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SLV/CO/2-3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 Octo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萨尔瓦多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9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497和498次会议(见CRPD/C/SR.497和498)上审议了萨尔瓦多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19年9月20日举行的第51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萨尔瓦多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该报告根据委员会报告准则和报告前问题单(CRPD/C/SLV/QPR/2-3)编写。

二.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撤销在签署时对《公约》所作及在批准时予以确认的保留,这项保留于2015年1月8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委员会还欢迎通过包括关于残疾人权利的规定的立法和政策,尤其是:

(a)修改《保护萨尔瓦多文化遗产特别法》,承认萨尔瓦多手语为“自然和官方语言”;

(b)设立社会包容秘书处;

(c)对《陆运、中转和道路安全法》作出修正,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车位;通过2014年《陆运一般管理办法》,规定公交车须配备升降平台或折叠坡道,以方便使用轮椅的乘客乘坐;

(d)2015年进行了首次全国残疾人调查,此次调查可确保建立身份证发放服务中心,以便利农村地区的残疾人获取相关服务。

三.关切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若干法律特别是《刑法》第367-A条和新的《家庭法》,与《公约》不一致,因而使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人士遭受排斥和歧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关于对残疾人实行包容的法律的颁布缺乏进展,该法将废除《残疾人机会均等法》;

(b)使残疾认证机制的标准与《公约》相一致的措施缺乏;

(c)《残疾人机会均等法》使用含贬义的措辞提及残疾人。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和修改所有法律,特别是《家庭法》和《刑法》,以剔除“宣布无行为能力”概念,从而充分承认和尊重残疾人的所有权利;

(b)加快通过关于对残疾人实行包容的法律,确保该法律包含残疾的人权模式,并废除《残疾人机会均等法》;

(c)确保立法不使用含贬义的措辞提及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人士。

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和市两级执行保护残疾人权利的计划和方案所需的预算拨款缺乏。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执行保护残疾人权利的计划和方案调拨和指定充足的预算。

B.特定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多重和交叉歧视,特别是对妇女、土著人和非洲裔残疾人的歧视,没有得到承认,也没有受到禁止。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平等、公平和消除对妇女歧视法》和《妇女免遭暴力侵害特别综合法》等立法没有纳入或考虑残疾妇女和女童的观点,特别是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妇女和女童的观点。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将拒绝提供合理便利视为法律之下的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方面,没有取得进展。

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包括规定不得对残疾人实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尤其不得以残疾、性别、年龄、族裔和性别认同为由实行歧视。委员会还建议将拒绝提供合理便利视为法律之下的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遭受歧视的申诉由公安总局和国家民警署人权股等政府实体负责受理。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指定一个独立和公正的机制,负责受理残疾人遭受歧视的申诉,并维持一个收集分类数据,包括按年龄、性别和投诉原因分类的数据的系统。

残疾妇女(第六条)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性别平等政策和某些妇女方案不对残疾妇女和女童实行包容;

(b)残疾妇女组织参与处理影响到残疾妇女的所有事项,特别是参与应对与基于性别的暴力有关的犯罪的比率较低。

13.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将残疾妇女和女孩纳入性别平等政策和方案,并确保负责残疾妇女事务的公共和私营服务提供者将性别和残疾观点纳入其工作主流;

(b)确保在制定城市和农村两级的政策和方案,包括与处理基于性别的暴力有关的政策和方案时,与残疾妇女和女童组织密切协商。

残疾儿童(第七条)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儿童因残疾而安排由机构照料,缔约国仍在投资于寄宿机构,而没有采取措施实行去机构化或投资于社区独立生活方案。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关于农村和土著社区残疾儿童数目以及为消除农村和城市地区贫困所采取措施的信息和分类数据缺乏;

(b)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在影响到他们的所有事项上自由表达意见,并确保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根据他们不断发展的能力对其意见给予应有的重视;另外,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与包括残疾儿童组织在内的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并使其积极参与;

(c)涉及残疾儿童的诉讼缺乏透明度。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包括残疾儿童组织在内的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立即采取措施,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充足预算的、全面的社区支助服务计划及社会包容方案,将寄宿机构中的残疾儿童安置到机构之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加强关于农村和土著社区残疾儿童人数的分类数据的收集工作,以期制定处理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边缘化和贫困现象的适当的公共政策;

(b)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够在影响到他们的所有事项上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根据他们不断发展的能力对其意见给予应有的重视,并确保与残疾儿童组织进行协商及使其积极参与;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诉讼透明,并在与残疾儿童相关的决定中落实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

提高认识(第八条)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提高认识努力仍然局限于孤立和零星的运动和培训方案,缺乏在所有领域,包括对教育人员、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卫生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在家庭和社区两级提高对尊重残疾人权利的认识的重点计划。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启动一项强化的提高认识战略,这项战略包括以法官、议员、执法官员以及卫生和教育人员为对象的立足于残疾人权模式的培训方案和媒体宣传运动,目的是消除对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人士持有的偏见、成见和采取的有害做法,并提倡社会承认他们的权利。

