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6/D/395/200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Restricted*

1 July2011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六届会议

2011年5月9日至6月3日

决定

第395/2009号来文

提交人:

H. E-M. (由律师,Marie-Hélène Giroux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来文日期:

2009年8月17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1年5月23日

事由:

将申诉人遣送回黎巴嫩

程序性问题:

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不驱回

《公约》条款:

第3条、第22条、第2和5款(b)项

议事规则:

第107条(b)款、(c)款和(e)款

[附件]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四十六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395/2009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H. E-M. (由律师Marie-Hélène Giroux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申诉日期:

2009年8月17日(首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1年5月23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代表H. E-M先生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第395/2009号申诉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其律师和缔约国提交委员会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1.1申诉人H. E-M.先生,生于1966年,系为居住在加拿大的黎巴嫩国民。他宣称将他遣送回黎巴嫩,构成了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行为。他由律师Marie-Hélène Giroux代理。

1.22009年8月24日,应申诉人的要求,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请缔约国在审议申诉期间,暂不将申诉人遣送回黎巴嫩。

事实背景

2.1申诉人在黎巴嫩的“什叶”党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的亲兄H. E-M先生是该党的一个重要领导人。1989年,在(黎巴嫩南部的) Bourj-el-Barajneh镇,他与其亲兄弟遭到真主党武装的枪袭。几个月后,叙利亚军队士兵闯到他家,威胁申诉人家庭。继那次事件之后,申诉人的兄弟离开了黎巴嫩迁居至加拿大。申诉人本人亦逃离了贝鲁特地区。1993年,与叙利亚军队的紧张关系加剧。他那位居住在加拿大的兄弟打电话要他收集西贝鲁特叙利亚驻军活动的情报。当年11月,申诉人遭叙利亚军队士兵逮捕,在(贝鲁特)Bourj-el-Barajneh羁押了七天。拘留期间他遭到严酷的殴打。1994年7月,申诉人的兄弟返回黎巴嫩家中探亲,兄弟抵家一周之后,即被叙利亚军队抓走了。 申诉人的兄弟被关押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Adra达二年多。在叙利亚军方在抓捕了他兄弟,并意识到自己也正在遭受缉捕之后,申诉人前往黎巴嫩南部他的一位姊妺处躲藏了二年。1996年4月,申诉人带着其兄弟的二个孩子逃离了该国,力求在加拿大境内寻求庇护。1998年12月18日,加拿大批准了他难民地位。2000年12月8日,他获得了加拿大境内的永久居住身份。

2.22007年11月15日,申诉人因用匕手伤害前妻的严重罪行被判处两年监禁。2007年12月13日,申诉人因在服刑期间通过手机骚扰前妻被加刑30天。

2.32008年6月1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加边局)向申诉人通告,加边局准备依《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115条第2款(a)项,就申诉人是否对加拿大公众形成威胁,征求加拿大公民、移民和多文化事务部长的意见。2009年3月20日,部长就申诉人给予了“有威胁的意见”。这项“有威胁的意见”评估了他的暴力倾向,援引了婚姻期间他伤害前妻暴力事件,以及1998年威胁其兄弟的指控(虽然,并未导致判罪),和在监狱服刑期间曾三次违犯狱规的行径。“意见”声称这类判罪及所作所为,可准许收容国拒绝按《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给予难民地位的保护。关于据称一旦申诉人被遣送回黎巴嫩有可能面临酷刑的风险,“意见”指出,自从申诉人当初被准予难民地位以来,黎巴嫩境内的情况已经出现了变化。据报告,真主党目前已是该国穆斯林什叶派的保护力量(申诉人为什叶派)而叙利亚军队已经于2005年撤出了黎巴嫩。自那时起,叙利亚军队已不再掌控黎巴嫩的领土。有鉴于此,“意见”就申诉人对加拿大公众造成的威胁与一旦将之遣送回黎巴嫩所面临的风险进行了权衡并得出结论,赞同将之遣送回黎巴嫩,且吊销其长期居住身份。

2.4 2009年7月7日,联邦法院基于他未提交案情资料的理由,驳回了申诉人要求上诉,进行司法复审的请求。2009年8月13日,被告知加边局被授权,从2009年8月17日起对他实施遣送程序。自2009年3月13日以来,申诉人一直遭移民局的预审拘留,等待对他进行遣送。

申诉

3.1申诉人辨称对他实施遣送会构成加拿大违背《公约》第3条的行为。鉴于缔约国1998年已经批准了他的难民地位,加拿大必定知道,一旦把他遣送回黎巴嫩他将会面临的风险。他宣称他本人系为真主党政治运动的反对派――什叶党的著名成员,他将会遭受到酷刑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他辨称,什叶党党员是那些权利遭受蓄意、严重且粗暴侵犯的受害者。申诉人还称,联合国秘书长在其的一份报告中强调 ,真主党掌控议会的能量对黎巴嫩政府形成了关键性的挑战。因此,黎巴嫩的安全部队无法遏制住真主党,也无法防止侵害申诉人的行为。

