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TUR/CO/2-3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0 July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六十届会议

2012年5月29日至6月15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土耳其

1. 委员会在2012年6月1日举行的第1704次和第1705次会议(见CRC/C/SR.1704和1705)上审议了土耳其的第二次合并报告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RC/C/TUR/2-3),并在2012年6月15日举行的第172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尽管延迟提交,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合并报告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TUR/Q/2-3/Add.1)表示欢迎,这使委员会得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情况。委员会还对与家庭和社会政策部长率领的高级别和多部门代表团进行坦率、开放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积极开展全面人权改革,包括多次修正宪法和进行立法改革,特别是通过下列立法措施:

“反恐怖主义法修正案”(2010年),规定儿童应在少年法庭受审,对18岁以下的儿童给以较轻的处罚;

“儿童保护法”(2005年);

在残疾儿童的教育、康复、照料和社会安全保障方面关于残疾人的法律修正(2005年);

《土耳其刑法典》(2004年),将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从11岁提高至12岁;

《宪法》第90条修正案(2004年),列入一项条款,规定国际协定优先于国家法律;

《土耳其民法典》(2001年),在委员会上次提出结论性意见之后开始生效。

4.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06年;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3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3年;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2年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2002年;

《欧洲社会宪章(修订本)》,2007年;

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07年。

5. 委员会还欢迎和赞扬土耳其采取促进儿童权利和福祉的政策和方案,包括:

全国儿童战略(2012-2016年)

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2007-2013年);

残疾问题行动计划(2006-2015年);

在教育设施防止和减少暴力问题的战略和行动计划(2006年);

关于童工问题的行动计划(2004-2006年);

打击贩运人口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2003年)、打击贩运人口的第二次全国行动计划(2009年)。

三.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往的建议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委员会2001年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CRC/C/15/Add.152)的结论性意见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这些结论性意见中的许多内容尚未得到有效处理。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执行委员会2009年关于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TUR/CO/1)和2006年关于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SC/TUR/CO/1)结论性意见方面的资料。

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尚未完全或充分实施的关于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各项建议的问题,包括对《儿童权利公约》的保留意见、协调、独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收集数据、为维护名誉而杀人、禁止歧视1923年《洛桑条约》没有确认的少数族裔儿童、影响生活在东部和东南部地区和乡村地区儿童的差距,特别是获得适足医疗和教育问题、体罚和包括长期拘留和某些监狱条件恶劣等少年司法管理问题。委员会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何种措施,执行其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并对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提供充分后续行动。

保留

8. 委员会重申其对《公约》第17、29和第30条的保留意见的关注。委员会还注意到,在有些情况下,尤其是在教育和言论自由以及享受本民族文化和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等领域内,这些保留对属于未根据《土耳其宪法》和1923年《洛桑条约》认定为少数民族的种族群体的儿童,尤其是库尔德血统的儿童可能具有不良影响。

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撤销其对《公约》第17、29和30条的保留,为各群体的儿童,尤其是未根据《土耳其宪法》和1923年《洛桑条约》认定为少数民族的库尔德血统的儿童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机会。

立法

10. 委员会赞赏土耳其自其上次向委员会提交报告以来所作的大量人权改革,并注意到在儿童权利立法方面取得显著改进。然而,委员会所关切的是,土耳其对于这类立法,特别是对2010年《反恐怖主义法》修正案的实施不力。委员会还担心有限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影响某些法律规定的实施,例如在少儿司法体制中设立儿童法庭、儿童检察官和社会工作者。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虽然《宪法》规定国际协议准则高于国家立法,但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地方法院直接援引《公约》的案例。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其新的儿童权利立法执行情况,尤其是对2010年《反恐怖主义法》修正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调拨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上述立法中规定的机构可以有效地运作。

