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GIN/CO/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3 June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2013年1月14日至2月1日)通过的关于几内亚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3年1月18日举行的第1764和第1765次会议(见CRC/C/SR.1764和CRC/C/SR.1765)上审议了几内亚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GIN/2),在2013年2月1日举行的第1784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GIN/2)以及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GIN/Q/2/Add.1),使委员会能够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情况。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报告本应于1997年提交,但直到2009年才提交。委员会对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坦诚对话表示感谢。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步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措施,认为这些措施具有积极意义:

2008年8月19日关于《儿童法》的第L/2008/011/AN号法律;

2000年7月10日关于生殖健康的第L010/AN/2000号法律,本法亦禁止各种形式的残割(女性外阴残割)。

4. 委员会对缔约国自2002年起事实上暂停执行死刑表示欢迎,但鼓励它考虑正式废除死刑。

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1年11月;

《1980年10月25日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2011年11月;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8年2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11月;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2003年6月;

《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2003年6月;

1993年5月29日《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2001年12月;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0年9月。

6. 委员会还欢迎:

2011年设立了国家公民身份管理局;

2008年设立了国家民主和人权观察站。

7. 委员会注意到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缔约国2010年5月4日就在几内亚设立一个国家办事处签署了《东道国协议》,认为这具有积极意义。

三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长期处于过渡期,政局不稳,缺乏安全,直至2009年9月仍有报道说该国存在侵犯人权行为。这对制定和落实针对儿童的法律、政策和方案产生了负面影响。不过,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国际人权义务具有连续性,缔约国的首要责任是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尊重和保护《公约》所载各项权利,而无论政治争端或领导结构如何。

四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建议

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1999年针对缔约国初次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00)所开展的工作,但遗憾地注意到其中载列的一些关切和建议未得到充分落实。

1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针对依照《公约》提交的初次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00)中未落实或未充分落实的建议,尤其是与协调、宣传和培训、资源划拨、独立监测、教育、健康、街头流浪儿童、童工和少年司法有关的各项建议,并对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建议开展充分的后续活动。

立法

1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08年通过了《儿童法》,旨在将国内立法与《公约》条款相统一。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该国存在多元性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习惯法,这导致歧视,尤其是对女童的歧视,并助长有害行为;

很多条款不清晰,有些情况下,与本法中的其他条款或其他民法、刑法或行政条款相冲突;

《儿童法》中依然存在因出生时父母的婚姻状况而对儿童的歧视;

广大公众和执法机关对本法所知甚少,导致侵犯儿童权利不受惩罚的现象较多。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发生冲突时,实在法和《儿童法》高于一切成文法和习惯法,并阻止成文法和习惯法的适用;

审查所有国内立法,并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的原则和条款;

修正《儿童法》中自相矛盾的条款以及歧视非婚生儿童的条款;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执法机关以及广大公众了解新法律,尤其是事关儿童权利的新法律。

综合政策和战略

13. 委员会注意到2006年《消除有害做法国家战略》和2007年《学前教育和儿童保护国家政策》,但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一项综合的儿童问题国家政策能够将所有部门政策和战略统一起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全国上下不知道也不了解为落实上述战略所划拨的资源的情况,普遍不知道其是否存在和内容是什么。

1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管理者、民间社会以及家长和儿童本身包括社区和宗教领袖协商,制定一项综合的儿童问题政策,以全面实现《公约》的原则和条款。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加强各项计划、方案和政策之间的协调,以协助《公约》的落实,并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促进《公约》的有效落实。

协调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有几内亚监测、保护和捍卫儿童权利委员会,该委员会被指定为协调机构,并改善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在执行《公约》过程中的协调。但是儿童权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委员会缺乏清晰的任务授权,没有必要的权力和资源切实履行其职责。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缔约国在地方一级设有儿童和家庭地方保护委员会,但中央和地方社区之间的协调依然不足,这主要是由于儿童福利部门各协调行动方之间没有正式的协议,以及在落实权利下放政策方面持续存在职能冲突。

16. 根据委员会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几内亚监测、保护和捍卫儿童权利委员会加以改革,审查其现状及任务授权,并为其提供充分的权力以及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从而有效协调各级不同部门之间儿童权利方面的行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落实权力下放政策的过程中澄清职责和责任,并通过关于在中央和地方两级儿童权利部门协调行动方之间开展合作的明确协议。

