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SEN/CO/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30 January2019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塞内加尔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8年4月25日和26日举行的第1619次和第1622次会议(见CAT/C/SR.1619和CAT/C/SR.1622)上审议了塞内加尔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AT/C/SEN/4),并在2018年5月15日举行的第164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注意到塞内加尔根据任择报告程序编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使缔约国和委员会得以进行更有重点的对话。

3.委员会感谢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并欢迎代表团对委员会在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和关切所作的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使《公约》生效采取以下立法措施,包括:

关于修订1965年7月21日第65-61号法(出台《刑事诉讼法》)的2016年第2016-30号法,内容包括强化根本法律保障和实行长期在刑事庭举行听证等;

关于法官地位的2017年1月17日第2017-10号组织法,其宗旨包括加强法官独立性等;

关于最高司法委员会结构和运作的2017年1月17日第2017-11号组织法,内容包括提出纪律事项上诉权和要求事关最高司法委员会成员解职或退休的决定需多数票通过等;

(d)2017年1月17日第2017-09号组织法,以撤销并取代2008年8月8日第2008-35号最高法院组织法,新法规定了长期拘留受害者赔偿程序。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使《公约》生效采取以下其他措施,包括:

2018年第179/MJ/DACG/MN号公报,规定了行使律师辩护权的模式;

塞内加尔法院系统内成立了非洲特别法庭,这是Guengueng等人诉塞内加尔一案(CAT/C/36/D/181/2001)关于审判Hissène Habré的裁决的后续工作之一。2016年,Hissène Habré因1982年至1990年在乍得犯下的行为被判犯有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酷刑罪;

2016年紧急转移街头儿童的命令,加重了对剥削儿童者的处罚;

监狱实行电脑登记;

《2013年国家儿童保护战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针对以往结论性建议(CAT/C/SEN/CO/3)和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2013年11月25日来函根据后续程序提供的资料。但遗憾的是,以往结论性建议第10段(a)(根本法律保障)和第11段(a)(调查与有罪不罚)中的后续工作建议尚未落实(见下文第10段(a)、(b)和(c)以及第20段(a))。

酷刑定义和适当惩处

7.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见CAT/C/SEN/CO/3, 第8段),仍关切的是,定义酷刑罪的《刑法》第295-1条和拟议的《刑法》草案修正案均未提及对他人施以酷刑之可能。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第295-1条规定酷刑行为至少判处5年以下监禁,而且法官可减刑至2年并与缓刑结合。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数起案件中,对酷刑行为判刑极轻。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弥补酷刑定义之不足(第1和第4条)。

8.委员会重申以往建议 (CAT/C/SEN/CO/3,第8段),促请缔约国修订《刑法》第295-1条,加入对以获取信息、惩罚、恐吓或威逼他人为目的的酷刑行为的定义。还应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按罪行轻重为酷刑罪规定适当惩处。

根本法律保障

9.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根本保障的第2016-30号法和第179/MJ/DACG/MN号公报出台的修正案,但仍关切的是:(一) 警方羁押不得超过48小时,经批准可延长,危害国家安全罪最多可羁押8天;(二) 恐怖主义案件中,经批准,羁押时间可延长至最多12天;(三) 警方羁押触法儿童适用相同的时限;(四) 法律不承认被拘留者通知亲属的权利;(五) 被拘留者和律师会面时间限制在30分钟以内。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注册律师人数十分有限并且集中在首都执业,这实际上有碍于行使自逮捕起接受法律援助的权利,尽管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计划采取措施,在各地区成立律师协会并每年举行资格考试。关于被拘留者接受医疗筛查,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要求在警方羁押期间和拘留所接收时进行体检以便除其他外发现酷刑或虐待痕迹的制度。委员会还遗憾的是,缔约国有意将“退回检调单位”或“扣留令”的做法合法化,这种做法可能令拘留时间超过法定时限(第2条)。

10.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以便:

确保警方羁押时间不超过48小时,不论羁押原因;儿童羁押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延长一次;羁押期满后应带被拘留者面见独立公正的法官;

