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5/D/1558/2007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0 August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558/2007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〇五届会议(2012年7月9日至27日)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Nikolaos Katsaris (由世界禁止酷刑组织和希腊赫尔辛基观察派出的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希腊

来文日期:

2006年10月6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07年5月4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CCPR/C/101/D/1558/2007――2011年3月9日通过的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2年7月18日

事由:

没有彻底调查警方针对罗姆人的暴力和虐待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获得补救的权利、不受酷刑的权利以及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

《公约》条款:

(结合对第7条的解读)第2条第3款、第2条第1款和第26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5条第2款(b)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〇五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558/2007号来文的意见 *

提交人:

Nikolaos Katsaris (由世界禁止酷刑组织和希腊赫尔辛基观察派出的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希腊

来文日期:

2006年10月6日(首次提交)

决定受理的日期:

2011年3月9日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2年7月18日举行会议,

审议了Nikolaos Katsaris先生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第1558/2007号来文,

考虑到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的所有书面资料,

通过了以下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4款

1.12006年10月6日来文的提交人Nikolaos Katsaris是希腊籍罗姆人,出生于1975年11月20日。在初次提交来文时,他居住在Halandri的罗姆人居住地。他声称自己是希腊违反《公约》(结合第7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3款、第2条第1款以及第26条的受害者。提交人由世界禁止酷刑组织和希腊赫尔辛基观察派出的律师代理。

1.2 2011年3月9日,委员会作出决定认为,就来文依据《公约》(结合第7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3款、第2条第1款以及第26条提出的问题而言,来文是可以受理的。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1999年9月12日,提交人、他父亲Yannis Katsaris、他弟弟Loukas Katsaris以及他的表弟Panayiotis Mitrou驾车由雅典前往Nafplio市,计划在当地的露天汽车市场上购买一辆二手车。在离开第三个汽车市场时,提交人的汽车被三名穿着制服的警察截住。他们用枪指着提交人及其家人,并且命令他们下车和高举双手。警察搜查了他们的人和车。当提交人试图解释此行之目的时,一名警察大声骂他。过了一会儿,警察要提交人解释来到汽车市场的目的。他向警察展示了关于计划购买的二手车的车型和价格的资料,但是警察看都不看。

2.2当提交人的表弟问是否可以放下双手时,警察D.猛踢提交人,可能是因为这些警察以为是提交人在未经许可说话。在提交人的表弟承认是他说话之后,他被警察带离了汽车,并且遭到了拳打脚踢和大声辱骂。提交人亲眼目睹了这种虐待。提交人注意到,用枪指着他的警察学校学员正在发抖。当时他很担心枪可能会走火。当提交人的父亲问警察到底想干什么时,警察扯住他的头发,并且猛打他耳光。

2.3警察指控提交人及其家人到汽车市场偷车,并且指控他们非法越过一个汽车市场的围栏。提交人及其弟弟和表弟被戴上了手铐,而提交人的父亲则被命令驾驶提交人的汽车,跟在警车后面前往警察局。

2.4在到达警察局之后,警察说,已经向所有人发出了逮捕令(提交人的弟弟除外)。提交人及其家人被关进了本来已经十分拥挤的禁闭室。大约过了一个小时之后,提交人听到有人大喊:“将Gyftoi带上来!”(“Gyftoi”是对罗姆人的一种种族主义贬称。)后来,提交人的表弟和弟弟获得了释放,因为警方发现没有针对他们的逮捕令。

2.5然而,提交人及其父亲还是被送回了禁闭室。提交人设法在走廊上打电话同其律师进行了联系。该律师打电话到警察局,就提交人及其父亲遭到的种族主义虐待提出了申诉,但是有关警察回答说:“这些事情有时是会发生的”。1999年9月13日,提交人获得了释放。后来他聘请了一名律师。在该律师的帮助下,提交人的父亲于同一天获得释放。在警察局拘留期间,警方从来没有告诉过提交人及其家人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同律师联系;通知家人自己已被拘留;以及接受医生检查。

2.6 1999年10月27日,提交人向Nafplio市的不当行为检察官提出了刑事申诉,指控Nafplio市警察局的警察(其中包括提交人可以说得出名字的警察D.)对他们的虐待。他指控说,警察对他施以种族主义的羞辱以及身体上和心理上的虐待。他还指出,他之所以遭到了逮捕和虐待,是因为他是罗姆人。尽管他声称遭到了虐待,但是检察官没有命令为他进行法医检查。在2000年11月和12月,Nafplio市的地方法官对三名警察(G.K、G.P和 D.T.)进行了询问。警察局长G.K证实说,1999年9月12日,三名警察(G.P、D.T.和N.L.;但是N.L.从来没有受到过询问)在一个露天汽车市场上同一些罗姆人发生了冲突。然而,D.T.在他的证词中却否认同提交人及其家人有过任何接触。2002年1月14日,警察局的值班警官A.D.向地方法官作证说,他曾经核实提交人及其家人的身份。而负责拘留事宜的警察C.K.则说,他不认识提交人,因为他不负责逮捕事宜。