资源划拨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划拨给医疗部门的资源占全国预算的4.2%,划拨给教育部门的资源仅占缔约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4%。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为执行《公约》划拨的预算的具体资料。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为向儿童(包括最弱势儿童)提供关键社会服务划拨专门的预算。

18. 根据2007年关于“为儿童权利划拨资源――国家的责任”(《公约》第4条)的一般性讨论日上提出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在保护儿童方面所做的国内和国际承诺,在预算中划拨必要的投资,以兑现作出的承诺。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

增加为执行《公约》划拨的财政资源。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社会保护政策和方案(包括儿童保护)划拨更多资源;

在整个预算中实施对儿童事务拨款和资源使用情况进行追踪的制度,彰显对儿童事务的投资,从而扩大将基于儿童权利的方法用于编制国家预算的能力;

通过公开对话,特别是在可行的情况下吸收儿童的参与,确保透明和参与式的预算制定过程;

为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弱势和边缘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街头流浪儿童和生活在偏远地区的的儿童)制定战略性预算条目,即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这些预算条目依然能得到保护。

腐败

19. 委员会注意到本届政府开展的反腐败工作;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腐败现象在缔约国中依然十分普遍,并继续在转移本可用于加强落实儿童权利的资源。

2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打击腐败现象,加强切实发现、调查和起诉腐败行为的体制能力。

收集数据

21. 委员会注意到,被指定负责收集数据的股将被升级为司,未来将得到更多资源,以执行其工作,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中央数据收集系统,关于享有儿童权利情况的数据较少,特别是关于儿童保护、街头流浪儿童、受剥削儿童及农村地区的儿童、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和难民的分类统计数据较少。

22.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RC/C/15/Add.100,第10段):缔约国应在合作伙伴的支持下开发一项收集分类数据的综合系统,并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将其作为评估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的依据,并协助设计执行《公约》的政策和方案。数据应当按年龄、性别、地理位置、民族和社会经济背景加以分类,以方便对所有儿童的境况进行分析。

独立监测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一个良好运作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监测《公约》所载各项权利是否得到完全实现。

24. 根据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对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切实设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的独立、公正的国家人权机构,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切实履行其任务授权,同时考虑到《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和人权高专办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传播和宣传

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们对儿童权利的了解有限,特别是儿童、家长、农村地区乃至公众,这主要是由于文盲率较高,没有系统性地开展传播《公约》工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尚未翻译成所有当地语言。

2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在考虑到文盲率较高的情况下,通过口头、书面或艺术性宣传方案,在整个缔约国内,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系统性地传播和推广《公约》。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此提供必要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并确保将《公约》翻译成当地语言。

培训

27.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为社会工作者制定了《公约》培训模块,但感到遗憾的是,此类培训并未延伸到所有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教师。

28. 委员会建议就儿童权利问题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尤其是执法人员、教师、卫生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宗教领袖以及从事各种替代照料的人员)进行充分、系统地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设计政策和战略时,考虑到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的各项原则,特别注重在小学和中学教育制度中纳入人权教育。还应按照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二阶段开展工作,重点关注“高等院校的人权教育以及针对各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公务员、执法人员和军人的人权培训方案”。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9.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与儿童权利联盟这一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卓有成效。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编制缔约国报告期间,没有与民间社会开展参与式进程。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久前,人权问题非政府组织(包括监测儿童和记者情况的非政府组织)成员仍遭受各种侵犯人权行为。

3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方便并正当认可人权维护者及其工作,包括那些报告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人士,以确保非政府组织和记者能够在符合民主社会各项原则的情况下安全履行其职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有效吸收民间社会、儿童和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广泛参与的进程编制缔约国报告。

儿童权利和商业部门

3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1年制定了新《采矿法》,并注意到其他文书,包括1994年《水法》、1999年《森林法》和1989年《环境保护法》,但是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对私营企业的监管,缺乏对环境保护以及确保生活在私营企业运营区的人们的长期生计的投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不存在举报机制。由于不存在举报机制,因而无法确保私营企业的活动危及到生活在这些企业运营区的人们时,能够追究其责任,并要求它们提供适足补救。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明确的规章和全国性的立法框架,包括通过私营企业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定,要求在几内亚落户或运营的公司采取措施,以防范和减轻它们在该国的业务给人权造成的负面影响,包括通过其供应链和合伙人来防范和减轻此类影响。应当促进在报告中纳入儿童权利指数和参数,并要求就商业对儿童权利的影响开展专门评估。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划拨足够的资源,保护人们免遭潜在不利的环境影响,并改善其生计。