3.2申诉人宣称,驱逐令与他的罪行不相称,而且与专家关于他再度犯罪的风险并不大的意见相悖。他还说,他犯的罪行只是一个在婚姻破裂之后,处于醉态和沮丧情结下的一种偶发事件。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的意见

4.12009年12月14日,缔约国以申诉不符合《公约》规定、申诉证据不足和尚未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反对受理申诉。关于案情,缔约国驳斥了任何关于违犯《公约》第3条的宣称。

4.2缔约国回顾,申诉人虽于1998年获得了难民地位并于2000年获得在加拿大境内长期居住的身份,但被判定犯有严重侵袭罪并在已经遭到了25个月预审拘留之上,再被判处了2年的刑期。鉴于这项判罪,加边局针对申诉人出具了一份不接纳罪犯的报告并将其案件呈送移民和难民局的移民处供调查。2008年4月25日,在举行了让申诉人有机会发言的庭审之后,移民处裁定,根据本国立法, 申诉人因犯有严重罪行,应被断然禁止进入加拿大国境,并下对之达了驱逐令。由于此驱逐令,申诉人丧失了他在恩人境内长期居住的身份。他向移民上诉庭提出了上诉,但他的上诉,因理由欠缺,遭到驳回。

4.3当加边局向申诉人通告该局准备就申诉人是否对加拿大公众形成威胁问题征求公民、移民和多文化事务部长“意见”时,曾告诉申诉人,他可在随后的15天内提交书面陈诉书和文件证据一旦将之遣送回黎巴嫩,他将会面临的风险。申诉人拒绝承认收到了通告信。2008年8月8日,申诉人的律师请求加边局延长提交书面陈诉书的限期。延期请求被拒绝,因为此项要求早已呈交部长。2009年2月11日,加边局再次给申诉人机会提交陈诉书,但申诉人未提交。因此,当2009年3月20日,部长发表“意见”时,申诉人仍未就一旦他被遣送回黎巴嫩,将会面临的风险提交陈诉书。因此,部长基于他所掌握的资料发表了“意见”,并得出结论,不存在违犯《公约》第3条规定的风险。依据若干文献来源,部长形成的“意见”判定,自1990年黎巴嫩内战结束后,真主党不再对平民百姓,尤其不再对什叶派社区,形成任何威胁。缔约国强调,申诉人的案情不是因为犯罪原因而不顾他很可能面临的真正风险,强行将之遣送回去的个人案件;这是依据加拿大当局的调查,若将之送回原籍国不会有酷刑风险的个体案件。

4.42009年4月22日,申诉人就部长的“意见”,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要求上诉复审的请求。2009年7月7日,因申诉人未提交案情资料,上诉请求被驱回。2009年8月12日,申诉人就2009年7月7日的法令提出上诉,指称他的律师犯有疏忽大意之错。2009年8月17日,联邦法院对申诉人的律师进行了庭讯后,驱回了他的上诉。驱回依据的理由是,申诉人律师所犯的疏忽错误不可作为推翻联邦法院裁决的理由。

4.5缔约国坚称,申诉人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来文不符合《公约》规定之处,共有三项缘由:申诉人所宣称的风险并不构成第1条含义所指的酷刑;来文不足;和申诉人因未尽全力,尚未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关于第一项,缔约国提醒地指出,《公约》第1条界定的酷刑规定系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行为。 然而,缔约国认为,无任何证实,在黎巴嫩当局掌控下会对申诉人形成任何风险。缔约国还说,来文没有为了受理目的,提供充足的证据,因为来文未拿出对个人形成风险的证据。申诉人提供的文件均无法证实他系为所谓“什叶”党人,既未提及申诉人所谓参与该党的实质,也未解释他身为什叶派,究竟为何要惧怕本身即为什叶派的真主党。申诉人提交的文件没有一份提及真主党与所谓“什叶”党相互之间的任何争端,或真主党对什叶派的任何迫害。

4.6缔约国辨称,申诉人基于1998年加拿大批准了他的难民地位为首要理由,竭力维持他的宣称。然而,批准申诉人难民地位所依据的宣称,与提交委员会的来文陈述的缘由截然不同。1996年他提出的庇护申请更是未提及任何“什叶党”或对申诉人的什么政治影响。相反,在申请中他示意他的家庭未参与政治,而且首先恰恰正是他的兄弟拒绝参与政治,才是导致了真主党对之的袭击。庇护申请还说,申诉人本人虽不是被迫害的对象,但他就守在其兄弟毗邻因此有可能受伤害。此外,申诉人在1996年的庇护申请中宣称,唯一的风险是叙利亚军队的迫害。即使在内战间,申诉人拒绝加入真主党,也未无从证明,十多年之后,这还会继续危及他的人身安全。甚至申诉人提交委员会的证据亦表明,真主党并未强行招募过,也不会实施报复。同样的证据证明,政府给予的保护,尤其对黎巴嫩南部之外地区的保护,通常已足矣。