2.7在收录了警察的证词之后(按照正常程序,应当首先收录申诉人及其证人的证词),检察官传唤了提交人(申诉人)及其证人,在雅典的地方法官面前作证。2002年3月,检察官传唤了提交人的表弟和弟弟作证。然而,传票没有送到有关证人的居住地,传票上也没有他们的签名(表示已经收到)。2002年3月20日,这两名证人受到了法庭传唤。然而,警方说无法找到他们,因为“当时他们正在全国游荡”。2002年9月12日,地方法官传唤提交人。警方说,已经将传票送交提交人的母亲(警察误以为她是提交人的共同租户)。然而,在传票上没有她的签名。提交人从来没有收到过传票,因此没有参加有关程序。 2003年1月23日,初审法院检察官裁定,提交人的申诉是没有根据的;并且指出,提交人及其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因为“当时他们正在全国游荡”。2003年2月19日,提交人的妻子收到了检察官的裁决。

2.8 2000年6月2日,由于非政府组织大赦国际的一名成员向司法部长发出了一封关于提交人受到虐待的申诉信,有关部门对此案进行了第二次调查。第二次调查一开始就于2000年11月3日以及2001年4月10日和12日收录了提交人及其证人的证词。提交人及其证人当时并不知道,也没有人告诉他们:这次调查的程序与1999年10月27日的调查程序是不同的。提交人及其证人以及有关警察的证词并不是由法院的法官收录的,而是由同一间警察局的其他警察收录的。

2.9 2001年5月25日,警察A.D.、K.K. 和P.P.作证说,他们是负责逮捕的便衣警察;当时提交人或其家人没有作出反抗;也没有对他们进行虐待。P.P.将提交人的声称斥之为谎言。三名警察(G.P.、D.T.和N.L.)在第一次调查作证时声称,他们是负责逮捕的警察。但是在第二次调查中他们没有作证,也没有人提起他们。此外,提交人强调指出,警察A.D.在2001年5月25日第一次调查期间作证说,他是当时负责逮捕的警察之一;而在第二次调查期间,他于2002年1月14日作证说,他只是核实了提交人及其家人的身份。

2.10 2001年10月10日,初审法院检察官发出了三项裁决,驳回了提交人、其父亲和表弟提出的申诉。检察官在其裁决中指出,所有三名警察都作证说,提交人及其家人在离开警察局时没有提出任何申诉;提交人没有解释他为何没有报告这个事件。检察官没有理会提交人1999年10月27日的申诉。检察官的裁决进一步驳斥了关于遭受虐待的说法,并且指出:即使假定提交人的说法是真实的,应当予以惩治的也应该是引起身体伤害的行为;而对于这些行为只能在提出申诉后的三个月内提出起诉。在2001年10月15日的一封信函中,初审法院检察官将这三项裁定连同案件卷宗送交上诉检察官办公室批准。

2.11 1999年12月16日,希腊申诉专员在收到了提交人1999年12月3日的申诉之后,向Nafplio市警察局发出了一封信函,要求立即对提交人的指控开展彻底调查。2000年6月2日,警方将对于提交人的声称进行的“彻底的行政调查”的结果转交了大赦国际的一名成员。行政调查的结果同Nafplio市初审法院检察官2001年10月10日关于第二次调查的裁决相反,但是符合Nafplio市初审法院检察官2003年1月23日的裁决。行政调查认定,三名警察(D.T.、G.P.和N.L.)是负责逮捕的警察。此外,行政调查的结果还包括一些有关警察在两次调查过程中没有提到过的说法;例如:两名罗姆人企图逃跑,结果因为警察拔枪而被抓获,结果引起了“公众反应以及提交人及其家人的抗议”;由于第二辆警察巡逻车的到来,才将提交人及其家人逮捕。调查结果还指出,提交人可以说出姓名的警察是D.T.;但是否认了他有任何不当行为。原始报告同转交大赦国际的报告内容相同;完成日期为2000年1月24日。原始报告于2000年4月21日转交申诉专员。然而,申诉专员从未向提交人提起过这份报告。

2.12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提交人指出,他已经用尽了所有现有的补救办法,因为他于1999年10月27日向初审法院检察官提出了申诉;检察官在经过三年半的初步调查之后驳回了申诉。负责第二次初步调查的检察官于2001年10月10日驳回了他的申诉。1999年12月3日,提交人向申诉专员提出了申诉,要求对有关警察进行宣誓行政调查。1999年12月16日,申诉专员致函国家警察总署,要求立即开展彻底调查。行政调查的结论是:警察的行动是合法的。由于考虑到可能需要使用Nafplio市警察局,以便平息2000年5月在该地区发生的反罗姆人的骚乱,申诉专员决定不要求开展宣誓行政调查。

