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LBN/CO/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9 May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 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黎巴嫩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8年3月15日和22日举行的第3460次和第3470次会议(见CCPR/C/SR.3460和3470)上审议了黎巴嫩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LBN/3),并在2018年4月3日举行的第348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黎巴嫩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尽管迟交了15年。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在20多年后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LBN/Q/3)作出的书面答复(CCPR/C/LBN/Q/3/Add.1/Rev.1)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通过《2014-201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设立人权部和妇女事务部;

2017年2月10日通过了关于获取信息的第28号法。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7年4月16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0年10月5日,《任择议定书》,2008年12月22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11月8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执行情况

5. 委员会注意到,《公约》是国内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宪法价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条,《公约》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定,但地位次于《宪法》。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根据先前建议(见CCPR/C/79/Add.78,第30段)的要求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国内法院适用《公约》规定的情况以及如何解决国内法规与《公约》保障措施之间的潜在冲突(第二条)。

6. 缔约国应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全面适用《公约》,并确保按照《公约》规定的义务来解释和适用国内法。缔约国还应该进一步努力提高法官、律师、检察官和公职人员对《公约》的认识。委员会还重申其建议(见CCPR/C/79/Add.78,第29段),即缔约国应考虑批准或加入《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

国家人权机构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16年10月27日关于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第62号法,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机构的成员任命和预算分配受到拖延(第二条)。

8. 缔约国应加快任命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成员,负责监督防止酷刑委员会(国家预防机制),并确保为这两个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和《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保证其自主性和独立性,并使这两个机构能够有效地执行任务。

紧急状态

9.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见CCPR/C/79/Add.78,第10段),根据1983年第102号法令可宣布和执行紧急状态的情况过于宽泛,尤其是可以准许不遵守《公约》的不可克减条款(第四条)。

10. 缔约国应使其关于紧急状态的立法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要求,按照委员会关于在紧急状态期间克减《公约》条款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解释第四条的要求,特别是关于《公约》的不可克减条款以及克减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的规定。

不歧视框架

11.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宪法》一般性地宣称平等原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全面的反歧视立法,涵盖《公约》禁止的所有理由。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对歧视受害者的有效补救措施(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12.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法律框架:(a)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防止所有领域(包括私人领域)的歧视,并禁止直接、间接和多重歧视;(b)包含一份符合《公约》的歧视理由综合清单,其中包括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以及 (c)规定为歧视受害者提供有效和适当的补救措施。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和暴力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资料显示法院判决认为《刑法》第534条不适用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两性人,但缔约国仍根据该条款对这些人进行逮捕和起诉,包括进行自愿性关系的同性成年人,该条款将“任何违反自然秩序的性行为”定为刑事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同性恋的歧视、仇恨言论和仇视态度在社会上普遍存在;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两性人的骚扰、暴力和勒索时有发生;他们的言论自由和和平集会自由受到侵犯;缺乏保护使他们免遭这种行为(第二、第七、第九、第十四、第十七、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六条)。

14. 缔约国应明确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并确保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两性人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得到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免受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一切形式歧视、仇恨言论或暴力,并对此类行为进行适当调查和起诉,如果犯罪人被定罪,应给予适当惩罚。缔约国应将同性成年人之间的自愿性关系去罪化,以使其立法符合《公约》,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两性人在实践中切实享有言论自由和和平集会权。

个人地位法律

15. 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见CCPR/C/79/Add.78,第18至第19段),基于宗教的个人地位法在婚姻、财产权、离婚、子女监护和继承等方面歧视妇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a) 对处理个人地位事项的宗教法庭的监督有限;(b) 不同宗教派别有不同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非宗教仪式婚姻难以获得登记和承认;以及(c) 1925年《国籍法》不允许黎巴嫩妇女将其国籍传给子女和配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两项法案分别保护未成年人免于早婚以及允许妇女与男子一样平等传递国籍(第二、第三、第十七和第十八条)。

16. 缔约国应在其立法中废除针对妇女的所有歧视性规定,并考虑通过一项统一的个人地位法,适用于所有人,不论其宗教信仰如何,并保证男女平等以及尊重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缔约国还应规定公民可以选择非宗教仪式婚姻,而且在法律上承认这种婚姻;将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以及修改《国籍法》,确保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可向其子女和配偶传递国籍。