协调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为协调《公约》的实施和监测成立了“儿童权利监测和评估委员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各级处理儿童权利问题的部委、部门和机构之间在国家、区域和地方一级至今仍然缺乏协作。委员会还对有关政府机构、私营部门民间社会之间缺少协作信息十分关注。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要保证在国家、区域和地方一级政府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中有明确的结构和战略。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新设立的有关机构提供充分和具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对《公约》的履行。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加强与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的协调与合作,并提供有关信息。

国家行动计划

14. 委员会对土耳其制定《2012-2016年国家儿童权利战略》表示赞赏,同时注意到该缔约国尚未为充分而有效地实施《公约》而全面采取基于权利的方法。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基于权利的方法加强该战略并列入具体的时限和可衡量的目标及指标,以有效地执行和监测所有儿童在享有各项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他们应与部门、国家及市政战略和预算相链接,为实施此战略而确保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适当和足够的配备。

独立监督

16. 委员会注意到,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最近通过了《关于设立监察员机构法》。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设立监察员机构的进程,确保此一进程完全符合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巴黎原则》,并采取措施,在这类机构内另设一个股,或另行设立独立机构,确保全面而系统地监督儿童权利问题。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独立人权机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促请缔约国确保为国家机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其独立性和效率。在这方面,除其他外,委员会特别鼓励缔约国继续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儿童基金会和开发署寻求技术援助。

分配资源

18.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财政部正在计划在今后两年里采用功能性预算系统,使所有儿童方面的支出更显而易见,但委员会十分关切缔约国公共社会支出仍然相对较低这一信息。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2007年9月21日用于“维护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一般性讨论日时提出的建议,并:

加速修正相关预算程序,根据《公约》第4条,确保为实施《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划拨可得资源;

每年明确说明其有关儿童权利问题的优先事项,确定国家和地方各级用于儿童――特别是处于边缘状况的儿童――的预算数额和比例,以便能够评估预算支出对儿童的影响和效益;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类资料;

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增加其社会公共开支。

数据收集

20. 对于缔约国在数据收集系统及其提交的报告中的数据和书面答复中所列的有关《公约》所涵盖的一些领域中近期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对贫困儿童与福利、童工、残疾儿童、伤害和危险行为等方面缺乏定期数据仍然十分关切,并对按性别、地理位置、种族和社会经济背景而分类的有助于监测缔约国所有儿童平等享有权利情况的数据匮乏表示遗憾。

2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设立综合数据收集系统,定期并及时地提供数据,特别是贫困儿童与福利、童工、残疾儿童、伤害和危险行为等方面的数据,根据分析所收集的数据来评估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并为实施《公约》而制定政策和方案。数据应按年龄、性别、地理位置、种族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以便分析所有儿童的情况。

儿童权利和工商部门

22. 委员会十分关注在建的Ilisu大坝和其他水坝对儿童权利的潜在影响,特别是强制搬迁、重新安置和离乡背井对儿童及其家人的不利影响,以及修建这些大坝对其文化传统和环境产生的其他影响。在这方面,委员会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一样对此表示关切(E/C.12/TUR/CO/1)。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规范土耳其公司在国内外从事商业活动的法律和行政框架,借以确保对尊重儿童权利、防止侵犯儿童权利和保护儿童免遭此类虐待行为作出有效回应。

23.根据人权理事会第8/7号决议(2008年)和第17/4号决议(2011年),委员会欢迎和认可保护、尊重人权和商业补救框架,指出在探索商业与人权之间的关系时,应该考虑到儿童的权利,借此建议缔约国:

调查Ilisu大坝和其他水坝建设项目对儿童权利的负面影响,酌情予以起诉,并在所有案件中确保为受影响的家庭和儿童提供满意的补救措施。

检查并调整其立法和行政框架,确保土耳其的商业实体和其在海外经营的附属机构在处理缔约国领土上或海外发生的侵犯人权,特别是儿童权利事件的法律问责,建立监测机制,调查和纠正这类虐待行为,以改进问责制、提高透明度并防止侵害行为;

为了保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要确保在签署贸易协定之前,对人权,包括儿童权利进行影响性评估;