2.13提交人指出,他提出的申诉没有为他带来有效的补救办法。初审法院的检察官没有尽到责任,没有命令立即开展法医检查;两次初步刑事调查是互不关联的;没有设法解释相互矛盾的事实和不一致之处。Nafplio市初审法院检察官的裁决并不代表法庭的决定;而且人们十分怀疑调查和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此外,提交人指出,纪律处分程序没有提供有关公正性的保障,因为口头的行政调查属于警方内部调查;有关证据和证词仍然是申诉人无法获得的。此外,行政调查并不彻底,因为调查人员搞错了提交人提出申诉的日期;也没有试图解释或者协调在两次初步调查中从有关警察处收集到的相互矛盾的资料。调查还加入了一些新的情况,例如:提交人及其家人暴力拒捕,迫使警察拔枪;但是这种说法没有获得警察证词的支持。提交人认为,由于在警察和国家机关中存在反罗姆人的情绪,由于国家机关没有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没有保障被拘留者在警方拘留期间的权利,也没有确保被拘留者迅速获得法医检查,因此遭受警方暴力的罗姆受害人无法取得补偿。

2.14提交人回顾了委员会的判例。判例表明提供有效补救办法的义务涉及:(a)调查侵权行为;(b) 将应对虐待行为承担责任之人绳之以法;(c)为所遭受的伤害和/或损失提供赔偿;以及(d)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根据委员会第20号一般性意见,补救办法(特别是涉及酷刑和虐待案件的补救办法)的第一要素是: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公平的调查。提交人在遭到警方逮捕和拘留之后被剥夺了作为被拘留者应当享有的权利:通知其家人;同律师取得联系;要求接受医生检查;以及被告知其权利。提交人承认检察官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刑事程序,但是他指出,当时有充分理由启动刑事程序,因为检察官已经收到了关于罗姆人遭受警察暴力的指控。提交人还指出,在他的案件中只开展了两次初步调查;而且在调查之后,司法委员会没有进行审查,法院也没有组织讯问。因此,这个案件不是由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进行裁决的,从而侵犯了提交人关于获得法律补偿的权利。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除了存在两次初步调查的不一致之处和缺点之外,调查本身也被不当拖延了。提交人是在1999年10月27日提出申诉的,初审法院检察官一直到2003年2月11日才作出裁决。提交人回顾了委员会的判例,其中指出:初审法院对于案件的裁决超过三年者属于不当拖延。他还解释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初步调查不得超过4个月。因此,他指出,他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结合对第7条的解读)第2条第3款的受害者。

3.2提交人指出,对他的身体实施的暴力行为超出了常理。当时,他并没有构成任何威胁或者作出任何反抗;有关警察在两次初步调查中所作的证词也证明了这一点。提交人指出,在一名警察无缘无故地猛踢他的时候,他遭受了身体上的痛苦;在警察(特别是那个没有经验的和紧张的警察学校学员)出其不意地用枪指着他的时候,他受到了极大的心理上的痛苦。当时,他不得不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亲人被殴打和被枪指着。在警察辱骂提交人时候,他受到了有辱人格的待遇。由于这些行为是出于种族主义的动机,因此性质尤其严重。警察G.K.在其证词中使用的“Athinganoi”(以前警察在提到希腊罗姆人时使用的贬称)、Gyftoi(见上文第2.4段)以及检察官在其裁决中所说的“在全国到处游荡”都表明了旨在羞辱罗姆人的歧视意图和种族主义敌意。因此,这些事实构成了违反《公约》第7条的行为。

3.3提交人还指出,他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2条第1款和第26条的受害者,因为歧视他的原因在于他是罗姆人;警察对他的虐待也证明了这一点。没有对这起事件进行有效的调查表明了法律面前的不平等。警察对提交人使用了种族主义的语言,并且用贬义词称呼他的民族,从而污辱了提交人的人格。必须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内研究这种态度,因为它反映了缔约国执法部门针对罗姆人的一贯的种族主义敌意。尽管非政府组织就提交人的案件作了广泛宣传,有关档案也提供了可信的资料,但是无论是初步调查还是行政调查都没有能够核实有关警察是否以种族主义的语言辱骂提交人;也未能核实被指控的警察以前是否涉及反罗姆人的类似事件。因此,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调查歧视是否是这起事件的一个起因。

缔约国对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2007年7月3日,缔约国就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关于本案事实,缔约国指出,1999年9月12日,Argolida警察局获悉,一些驾车人士非法越过了围栏,并且进入了正在举办两个露天汽车展销会的场地。警察局的一辆巡逻车发现了提交人的汽车,当时警车上有警官D.T.、G.P.和见习警官N.L.。在这些警察要求提交人及其家人停车时,车上三人企图逃跑。由于当时已经是夜里,这些警察不得不利用手中的武器控制疑犯。然而,由于疑犯不服从命令,第二辆警方巡逻车来到了现场,帮助逮捕了提交人及其家人。在警察局,正式的身份检查发现,提交人及其父亲已经因为其他一些刑事案件而被定罪,但是没有服刑。因此,警方将他们拘留,准备送交服刑。其他两人在确定身份之后获得了释放。1999年9月13日,提交人及其父亲也被释放。1999年10月27日,也即事件发生1个月零15天之后,提交人向Nafplio市法院的公共检察官提出了申诉。检察官命令开展初步调查;在调查中警察D.T.作证说,他没有接触过被逮捕之人。A.D.和G.P.作证说,他们没有注意到任何受伤或者侮辱的情况。尽管按照提交人及其家人向检察官提供的地址发出了传票,但是作为原告的提交人以及作为证人的他父亲、弟弟和表弟都没有出庭作证。2003年2月19日,检察官以没有根据为由驳回了申诉。