B.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33. 委员会欣见几内亚在《儿童法》中对儿童的定义符合《公约》,现在男孩和女孩的最低法定婚龄均定为18岁,但感到关切的是,《儿童法》第269条允许18岁以下的男孩和女孩结婚,前提是经其父母或法律监护人同意。

3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儿童法》第269条,消除所有与婚龄有关的不一致现象。

C.一般原则(《公约》第2、3、6和12条)

不歧视

35.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消除对弱势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农村地区的儿童、贫困儿童、难民儿童和非婚生儿童)的歧视所开展的工作。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措施仍然不足以显著改善为上述儿童提供的教育和医疗服务。

36. 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由于负面和传统的态度与规范持续存在,女童在生命之初到童年仍受到性别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开展任何系统性的工作,包括与宗教领袖、舆论制造者和大众媒体合作,消除和改变关于妇女和女童的任务和角色的歧视性态度和做法。

3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并落实一项消除各种形式歧视的综合战略,并确保所有儿童均能平等接受教育、平等获取医疗保健服务,同时确保女孩和男孩都能继承遗产。尤其应当重视增进女童、残疾儿童、农村地区的儿童、贫困儿童、难民儿童和非婚生儿童的权利。

儿童最大利益

38. 委员会欣见《儿童法》中纳入了将儿童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的权利,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一权利在家庭、学校、法院和其他开展儿童工作的机构中未得到充分尊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政府方案和政策以及所有司法和行政决策过程中如何切实考虑了儿童最大利益方面,缺乏具体的资料。

3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力度,确保将儿童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的权利适当地纳入并连贯地应用于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以及所有与儿童相关和对其产生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旨在确定各个领域中儿童最大利益的程序和标准,并向公共或私营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部门和立法机关传播。所有司法和行政裁决及决定都应以这一权利为基础。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40.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的估计数字表明,缔约国过去十年间婴儿死亡率和儿童营养不良率有所下降,但仍然高出撒哈拉以南非洲平均水平。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每年均有较高比例的可预防家庭事故导致大量儿童死亡。

41. 根据《公约》第6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降低婴儿死亡率,并加大对医疗、营养、出生登记和其他社会服务的宣传,以增强儿童的发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预防措施避免家庭事故,并就这些问题向广大公众提供资料。

尊重儿童的意见

4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1年设立儿童议会,2012年6月举行第一次全国儿童论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议会缺乏资源,且没有得到充分协商和聆听。尽管发表意见权已经被纳入《儿童法》,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传统的社会信仰和态度仍然妨碍儿童在家庭、学校以及社区中自由发表意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司法和行政程序中没有规定要尊重这一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很少有儿童能够在正式决定中发表意见。

43.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发表意见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CRC/GC/12/2009),建议该国确保儿童切实享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无论在公共还是私人范畴,在影响到他们的一切事务中,都应适当重视他们的观点。委员会还建议为儿童议会划拨充足的资源,并敦促缔约国制定一项系统性的方法,提高儿童参与其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司法和行政程序,并发表意见,包括通过相关法律修正案。

D.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至第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项)

出生登记

44.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为增加出生登记率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2011年设立了一个国家公民身份管理局,但感到关切的是,只有三分之一的儿童出生时进行了登记。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为国家公民身份管理局配备足够的资源,助其履行任务授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登记中心的位置以及获得登记证书引发的费用,人们很难前往登记中心登记,这是一大障碍,特别对于贫困家庭而言。

4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大力度,通过切实运作国家公民身份管理局并降低出生证的费用,扩大并加快出生登记程序,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广泛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包括关于出生登记、登记程序和登记益处的重要性的宣传活动。

E.暴力侵犯儿童行为(《公约》第19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46.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如同缔约国在互动对话期间承认的那样,被拘留儿童经常在警察局中受到虐待或酷刑,以逼其认罪。委员会还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儿童在被拘留期间时常受到虐待和酷刑。

47. 根据《公约》第37条(a)项,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立即采取具体措施,禁止和防范警察局和拘留中心的儿童被虐待,并为目前被拘留的儿童或者有可能进一步遭受虐待的儿童立即提供保护,保护他们免遭各种形式的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确保所有虐待行为都能尽快得到起诉,如果责任人被判有罪,应予以制裁;

