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CYP/CO/3-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4 Sept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在第六十届会议(2012年5月29日至6月15日)上通过的关于塞浦路斯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2年5月30日举行的第1700和第1701次会议(见CRC/C/SR.1700和1701)上审议了塞浦路斯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CYP/3-4),在2012年6月15日举行的第1724次会议(见CRC/C/SR.172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委员会报告准则提交了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CYP/Q/3-4/Add.1),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展开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表示,下述立法措施的通过具有积极意义,对此表示欢迎:

2012年通过《年轻人就业保护法》修正案和《工作安全和卫生(保护青年)条例》;

2009年通过《难民法》修正案,进一步与欧洲联盟庇护法和国际保护标准接轨;

2007年通过《打击人口贩运和剥削及保护受害者法》;

2006年通过《刑法典(修正案)》(第18(I)/2006号法律),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提高到14岁;

2005年通过《保护被判刑妇女或女性嫌犯子女法》;

2004年通过《被定罪者改造法》。

4.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或签署下列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0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1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11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9年;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7年。

5. 委员会还欢迎下列体制措施和政策措施:

2010年建立青年顾问委员会;

2009年通过《2009-2012年国家禁毒战略》;

2008年通过《2008-2013年防止和打击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

三.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6. 委员会重申其意见(CRC/C/15/Add.205, 第5段)称,由于1974年发生的事件造成塞浦路斯部分领土被占领,缔约国无法对全国领土行使控制权,因此,无法保证在缔约国控制之外的地区适用《公约》。但是,无法提供关于被占领土内儿童生活情况的资料,仍是委员会感到关注的问题。

四.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对其上一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05)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其中的一些建议没有得到充分落实。

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落实对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尚未得到落实的建议,特别是有关立法、划拨资源、数据收集和少年司法的建议。

立法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许多领域取得了进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儿童福利、照料和保护法》草案尚未实施。因此,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依然存在长期和严重的空白。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通过《儿童福利、照料和保护法》。此外,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15/Add.205, 第9段),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内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的原则和条款,尤其是在少年司法领域。

协调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协调政府各部和机构为在国家各级执行《公约》而开展的活动的机制。

12.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采取措施,建立有效机制协调各级所有相关机关和机构执行儿童权利政策的活动。它敦促缔约国在这一过程中确保为该机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协调全面、连贯和一致的儿童权利政策。

独立监测

13.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任命了保护儿童权利事务专员,作为与监察员拥有相似职能的独立机构,其任务包括受理申诉并代表儿童提出索赔。委员会注意到授予专员的任务与职权具有积极意义,但感到关切的是,划拨给专员办公室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有限,妨碍了专员办公室履行其独立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职责。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保护儿童权利事务专员和行政与人权专员(监察员)都没有能强制实行其决定的执行机制。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还向保护儿童权利专员分配了协调和收集数据等任务,其首要职责是独立监测这一点并不够明确。

14.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对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和《公约》第4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为保护儿童权利事务专员提供适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专员办公室能有效行使职能,特别是以关爱儿童的方式迅速地处理来自儿童或为儿童提出的申诉、以及确保根据《公约》对侵权行为进行补救。

划拨资源

15. 缔约国显著增加了对惠及一般家庭的方案和服务的财政拨款。但是,尽管委员会先前曾建议缔约国阐明预算中用于落实儿童权利的具体数额和比例(CRC/C/15/Add.205, 第16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这一资料,在制定预算的过程中也未能考虑到儿童权利或是明确用于有效执行《公约》的预算拨款。

16. 在强调《公约》第2条、第3条、第4条和第6条的同时,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对缔约国的建议(CRC/C/15/Add.205, 第16段),要求缔约国特别关注全面落实《公约》第4条,在“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内,把为落实儿童,尤其是那些属于经济弱势群体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预算拨款列为优先重点。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阐明,通过公共和各民间机构或组织用于落实儿童权利的国家财政预算的具体数额和比例,以便从各不同部门为儿童提供的此类服务的便利性、质量和有效性等方面来评估这些开支的影响和实效。