采取措施确保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由企业对侵害儿童权利的案件进行赔偿。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2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儿童权利的公众意识所做的努力,如就《公约》的某些方面组织活动并制定方案,以及对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士进行广泛培训等。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公约》并没有完全纳入学校课程中。委员会对缔约国尚未公开讨论其结论性意见以及儿童文化权仍然非常薄弱等问题表示遗憾。

25.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继续努力,提高政府机构中有关专业人士以及一般公众和儿童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并把《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纳入小学课程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同民间社会组织一起公开讨论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高公众的儿童权利意识。

B.儿童权利的定义(《公约》第1条)

26. 委员会注意到,男女儿童结婚的最低年龄为17岁,特殊情况下,经法官批准,16岁可以结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内,特别是乡村和偏远地区不会遵守最低结婚年龄的规定。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将结婚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确保在包括乡村和偏远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完全遵守这一规定。

C.一般原则(《公约》第2、3、6和第12条)

不歧视

28. 委员会重申,对未根据1923年《洛桑条约》认定为少数民族,特别是库尔德血统的儿童、残疾儿童、女童、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以及东部和东南部地区和乡村地区儿童――特别是在获得充分医疗和教育方面――缔约国没有充分执行不歧视原则十分关切。

29.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认为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和抵制歧视。委员会还建议搜集适当的分类数据以便使之有可能监测对所有儿童的歧视,尤其是属于上述脆弱群体的儿童,目的是制订旨在中止所有形式歧视的综合战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阐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与《儿童权利公约》相关的措施和方案,以执行2001年在南非德班举行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

儿童最佳利益

30. 委员会对土耳其在2005年《儿童保护法》和2010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列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以及规定最高法院可废止没有考虑到儿童最佳利益的法院判决表示欢迎。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就家庭暴力和家庭破裂而言如何应用这一原则的情况,就这两种情况而言,缔约国似乎采取惩罚性措施,而非向有关家庭提供支助。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确保将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恰当融入和始终一贯地应用于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以及所有与儿童相关并对其产生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在这方面,不妨鼓励缔约国拟订程序和标准,为在各个领域确定儿童最佳利益提供指导,并向公共或私营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管理部门和立法机构传达。所有司法和行政判决和裁决的法律依据也应按照准则标准的规定以这一原则为依据。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特别是在家庭暴力和家庭破裂的情况下应用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情况。

生命权、生存与发展

32.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努力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为维护名誉而杀人”和社会压力导致自杀的问题,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这种做法仍在继续,大量受害者是妇女,包括女童在内。委员会还十分关切接收和保护处于这种做法危险之中的妇女和儿童庇护所数量不足。

33.根据《公约》第2、第3、第6和第19条,并按照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A/HRC/4/34/Add.2)、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CEDAW/C/TUR/CO/6)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CAT/C/TUR/CO/3),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开展法律改革,确保更有效地阻遏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特别包括“为维护名誉而杀人”和社会压力造成的自杀问题;

确保迅速有效地调查所有此类犯罪行为的指控;

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包括对执法人员、司法工作者、卫生服务提供者、社会工作者、社群领袖和一般公众进行教育和提高认识;

提供足够数量的庇护所,接收和保护处于“为维护名誉而杀人”或由于社会压力而自杀危险之中的妇女和儿童。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用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取得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的统计数据,包括家庭暴力和“为维护名誉而杀人”问题,按照性别、年龄、种族和地理位置分类。

尊重儿童的意见

3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建立省级儿童权利委员会、组织儿童论坛和建立“便利儿童的城市”,努力使儿童的意见得到考虑。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这些论坛上所表达的儿童意见是否真正得到考虑。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家庭、机构、法律和行政程序和社区,这一权利的总体落实不足。

3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考虑其关于听取有关儿童权利问题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进一步加强努力,包括在家庭、机构、法律和行政程序中和社区里实现这一权利。此外,还应加强有关实现这一权利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改变把儿童作为权利对象而非权利主体的传统观念。

