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3/D/1316/200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8 Dec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316/2004号来文

委员会在2011年10月17日至11月4日第一〇三届会议上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Mecheslav Gryb(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04年7月9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关于第92/97条的决定,2004年9月3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第1316/2004号来文――2009年3月30日通过的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1年10月26日

事由:

部长拒绝签发律师从业执照

实质性问题:

不公正审判;基于政治理由的歧视/迫害

程序性问题:

证实申诉的程度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2011年10月26日,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关于第1316/2004号来文的《意见》,全文见本文件附件。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〇三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316/2004号来文的《意见》 *

提交人:

Mecheslav Gryb (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04年7月9日(首次提交)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2009年3月30日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1年10月26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Mecheslav Gryb先生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316/2004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如下:

《意见》

1. 来文提交人Mecheslav Gryb先生是白俄罗斯国民,1938年生,他称他是白俄罗斯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受害人。虽然提交人在首次来文中没有援引第二十一条,但在以后的来文提出了似乎可援引《公约》第二十一条处理的问题。他没有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2月30日对白俄罗斯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是一位政治家,曾任白俄罗斯最高苏维埃的主席(1994-1996年)。1997年以来,他一直是明斯克律师协会的会员。根据1997年5月3日关于改善白俄罗斯律师和公证员活动的若干措施的第12号总统令,提交人的律师执照被吊销。但他可以重新参加司法部的律师从业资格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的考试。他于1997年7月1日参加考试并通过。

2.2 提交人称,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表现出偏见的态度,所以考试是不公正的。他认为,这是因为他是反对党领袖,公开批评过现任政权。他还说,出于同样的原因,司法部长(下称“部长”)在考试后,拒绝发给他律师执照。提交人后来于1997年7月7日得知(不是被告知),是部长下令推迟发给他执照的。作出这一决定,是因为发现提交人因1997年3月15日参加未经批准的街头集会,纪念1994年《白俄罗斯宪法》通过三周年,而于1997年3月被法庭罚款。

2.3 1997年7月30日,部长表示永久不发给提交人律师执照,据称理由是后者违反了现行立法和职业操守。据说这一决定是根据《资格委员会条例》(下称《条例》)作出的。

2.4 关于这一点,提交人说,当他再次参加考试时,司法部长无权推迟或拒绝向那些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发放执照。《条例》是司法部1997年6月4日通过的。1997年7月29日,同一部长修改了这些条例,获取了不签发执照的权力;部长利用这一权力对提交人案件追溯适用新规定。因此,提交人认为,部长的拒绝是非法的,对他的案件追溯适用经修订的《条例》严重影响了他的境况。

2.5 提交人称,部长的拒绝也违反了《律师法》(1993)第10条。该条明确列出了不应发给执照的所有情况。据他介绍,犯有行政过失不应导致拒绝发给他律师执照。此外,提交人还称,1997年3月他仍享有议员豁免权。只有经议会的具体默许,才能起诉国会议员。然而,在他的案件中,总检察长涉嫌滥用自己的权力,1997年3月17日发出书面指示不与议会协商就追究提交人的行政责任。提交人补充说,为此他向一家法院投诉,但被驳回(没有提供确切日期)。

2.6 提交人向明斯克莫斯科区级法院投诉1997年7月30日部长拒发执照,但投诉于1997年8月18日被驳回。他又上诉于明斯克市级法院、明斯克市级法院院长和最高法院院长。上诉分别于1997年9月5日、12月24日和1998年3月18日被驳回。

2.7 提交人称,对1997年7月29日《条例》的修改是非法的,旨在允许对反对现任政权的律师进行处罚。据他说,诉讼结果也证实了提交人的怀疑:该案件的结果是事先决定的。他还说,在白俄罗斯,法官是不独立的。

2.8 2004年8月17日,提交人重申,部长的决定是注定了的,并证明了对他作为一个政治家发表政治观点和恪守民主价值观的歧视。1996年,他获得白俄罗斯最高委员会前主席的养恤金,相当于在任最高委员会主席薪金的75%。然而,这一数额从未更新过,2004年为每月3,600白俄罗斯卢布(1.5美元)。其他反对现政权的最高委员会前主席也处于与提交人同样的境况。与此同时,白俄罗斯总统则下令给予支持其政策的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或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委员会几位前主席和其他高级官员个人养恤金,相当于白俄罗斯总理实际工资的75%。

