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DOM/CO/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9 April 2012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四届会议

2012年3月12日至30日,纽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多米尼加共和国

1.人权事务委员会2012年3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2864次和2865次会议(CCPR/C/SR.2864和2865)审议了多米尼加共和国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DOM/5),并在2012年3月27日举行的第288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多米尼加共和国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及其内载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重开对话的机会,就该国在报告期内采取的执行《公约》条款的措施问题展开讨论。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单(CCPR/C/DOM/Q/5)所作的书面答复(CCPR/C/DOM/Q/5/Add.1),此外代表团还作了口头答复并以书面额外提供情况作出补充。但是,委员会注意到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提交得非常晚,仅在对话开始前数小时才提供,这意味着无法及时翻译成委员会的其他工作语文。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

新《宪法》于2010年1月通过;

首次推出被剥夺自由人员投票权的规定。

4.委员会欢迎:

2009年8月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

2012年1月24日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列举国内法院适用《公约》条款规定的任何实例,《公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完全明确(第二条)。

缔约国应该明确表示,《公约》高于国内法。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缔约国应该列入有关实例,表明国内法院适用《公约》,《公约》规定的权利遭到侵犯的人员能够得到依法提供的补救措施。

6.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监察员办公室成立至今已十年有余,但是尚未任命一位监察员,该机构尚未开始工作。此外,委员会还遗憾地指出,该国尚无依照《巴黎原则》运作的国家人权机构(第二条)。

缔约国应该尽快通过透明的程序任命一位监察员,保障所选人员在专业素质、独立性和专长方面具备最高水平。缔约国应该确保监察员办公室的正常运作,为其设置自己的预算,加强其授权,扩大其监督权,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根据《巴黎原则》享有的完全独立(大会第48/134号决议)。

7.委员会对海地移民及其后裔极其脆弱的处境以及他们受到的歧视性待遇、暴力和侵袭仍然感到关切。委员会对缺乏这种案例的调查、起诉和惩处情况的有关资料感到遗憾(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努力消除人们对海地移民及其后裔的成见和歧视,消除途径主要有开展公众宣传运动,提倡容忍尊重多样性。缔约国应该确保歧视案得到系统的调查,作案人受到起诉和惩处,受害人得到适当的赔偿。

8.委员会关注的问题是,缔约国境内难民的地位,包括难民获颁临时身份证件使其在该国居留合法的机会方面缺乏明确规定(第二条和第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向寻求庇护人员和难民提供有效的身份识别手段,以免他们无端遭到驱逐出境,确保他们能够得到社会和经济方面的机会。

9.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残疾人获得教育、文化、卫生和劳动服务的机会以及融入和参与社会仍然受到严重的制约(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加大力度确保残疾人完全融入和参与社会。缔约国应该在这方面落实《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规定。

10.委员会欢迎《2010年宪法》列入男女平等的原则以及国家提出公平的竞选任职的人选的义务。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无论在公共还是私营部门、特别是担任决策职位的代表面仍然偏低,并遗憾地指出,该国没有足够的法律机制以便落实性别平等方面的宪法原则(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通过任何必要的立法,全面落实男女平等原则。缔约国还应在私营和公共部门贯彻执行实用的新举措,包括酌情采取临时特别措施落实《公约》的规定,增加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

11.委员会欢迎防止和惩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采取的举措,在《刑法典》中列入性骚扰罪名。但是,委员会痛惜地指出,此种暴力行为的频频发生,受害人求助于司法和适当保护的机会受到种种限制,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那里没有主管司法部门或庇护所或收容所。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性骚扰依然存在,这一新罪名的有效落实情况缺乏有关资料(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该加大力度铲除侵害妇女的暴力,确保此种案件得到适当而系统的调查、起诉和惩处,并建立受害人的复原体系。缔约国尤其应该在全国各地为所有妇女提供求助司法的机会,增加庇护所或收容所,并配以适足的人力和物力。缔约国应该改进法律机构和警务人员在暴力侵害妇女、包括性骚扰和家庭暴力问题方面的培训工作。此外还应建立报告制度和此种行为的数据库,以便在这方面进行分析并采取适当措施。

12.委员会关注新《刑法典》草案拟议强奸案中作案人与受害人结婚则暂停起诉、刑责和惩治的免责规定。这项建议违反《公约》的规定,有加剧侵害妇女的性暴力的作用,导致此类案件不受惩罚的局面(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确保议会目前正在审议的新《刑法典》的条款充分尊重妇女的权利。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该排除强奸案及其他任何形式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的作案人与受害人结婚则予以免责的规定。

13.委员会对警察的暴行和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以及法外处决情况很多的问题再次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国内法缺乏将法外处决定为刑事罪的规定,这造成了公众对这种现象的了解十分有限,主管司法部门缺乏适当的行动(第六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该继续努力根除警察的暴行和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问题,尤其应该确保通过警务部门目前进行的改革确实做到:(a)优质专业培训,将人权受到充分尊重和冲突得到解决列为警方介入的主要目标;(b)适足反映执法人员责任水平的劳动条件和薪酬;(c)职业发展有机会,具备不断运作支持人权绝对受到尊重的监测机制。此外,目前正在进行的改革也应确保国家政策、立法和惯例与《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协调一致。