为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儿童受害者提供照料、康复、赔偿和复原;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体罚

48.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禁止家庭、学校和机构中“各种形式的生理和心理虐待”,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

《儿童法》并未明令禁止一切场所的体罚;

家庭、学校、刑事机构和替代照料场所中,儿童体罚现象仍然广泛存在,并在社会上被广为接受;

正如该代表团在互动对话期间所言,一些宗教解释错误地将鞭笞定为学习《古兰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没有机制可供儿童告发体罚行为。

49.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CRC/GC/8/2006),敦促缔约国:

确保各种法律和规章明确禁止体罚;

有效落实上述法律和规章,并系统性地针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责任人(包括使用鞭子的教师)启动法律程序;

开展可持续的公众教育、提高认识和社会动员方案,吸收儿童、家人、社区和宗教领袖参与,宣传体罚对儿童发育造成的有害生理和心理影响,以期改变对这种做法的普遍态度,并推广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育儿和管训形式,以替代体罚;

确保在设计和落实打击体罚儿童现象的预防性战略时,吸收整个社会(包括儿童)的参与。

虐待和忽视

5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家庭、学校和替代照料场所中遭受暴力和虐待的儿童(特别是女童)数量惊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此类虐待案件极少被告发,责任人很少被追究责任。

5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禁止在一切场所中针对儿童的所有形式的虐待和忽视;

建立社区保护机制,授权这些机制在没有成见的环境中监测并举报虐待和忽视案件;

对所有从事儿童问题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教师、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助其辨认儿童受害者,并在发现儿童被虐待或忽视时进行有效干预。

性剥削和性虐待

52.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2010年制定了《打击性别暴力国家战略》,包括预防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战略。然而,委员会对相关法律中的缺陷表示关切,尤其是性暴力被视为一种违反道德的罪行,而不是一种侵犯人身的罪行。委员会还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协调、连贯的保护儿童的办法,这一领域中腐败和有罪不罚的风气盛行。

5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处理该国有关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法律中的所有缺陷,尤其要将性暴力明确定为侵犯人身的罪行。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

通过各种具体方案和政策,以防范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保护儿童受害者,并使其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并确保这些方案符合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分别在斯德哥尔摩、日本横滨和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上通过的成果文件;

制定充分的旨在辨认、系统性举报和调查性剥削案件和受害者康复情况的方法;

起诉并制裁所有实施性剥削和性虐待的责任人,包括教师,并确保法官和执法机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据其罪行情况为其确定相应的刑罚;

加强保护制度所有行动方之间的协调,并为此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女性外阴残割

54.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尽管2000年7月10日颁布了关于生殖健康的第L010/AN/2000号法律,禁止女性外阴残割(第13条),并拟定了一项消除女性外阴残割的战略计划(2012-2016年),但是如同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言,仍有96%的女童和妇女被实施女性外阴残割。

其他有害习俗

55. 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早婚和逼婚现象十分普遍,包括家人安排受到性虐待的女童与施虐者结婚,将其作为一种“补偿”或“了结”的手段。此外,缔约国为消除这些做法以及饮食禁忌、娶寡嫂制、娶姨制、休妻和一夫多妻制而采取的措施较少。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强制实施现有的禁止女性外阴残割、早婚和逼婚以及将婚姻作为“补偿”或“了结”手段的法律,同时确保将其他有害习俗定为非法行为并予以惩处;

加大力度,在家族、地方保护委员会、医疗服务提供者和从业者、传统和宗教领袖之中宣传女性外阴残割和其他有害传统习俗对女童及其未来家人的心理和生理健康与幸福造成的有害影响;

协助女性外阴残割从业者,使其能够找到其他的收入来源;

积极推动改变娶寡嫂制、娶姨制、休妻、一夫多妻制和对妇女、女童和儿童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习俗。

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

5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性别暴力广泛存在。2012年,15岁到64岁之间的妇女中,90%都是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由于存在与虐待、尤其是性虐待有关的禁忌,以及害怕被进一步侮辱,举报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案件的比例很低;

从事与上述问题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未得到适当培训,因而无法根据议定的标准为暴力受害者提供充分的照料。

58. 委员会回顾2006年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A/61/299)中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重视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考虑到第13号一般性意见(C/CRC/GC.13/2011),尤其要:

制定一项旨在防范和解决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综合性国家战略,

通过一项旨在解决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国家协调框架;

