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OMN/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7April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阿曼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8年2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369次和第370次会议(见CRPD/C/SR.369和370)上审议了阿曼的初次报告(CRPD/C/OMN/1),并在2018年3月2日举行的第38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阿曼提交了按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拟订的问题清单(CRPD/C/OMN/Q/1)作出书面答复(CRPD/C/OMN/Q/1/ Add.1)。

3.委员会赞赏报告审议过程中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的富有成果的对话并称赞缔约国派出了高级别和多部委代表团。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为了制定法律、机制和方案以促进和保护残疾人的权利所采取的初步步骤,包括通过了2008年《残疾人护理和康复法》、设立残疾人事务总局的第18/2014号皇家法令和设立2016-2025年残疾人护理和康复及社会行动战略全国委员会的第1/2009号部长决定。

三.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A.一般原则与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其他一些国际人权文书。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考虑批准或加入尚未加入的其他国际人权条约。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国家立法不完全符合《公约》中规定的基于人权的残疾问题应对办法,而处理残疾问题的医疗方针反映出一种残疾人的负面形象,把他们说成是没有能力融入社会的个人;

尚未消除所有法律、政策和政府话语中对残疾人使用的贬义性用语;

缺乏让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人权宣传以更好地执行《公约》的有效协商。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协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立法、政策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的一般原则和具体条款。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全面审查立法和政策,通过、确保和执行各种措施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并且全面过渡到立足人权对待残疾问题的模式,包括拟订新的残疾人法案;

确保从所有法律、政策和政府话语中消除贬义性的用语;

建立正式的机制,以便残疾人能通过其代表组织持续和有系统地参与协商和活动,调配充足的预算资源以促进残疾人组织在有意义地参与国家事务和所有涉及他们的事项,包括拟定新的残疾人法案;

促进和支持残疾妇女、儿童、青年以及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障者组织的有效参与,以无障碍形式为智障者设计各种提供信息的机制。

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缺乏来自非政府组织的资料说明缔约国在执行《公约》过程中所作的努力和面临的挑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非政府组织只能在缔约国限定的范围内活动。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的过程中继续同在人权保护领域工作的、尤其是关于残疾人问题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协商并扩大对话。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包括修订《民间社团法》(2000年),建立和确保一个有利的环境,以便使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代表残疾人的组织可以按照《公约》建立起来并自由地开展活动。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国家基本法》或2008年《残疾人护理和康复法》并未明确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和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合理便利的概念没有在国家立法中得到全面界定,也没有得到雇主和服务提供者很好的理解,使残疾人无法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受其权利;

缺乏关于防止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的具体法律。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法律,在《国家基本法》第17条中,在2008年《残疾人护理和康复法》中以及在所有相关的国家立法中明确提及歧视问题,以便禁止和制裁基于残疾的歧视;

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在所有领域都是一种受到禁止的歧视残疾人理由,并采取包括提供赔偿和补偿在内的各种措施支持遭受基于残疾的歧视的残疾人,包括移民工人;

经与代表残疾人的组织协商,提高公共和私人行为者对合理便利和不歧视概念的认识,特别是律师、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公务员、雇主、教育和卫生专业人员以及残疾人本身,并提供相关培训;

在国家立法中采取措施保护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和患有心理和(或)智力残障的人,不受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并有效惩处肇事者。

残疾妇女(第六条)

13.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残疾妇女和女童在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方面面临多种形式的歧视,受到总体边缘化和被排斥在公共和社会生活之外,在与婚姻和家庭有关的问题上面临歧视性法律;

残疾妇女和女童受到暴力侵害,缺乏帮助她们提出申诉,寻求赔偿或寻求惩罚肇事者的具体机制;

缺乏帮助残疾妇女和女童提高地位、获得权能和实现发展,与其代表组织协商和让她们参与影响自身的决策进程的措施。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目标5的过程中适当考虑到《公约》第六条和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问题的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且:

采取措施,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消除一切形式的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及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暴力侵害,实行补救机制和制裁肇事者的机制,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提供医疗、心理和法律服务;

采取措施帮助残疾妇女和女童提高地位、获得权能和实现发展的促进的参与和协商,包括其代表组织参与生活的各个领域以及在各个领域参与协商,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纳入促进妇女和女童的所有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的主流,特别是关于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包括生殖健康的战略;

在各个层面、特别是家庭层面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教育方案,以促进对残疾妇女和女童权利和尊严的尊重并且消除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定见、偏见和误解;

为在残疾妇女和女童中开展工作和(或)向她们提供帮助的专业人员,包括政府官员,加强有关残疾妇女和女童权利和要求的能力建设培训方案;

