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MW/C/LBY/CO/1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 公约

Distr.: General

8 May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保护所有移 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 委员会

关于利比亚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9年4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417次和第418次会议(见CMW/C/SR.417和CMW/C/SR.418)上审议了利比亚的初次报告(CMW/C/LBY/1)。委员会根据从其他联合国机构和其他实体等来源获得的资料,在2019年4月12日举行的第42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利比亚于2004年6月18日加入《公约》。根据《公约》第73条第1款,缔约国有义务在2005年10月1日前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在2017年9月举行的第二十七届会议上,根据其议事规则第31条之二,通过了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前的问题清单(CMW/C/LBY/QPR/1),该清单已于2017年10月9日转交缔约国。

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9年1月10日提交了答复,但感到遗憾的是,该答复没有回应报告前问题清单(CMW/C/LBY/QPR/1)的内容。委员会于2019年3月27日收到了缔约国对报告前问题清单的答复。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与代表团开展的公开的建设性对话。

4.委员会注意到,利比亚历来是北非和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移民工人的目的地国。该国也已日益成为来自撒哈拉以南非洲(特别是乍得、加纳、马里、尼日尔和尼日利亚)、北非(埃及和苏丹)以及孟加拉国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移民的过境国。委员会还注意到,该国有大量人员需要国际保护。

5.委员会注意到,利比亚移民工人前往务工的一些国家尚未加入《公约》,这可能妨碍这些工人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B.积极方面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a)利比亚于2018年2月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b)利比亚于2005年4月加入了(经修正的)《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c)利比亚于2004年6月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a)2011年公布的过渡期《宪法宣言》第10条禁止引渡“政治难民”并保障庇护权;

(b)关于打击非正常移民的《第19号法》第10条规定,对待移民的“方式应当人道,维护移民的尊严和权利,不侵占他们的金钱或财产”。

8.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体制和政策措施:

(a)2017年3月以来,内政部打击非法移民局向其下辖的各拘留中心下达了指示,要求以人道方式对待被拘留者,对于有报告显示存在侵犯人权行为的中心,将予关闭;

(b)与国际移民组织合作,于2018年初建立了海上拦截和获救移民登记系统。

9.委员会注意到以下积极现象,即缔约国于2012年3月15日向人权理事会各特别程序发出了长期邀请,包括于2018年向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特别报告员发出了长期邀请。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0.委员会认识到,仍未结束的冲突以及缔约国面临的安全、政治、经济和社会不稳定具有尤为严重的影响,对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并且严重妨碍缔约国落实《公约》所载的权利和履行国际法其他相关组成部分所规定的义务。委员会意识到,缔约国在行使政府权力和领土控制权方面存在困难。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无法有效控制的领土上,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但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已收到多份报告显示,移民的待遇十分恶劣,已造成了导致移民死亡、痛苦、遭受严重身体损害或身心健康受损的现象。据报告,无论是在缔约国控制区,还是在缔约国无法有效控制的地区,这种待遇都十分普遍。对移民实施的暴力行为包括谋杀、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强迫失踪、身体攻击、剥夺自由和绑架,以及强奸、性暴力和情节构成性奴役的强迫卖淫,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人权,而且可能构成国际法之下的罪行。

1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和其他行使领土控制权的行为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移民,包括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使他们免于遭受任何可能侵犯其根据《公约》和国际法享有的权利的待遇。

D.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 ( 第 73 和第 84 条 )

立法和执行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起草新的劳动法,目的是加强对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保护。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自签署《公约》以来,尚未采取立法措施以使其国内法符合《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表示特别关切的是,有两部法律尚不符合《公约》规定,即经《第2(2004)号法》修订的规范外国国民在利比亚出入境和居留的《第6(1987)号法》,以及关于打击非正常移民的《第19(2010)号法》,这两部法律规定,非法出入缔约国和在该国非法停留属于刑事犯罪,除少数国家外,所有外国的国民均须取得有效签证,否则将处以监禁和驱逐出境。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全面的移民法,并使其国内法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