无障碍(第九条)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为改善实际无障碍和通信无障碍状况包括交通无障碍状况而采取的措施不充分,导致偏远和农村地区的无障碍公共交通缺乏;对运输运营商的培训缺乏,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有限;

(b)《萨尔瓦多物质环境无障碍、城市化和建筑技术标准》与《公约》原则不一致。

19.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并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9以及具体目标11.2和11.7,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全面的监测机制,以确保严格执行无障碍标准,并建议加强和执行对不遵守标准行为的处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增加无障碍交通线路,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无障碍交通线路,并划拨充足的预算,为公交系统配备无障碍设施;

(b)制定、颁布关于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的无障碍最低标准和准则,并监测这些标准和准则的执行情况。

生命权(第十条)

20.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遭到杀害,实施杀人行为的往往是犯罪团伙;委员会还深为关切地注意到:杀害妇女的行为以令人震惊的速度上升,这些行为也影响到残疾妇女和女童;而且对犯罪者的起诉和定罪率很低。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切实处理犯罪团伙杀害残疾人特别是杀害残疾妇女和女童的问题,并确保起诉行为人,将其定罪。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只有少数残疾人通过其组织为《发生紧急情况和灾害时包容、保护和关注残疾人路线图》提供了投入。考虑到缔约国遭遇自然灾害的风险较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为该路线图和定于2020年启动的《战略行动计划》的执行划拨预算。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协商:

(a)确保为上述路线图和定于2020年启动的《战略行动计划》的执行划拨预算,并编制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灾害应急预算;

(b)实施《战略行动计划》,并监测通常在紧急情况下设立的庇护所的无障碍情况;

(c)确保考虑到所有残疾人的具体要求,并以无障碍形式向残疾人提供信息。

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废除《宪法》第74条方面没有取得进展。该条规定,公民权利可因“精神异化”和“司法禁止令”而中止;该条严重限制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人士和有听力障碍人士的权利,这些人士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承认受到限制。

2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法律面前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废除立法特别是《宪法》和《家庭法》中宣布无行为能力的制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分配人力和预算资源,将对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智力或听力残疾人士实行的替代决策制度改为辅助决策制度。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6.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作出程序调整,包括根据性别和年龄提供便利,以确保农村和城市地区的残疾人能够诉诸司法。

27.委员会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3,建议缔约国废除任何对残疾人诉诸司法构成障碍的立法,并规定必要的保障措施,以保证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所有诉讼,包括侧重性别和年龄,以及提供个性化便利,例如无障碍交流模式和格式――盲文、易读、字幕、替代通信设备和专业手语翻译等。

人身自由和安全(第十四条)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2017年《精神健康法》和《刑事诉讼法》第436和437条等立法,这些立法规定,可以对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人士强制用药,约束其身体并强行将其送入机构;

(b)《家庭法》,该法规定,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人士的亲属或监护人,如推定受照料者患有“精神病”,可在无需征得相关人士同意的情况下将其送入医院;

(c)拘留所和警察局没有为残疾人提供足够的无障碍和个性化便利。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采取措施废除或修订所有法律条款,以规定不得以“不适合受审”为由提供治疗和强行将人送入机构;

(b)确保残疾人在与其相关的事项上享有尊严、自主权和独立,并建立一个负责对拘留所进行监测和提出申诉的机制;

(c)消除使警察局和拘留所无法提供实际无障碍和交流无障碍便利的因素。

免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30.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仍然没有禁止精神病院和其他机构虐待残疾人,也没有禁止在未经残疾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约束残疾人身体、并对其采用电击和药物镇静方法。

3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执行和监测《公约》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并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1,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协商:

(a)修改《精神健康法》和精神健康政策,以便规定不得采取体罚、隔离做法和约束措施,不得采用抗癫痫疗法,并使残疾人免遭任何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b)与残疾人组织协商,建立独立的监测机制,以便调查、监测和受理虐待申诉,并对在未经残疾人自由和知情的情况下采取任何做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家中和机构中,残疾人依然遭受暴力侵害,有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的妇女和女童遭受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的情况突出,老年残疾人、非洲裔残疾人以及生活在农村或偏远地区艰苦条件下的残疾人遭受暴力侵害的现象仍未消除;

(b)为暴力受害者提供的康复服务不足,为其建立的申诉和补救机制未能奏效;没有提供保护,以防止遭受暴力侵害和人口及器官贩运活动侵害的残疾人可能由于对行为人提出申诉而遭到报复;

(c)为打击贩运残疾人和器官活动而采取的预防措施未能奏效;

