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ECU/CO/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 March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五十三届会议

2010年1月11日至29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厄瓜多尔

1.委员会在2010年1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1472和1474次会议(见CRC/C/SR.1472和1474)上审议了厄瓜多尔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RC/C/ECU/4),并在2010年1月29日举行的第1501次会议(CRC/C/SR.1501)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ECU/Q/4/Add.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派出了一个高级别和多部门代表团并举行了建设性对话,以便人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现状。

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阅读这些结论性意见时,应该参照委员会就《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载于CRC/C/OPSC/ECU/CO/1和CRC/C/OPAC/ECU/CO/1)。

B.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所涉期间的一些积极的事态发展,包括采取旨在执行《公约》的立法和政策措施,譬如:

2008年新《宪法》,确立了国家多民族和跨文化的特点,承认国家的主要职责是尊重和保护各项人权,包括增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尊重,以及确认国际人权条约,并作为国家义务需要进行立法调整;

2009年修订《儿童和青少年法》关于儿童抚养费支付程序的规定,包括规定15岁以上青少年可以充分参与该程序,并且在县权利保护委员会地方政府一级;

2005年修订《刑法典》,将对儿童的性剥削、与性旅游有关的性剥削、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人口贩运和为剥削目的买卖人口定为刑事罪行;

2005年修订《劳动法》,列入有关防止和消除对儿童的经济剥削的规范;

2005年修订《孕产妇和婴幼儿法》,加强在生育前后和生育期间为孕产妇和婴幼儿提供的服务。

5.委员会还欢迎厄瓜多尔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议定书》,以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6.委员会又欢迎通过以下文书:

《2009-2013年国家美好生活计划》,其中包括《2004-2014年国家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十年计划》及相应的《2007-2010年儿童和青少年社会议程》;

《国家与土著人民和土著民族关于儿童和青少年的协议》,亦称为“美好生活始于生命之初”,为《厄瓜多尔土著儿童最低纲领》提供了框架。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7.委员会注意到,对于委员会就缔约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15/Add.262)提出供考虑的各种关切和建议,缔约国尚未采取足够的后续行动。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最近在政治、宪法和经济方面的变革行动正在为一些领域注入新的活力,同时仍对缺乏执行力度表示关切。

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报告结论性意见中那些尚未实施的建议,如关于收集数据、最低结婚年龄偏低、体罚、童工和少年司法等问题的建议,并对目前第四次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各项建议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

法律

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立法审查进程中取得的进展。委员会尤其满意地注意到颁布了新宪法,确定人权为基本权利。不过,委员会仍然十分关切的是,在立法改革中,儿童的具体权利重要性可能会次于更一般性的问题,(或)在更广泛的结构下无法提上日程。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立法不完全符合《公约》,如在体罚和最低结婚年龄方面。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并加快努力,完成对法律的全面审查及落实进程,使国内法完全符合《公约》,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在政策、立法、体制和方案中体现出所有儿童权利的特征和相互依存性。

协调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信息,说明国家儿童和青少年理事会仍然是国家儿童政策的特定协调机制,并赞赏为该机构划拨更多的资源。不过,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根据2008年《宪法》授权,作为设立一个涵盖所有社会政策领域的包容和平等理事总会进程的一部分,该国家理事会和2003年《儿童和青少年法》所设立的分散型国家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系统将从属于新的代际平等理事会(分会),包括其它民众团体。

12.委员会建议在不影响寻求改善体制及预算合理性的情况下,认真审议儿童政策、方案和人力资源的特征和专业性问题。委员会还要求在中央政府和权力分散的政府系统的结构范围内,对儿童权利进行高级别和明显可见的优先审议,参与审议的所有相关部委必须在儿童权利问题上具有一定的权威及具体权限。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新的包容和社会平等国家系统尊重和加强现有的分散型国家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系统。

13.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中央一级与县儿童和青少年事务委员会和县权利保护委员会之间缺乏协调,致使国家儿童和青少年政策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贯彻,并予以系统地执行、监测和评估。县儿童和青少年事务委员会和县权利保护委员会虽然是落实儿童权利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未列入宪法改革范围,委员会对其权限与职权是否侧重于儿童问题或是否可获得适当资源仍表示关切。