确保所有被拘留者自被剥夺自由之初即获得根本法律保障,包括以下权利:(一)以其能够听懂的语言获知被捕原因;(二)将拘留一事告知亲属;(三)及时在保密情况下接触独立的律师或接受法律援助,时间应足以准备有效辩护;(四) 抵达拘留场所后立即要求无条件接受合格医务人员的体检,要求咨询独立的医生;

确保医务人员在保密的情况下将酷刑或虐待的证据通报独立调查机构并免遭报复风险;缔约国应将该机制发现的案件数量以及调查结果详情编纂成统计数据;

确保定期组织律师资格考试以增加律师人数,鼓励律师在各地执业,并划拨必要资源,协助所有获得法律援助手段有限的人接触律师;

取消“退回检调单位”或“扣留令”的做法,为司法部门提供更多的资源,减少迟迟不将被拘留者带往法院的情况;

系统地核实国家官员在实际工作中是否遵守所有法律保证、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并惩处任何侵犯行为。

卡萨芒斯冲突背景下所犯罪行

11.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继续以恢复和平的需要为由对所有在卡萨芒斯非国际武装冲突背景下所犯的罪行实行大赦法。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是,卡萨芒斯未发生强迫失踪,尽管被拘留者家庭已提出申诉。委员会关切的是,报告显示,15人于2018年1月在Bofa Bayotte森林遇害,24人被塞内加尔军队拘留。委员会遗憾的是,委员会曾要求就这些报告提供资料,说明被拘留者在法律上的处境或是否开展了调查,但缔约国未予答复(第2、第12、第14和第16条)。

12.缔约国应:

(a)撤销所有对冲突各方所犯酷刑或虐待行为以及非国际武装冲突背景下发生在卡萨芒斯地区的其他罪行的大赦,以便启动调查并惩处责任人;

(b)着手强化措施,以确保履行国际义务,在卡萨芒斯保护平民,并严格控制安全部队;

(c)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查明据报失踪人员的下落,主要是被安全部队逮捕后失踪的人员,并确保所有因家人强迫失踪或拘留而遭受直接伤害的人员获得有助于判定失踪人员下落的一切必要信息;

(d)确保公正调查发生在卡萨芒斯的所有新近的谋杀指控,包括酌情使用独立的法医调查和验尸,以惩处责任人;

(e)为所有受害者及其受益人提供赔偿和尽可能彻底的康复。

拘留条件

13.委员会注意到监狱能力有所提高而且监狱新建和改建项目有所增加,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囚犯人数持续增加,导致长期超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负责执行调整判刑措施的机构运行不力,措施执行率很低,加剧了监狱超员的情况。还关切的是,关于少年司法的法案规定了替代判刑的方式和非羁押措施,但法案尚未通过。委员会关切的是,据称拘留场所生活和卫生条件恶劣,人员短缺,食物不足,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未真正分开关押,尤其是在女子监狱和警察局。还注意到监狱卫生保健服务隶属于司法部,同时关切的是,据称医务人员短缺,医疗服务有限,尤其是对精神疾患囚犯而言。关于被控犯下恐怖主义罪行者,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他们的拘留条件尤其恶劣,包括单独监禁,甚至得不到照料。最后,委员会注意到,女犯参加培训或其他活动面临障碍(第2、第11和第16条)。

1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大力度,使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具体而言:

缓解监狱超员,为此应增加使用刑事法律规定的判刑措施,尤其是触法儿童的案件,并加快任命执行机构的成员;

加快通过《少年司法法》,并确保监狱和警察局将儿童与成人分开关押,确保关押条件适合少年的身份;

继续执行发展监狱基础设施和改善拘留条件的规划,确保被拘留者在牢房中有合理空间,有床铺、床垫和床上用品,增加狱方人员,确保卫生和健康条件,确保提供充足的食物;

与公共卫生管理部门密切合作,按照所有被拘留者获得与塞内加尔公众同等质量的保健服务的原则,组织医疗保健服务,增加医务人员,确保提供充足的精神保健;

确保被控犯下恐怖主义罪行者的拘留条件不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在所有情况下保证能够获得医疗保健;