第76和第77条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作出《公约》第76和第77条所规定的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各缔约国和个人提交的关于《公约》所载权利受到侵犯的来文。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76和第77条所规定的声明。

批准相关文书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批准几乎所有主要人权条约,还批准了若干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公约。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劳工组织《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第97号)、劳工组织《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劳工组织《1997年私营职业介绍所公约》(第181号)、劳工组织《1969年(农业)劳动监察公约》(第129号)和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尽快批准或加入上述文书。

综合性政策和战略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设立了移民和流离失所者事务部长一职,并在司法部内设立了主管人权问题的副部长职位,此外,还成立了两个负责调查侵犯人权行为的司局,分属内政部和国防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并未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执行《公约》。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符合《公约》的综合性战略,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这项战略的执行和监测工作。

数据收集

20.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初以来,一些难民在海上被拦截和获救之后在登岸点得到了登记,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将这一登记系统与各拘留中心开展的正式和非正式登记结合起来,而且各联合国实体和人道主义行为体也无法获得最基本的数据以便开展其授权工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缔约国被拘留的移民工人和返回缔约国的移民工人的统计数据,也没有反映孤身移民儿童人数或缔约国境内与父母离散的儿童人数的数据。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把在登岸点收集的统计数据与各拘留中心的数据收集系统整合起来,并建立一个受外部监督的、涵盖《公约》所有方面的集中化综合数据库。

独立监测

2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依照《第5(2011)号法》于2011年11月28日设立了全国公民自由和人权委员会(全国人权委)并经第185(2011)号法令组建了其理事会,而且全国人权委于2014年10月得到了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授予的B级地位认证。但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全国人权委的任期自2014年以来一直未获正式延长,而且委员会收到的报告显示,全国人权委在多名理事和工作人员受到威胁后已于2016年停止行使职能。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克服安全和体制挑战,按照该国在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作出的承诺(A/HRC/30/16,第137.54和第137.55段),确保全国人权委能够作为一个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行使职能。

有关《公约》的培训和宣传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国已采取多项措施来传播信息和向不同利益攸关方提供关于移民工人权利的培训。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的努力仍然不够。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教育和培训方案,采取性别平等视角介绍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并向所有从事移民领域工作的官员和人员提供这些方案,特别是移民官员、执法和边境管理机关、法官、检察官、国家和地方官员,以及相关的领事官员、社会工作者和民间社会组织。

腐败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大量报告显示,包括打击非法移民局和利比亚海岸警卫队在内的国家机构和已正式纳入国家机构的非国家武装团体的一些代表存在与偷运和贩运网络串通和共谋的现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已收到资料显示,发生了正式和非正式移民拘留中心在押移民工人的家人遭到勒索的案件。

27.铭记缔约国对保护其境内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负有首要责任,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彻查一切腐败案件,包括彻查偷运、贩运和勒索案件中的串通和共谋情节,并采取适当的预防和惩罚措施,包括在适当情况下解除有关公务员的职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安全和顾及性别特点的空间或机制来保护申诉人免遭报复。

2.一般原则 ( 第 7 和第 83 条 )

不歧视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声称,关于将酷刑、强迫绑架和歧视定为刑事罪的《第10(2013)号法》已经规定,歧视行为应受到惩罚。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该国的宪法和法律框架中是否包含有关条款,将《公约》所列的禁止的歧视理由(第1条第1款和第7条)涵盖在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显示,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来自撒哈拉以南非洲和属于宗教少数群体(基督徒尤甚)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遭到了包括打击非法移民局和利比亚海岸警卫队代表在内的利比亚官员、武装团体和犯罪集团以及公民个人的歧视性对待、身体和言语侵害、任意拘留、奴役和性暴力。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尤其是修订国内法或通过相关立法,以:

(a)按照《公约》第1条第1款和第7条,确保在该国境内或受该国管辖的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论是否具备合法证件,都能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承认的各项权利,并通过一项法律,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特别是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行为;