D.公民权利与自由(《公约》第7、第8、第13-17、第19条和第37条(a)款)

出生登记

36. 委员会注意到土耳其在提高出生登记比率上取得显著进步,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仍有相当数量的儿童没有登记或没有立即登记,特别是东部乡村地区和处境不利区域的儿童和母亲没有受到正规教育的儿童。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完整和及时地进行出生登记,改善出生登记制度,为东部乡村地区和没有受到正规教育的母亲提供信息和提高认识。

结社自由与和平集会的自由

38.委员会注意到,通过实施《结社法》(2004年),缔约国在保障结社自由方面取得进步,《结社法》规定,“心智成熟的”15岁以上儿童经法律监护人书面许可,可以成立儿童协会;12周岁以上儿童经其法律监护人提供书面许可,可参加儿童协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实现儿童言论自由、结社及和平集会自由方面仍存在着障碍,例如要成立有组织的户外集会委员会,年龄至少要超过19岁,成立协会要面临繁复的官僚程序等。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通过修改立法,消除其他障碍,确保儿童充分享有言论、结社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这些障碍包括成立有组织的户外集会委员会有最低年龄限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在办事程序方面存在的其他障碍,简化过程,确保儿童能够行使其法律赋予的权利。

获得适当信息

4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为儿童提供图书馆服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儿童接触互联网信息设置了众多限制。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儿童免受网上传播信息及网上交流带来的潜在危害,但同时也强调,这类措施应确保儿童享有适当信息的权利不受限制。对缔约国就《公约》第17条提出保留意见,妨碍儿童读物的制作和传播,从而对儿童获取适当的信息构成障碍,委员会表示关切。

4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应对互联信息和网上交流带来的潜在危害而做出的努力,同时也鼓励缔约国确保所采用的相关手段和工具(如屏蔽某些互联网信息的过滤软件)不会给儿童通过自己选择的媒介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想法的权利造成负面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撤销其对《公约》第17条的保留意见,使儿童书籍更加易于获得。

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42. 有报道称,监狱、警察局、交通工具及大街上的儿童,特别是参与政治集会和政治活动的库尔德裔儿童遭受到虐待和酷刑,委员会对此表示深为关切。委员会对据称在东南部和东部地区遭受杀害的儿童数量及所报道的被羁押儿童的自杀案例尤为关切。

4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严格遵守其关于少年司法的立法规定,同时考虑到涉嫌违反《公约》第37条(a)款少年的特定脆弱性,并根据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建议(CAT/C/TUR/CO/3)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建议(A/HRC/4/40/Add.5),确保其照顾下的儿童不会受到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定期审查儿童被拘留的情况,以便儿童在被捕后和拘留期间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虐待;

监测示威或类似事件后被拘和逮捕儿童的状况,确保他们被立即安置在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设施里,并为其提供适当法律咨询;

确保追究对儿童实施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肇事者的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特别是在拘留场所,对杀害儿童和儿童自杀问题进行彻底调查。

体罚

4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对《民事法》(2002年)作出修订,取消了父母“处罚其子女的权力”,缔约国刑事立法也做了修订,禁止将体罚作为对犯罪行为的判决,也禁止作为监禁机构中的惩戒性措施。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没有明确规定家庭及替代托管机构应禁止体罚。有报道称,家庭中认可体罚,在某些案例中,精神病治疗机构和康复中心一直沿用体罚,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学校禁止体罚,却有报道显示,成人对其教育效果一直认可,体罚这一做法极为流行,从而增加了人们对学校禁止体罚这一禁令的解释和执行的严重关切。

45.委员会重申其在先前结论性意见(CRC/C/THA/CO/2,第40和第41段)中表达的关切事项,并按照其关于儿童免于遭受各种形式暴力行为自由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采取措施打击各种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建议缔约国:

消除体罚做法,包括明确禁止在家庭和替代性照料设施的体罚行为;

