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GIN/CO/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7December2018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几内亚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8年10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3534次和3535次会议(见CCPR/C/SR.3534和CCPR/C/SR.3535)上审议了几内亚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GIN/3),并在2018年10月26日举行的第355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几内亚提交第三次报告及其中所载资料,但对报告逾期23年提交表示遗憾。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为执行《公约》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GIN/Q/3)作出的书面答复(CCPR/C/GIN/Q/3/Add.1)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和体制措施,包括通过以下法律:

2007年10月29日第L/2007/013/AN号法,涉及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的设立、权力、成员、组织和运作问题;

2008年8月19日关于《儿童法》的第L/2008/01/AN号法;

2011年7月14日第L/08/CNT/2011号组织法,涉及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组织和运作问题;

2013年5月17日第L/055/CNT/2013号组织法,涉及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成员、组织和运作问题;

2017年2月24日关于《选举法》的第002/2017/AN号组织法。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2月8日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法律制度和缔约国境内的执行和适用性

5.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宪法》第151条,条约具有高于法律的权威,《公约》条款是国内法的组成部分。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实际上法院很少援引或适用《公约》条款(第二条)。

6.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的认识,确保《公约》条款在国内法院的诉讼和审判中得到考虑。

7.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关于几内亚社会传统和习惯规范影响的解释。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实在法没有在缔约国全境适用。尤其令人不安的是,缔约国境内绝大部分的主要法律是习惯法,其中一些规定与《公约》不一致,因此许多人实际上无法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第二条)。

8.根据委员会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缔约国应确保其领土内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确保传统和习惯规范始终如一地与《公约》协调一致。缔约国还应确保传统当局接受关于《公约》条款和实在法优先于习惯法的培训。

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2011年7月14日组织法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但仍然关切该机构没有有效运作和履行任务所需的物质资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有报告称,该机构的工作鲜为人知,公众对其存在也知之甚少(第二条)。

10.缔约国应向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提供充足的预算和足够训练有素的长期工作人员,使其能够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全面履行任务。它还应考虑向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小组委员会申请认证,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提高该机构的任务和活动在公众中的可见度。

反腐败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7年7月7日《反腐败法》;在2013年《矿业法》中纳入授予采矿特许权的透明度原则;2004年成立了国家反腐败和促进善治署。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的腐败仍然是一种系统性现象,其结果是削弱法治并导致违反《公约》条款的情况。尤其令人遗憾的是有报告称:(a) 腐败在缔约国公共服务部门司空见惯;(b) 2017年7月7日法没有实施条例;(c) 国家反腐败和促进善治署缺乏资源。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尽管2016年修订的《刑法典》引入了更广泛的定义和更严厉的处罚,但与反腐败努力有关的调查、起诉和定罪很少(第二、第十四和第二十五条)。

12.缔约国应:(a)加紧努力打击腐败和与之相关的有罪不罚现象,包括通过2017年7月7日法的实施条例;(b)确保国家反腐败和促进善治署成为一个完全独立和有效的反腐败机构;(c)制定强有力的政策,处理公共服务部门的腐败问题,包括预防和补救措施;(d)确保腐败行为得到调查,包括缔约国政府最高级别官员在内的责任人接受法院审判,诉讼程序应遵守《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保障。

紧急状态

13.委员会表示关切有可信报告称,缔约国于2007年、2010年和2014年宣布戒严和紧急状态,其间发生了不遵守《公约》第四条规定的保障措施的情况;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缺乏保护某些不可减损的权利,特别是生命权的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有指控称,在宣布戒严或紧急状态时,表达自由与和平集会自由受到过度限制(第四、第六、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14.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其关于戒严和紧急状态的立法以及此类立法的执行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

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促进民族和解

15.委员会对以往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表示关切,特别是2007年1月和2月、2009年9月、2012年8月、2013年7月和2014年9月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调查进展缓慢,起诉和处罚数量很少,这助长了事实上有罪不罚的气氛,2009年9月28日科纳克里体育场事件的情况尤其如此。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司法调查的结论、2018年4月为组织审判设立的指导委员会以及缔约国在初步审查事实方面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审判迟迟没有开始,并深感关切有报道称,参与这些事件的一些人继续担任重要的决策职位。委员会尤其感到遗憾的是:(a) 迄今为止,没有一名受害者或其家庭成员因所遭受的侵害行为获得赔偿;(b) 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为澄清强迫失踪受害者的生死、寻找乱葬坑或挖掘受害者遗体而采取的措施。最后,委员会注意到关于设立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的法律草案,但对该委员会尚未成立感到遗憾(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六条)。

