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ARM/CO/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1 August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0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一百〇五届会议通过的结论性意见,2012年7月9日至27日

亚美尼亚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2年7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2903和2904次会议(CCPR/C/SR/2903和2904)上,审议了亚美尼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AR2)。在2012年7月25日举行的第2917次会议(CCPR/C/SR/2917)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亚美尼亚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该报告所载资料,尽管该报告的提交略微超出了期限。委员会对有机会就缔约国在报告所涉时期为适用《公约》条款而采取的措施重新与代表团展开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ARM/Q/2)作出书面答复(CCPR/C/ARM/Q/2/Add.1),代表团作出的口头答复和以书面方式提供的补充资料对这些书面答复作了补充。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

于2010年9月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于2006年9月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于2011年1月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于2006年9月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于2005年9月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并于2005年6月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4.委员会对民众、法律事务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对《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知晓度有限表示关注,这致使援引《公约》条款的情形有限,并且致使委员会自从缔约国1993年批准《任择议定书》以来没有收到任何针对缔约国的个人申诉(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向法官、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宣传《公约》所载权利,并且使他们知晓这些权利在国内法之下的适用以及《任择议定书》之下可利用的程序。

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对国家人权机构在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监测、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警惕性提出质疑(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创造必要条件,确保充当国家人权机构的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巴黎原则》全面、独立地开展工作。

6.委员会对处理歧视问题的详细的法规缺乏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暴力侵害种族和宗教少数群体现象,包括公务员和行政部门高级代表作出侵害行为感到关切,并对警察和司法部门没有能够调查、起诉和惩治仇恨罪感到关切(第二、十八、二十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歧视定义涵盖《公约》所述一切形式的歧视(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见解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身或其他身份的歧视)。缔约国还应当打击暴力现象和煽动种族及宗教仇恨行为,恰当保护少数群体,并确保充分调查和起诉相关案件。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努力确保切实实施所通过的旨在打击种族歧视现象的法律,并确保这些法律的目标得到实现。

7.委员会依然对妇女遭受严重歧视,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参与率低,以及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决策岗位上任职的人很少等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问题上,仍然普遍存在着性别成见(第二、三、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通过关于男女平等的具体立法,从而正式承认歧视妇女问题的特别性质。应当对参选的候选人配额制度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查。缔约国还应当加紧努力,消除在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方面的性别成见。

8.委员会对严重的暴力侵害妇女现象特别是家庭暴力现象难以消除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家庭暴力仍然不属于刑法之下应当受到专门惩治的行为。委员会还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场所缺乏感到关切(第二、三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通过立法,将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定为犯罪。缔约国应当开展有重点的宣传运动,使全国各地的民众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应当对地方主管机构人员、执法人员和警员及社会事务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知道如何发现家庭暴力受害者并向受害者提供恰当咨询。缔约国还应当确保在全国各地建立安置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足够的充分运行的庇护所。

9.委员会对(针对胎儿性别的)选择性人工流产做法增多感到关切,这种做法反映出一种性别不平等现象(第二、三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通过立法,禁止进行性别选择,并且通过收集有关这一现象的可靠数据,对计划生育事务人员进行强制性性别敏感培训,以及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等,处理产前性别选择的根源。

10. 委员会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遭受歧视和暴力侵害感到关切,并且不接受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一切侵犯这些人员的人权的行为(第三、六、七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明确和正式表示:它不能容忍社会对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现象的任何形式的鄙视,也不能容忍一些人由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遭到骚扰、歧视或暴力侵害。缔约国应当禁止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为由实行歧视,并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提供有效保护。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8年3月宣布实行紧急状态所依据的条件不明确。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关紧急状态的现行条例没有保证充分尊重在《公约》第四条中受到保护的权利(第四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有关紧急状态的立法和条例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试图调查有关的死亡案件,但是与警方在2008年3月1日的事件中过度使用武力相关的人员仍然没有受到惩治(第六、第七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制定切实有效的调查程序,确保追究经查明对在2008年3月1日事件中过度使用武力负责的执法人员包括指挥人员的责任,并使他们受到恰当惩治。缔约国还应当确保过度使用武力行为的受害者得到恰当赔偿并接受恰当医治,获得心理康复。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通过了2010-2011年警察部门改革计划,但过度使用武力的执法人员的问责制度缺乏,而且,调查警员的侵害行为的独立机制尚未建立(第六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建立有效的警员选拔、培训、内部监督和独立问责机制,以确保充分尊重人权。缔约国应当确保其立法和条例与生命权的迫切性相一致,尤其应当遵循《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此外,缔约国应当确保对执法机构人员所犯的一切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惩治。

14.委员会对处理剥夺自由场所指称的酷刑或虐待案件的真正独立的申诉机制缺乏,以及此类案件中提起诉讼的案件较少感到关切(第七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建立一个独立的系统,受理关于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发生酷刑或虐待行为的申诉,还应当确保起诉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惩治任何酷刑行为或施用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做法。