收集数据

17. 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用于收集数据的全国性登记处,政府各部和各机构实行相互独立的数据收集系统,既没有关联性也没有协调性。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城市/农村居民、少数群体成员、族裔、宗教和残疾情况等信息的分类数据严重缺乏。

1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采取措施,建立一套数据收集、分析和监测的综合系统,按照年龄、性别、族裔、地理区域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在这一过程中对现有的数据收集系统进行审查,以期利用审查结果建立一个定期收集分类数据和其他资料的集中的综合系统,并制定与儿童有关的权利指标。

传播与提高认识

19. 委员会注意到,作为一项积极举措,在青年组织和在校儿童的参与下,缔约国为传播《公约》开展了提高认识的活动,包括在2007年发表《儿童公民宪章》、一年一度的“11月儿童周”以及最近任命的保护儿童权利事务专员的任务等活动。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对《公约》的存在及其重要性的普遍认识仍然很低。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保护儿童权利事务专员虽然负有传播儿童权利相关信息和提高对儿童权利的认识的任务,却没有适足的资金和资源来有效开展这项工作。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采取措施,将关于人权和《公约》的必修单元纳入学校课程和针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培训方案,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以及涉及寻求庇护者、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情况下。委员会还建议为传播《公约》相关信息和提高对《公约》的认识划拨更多资源,包括加强媒体以适合儿童的方式参与其中,尤其是通过更多地利用新闻媒体、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其他媒体,以及让儿童积极参与公共外联活动。

B.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儿童福利、照料和保护法》草案纳入了不歧视原则,将其作为所有法律诉讼,包括行政和/或司法诉讼的普遍原则。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对土耳其裔儿童和其他少数群体儿童的歧视依然存在。

22. 根据《公约》第2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努力,采取积极和全面的战略,消除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包括考虑建立一个有针对性的方案,专门处理针对土耳其裔儿童和其他族裔少数群体儿童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并不广为人知,没有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以及在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得到适当采纳和一贯执行。

2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所有重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法律草案。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广为人知并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以及在所有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得到适当采纳和一贯执行。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程序和标准,为在所有领域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提供指导,并向公共或私营的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宣传这些程序与标准。所有司法和行政裁决和决定的法律依据也应以此原则为基础,明确说明所采用的标准。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2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减少伤亡总人数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但它表示关切的是仍然有大量儿童被卷入交通事故,是欧洲比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大努力,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并通过实施更进一步的交通安全和提高认识举措,减少事故的大量伤亡人数。

尊重儿童的意见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活跃有效的儿童议会。它也欢迎塞浦路斯青年理事会的成立,该理事会使青年可以就对他们有影响的政策提供建议,并支持实施已经被部长理事会批准的青年相关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划拨给青年理事会的资金和资源不足以使之有效履行职能,理事会的主要资金来源于民间社会的特别捐款;

在司法诉讼中未能始终根据年龄和成熟度,酌情将儿童的意见纳入考虑;

在塞浦路斯整个社会环境中,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未能深入人心和得到尊重。

28. 根据《公约》第12条和委员会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增加划拨给青年理事会的资金和资源,以确保理事会有能力有效履行任务,成为传达儿童对政府政策意见的平台,并支持实施与青年有关的政府方案,同时完全尊重儿童对这些方案的意见。

采取颁布立法等措施,确保儿童的意见在所有对她/他有影响的决定中,包括司法诉讼中得到考虑。同时适当注意年龄和成熟度的因素。

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以帮助家庭和成年人理解并尊重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并积极创造机会让儿童参与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务。

C.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至第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项)

体罚

29. 委员会对缔约国社会对体罚的普遍接受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2000年《家庭暴力行为(预防和保护被害人)法》禁止体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儿童法》(1956年)第54条关于“父母、教师或其他依法监护或照料儿童的人有权对儿童施加惩罚”的规定依然有效。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提高认识和公众教育活动,倡导使用非暴力的替代管教方法,以及参与性的育儿和教育方式。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明确废除其《儿童法》(1956年)的第54条,以确保缔约国所有立法明文禁止在包括家庭在内的所有场合对儿童使用任何形式的体罚。