性别平等

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性别平等而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持续存在重男轻女的成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有所改善,特别是在地方层面,但妇女在立法和行政机构以及决策职位中的人数仍然不足(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18. 缔约国应加强措施确保性别平等,并制定战略打击有关男女在家庭和整个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重男轻女成见。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实现妇女在公共和政治领域的公平代表性,包括在立法和行政机构,特别是决策职位,必要时通过适当的临时特别措施,落实《公约》的这些条款。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

19. 《刑法》第522条规定,如果强奸犯与受害人结婚,可免于刑事责任,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7年8月废除了该条款,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刑法》第505条和第518条仍被用来为强奸犯脱罪,根据两条规定,如果15岁至18岁未成年人受害者的父母答应让受害者与强奸犯结婚,则强奸犯可免于起诉或处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a) 关于保护妇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免受家庭暴力的2014年第293号法存在缺陷,包括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太局限;(b) 没有规定婚内强奸和性骚扰是犯罪行为;(c) 缺乏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官方统计数据,包括家庭暴力和强奸的数据;以及(d) 对此类案件的调查和起诉有限。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第293号法修正案、旨在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为刑事罪的法案以及旨在审查《刑法》第505条和第518条的法案目前正在讨论之中(第二、第三、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20. 缔约国应该:

确保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罪,将婚内强奸和性骚扰明确定为刑事罪,并在实践中有效执行此类立法;

修订《刑法》第505条和第518条,确保强奸犯无一例外地承担刑事责任,不论受害者的年龄如何;

加强预防措施,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系统地向妇女宣传她们的权利,并鼓励向执法当局报告这种暴力行为;

确保让执法官员、司法部门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接受适当的培训,以了解如何发现和适当处理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

确保收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并确保所有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得到迅速和彻底的调查,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如果定罪,应予以适当制裁,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保护和有效的补救。

死刑

21. 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04年以来没有执行任何处决,自2014年以来也没有判处任何死刑,并欢迎其争取暂停执行死刑,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国内立法,对未达到《公约》第六条第2款所指“最严重罪行”门槛的罪行可判处死刑(第六条)。

22. 缔约国应继续暂停执行死刑,并考虑在法律上废除死刑。在废除死刑之前,缔约国应对有关立法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只对最严重的罪行(涉及故意杀人的极端严重罪行)才可判处死刑。缔约国还应考虑批准或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强迫失踪

23. 虽然委员会欢迎国家咨询委员会2014年3月4日的法令,该法令确认失踪人员的亲属有权了解真相,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 内战期间数千宗失踪者案件仍未决,对这种行为没有任何起诉;(b) 缺乏关于失踪人员的全面立法,也没有独立的国家机构负责寻找这些失踪人员;以及(c) 大赦立法未明确将强迫失踪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根据2007年8月8日第618号法令采取行动,该法令规定就批准《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制定草案。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失踪人员及其家属问题以及收集和保存失踪人员家属的DNA的两项法案正在讨论之中(第二、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

24. 缔约国应该:

有效地将强迫失踪定为刑事罪;

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负责搜索失踪人员,并设立失踪人员集中登记处;

对所有未决的失踪人员案件进行调查,以查明他们的命运和下落,并确保受害者及其亲属知悉调查进展和结果;查明责任人,确保他们受到起诉并受到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适当处罚;确保强迫失踪的受害者及其家属获得充分赔偿,包括康复、补偿和保证不再发生;

确保将强迫失踪罪排除在任何大赦法的范围之外;

公布调查委员会关于失踪人员的调查报告;

加大努力完成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进程。

自愿终止妊娠及生殖健康

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第539至第546条将堕胎定为刑事罪,除非妇女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而不得不堕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宣称法官可以逐案批准堕胎,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妇女诉诸不安全堕胎,导致她们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除了主治医生或外科医生之外,还需要得到另外两名医学专家的批准才能堕胎,而主治医生或外科医生可能因良心原因拒绝实施堕胎手术(第三、第六、第七、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26. 缔约国应修改其立法,在孕妇或怀孕少女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时,怀孕至足月导致妇女或少女承受巨大痛苦时,以及怀孕是由强奸或乱伦导致,或者妊娠不成功时,确保她们能够有效地进行安全合法的堕胎。缔约国应确保诉诸堕胎的妇女和少女以及诊治她们的医生不受刑事处罚,并取消例如多重医疗授权和出于良心拒绝等障碍,因为这些处罚和障碍迫使妇女和少女诉诸不安全堕胎,导致她们的生命和健康面临风险。此外,缔约国还应实施宣传教育政策,提高妇女、男子和青少年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认识,并确保能够获得适当和可负担的避孕和生殖健康服务。