加强妇女总局的能力,协调并制定一项有效的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用于解决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境况的所有政策和方案;

采取具体措施,促进残疾妇女获得包容性教育、保健,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参与公共和社会生活以及决策过程。

残疾儿童(第七条)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法律上和事实上对残疾儿童的歧视,尤其是在获得社会和保健服务和平等受教育机会方面,仍然是缔约国存在的问题;

有报告说残疾男童和女童在缔约国遭受严重的虐待和暴力,包括在家庭、学校、机构和替代性及日托机构中受到体罚;

全国性的论坛特别是儿童第一协会和儿童议会缺乏残疾儿童的有效代表,他们没有机会表达他们的意见,尤其是在涉及他们的事项上。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所有残疾儿童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按照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包括通过修订2014年《儿童法》,明确禁止在一切场合体罚儿童,并加紧努力通过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开展宣传活动和教育,特别是在学校和社区一级的此类活动,确保切实消除任何形式对残疾儿童的歧视;

按照《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通过立法和具体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得到充分保护,不受虐待和暴力,并确保施暴者受到惩罚;

将残疾人权利纳入国家儿童战略和行动计划,包括通过和执行一项国家计划以照顾残疾儿童,包括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合作;

按照《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建立协商机制,通过残疾儿童代表组织与残疾儿童开展有效的协商,并促进他们充分融入儿童第一协会和儿童议会,确保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充分重视这些儿童的意见。

提高认识(第八条)

17.委员会注意到为消除陈规定型观念采取的各种举措,包括通过媒体实行的举措,但感到关切的是:

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继续受到家庭和社会的污名化;

没有开展侧重残疾人权利,特别是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障者权利的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

未能使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提高认识的活动和方案,包括这类活动和方案的规划和执行。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开展社区和宗教领袖以及媒体专业人员参与的持续的公众认识宣传运动,以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为对象,打击残疾人的污名化和偏见,以期重申这些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和患有心理和(或)智力残障的人的价值和尊严;

确保所有残疾人及其家人都知道他们凭残疾身份证有权享受的福利和服务;

确保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将残疾人纳入符合《公约》原则和残疾问题人权模式的提高认识活动和培训方案。

无障碍(第九条)

19.委员会注意到创造无障碍社会的许多举措。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没有说明法律文书规定了无障碍标准和借以强制执行无障碍标准的申诉机制;

没有说明为确保无障碍而对各种设施实行了监测和检查,也没有说明相关的遵行和制裁情况;

缺乏确保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的法律和确保让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制定和监测缔约国设想的任何无障碍计划的法律;

处理和建立无障碍环境专门小组委员的构成和权限。

20.委员会建议,按照关于无障碍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缔约国应:

通过和执行法律和政策促进无障碍设施和服务,其中包括社会行动战略,同时特别注意与残疾人交通需要,特别是有感觉障碍的人和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障者的需要,确保调配足够的资源,制定对不遵守行为的可执行和有效的制裁措施,拟订公共采购的强制性无障碍标准,并根据详细的数据和指标制定有具体时限和监测及强制执行机制的路线图以消除现有障碍;

制定缔约国包括处理和建立无障碍环境专门小组委员会设想的任何无障碍计划,都应确保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的充分参与并征求他们的意见;

以《公约》第九条为指导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1.2和11.7,特别是通过扩大公共交通运输,为所有人提供安全、实惠、无障碍和可持续的交通运输系统,尤其关注残疾人的需求,并且为所有人特别是为残疾人提供安全、包容和无障碍的绿化公共场所。

生命权(第十条)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慈爱杀害”和“名誉杀人”的文化习俗的报告,特别是涉及残疾儿童可能被他们的母亲杀害的报告。

22.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慈爱杀害”和“名誉杀人”的习俗,特别是影响残疾儿童的此类习俗,包括采取措施解决这些儿童受到的污名化和歧视,以重申残疾儿童在家庭和整个社会中的价值和尊严。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紧急情况管理系统计划“并未充分纳入残疾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如何为残疾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包括与紧急情况有关的信息及关于疏散系统、运输和庇护所的信息。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残疾人能够通过其代表组织融入和参与国家应急管理系统计划的制定,并按照《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通过和实施一项全面的紧急情况和减少灾害风险战略,在各种危难情况下充分包容和便利残疾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以无障碍形式为残疾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为患有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障和聋人提供信息,说明人道主义援助对残疾人的无障碍性和包容性,包括与紧急情况有关的信息,并说明疏散系统、运输和庇护所。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各种国家法律剥夺了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这违反了《公约》第十二条;