(b)防止和处理官员、武装团体和犯罪集团以及公民个人基于种族和宗教理由的暴力和歧视行为,确保将这些行为记录在案、展开调查和予以惩处,并确保受害者得到补偿。

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30.委员会注意到,《第12(2010)号劳工关系法》规定了解决劳务纠纷的机制,并禁止任何基于国籍的歧视。但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侵犯《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不受惩罚的现象十分普遍,非法移民工人、贩运受害者和强迫卖淫受害者无法就遭受的侵权行为寻求正义,因为他们可能遭到任意拘留,也可能担心自己因非法入境和停留而被当局依照(经《第2(2004)号法》修订的)《第6(1987)号法》、《第19(2010)号法》和将卖淫与婚外性关系定为刑事罪的国内法拘留。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论身份是否正常,都在法律和实践中拥有与缔约国国民平等的机会,可向法院提出申诉和取得有效补救,并且一旦发现犯罪和侵权行为,立即展开调查;

(b)在以下方面向受害者提供援助:法律辩护、口译服务、接受个案个审的权利、顾及性别特点的面谈、上诉权、赔偿和/或补偿;

(c)确保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诉诸司法和向警方求助,而不用担心被当局逮捕、拘留或驱逐出境。

3.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 ( 第 8 至第 35 条 )

离开任何国家的自由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许多报告显示,缔约国在地中海采取了所谓的“撤回”行动,拦截载有移民(包括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船只并将他们送回缔约国,据报告这些行动有时是在违背移民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

3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停止利比亚海岸警卫队或其他执法官员任何侵犯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离开任何国家(包括离开缔约国)的权利的行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来处理移民问题,并促请缔约国确保利比亚海岸警卫队将保障移民安全作为活动目标,包括保障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安全。

受到保护免遭暴力侵害、身体损害、威胁和恐吓

34.委员会注意到,《刑法》(1953年)和关于将酷刑、强迫绑架和歧视定为刑事罪的《第10(2013)号法》将各种暴力行为定为了刑事罪。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声称,该国会调查、起诉和惩处犯下此类行为的人员,包括国家官员。但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

(a)在正式和非正式拘留中心内外,缔约国官员、武装团体、偷运者、贩运者和犯罪集团对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身份不正常的人员)实施了严重的暴力行为,包括非法杀害、酷刑和虐待、强奸和性暴力、身体和言语侵害、勒索、威胁和恐吓;

(b)据称,包括打击非法移民局和利比亚海岸警卫队在内的公共当局参与了严重的暴力行为,而且该国普遍的有罪不罚现象往往涉及此类罪行;

(c)委员会收到的报告显示,打击非法移民局和国家官员在对包括移民工人在内的移民采取执法行动的过程中存在过度和无理使用致命武力的现象;

(d)贩运者、偷运者和犯罪团伙使包括移民工人在内的移民遭受了极端暴力(包括以向移民的亲属勒索钱财为目的的暴力),以及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包括轮奸和情节构成性奴役的性剥削;

(e)经《第2(2004)号法》修订的《第6(1987)号法》以及《第19(2010)号法》将非法出入缔约国和在该国非法停留的行为定为了刑事罪,缔约国还规定卖淫、婚外性关系和堕胎属于刑事罪,这都阻碍了包括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内的幸存者报告此类罪行。

3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执行《刑法》(1953年)和关于侵害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罪行的《第10(2013)号法》,考虑到国家官员与偷运和贩运网络的联系,确保彻查这些行为,并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b)确保识别受害者并将他们转介给对其处境有敏感认识的服务机构,包括医疗服务机构和社会心理服务机构;

(c)采取紧急步骤,确保国家官员遵守关于适度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国际标准,并保护移民免遭一切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d)采取全面措施,协助和保护受严重罪行侵害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遭到强奸和基于性别的性暴力的人员,并提供保护和康复;追查、找到和解救被偷运者、贩运者和犯罪集团剥夺自由的人员和失踪人员;如失踪人员已经亡故,则挖掘和辨认其遗体,并以尊重死者的方式安排送返;

(e)确保此类罪行的幸存者,包括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会因其非正常移民身份或因为关于卖淫、婚外性关系或堕胎的国内法而遭到逮捕、拘留或驱逐出境。

