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TKM/CO/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9 April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四届会议

2012年3月12日至30日,纽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土库曼斯坦

1.委员会在2012年3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2870、2871和2872次会议(CCPR/C/SR.2870、2871和2872)上审议了土库曼斯坦提交的初次报告(CCPR/C/TKM/1),并在2012年3月28日举行的第2887次会议(CCPR/C/SR.2887)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哈萨克斯坦提交的初次定期报告及其所载的资料,尽管该报告自1998年以来逾期未交。委员会表示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1997年批准《公约》以来为执行《公约》条款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CPR/C/TKM/Q/1/Add.1),以及代表团的口头答复补充了书面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下列立法措施:

2010年5月10日颁布的《国际条约法》;

2007年12月14日颁布的《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法》;

2007年12月17日通过的《打击人口贩运法》。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国际文书:

2008年9月4日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1997年5月1日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2000年1月11日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2005年4月29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虽欢迎缔约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缔约国承诺执行委员会根据个人申诉程序通过的意见,但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执行委员会意见的机制以及目前执行委员会关于缔约国的申述的建议情况不能令人满意表示关注(第二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并建立一个机制,负责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缔约国的建议。在这方面,缔约国的第二份定期报告应收入关于缔约国为执行委员会就其认为公约规定的人权已遭侵犯的所有来文提出的意见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6.尽管注意到缔约国已批准和颁布的国际人权条约优先于国内法,但委员会关注的是,自缔约国加入《公约》以来,国内法院从未援引过《公约》条款(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条款的认识,确保在国内法院援引和参照这些条款。

7.委员会虽注意到该国已成立了全国民主和人权委员会,由其履行全国人权机构的职责,但仍关注该机构是属于总统府的一个部门,无法独立运作(第二条)。

缔约国应建立一个能够根据《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独立履行任务的全国人权机构。

8.委员会对公共和私营部门特别是决策职位上的妇女人数仍然不足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十分关注对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普遍存在负面陈规观念,《劳动法》过于维护妇女在社会中的传统作用是造成这种现象长期存在的部分原因(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增加妇女参与公共和私营部门的人数,并在必要时通过适当的临时特别措施落实《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修订《劳动法》,消除对妇女普遍存在的负面陈规观念,这种观念限制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特别是参与就业部门。

9.委员会对有越来越多的报告指出拘留场所施加虐待和酷刑表示关注,这种手段是往往是为了对被告进行逼供,也关注未设立独立机构,调查执法人员的侵权行为及对监狱和其他拘留场所进行定期访问。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法律没有关于酷刑的定义表示关注。另外,委员会还关注国际人权监测员提出的访问拘留场所的要求被拒(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刑法》,以参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关于酷刑的定义,纳入关于酷刑的定义;

采取适当措施结束酷刑,除其他外,尤其要成立独立的监察机关,对发生在所有拘留场所的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的指控进行独立监察和调查;

确保执法人员不断接受防止酷刑和虐待的培训,在执法人员的所有培训方案中纳入1999年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内容。缔约国还应据此确保有效调查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起诉被指控的肇事者,加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赔偿;

允许公认的国际人道主义组织访问所有的拘留场所。

10.委员会对有报道称若干被指控涉嫌在2002年11月谋杀前总统未遂的个人于2002年12月和2003年1月被判刑后遭到单独监禁表示关注(第七、九和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废除单独拘留和监禁的做法。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公布被判谋杀前总统未遂的人的下落,允许家属探访以及让其与律师联络。

11. 委员会虽注意到2007年12月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法,但对仍有报道称缔约国还有人口贩运案件表示遗憾(第八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打击贩运人口,确保努力确定和解决贩运问题的根源。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有效调查贩运人口所有案件,起诉贩运人口者,加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适当赔偿。

12.委员会对有报道称缔约国限制遭缔约国国家监视名单中的某些个人的出入境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强制规定必须登记居住地,才能申请居留、就业、购买不动产和获得保健服务的制度表示关注。委员会关注这一制度可能会干扰享有《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第十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限制个人在缔约国境内的行动自由、出境权以及为国家安全而制定的监视方案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限制要求。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个人居住地的登记规定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二条。

