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URY/CO/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 Decem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乌拉圭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3年10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3022和3023次会议(CCPR/C/SR.3022和3023)上审议了乌拉圭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URY/5),在2013年10月3日举行的第3031次会议(CCPR/C/SR.3031)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有关提交报告的新的任择程序,并按照该程序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对审议报告之前的问题单(CCPR/C/URY/Q/5)作出回应。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重新开始富有建设性的对话,讨论乌拉圭在报告所述期间为适用《公约》采取的步骤。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口头答复以及提供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以下立法和其他措施:

2011年10月27日颁布第18.831号法,恢复国家的惩罚权力,2011年6月30日通过CM/323号行政决议,取消有关国家的惩罚权时效到期的第15.848号法;

2006年12月19日通过第18.076号《难民地位法》,规定设立难民事务委员会,2008年1月6日通过第18.250号《移民法》,将人权问题纳入移民政策的主流;

2005年12月29日通过第17.938号法,废除了《刑法》和第15.032号法令的某些条款,根据这些条款,如果犯强奸或法定强奸等某些性犯罪者与受害者结婚,可取消其罪行。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9项核心人权文书及其任择议定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2年6月28日),以及《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2001年9月21日)。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关于直接适用《公约》以及在法院援引《公约》做法的说明。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有关Peirano Bass o诉乌拉圭的第1887/2009号来文的情况,但注意到,该案件没有发生实质性进展(第二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向法官、律师和广大公众提供有关《公约》条款以及在国内法律系统中适用这些条款的资料。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A/53/40,第247段),促请缔约国制定一项专门程序,确保充分遵守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

6.委员会遗憾地表示,尽管委员会之前曾提出结论性意见(A/53/40,第241段和CCPR/C/79/Add.19,第8段),但缔约国尚未修订《宪法》中涉及紧急状态的条款。委员会重申其意见,即《宪法》第31条和第168条第17款关于可宣布紧急状态的理由的条款过于宽泛。委员会还关切地表示,乌拉圭的法律制度仍然没有明确说明哪些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受到限制或中止(第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确保遵守《公约》第四条,尤其是有关特殊威胁以及不得克减该条第2款所述根本权利的原则。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处理在紧急状态期间暂时克减一些义务问题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

7.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介绍有关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的进程,但仍然表示关切的是,该部门隶属于立法机构的行政委员会。委员会还关切地表示,国家人权机构自身不具备充分履行任务所需充足资源,而其任务还包括充当预防酷刑国家机制的额外职能(第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拥有充分独立地根据《巴黎原则》有效开展工作所需的资金、人力和物质资源。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步骤,支持该机构开展工作,履行其作为预防酷刑的国家机制的职能,并确保充分尊重该机构的建议。缔约国应鼓励该机构向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申请资格认证。

8.委员会感谢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有关《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的进展,但委员会遗憾地表示,缔约国尚未就此前有关审前拘留的结论性意见(A/53/40,第242段)开展后续跟进工作,在法律或在实际中,在许多情况下不可能采取保释或其他非羁押形式的替代处罚(第九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完成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进程,在这方面考虑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在其中建议依照第九条,对拘禁程序和对嫌犯或被控者的自由施加的其他限制进行审查,同时特别铭记无罪推定原则。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改善监狱和其他拘留中心,包括少年拘留中心的条件,但委员会关切地表示,有报告称,该国某些监狱仍然存在过度拥挤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定期报告中提及女子监狱基础设施和康复机会不足的问题(第300段)。另一令人关切的问题在于监狱囚犯中等候受审者的比例很高(据官方数字,为65%),而缔约国的法律没有规定审前拘留的最长期限(第十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条,加大努力改善监狱条件,减少过度拥挤问题。缔约国尤其应当:

推进正在进行的改善和扩大监狱设施的工作;

根据《公约》第九条,规定对个人进行审前拘留的期限,确保仅仅将命令实施这类拘留作为一项特别措施;

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及《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增加非拘禁惩罚措施的使用。

10.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为鼓励妇女参与政治事务采取的立法措施。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政府的行政和司法部门担任立法或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极少。委员会还对男女工资差异以及妇女失业率比男子高一倍的问题表示关切(第三条、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消除性别偏见,并为此开展宣传活动。缔约国还应继续酌情采取扶持行动措施,以提高妇女对各级政府公共事务的参与以及在私营部门管理职位的代表性。还应采取步骤,降低妇女失业率并消除男女工资差异。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规定了男女相同的最低结婚年龄。然而,尽管代表团提供了解释,但令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将最低年龄提高至16岁仍不足以按照国际人权标准确保男女双方自由和完全同意缔结婚姻(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修订法律,使最低结婚年龄符合国际标准。

12.委员会注意到在涉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权利方面的立法和规章措施取得的进展,但关切地表示,来自一些非政府组织的报告指出,有人在就业和其他领域受到基于性取向和性身份的歧视。委员会还对2012年至少有5名变性妇女死于暴力表示震惊,导致其死亡的情形可被视为显示出一种基于性身份的暴力模式(第二条第1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制止所有生活领域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歧视,为这类人士提供有效保护,确保对以受害者的性取向或性身份为动机实施的任何及所有暴力行为进行调查,对这类行为的肇事者进行起诉和惩处。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采纳一切可用的手段,调查在报告所述期间发生的谋杀变性者的案件,对犯罪者进行审判,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设立一个统计系统,能够汇编有关这类暴力行为的分类数据;