特别关注并解决暴力行为中的性别因素;

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和其他相关联合国机构合作。

F.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59. 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1983年《民法》中包含一些歧视妇女和女童并强化歧视性社会习俗的家庭法条款,尤其是:

丈夫是一家之主(第324条)。因此,他有权选择家庭居住地(第247和第331条),并可反对妻子从事她本人选择的职业(第328条);

离婚后,女性对子女的监护权只到其子女满7岁为止(第359条);

如果妻子与人通奸,即可以此为由与其离婚。如果丈夫与人通奸,只有在这一行为发生在家庭之中时,才可以此为由与其离婚(第341和第342条)。

6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快采取措施,确保母亲和父亲按照《公约》第18条第1款平等分担其子女的法律责任。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

审查《民法》,并确保废止第247、第324、第328、第331、第341、第342和第359条中包含的歧视妇女和女童及对其子女造成负面影响的条款;

审查与儿童监护权有关的法律,以确保按照《公约》第3条和第12条,作任何决定时都以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为基础,且儿童满7岁时,不再剥夺其母亲的监护权。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6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经济、政治、宗教和与冲突有关的原因,或者因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或遭到性虐待而受人鄙视,许多儿童被安置在非政府组织创建的中心。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机构有时无法达到最低操作标准,包括体面的居住条件,且对儿童与其父母团聚给予的关注不足。

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失去家庭环境的所有儿童进行一项全面调查,并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向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提供充分的照料和优质的保护,无论他们是街头儿童、孤儿、弃儿或流离失所儿童还是邻国逃避战乱的难民;

采取更多措施,便利儿童与其父母实现家庭团聚;

制定并传播供所有中心遵守的最低照料和保护标准,同时考虑到200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第64/142号决议所附的“儿童替代照料准则”;

为安置在照料机构中的儿童设立独立的申诉机制,并确保对儿童的情况开展定期跟踪和评估。

G.残疾、基本健康与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3款))

残疾儿童

63.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2008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并满意地注意到该国制定了一项残疾儿童教育战略。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实施上述战略并未促使儿童获得基本社会服务(尤其是在儿童教育和医疗领域)的情况好转。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只有一所供残疾儿童学习的中学设施。

64. 根据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CRC/C/GC/2006/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充分享受《公约》为其规定的各项权利,尤其是健康权、受教育权和适足生活水准权。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有效落实国家战略划拨必要的资源,从而保证所有残疾儿童(尤其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儿童)都能受教育并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有机会玩耍并得到文化熏陶,享受家庭生活,免遭暴力,拥有适足生活水准,并享有发表意见权。

卫生和卫生服务

6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一项2012-2015年减少母婴死亡率路线图,但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划拨给卫生部门的预算拨款不足,儿童生存与发育的某些关键领域缺乏进展,农村地区尤其如此。委员会尤感关切的是:

该国不同地区之间在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方面存在的差距;

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居高不下;

据估计,全国范围内长期营养不良率为35%,各区域又有所差异;

孕产妇死亡率提高;

尽管采取了各种举措控制疟疾和肺结核的传播,但近年来这些疾病仍有增加;

不了解走马疳病,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消灭这种疾病。

6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增加划拨给卫生部门的资源,制定并落实改善儿童健康状况的综合政策和方案;

推动该国所有地区的母亲和儿童更多地、平等地获取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以消除不同地区之间在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方面存在的差距,同时适当重视长期营养不良、疟疾和肺结核问题,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消灭走马疳病;

确保卫生部门从业人员拥有体面的工作条件,从而能够更好地为儿童及其母亲提供优质服务。

青少年健康

67.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2000年7月10日颁布了关于生殖健康的第L010/AN/2000号法律,努力改善青少年获取医疗服务的情况,但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关于影响青少年的健康问题(包括少女怀孕、滥用药物(包括酗酒和吸毒)、艾滋病毒/艾滋病,性传播疾病和非传染性疾病)的综合资料。

68.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4),建议缔约国就影响儿童的主要卫生领域设立综合数据收集系统,提高认识并为青少年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服务,应对不断增加的少女怀孕和堕胎问题,方便青少年获取避孕药具及优质的生殖健康服务、帮助和咨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专为儿童和年轻人提供方便青年就诊的戒毒和减轻伤害服务。