缺乏按年龄、性别和残疾类型分列的受监护人数据。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委员会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修正立法,特别是2013年《民法》第41、第42和第44条,以便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承认残疾人的完全法律行为能力,并采用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尊重残疾人自主性、意愿和喜好的协助决定机制;

与残疾人组织协商,为残疾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司法机构和立法机构建立关于协助决定方式和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的提高认识方案;

采取措施,加强有关受监护人的数据收集工作,并按年龄、性别和残疾类型分门别类。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7.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阻碍残疾人获得司法救助的障碍,原因司法和执法部门是对残疾问题的认识不足,以及缺乏实质性的程序便利,包括司法系统内缺乏无障碍便利;

缺少在行政和司法诉讼中为失聪者提供翻译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和注册手语译员,也没有便利失明者及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障者参与诉讼的无障碍格式文件。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公约》第十三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3:

确保在所有法院大楼、法庭、警察局、监狱和所有拘留场所为残疾人提供程序便利;

确保向所有残疾人提供专业和注册手语译员以及盲文、触觉模式、便读等无障碍格式的文件,以保证他们充分参与所有司法和行政诉讼程序。

为法院职员、法官、检察官以及包括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在内的执法人员实施培训计划和提高认识及宣传活动,说明为残疾人提供司法保护的必要性;

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赋权残疾人在司法系统中工作,例如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法院职员,为残疾人提供一切必要支助从而让残疾人更好地获得司法保护。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9.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对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障的人实行基于残障的拘留和强制安置;

阿曼现有“精神病院”的状况和未经本人自由和知情同意被IbnSina医院收治的患者人数;

对机构和其他拘留场所中的残疾人所忍受的条件监测不足,工作人员缺乏关于残疾人有权获得合理照顾的培训。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遵循委员会关于残疾人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的准则(见A/72/55,附件),废除授权未经有关者自由和知情同意即行送入机构的一切立法,废除允许以残障为由剥夺自由的所有法律;

确保所有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包括就不公正的剥夺自由诉诸司法和获得救济;

采取措施,确保所有精神健康设施内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特别是心理和(或)智力残障者的权利,并采取措施改善照料质量;

让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监测可能拘留残疾人的所有场所,并为心理保健专业人员、执法官员和监狱官员提供关于在精神卫生设施、监狱和拘留所尊重残疾人权利的培训。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措施防止在家庭,机构和替代性照料和日托场所虐待和暴力侵害残疾人,体罚儿童现象在缔约国内十分普遍,而且对于受害者的申诉机制和支助服务没有充分的认识。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和执行法律、政策和方案,保护所有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和暴力,包括体罚,特别是通过加强国家战略的执行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虐待,根据《儿童法》通过关于女性外阴残割的规章草案;

提高对电话热线举报虐待、忽视和暴力案件的认识,确保电子服务申诉机制的无障碍性和包容性,提高残疾人及其家庭对申诉机制的认识,在在缔约国所有地区提供无障碍信息和受害人支助服务,特别是在这方面帮助残疾妇女和儿童;

确保残疾人特别是儿童遭受虐待和暴力的所有案件得到报道和充分调查,肇事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

确保对所有有关人员和其他利益有关方,包括执法人员、法官、社会工作者、保健专业人员和教师定期开展防止和处理对残疾人的暴力行为的培训,提倡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抚养和管教方式作为体罚的替代方法,扩大育儿教育项目和加强支助有残疾儿童的家庭。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3.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尤其是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障的人被强迫绝育;

对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障者被用于医疗和科学实验没有充分保护,包括未经本人自由和知情的同意使用实验性或新的药物和治疗方法护理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障者。

3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确保残疾人特别是妇女和女童,尤其是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障者,包括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和实践中不被强迫绝育,确保肇事者受到必要的起诉和惩处,为被强迫绝育者提供补救;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保护所有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障者未经本人们自由和知情的同意不被用于医疗和科学试验,包括使用实验性的或新的药物和治疗方法。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对于可用的独立生活支助服务和在当地社区如何索取这类援助的认识水平低,有行动障碍的人、农村地区的残疾人和移民工人无法获得这些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的照顾残疾儿童便利,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促进残疾人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并向残疾人包括移民工人及其家庭系统地提供关于如何获得支持服务和援助的信息,以便使他们按照自己的选择独立生活,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在生活的所有领域获得社区服务和便利,并确保家庭和社区照顾残疾儿童,包括在农村地区。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7.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没有一项关于残疾人行动能力的国家政策对过街路口特别是有助于盲人的声响交通信号指示器作出规定;

未将残疾人纳入全国残疾人护理和康复委员会的运输和通信小组委员会;