劳动剥削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显示,被打击非法移民局拘留或被武装团体、偷运者或贩运者扣留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常常遭受强迫劳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非正常移民时常得不到工作报酬、得不到商定的金额,或者在完成工作后被雇主举报给打击非法移民局。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起诉那些剥削移民工人或致其遭受强迫劳动(包括强迫卖淫和性剥削)的个人或团体,并对犯罪者予以应有的制裁;

(b)确保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通过独立的机制进行申诉,并向他们提供法律咨询、保护和赔偿。

正当法律程序、拘留和在法庭上的平等

38.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载有若干防止任意逮捕和拘留的保障措施,包括要求持有逮捕令以及必须在24小时内将被捕者移交检察机关。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国内法保障公正审判权和聘请律师的权利。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经《第2(2004)号法》修订的《第6(1987)号法》以及《第19(2010)号法》规定,对非法出入缔约国和在该国非法停留的行为,应予以刑事处罚,包括拘留和驱逐出境;

(b)委员会收到的报告显示,打击非法移民局和其他国家机关会自动采取拘留措施,而不会从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评估在具体个案中采取拘留是否合理,而且缔约国有大量移民被任意拘留在称为“庇护中心”(意味着具有某种保护职能)的设施中,还有数量不详的拘留中心处于武装团体的控制下;

(c)无证移民儿童,包括孤身移民儿童,会在拘留中心恶劣和充斥暴力的条件下被关押数月乃至数年之久,这侵犯了儿童的权利及儿童的最大利益;

(d)被以移民相关原因拘留的移民,包括这样被拘留的移民工人,无法享有正当法律程序的各项保障,包括无法被立即带见独立公正的法官和无法接触律师,而且根据《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条约的规定,这种拘留他们的行为或可被视为任意拘留;

(e)由于对移民没有登记,几乎不可能追踪移民(包括移民工人)的情况,也几乎不可能让他们与家人团聚,这还助长了造成被拘留者失踪却不受惩罚的现象;

(f)移民工人容易因与移民无关的指控而遭到任意拘留,这些指控包括盗窃、卖淫、毒品犯罪、恐怖主义,以及与安全有关的犯罪,移民工人还面临暴力侵害,并且可能被剥夺正当法律程序权。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内法律、政策和做法充分尊重自由权并禁止对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实施任意拘留。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优先采取以下行动:

(a)对经《第2(2004)号法》修订的《第6(1987)号法》以及《第19(2010)号法》予以修订,不再将非正常移民定为刑事罪;

(b)释放所有被任意拘留的移民,特别是那些因移民身份而被拘留的移民;确保仅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作为例外措施对移民实施拘留,拘留时间应尽可能短,对每宗个案都应具体说明拘留理由,同时解释为什么不能采取替代措施,并确保在24小时内由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对拘留措施进行审查;并制定代替拘留的非拘禁办法;

(c)按照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在法律和实践中禁止拘留移民儿童;

(d)充分遵守《公约》第16和第17条,确保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得到有效补救、诉诸司法和享有领事服务,并确保维护《公约》所载的各项保障;

(e)建立被拘留移民登记系统,将该系统与利比亚海岸警卫队使用的海上获救或拦截难民登岸登记系统相整合,同时尊重难民的各项人权,包括隐私权;

(f)在行政和司法诉讼程序中,包括对于不涉及移民身份的指控,均保证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与缔约国国民平等地在法院和法庭面前享有正当法律程序。

拘留条件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声称,该国已经关闭了大部分不受打击非法移民局控制的移民关押设施,并已新建了面向移民妇女的设施,同时确保设施条件尊重她们的人权。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多数移民拘留中心的条件不符合国际标准,已构成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4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无法避免拘留的例外情况下保证移民拘留中心具备适当、体面的条件,并指出这些中心在外观和用途上都不应与监狱设施相似。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

(a)消除人满为患的状况,确保向被拘留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心理护理、水、环境和个人卫生设施、食物、足够的空间和通风、户外娱乐时间和基本必需品,包括寝具、衣物和个人卫生用品;