艾滋病毒/艾滋病

69.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2002年设立了消除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多部门委员会,但落实过程中仍存在重要问题,致使携带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无法获取妥善的医疗保健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性活动过早、女性外阴残割和青少年对艾滋病毒的认识不足等因素增加了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风险。

70. 根据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有效执行和落实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法律和方案,包括对执法人员和从事儿童和青少年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生活水准

7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过去两年间在降低外债和增加社会投资以消除贫困方面取得的重大进步,认为这些进步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帮助家庭脱贫而采取的结构性和长期投资措施不足以缩小不同地区获取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方面存在的巨大差距,农村地区处于最不利的状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针对最弱势家庭推出的社会方案(例如免费教育和医疗服务)很少能够接触到最贫困的儿童,这些方案严重依赖国际合作和国际非政府组织。

7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力度消除贫困,并为此解决贫困的根本原因和结构性决定因素。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平权行动政策,解决经济差距问题。这一问题影响到农村地区和城市郊区,并导致儿童无法平等享受《公约》所载的各种权利;

评估社会保护方案的效果,并对其进行审查,以确保这些方案具有可持续性,并重点关注处于最弱势和最不利境况中的儿童和家庭;

减轻依赖外部合作的影响;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儿童受教育和当学徒的机会,以帮助家庭可持续地脱贫。

H.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7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学前教育和儿童保护国家政策(2007),但感到遗憾的是,对该部门的预算拨款有限,三分之一的儿童被彻底剥夺受教育的机会。委员会尤感关切的是:

在所有与教育有关的指标中,男童和女童入学方面的差距是一个重要的挑战,城乡之间的差距以及各地区和县之间的差距也是重要的挑战;

尽管公立学校免学费,但家长仍需支付书本和校服费用;

只有五分之一的儿童按要求于12岁结束小学;师生比居高不下,小学师生比为1比44.1,中学师生比为1比35;使得教师无法投入更多时间给学生,从而降低了教育质量;

卫生设施较差给儿童(尤其是女童)带来重要问题;

私立学校不受监管,可兰经学校中的教师经常强迫儿童乞讨或在田地里干活;

学前教育率很低,科纳克里和该国其他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7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教育对于缔约国内的所有儿童而言确实是免费的,取消隐性费用;

为教育部门划拨更多资源,以在缔约国全境改善、扩大、建造和重建足够的学校设施和基础设施,并创建一个真正包容的教育制度,欢迎残疾儿童和来自一切少数群体的儿童入学;

增加对最贫困、最受冲突影响和偏远地区的教育资金拨款,从而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处于最弱势和最不利境况的儿童)都能平等接受教育,包括学前教育;

采取积极措施,通过社会动员运动,促进女童的受教育权;

通过降低师生比提高教育质量,并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儿童完成学业,包括采取具体措施,解决儿童无法完成学业背后的原因;

在公立和私立可兰经学校中强制推行有待通过的标准和准则。

I.其他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2至36条)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7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关于难民(特别是难民儿童)情况的分类统计资料,亦缺乏处理难民流入问题的能力和资源。

7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国际标准通过一项关于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综合法律框架,并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制定一个高效、稳固的合作机制,以发现需要保护的儿童,尤其是孤身寻求庇护的儿童,并向其提供援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难民署寻求技术援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77.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

2000至2001年之间,数千名年轻人(包括年仅13岁的儿童)被召为民兵,成为所谓的“青年志愿者”,在国防部下运作,参与对利比里亚的反击战,其中很多被编入军队,而其余的人据说被弃之不管;

“青年志愿者”中只有极少数参与了2004年的复员进程,大量的前儿童兵在没有任何支助的情况下生活在该国的森林之中。

7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根据国际标准遵守强制和自愿入伍最低年龄为18岁的规定,释放儿童和青年战士,并予以充分协助,以确保他们在心理和职业上重新融入社会。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79. 委员会重申其关切(CRC/C/15/Add.100,第32段),即大量儿童参与体力劳动,包括参与非正规部门、农业、渔业和家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父母或法律监护人同意儿童参与经济活动时,使用的最低就业年龄不尽相同。委员会尤感关切的是:

在矿区、农业和渔业工作的儿童工作时间长,工作条件危险;

年仅5岁的女童即要做家务,干重活,经常没有报酬,且受到精神、肉体和性虐待。

8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为参与体力劳动的儿童规定严格的年龄限制,并强制执行旨在控制、调查和起诉违法行为的机制;

