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NZL/CO/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7 April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八届会议

2010年3月8日至26日,纽约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新西兰

1.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0年3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2696和2697次会议(CCPR/C/SR.2696和2697)上,审议了新西兰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 NZL/5),并在2010年3月25日举行的第2711和2712次会议(CCPR/C/SR.2711和2712)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其中详细说明了缔约国为进一步执行《公约》所采取的措施。此外,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问题清单作出的高质量书面答复(CCPR/C//NZL/Q/5/Add.1),以及在报告审议期间向委员会提供的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以下立法措施及其他措施:

通过了2005年《民事结合关系法》,承认同性居民之间的民事结合关系与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及变性者的平等权利;

废除了《犯罪法》中允许父母出于管教的目的在家中对儿童使用暴力的内容;

通过了2009年《移民法》;

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等国际人权条约。

4. 委员会欢迎新西兰人权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对其工作给予的帮助。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表明目前正在修改关于拘留的条例,以便撤销对《公约》第十条第2款(乙)项和第3款作出的保留。

缔约国应着手撤销对《公约》第十条第2款(乙)项和第3款作出的保留,并考虑撤销对《公约》作出的所有其他保留。

6. 委员会欢迎新西兰人权委员会通过2005-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注意到,代表团在发言中表示已要求政府所有机构在制定政策和方案时将行动计划纳入考虑,但对缔约国未将这一计划正式认可为政府的政策表示关注。(第二条)

缔约国应保证制订并正式通过2005-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其作为政府政策。

7. 委员会再次对1990年《权利法案》并未体现出所有《公约》权利表示关切。委员会还继续关注《权利法案》未能优先于普通法,尽管委员会在2002年已就此提出过建议。此外,虽然总检察官已了解对保护人权有不利影响的法律与《权利法案》相悖,但缔约国仍在实施这些法律,委员会对此保持关注。(第二条)

缔约国应在国内法律系统内实施可使所有《公约》权利得到落实的法律,向受害者提供获得有效补救的途径。缔约国亦应加强现有机制,确保国内法与《公约》相一致。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决定进行家庭法庭案例流分析,以按照第1368/2005号来文(CCPR/C/89/D/1368/2005/Rev.1)中通过的意见,减少判决拖后的问题,一方面对案例提交人尚未得到赔偿表示关切。(第二条)

缔约国应充分落实委员会就个人来文通过的所有意见,以遵守《公约》第二条第3款,保证《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得到有效补救和赔偿的权利。

9. 委员会关注在高层和管理位置以及私营企业董事会中鲜有女性的情况。(第二、三、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根据委员会关于第三条(男女权利平等)的第28(2000)号一般性意见,想方设法,通过加强与私营领域合作伙伴的合作与对话,进一步鼓励妇女进入高层和管理位置以及私营企业董事会。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证,只有经过培训的执法人员才可在明确而严格规定的必要情况下使用电击破坏肌肉协调的装置“泰瑟枪”,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武器可导致剧烈疼痛,甚至造成危及生命的伤害。(第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考虑放弃使用电击破坏肌肉协调的装置“泰瑟枪”。缔约国如继续使用这种武器,则应加紧努力确保执法人员时刻遵守各项规定,将使用限制在有正当理由使用更大或致命武力的情况内。缔约国应继续对使用这种武器的效果进行研究。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步骤解决2009年《管教(监狱的合同管理)修正法案》可能造成的侵犯人权的危险,同时再次表示对监狱管理私营化的关切。委员会继续关注的是,缔约国在监狱管理领域负有保护被剥夺自由者人权的责任,而将这样一个领域私营化,缔约国是否有效地履行了依《公约》应尽的义务,并为任何违反、不遵守现有保障措施的情况承担责任。(第二和十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依《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得到保障。尤其应密切监测监狱管理私营化的所有措施,以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妨碍缔约国负责保障被剥夺自由者的所有《公约》权利,尤其是第十条规定的权利。

12.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已确认,毛利人,特别是毛利妇女的入狱率之高超出正常比例,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毛利人在被控犯罪者和犯罪行为受害者中所占比例大大高于他们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这表明有深层的社会原因,并使人关注是否存在司法歧视。(第二、十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改变监狱中毛利人,特别是毛利族女囚犯过多的状况,并继续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现象。缔约国亦应更加努力,防止在司法方面歧视毛利人。执法人员和司法部门应接受适当的人权培训,尤其是关于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的培训。