2.9 提交人说――虽然没有提供细节,自1998年以来,他和妻子已经不享有特殊医疗保健待遇,他向总统办公室投诉,但迄今未获答复。

2.10 此外,提交人仍无法从事律师工作。1998年,他开始在一家私立法学院担任讲师。然而,当局获悉后,就要求该学院院长立即解雇他。

2.11 提交人认为,他已不可能得到新的律师执照,因为资格委员会是总统代表、司法部官员或律师们组成的,主席是司法部副部长。1997年以来,他的境况没有好转。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他根据第十四条享有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遭到侵犯,因为他的案件并未经过主管的或独立的或公正的法院的审理,特别是白俄罗斯的法官依赖于司法部,主管他案件的是司法部。

3.2 提交称他在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之下的权利遭到侵犯,因为他得不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他因政治见解而受到迫害。出于这个原因,司法部长非法决定,不发给他律师执照。提交人还声称,他无法找到工作,他从来没有收到过作为最高苏维埃前主席的特殊养老金,他已经失去了特殊医疗保健待遇。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04年12月17日,缔约国解释说,根据《律师法》第11条,资格委员会有权决定谁有权从事律师职业。1996年2月29日,委员会对当时仍是议会议员的提交人进行考试。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司法部于1996年5月27日向提交人发放了第1238号律师执照。

4.2 缔约国说,后来知道,提交人参加考试时具有公务员地位(国家雇员)。按照当时有效的(新)法律,提交人的律师执照被注销。这同样适用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所有公务员。然而,由于提交人已不再是公务员,他获准重新参加考试。为此,他于1997年7月1日再次参加考试,委员会认为他可以获发律师执照。委员会没有透露为了《律师法》第10条的目的为什么拒绝向提交人发放律师从业执照。

4.3 缔约国指出,根据《资格委员会条例》(1997年6月4日第 1902/12号)第32条,当发现委员会的决定与案件事实不符,违反现行法律,背离律师职业道德操守,或存在其他资料证明有关个人无能力行使律师职业时,司法部长有权推迟发放或注销律师执照。

4.4 司法部长在1997年7月7日第75号指令中推迟向提交人发放律师执照,在1997年7月30日第91号指令中拒绝向提交人发放执照。第一个指令是基于对提交人行政过失情况的核查结果。第二个指令是因为提交人违反了现行立法和律师职业操守。他于1997年3月15日参加了非法集会,1997年3月20日被明斯克Partisansky区法院处以罚款。

4.5 缔约国解释说,提交人的行政过失构成不当行为,不符合律师的职业操守,违背《律师法》第18条第2款的要求,也背离了律师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事和不断保持最高专业标准的律师道德准则。

4.6 鉴于资格委员会在判定提交人案件时没有考虑到这一事实,司法部长有权推迟或拒绝向提交人签发律师执照。提交人关于司法部不应考虑到罚款问题的说法有悖现行法律。

4.7 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关于司法部长无权修改委员会《条例》和无权决定推迟或拒绝签发律师执照的说法也是毫无根据的。司法部长有权这样做,特别是根据1997年5月3日关于改善律师和公证员活动的若干措施的第12号法令这样做。

4.8 缔约国指出,提交人要求法院宣布部长的指令是非法的,并责成司法部向他发放律师执照。1997年8月18日,明斯克莫斯科区法院驳回了他的要求。1997年9月25日,明斯克市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状。缔约国说,这些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和有充分根据的。这些法院了解到,明斯克Partizansky区法院1997年3月对提交人处以罚款。鉴此,它们认定部长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发布指令是合法的,因为提交人违反了现行法律。

4.9 缔约国还说,最高法院还根据监管审查程序审查了提交人的投诉,并审查了下级法院的决定是否合法和有充分根据。最高法院认为没有理由质疑这些决定。

4.10 缔约国指出,目前提交人可以请司法部要求资格委员会组织一次新的法律考试。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05年1月21日,提交人说,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大多不符合现实。他1996年初获发律师执照。当时,他是白俄罗斯最高委员会的成员,拥有法律学位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荣誉律师”称号。1996年11月,最高委员会被解散,提交人已不再是国会议员。

5.2 1997年1月,他开始在明斯克市律师协会从业担任律师。1997年5月3日,白俄罗斯总统颁布政令,禁止公务员持有律师执照,向公务员发放的所有执照均注销。在政令颁布时不再是公务员的,可以重新参加资格考试。据提交人说,该法令具追溯效力,侵犯了那些在此命令颁布前就已获得律师执照者的权利。该政令还涉嫌违反《宪法》第104条,根据该条款,法律除了在应用上不限制或不取消公民责任的情况外,不具追溯效力。

5.3 提交人重申,司法部长无权拒绝向已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发放执照。提交人称,部长是在1997年7月29日对《资格委员会条例》修改后获得这一权利的。根据提交人,这一权利与白俄罗斯《宪法》相矛盾,也违反《法律规范法》第67条,根据该条,法律规范不得追溯适用。提交人重申,不发给他律师执照,是因他的反对派行动而公开迫害他的有预谋行为。