14.委员会建议《领土、自主区和权力分散组织法》草案允许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不同机构和机关相互联系与协调,以确保在实践中实行一项全面和具体的方针,使中央一级与县级机构以及不同的儿童权利机构互有关联,并给予适当和具体的权限和资金。委员会极力主张在所制定的这一文书中,应保留分散型国家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系统的特征。委员会还建议确保不同的利益群体包括儿童和青少年在各个阶段上的适当参与。

15.委员会欢迎改革国家儿童和家庭事务局、使之具有公共性质、获得国家预算的支持,以及民间社会积极参与。

16.委员会建议国家儿童和家庭事务局的具体任务仍以儿童为重点,特别是5岁以下儿童和需要特别保护的儿童,并建议该局做好与处理有关事项的其它机构的协调工作。

国家行动计划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加强对全面发展计划的规划与拟订,该计划又称“国家美好生活计划”,目的在于减少预算分配上的差别,将支出权限下放。不过,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在较为宽泛的框架下,与儿童和青少年有关的计划和议程有可能失去其特殊性和优先地位,难以获得适当的资金,并且无法确保民间社会与儿童自身的参与。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任何计划均未将《公约任择议定书》涵盖在内,因而可能缺乏执行力度。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不断协调和努力将《十年儿童和青少年国家行动计划》及其社会议程纳入新的《国家美好生活计划》的过程中,应该始终把落实《儿童权利公约》各项原则和规定作为工作重点,并在国家预算中得到反映。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在计划中考虑到《任择议定书》。同样,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尤其应考虑到大会2002年5月特别会议通过的行动计划“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以及大会2007年中期审查,并促请缔约国确保在人力和资金方面对现有和即将出台的行动计划和(或)议程、包括有具体时限和可计量的目标提供充足的资源,并进行广泛宣传和定期监测。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民间社会与儿童和青少年酌情参与与儿童和青少年事务有关的协调、规划、预算编制和评估行动。

独立监察

19.委员会欣见2008年《宪法》明确规定,监察员办公室具有法律实体地位,隶属于国家新的第五部门,并且监察员办公室享有组织和财政自主权,以及权力下放,涵盖每一个省。不过,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办公室尚未制定有关儿童权利或为儿童提供服务的专门安排,目前只设立了一个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办公室。委员会还对迟迟未能任命监察员表示关切。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尽快任命新的监察员;

在监察员办公室内设立一个儿童权利专门办公室,其任务是按照《巴黎原则》(大会第84/134号决议,附件),监测《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对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确保监察员办公室面向所有儿童,通过保护儿童权利办公室负责人受理并调查儿童及其代表就侵犯其权利所提出的申诉;

确保监察员办公室对儿童和成年人进行有关《公约》以及《公约》执行情况的宣传和教育;

向保护儿童权利办公室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资源配置

21.委员会欢迎《宪法》中关于将国内生产总值至少5%和6%的份额分别用于卫生与教育的规定。委员会还欢迎最近几年中增加了公共社会投资,尤其是在卫生、教育和社会福利方面,以及缔约国努力保护社会开支不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虽然它注意到此类开支水平依然较低。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对需要特别保护儿童的资源配置,如对贫困线以下家庭的现金转拨,包括“人类发展债券”(有条件地用于男女幼童的基本保健服务和5至18岁男孩和女孩的入学教育),但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说明具体用于儿童的社会支出所占比重,并按性别、年龄组、族裔、地理和(或)行政划区及其他类别分列。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始统一制定新的多年期规划和地区预算编制,但仍感到关切的是,与儿童有关的特定开支,如不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可能很难确保长期性和持久性。委员会还对执行《儿童和青少年法》的预算拨款不足表示关切。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和第4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确保为儿童服务提供充足的预算拨款,并建议特别重视保护处境不利群体儿童、厄瓜多尔非裔儿童和贫困儿童的权利。委员会尤其鼓励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调拨资源,落实儿童权利――国家的责任”的一般性讨论日提出的建议,做到:

继续提高社会投资水平,维持其可持续性,以实现宪法规定的卫生和教育目标,并为儿童和青少年社会议程以及有关儿童方案和议程提供充足的资金;

防止儿童和社会预算受到外部或内部冲击的影响,如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以保持投资的可持续性;

继续财政部和全国规划与发展秘书处所开展的工作,制定预算编制方法和拟定指标,以便追踪和监测儿童预算拨款情况,提供投资的能见度,从而能够对投资影响进行评估;

确保在按地理和行政划区以及其他相关类别,包括性别、年龄和族裔适当分列的预算数据的基础上,将拨款范围扩大至处境不利群体,以便通过人类发展债券等途径解决资源分配上的差距问题;

针对那些可能需要扶持性社会措施的情况(例如出生登记、长期营养不良、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确定战略性预算方法;

确保地方政府实施适当的问责制,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使社区和儿童能够积极参与,并协调资源配置;

寻求获得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国际组织适当的技术援助。

数据收集

23.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最近为改善数据收集机制所作出的努力,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关特定儿童群体的数据不充分,尤其是土著儿童和厄瓜多尔非裔儿童、残疾儿童、辍学儿童、童工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儿童。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数据收集制度,按年龄组、性别、族裔、地理和/或行政划区等类别分列数据并涵盖《公约》所有方面,以此为基础评估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便利制定执行《公约》的政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求技术援助,尤其是寻求儿童基金会这方面的技术援助。

宣传、培训和提高认识

25.委员会欢迎厄瓜多尔的积极经验,尤其是在促进对儿童问题的宣传和提高认识上,如儿童和青少年事务局,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士、媒体和公众对《公约》的认识水平普遍较低。委员会欢迎儿童和青少年事务局开展的长达两年的研究,就有关儿童问题的报道质量和数量问题,对10家国家和地方报纸出版物进行了监测。该项研究清楚地表明,新闻界对这些问题兴趣不大,也缺乏足够的认识。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确保《公约》条款在成年人和儿童中得到广泛传播和理解。委员会还建议加强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充分和系统培训,尤其是对执法人员、教师(包括土著社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保健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和一切形式儿童照料机构人员的培训。

27.委员会建议私营和公共媒体尊重儿童,宣传儿童权利,同时尤其顾及到文化多样性和性别,并将儿童发表的观点和意见纳入其方案。委员会还特别建议国家和媒体方面审查儿童和青少年事务局的结论意见,以便平面媒体开展适应新情况的知识性报道,并扩大至广播、电视和数字媒体。

与民间社会合作

2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写缔约国报告。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宪法》提出了有关国家基于人民授权在透明度和社会控制方面的第五权力的概念,但同时也感到关切的是,可能仍未适当考虑到民间社会的参与以及儿童和青少年可以对履行这一国家职能做出贡献。

2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让社区和民间社会,以及儿童和青少年逐步参与全面制定与其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和预算,特别是在地方一级。

儿童权利和商业部门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最近该国的石油和矿业部门项目没有制定有关社会和环境标准的公共协议。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制定明确的准则和条例,使国家和国际商业机构能够保护和尊重儿童权利。

3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定明确的准则,确保商业部门保护和尊重《公约》、《儿童和青少年法》和《宪法》所赋予的儿童权利。委员会回顾了2008年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这方面的建议(CERD/C/ECU/CO/19,第16段),其中要求确保石油公司与地方社区包括土著社区协商,进行适当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

2.儿童定义(《公约》第1条)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儿童(12岁以下)和青少年(12至18岁)的正式区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拟议修订《民法》,但同时也深为关切的是,女孩和男孩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依然分别为12岁和14岁。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女孩和男孩的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

3.总则(《公约》第2、3、6和12条)

不歧视

34.委员会欢迎新《宪法》中承认缔约国的多民族和跨文化特点。不过,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一样,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土著人民和厄瓜多尔非裔社区中有相当多的人,包括儿童在内,在实际生活中遭受种族主义行为和种族歧视伤害(CERD/C/ECU/CO/19,第8段)。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如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所述,作为此种歧视的明显表现,五岁以下土著儿童死亡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50%,土著儿童中长期营养不良比例比混血儿童高出一倍,以及土著妇女和女孩遭受歧视及诋毁。