16.缔约国应:(a)立即采取步骤,加快对以往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2009年9月28日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审判,并实施处罚;(b)确保所有涉嫌严重侵害行为的人,包括政府官员,在调查和审判期间停职;(c)确保所有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获得遭受的侵害行为的充分赔偿;(d)确保失踪或处决受害者的家属了解真相,特别是安排挖掘乱葬坑以及用科学手段鉴定遗骸身份;(e)采取步骤尽快设立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并确保该委员会有足够的资源有效履行任务。

遏制歧视

17.委员会注意到,新《刑法典》第313条及其后各条界定了歧视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有新的法律框架,但迄今为止没有提出歧视投诉,缔约国也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向受害者提供了任何有效的民事或行政补救措施。委员会尤其感到遗憾的是,《刑法典》第274条被保留下来,该条将基于性取向的个人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强调这类条款具有歧视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对白化病患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的歧视、污名化和暴力行为,以及在确保残疾人在实践中不受歧视方面所做的工作很少(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18.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a)确保所有歧视受害者了解并获得有效的民事和行政补救,并获得赔偿;(b)启动旨在废除《刑法典》第274条的进程;(c)有效保护白化病患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同时确保所有歧视案件得到妥善审查,所有暴力案件得到系统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定罪,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d)通过一个法律框架,其中包括关于残疾人无障碍服务的具体强制性目标。

性别歧视和性别平等

19.委员会注意到有资料表明,宪法法院宣布,2017年2月24日的法律确定将立法和社区一级选举的各份名单中30%的配额分配给女性候选人,这一做法违反宪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否定这一措施,再加上社会上普遍存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将导致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包括在政府和司法系统最高级别的代表性较低的情况进一步恶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任何统计数据(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20.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不受歧视,并提高妇女参与公共生活以及在政府和司法系统最高级别的代表性。它还应加强提高公众认识的措施,以期消除家庭和社会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家庭法领域仍然存在对妇女的歧视,特别是在继承、选择居住地、子女监护、工作自由、休妻、通奸和一夫多妻制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人们对新《民法典》草案提出了许多反对意见,特别是在禁止一夫多妻制方面,法律已经禁止该做法,但一夫多妻制在缔约国仍广泛实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民法典》的自2002年以来一直迟迟没有通过(第三、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22.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尽快通过新《民法典》,废除在家庭法相关事务中歧视妇女的所有规定。缔约国应特别确保草案保留禁止一夫多妻制的规定,立法机构应予通过;与此同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高公众对这种做法歧视性的认识。

暴力侵害妇女和有害妇女的习俗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防止和遏制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但仍然关切这种暴力行为普遍存在并被广泛接受,并对2016年新《刑法典》没有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感到遗憾。委员会还对有害妇女的习俗,特别是强迫婚姻、早婚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等习俗普遍、持续存在深表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尽管新《刑法典》禁止这些做法,但当局很少进行调查和起诉,处以的刑罚极其宽松(第三、第七、第十七、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24.缔约国应:(a)继续努力防止和遏制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b)继续努力防止和打击强迫婚姻、早婚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c)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涉及有害妇女的做法的案件,起诉对这种做法负有责任的嫌疑人,如认定有罪则判处适当的刑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赔偿。

自愿终止妊娠和孕产妇死亡

25.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居高不下表示关切,并且尤其感到不安的是,不安全堕胎是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社会污名和缺乏信息,并且根据《刑法典》第265条,获得合法堕胎必须满足由专科医生小组批准的繁琐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妇女不得不采用危及其生命和健康的不安全堕胎(第三、第六、第七、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26.缔约国应增加妇女获得性保健和产科保健服务的机会,以防止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缔约国应修订其法律,在孕妇或怀孕女童的生命或健康有危险时,在怀孕至足月将导致妇女或女童承受巨大痛苦时,特别是当怀孕是由强奸或乱伦所致、或胎儿无法存活时,确保她们能够安全、合法、有效地获取堕胎服务。缔约国还应:(a)防止寻求堕胎的妇女和女童受到污名化,并确保不对她们或协助她们堕胎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实施刑事制裁;(b)确保妇女和男子,特别是女童和男童获得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高质量和循证信息和教育,以及各种可负担的避孕方法。