制定宣传方案,以打击仇视同性恋和变性者的问题。

13.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努力保护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权利,但认为向来到乌拉圭寻求庇护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以及为帮助难民融入当地社区制定方案等工作仍然构成重大挑战(第二条和第二十六)。

缔约国应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步骤,促进被允许庇护和被给予难民地位的人的融合,确保他们能够平等获得就业、教育、住房和医疗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帮助难民融入地方社区方面发挥直接和积极作用。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2006年10月4日第18.026号法,将酷刑罪行纳入了乌拉圭的法律制度,此外,缔约国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努力打击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但委员会认为,上述法律第22条对酷刑罪的界定方式不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文书的相关条款(第七条)。

缔约国应制定必要的法律措施,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和第4条,确保将任何及所有酷刑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

1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立法和体制层面作出不同努力,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行为,但尤其令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刑法》没有将婚内强奸界定为一项罪行。委员会还遗憾地表示,缔约国几乎没有提供有关不同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统计数据。委员会也没有收到有关评估《2004-2010年打击家庭暴力国家计划》的成果的资料。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发言中表示有必要促进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不同机构之间的协作(第三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并采用一切可用手段对暴力侵害妇女事件进行调查,查明责任者,使其接受审判并给予相应的惩处。缔约国应就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汇编详细的统计数据,包括有关投诉数量、调查、审判、发布的判决以及为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的分类数据。缔约国还应加强负责防止这类暴力行为和惩处犯罪者的不同机构之间的协作,以确保这些机构的努力更为有效。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问题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遗憾地表示,尚未收到委员会所要求的有关贩运人口事件调查结果和相关刑事指控程序的资料。也没有收到所要求的有关将贩运人口受害者转交庇护系统的现有机制的资料(第八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预防和消除贩运人口问题,尤其应当:

确保所有关于贩运人口的报告得到调查,使责任者接受审判,如果认定有罪,对他们给予适当处罚;

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的医疗服务、免费的法律和社会援助,以及包括康复在内的补救措施;

制定有效机制,以正确识别贩运人口的受害者,并将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士转交庇护系统;

汇编有关贩运人口受害者的统计数据,按照性别、年龄、族裔出身和原籍国分类,以便处理该现象的根源原因,评估目前实施的方案与战略的有效性,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证“宪法保护申请”上诉是对违反《公约》权利的有效补救,但令委员会不安的是,来自非政府来源的报告称,对“宪法保护申请”的限制过于严格(第二条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应确保在实际中保障“宪法保护申请”的补救形式。

18.委员会遗憾地表示,缔约国尚未提供具体资料,说明有关乌拉圭儿童和青少年机构中涉嫌对一些青少年接收中心的未成年人进行性虐待案件开展刑事或纪律调查程序的结果(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有关青少年机构发生的虐待事件的所有报告得到快速和公正的调查,涉嫌实施这类虐待行为的人接受审判,以防止再次发生这类事件。

19.委员会对最高法院2013年2月22日第20号裁决的内容与效力表示关切,法院在该裁决中认定,恢复国家惩罚权力的第18.831号法第2条和第3条不符合宪法,不能适用于一项有关独裁期间所犯严重侵犯人权罪行的案件。委员会认为,法院的裁决令人遗憾,法院不承认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反人类罪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罪行,如强迫失踪、酷刑和法外处决,该做法有悖于国际人权法。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理论上该裁决仅限于上述特定案件的范围,不会影响到第18.831号法的宗旨(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A/53/40,第240段),委员会在其中鼓励缔约国找到一种充分符合在《公约》之下义务的解决办法。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委员会在其中指出,一般而言,大赦背离国家调查酷刑行为的义务(第15段),还提请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委员会在其中指出,缔约国不得免除酷刑、任意或法外处决或强迫失踪行为的犯罪者个人的法律责任(第18段)。委员会请缔约国要求最高法院法官注意《关于司法行为的班加罗尔原则》(E/CN.4/2003/65,附件)。

20.令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存在一些公民倡议,希望将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降至16岁,从而能够在涉及严重罪行的案件中使违法青少年像成人一样接受审判(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其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维护《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书规定的权利。委员会认为以下事项尤为重要:维护违法未成年人的权利,以促进他们融入社会的方式对待他们;应将拘留和监禁作为最后手段的原则;未成年人有权在涉及他们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表达意见,并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法律援助。

21.委员会对有关在缔约国发生的剥削儿童的报告表示关切,但同时承认缔约国努力为在街头生活或工作的儿童提供援助(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继续制定有效措施,以处理街头儿童的问题并制止一般对儿童的剥削,请缔约国开展有关儿童权利的提高公众认识的活动。

22.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一般性解释,说明在乌拉圭阻碍人口中的最弱势群体和易受社会排斥群体诉诸司法制度的因素,但委员会遗憾地表示,几乎没有收到任何资料,说明正在采取哪些步骤,帮助土著人和非洲人后裔平等诉诸法院和行政机构(第十四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制定机制,为弱势群体提供在不受任何种类歧视的情况下诉诸司法系统的途径。

23.缔约国应广泛宣传《公约》、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及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在该国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广泛磋商。

24.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当在一年内提供相关资料,说明委员会在第7、8和19段中提出的建议的执行情况。

2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11月1日前提交下次报告,即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将适时向缔约国发送一份提交报告前的问题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