4.2 2000年1月30日,大赦国际的一名代表就1999年9月12日的事件向希腊司法部长提交了一份报告,并且要求进行独立的和客观的调查。与此同时,提交人、其父亲和表弟于2000年11月3日以及2001年4月10日和12日提出了申诉。这些申诉是在大赦国际的代表转交信件以后,在初步调查的过程中提出的。2001年10月10日,Nafplio市初审法院的检察官发布了一项裁决,指出提交人的家人的证词没有澄清提交人是否受到了伤害或者受伤;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医生证明。裁决还指出了提交人及其家人在有关其父亲和表弟受到污辱说法上的不一致之处。2001年11月3日,有关部门将2001年10月10日的裁决送交了提交人的母亲。此外,还开展了行政调查;当时一些过路人证实说,提交人及其家人拒绝接受身份检查。此外,由于没有提供证据,因此无法证明在警察局内发生了虐待事件;由于没有立即提出申诉,因此没有开展法医检查。

4.3缔约国在提到《刑事诉讼法》(CPC)第48条时指出,提交人本来可以在收到检察官裁决的15天内向上诉法院公共检察官提出上诉,以此作为一种有效的特殊补救办法。CPC规定,如果上诉法院的公共检察官认为,不当行为法院的检察官没有开展适当的调查,有权开展初步调查。他还有权命令继续进行初步调查或者开展强制性的刑事调查。检察官2003年1月21日的命令是交给提交人的妻子和共同租户的。提交人本来可以在15天内向上诉法院检察官提出上诉。如果上诉申请被接受的话,本来可以启动刑事程序和进一步的初步调查。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没有就检察官2001年10月10日的裁决提出上诉。这项裁决是递交给住在别处的提交人母亲的。即使提交人没有收到这项裁决,他本来也可以以此为由提出上诉,虽然截止日期已经过去。因此,提交人没有用尽《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b)项所规定的国内补救办法。

提交人的评论

5.1 2008年1月29日,提交人提出了评论。他强调指出,缔约国所陈述的情况不仅同他提供的事实相反,而且也同有关附件相互矛盾。

5.2提交人质疑缔约国的声称:警察局获悉,提交人及其家人“非法越过了围栏,并且进入了正在举办两个露天汽车展销会的场地”。他争辩说,如果情况属实的话,他们本来应该受到指控和上法庭受审,而不是在第二天获释。提交人承认,在第一次调查过程中两名警察确实说过这样的话,但是他指出,在第二次调查中,没有一个警察坚持这种说法。提交人坚持说,当时他们站在围栏外面,正在记录汽车牌照。

5.3提交人强调了缔约国说法中的矛盾之处。缔约国提到“当时警车上有警官D.T.、G.P.和见习警官N.L.”。在第一次调查中,警方报告了这些名字。然而,在第二次调查中,有关警察的姓名却变成了A.D.、K.K.和P.P.。警方从来没有要求提交人及其家人辨认任何警察。因此,他们无法知道当时到底是哪三个警察执行逮捕任务的。

5.4缔约国说:“在警察要求他们停车检查身份时,车上三人开门逃跑。然而,他们很快被警察截住”。对于这种说法,提交人争辩说,据说当时在巡逻车上的五名警察接受了讯问,但是无人作证说他们企图逃跑(第六名警察从来没有作证)。如果情况属实的话,提交人及其家人本来应该被控犯罪。

5.5提交人还质疑缔约国的声称:警方“在深夜”实施了管制。他指出,警方首席指挥官在作证时说,他是在下午派出巡逻车的;三名警察在第二次调查中作证说,身份检查是在下午六点进行的。提交人争辩说,缔约国企图以这种不实之词解释:警察为何“手持武器”进行身份检查。提交人指出,这种做法证实了他关于虐待行为的指控。

5.6关于缔约国的声称:“由于疑犯不服从命令,第二辆警方巡逻车来到了现场,帮助逮捕了疑犯,并将他们带到Nafplio市警察局确定身份”。对此,提交人强调指出,他认为这是最严重的不实之词,因为没有一个警察说过这样的话。与此相反,他们都报告说,当时他们使用一辆巡逻车和提交人的车,将提交人及其家人带到了警察局。提交人还指出,这种说法是诽谤性的,违反了推定无罪的原则。如果情况属实的话,他们本来应该被控犯罪。