开展全国性的童工调查,收集可靠、有效的数据,以了解童工的情况,并支持将解决该国童工问题的根本原因并应对其危险的各项建议;

在努力消除童工的过程中纳入儿童以及儿童组织的代表;

向必须为家人的生存而工作的儿童提供教育机会;

通过广泛的公众宣传活动,提高对童工的负面后果的认识;

批准劳工组织第181号公约。

街头流浪儿童

8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越来越多的儿童被迫在街头生活和工作,且缺乏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统计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儿童无法接受任何形式的教育,很容易受到各种类型的虐待和剥削。

8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实施一项综合、全面的战略,吸收街头流浪儿童自身、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参与,解决街头流浪儿童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以消除这种现象。

买卖、贩运和拐骗

83.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2005年通过了《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多边合作协定》和《在西非和中非地区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联合行动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仍然是遭受强迫劳动和性贩运的儿童的来源国、中转国,其次也是目的地国,几内亚贩运行为受害者中的大多数都是儿童;

负责调查童工和贩运儿童问题的特别警察处与国家打击人口贩运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仍有待清晰界定;

贩运儿童案件极少得到起诉。

8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开展目前有关预防、发现、调查和起诉贩运案件的工作;

在儿童保护政策和战略框架内拟定并落实关于防范和保护儿童免遭贩运和买卖的方案,特别重视弱势儿童;

培训执法人员,并建设他们辨认贩运行为受害者的能力;

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于贩运行为的认识。

少年司法

85.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科纳克里设立了一个少年法院,并在所有审判庭开展了少年司法培训,但感到关切的是:

在首都以外的地区,法院和法官、检察官及从业者并不专业化;

剥夺自由是对犯法儿童(包括年仅13岁的儿童)最为常见的刑罚;

在“审判庭”对其案件进行审议之前,儿童被长期审前拘留;审判以公开听证的形式进行;因为缺少律师,儿童极少得到法律援助;

儿童与成人被拘留在同一地点,少年司法设施不足;

很多犯法儿童因为轻罪被关押在监狱之中,而其父母并不知道他们被拘留;

在警察审问或听证过程中,没有充分听取儿童的意见;有些儿童因为酷刑而被迫认罪。

8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尤其是第37、第39和第40条)以及其他相关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以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和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CRC/C/GC/10)。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

确保只委任受过专业培训的少年司法从业者处理犯法儿童问题,并将少年法院扩展至缔约国所有省份;

确保即便是在犯下了十分严重的罪行的情况下,也只将拘留(包括审前拘留)用作迫不得已的措施,时间应尽可能短,且对其定期进行审查;

向犯法儿童保证遵守程序权,包括获取法律援助、非公开听证和从速原则;

在可能的情况下推动使用其他措施代替拘留,例如转送、察看、咨询、社区服务或缓刑;

确保立即将将成人拘留设施中的儿童转移,并将其安置在安全、对儿童问题敏感的环境之中,使其能够得到体面对待,固有的尊严受到尊重,并与家人保持定期接触,获得足够的医疗服务、教育和职业培训;

酌情利用联合国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小组及其成员开发的技术援助工具,并就少年司法问题向该小组寻求技术援助。

犯罪受害儿童和儿童证人

87.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制定充分的法律条款和规章,确保向所有犯罪受害儿童和(或)儿童证人(例如虐待、家庭暴力、性和经济剥削、绑架和人口贩运行为的受害儿童)提供《公约》规定的保护,并确保缔约国充分考虑到《犯罪受害儿童和儿童证人所涉事项司法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88. 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实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初次报告,并批准《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具体地说是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第3条规定的强制性声明)、《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K.与区域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8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下设的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其他非洲联盟成员国中落实《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L.后续行动和传播

9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文件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是将其转达国家元首、议会、相关部委、最高法院和地方当局,以供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91.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以该国各种语言,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激发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与其实施和监督情况的讨论和认识。

M.下次报告

92.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7年9月1日之前提交第三次到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纳入有关本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资料。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具体条约统一报告准则》(CRC/C/58/Rev.2和Corr.1),并提醒缔约国今后的报告应符合该准则,篇幅不超过60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该准则提交报告。如报告超过了篇幅限制,将请缔约国根据上述准则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如果缔约国不能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为条约机构审查的目的对报告进行翻译。

93.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人权条约机构在2006年6月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上批准的关于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对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HRI/MC/2006/3),提交一份最新的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