监测在学校禁止体罚的实施情况,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和采取适当行动;

制定措施,提高对体罚有害影响的认识,提倡在家庭采取其他惩戒形式。

E.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11条、第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善没有父母照料儿童的状况,包括通过《儿童保护法》(2005年),不断进行监外管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仍有大量儿童留在条件不足的收容所、工作人员能力有限、教育支助或娱乐活动缺乏。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不断努力改善没有父母照料儿童的状况,特别是提供更为合格的专业人员,有效监测这些儿童的状况;

考虑对儿童照料系统和迄今开展的监外管教程序进行一次公正的评估,以查明良好做法和可能需要调整的领域。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儿童基金会的合作;

铭记大会第64/142号决议所附《儿童替代照料准则》。

暴力侵害儿童问题

4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新的保护家庭和防止暴力侵害妇女的法律(2012年3月8日),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家庭里暴力侵害儿童和妇女的比例较高,而且没有提供数据说明暴力事件和为防止暴力问题采取的措施。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执行保护家庭和防止暴力侵害妇女的法律;

系统收集有关暴力侵害儿童事件和为防止这类暴力行为采取措施的数据;

把消除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的行为作为优先事项,包括确保执行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的建议(A/61/299);

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有关执行上述研究所载建议的情况,特别是:

制定全面的国家战略,防止和解决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问题,适当考虑到性别问题;

在国家立法上明确禁止在一切环境中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加强全国数据收集、分析和分发系统和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议程。

F.基本卫生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50. 缔约国对有关残疾人立法(2005年)进行了修订,规定向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康复、护理和社会保险服务,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尽管缔约国做出努力,为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仍有大量适龄残疾儿童未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大量残疾儿童仍然接受特殊教育,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就全国各地残疾儿童是否都能享受到救助、此类救助是否充分、使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的目标是否达到等情况提供详实的信息。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残疾儿童享有充分权利,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针对残疾儿童的服务和计划的范围、质量和成效提供相关信息。根据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鼓励将残疾儿童纳入和使其融入社会和正规教育体制,包括向教师提供专门培训,增加学校的无障碍通道。

健康和获得医疗卫生服务

52. 对缔约国在降低母婴死亡率、通过引入“绿卡计划”提高免疫接种率、扩大儿童接受治疗的渠道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就,委员会表示欢迎。然而,对西部地区和社会经济最不发达的东部地区之间在母婴死亡率、儿童营养不良、发育迟缓以及新生儿护理方面存在的明显差异,委员会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出生六个月的新生儿纯母乳喂养率仍有待提高。

5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消除地区差别,解决国家东部地区的母婴死亡率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消除儿童营养不良,特别是发育迟缓问题,提高新生儿护理水平,且把工作重心放在东部地区。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提倡母乳喂养,全面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青少年健康

54. 对缔约国缺少针对青少年青春期生殖健康的全面规划、公众对生殖健康和通过性行为传播的性病(包括艾滋病)缺乏认识、青年人频繁参与危险的性行为等问题,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就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包括早孕和性传播疾病等方面提供的信息极为有限,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全面的青春期和生殖健康政策,采取必要措施,对儿童开展关于生殖健康和防止性传播疾病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法的教育。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应开展多学科的研究,了解缔约国内青春期健康问题的范围,以便拟定适当政策和方案。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其关于青春期健康与发展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

有害做法

5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社会规范正在逐渐改变,但穷困和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特别是居住在农村和出身于农村的社会群体,依然盛行包办婚姻、早婚和强迫婚姻,这种状况在东南部及东部地区更加司空见惯。受金钱驱使,“新娘彩礼”这一习俗似乎受到鼓励,导致早婚和强迫婚姻,还利用诸如施加强烈的心理和社会压力等非身体手段,强迫儿童结婚,委员会对此十分关切。