死刑

27.委员会欢迎2016年新《刑法典》和2017年新《军事司法法典》废除死刑。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这些立法变化之前被判处死刑的人尚未得到减刑(第六条)。

28.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依然面临死刑的人立即得到减刑,并开始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进程。

暴民正义

29.委员会对暴民正义和私刑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此类行为责任人的调查、起诉和定罪很少(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30.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涉及暴民正义和私刑的习俗,并应确保对被指控的责任人进行调查和起诉,如认定有罪则判处适当的刑罚。

过度使用武力和执法人员的行为

31.委员会欢迎2015年6月4日关于维护公共秩序的第L/2015/009/AN号法案,该法案要求执法人员使用非致命武器,并允许仅在自卫和迫切需要时使用火器。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得到代表团证实的可信报告,即执法人员经常过度使用武力,特别是在示威期间,并导致伤亡。委员会深感关切地注意到,此类官员很少因此类行为受到起诉,这造成了事实上有罪不罚的氛围。委员会还对执法人员在搜查私人住宅时抢劫和故意破坏行为的报告表示关切(第六、第七、第九、第十七和第二十一条)。

32.缔约国应:(a)确保执法人员严格遵守2015年6月4日法律的规定,除其他外,加强关于使用武力的培训,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这方面的认识;(b)确保独立调查所有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件,起诉责任人并处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c)确保执法人员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搜查行为的规定,任何不遵守规定的官员都不得逍遥法外。

酷刑及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订《刑法典》,引入酷刑的定义,并将酷刑定为一项单独的罪行。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根据《刑法典》第232(2)条,电击或烧伤等一些构成酷刑的行为被归为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处罚范围。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监狱中不再使用酷刑,但酷刑仍然经常发生,特别是在警察拘留中心中为了逼供或获取信息而实施酷刑(第七和第九条)。

34.缔约国应:(a)更新立法框架,确保《刑法典》第232(2)条所述行为被归为酷刑,并受到与此类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具体处罚;(b)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涉嫌酷刑或虐待的案件,起诉被控的责任人,如认定有罪则判处适当的刑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赔偿;(c)设立一个防止酷刑的国家机制,并设立一个独立机制以调查所有关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指控。

监狱条件

35.委员会感到关切有报告称,监狱人满为患,部分原因是等待审判的被拘留者人数众多,拘留条件极其恶劣,特别是在获得食物、卫生和保健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监狱没有将成年人与青少年分开,也没有将被告与已定罪的囚犯分开(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36.缔约国应当:(a)加紧努力改善囚犯的生活条件和待遇;(b)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加强措施解决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c)采取必要步骤,根据年龄、性别和拘留制度将囚犯分开。

审前羁押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6年设立了审前羁押监督委员会。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审前羁押是调查法官惯常使用的办法;因此,审前羁押的人数非常多,约占监狱人口的60%至80%;一些人被审前羁押的期限超过10年。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有多少人(如有)因审前羁押监督委员会的干预而缩短羁押期或获释(第七和第九条)。

38.缔约国应:(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调查法官仅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审前羁押,并制定替代性非拘留措施;(b)严格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该法,将被告审前羁押而不延长到期羁押令的法官将受到处罚;(c)确保释放所有未经审判被长期羁押的人,并给予必要赔偿。

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打击人口贩运和类似做法国家委员会以及国家打击人口贩运科。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反贩运措施在实践中仍然是零星的和有限的。委员会尤其感到遗憾的是,投诉、调查和起诉以及定罪的情况很少。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a) 仍在利比亚的几内亚移民的状况;(b) 在外国,特别是在北非和中东沦为家庭奴役和卖淫网络受害者的儿童、女童和妇女的状况;(c) 有报告称,缔约国近一半的儿童在工作,其中一些儿童遭受强迫劳动或强迫乞讨(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40.缔约国应:(a)严格适用关于贩运人口的国家法律框架,并确保打击贩运机构拥有有效履行其任务所需的资源;(b)确保对涉嫌贩运人口的案件进行调查,起诉责任人并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确保刑罚得到有效执行;(c)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确保在外国遭受剥削和奴役的几内亚移民回国并重返社会;(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童工劳动,特别是强迫劳动,并确保这种行为的责任人受到法律的全面起诉和定罪。