3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实际适用《宪法》和法律条款,规定性别、族裔和其他形式歧视是非法的,保证对土著儿童和厄瓜多尔非裔儿童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08年曾建议其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土著和厄瓜多尔非裔妇女和女孩权利(CEDAW/C/ECU/CO/7)。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

儿童的最高利益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关于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载入《宪法》和《儿童和青少年法》,同时也对缺少有关如何实际执行这项原则的信息表示关注。委员会关切的是,在事关儿童,如被剥夺自由或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的所有决定、行政和司法程序及方案中,可能仍未将这一原则视为考虑因素。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实际执行有关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将该项原则充分纳入所有方案、政策、司法和行政诉讼,包括在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工作中执行这项原则,并建议缔约国对所有拟议的对儿童及儿童行使其权利产生影响的法律、政策和预算拨款做出儿童影响评估。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儿童死亡率依然高于区域平均水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儿童中普遍存在长期营养不良状况。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执行和加强政策与方案,处理与儿童生命、生存和发展权有关的问题,并特别注意处理儿童死亡率和长期营养不良问题。

尊重儿童的意见

40.委员会欢迎设立全国儿童协商理事会,以及《宪法》和《儿童法》保障尊重儿童的意见。不过,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由于社会上的传统观念,在学校、家庭或其他环境中儿童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委员会还对在司法和行政诉讼中儿童权利未得到充分落实表示关注。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儿童的观点在家庭、学校和相关行政和其他环境中得到适当考虑,并保证在事关儿童的司法和行政诉讼中适当听取儿童的意见。在这方面,委员会想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发表意见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42.委员会注意到允许16至18岁儿童在公共选举中自愿投票的宪法措施,同时鼓励缔约国确保开展公民权利和人权教育支持这一举措,确保儿童及早认识行使权利是公民义务的一部分,同时还享有自主权及承担责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独立方式评估结果。

4.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8、13-17条及第37(a)条)

出生登记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推动儿童出生登记所做的努力,如出生登记国家计划和流动登记站,同时也感到关切的是,许多儿童仍未进行登记并没有出生证明。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缔约国中父母为移民或寻求庇护者的儿童被剥夺了出生登记权利。

44.根据《公约》第7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所有儿童得到出生登记,包括那些和属于移民或寻求庇护者家庭的儿童,并保证实行免费登记。

体罚和其它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处罚

45.委员会欢迎新《宪法》禁止一切形式暴力行为,同时关切的是,缔约国仍未明令禁止在家庭中实施体罚,体罚依然是在家庭和其他环境,包括学校和其他照料机构中在文化上得到认可的纪律手段,以及仍未明令禁止将体罚作为一种纪律措施剥夺儿童的自由。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行和执行立法,禁止在所有环境,包括在家庭、学校和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实施体罚。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儿童有权受到保护免受体法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处罚形式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关于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研究报告的后续行动

47.结合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A/61/29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2005年5月30日至6月1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拉丁美洲区域协商会议成果和建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独立专家研究报告中的建议。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下述建议:

禁止对儿童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所有场所中的体罚;

以预防为重点并促进非暴力价值观及提高认识;

确保实行问责制并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处理对儿童暴力行为中的性别方面问题;

发展并实施有关暴力侵害妇女、儿童和青少年行为的系统的国家数据收集和研究。

(b)将这些建议作为行动手段,与民间社会结成伙伴关系,尤其是在儿童的参与下,确保每个女孩和男孩都得到保护,不受一切形式人身、性和心理方面的暴力侵犯,形成势头,为防止和应对这类暴力和虐待而采取具体的和(酌情)有时限的行动;

(c)在这方面争取联合国秘书长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特别代表、人权高专办、儿童基金会和其他相关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伙伴的技术合作。