D.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能够安排零至五岁的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接受寄养照料而不是机构照料,认为这具有积极意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五岁以上的儿童,特别是存在行为困难的儿童,通常会被安排接受机构照料。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这类照料机构的专业照料人员提供的培训不足。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寄养家庭父母的支助。它建议缔约国在这一过程中特别注重提高五岁以上的被剥夺家庭的儿童以及存在行为困难的儿童被安置在寄养家庭的比例。它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确保机构性儿童照料设施内的照料人员得到充分培训,包括有关《公约》的培训。它建议缔约国在这一过程中建立定期评估这类机构提供的照料质量的制度,并确保接受这类照料的儿童能就虐待和/或忽视行为诉诸于有效的申诉和补救机制。

收养

3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力求为新的《收养法案》获得立法批准。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在新法案尚未通过之前,缔约国目前的收养法并没有完全符合《公约》和《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颁布新的《收养法案》并在这一过程中确保其国内收养和跨国收养的各个方面都完全符合《公约》和《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虐待和忽视

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07年至2008年的全国宣传运动,旨在提高公众对于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问题的认识,以及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咨询委员会组织的活动。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针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以及对容忍这种行为的社会文化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委员会特别对下列问题感到关切:

消除家庭暴力的现有措施力度不足,此类暴力行为发生的比率依然很高,而且没有对此类措施的效力进行评估;

大量暴力受害者依然缺乏支助或保护他们的庇护所;

尽管委员会曾就此发表意见(CRC/C/15/Add.205, 第45段),仍然缺乏有关家庭暴力行为的统计数据;

缺乏一套有效且易于利用的制度来报告并调查家庭暴力案件。

3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采取有效战略,打击家庭暴力,并为实施这一战略划拨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

对根除家庭暴力的现有措施开展一次独立和系统的评估,以期利用评估结果改进此类措施;

确保向暴力行为受害人或有遭受暴力行为风险者提供专门庇护所,以全面保障他们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针对向社会福利服务部门举报的虐待案件采取的后续行动,以及关于已宣布的就塞浦路斯境内儿童遭虐待问题的严重程度展开第二次调研项目的资料,同时再次强调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RC/C/15/Add.205, 第46段);

建立一个便于利用且有效的机制,对家庭暴力案件迅速展开调查和进行补救。

此外,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迅速批准《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

37. 结合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A/61/299)和委员会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

优先重视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通过确保落实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的建议,同时特别关注性别问题;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对这项研究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尤其是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所强调的建议的落实情况,特别是以下建议:

各国制定一项国家综合战略以预防和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在国家法律中明文禁止在任何环境中以任何形式暴力侵害儿童;

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暴力侵害儿童行为数据的全国系统,以及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议程。

E.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3款))

残疾儿童

3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教育和文化部建立了查明存在学习困难、情感问题和其他问题的儿童并为他们提供支助的机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将包容性教育的定义纳入其法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足够的措施来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可以进入主流学校。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法律上明确包容性教育的定义。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在所有学校提供合理便利,以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行使受教育权,并规定尽最大可能将他们纳入主流教育体系。

青春期保健

4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9-2012年国家禁毒战略》监测参与禁毒的各机构和组织的行动改善情况,但委员会对儿童酗酒、抽烟、吸毒和服用其他有害物质比率高的情况仍感关切。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内容就青少年健康和发育提出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系统收集儿童消费烟酒产品的全面资料,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禁止向儿童销售此类产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禁止在儿童和青少年经常接触到的电视、广播、出版物、互联网及其他媒体上推销烟酒产品。