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和司法行政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司法改革领域的努力,特别是2015年8月13日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以及2015-2019年司法改革优先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分配给司法部的预算比例很低,司法工作出现延误,特别是由于资源、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短缺,这些问题导致公众对司法系统普遍不信任。委员会感到遗憾没有收到具体答复,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执行将所有治安法院转变为一审法院的决定,以及根据《宪法》第117条设立高等法院的情况。委员会还对司法机构腐败和缺乏独立性的报告感到关切(第十四条)。

42.缔约国应:(a)增加司法部的预算,以解决司法工作中的重大拖延;(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将所有治安法院转变为一审法院的决定;(c)颁布确定高等法院运作的实施条例,使其投入运作;(d)加强司法独立,特别是确保根据客观和透明的标准任命法官和检察官,并加强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权力和独立性;(e)继续加紧努力消除司法部门的腐败现象。

表达自由以及保护记者和人权维护者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仍然载有限制表达自由的条款,特别是:(a) 《刑法典》第363条将诽谤公务员、公共当局、军队以及法院和法庭定为刑事犯罪;(b) 2016年7月28日《网络犯罪法》第31条以模糊标准,将制作、传播和提供可能危害公共秩序或安全的数据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代表团证实,有指控称私营媒体机构被任意关停,互动节目被停播,当局以散布总统谣言为由将记者逮捕。最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据报告,人权维护者受到威胁、拘留和身体伤害(第九、第七和第十九条)。

44.根据委员会关于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缔约国应:(a)确保其立法的所有条款符合《公约》第十九条,同时确保不以诽谤为由将任何人监禁;(b)确保对新闻和媒体活动的任何限制严格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的规定;(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人权维护者免受威胁和恐吓,特别是通过一项保护人权维护者的具体、有效法律。

和平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

4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示威活动,特别是反对党的示威活动遭到任意禁止,示威期间当局实施了大规模逮捕。同样令人遗憾的是,2005年7月4日《结社法》的规定在实践中没有得到遵守,特别是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给予和延长社团许可证的条件得不到遵守。最后,委员会对以下报告表示关切:(a) 对建立工会和组织罢工的法律要求限制性过高;(b) 罢工期间逮捕工会成员(第九、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46.缔约国应:(a)确保在和平示威方面,取消《公约》第二十一条意义上并非绝对必要和相称的所有限制;(b)修订法律框架,以有效保护结社自由权,包括组织权和罢工权,并在实践中避免对工会运动和成员进行任何恐吓。

自由公正选举的保障

4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a) 经代表团证实,有报告称缔约国境内的选举期间,行政当局未能履行其公正和中立的义务;(b) 有报告称,2018年2月的地方选举之后发生了重大的选举暴力事件,造成数人死亡、多人受伤。尤其鉴于即将举行选举,委员会关切地指出,2016年10月12日的政治协议没有得到充分执行(第六、第七和第二十五条)。

48.缔约国应:(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行政当局在选举期间遵守其公正中立的义务;(b)对2018年2月选举相关暴力造成伤亡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并实施保障措施,确保此类行为不再发生;(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全面执行2016年10月12日的政治协议;(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的有效性和完全独立。

公众参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权利

49.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实施含有地方内容的政策并将14个职权领域从下级派驻机构转移到地方当局。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实践中公众参与具有社会环境影响的投资项目决策过程以及参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情况仍然极其有限(第六和第二十五条)。

50.缔约国应加紧努力,确保公众参与,并在缔结与自然资源管理或具有社会和环境影响的项目有关的合同之前,与当地社区进行真正协商,以获得他们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D.传播和后续行动

51.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第三次定期报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报告、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翻译成官方语言。

52.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两年内,即在2020年11月2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2段(反腐败)、第16段(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促进民族和解)和第34段(酷刑及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1月2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载列具体的最新资料,说明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和全面履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或者,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11月2日前同意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即由委员会向缔约国发送问题清单供其提交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