确保单独监禁只用作最后手段,时间尽可能短,并且受到严格的司法监督管控;

便利囚犯尤其是女犯参加文化活动、职业培训和教育,以支持他们在社区中康复;

确保在为监狱卫生保健服务配备足够的医生之前,被拘留者入狱时由经过培训的护士进行初步体检,以便立即发现、记录并报告酷刑或虐待痕迹;

确保民间社会组织获准定期访问剥夺自由场所,无需事先通知。

过度使用审前拘留

15.委员会关切的是,据称审前拘留者人数达囚犯的45%、女性被拘留者的7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明确规章规定审前拘留的合理特殊情况,《刑事诉讼法》规定特定罪行实行强制拘留,导致该措施滥用。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长期拘留(见上文第4段(a)),但仍关切的是,据称很多刑事案件中审前拘留时间已超过可能的刑期,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采取措施规定刑事案件审前拘留时限(第11和第16条)。

16.缔约国应:

修订审前拘留的法规,以澄清审前拘留的合理情况,结合个案情况判定需要审前拘留的,确保只在特殊情况下运用并限定时间;

按照国际标准,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培训法官和推广使用可替代审前拘留的办法。

拘押期间死亡与虐待指控

17.报告期内拘押期间死亡的案件有所减少,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仍有可疑死亡有待澄清,例如Ibrahim Mbow案,当事人死于2016年勒博斯监狱暴动;或据称酷刑致死,例如Amadou Ka和 Elimane Touré案。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狱中各种形式的虐待指控,例如强行冷水浴、警棍击打膝盖或小腿。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囚犯入狱时分组全身搜查,同时注意到缔约国计划采取的措施消除这种做法(第2、第11、第12、第13和第16条)。

18.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

(a)确保及时、彻底、公正地调查全部所称暴力行为、死亡和虐待,死亡的案件由独立法医依照《有关法外处决、任意处决和即审即决的法律调查的示范议定书》(《明尼苏达规程》)进行检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认定有罪的按罪论处,并为受害者或亲属提供充分补救;

(b)优先安装检测设备以替代搜身,绝对必要时才搜身,搜身应由与犯人性别相同的经过培训的人员私下进行。

酷刑和虐待行为有罪不罚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酷刑申诉少有调查,申诉事关执法人员的,调查后并不起诉所称犯罪者或按罪行轻重论处。对于这些指控,令委员会困扰的是,缔约国未提供统计数据来说明酷刑申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刑事或纪律处分的案件数量。委员会审查了缔约国提供的说明,关切地注意到对国家人员判处的若干刑罚与罪行轻重不符,例如第224/12和第322/13号案件,并且大量调查仍在进行(第 2、第12、第13和第16条)。

20.缔约国应:

(a)确保由独立机构对所有据报发生的酷刑或虐待行为及时开展公正的调查;调查人员与嫌犯无体制或上下级关系;嫌犯妥善交法院审理,认定有罪的按罪行轻重论处;

(b)确保有合理理由认为发生酷刑或虐待行为时,当局应启动调查;

(c)确保涉嫌酷刑或虐待者立即停职直至调查完毕,尤其是当否则可能再犯、报复据称受害人或阻碍调查嫌犯时;

(d)为事关酷刑或虐待的案件编纂数据,说明登记在案的举报、开展的调查、起诉和下达的定罪判决。

司法部门独立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法官和最高司法委员会地位的法律(见上文第4段(b)和(c)),但仍关切的是,共和国总统一直是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司法部长是副主席,这有损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法官可能因作出特定判决而临时转岗或以业务需求为由转岗。这方面,委员会收到指控称,当前背景下,政治性强的案件审判缺乏独立性。委员会还对检察官的裁量权关表示关切,检察官隶属司法部长,这可能有碍事关国家人员违反《公约》的案件之调查的公正性。委员会关切的是,政治干预可能有损保障真正保护免遭酷刑的法治(第2和第13条)。

22.缔约国应改革关于最高司法委员会和法官地位的法律,以确保共和国总统和司法部长不再担任委员会成员,确保采取所有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司法部门独立,包括根据客观透明的标准任命法官,同时保证他们能够留岗。还应规定司法部长不得对个案作出指示。