(b)确保将儿童同与之无亲属关系的成年人分开,对于在拘留场所出生的儿童,向其提供有效的出生证明;

(c)确保将被拘留的妇女与男子分开关押,仅由经妥善培训的女警看守,保护她们免遭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并确保为怀孕和哺乳妇女出台专门的规定;

(d)为拘留设施的警卫和官员制定严格的行为规则,对他们进行人权、性别平等、儿童最大利益和不歧视方面的培训,并妥善调查和惩处侵犯移民权利的国家官员;

(e)加强各项机制以定期监测移民拘留中心内的条件,并确保执行内政部的政策,允许人权监察员和人道主义机构自由、不事先通知和不受阻碍地查访所有移民拘留中心。

领事协助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向居住在境外的移民工人提供的领事和外交协助,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并未向委员会提供足够的实用信息,说明该国向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了哪些具体协助。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无论境外的利比亚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是否正常,均保护他们的权利并提供协助,从而确保领事和外交服务能切实满足这些人员的需求。

医疗保健和教育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声称,该国在医疗保健的提供方面不存在歧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显示,移民工人,特别是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很少有机会或完全没有机会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急诊医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代表团称,只有在有关人员的原籍国与该国有双边协定的情况下,有关人员才能接受教育。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论其移民身份如何,在法律和实践中都能在与缔约国国民待遇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急诊医护和基本保健服务;

(b)采取具体和有效的措施,让移民工人的子女不论其父母的移民身份如何,都有机会入学和留在学校接受教育,并让教育系统的工作人员不要将无证移民儿童举报给移民机关。

4.有证件或身份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 ( 第 36 至第 56 条 )

行动自由和汇出收入和储蓄的权利

4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针对移民工人的暴力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合法就业的移民工人常常由于该国银行流动性不足而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提取或汇出工资。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保护移民工人免遭任何暴力行为的侵害,保护他们的财产免遭盗窃或毁坏,并保障他们的行动自由权;

(b)采取必要步骤,让人们能够支取自己的收入和储蓄,并为汇款提供便利。

5.增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民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的条件 ( 第 64 至第 71 条 )

与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合作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欧洲联盟、法国和意大利签订了移民合作协定,并与乍得、尼日尔和苏丹等邻国签订了联合边境管制协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谅解备忘录以及多边和双边协议可能未能充分涵盖《公约》所载的规定。考虑到缔约国的情况,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能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包括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内的移民的安全。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到缔约国目前的状况,在执行任何双边或多边协定时保证移民(包括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命和人身完整,并确保此类多边和双边协定完全符合《公约》、委员会关于移民家政工人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关于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以及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

(b)在执行上述协定和谈判未来的协定方面,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接触并寻求技术援助,以确保这些协定符合《公约》。

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

5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国国内法禁止贩运人口,该国会向贩运受害者签发临时居留证,并向处理移民相关问题的政府官员提供培训。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该国采取了哪些立法或其他措施来保护遭贩运和遭偷运者虐待的人员,特别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经《第2(2004)号法》修订的《第6(1987)号法》以及《第19(2010)号法》将非正常移民定为刑事罪的问题;

(b)在缔约国过境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来自撒哈拉以南非洲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存在被贩运、强迫劳动和性剥削及贩卖为奴的现象;

(c)缔约国没有付出足够努力来识别贩运和偷运的受害者,这些受害者被剥夺自由,关押在移民拘留中心内,既得不到司法当局的帮助,也得不到适足的康复或医疗或心理援助,并且有再次受害的危险;

(d)缔约国没有提供统计数据说明总检察长办公室调查贩运人口案件和调查偷运者所犯虐待案件的情况。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人权高专办《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原则和准则》,加强努力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和偷运者的虐待行为,特别是:

(a)按照缔约国在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作出的承诺(A/HRC/WG.6/22/LBY/1,第72段),迅速采取反贩运措施。

(b)加强各项一揽子行动以防止移民工人遭到贩运,并采取适当措施,宣传在缔约国过境的风险;