5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贫困和教育程度较低群体中特别是东南部及东部农村地区盛行的包办婚姻、早婚和强迫婚姻现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针对包括乡村、社区和宗教领袖在内的社会各阶层,制定并落实长期战略规划以及教育和提高公众思想认识的计划,以创造有利环境,消除有害习俗。

G.教育、娱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8. 委员会对缔约国上一份报告以来教育系统改善表示欢迎,包括延长义务教育、努力提高女童就学率、提高识字率、开展学前教育和人权教育。委员会特别肯定了关于女童就学率的“有条件现金转移方案”的积极影响,但对下列问题表示关注:

中学考勤情况不稳,辍学率高;

中学及中学以上的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出勤率在各地区的差异较大,东部农村省份中学净入学率极低;

中学女童就学率低,存在严重的性别不平等问题;

从口头到肢体暴力,普遍存在校园暴力问题;

存在如考试费等隐性教育成本,教育质量差,造成大量学生参加付费课外辅导;

缺乏监督包括罗姆儿童在内的各族裔群体享受教育状况的制度,有报告说罗姆儿童很少享受正规教育;

除土耳其语和认可的少数民族语言外,没有用其他语言提供教育,对母语不是土耳其语的没有得到承认的少数族裔儿童的教育造成不利。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不断加强对学校出勤和辍学率的监测;

更加重视改善东部乡村和贫困地区的教育质量和就学率;

把重点更多地放在女童就学和完成所有各级教育问题上,监测和解决女童不上学的根本原因;

巩固关于校园暴力问题的方案,包括严格遵守禁止体罚,在儿童中提倡非暴力精神;

取缔学校系统内各项隐含或额外收费,确保所有儿童无论其财政状况都能在学校参与、享受和取得成绩;

建立全面的监测制度,评估少数族裔儿童入学状况;

在除土耳其语外广泛使用其他语言的地区,特别是在在小学里,考虑以其他语言提供教育的方式。

H.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d)款、第32-36条)

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

60. 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颁布的《第5510号法》将无国籍人士和寻求庇护者包括进社会保险和全民健康保险范围内。但委员会重申,在地域上限于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范围,只有欧洲国家的寻求庇护者可以获得难民地位,因而削弱了对非欧洲血统的难民儿童的保护,对此委员会十分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经历大量困难,包括在获得居留许可方面――这是获得诸如医疗和教育等基本援助的所需条件,还有儿童与成人关押在一起以及没有口译员帮助沟通其关切事项等问题。

6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52,第58段),并鼓励缔约国考虑取消对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的地域限制,以便允许非欧洲血统的儿童难民获得难民地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在获得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并紧急应对这些困难。此外,根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发布的关于保护和照料难民儿童的准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尽一切努力,查明到达该缔约国之后需要特别支持的儿童,并考虑向他们提供心理方面的充分帮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难民署寻求技术援助。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问题

6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开展关于防止童工问题和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研究、制定政策、方案和行动计划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童工现象显著减少。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童工现象有所减少,尤其是在季节性农业,仍然雇用大量儿童,对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在内的儿童权利造成重大挑战。尽管委员会注意到,最低就业年龄为15岁,最近对《教育法》作出变革,将义务教育的年龄提高至12岁,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准予就业最低年龄仍然低于儿童通常仍在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6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禁止童工和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受到保护,不受社会和经济剥削,包括使其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立法与儿童通常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和关于在危险条件下雇用儿童的条例相符,遵照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寻求国际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的技术援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家政工人体面工作的第189号公约(2011年)。

流落街头的儿童

64. 委员会对缔约国与儿童基金会合作建立综合服务模式表示赞赏,这个模式包括儿童和青年中心、改善流落街头儿童的生活和工作情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处于这种状况的儿童的数量,所采取的措施可能是不够的。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现象,在儿童的积极参与下,制定全面的政策,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通过培训更多的人员加强服务模式,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使儿童重返社会和融入社会,并将模式扩展到其他省份;

与非政府组织协作,为流落街头儿童提供必要的保护,包括家庭环境、充分的保健服务、就学和其他社会服务的可能性;