13. 委员会一方面注意到安理会第1373(2001)号决议所规定的义务,一方面对2007年《制止恐怖主义修正法案》的一些条款与《公约》的一致性问题表示关注。委员会尤其关注指定某些组织或个人为恐怖主义实体的程序,以及在《修正法案》中没有允许质疑这种指定的条款,这不符合《公约》第十四条。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在《修正法案》中引入了新的一节,允许法庭在被指定为恐怖主义实体的组织或个人缺席的情况下,接受或听证针对他们的机密安全信息。(第二、十四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其反恐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缔约国尤其应采取步骤,切实执行安理会第1267(1999)号决议,确保国家指定恐怖组织的程序完全遵守《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所有法律保障措施。

14. 委员会了解代表团所作的解释,但对于缺少所称的“8号行动”(2007年10月15日进行的反恐突击行动)的相关执行信息感到遗憾,据称,该行动中对毛利人社区过度使用了武力。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行动中逮捕的嫌疑人将于2011年才开始审判。(第二、七、十四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不以歧视方式适用《制止恐怖主义修正法案》,不对嫌疑人过度使用武力,以满足既维护公共安全,又保障享有个人权利的需要。缔约国亦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详细资料,报告对那些指控执法人员涉嫌侵犯人权,特别是在8号行动中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例进行调查、起诉和采取纪律措施的结果。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在“8号行动”中逮捕的人能在合理的时限内得到审判。

15. 委员会欢迎针对人口贩运采取的措施,但对缔约国至今未能确定任何一例贩运案件表示关注。(第八条)

缔约国应当加大力度识别贩运行为受害者,做到系统地收集贩运人口入境或从其领土过境的数据。应对警察、边防警卫、法官、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人口贩运问题和受害者权利问题敏感性的认识。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政策规定在极少数情况下可对寻求庇护者实施拘留。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安全的第三国”政策以申请人已向或可能已向另一国提出申请为理由,允许对其寻求保护或难民身份的请求不予考虑,这可能导致违反不驱逐的原则。有报告称,寻求庇护者和无证件移民被与已判刑囚犯混合拘留于惩教场所,委员会也对此感到关切。(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

使其立法完全符合不驱逐原则;

确保不将寻求庇护者或难民与已判刑囚犯混合拘留于惩教场所或其他拘留场所,对《移民法》进行相应修订;

考虑扩大新西兰人权委员会的任务授权,使其能够接受与移民法律、政策和做法有关的侵犯人权的指控并就此作出报告。

17. 委员会关注到,最高法院得出的结论认为,关于毒品携带的刑事法律中有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之处,但尚未因此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第九和十四条)

根据委员会关于第十四条(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2007)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应加快通过对1975年《滥用毒品法案》的修订,做到与《公约》第九和十四条相一致,保障无罪推定权。

18. 委员会欢迎采取举措保护儿童不受虐待,注意到缔约国已认为需要解决这一问题,但对在缔约国发生的虐待儿童事件表示关切。(第七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进一步加大力度,打击虐待儿童行为,改进早期发现机制,鼓励报告可疑和实际的虐待行为,并要求有关当局对虐待儿童者采取法律行动。

19. 委员会了解到已启动谈判程序,审查或可能废止2004年《海岸与海床法》,但感到关切的是,该法歧视毛利人,取消了他们对海岸和海床的传统所有权。(第二、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就当前审查2004年《海岸与海床法》一事与所有毛利人群体的代表进行有效协商,以修订或废止该法。尤其是公开协商阶段应留有充足的时间听取所有毛利人群体的意见。此外,应按照委员会关于第二十七条(少数群体的权利)的第23(1994)号一般性意见,特别注意海岸和海床对毛利人文化和宗教所具有的意义。

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进行宪法改革,发挥《威坦哲条约》作用的举措。但委员会注意到,该《条约》目前并非国内法的正式组成部份,因此难以被毛利人在法庭援用。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解决历史条约诉求作出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一例个案中,尽管一些毛利人群体认为解决办法没有恰当体现部落原有的所有权,缔约国却结束了协商。(第二、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通过与所有毛利人群体协商,重新考虑《威坦哲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包括将其纳入国内法的可取性。此外,缔约国应保证在解决历史条约诉求问题的协商过程中,各毛利人群体所表达的意见都得到充分考虑。

21. 缔约国应广泛散发本《公约》、《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第五次定期报告的案文、缔约国为答复委员会编制的问题清单提供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运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将本报告和结论性意见翻译为该国的其他官方语言。

22.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供相关资料,阐明该国执行上述第12、14和19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情况。

2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规定于2015年3月30日之前提交的该国第六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委员会所有建议和整体《公约》情况的具体执行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第六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各非政府组织展开广泛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