母乳喂养

4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塞浦路斯母乳喂养现状的资料极少。委员会注意到塞浦路斯为了实施《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已经批准了第2006/131/EC号欧洲联盟指令,同时也注意到该指令不及《守则》全面。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实施《爱婴医院倡议》。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机制,系统监测婴幼儿的喂养。它建议缔约国在这一过程中在下一次报告内特别关注母乳喂养最初比率和在婴儿6个月大之前完全采用母乳喂养的比率。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规范母乳代用品销售的立法,以期完全符合《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的标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实施《爱婴医院倡议》,包括通过提供足够资金并监测执行进展和成功率。

F.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旨在提供更多以不歧视方式进行的更多样化教育的“教育优先区”政策,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讲土耳其语的塞浦路斯儿童除有限的语言课程之外,接受母语教育的机会仍然受到限制;

整体性儿童早期发展和教育方面的设施和机构很少,特别是面向4岁以下儿童的此类设施和机构;

宗教教育可能是学童之间分化和冲突的一个因素,而且不利于根据《公约》第29条第1款(d)项的规定在各族裔和宗教群体之间充分发扬谅解、宽容和友好精神。

4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以下措施:

划拨资源确保土耳其裔的塞浦路斯儿童有接受双语教育的选择,包括母语教育;

促进、发展和确保儿童获得早期儿童发展和教育,特别是4岁以下的儿童以及尤其是面临滞后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地位低下风险的儿童,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落实幼儿期儿童权利问题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确保将宗教教育作为选修课,并确保以有助于发扬《公约》第29条第1款(d)项所规定的各族裔和宗教群体之间的谅解、宽容和友好精神的方式开展这种教育。

G.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2至36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

4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2至2009年通过了对《难民法》的多项进一步修正案,从而将欧洲联盟庇护法和国际保护标准进一步纳入国内法。但委员会仍对缔约国境内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境况深感关切,特别是在以下这些方面:

在解释和落实缔约国《难民法》第10节关于在庇护程序中为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代理的条款方面长期存在严重的含糊之处,导致自2009年以来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一直没有律师代理;

缔约国《难民法》第8节限定寻求庇护者只能在该国逗留直至庇护申请的行政审查阶段,导致等待最高法院对其庇护申请作出判决的寻求庇护儿童被自动视为非法移民,剥夺了他们获得福利援助和医疗服务等收容条件的权利,并增加了他们遭到拘留和驱逐的可能;

不向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提供接受海外专门医疗赞助的机会,即便是在存在永久性残疾的可预见风险的情况下,而且经常拒绝向他们提供特殊需求救济;

缔约国向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子女颁发难民地位证明而不是难民身份证的政策,导致他们本来有资格参加的住房计划受到限制。

4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紧急和必要措施,包括适当处理寻求庇护儿童的情况,并在这一过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

根据欧洲联盟庇护法和国际保护标准,迅速充分落实《难民法》的条款,以确保无父母陪伴和无人陪伴的儿童在庇护程序中得到合法的代表;

使《难民法》第8节符合国际保护标准,以确保逗留权不被限制在庇护申请的行政审查阶段,而且确保在等待对庇护申请的裁决时,申请人能够继续获得基本服务;

确保充分履行其《难民法》和《收容条件条例》,为难民提供与国民同样水准的保健服务,包括为有特殊需求者提供适足的医疗服务,在他们没有支付能力情况下提供免费医疗服务;

确保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子女能够平等地获得所有基本服务,包括住房计划。

在考虑上述建议时,委员会提请缔约注意2009年12月难民署发布的“第8号国际保护准则: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一条第(一)款(乙)项和第一条第(六)款下和/或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下的儿童庇护申请”。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性剥削和人口贩运

4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废除为娱乐业签发的所谓“艺术工作者”签证。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贩运人口、包括贩运儿童的严重问题长期存在,特别是贩运妇女主要在酒吧、夜总合和所谓卡巴莱进行卖淫营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2010年至2012年的“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缺乏对儿童的具体关注。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未能充分监测和监督大量与父母或监护人以外的人居住在缔约国境内的儿童面临的更容易遭受贩运的情况。