5.7此外,提交人还指出,在当时在车上的警察之中他可以说出警察D.T.的姓名;但是D.T.本人却否认所有指控,而且作证说,他从来没有接触过提交人及其家人。缔约国没有对这种矛盾现象作出任何解释。

5.8提交人还质疑缔约国的说法:检察官“及时地”传唤了提交人提出的证人;但是缔约国没有提到任何日期。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论据反驳他的声称:他及其证人从来没有在所涉日期受到过传唤。

5.9关于缔约国有关警方开展了彻底的行政调查的说法,提交人认为,这是一种非正式的调查,因为没有要求他及其家人作证。报告没有提到采用了谁的证词。

5.10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说明在警察局中发生的情况;而多数针对提交人及其家人的虐待行为正是发生在警察局中的。

5.11提交人重申,即使CPC第48条所规定的“上诉”实际上是可能的,它也不可能是有效的,因为上诉会被不当拖延。初步调查延续了三年半,从而违反了CPC第31条,因为该条规定:初步调查不得超过4个月。此外,提交人还强调了迅速调查关于虐待的指控的重要性,因为人的记忆力有限;而且他也怀疑警察相互勾结。

5.12提交人回顾了委员会的判例并且指出,由于在由一个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平和公开审讯方面没有程序性的保障,因此声称的补救办法是无效的。提交人强调指出,在2003年,也即事件发生三年半之后,他收到了检察官的裁决,其中提到他及其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因为“当时他们正在全国游荡”。然而,提交人有固定的地址;他及其证人在2000年11月和2001年4月都曾经出庭作证。2006年7月,他的律师要求查阅案件档案,直到那时提交人才得知两项程序早已启动。

5.13提交人还指出,声称的上诉并非有效的补救办法,而是一种可用可不用的特殊的补救办法。提交人争辩说,CPC第48条所规定的程序的英文译文并不正确。实际上,这种程序并非上诉(“efessi”),而是审查申请(“prosfygi”)。这种审查程序规定:上诉法院的检察官可对初审法院检察官的裁决进行审查;但是这并不是法庭的公开审讯。这种无须多人作证的审查的结果是:上诉法院检察官可将案件档案发回初审法院检察官,要求再次开展初步调查。此外,根据希腊国内法律,初步调查是保密的;提交人不可能查阅案件档案,以便根据CPC第48条提出申请。

5.14最后,2001年10月15日,初审法院的检察官向上诉法院检察官提交了关于第二次调查的档案,要求审查和批准她有关驳回申诉的裁决。上诉法院检察官批准了裁决。因此,由于上诉法院检察官的这项决定,即使提交人在两年之后申请审查同一案件,也还是无效的。

委员会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6.1委员会在其2011年3月9日第一〇一届会议上审议了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

6.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a)项的规定,委员会确认同一事项没有在另外一个国际调查或者处理程序中接受审查。

6.3关于缔约国提出的论点:提交人没有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b)项的规定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了缔约国的论点:提交人本来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CPC)第48条的规定,向上诉法院的检察官提出上诉,以此作为一种特殊的补救办法。

6.4委员会还应注意到了提交人的论点:CPC第48条所规定的程序并非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它是一种特殊的补救办法,而且上诉法院检察官进行的审查无须多人作证。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了提交人的声称:补救办法可能会遭到不当拖延,因为初步调查延续了大约三年半。

6.5委员会回顾说,《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b)项提到了“所有现有的国内补救办法”;其中首先提到了司法补救办法。委员会还回顾说,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b)项,提交人必须利用一切可能给他带来合理补偿前景的司法或者行政途径。委员会注意到,就提交人关于虐待事件的指控开展了两次初步调查。第一次调查由提交人1999年10月27日的申诉引发,初审法院检察官在三年零三个月之后于2003年1月23日宣布申诉没有根据,因而结束调查。第二次调查于2000年6月2日开始,到2001年10月10日(也即一年零四个月之后)结束。委员会注意到,CPC第48条规定的补救办法可能导致上诉法院检察官命令开展初步调查或者初审法院检察官命令继续开展初步调查或者进行刑事调查。委员会认为,从两次初步调查的时间来看(分别为三年零三个月和一年零四个月),同时考虑到这种上诉可能会导致进一步的初步调查或者刑事调查,CPC第48条规定的补救办法不可能为提交人带来合理的补偿前景。委员会回顾说,补救办法的有效性也取决于声称侵权行为的性质。就本案而言,提交人声称遭受了警方的虐待以及基于其罗姆人出身的歧视。委员会认为,本来应该就此开展彻底的调查,并将案件交由一个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审理。此外,委员会还认为,由于两次初步调查的长期拖延,可以得出结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b)项寻找国内补救办法的进程被不当拖延。鉴于补救办法的无效以及不当拖延,委员会认为,就受理之目的而言,提交人无需根据CPC第48条的规定再向检察官提出上诉;因此宣布来文可以受理。