(c)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有效执行各项旨在防止和根除贩运人口行为的法律和战略,并建立国家转介机制,以识别遭贩运和遭偷运者虐待的人员并向他们提供保护和援助;

(d)对所有贩运人口行为和偷运者犯下的虐待行为进行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并起诉和惩处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及其共犯,包括公职人员。

非正常移民与利比亚和国际水域中的拦截和救援

5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地中海国家进行了合作,以协调开展地中海遇险移民的救援工作(A/HRC/WG.6/22/LBY/1,第70-71段)。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尽管自2017年8月起缔约国已将搜救区扩大至离岸94海里,但2017年至2018年移民在缔约国沿海水域和缔约国沿海国际水域丧生的风险仍在不断增加;

(b)凡是被缔约国官员在海上拦截或营救的人员,均会被自动送回移民拘留中心,而且缔约国只提供了有限的资料,没有说明有哪些具体的机制和程序可以帮助识别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员;

(c)有指控称,利比亚海岸警卫队频频导致正在沉没或不适航的船只上的移民陷入生命危险,有关行为包括使用火器、身体暴力、威胁或种族主义言论,以及造成船只倾覆或致使船上人员在没有救生衣的情况下跳入水中;

(d)有报告显示,利比亚海岸警卫队阻碍了人道主义组织在国际水域的救援行动;

(e)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有哪些国内法规范利比亚海岸警卫队在该国水域和国际水域的拦截和救援行动中使用武力和火器的情况,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是否存在内部问责机制以及这一机制属于什么性质。

53.委员会参照人权高专办关于过境移民状况的报告(A/HRC/31/35)和《国际边界人权问题建议原则和准则》,建议缔约国:

(a)建立、运作和加强能够胜任的、有效的海上搜救服务,并确保所有旨在处理非正常移民或偷运移民问题的措施均不会对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产生不利影响;

(b)尊重不推回原则,并为此目的避免将移民强行送回缔约国的拘留中心,制定和推行过境移民个人状况评估机制,确保他们根据国际法得到国际保护;

(c)调查和惩处在缔约国沿海水域、搜救区和利比亚海岸警卫队所巡查的国际水域其他区域开展的移民船只拦截和救援行动中发生的所有虐待和死亡事件,并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再发生此类侵犯人权行为;

(d)制定内部准则,指示利比亚海岸警卫队官员不要阻碍人道主义组织的救援行动,凡有人道主义组织声称利比亚海岸警卫队干预该组织的海上遇险移民救生行动的,一律迅速予以调查;

(e)确保利比亚海岸警卫队遵守关于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国际标准并接受相关培训,还应确保建立一个内部机制,用于处理申诉和指控。

正常化

5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声称,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那些非法进入缔约国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依照《第19(2010)号法》实现身份正常化。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对上述程序作出说明。

5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提供进一步资料对其正常化措施作出说明,并确保不歧视地实施这些措施。

遗体送返

5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答复称,根据该国国内法,具备合法证件或正常身份的移民工人如果亡故,其遗体的送返费用须由其雇主承担。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境内,包括在其领水内,失踪、失联和身份不明的移民人数很多,而且根据该国代表团的答复,只有与该国缔结了双边协定的国家的已故移民工人的遗体能得到送返。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有效的程序和条例并划拨适足的资源,用于从该国送返已故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遗体而不论他们身份是否正常,并与移民工人的原籍国密切合作,为这种送返提供便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制定调查和法医检查的规程、以尊重死者的方式处理已故移民工人的遗体,并通过安全交换死者的生前信息、尸检资料和DNA数据来识别和寻找死者的亲属。

6.传播和后续落实

传播

58.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向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包括政府部委、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相关地方当局)以及民间社会成员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

技术援助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求国际援助以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并促请缔约国继续与人权高专办和联合国利比亚支助团等联合国专门机构和方案开展合作。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6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即2021年5月1日前)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上文第35、第41、第51和第53段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下次定期报告

6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5月1日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缔约国不妨采用简化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条约专要文件协调准则(HRI/GEN.2/Re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