4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批准其2007年签署的《欧洲委员会关于采取行动打击贩卖人口行为的公约》。此外,考虑到委员会第13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高公众的认识,加强早期发现和预防机制,并确保在家庭内外对所有性剥削和虐待行为的受害儿童给予全面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其作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缔约国的义务,并考虑到分别于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在斯德哥尔摩、横滨和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禁止对儿童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结果文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为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以外的人居住在缔约国境内的移民儿童提供适当的保障与核查措施,以防止他们遭到贩运,并毫无拖延地通过专门针对贩运儿童受害者的国家行动计划。

经济剥削

5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年轻人就业保护法》修正案(L. 48(I)/2001),认为这具有积极意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被雇用为家政工人的儿童的监测和保护依然不足,没有立法要求对儿童家政工人实行强制性登记,而且现任劳动监察员的任务不包括对从事此类行业的儿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进行检查。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进一步修正《年轻人就业保护法》(L. 48(I)/2001),以确保被雇用为家政工人的儿童得到适足保障,包括对此类工作进行强制登记,并授权劳动监察员对从事此类工作的儿童的工作生活条件进行现场检查。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第189号公约(2011年)。

求助热线

5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失踪儿童推出“116 000”欧洲求助热线,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目前没有为在其他方面需要帮助的儿童设立一般性全国求助热线。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覆盖全国的儿童求助热线。在这样做时,它建议求助热线24小时开通,号码应为容易记忆的三位或四位数字,并为求助热线划拨适足的财政和技术资源,配备受过训练,懂得回应儿童要求和分析来电以采取适当行动的工作人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和国际儿童帮助热线等组织寻求援助。

少年司法

5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提高到14岁。它还注意到缔约国各主管部委和众议院正在讨论有关少年司法的新立法框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14岁以上的儿童在犯严重罪行时被作为成人受审。此外,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CRC/C/15/Add.205, 第59段),即缔约国缺少一套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以确保在司法诉讼的所有阶段儿童都能得到适当的待遇。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尤其是第37条、39条和40条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维也纳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以及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根据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RC/C/15/Add.205, 第60段),建立少年司法制度,包括具备适足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少年法院;

采取全面预防措施解决少年犯罪者问题及其潜在的社会因素,尽可能以感化、察看、辅导、社区服务或缓刑等措施替代监禁措施,以期尽早为处于风险中的儿童提供支助;

确保儿童,包括14岁至18岁之间的儿童,不在成人司法体系中受审,无论其所犯罪行的性质如何。

儿童受害者和儿童证人

5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儿童受害者和儿童证人的保护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受害人年龄、犯罪类型和犯罪者详情等方面的资料。它还注意到由于缺乏上述资料,不可能对这种保护方案的效力进行评估。

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系统收集数据,包括受害人年龄、所犯罪行和犯罪者的人口分布情况,以期将这些资料纳入下一次定期报告,并利用这些资料来评估其现有证人或受害者保护方案的有效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一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法律条款和法规,确保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绑架和贩运等罪行,包括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犯下的此类罪行的所有儿童受害者和/或证人得到《公约》所要求的保护,并建议缔约国在起草和颁布此类法律条款和法规时充分考虑《联合国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

H.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签署《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并鼓励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实现,加入《任择议定书》和所有核心人权文书,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I.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在缔约国内和在欧洲理事会其他成员国内实施《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与欧洲理事会进行合作。

J.后续行动和宣传

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尤其是适时向政府、议会、区域机构和其他地方政府的成员转达这些建议,以便进行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61.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等渠道,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以及儿童广泛宣传缔约国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就《公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辩论和提高认识。

K.下次报告

6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3月8日之前提交其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其中包括有关本结论性意见所含建议落实情况的详细资料。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统一条约专要报告准则(CRC/C/58/Rev.2和Corr.1),并提醒缔约国今后的报告应遵照该准则,篇幅不得超过60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准则提交报告。一旦所提交的报告超过限定的页数,将会要求缔约国依照上述准则进行复审并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果其不能复审和重新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为条约机构审查之目的对报告进行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