6.6 因此,委员会作出决定认为,就来文依据《公约》(结合第7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3款、第2条第1款以及第26条提出的问题而言,来文是可以受理的。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7.1 2011年10月6日,缔约国就案情提出了意见,并且就来文可否受理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的意见。缔约国回顾说,《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b)项涉及为完成补救办法程序所需的时间;对于以前程序(例如:初步刑事调查)所需时间的考虑不应该影响有关是否存在补救办法的判断。缔约国指出,《刑事诉讼法》(CPC)第48条所规定的向上诉法院检察官提出上诉的有效性不应取决于初步调查的开展。他指出,不能排除迅速完成CPC第48条所规定的上诉事宜的可能性。它还指出,如果上诉检察官根据CPC第48条宣布受理上诉,他可以要求启动有关程序和提出指控,并且要求合格的法庭审理有关刑事案件。

7.2缔约国指出,如果委员会坚持认为CPC第48条所规定的国内补救办法是无效的,则应当注意2010年关于加快刑事程序以消除对于初步调查不当拖延问题的修正案。修正案规定,初步调查不得超过三个月;检察官必须在两个月内提出建议。缔约国重申,绝大多数国内法庭和检察机关认为,CPC第48条所规定的补救办法是有效的。已经确定,补救办法也包括上诉法院检察官的二审司法管辖权。缔约国还指出,上诉法院检察官关于驳回上诉要求的命令并不是已决事件,因此在提供新的证据或者资料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重新审查。它指出,不能因为刑事案件的初步调查程序的拖延而认为CPC第48条所规定的补救办法是无效的。

7.3关于案情,缔约国回顾了委员会的判例,其中指出:缔约国必须负责被剥夺自由之人的安全;如果被剥夺自由的个人在拘留期间受伤,缔约国必须就受伤原因提供可信的解释,并且提供证据反驳指控。缔约国还回顾说,举证责任不能单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获取证据的能力是不同的;往往只有缔约国才能获得有关信息。它还指出,《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真诚调查所有关于缔约国及其机构违反《公约》的指控,并且向委员会提供它所掌握的信息。缔约国指出,委员会已经作出结论:如果缔约国不否认使用武力,如果调查没有能够确认肇事者,如果由于没有对有关遭受虐待的指控进行适当的调查,从而使得暴力受害者无法获得有效的补偿,结合《公约》第2条一并解读,这种情况违反了《公约》第7条。

7.4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关于在警方拘留之前和拘留期间遭受虐待的指控没有经过核实。它指出,根据提交人弟弟2001年4月10日的证词,警察没有打他。同一次调查还指出,针对提交人及其父亲的刑事判决当时尚未执行。缔约国认为,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警察才截住了提交人的汽车。提交人及其家人企图躲避警察的检查;当时车上两人企图逃跑。缔约国指出,非正式的行政调查确认了这个事件;协助警方抓住提交人及其家人的过路人也是目击证人。调查没有确认任何暴力行动。缔约国指出,事件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在大街上的;过路人也向警方提供了协助。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武力是不可能的。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及其表弟在2001年的证词中提到,他们都给警察踢了一脚。除此以外,提交人或其家人从来没有向检察官或者警方报告过任何受伤的情况。他们在离开警察局时,也没有要求接受医生检查。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及其家人在2001年9月12日或者随后几天中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过任何申诉。

7.5缔约国还指出,在提交人及其家人被拘留在警察局期间,没有发生任何暴力行动。缔约国提到了提交人及其家人于2000年11月3日、2001年4月10日以及2001年4月12日所作的证词。这些证词都没有提到:他们在拘留期间遭到了任何形式的警察暴力。缔约国的结论是:既然提交人及其家人在被逮捕时或者拘留期间没有受到伤害,缔约国就无须承担以下责任:缔约国必须就受伤原因提出可信的解释,并且提供证据反驳指控。

7.6关于提交人有关遭到种族主义辱骂的指控,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或其家人都没有提出任何申诉。它还指出,提交人没有将关于在拘留期间遭到种族主义歧视的情况告知希腊赫尔辛基观察或者他的律师。

7.7根据Nafplio市初审法院检察官2001年10月10日的裁决,提交人2000年11月3日的证词没有澄清他是否受到了身体伤害或者健康损害,也没有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人们还指出,提交人没有解释:为何直到2000年11月3日(作证当日)他才报告关于遭受虐待的情况。提交人是在大赦国际的一名成员提出申诉引发的调查之中报告这种情况的。

7.8然而,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提出的所有申诉都已经经过认真的调查。Nafplio市初审法院检察官于2001年10月10日发出了一项裁决,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诉。随后,检察官又于2003年1月23日发出了一项驳回申诉的裁决,其理由是:尽管依法传唤了提交人及其家人,但是他们没有在检察官面前作证。2007年9月10日在行政调查的框架内收录了新的证词。警察A.D.和G.P.指出,提交人及其家人在被拘留期间没有要求进行任何医疗检查。行政调查的结论同刑事调查的结论相似:没有发现警察在汽车检查和警方拘留的过程中有任何不当行为。因此,缔约国认为,应当宣布来文不可受理。无论如何,就案情而严,来文是没有根据的。