15.委员会对亚美尼亚武装部队中有人在非战斗情况下离奇死亡,以及指称的欺凌现象和有官兵采用其他方式虐待新兵等,感到关切(第六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保证消除武装部队中的欺凌现象和其他虐待现象。缔约国应当确保彻底调查军队中的欺凌和非战斗性死亡指称,起诉和惩治肇事者,并且使受害者获得赔偿和康复,包括通过提供适当的医疗和心理援助。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评价贩运人口现象的严重程度和评估目前执行的方案和战略的效率所需有关贩运人口问题的统计资料和数据缺乏(第八条)。

缔约国应当建立一个关于贩运人口案件数目,案件性质,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以及向受害人提供的补救和补偿的官方数据库。缔约国还应当制定一个监测程序,以便评估所通过的旨在防止和惩治贩运人口行为的措施和战略的结果。

17.委员会对仅仅由于非法入境而依据《刑法》第329条受到起诉和宣判的寻求庇护者的状况感到关切,尽管他们自称属于寻求庇护者(第九条和第十三条)。

委员会应当确保任何寻求庇护者都不仅仅由于非法入境或逗留而受到刑事惩治,同时还应当确保考虑到寻求庇护者的国际保护需要。

18.委员会对1988至1992年间因纳戈尔诺·卡拉巴赫的冲突而从阿塞拜疆逃往亚美尼亚的难民及其家属问题和这一时期出现的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仍然未获解决,感到关切,这些人员目前居住在集体收容站,生活条件极为艰苦,身心健康受到不利影响(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

缔约国应当开展宣传活动,宣讲从阿塞拜疆逃往亚美尼亚的难民享有的权利和资格,包括宣传现行的简化入籍方案,还应当加紧努力,改善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生活条件,尤其是在住房条件和其他生活条件。

19.委员会对频繁采用审前拘留做法以及被拘留者在被剥夺自由之后无法充分了解其基本权利,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被拘留者常常无法及时求助于律师和医务人员,也无权通知他们选定的人员,而且并不是被迅速带见法官(第九条)。

根据2002年《被捕人员和候审犯羁押法》,缔约国应当确保从剥夺自由之时起就以口头和书面方式向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告知其基本权利,确保他们能够立即求助于律师和医务人员,并确保他们能够通知他们选定的人员。缔约国还应当确保根据《公约》条款,迅速将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带见法官。

20.委员会还对监狱过分拥挤和监狱管理人员不足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法院减少拘留替代性措施的适用表示遗憾(第十条)。

缔约国应当设法改善拘留所的条件并减缓监狱过分拥挤状况,包括为此采取替代监禁的措施。

21.委员会对司法机构缺乏独立性感到关切。具体来说,委员会对法官的任命机制使其容易遭受政治压力和独立的纪律机制缺乏感到关切(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修改国内法规,以便确保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还应当考虑在法官合议机制之外建立一个负责法官任命和晋升以及纪律规定的适用的独立机构。

22.委员会对国家机构各部门特别是警察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腐败现象难以消除的指称感到关切,因为腐败会损害法治。另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打击高层腐败现象的斗争未能取得令人信服的结果,因而公众对司法缺乏信任(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进一步努力打击政府各部门的腐败现象,迅速、彻底调查所有指称的腐败事件并惩治责任人。

23.委员会对少年司法系统存在缺陷感到关切,具体来说,专门法官人数有限,而且有关特别法律、程序和法庭的信息缺乏。委员会还对少年犯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设施缺乏表示关注(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设法为少年刑事司法系统提供必要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当确保向所有少年司法系统专业人员提供培训,使其知晓相关的国际标准,包括《联合国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缔约国还应当建立负责少年犯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专门机构。

24.委员会对宗教和信仰自由受到限制和制约,包括将改变宗教定为犯罪的做法感到关切(第十八条)。

委员会应当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修改立法,包括使改变宗教行为合法化。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4和2006年修改的《兵役替代法》仍然没有为依据良心拒服兵役者提供完全具有非军事性质的真正的兵役替代。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依据良心拒服兵役者――绝大多数为耶和华见证人――如拒服兵役和现行替代性兵役,仍然遭到监禁(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确定一种兵役的真正的替代办法,这种办法真正不具军事性质,所有依据良心拒服兵役者都能采用,而且在性质、费用或期限上既不具有惩罚性质,又不具有歧视性质。缔约国还应当释放所有因拒服兵役或现行替代性兵役而遭受监禁的依据良心拒服兵役者。

26.委员会对收到的关于新闻记者和人权维护者遭受威胁和攻击的消息感到关切(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为新闻记者和人权维护者提供保护,使其免遭威胁和攻击,立即对所有关于此种行为的指称作彻底调查,起诉和惩治行为人,并使受害者获得赔偿。

27.缔约国应当广为散发《公约》,第二次定期报告全文,提供的对委员会起草的问题单作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便提高司法机构、立法和行政机构、公民社会和在国内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及公众的认识。委员会建议将报告和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第四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公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28.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当在一年内提供相关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第12、14和21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

2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当于2016年7月27日之前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所有建议和整个《公约》的遵守情况的具体的最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