(d)关于残疾人在精神病院、拘留所和家中遭受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的案件的数据,以及关于贩运残疾人和器官方面报告的申诉和裁定的案件的数据缺乏。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列具体目标16.2,采取措施,以便:

(a)保护家中和机构中的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和女童、老年残疾人、非洲裔残疾人、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人士以及生活在农村或偏远地区艰苦条件下的残疾人,使其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

(b)向遭受暴力及人口和器官贩运活动侵害的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包括紧急庇护及医疗和心理援助,为其建立有效的申诉和补救机制,并对其实行保护,以防因对行为人提出申诉而遭到报复;

(c)向公职人员,包括国家民警署、司法机关及卫生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关于预防和识别贩运残疾人和器官的性别敏感培训,从而防止贩运残疾人和器官现象发生;

(d)收集关于残疾人在精神病院、拘留所和家中遭受暴力侵害,以及关于贩运残疾人和器官方面报告的申诉和裁定的案件数目的数据,这些数据应按年龄、性别、暴力形式和残疾分列。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医院仍然在未经残疾妇女和女童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对其施行绝育和堕胎手术,法律总顾问办公室在未经相关人员同意但经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向医院发布关于医疗包括强迫绝育的意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医院没有报告强迫绝育案件。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废除《刑法》第147条第(3)款,废除强行对残疾妇女和女童施行绝育的做法,并确保关于医疗程序的决定在残疾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做出,而不是根据法律总顾问办公室发布的意见做出;

(b)建立一个独立机制,以便监测、登记和调查医院和私人诊所的强制绝育案件。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新的《移民法》和《护照签发和重新验证法》对有听力障碍人士和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人士出国构成法律障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一些残疾人仍然无法获得身份证。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和改革移民立法,以消除歧视性限制,并确保所有希望离开或进入该国的残疾人都能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利用程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都能获得出生证或身份证。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为目前主要由接待中心或精神病医院收容的残疾人作出去机构化安排的战略缺乏,而且残疾人组织在这方面缺乏参与;

(b)寄养方案存在欠缺,难以确保残疾儿童的家庭生活权;

(c)向残疾人提供的住房贷款不足,属于社会住房方案的一部分的个人住房缺乏无障碍环境。

39.委员会根据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组织的积极参与下,通过和实施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该战略应含有明确的有时限的措施、基准,为各级有效的去机构化划拨充足资金,并应包括社区方案、社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以及个人和家庭援助。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40.委员会注意到,包括技术助行器具、为此种器具的修理和维护提供补贴及轮椅的单独制造所涉人体工程学的全面的行动能力计划缺乏,特别是就没有受益于任何社会保障方案或计划的人而言。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城市和农村地区制定一项全面的行动能力计划,该计划考虑到残疾人包括没有受益于任何社会保障方案或计划者的个人技术援助需求。

言论和见解自由和获取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若干政府网站的访问仍然存在障碍,而且确保以无障碍格式提供信息的法规缺乏;

(b)萨尔瓦多手语专业翻译人员有限,萨尔瓦多手语翻译人员的官方登记册缺乏,聋人或有听力障碍者的助听器具缺乏。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政府网站都做到无障碍,并采取措施提倡向公众提供或开放的网站及电视和广播节目等媒体部门使用无障碍通信格式;

(b)增加合格萨尔瓦多手语翻译人员的培训课程,并设置萨尔瓦多手语翻译人员登记册。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一些法律,特别是《家庭法》第171、292和301条以及《民法》第1317和1318条,仍然对权利实行限制,宣布残疾人不具备在与其他人平等基础上结婚、组成家庭和为人父母的能力;

(b)关于残疾人保留父母责任的权利以及在与他人平等基础上收养的权利的资料缺乏。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和废除任何对残疾人结婚、组建家庭和为人父母的权利,包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收养的权利实行限制的立法或政策,尤其是审查和废除《家庭法》和《民法》中的某些条款。

教育(第二十四条)

4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接受包容性教育的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有限;

(b)关于在隔离学校和主流学校入学的残疾儿童数目的资料缺乏;

(c)教育部的《全面性教育战略》没有以多层面和交叉的方式涵盖残疾人。

4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包容性教育权利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下的具体目标4.5和4.A, 建议缔约国:

(a)制定将残疾儿童纳入主流教育的国家战略,由向隔离教室和学校划拨预算资金改为向主流教室和学校划拨资金,确保校舍完全无障碍,采取措施消除建筑和通信障碍,确保教学和非教学人员得到培训,并确保提供易读和盲文格式的无障碍学习材料以及手语翻译;

(b)建立一个系统,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特别是仍在隔离学校入学和在主流学校入学的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儿童的数目,以及关于向这些儿童提供的支助的类型的分类数据,以期制定恰当的公共政策;

