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DOM/CO/6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7 November2017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多米尼加共和国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7年10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3416次和第3417次会议(CCPR/C/SR.3416和3417)上审议了多米尼加共和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CPR/C/DOM/6),并在2017年11月3日举行的第3441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多米尼加共和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DOM/ Q/6)作出的书面答复(CCPR/C/DOM/Q/6/Add.1)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审议期内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领域采取以下立法和体制措施:

通过2013年第5-13号《残疾人平等权利组织法》及其相关2016年实施细则;

设立了跟踪落实联合国建议系统,以便汇编联合国机构提出的建议;

通过2016年第590-16号《国家警察组织法》以及关于使用武力的条例。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或批准以下国际文书:

2016年9月21日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2016年10月14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执行《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情况

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采取措施落实第193/1985号意见(PierreGiry诉多米尼加共和国)和第449/1991号意见(BarbarínMojica诉多米尼加共和国);据称缔约国在编写提交委员会的报告时很少征求民间社会的意见。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宪法法院2014年第TC/0256/14号决定宣布,接受美洲人权法院管辖权的文书违宪;且该国迟迟未通过《国家人权计划》(第一和第二条)。

6.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切实落实和充分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和结论性意见。缔约国应确保在编写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落实委员会的建议过程中,与民间社会开展充分和透明的协商。此外,缔约国应加大力度向公众、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介绍和宣传《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委员会支持缔约国明确表示有意再次接受美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

国家人权机构

7.委员会欢迎监察员办公室自2013年起开始运作。不过它感到关切的是,该机构并不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也没有履行任务所需的独立性。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监察员办公室未用尽其年度预算(第二条)。

8.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使监察员办公室能够在完全遵守《巴黎原则》的情况下有效、独立地履行任务,包括适当使用其预算。委员会敦促监察员办公室继续在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开展资格认证进程。

不歧视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全面的反歧视法律框架;另据称,对海地后裔存在系统性种族歧视,海地移民处境脆弱,并经常遭受暴力和攻击。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据称残疾人在获得基本服务、教育和就业方面遭受歧视,其例证包括残疾妇女的就业率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称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者和两性人遭受歧视、暴力和攻击,包括来自警察的歧视、暴力和攻击,并尤其对跨性别者大量遭受暴力行为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就针对上述人群的歧视和暴力案件进行调查、审判和处罚的情况(第二、第三、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10.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全面防止歧视,并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消除对包括海地移民在内的海地后裔、残疾人以及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者和两性人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为此可增加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方案以及弘扬宽容和尊重多样性的宣传运动。此外,应通过法律,禁止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和仇恨犯罪,并全面承认同性伴侣的平等权利和跨性别者的法律身份。缔约国还应确保对个人或国家官员犯下的歧视和暴力案件进行系统调查,对责任人施以适当处罚,对受害者进行全面补偿。

男女平等权利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落实男女平等原则,但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力度有限,公共和私营部门中妇女人数不足,特别是在管理和高层岗位上,包括在立法部门、政府、公共行政、政党和国际论坛中(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12.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提高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力度,并增加公共和私营部门中的妇女人数,特别是在管理和高层岗位上,包括为此通过临时特别措施落实《公约》各项规定。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开展了大量工作,包括公诉服务处的各项倡议以及妇女部开展的“国家预防和综合护理方案”;然而,它仍感到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普遍,并尤感关切的是,每年杀害和强奸妇女的数量持续高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定罪率低,这助长了对犯罪者的有罪不罚,并为援助、保护和补偿受害者制造了障碍。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统计数据,介绍对这类暴力行为实施的处罚。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受害者能够获得的保护有限,庇护所匮乏,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那里庇护所根本不存在(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14.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预防、减少和处罚所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建立国家统计登记册。缔约国应确保迅速、彻底和公正调查所有暴力行为,审判并处罚施暴者,全面补偿受害者。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受害者均能获得援助和保护,包括为此在全国建立便捷的庇护所,以满足现有需求,包括在农村地区。缔约国应确保全面实施针对司法机关和警察的培训方案。

自愿终止妊娠和生殖权利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但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全面禁止自愿终止妊娠,违者可被判处最高20年有期徒刑,包括在怀孕妇女或女童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怀孕到足月将对怀孕妇女和女童造成严重伤害或痛苦的情况下,特别是因强奸或乱伦而怀孕或胚胎无法发育的情况下,以及其他情况下;这一禁令造成大量不安全堕胎行为和较高的孕产妇死亡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少生殖健康服务以及不适当和不充分的信息,女童和少女怀孕率持续高企。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存在对残疾人实施强制绝育的行为(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16. 缔约国应修订法律,确保在怀孕妇女或女童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怀孕到足月将对怀孕妇女和女童造成严重伤害或痛苦的情况下,特别是因强奸或乱伦而怀孕或胚胎无法发育的情况下,女性能够安全、合法和有效地自愿终止妊娠。此外,缔约国在对妊娠或堕胎进行监管时,不得违反如下义务,即:确保妇女和女童无需诉诸不安全的堕胎;缔约国需要相应修订法律。缔约国不应对堕胎妇女和女童或协助其堕胎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实施处罚,因为此类措施将强迫妇女和女童诉诸不安全的堕胎。此外,应确保全国各地的男女和青少年能够畅通无阻地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和教育,并确保在实施绝育时遵守所有旨在获得残疾人充分知情同意的有关程序。为此,缔约国应向医疗工作者提供特别培训,使其更好地了解这些知情同意程序以及强制绝育的有害影响和后果。