酷刑所获供词不可接受

23.委员会关切的是,刑事法律中尚无酷刑所获证据不可接受的明文规定。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法官对酷刑所获供词的价值有宽泛的裁量权,同时关切地注意到,法院从未在任何案件中宣布酷刑所获证据无效(第15条)。

24.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通过立法,确保不接受酷刑或虐待所获供词或陈述。委员会因此呼吁缔约国确保:

有指控称供词为酷刑或虐待所获时,应对指控进行及时彻底的调查,对所称受害人进行法医体检;

国家官员以酷刑获取供词的,应绳之以法;

法官接受培训,学习如何考察供词是否可接受,司法程序中采取不当措施的应予以惩处。

国家人权机构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2年,塞内加尔人权委员会丧失了依据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有关原则 (《巴黎原则》)所定的A级评级,原因之一是缺乏透明和多元化的成员任命程序并且缺乏独立性,据称这影响了委员会的运行和资源。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出台关于成立国家人权委员会新法律,以便遵守《巴黎原则》(第2条)。

26.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通过立法,以便:

规定清晰、透明和参与式的进程,用于选拔国家人权机构全职成员;

确保国家人权机构在资金和运作上独立,为此应根据《巴黎原则》为之提供必要资源,使其得以有效履职并有权任命本单位人员。

国家预防机制

27.委员会重申以往建议 (见CAT/C/SEN/CO/3, 第23段(a)),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为剥夺自由场所国家观察站划拨的资源不足。委员会也同意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在访问塞内加尔的报告中对将观察站的职权限制性地解读为排除军事拘留场所提出的关切(CAT/OP/SEN/2, 第15段)。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小组委员会指出:(一) 观察站站长由司法部提名后任命,(二) 观察站隶属司法部,(三) 观察站不能决定本单位人员的选任和酬劳(第2和第11条)。

28.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通过立法,以保证:

以透明、包容和参与式的程序任命站长,不任命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人选(CAT/OP/SEN/2,第17段);

观察站是独立的行政部门,能够决定本单位人员的选任和酬劳;

观察站获得全面履职所需必要资源;

观察站能够在医务和精神科专家的支持下定期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访问所有拘留场所,民事军事场所均包括在内,也包括非正式拘留场所。

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不断有报告称安全部队过度不合理使用武力,包括使用实弹和催泪弹,以镇压政治集会和示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一些人死于国家人员不合理使用武力,例如Yamadou Sagna、Abdoulaye Baldé和Mbaye Mboup的案件。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按要求提供资料,说明是否已经或将要调查这些事件(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30.缔约国应:

(a)确保对国家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和法外杀害的指控全部得到及时、彻底、公正地调查,死亡案件按照《明尼苏达规程》进行独立的法医检查,起诉责任人,认定有罪的予以惩处,并为受害人提供补救;

(b)确保抗议管控行动中执法人员在动武之前先使用非暴力措施;

(c)加大力度,系统地培训所有执法人员,让他们学习如何使用武力,尤其是在管控示威的行动中,同时应顾及《执法人员使用火器的基本原则》。

贩运和虐待儿童

31.缔约国宣布将努力让就读于古兰经学校的古兰经学童不再流落街头,但委员会仍关切有报告称,古兰经学校教师通过强迫乞讨剥削儿童,报告期内这一现象不减反增,儿童仍面临贩运、强迫乞讨,受到负责照料者(伊斯兰教教士)极端形式的虐待与忽视。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当局纵容这一现象,对犯下侵权行为的伊斯兰教教士不予追究,除非发生死亡或极端虐待儿童的案件。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古兰经学校不受任何官方管控,关于这些学校地位的法律仍在审议中。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校女童通常容易遭受教师的性侵犯,而犯罪教师丝毫不受惩处(第11和第16条)。

32.委员会重申以往建议(CAT/C/SEN/CO/3,第15段),并建议缔约国:

(a)协调各方,实行古兰经学童照料制度,以保护他们免遭剥削和侵犯,并设置监督和后续机制,以防再犯;