缺乏受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向盲人和视障者传授行动技能。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一项国家政策并采取适当措施,解决残疾人的行动需要,包括购置助动器具;

将残疾人纳入全国残疾人护理和康复委员会的运输和通信小组委员会,以使他们有机会参与制定关于残疾人行动能力的国家政策;

培训必要的人员向盲人或视障者传授行动技能。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确保残疾人获得包括通过大众媒体为公众提供的信息的标准,特别是关于盲人、视障者、聋人或听力残疾和智力残障者的这方面标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受过手语、触觉模式、易读和盲文培训的教师人数不足,无法确保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形式的信息。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立法,确保通过大众媒体向公众提供的信息,也能以适合不同类型残疾的无障碍模式方法提供给残疾人,例如盲文、手语和易读形式,包括确保网站可用并符合《万维网联盟网络无障碍倡议》制定的标准;

继续推广手语,包括扩大“理解我”方案以及建立视听交流服务,并加强手语翻译的培训和认证方案。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1.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没有措施确保残疾人包括置于监护之下者尤其是妇女和有社会心理残障的人自由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

缺乏以无障碍格式提供的关于残疾人婚姻权和性权利及生殖权利的信息;

缺乏保护残疾人作父母权利的支持服务。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立法措施,废除所有在婚姻和家庭事务中歧视残疾妇女,特别是置于监护之下的妇女及尤其是有社会心理残疾者结婚和生育的法律和做法;

采取措施,确保以无障碍形式向残疾人提供关于有权结婚和建立家庭的信息,包括关于生殖健康和权利的信息;

采取措施,保护残疾人作父母的权利,确保为残疾儿童的父母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培训,使他们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养育子女。

教育(第二十四条)

43.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各级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特别是残疾女童的数量很少,残疾儿童,特别是失聪儿童和有多重残疾的儿童未完成学业和文盲的比例很高;

包容性教育的教师教学方法不当,缺乏培训,以及通晓手语的教师人数不足;

缺乏信息说明促进包容性教育的预算拨款,包括关于教师培训和确保学校具有无障碍便利,人员和资金配备充足的拨款信息;

关于残疾儿童融入正规学校环境的人数以及主流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中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和辍学率,没有系统地收集并按性别和残疾类型分列的数据。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废除特殊学校和发展包容性的教育体系,包括通过法律、政策和具有可衡量指标和时限的方案;

确保提供充足的预算拨款促进包容性教育,包括培训教师,特别是手语培训,并(或)在所有科目中提供经认证的手语教学助理;

发展分门别类的数据库,说明残疾儿童融入具有适宜教学方法能使他们充分发挥潜力的正规学校环境的人数,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校内对残疾儿童的歧视和确保残疾儿童受到有尊严的待遇和尊重,并参与有效的学校包容性方案;

在高等教育一级扩大残疾人特别是失聪学生的受教育机会,并加强高等教育之前的残疾儿童阿拉伯文和英文的双语教育;

注意《公约》第二十四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5和4(a)之间的联系,以确保能平等地接受各级教育和职业培训,并建立和升级能够顾及残疾人需求和安全的教育设施。

健康(第二十五条)

45.委员会欢迎为缔约国的残疾人改善和扩大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康复方案和心理保健服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医院和保健中心对缔约国的残疾人包括有行动障碍者的无障碍性不足,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人和移民工人的子女无法充分获得优质保健服务;

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人员的培训不足;

没有查明和处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特殊需要;

缺乏以无障碍形式对残疾人提供的服务和教育方案信息,包括为患有感官或智力残障者提供盲文、手语和易读格式的信息,特别是为妇女、女童和青少年提供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包括她们有权就健康问题作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信息。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在缔约国所有地区,包括农村地区的所有医院和其他保健设施的无障碍通行便利,为所有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优质保健服务;

将基于人权的残疾问题模式纳入所有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课程,强调应在所有残疾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下为其提供医疗服务和治疗;

确保以无障碍形式对残疾人提供服务和教育方案信息,包括为患有感官或智力残障者提供盲文、手语和易读格式的信息,特别是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7为妇女、女童和青少年提供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包括她们有权就健康问题作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信息。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了残疾人培训和就业委员会,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就业率低,劳动力市场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包括不提供带薪产假;

没有提供无障碍和便于使用的工作场所,包括缺乏合理便利,特别是为有肢体残障的残疾人预备的便利;

在缔约国受工伤的移民工人特别是家政工人缺乏保护和补偿。

缺乏关于目前就业的残疾人的年龄、性别、残疾类型和地理位置的分类统计数据。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促进残疾人在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就业,包括采取平权行动,通过法律和政策提供合理便利,包括修订《劳动法》,确保规定雇员超过50人的私营企业至少为残疾人保留2%的职位的法律得到执行,并提供有关目前在公开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残疾人的年龄、性别、残疾类型和地理位置的分类数据;