14.委员会欢迎承认普通法院有权审理执法人员暴行或过度使用武力案的决定。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此种行为的受害人、特别是被拘押人员难以争取其所涉案件得到立即、独立和公正的调查。此外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执法人员暴行或过度使用武力的受害人大多数得不到赔偿裁决规定的赔偿款(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该建立对一切涉及执法人员暴行或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件、特别是对狱中所涉案件立即进行独立公正调查的机制。执法人员暴行或过度使用武力案,凡是受害人未提出申诉的,缔约国均应有步骤地确保对之作当然应该进行的调查。此外,缔约国还应该建立司法和行政机制,确保对执法人员所犯行为的受害人作出的赔偿裁决得到切实执行。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该修改《国家警察机构法》第61条,在其中提到国家对所有警察责任案应负民事责任。

15.委员会对堕胎普遍定为刑事罪的做法表示关切,这迫使怀孕妇女寻求秘密堕胎而危及其生命和健康。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作了防范的努力,少女怀孕率和孕产妇死亡率仍居高不下(第六条和第十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复查其堕胎立法,制定由于治疗的原因以及在强奸或乱伦造成怀孕的情况下普遍禁止堕胎可有例外的规定。缔约国应该确保所有妇女和少女都能得到生殖卫生服务。此外,缔约国还应增设教育和提高认识的课程,无论是正规的(学校和学院)还是非正规的(大众媒体)渠道均设置关于使用避孕工具的重要性以及生殖卫生权的课程。

16.委员会对有报道说有些人员因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受到歧视、欺凌、杀害、虐待、酷刑、性侵袭和性骚扰一事感到关注。此外,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目前对此类行为受到切实有效的调查和惩治的情况缺乏报道资料(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明确正式表示绝不容忍对同性恋、双性恋或变性任何形式的社会侮辱,不容忍因某些人员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对其进行的骚扰、歧视或暴力侵害。缔约国应该确保对任何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目的的歧视行为或暴力行为进行调查、提出起诉并予以惩治。

17.委员会十分关注的是,主要殃及儿童和妇女的人口贩运案日增,而且其中仅有数案受到调查、起诉和判决。此外委员会还遗憾地指出,人口贩运活动受害人、特别是远离大城市的受害人能够利用的庇护所数量有限(第三条、第七条和第八条)。

缔约国应该切实有效调查人口贩运问题,缉查、起诉责任人,并处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当的刑罚。缔约国应确保受害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包括在全国各区域均开设庇护所。此外,缔约国还应汇编可靠数据资料,以便切实有效地根治这一祸患。

18.委员会赞许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防止童工劳动的各种举措。但是,委员会对童工劳动致害的男女儿童的严峻境遇、特别是家庭佣工和农业部门受害儿童的严峻境遇感到关切(第八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该继续努力贯彻执行,包括通过保护儿童权利的公众宣传教育运动,贯彻执行旨在铲除童工现象的现有政策和法律。缔约国应该确保儿童受到《公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特殊保护。最后,缔约国应该确保这种做法受到起诉惩处,并为有效打击这种做法而保管好可靠的统计资料。

19.移徙工人根据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雇佣合同进行劳动,无权享受基本权利和福利,委员会对他们的处境感到关切(第八条)。

缔约国应该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工作人员,无论其移徙身份如何,均享有其基本的权利。此外还应量力建立有效的机制,确保追究虐待工人的雇主的责任。

20.委员会对于在不符合《公约》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将外国人递解出境的做法仍然十分关注。此外,委员会还遗憾地指出,行将递解出境的人员遭到无明确规定限期的拘押(第九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该向所有正在办理递解出境手续的人员提供《公约》规定的保障,废止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地拘押行将递解出境人员的做法,并向在押人员提供有效的补救。

21.委员会对缺乏资料介绍不属于新型监狱方案而关押着大多数被押人员的监狱的状况感到关注。此外还遗憾地指出,监禁之外的方法、诸如电子监控和释放等办法用得十分有限(第九条第十条)。

缔约国应该确保新型监狱的落实工作不损害继续按先前制度运作的监狱里的在押人员。缔约国应该确保该国所有监狱都完全遵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此外还应加大力度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推出监禁以外的办法。

22.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有报道说,海地血统的成年多米尼加人,无论他们在该国的居留时间有多长,只因为他们出生时父母属于“过境”人员而不再承认其拥有多米尼加国籍,这种情况表明追溯适用了2004年《普通移徙法》。委员会遗憾地指出,这种情况造成了严重后果,对受影响人员获得教育、司法、就业、住房、医疗服务的权利以及享有与移徙身份和国籍有关的一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机会造成了严重后果(第二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放弃追溯适用2004年《普通移徙法》,保留出生时获得国籍的人员的多米尼加国籍。而且,缔约国应该考虑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并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使其法律和程序与那些准则接轨。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道说,海地血统、多米尼加共和国出生的儿童因其血统关系无法得到正式身份文件(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该确保所有在其境内出生的儿童都予以登记并领取正式的出生证。

24.委员会十分关注有关记者因其职业活动的关系而遭到侵袭、威胁和恐吓的各种报道(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该采取保护和增进言论自由的政策,遵守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中规定的准则。此外,缔约国还应确保侵袭、威胁和恐吓新闻记者的行为切实受到调查、起诉和惩处。

25.委员会十分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适用国内立法现行的法律规定,促进没有身份文件的移徙工人切实行使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保护他们结社的自由(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该确保所有移徙工人的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均得到真正切实的落实,而行使这种权利不至于成为所涉人员失去就业和递解出境的原因。

26.缔约国应该广泛传播《公约》、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全文、对委员会编制的问题单提出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便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的认识。此外,缔约国在编写第六次定期报告时宜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广泛磋商。

27.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该在一年之内提供相关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落实委员会本结论性意见第8、11和22段提出的建议。

2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随后定于2016年3月30日前提出的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所有这些建议和整个《公约》的具体和最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