乏对受害者的保护,防止侵害者继续骚扰,尤其是在家庭内。更令人不安的是,对性侵害的刑事案件调查和诉讼时间很长。委员会还关切出于性剥削目的从邻国向泰国贩运的外国儿童人数增加,助长了该国大规模的儿童色情旅游业;也出于性剥削目的经常将泰国孩子贩运到国外。此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国内拐卖儿童现象,特别是拐卖贫困家庭、无证件移民和少数族裔的孩子。

77. 根据其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继续努力提高公众意识,加强早期侦查和预防机制,确保所有遭受性剥削和性侵害儿童得到保护,无论是在家庭内外;

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性侵害儿童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起诉时间,适当保护受害儿童不受侵害者骚扰;

全面研究任何环境中性剥削和性侵害男童和女童的根源、性质和程度,包括缔约国境内的泰国儿童和外国儿童,并提供有关投诉、调查和起诉案件数据;

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其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出的建议(CRC/C/OPSC/THA/CO/1),特别是贩卖人口问题、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2011年8月访问缔约国后提出的建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分别在斯德哥尔摩、横滨和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禁止对儿童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成果文件。

求助热线

78. 委员会注意到社会事务部和全国儿童理事会开通了两条儿童求助热线。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将两条热线合并为一条全国热线,以提高效率。该热线应覆盖全国,提供24小时服务,设置容易记住的3-4位数号码,并配备足够的财力和技术资源以及经过培训的人员,以回应儿童要求,对电话内容进行分析和采取适当行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寻求儿童基金会和国际儿童热线的技术援助。

少年司法

79. 委员会欢迎2010年《少年和家事法庭及少年和家事程序法》,从而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少年及家事法庭》和实行恢复性司法。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虽然已从7岁提高至10岁,但仍低于国际公认标准。它还关切对法官和司法人员的儿童权利培训不够,而且有时儿童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

8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确保全面执行少年司法标准,特别是《公约》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标准,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关于保护被剥夺自由青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

提高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至国际公认水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低于12岁;

确保拘留被剥夺自由儿童仅作为最后手段,时间尽可能短,并依法进行;

根据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的建议,儿童应与成人分开关押,他们应该拥有一个安全适宜环境,并与家人保持经常联系;

鼓励尽可能采用转化、观护、辅导、社区服务或缓刑等监禁替代措施;

强化对法官和司法人员的《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原则和规定的培训;

制定触犯法律儿童的重返社会方案;

利用联合国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及其成员制作的技术援助工具,该小组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非政府组织;并寻求该小组成员在少年司法领域的技术援助。

犯罪的儿童被害者和证人

8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借助适当法律条例,确保犯罪活动的儿童受害者和/或证人,包括遭受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绑架和贩运等犯罪活动――包括国家或非国家行为者所犯的这类活动――的儿童和/或这些犯罪活动的证人得到《公约》所规定的保护,并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联合国《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经济和社会理事会2005年7月22日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少数或土著群体儿童

82. 委员会关切土著、部落和少数民族儿童因其独特的生活习惯和语言而经常受到污辱和歧视。委员会还关切土著人民和少数群体普遍贫困,而且缔约国没有山地部落的人口数据。

83.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

增加泰国人民对少数民族和土著人民文化的了解,促进对其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宽容态度;

向少数民族和土著社区提供更多的经济机会,确保他们获得基本社会服务;

系统分类地收集山地部落人口数据;

考虑委员会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泰国南部边境省份的儿童

8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起草《南部边境省份儿童和青少年保护和发展行动计划》,欣见已采取措施支持那里的教育,包括发放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助学金。然而,委员会还关注切在目前武装暴力的背景下:

儿童经常成为非国家武装团体爆炸、非法杀害和其他暴力袭击的受害者,有时这些行为是泰国安全部队所为;

非国家武装团体以公办学校和教师为攻击目标,以及政府军事和准军事部队驻扎在学校附近,使学生无法正常上学;

一些儿童受到心理或间接影响,包括失去单亲或双亲的儿童、在暴力中受伤的儿童、亲眼目击事件或通过媒体等方式获知事件的儿童,以及其生活受到有关事件影响的儿童和家人。

8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南部边境省份局势不对儿童造成直接和间接不良影响。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执行委员会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出的建议(CRC/C/OPAC/THA/CO/1);

确保学校不受国家军事和准军事部队的骚扰,保护学校不受非国家武装团体袭击;

优先向受武装暴力影响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和服务;

尽快通过《南部边境省份儿童及青年保护和发展行动计划》。

I.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8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它尚未批准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文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和第二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其他文书。

J.与区域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8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东盟增进和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等机构合作。

K.后续行动和传播

8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文件中提出的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是向国家元首、最高法院、议会、相关部委以及地方当局转达,以便其给予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8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文,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等途径,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作出的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的相关建议(结论性建议),以便就《公约》及其执行和监督情况进行讨论和宣传。

L.下一次报告

9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10月25日之前提交其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具体条约统一报告准则(CRC/C/58/Rev.2和Corr.1),并提醒缔约国今后提交的报告应符合准则要求,篇幅不应超过60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准则提交报告。如提交的报告篇幅超过页数限制,委员会将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准则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果它未能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为条约机构审查目的对报告的翻译不能得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