4.7缔约国在回顾委员会案例及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时还强调,申诉人有责任为了受理依据《公约》第22条提交的来文,证明表面成立的案情。缔约国坚称,此案并不符合上述条件。

4.8缔约国还说,申诉人未援用无遗现有国内补救办法,而且他也积极地利用这些补救办法。申诉人曾有过多次机会和若干个月的时间将其指控呈递给加拿大公民、移民和多文化事务部长,以作为部长调查申诉人究竟是否会对加拿大公众造成危险以及申诉人回到黎巴嫩是否会遭遇风险的部分内容。然而,提交人对上述调查未提交书面评论。此外,申请人虽竭力提出要求上诉和司法复审的请求,然而却忽略了向联邦法院呈送支持其请求的档案。缔约国强调据委员会本身的案例,仅仅因律师的疏忽不构成未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的理由。

4.9除了缔约国对可否受理的意见之外,缔约国基于同样的理由宣称此案并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坚持认为依此案情应驳回申请人的来文。

申诉人的评论

5.12009年12月23日在回复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的意见时,律师坚称申诉人至今一直坚持一旦遣返即会有风险。尽管叙利亚武装部队已正式撤出黎巴嫩,然而,尤其自2006年与以色列的冲突结束之后,真主党的分量和影响力仍在持续增长。因此,申诉人面临的风险并未降低,因为他曾经拒绝加入包括真主党在内的民兵武装,而就是1989年他遭受伤害的原因所在。尽管真主党的一些派别加入了黎巴嫩政府,但是,这支民兵武装今天迫害该党反对派个人的暴力和肆意行动绝无丝毫收敛。律师引述了美国国务院2008年国家报告揭露真主党武装实施的若干起非法拘留案。律师引述了分别涉及一名法国社会党成员、一些巴西记者和一家在贝鲁特南部住宅区施工公司的五名雇员的三宗案件。

5.2律师还说,目前真主党进入黎巴嫩的政府即意味着,缔约国无法排除如下可能性,即申诉人一旦在黎巴嫩遭逮捕就有可能会蒙受《公约》第1条所禁止行为的迫害,因为隶属真主党的国家官员有可能采取,或通过这些官员的唆使施加迫害行为。

5.3关于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律师指出,申诉人已尽力而为了,那是他的律师的疏忽,未向联邦法院呈送要求提出上诉和复审请求的案情资料。

5.42010年1月29日,律师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确定申诉人是否会对公众造成危险,她提出对之进行刑事评估请求的影印件。这次评估得出了,由于与申诉人家庭情况以及他未曾犯有前科判罪等有利的因素,再犯罪风险降低的结论。评估报告提及申诉人愿意接受临床理疗以进一步降低他带来的危险度。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委员会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确定,该同一事项未曾,且亦未正在接受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确定,申诉人已援用无遗一切国内补救办法;若援用补救办法遭到无理的拖延,或不可能为据称受害者带来有效的补救,则不适用此款规则。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由于申诉人曾有过无数次机会举证证明倘若他被遣送回黎巴嫩,他本人会面临酷刑的风险,然而在上诉的任何一个阶段他均未提交任何意见书,而且他此后亦未竭尽全力地寻求向联邦法院提出要求向上诉和司法复审的请求,疏忽了向联邦法院呈送佐证其请求的案情资料等原因,来文应被裁定不可受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律师不可利用律师的疏忽为藉口,回避他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的责任。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辨称,他确已尽心尽力,但那是他律师的疏忽,未向联邦法院呈交档案,而他不能就此疏忽承担受责的后果。

6.4委员会回顾了其一贯的案例,据此申诉人私人聘用的律师所犯错误通常不可归咎于缔约国。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在国内审理期间,曾多次机会要求申诉人举证证明,他若被遣送回黎巴嫩,他本人仍会面临酷刑风险,然而,申诉人却从未利用这些机会举证,也未解释他为可不这么做。因此,在无必要审议当事双方提出的其他宣称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未抓住这些机会,援用无遗一切国内补救办法,而如今根据国内法的规定,这些补救办法已经逾期。

6.5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遵照《公约》第22条第5款(b)规定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

7.因此禁止酷刑委员会决定:

来文不可受理;

此决定应通告缔约国和申诉人。

[下达时有英文、法文(原文)和西班牙文本。随后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列入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