制定一项战略,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促进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在公开劳动力市场就业,并采取措施消除交叉歧视;

采取措施,使工作场所的实际环境无障碍并适合于残疾人,包括提供合理便利,特别是为肢体障碍的残疾人提供的便利,并对各级雇主提供关于尊重合理便利概念的培训;

确保移民工人特别是家政工人受到劳动法充分和平等的保护,确保由于在缔约国工作而受工伤的这类工人得到适当治疗、康复和赔偿。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的生活水平较低,残疾人对于可以利用的社会保护方案和减贫方案认识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存在歧视性的养老金规定,对残疾妇女产生不利影响。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提高残疾人和他们的家庭,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的生活水平,以便支持他们融入社会的权利和自力更生;

确保将残疾人纳入所有社会保护和减贫方案;

修订养恤金立法以考虑到残疾妇女的需求,从而消除对残疾妇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在《公约》第二十八条的指导下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2。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特别是盲人和聋人和患有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障者无法了解选举的信息和材料,投票站往往没有无障碍便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的投票过程缺乏保密,有报告说残疾人担任公职的人数少。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通过立法和其他措施,使残疾人能够获得选票和选举材料并进入投票站,并得到以无障碍形式为盲人、视障者或聋人或有社会心理和(或)或智力残障的人提供的信息,诸如盲文、手语、易读文件;

采取措施,改进选民教育和提高残疾人的认识,包括进行选民登记的必要性认识,并确保在投票时,残疾人可以得到自己选择的人的帮助;

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在Majlisal-Dawla(国务院)和Majlisal-Shura(协商会议)的参与。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来发展聋人文化,为所有残疾人提供享用旅游景点、博物馆、美术馆、文化中心、公园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便利以及鼓励残疾儿童参与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批准和执行《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发展聋人文化,以确保便利所有残疾人享用旅游景点、博物馆、美术馆、文化中心、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并鼓励残疾儿童参与娱乐,体育和文化活动。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了收集有关残疾人的数据已采取的积极步骤,包括在华盛顿残疾统计小组建议的基础上采用一种新的方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报告缺乏定性资料,包括缺乏适当分类的统计和研究数据。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积极和密切配合残疾人,并采取措施利用华盛顿小组的简易问题集收集数据,适当注意到《公约》第三十一条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18之间的联系,以便大幅增加提供按收入、性别、年龄、种族、民族、移民情况、残疾情况、地理位置和与国情相关的其他特征分列的及时、可靠的高质量数据。委员会还建议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以便使缔约国能够制定和实施政策,落实《公约》。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没有被通过其代表组织融入国际合作方案,残疾问题没有充分纳入国家执行和监测《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工作主流。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将《公约》所载残疾人权利纳入国家执行和监测《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工作主流,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切实参与和全面融入国际合作方案,并充分征求他们的有关意见。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5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项全面的国家残疾问题行动计划,缺少资料说明国家促进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监测委员会对相关政府部门执行《公约》采取了哪些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负责监测缔约国人权保护状况的国家人权委员会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评定为B级地位,主要原因在于其独立性有限、缺乏明确的权限和受理的申诉数量少。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作为优先事项制定和实施全面的残疾人政策,覆盖《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并制定一项具有实施必备要素的战略,为之调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确保国家监测委员会被赋予明确的权限和充分的权力,以协调跨部门的、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所有与执行《公约》相关的活动,并为之提供有效运作所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立即采取措施,使国家人权委员会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为其运作划拨充足资源,确保残疾人参与和在整个社会特别是残疾人中宣传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委员会的申诉机制。

合作与技术援助

61.根据《公约》第三十七条,委员会可就经由秘书处向专家提出的任何问询向缔约国提供技术指导。缔约国也可向在该国或该地区设有办事处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四.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6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12个月内,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提供资料介绍为落实上文第44段(教育)所载委员会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63.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现代社会传播战略,向政府和议会成员、相关部委官员、司法机构人员及诸如教育、医疗及法律界专业人士等有关专业团体成员以及地方主管部门和媒体传播此结论性意见,供他们考虑和采取行动。

64.委员会强烈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尤其是残疾人组织,参与其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65.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包括手语在内),用无障碍的形式,包括易读的格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代表残疾人的组织,以及向残疾人本人及其家人传播,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6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2月6日前提交第二至第四份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并在其中纳入相关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按委员会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即由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报告规定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针对此类问题清单的答复构成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