过度使用武力和法外处决

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订国家警察《行为守则》以及拟议的关于过度使用武力的条例,其中包括《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中的一些重要原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称警察实施残忍行为,执法官员、特别是国家警察过度使用武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存在大量法外处决行为(第二、第六、第七、第十和第十四条)。

18.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打击执法官员过度使用武力。缔约国应确保关于使用武力的条例以及这些条例的适用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公约》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并确保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并在实践中适用这些标准。此外,缔约方还应确保执法人员实施的残忍行为或过度使用武力、包括致命武力案件得到自动、迅速调查,不仅应由公诉服务处调查,也应由一个独立、公正、有效的机制进行调查;并根据其罪行的严重程度对此类行为的实施者进行审判和处罚。缔约国应在所有涉及警察的案件中引入国家的民事责任,为此可修订《国家警察机构法》第61条。

禁止奴役、强迫劳动和贩运人口

19.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为打击人口贩运、性虐待和性剥削而开展的工作。然而,它表示关切的是,据称上述行为仍持续存在,主要涉及弱势人群,如妇女、儿童和海地后裔。它又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源可用于为受害者提供援助和支持,包括针对贩运受害者的庇护所数量较少。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童工现象仍十分普遍,特别是在家政工作和务农领域。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存在劳工剥削和强迫劳动,尤其是对海地后裔工人的上述行为,特别是在蔗糖业(第三、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20.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打击人口贩运、性虐待和性剥削,并确保为此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落实。它还应确保调查上述犯罪行为,审判和惩处罪犯,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适当保护和援助,包括在该国所有地区都能寻求庇护所。此外,缔约国还应加紧努力预防和减少童工和强迫劳动,特别是在家政工作和务农领域,并惩处责任人。缔约国应建立法律保护,并确保劳动法得到落实,为此可开展适当培训,实施有效监察,并对雇主予以处罚。

被剥夺自由者和拘留条件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很多监狱人满为患,生活条件不适,特别是旧模式下管理的监狱;对电子监控和释放等监禁的替代办法使用不足(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22.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改善拘留条件,并减轻过度拥挤现象,包括为此对监狱系统进行现代化改造,并推动使用剥夺自由的替代办法。它还应确保只在合理和必要的情况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审前拘留作为特例使用,且拘留时间应尽可能短。此外,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监狱的拘留条件都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驱逐出境和不驱回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海地后裔被驱逐出境,据称该国在没有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在边境开展了大规模任意驱逐和遣返,包括推回。它又感到关切的是,被给予庇护的人数极少;接纳标准十分严苛;对寻求庇护者和申请难民地位者的程序保障不足,例如必须在15天之内提交申请、在7天之内对决定提起上诉;未向寻求庇护者和申请难民地位者充分说明他们的权利,使其面临被驱回的风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寻求庇护者和申请难民地位者被任意无限期拘留,无法充分接触律师。它感到关切的是,被给予难民地位或庇护的个人无法持续获得保护,因为无法获得证件使其居留合法化,这使得他们面临被驱逐出境的风险,妨碍他们获得基本服务。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未就国际标准对移民官员和边防人员开展充分培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称,未成年人不能被驱逐出境,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称有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遭驱逐;被带至海地领事馆或国家儿童和青少年理事会的大量海地无人陪伴移民儿童处境脆弱(第二、第六、第七、第九、第十三、第十六、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24. 作为紧急事项,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

修订法律,改变做法,确保开展驱逐时遵守《公约》和国际标准,并完全符合正当程序和不驱回原则;

确保在实践中按照《公约》和国际标准保护寻求庇护者和申请难民地位者,包括海地和非海地裔的未成年人和移民,为此第一要务是修订接纳标准以及申请和上诉程序,并自动向难民签发受到承认的身份证件,以便保护他们免遭不必要的驱逐,并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基本服务;

勿对移民、寻求庇护者和申请难民地位者进行任意无限期拘留,确保他们能够接触律师并知悉其权利,包括在边境地区,并为寻求庇护者和申请难民地位者提供拘留的替代办法,确保仅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拘留;

就《公约》、庇护和难民身份方面的国际标准以及人权问题向移民机构工作人员和边防人员开展培训方案;