5.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和父母责任

4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低收入家庭现金转拨方案,如人类发展债券,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对于子女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家庭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不够,有关父母责任的培训也较为欠缺。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许多儿童因父母移民离开缔约国以及缺少支持,必须担负起对家庭及其年幼弟妹的责任。委员会还对一些儿童只是因为贫穷而无法在家庭环境中生活和成长表示关注。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拟定社区一级的预防措施,支助和增强家庭能力,包括家庭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以及利用人类发展债券等现金转拨方案,防止儿童与家庭分离;

保护与父母分离的儿童,由地方机构为这些儿童提供支持,并加强可供养其的亲属关系和寄养能力;

确保密切监测和定期审查留守儿童情况,并为父母提供心理辅导与支持;

对移民家庭儿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研究,以便制定适当的战略,除其他外,通过实施社区支助方案,开展教育和宣传运动以及实施学校方案,确保儿童受到保护并充分享有其权利;

考虑采取法律措施,防止儿童被其移民父母留在原籍国。

被剥夺了家庭环境的儿童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声称其优先考虑家庭型照料,其次才是照料机构照料,但是大多数被剥夺了家庭环境的儿童都被安置在照料机构。因此,委员会关切的是,生活在照料机构中的儿童数量过大,以及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对这些机构的定期检查和评估情况、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情况、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的保障措施和申诉机制。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可能使照料机构中的儿童重返家庭,或采用家庭型照料方式,以及考虑将儿童送进照料机构视为万不得已的措施,并尽可能缩短安置期限;

开展研究,评估不同形式替代照料儿童状况,包括提供给他们的生活条件及服务,并采取纠正措施,以减少照料机构中的儿童数量,改进其他形式的替代照料;

根据《公约》第25条和2009年11月20日通过的大会第64/142号决议所载《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为现有照料机构规定明确的标准,并确保建立全面的定期审查机制;

建立儿童申诉机制,但使用该机制不得损害儿童隐私权和保密权。

收养

52.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国家间收养的立法现已实施,并自2009年以来通过限制收养机构的数量,对实施情况予以密切监测,同时还感到关切的是,还有其他机构也在做有关领养厄瓜多尔儿童的广告。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领养程序的各个阶段上遵守关于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和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为收养中央管理局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使其能够适当实施其方案,包括在所有不同阶段对领养程序及领养机构实施监督和控制,并加强有关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

虐待和忽视

54.委员会欢迎消除暴力侵害儿童、青少年和妇女国家行动计划,同时还感到关切的是,虐待和忽视现象,包括家庭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十分普遍,经常导致儿童为躲避暴力而离家出走。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公共宣传活动,提供有关父母指导和咨询的信息,以便除其他外预防虐待和忽视儿童的现象。委员会还建议对教师、执法人员、卫生保健和社会工作者以及检察官进行培训,使他们知道如何以对儿童和性别问题敏感的方式受理、监督和调查有关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的申诉,并对案件提出起诉。

6.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3款)

残疾儿童

56.委员会欢迎《宪法》(第50条和第53条)对残疾儿童充分融入社会及享有同等机会的保障,厄瓜多尔无障碍方案,以及残疾儿童已纳入主流教育体系,同时仍感到的关切的是,对残疾儿童家庭没有提供支助,这些家庭为残疾儿童进行治疗的费用较高。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23条、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2006年)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和增进残疾儿童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并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便父母能够适当照料其子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用按年龄、性别、族裔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数据收集机制。

卫生和保健服务

5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6年通过了《卫生法》,并对有关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少女怀孕、儿童营养不良、免费分娩和关注儿童的计划给予新的政治和财政支持。委员会注意到婴儿死亡率和长期营养不良(影响五分之一五岁以下儿童)依然是最紧迫的儿童健康问题,尤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最近为扩大服务范围作出了努力,如免疫接种和产前与儿童保健服务,但广大农村人口和郊区居民仍然难以获得服务或存在服务质量差或不注重文化差异的服务等问题,并且在多数情况下还必须支付医药费。委员会还对有关全母乳喂养率下降的报道表示关注。