5.4 提交人还声称,仅参与一次集会(批准或未经批准的)不应导致禁止他从事律师职业。缔约国在答复中只重复了对他的“捏造的指控”。

各当事方的补充意见

6.1 2005年11月15日,缔约国重申,1997年提交人的律师执照被吊销是因为改革。对同样情况下的所有律师都是这样做的。他通过了新的考试,不久之后,又发现他1997年3月被法院罚过款,所以这个决定才生效。

6.2 根据《资格委员会条例》(1997年6月4日),司法部长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拒绝签发律师执照。犯有行政过失,是不符合律师的职业操守的。提交人在活动中违反了《律师法》第18条第2款;根据《资格委员会条例》第32条,司法部长拒绝为他签发律师执照是对的。法院确认了部长的拒绝。根据《律师法》第24条,个人犯了不符合律师职业操守的过失,是不能当律师的。因此,没有任何问题显示,在本案中,司法部存在着偏见。此外,提交人可以重新参加考试。

7.1 2007年8月29日,提交人再次反驳了缔约国的看法。他说,1996年11月,白俄罗斯议会被非法解散,他失去了国会议员地位。提交人声称,1997年3月15日的集会得到了明斯克市议会的批准。他被罚款,是因为在参加者很多的情况下,他只在街上走了几步,试图到人群周围转转。据他说,对他罚款,当局侵犯了他的和平集会权。后一事实也似乎在第二十一条之下引起问题,尽管提交人没有明确援引该条规定。当局是在任意适用法律,据提交人称他受到的罚款数额特别高,是当时最高的,这也证实了这一点。

7.2 提交人重申,部长拒绝发给他执照的后果是他无法工作,自1998年以来一直依靠作为前内务部成员的退休金生活。担任过前最高苏维埃主席的终身养老金没有支付给他的,说明他因政治原因而受到迫害。

8.1 2008年5月2日,缔约国解释说,白俄罗斯总检察院于2005年审查了明斯克莫斯科区法院1997年8月18日对提交人投诉司法部长案判决的合法性。法院驳回提交人的投诉,明斯克市级法院1997年9月25日维持原判。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申诉又被最高法院副主席驳回。

8.2 缔约国重申,司法部长有权推迟或拒绝签发律师执照。1997年7月7日,部长推迟向提交人签发律师执照,以核实提交人行政过失的情节。7月30日,部长拒绝向提交人签发律师执照,是因为提交人1997年参加过集会并被法院罚款,法院认为部长是在其权限内行事,他下达的指令是合法的,有充分根据的。

委员会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9.1 委员会在2009年3月30日第九十五届会议上审查了来文可否受理问题。它注意到,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和(丑)项的要求,同一事项未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接受审查;不可质疑的是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

9.2 它还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因为他的案件没有经过主管的或公正或独立的法院审查。他还称――尽管没有详细说明,审理其案件的法官对他提出的许多问题都没有答复。他最终认为,白俄罗斯的法官不是独立的,因为他们隶属于司法部。缔约国在答复中说,法院对提交人案件的所有判决都是合法的和有充分根据的。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主要与事实和证据的评价有关;它回顾说,一般而言是由缔约国法院评估某一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它可以确定评估显然是武断的或有失公允。委员会决定,来文的这一部分因证据不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9.3 同样,由于缺少其他相关证据或解释,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笼统地说缔约国的司法机构缺少独立性,是证据不足,为了受理的目的,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9.4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受到歧视,因为他被剥夺了特殊医疗保健待遇,他就此写的信件也未得到答复。他作为最高理事会前主席的养老金未从提高或支付给他,而忠实于现政权的其他高层官员,包括其他最高苏维埃前主席――与他的情况完全相同,则根据总统令领到了个人生活养恤金。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具体评论这些指控;在没有任何其他相关资料或解释的情况下,从卷宗的文件无法证实这些指控是否向缔约国主管机关和法院提出过。因此,委员会认为,来文的这一部分,证据不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9.5 最后,委员会注意到,可以肯定的是,提交人的律师执照没有发给他,因为他1997年3月参加了未经批准的街头集会,在白俄罗斯属于行政过失,违反了现行法律。提交人称,因他的政治见解,司法部长为了惩罚他,任意地利用这一事实,由此违反了《公约》第二条。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提交人没有明确地说明,但他的申诉在第二十一条下引起问题(见第7.1段)。鉴于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所保护的行为有密切关联,委员会认为,来文也可能在《公约》第十九条之下引起问题。所以,委员会决定,应审查因行政处罚而拒绝发放执照是否侵犯了提交人根据这些条款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提出的指控为了可否受理的目标已具备充分证据。因此,它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在《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本身以及相关联的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之下引起问题,可予受理。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10.1 缔约国在2009年3月24日的普通照会上提交了补充信息。它回顾其先前的意见,并补充说,提交人认为司法部在发放律师执照问题上不应该考虑他参加过未经允许的集会,这与现行法律,特别是与《律师法》第24条是矛盾的。缔约国说,如果律师犯有行政过失,那么他/她就从事了与律师活动不符的行为,因此不可能向他发放从业执照。因此,不能认为司法部在该案件中行事抱有偏见。