13.委员会对有报道称司法机关腐败成风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司法机关不独立表示关注,尤其是就法官的任免而言,因为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任期5年,并可连任。委员会关注这种任职无保障的情况会造成缔约国行政当局对司法机关施加不当的影响。(第二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通过调查、起诉和惩治所有触法者、包括可能的共谋法官扫除贪污腐败。缔约国所有必要措施,通过保障法官的任职,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并切断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和其他联系。

14.委员会虽赞赏《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通过胁迫获得的证据不具法律效力,但对有报告称法官继续采信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表示关注(第二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制定措施,保证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不采用通过任何形式的胁迫和酷刑获得的证据。

15.委员会关注根据2001年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法,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外国人可自由进入缔约国,但最多只能停留3个月。委员会还关注外国公民一旦被测出遭感染就会被驱逐出境(第十七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修订法律,确保进入缔约国的外国人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尤其是行动自由和隐私权。

16.委员会关注2010年9月25日修正的征兵和兵役法不承认个人有权依良心拒服兵役也未规定替代服役办法。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这项法律,许多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因拒绝服义务兵役而一再被起诉和监禁(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审查其法律,以期提供服役替代办法。缔约国还应确保其法律明确规定个人有权依良心拒服兵役。此外,缔约国应停止起诉所有依良心拒服兵役者,并释放目前正服刑者。

17.委员会虽注意到缔约国审查宗教组织法的计划和努力,委员会关注《宗教自由和宗教组织法》规定宗教协会和类似实体须强制性登记。委员会还关注未经登记进行宗教实践与活动均可受到行政处罚。此外,委员会关注有报道称《宗教自由和宗教组织法》禁止提供各级的私人宗教教育,以及缔约国严格管制宗教组织能够进口的宗教经文的份数(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确保关于宗教组织登记的法律和惯例尊重个人根据《公约》的规定自由实践和表现他们的宗教信仰的权利。缔约国应修正其法律,以确保个人可以自由地提供各级的私人宗教教育,并且可以进口他们认为数量适当的宗教经文。

18.委员会对缔约国系统地不遵重言论自由权表示关注。委员会特别对缔约国骚扰和恐吓记者和人权维护者报导表示关注,以及对缔约国拒绝发入境签证给国际人道主义组织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监控互联网的使用和阻止对一些网站的访问(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确保记者、人权维护者和个人都能够根据《公约》自由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并允许国际人权组织入境。缔约国应确保个人能够不受到不当限制访问网站和使用互联网。因此,委员会促请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言论自由权的限制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的规定,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进一步对此加以规定。

19.委员会关注《公众结社法》严格限制结社自由,因为除其他外,该法规定公共团体必须登记,同时规定协会须向当局报告的沉重义务。该委员会还关注,协会登记的行政手续繁琐,以至于在某些情况下,协会被迫等待数年才能取得登记证(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协会的登记符合《公约》第二十二条第2款。在这方面,缔约国应改革登记制度,以确保登记申请得到专业和迅速的处理。

20.委员会关注关于缔约国在棉花收获期雇用儿童的报道(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消除在棉花收获期雇用儿童,并确保儿童得到保护,免受所有形式的童工的有害影响。

2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同性成年人之间同意的性行为被定为刑事罪行,最多可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委员会关注根据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对个人产生的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废除同性成年人之间同意的性行为构成刑事罪行的规定,以使该国法律符合《公约》。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步骤,结束对同性恋者的社会鄙视并向社会发出明确的信息,表示不容忍基于个人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任何形式的歧视。

22.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少数群体在公共部门和决策机构就业的机会有限。委员会关注,有报告称政府推行“土库曼斯坦化”的强迫同化政策,严重减少少数群体在就业、教育和政治生活领域的机会(第二十五、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包括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促进少数群体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机构。请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按少数群体担任公职和决策岗位的情况载列分类数据。

23.缔约国应在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在该国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公众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初次定期报告的内容、对委员会所拟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报告和结论性意见应译成缔约国的正式语文。

24.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如何落实上述第9、13和18段中的委员会建议。

2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应于2015年3月30日前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的最新资料,说明执行委员会所有建议和整个《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其下一次定期报告时与国内民间社会和在该国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广泛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