5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最新资料,说明了婴儿死亡率下降,以及编制贫困图有助于通过学校系统分配食物,同时仍敦促缔约国以注重性别和文化差异的方式并以预防和宣传为重点,继续扩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和营养监测与支助范围,并涵盖较偏远地区。委员会还建议开展有关《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的宣传活动。委员会进一步建议改进与综合保护系统其他行动者的协调与合作。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按照《宪法》的要求,继续增加公共卫生拨款。

青少年健康

60.委员会欢迎为应对青少年面临的一项最紧迫的健康问题所制订的国家预防少女怀孕计划,但同时也赞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08年所表达的观点(CEDAW/C/ECU/CO/7,第38段),对少女,尤其是土著少女和厄瓜多尔非裔少女中怀孕率(五分之一的分娩为15至18岁少女分娩)很高表示关注。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新《宪法》明确保障自由和负责任地就健康和生育问题作出知情决定的权利(第66条第10款),但并未开展足够的性和生殖健康教育,并缺乏有关避孕药的信息和获取渠道。委员会尤其对强奸造成的意外怀孕以及禁止某些类型的紧急避孕表示关注,后一种情况有时会导致不安全堕胎和自杀。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增进全国各地所有青少年获得生殖保健服务的机会,包括在学校开展性和生殖健康教育以及提供顾及青年特点的保密咨询和保健服务,包括提供有关避孕药的信息和获取渠道。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青少年提供一切紧急避孕用品。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在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下,注意委员会关于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赞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认为国家必须支持就危险情况下的堕胎及其对妇女(和女孩)及产妇健康影响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以便制订适当的法律和准则。

艾滋病毒/艾滋病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06年开始实行有关青少年的预防艾滋病毒政策和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孤儿的保护政策,但同时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国家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系统对这些政策缺乏执行力度。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高度优先考虑落实有关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保护政策。

7.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6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近年来增加了公共教育支出,以及在2006年取消了对学校的自愿捐款,并实行免费教材供应。委员会还期望按照2008年《宪法》的要求,进一步增加资金。委员会还欢迎十年教育计划,其中纳入了早期教育,目标是基础教育儿童入学率达100%,中等教育达75%,以及2006年《国家教育系统预防和消除性犯罪行动计划》。不过,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女孩尤其是土著女孩辍学率依然较高,学校中女孩遭受性虐待和性骚扰发生率也较高,并且学校仍将体罚视为一种“纪律措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中等教育完成率很低,尤其是土著儿童和怀孕少女,这表明教育质量有待提高。委员会还关切的是,非正规移民工人子女没有上学机会。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提高教育质量,并采取一切措施,处理无法完成学业的原因,确保儿童完成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与此同时,缔约国应当确保建立以千年教育单位为中心的网络,对地区级所有学校进行改革,而不是分流主流教育的资源。缔约国还应当确保通过公共图书馆和学校图书馆提供教材,并提供适当的互联网信息与教育;

通过专项预算拨款和对最贫困儿童,特别是农村地区土著儿童和女孩提供长期支助,更有效地解决差别问题,同时关注其它非正规教育,确保通过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和(或)技术教育进修;

在各级教育机构开展人权教育,旨在摒弃歧视性做法、仇外心理和暴力行为,以及增进对多样性、跨文化、性别平等和公民权利的理解;

采取措施,预防学校中发生对儿童、特别是对女孩的体罚和性虐待及性骚扰行为,同时对所有此类指控进行调查并酌情迅速提出起诉;

确保为所有学校配备人员足够数量的教师,这些教师训练有素、胜任合格,并且获得适当报酬及不断接受培训;

为所有儿童提供上学机会,不论其在缔约国的法律地位,同时特别关注移民子女和无人陪伴的移民子女;

修订《道路交通(中转)安全法》管理条例,确保所有学校儿童享受公共交通优惠政策;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