10.2 在白俄罗斯,律师执照五年换发一次。因此,提交人现在可以请求司法部组织律师资格考试。

10.3 缔约国还说,1997年8月18日,明斯克莫斯科地方法院驳回了提交人投诉司法部长拒绝发放律师从业执照问题。明斯克市级法院1997年9月25日驳回上诉,维持原状。1998年3月,提交人根据监管审查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他的上诉被最高法院副院长驳回。提交人没有再向其他有权决定是否请求对一项民事案件进行监管审查的官员提出上诉,因此,本案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提交人的评论

11.1 提交人2011年6月3日作出评论。他首先指出,缔约国没有对委员会的可否受理决定发表意见,也没有说明他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遭受侵犯,更没有解释限制他依据这些条款享有的权利的理由。

11.2 关于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问题,提交人回忆说,他已要求最高法院根据监管程序审查他的案件,但没有成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39条,监管审查可由最高法院主席(或他/她的副手)和明斯克地区或市级法院院长或其副手启动。

11.3 他还指出,他是因参加纪念白俄罗斯新宪法的未经批准的集会而被罚款的。他不是以律师的身份参加集会,而是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参加的集会。对他罚款,不是按照法律规定,而是根据总统令作出的,因而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一条。

11.4 提交人还指出,根据《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与其他公民一样,律师也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特别是,他们应有权参加有关法律、司法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等问题的公开讨论并有权加入或筹组地方的、全国的或国际性的组织和出席这些组织的会议而不致由于他们的合法行为或成为某一合法组织的成员而受到专业的限制。律师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始终遵照法律和公认准则以及按照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事。”尽管有此规定,提交人还是因参加集会而被罚款,并由此被拒发从业执照,尽管他通过了资格考试。

11.5 提交人最后指出,司法部在1997年7月30日拒绝发给他律师执照前,从来没有因为律师参加过和平集会而不发给执照的情况。据他说,该部1997年7月30日后,就不这样做了。提交人说,这表明,因为他从事反对派的政治活动,并对现任政权进行批评,当局把他当成了目标,对他进行歧视性对待。

缔约国的补充说明

12.1 缔约国在2011年8月10日的普通照会中作出了补充说明。它回顾了该案件的事实,并补充说,1997年2月,提交人请求在白俄罗斯最高法院的监管审查程序下进行审查。最高法院副院长裁定驳回他的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39条第1款,最高法院院长或他/她的代表或总检察长或他/她的代表可以下令进行这样的审查。缔约国还说,《民事诉讼法》并不妨碍提交人再次向同司法监管机构再次提出上诉。因此,根据缔约国,提交人没有用尽现有的国内补救办法。

1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还没有正式寻求审查委员会2009年3月30日通过的关于本案的可否受理决定。

审议案情

13.1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13.2 提交人声称,在参加纪念白俄罗斯1994《宪法》通过一周年和平集会后,他被罚款,也被拒发律师执照,即使他通过了资格考试。他声称,他受到了基于政治理由的歧视,因为他属于批评现任政权的反对派运动,处于这种情况的其他律师则没有被拒发律师执照。委员会认为,这些申诉在《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以及相关联的第二条之下引起问题。缔约国没有按照《公约》的规定,具体地处理这些申诉,只是解释,提交人被拒发从业执照,是因为他参加了未经批准的集会,违反了总统的指令,犯有行政责任,不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操守。

13.3 委员会回顾,意见自由和言论自由是人类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任何社会都不可或缺,而且也是每个自由和民主社会的基石。它还指出,《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受到限制。根据第十九条第3款,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或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同样,《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句也要求,对和平集会权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施加的限制。

13.4 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只是解释,根据《行政处罚法》对提交人的罚款是合法的,因为行政过失,按照《律师法》没有发给他从业执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说明不发给提交人律师执照,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和/或第二十一条第2句,是合理和必要的。在本案中,在没有任何其他卷宗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依据《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和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遭受侵犯。

13.5 鉴于以上结论,委员会决定不再另行审议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和相关联的第二条提出的申诉。

14.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十九条第2款和第二十一条。

15.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规定,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包括向提交人重新发放律师执照和提供补偿,包括适当的赔偿。缔约国还应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侵权情况。

16.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后,即予以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翻译成白俄罗斯文,以缔约国两种正式语文广泛分发。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