(b)改善国家法律的适用,公正、彻底地调查发生在古兰经学校和其他学校的贩运、虐待和性虐待儿童行为,确保追究责任人,包括追究不调查此类指控的国家人员,认定有罪的按罪论处;

(c)加快通过法案,以规范古兰经学校的教学,并为有效开展监察工作划拨必要资源;

(d)确保所有学校设置保密、独立的申诉机制;

(e)在校园开展关于儿童权利、贩运、强迫乞讨和性虐待儿童问题的宣传。

不驱回和与移徙相关的拘留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庇护的法律(第68-27号法)不承认考虑遭受酷刑风险的不驱回原则。委员会遗憾的是,未收到补充资料,说明该法承认不驱回原则的情况或关于驱逐无证件移徙者的立法。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庇护申请的一审和上诉由同一机构决定,同时感到担忧的是,有报告称,决策程序很慢。委员会关切的是,无证件移民,包括无人陪伴的儿童,遣返之前可能拘留在监狱和警察局而没有司法监督。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移徙者因塞内加尔执法部队与欧洲联盟成员国对外边境行动合作管理局(对外边境管理局)合作而被任意逮捕(第3和第11条)。

34.缔约国应:

确保关于庇护、引渡和驱逐无证件移徙者的法律明文承认不驱回原则;

加快难民身份认定程序,出台有自动中止效力的司法补救,可用于向有权审议上诉案情的法院针对驱逐决定提出上诉;

确保移民法规规定,与移徙相关的拘留只在充分考虑并已用尽一切其他替代方式的情况下按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用作最后手段,拘留时间尽可能短。不得拘留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

确保对与移徙相关的拘留进行有效司法管控,认为有必要拘留时,确保将非常规移民转往与其身份相符的拘留所。

出于歧视动机的虐待

35.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称塞内加尔并无追究同性恋的明文规定,但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数位当事人因疑似的性取向而遭暴力逮捕,之后因“非正常”行为被起诉。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未充分采取措施保护白化病患者(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36.缔约国应:

撤销用于起诉双方同意的同性恋行为的《刑法》第319(3)条;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受害人实际或疑似的性取向而实施逮捕和警方暴力,并保护白化病患者免遭仪式性质的攻击和其他有害传统习俗;

确保所有暴力行为均得到调查,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赔偿受害者。

培训

37.委员会肯定了缔约国开展关于人权和《公约》条款的培训方案的努力,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这类关于防止酷刑的培训的情况,也未说明是否包括关于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专门培训(第10条)。

38.缔约国应:

面向所有与拘留、审讯或被剥夺自由者待遇相关的人员定期开展关于严禁酷刑、《公约》条款以及非威逼式审讯方法的系统培训;

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医务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学习如何根据《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发现和记录酷刑和虐待案件;

制定并运用评估《公约》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相关教育和培训方案效用的方法。

赔偿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出台为长期拘留的受害人提供赔偿的程序(见上文第4段(d)),但关切有报告称,该赔偿尚未发放,并且尚无酷刑受害人康复方案。对此,委员会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审议期内为酷刑或长期拘留的受害人提供赔偿的措施和现有康复方案。委员会还注意到,Hissène Habré获判终身监禁,但遗憾的是,其罪行的受害人至今未获赔偿(第14条)。

40.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缔约国实施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并呼吁缔约国:

(a)确保所有酷刑、虐待和长期拘留的受害人获得有效补救并且能够获得赔偿,包括未能识别酷刑行为犯罪者的案件;

(b)全面评估酷刑受害人的需求,确保随时提供专门康复服务,包括直接提供服务或出资请外部伙伴包括非政府组织提供服务;

(c)确保根据《公约》条款赔偿HissèneHabré所犯罪行的受害人。

后续程序

4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5月18日前提供前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10段(d)、第28段和第32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后续落实情况。为此,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其在下一报告期内部分或全部落实结论性意见所载其余建议的计划。

其他问题

42.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人权条约。

43.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其附件和本结论性意见。

44.请缔约国依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的要求,更新其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SEN/2015)。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5月18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即第五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鉴于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