(c)确保所有针对普通民众的教育政策和战略包括《全面的性教育战略》,都适用于残疾人。

健康(第二十五条)

4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强调了各项促进妇女健康的方案,但没有具体提及残疾女童和妇女、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以及聋人、盲人和聋盲人在与其他人平等基础上获得医疗保险、获取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委员会仍然对保健基础设施和设备没有得到改造和改装感到关切。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将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人士及聋人、盲人和聋盲人纳入全国卫生方案,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案。委员会还建议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医疗保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划拨资源,确保医疗服务和设备的无障碍性,并建议对医疗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以便使其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为残疾人提供治疗和咨询时知晓残疾人的权利。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5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立法没有将拒绝在工作中提供合理便利视为基于残疾的歧视;

(b)残疾人就业率尤其是在政府部门的就业率较低;

(c)旨在为城市或农村地区的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方案,并确保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创造就业机会的国家战略尚未制订。

51.委员会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下的具体目标8.3,建议缔约国:

(a)审查和修改劳动法,以确保将拒绝在工作场所提供合理便利的做法视为基于残疾的歧视;

(b)制定规定配额和违规处罚办法的平权措施,以增加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开放劳动力市场中的比例,并在这方面监测残疾人的工作和就业状况;

(c)设计和实施一项国家战略,该战略侧重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提供职业培训方案,并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创造就业机会。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文盲率很高,2015年贫困指数没有考虑到导致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非洲裔残疾人、土著残疾人和偏远和农村地区的残疾人贫困率高的多层面因素。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反映得益于社会方案和国家方案的残疾人数目的统计数据缺乏。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订一项旨在处理残疾人贫困率较高这一问题,包含纳入残疾观点的社会保护计划的国家方案,并作出更大努力,实现关于减贫的可持续发展目标1;

(b)划拨预算,以便提高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残疾移民、土著残疾人、非洲裔残疾人及农村和偏远地区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选举法》和《民法》第1317条中的歧视性条款,这些条款对被法律宣布为“无能力”的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人士和有听力障碍的人的政治参与构成限制。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投票站的基础设施和通信障碍仍未消除。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选举法》和《民法》中对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人士和有听力障碍的人在与其他人平等基础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参加选举和担任公职的权利构成限制的条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残疾人及其组织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投票站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便利。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无障碍旅游景点以及体育赛事无障碍便利的开发,侧重提供实际无障碍便利。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向公众开放的所有旅游景点和体育赛事都使用无障碍通信模式、手段和形式,并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能够充分进入城市和农村的体育、文化和其他休闲中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参加主流体育和娱乐方案的残疾人数目的分类数据,特别是关于农村和偏远地区残疾人参加这些方案的分类数据。

C.特定义务(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

统计资料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为可持续发展问题高级别政治论坛编写可持续发展报告时,没有让残疾人组织参与,而且该报告没有考虑到与残疾人有关的指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利用华盛顿小组的一套残疾简短问题进行的首次全国残疾人调查,缺乏按社会障碍、侵犯人权行为、基于性别的暴力、生活条件和其他交叉层面分列的数据,因而无法更好地了解残疾人的状况。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让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关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进度报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第一次全国调查的结果基础上广泛传播调查结果,并与残疾人组织协商,建立一个数据库,收集人口普查资料和其他统计资料,以便更好地了解残疾人的状况,从而能够制定适当的公共政策。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6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反映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国际合作方案情况的信息缺乏,关于这些方案实施的影响和结果的信息也缺乏。委员会还注意到,国际经济援助总预算中指定用于教育中心改造以确保包容性教育的预算很低。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增加残疾人对国际合作方案所有领域的包容性项目的参与。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快执行中美洲发展包容性教育体系项目和意大利发展合作署促进包容性教育项目,确保它们在整个进展过程中遵守《公约》,并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介绍项目执行结果。

国家执行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被指定充当《公约》执行情况评估实体的维护人权办公室实际上缺乏独立性,也缺乏资源和机制,无法让残疾人及其组织有系统地参与,从而无法充分履行其职能。

63.委员会考虑到2016年关于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委员会工作的准则(CRPD/C/1/Rev.1, 附件),建议缔约国为该办公室调拨专门资源,包括预算和人员,以使该机构能够监测《公约》执行情况,并确保残疾人及其组织的参与,从而保证遵守《公约》第三十三条。

四.后续行动

宣传

64.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所有建议的重要性。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一般原则和义务的第5段和关于国家执行和监测的第63段中所载的建议。

65.委员会请缔约国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会传播战略,将本结论性意见转发给政府和议会成员、相关部委官员、司法机构、教育、医疗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相关专业群体成员,以及地方主管机构、私营部门和媒体,供其审议和采取行动。

66.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7.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民族和少数民族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无障碍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并在政府人权网站上公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6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1月14日之前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