提交人对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评论

8.1 2011年12月12日,提交人提出了他的意见。他还指出,委员会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应被视为最终决定,因为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值得重新审议的新的资料。提交人指出,他特别不明白的是:2010年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同本案有何关系。无论如何,修订过的条文规定:初步调查不得超过三个月(而不是四个月)。他回顾说,有关本案的两次调查分别延续了三年零三个月和一年零四个月。他还强调指出,关于时间限制的法律条款并没有规定:如果调查超出时间限制有何后果。

8.2关于案情,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利用他弟弟2001年4月10日的证词反驳他的声称。他争辩说,应当考虑整个证词。他回顾说,他的弟弟指出,他们父亲在听到警笛之后立即停车;警察在搜查他们汽车时用枪指着他们。他说,提交人遭到脚踢;他的表弟和父亲遭到警察拳打。他还解释说,除了他的父亲因为要驾车跟随警车前往警察局之外,所有其他人都被戴上了手铐。在警察局所有人都被关进了禁闭室。三个小时之后,他和表弟获得了释放。他指出,他没有被任何警察打伤。

8.3提交人还指出,警察G.P.、A.D.、K.K.以及P.P.2000年12月7日和2001年5月25日的宣誓证词已经否认了关于提交人及其家人躲避警察检查的说法。所有警察都指出,提交人及其家人(一些警察称他们为“athiganoi”)是在一个露天汽车市场附近受到讯问的。后来他们被带到了警察局,因为他们都没有身份证。提交人还指出了初审法院检察官2001年10月10日的结论。检察官在其结论中指出,警方要求提交人及其家人出示身份证,因为他们没有随身携带证件,结果受到了警察的搜身。警察要求他们前往警察局证实其身份,并且核实他们是否已经被定罪。提交人还指出,警察的证词以及初审法院检察官的裁决都没有提到:过路人目击了这个事件并且协助了警察抓住提交人及其家人。此外,提交人还争辩说,如果他们当时拒捕,警察就不会要求他们驾车前往警察局。

8.4关于在逮捕时遭到虐待的指控,提交人反驳了缔约国的意见。他指出,缔约国引用了他弟弟的证词,并且认为它是可信的。该证词声称:提交人和Panagiiotis Mitrou都给警察踢了一脚;他的父亲遭到了拳打;警察用枪指着他们。提交人重申,他在1999年10月27日的申诉中详细地说明了这些情况。

8.5关于缔约国的声称:提交人或其家人没有向检察官或者警方报告任何受伤情况,也没有要求进行医生检查,提交人回顾了他的第一次申诉。他在申诉中指出,在他被警方拘留期间,他的律师曾经向警方提到过关于他遭受种族主义虐待的问题。1999年10月27日,提交人提出了一项申诉。1999年12月1日,大赦国际根据提交人提供的资料发布了一份新闻稿。最后,1999年12月3日,他向申诉专员提出了一份申诉。

8.6提交人证实说,他没有声称在警察局中遭到了暴力侵害。然而,他重申:他遭到了种族主义的辱骂和暴力威胁。

8.7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意见中的一些论点已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档案中的文件所否定。他认为缔约国关于提交人及其父亲拒捕的说法是诽谤性的。

8.8关于缔约国的论点:提交人及其家人没有在检察官面前作证,提交人回顾了他的第一次申诉。他重申,在第一次调查中他们没有依法收到传票;在第二次调查中,他们就遭受虐待和种族主义辱骂的问题做了详细的证词;但是缔约国在其意见中对此置之不理。

8.9提交人重申了他的论点(缔约国没有在其意见中对此作出评论),例如:检察官办公室没有命令进行法医检查;在第一次和第二次调查中,在具体负责逮捕事宜的警察人选以及有关警察的证词方面存在矛盾之处。此外,缔约国还争辩说,提交人的第二份申诉之所以被驳回,是因为拖延。然而,提交人重申:他在事件发生一个月后就提出了申诉。申诉专员在要求开展彻底调查之后,由于2000年5月和6月在Nafplio市附近发生了反罗姆人的骚乱,因此决定停止调查。缔约国没有对此作出评论。

8.10最后,提交人声称,应当在缔约国剥夺对于罗姆人的司法保护的背景之下审议本案。他提到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打击在各个领域(包括司法系统)中针对罗姆人的歧视。

委员会需要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查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9.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要求:由于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此要求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9条第4款重新审议其2011年3月9日有关可否受理问题的决定。

9.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刑事诉讼法》(CPC)第48条规定的补救办法的有效性不能取决于初步调查的时间;上诉法院的检察官拥有司法管辖权。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评论:无论2010年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是否为初步调查规定时间限制,有关本案的两次调查分别延续了三年零三个月和一年零四个月。它还指出了提交人的论点:上诉检察官不会对其进行讯问。