公布申请庇护或难民身份的人数以及实际获得或被拒绝给予此类身份的人数方面的统计数据。

无国籍状态

25. 委员会对宪法法院2013年第TC/0168/13号决定感到遗憾,该决定让数以千计的多米尼加人(其中多数为海地后裔)丧失多米尼加国籍,沦为无国籍人。委员会失望地注意到,缔约国拒绝承认存在无国籍状态的情况;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遵守美洲人权法院2014年8月在遭驱逐多米尼加人和海地人诉多米尼加共和国一案中作出的判决。委员会对大量第一代移民及其后代的处境有关的信息表示关切,他们因第TC/0168/13号决定被剥夺多米尼加国籍。委员会注意到该国通过了第169/14号法,以减轻第TC/0168/13号决定导致的后果,但感到关切的是,该法的范围有限,并制造了额外障碍,包括不合理的手续和要求。在这方面,委员会对下列人群的处境表示关切:尚未收到国籍证件的A类个人;仍等待入籍以恢复多米尼加国籍但入籍程序遭拖延的B类个人;未能在特别登记程序期间登记的人;在2007年4月18日至2010年1月26日期间出生的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称A类中的一些人在最近的选举中被剥夺选举权。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所有儿童都能获得初等教育;然而,它感到关切的是,据称没有多米尼加国籍证件的人、包括儿童无法获得基本服务,包括教育、就业、住房、医疗和司法服务,他们被剥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第十四、第十六、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26. 作为紧急事项,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

(a)根据《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文书恢复所有受第TC/0168/13号决定影响的人的多米尼加国籍,包括落实美洲人权法院2014年8月的判决。具体而言,缔约国应确保所有A类个人收到国籍证件,从而恢复他们的多米尼加国籍;所有符合要求的B类个人都能及时恢复其多米尼加国籍,包括为此针对未能在特别登记程序期间登记的B类个人采取特别措施。此外,缔约国还应恢复2007年4月18日至2010年1月26日期间出生的人的国籍。它还应定期公布所有得益于第169/14号法的人和收到其身份证件的人的最新信息;

(b)采取一切必要法律和切实措施,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状态的情况,包括为此按照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建议(CCPR/C/DOM/CO/5,第22段),考虑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2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有机制不能充分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限,也不能保证其他政府分支不干涉司法事务。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机制保障法官的遴选和任命能够切实确保他们的独立性、能力和正直(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28. 缔约方应继续努力确保由独立机构开展司法人员的遴选和任命进程,并应确保法官的独立性、能力和正直,包括向其提供保护,使其免受政治干涉。

腐败

2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称缔约国各级政府中腐败现象普遍,包括据称存在为获得基本服务和影响政府官员而行贿的现象,此类行为不受惩罚(第二十五条)。

30.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打击和消除各级的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包括为此立案调查,特别是由公诉服务处进行调查,并对责任人进行适当惩处,同时考虑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大会就《刑法》、贿赂、公职官员挪用公款行为提出的各项建议。

表达自由、结社自由以及针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暴力行为

3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包括反对宪法法院第TC/0168/ 13号裁决的人遭受暴力和恐吓行为。它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信息,说明该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移徙工人的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包括参与工会活动而不会因行使上述权利而丧失工作或遭驱逐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称雇主和主管限制结社自由权和组织权(第六、第七、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32.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确保切实保护遭受威胁、暴力和恐吓的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它还应确保:及时、彻底、独立、公正地调查此类事件;对实施上述行为者进行审判,并施以适当处罚;受害者得到援助、保护和全面补偿。此外,它还应确保移徙工人切实享受和平集会自由权,且行使这一权利不会成为被开除或遭驱逐的借口。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在实践中保护工人的结社自由,包括组织权、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

儿童权利和出生证

3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出生登记率,但感到关切的是,登记率很低,特别是父母一方没有多米尼加国籍的情况下。它又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在登记海地裔儿童方面存在障碍和不合理的要求,包括父母一方为多米尼加人的情况,使其面临沦为无国籍人的风险,并限制了他们行使其权利。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出生的、父母为海地裔或处境不正常的外国人的儿童被登记为外国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童婚现象普遍,特别是在农村和贫困地区(第十六、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34.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确保在其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包括不在医院出生或父母没有多米尼加国籍的儿童都能得到登记,并向其签发正式的出生证。此外,它还应确保在遵守不歧视原则的情况下承认和授予多米尼加国籍。此外,还应采取必要步骤,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消除童婚现象,包括为此采取立法措施,加入绝对禁令,并将配偶双方的最低婚龄都从16岁提高至18岁。

D.传播和后续行动

35. 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对委员会编拟的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包括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民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36.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2019年11月10日之前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委员会在第10段(不歧视)、第16段(自愿终止妊娠和生殖权利)和第26段(无国籍状态)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3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1月10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包括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的有关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或者,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11月10日前同意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即缔约国在提交定期报告之前由委员会向其发送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