8.特殊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和第37条(b)至(d)款以及第32条至第36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66.委员会欢迎新《宪法》与国际人权文书相适应,承认寻求庇护权和难民权利,但是,尽管立法明确保障难民儿童进入国家教育系统学习的权利,缔约国的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状况却仍然令人堪忧,尤其是他们无法获得适当的教育。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出生的、其父母为寻求庇护者的儿童没有进行出生登记,因而被剥夺了行使其儿童权利的机会。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或其他措施,保护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尤其是无人陪伴儿童或与父母分离的儿童。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当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享有适足生活水准,包括水和食物,以及无歧视地获得卫生保健和教育的机会。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6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北部边界附近社区的日常生活受到以下因素不适当的影响:外国非国家武装团体实施的暴力行为,除其他外,这些团体征募和绑架儿童,并对其实施性虐待;缺乏服务设施;正常的商业和其他经济、社会及文化活动被中断。关于入学率和完成学业率很低,死亡率和发病率很高,以及各种事故的频频报道,都证明了对儿童的发展及行使权利所造成的影响。

6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和国际社会为受冲突和非国家武装团体存在影响的北部边界地方社区提供切实获得优质服务的机会,特别是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此种机会,确保利用其手段维持一种安全和受到保护的环境。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70.委员会欢迎《劳动法》修正案确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5岁,并欢迎《国家预防和逐步消除童工行动计划》,这两项文书自2005年起生效。不过,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许多年幼儿童仍然从事有害工作,如带有奴役特征的家庭佣工,以及在垃圾场、香蕉种植园和采矿业从事危险工作,包括强迫劳动,其中许多儿童没有入学受教育。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和加强努力,除其他外,通过执行《劳动法》和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第182号公约,消除童工及其最有害的形式,同时确保有效监测违反有关童工规定的情况,并实施有效的处罚措施;

确保儿童入学受教育,受到保护免于童工的有害影响;

收集关于打工儿童,包括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如家庭佣工)的儿童的可靠数据,按年龄、性别、族裔、社会经济背景和地理/行政划区予以分列,并对其状况进行监测;

尊重听取儿童意见的权利,同时制定和实施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童工现象;

继续寻求劳工组织/废除童工国际计划的援助。

街头儿童

7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儿童在圣诞节街头行乞和全年以乞讨为生现象,同时感到关切的是,街头儿童的数量很高,极易遭受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及歧视。

73.委员会建议从根本上解决街头儿童状况,确保这些儿童回到有人照料和受到保护的家庭环境,并行使其儿童权利。在这一过程中,应适当听取儿童的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公众对街头儿童生活状况的认识,消除对他们的误解和偏见。

性剥削和性虐待

74.委员会欢迎2007年《国家旅游计划》,该计划除其他外旨在预防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不过,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预防对儿童的性剥削措施不力以及对这类犯罪的起诉率较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沦为性虐待受害儿童的数量很高,以及缺少有关说明这类案件确切性质的资料,对这些案件似乎也没有进行适当调查和提出起诉。

7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检察官、法官和其他公职人员提供培训,使之了解如何查明、调查和制裁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同时尊重儿童的隐私权、保密性和特殊需要;

收集有关受害者的统计数据,并按犯罪性质、性别、年龄和族裔分列数据,便于准确监测;

实施适当的政策和方案,根据1996年、2001年和2008年举行的禁止对儿童的性剥削问题世界大会上通过的结果文件,为受害儿童提供预防、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买卖、贩卖和绑架

76.委员会欢迎2006年《打击人口贩运、偷运移民、对妇女和儿童的性剥削、劳动剥削、使人卖淫、制作色情制品和其他形式的剥削国家计划》。不过,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在国际上和缔约国境内,为商业性剥削、家庭奴役、强迫乞讨和在矿山强迫劳动及从事其他危险工作的目的,从边界和中央高地地区向城市中心贩运儿童的数量很大。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一些儿童被父母卖给他人从事强迫劳动,如果被找回,这些儿童可能又回到其父母身边。

7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买卖和贩运人口犯罪进行调查并提出起诉,尤其是在地方一级,对所有犯罪人提出起诉并予以处罚;

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培训;

制定一项全面战略,监测和查明最易遭到贩卖和贩运的受害儿童;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供教育和经济支助,防止父母贩卖子女。

少年司法

78.委员会欢迎2008年《宪法》确立了适用于犯法儿童的新的专门司法系统(第341条),并明确指出仅在个别情况下使用剥夺自由的手段,以及把儿童与成年人分开监禁。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刑事诉讼担保法》草案仍将剥夺自由最长期限限定为四年。不过,委员会还对下列问题表示关注:

关于《刑事诉讼担保法》的草拟工作将由专门的少年司法系统移交其他部门;

对少年司法特别规范尚未进行分析和协调,因而不是适当的标准,也没有相应的机制和法规;

仍未建立适当的少年司法系统,缺少少年事务法官,并有报道说,看守所和审前拘留中心把儿童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

缺少关于被监禁儿童及其监禁期限的统计数据;

没有提供充分资料,按照《公约》第40条规定,说明12岁(目前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犯法儿童的待遇,或存在于司法系统之外的解决与法律冲突问题的任何系统。

7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充分实施少年司法标准,特别是《公约》第37条(b)款、第40条和第39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问题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确保新的《刑事诉讼担保法》与《宪法》所载的《2004-2014年国家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十年行动计划》保持一致,同时建立一个少年司法专门系统,将其纳入《分散型国家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系统》;

确保在程序、制裁和执行判决方面对专门少年司法系统与成年人刑法系统加以区分,并确保在所有监禁设施包括看守所内始终把儿童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考虑提高目前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制定替代剥夺自由的其他非司法办法,如保释、社区服务或缓刑等可能的举措;

为所有地区的专门法院配备足够数量的、接受过培训的专职法官,包括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和社会工作者;

采取预防措施,以便消除导致儿童涉入刑事司法系统的社会环境;

确保按照《公约》和国际标准,将所有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触犯法律的儿童交给民事或行政机关处理;尤其是,确保对这类儿童采用社会教育措施,而不是任何形式的剥夺自由和(或)机构收容;

寻求联合国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非政府组织提供少年司法领域的技术援助。

保护证人和犯罪受害者

80.委员会注意到存在一项受害者和证人保护方案,以及《儿童和青少年法》规定了行政和司法措施,确保权利得到保护和恢复,同时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受害儿童、特别是为性剥削受害儿童提供充分的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

8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司法和执法机构以维护儿童权利为重点,增加司法预算拨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定、程序和法规,确保所有受害儿童或犯罪证人,如遭受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绑架和贩运的受害儿童以及这类罪行的证人,享有有效利用司法的权利,并获得《宪法》的保护,同时充分考虑到《联合国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土著居民儿童

82.委员会欢迎《宪法》中关于厄瓜多尔为多民族和跨文化国的定义,以及产生了《国家与土著人民和土著民族关于儿童和青少年的协议》和《美好生活始于生命之初计划》的参与进程和谅解框架,其中包括《厄瓜多尔土著儿童最低纲领》。委员会还欢迎目前在54个县为确定和落实保护和增进土著儿童权利的地方目标所作出的努力,以及在跨文化和双语教育方面的持续进步。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土著居民占人口大多数的省份,教育系统人均预算拨款不足,并且缺乏这方面的评价资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青少年在获得注重文化和性别问题的性和生殖健康信息与教育方面存在障碍。

8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土著儿童权利,尊重土著文化,保障土著儿童享有国家宪法、国内法律和《公约》中赋予的各项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执行《厄瓜多尔土著儿童最低纲领》,充分尊重纲领的性质和产生纲领的参与进程,对土著和地方领袖及有关公职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并提供充足资源,确保设立监测和评价机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强跨文化和双语教育,同时按照《公约》第30条规定,适当关注土著儿童的文化特性。

9.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8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文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10.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8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向国家元首、最高法院、议会、相关各部以及地方当局转发这些建议,供其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以确保充分落实这些建议。

宣传

86.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广大公众、尤其是向儿童、青年团体和民间社会组织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他们了解并讨论《公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

11.下次报告

87.参照委员会所通过并在其CRC/C/114和CRC/C/124报告中作了说明的关于报告周期的建议,并且注意到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应该在审议其第四次报告以后两年内提交,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6年3月7日提交一份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综合报告(即在本《公约》规定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之日前18个月提交。本报告应当包含有关《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资料,篇幅不应当超过120标准页(见CRC/C/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