9.3委员会重申了其2011年3月9日的结论(见上文第6.1至6.6段)。尽管2010年作了法律修订,缔约国还是没有表明,这些经过修订的条款如何适用于本案的程序。委员会还指出,只有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送交初审法院检察官的裁决之后,《刑事诉讼法》第48条所规定的补救办法才能生效。就本案而言,尽管当时为初步调查规定了4个月的时间限制,但是初审法院检察官有关驳回申诉的两次裁决分别在三年零三个月和一年零四个月之后才发出。委员会重申其结论:CPC第48条规定的补救办法不可能为提交人带来合理的补偿前景;特别是鉴于提交人指控的性质,必须开展彻底的调查,并将案件交由一个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审理。委员会还指出,尽管根据CPC第48条提出的申请可能很快就有结果,但是它认为两次初步调查被不当拖延了;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所需的时间也包括提交人在实际使用补救办法之前的等待时间。因此,委员会认为没有理由重新审议有关可否受理的决定,因此开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10.1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1款规定,联系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10.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声称:在他于1999年9月12日被警方逮捕时,他被警察脚踢,因而遭受了身体痛苦;因为他被警察用枪指着,而且目睹其亲人被殴打和被枪指着,而感到心理上的痛苦。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声称:他遭到了有辱人格的待遇和种族歧视。它还注意到提交人关于初步调查存在不一致之处和缺陷的说法,例如:在第二次调查中,由同一所警察局的警察收录他的证词;行政调查并非宣誓调查,而是他没有机会作证的非正式调查。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初步调查被不当拖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提交人关于在被警方拘留之前和拘留期间遭受虐待的说法没有经过核实,因为他没有向检察官或者警方报告受伤的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就据说他遭到的种族主义辱骂提出任何申诉。最后,它注意到缔约国的断言:已经认真调查了提交人的申诉。

10.3委员会注意到,双方就1999年9月12日的事件作出了不同的叙述,在身份检查和提交人遭受虐待两个问题上尤其如此。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初步调查拖延了很久,但是缔约国没有解释三次调查的结果之间的差异。委员会注意到了在重要事实上的差异,例如:负责逮捕的警察(特别是警察D.T.;在两次初步调查中他都被确认为负责逮捕的警察,但是他本人却否认曾经接触过提交人及其家人)、提交人第一次申诉的日期以及以下问题:提交人及其家人是否抗拒警察的搜查和身份检查。缔约国没有解释这些差异,2007年9月10日的行政调查也没有对此作出说明。

10.4委员会回顾了它的判例,并且指出:举证责任不能单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获取证据的能力是不同的;往往只有缔约国才能获得有关信息。它还指出,《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真诚调查所有关于缔约国及其机构违反《公约》的指控,并且向委员会提供它所掌握的信息。委员会回顾了其关于禁止酷刑或者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关于缔约国对于《公约》承担的一般性法律义务问题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以及委员会的一贯判例,其中指出:必须由合格的机构对声称违反第7条的申诉进行迅速的、彻底的和公正的调查;同时必须对罪犯采取适当行动。这种规定适用于《公约》第7条的所有内容。

10.5委员会还回顾了其关于不歧视问题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1989年),其中指出:不歧视、法律面前平等以及法律平等保护,不加歧视构成关于保护人权的基本的和普遍的原则。因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和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和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第26条不仅赋予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而且还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和其他见解、国籍和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10.6委员会指出,提交人的律师在提交人于1999年9月12日被拘留期间曾经向警方作了口头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于1999年10月27日向Nafplio市不当行为检察官提出的申诉,其中提交人详细陈述了遭受虐待和歧视的情况。1999年12月3日,提交人向申诉专员提出了申诉。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经作出了及时和合理的努力,申诉所遭受的虐待和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关于遭受歧视的指控并不是初步调查的目标;缔约国只是声称,提交人在被拘留期间没有向其律师提过申诉,予以反驳。

10.7在本案的初步调查中存在许多无法解释的严重缺陷,其中包括:(a) 初审法院的检察官在第一次调查中驳回了提交人1999年10月27日的申诉;同一所法院负责对这项申诉进行第二次初步调查;检察官2001年10月10日有关这项调查的裁决对于提交人的申诉置之不理;(b) 没有进行法医检查;(c) 在负责逮捕事宜的警察方面存在的差异使人们怀疑调查的彻底性和公正性;(d) 据说调查部门在提到提交人及其生活方式时使用了歧视性的语言;以及(e) 初步调查被不当拖延,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其义务: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提交人的声称;因此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结合第7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3款、第2条第1款以及第26条。

10.8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4款行事,认为它所收到的事实表明:缔约国侵犯了《公约》(结合第7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3款、第2条第1款以及第26条赋予Nikolaos Katsaris的权利。

11.根据《公约》第2条第3款(甲)项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适当的赔偿。缔约国也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2.缔约国在参加《任择议定书》时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违反《公约》。根据《公约》第2条的规定,缔约国承诺确保在其领土上或者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在证实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提供有效的和可以实施的补救办法。委员会希望在180天之内收到关于为实施委员会意见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同时,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以缔约国的正式语文广为宣传。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