如果有利于儿童的最佳利益,则支持家庭团聚方案。

少年司法

6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少年司法领域开展广泛的改革,包括下列新的立法变革: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1岁提高到12岁;规定所有18岁以下人士在少年法庭审理,包括根据《反恐怖主义法》被指控人士;对儿童采用减刑办法,对被迫犯罪的儿童采取特殊措施;建立儿童监狱、设立儿童检察官和儿童警察。然而,委员会对下列事项感到关切:

少年司法系统专业人员数量不足;

由于律师得到的报酬低,免费法律援助方案向儿童提供的法律援助质量低劣;

涉及儿童的审判持续时间长,造成与服刑的儿童数量相比,审前羁押的儿童人数众多;

对儿童惩罚过度,缺乏替代性措施;

据报告,在实践中没有执行对《反恐怖主义法》的修订规定,因为在示威期间被拘留的儿童最初与成年人关在一起;

拘留时间长,一些监狱条件恶劣;

有人指控Pozanti监狱中的儿童被强奸和受到酷刑。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少年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的标准,尤其是《公约》第37条、第39条和第40条以及其他相关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维也纳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和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问题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

增加少年司法系统专业人员的数量;

采取措施,为处理涉及儿童案件的律师提供奖励;

加快涉及儿童案件的调查和审判程序,以减少审前拘留儿童人数;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把拘留儿童作为最后手段和替代措施适;

确保执行《反恐怖主义法》的修订规定,并确保为根据该法被拘留和指控的儿童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

调查特别是在Pozanti监狱中被拘儿童受到强奸和酷刑的指控;

考虑进一步提高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问题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

利用联合国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小组及其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非政府组织等成员制定的技术援助工具,在少年司法领域寻求小组成员的技术援助。

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后续行动

6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书面答复(CRC/C/TUR/Q/2-3/Add.1)中提供资料,表示已经提出一项新的法案对《兵役法》作出修正,将紧急状态下征集儿童服役的年龄从15岁提高到18岁。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在《刑法典》中载列条款,明确规定违反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条款规定的行为是刑事犯罪,并根据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对直接参与敌对行动作出定义。

6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充分执行其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TUR/CO/1)。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有关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更多资料,包括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便在《刑法典》载列条款,将违反《任择议定书》条款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并对直接参与敌对行动作出定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及1949年8月12日的《日内瓦公约》第一至第三项附加议定书。

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后续行动

70. 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消息指出,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根据《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缔约国尚未制定有关执行《任择议定书》和颁布立法借以涵盖所有相关条款规定的行动计划。此外,缔约国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如何解决网络犯罪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

71.员会重申其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初步报告的以往结论性意见(CRC/C/OPSC/TUR/CO/1),建议缔约国制定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解决执行《任择议定书》的问题。此外,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加强有关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方面的立法。在这方面,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I.准国际人权文书

7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和其他尚未成为缔约国的《任择议定书》,即《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则议定书》和《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J.与区域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欧洲委员会

7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在缔约国和其他欧洲联盟成员国实施《公约》问题与欧洲委员会的合作。

K.后续行动和宣传

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是传达给所有相关行为者,包括总统、总理、部长会议、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当地政府、省级和地方人权委员会、儿童服务总局,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75.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以国家各种语言,包括(但不仅限于)通过网络传播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和监督问题的讨论和了解。

L.下一次报告

7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5月3日前提交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列入执行上述结论性意见的情况资料。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10年10月1日通过条约专要统一报告准则(CRC/C/58/Rev.2和Corr.1),并提醒缔约国今后的报告应遵循上述报告准则,且篇幅不得超过60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依据上述准则提交报告。一旦报告篇幅超过上述页数限制,则将要求缔约国根据上述准则复审并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缔约国不能复审并重新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为条约机构审查目的对报告的翻译。

77.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核准的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提交一份共同核心文件。条约专要统一报告和共同核心文件构成《公约》规定的统一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