酷刑和虐待

2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将酷刑定为刑事罪的新法律(2017年10月26日第65号法)不符合《公约》第七条的要求,因其:(a) 将酷刑的定义限于调查、审讯、司法调查、审判和处罚;(b) 未能将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定为刑事罪;(c) 包含起诉酷刑的诉讼时效;(d) 规定的处罚不能反映罪行的严重性;以及(e) 没有规定有效的补救和赔偿(第二和第七条)。

28. 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修订其刑事立法,以使酷刑的定义符合《公约》第七条和其他国际公认的标准。缔约国还应确保酷刑罪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对酷刑罪的惩罚与罪行的严重性相称,受害者在法律上和实践中能够获得充分赔偿,包括康复、适当的补偿和寻求独立于刑事诉讼的民事补救的可能性。

29.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预防和打击酷刑,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安全部队对被剥夺自由者实施酷刑和虐待,包括2015年6月被关押在Roumieh监狱的囚犯受到酷刑和虐待,据报导致了一些人死亡,而且对这种行为的问责有限(第六、第七和第十条)。

30. 缔约国应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酷刑和虐待,特别是以下措施:

向安全部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关于预防酷刑和人道待遇方面的适当培训;

确保防止酷刑委员会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进行定期和有效的监测和视察;

确保当检察官收到关于已发生的酷刑的资料时,可以依职权提起刑事诉讼;

确保由有效和完全独立的机制对所有关于拘留期间的酷刑和其他虐待以及死亡的指控进行及时和彻底的调查,确保犯罪人受到起诉,如被定罪,则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制裁,并使受害者及其家人(适当时)能够获得充分赔偿,包括康复和适当补偿。

收集关于酷刑和虐待案件、起诉和定罪的数据,并公布这些资料。

人身自由和安全

3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a)安全部队实施任意和非法逮捕和拘留,包括采取单独监禁,不让被拘留者接触律师;(b) 经常违反在48小时内将涉嫌犯罪人员带见法官的法定时限,《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如果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其他严重罪行,可以不遵循48小时法定时限;(c) 大量囚犯被审前拘留,审前拘留时间过长,而且无法联系律师;以及(d) 审前拘留儿童,特别是在儿童与成年人一起犯罪的案件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辩护律师在初步调查期间无权出席对其委托人的审讯(第九和第十四条)。

32.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缔约国应使其立法和做法符合《公约》第九条。缔约国尤其应:

确保在实践中严格遵守带见法官前的最长拘留期限和审前拘留的法定时限,并尽可能避免对少年的审前拘留;

在实践中增加使用非拘禁措施,以替代审前拘留;

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在实践中从拘留伊始就能立即联系律师。

隐私权和监控

3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任意干涉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包括关于大规模数字通信监控的指控;有指控称总理在没有法律规定的事先司法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授权拦截私人通信并获取数据;以及在部长理事会放弃了批准或拒绝获取电信数据请求的权力之后,授予安全机构获取所有电信数据的权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生物特征数据的保护不足,并指出已向议会常设委员会提交了有关这一问题的法案(第二和第十七条)。

34.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关于监控活动、获取个人数据和通信数据(元数据)以及任何其他干涉隐私行为的法律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第十七条,包括合法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而且国家的做法也应符合这一条。缔约国尤其应确保(a)对数据和通信数据的监测、收集、获取和使用符合特定的合法目标,仅限特定数量的人员有权这样做,并须经司法授权;(b)落实有效和独立的监督机制,防止任意干涉隐私;以及(c)滥用权力案件中的受影响者能获得适当的有效补救。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缔约国还应确保保护生物特征数据。

囚犯待遇

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解决监狱过度拥挤问题并改善拘留条件,包括翻修现有监狱设施并建造新的监狱设施,还设立了监狱管理局负责监测监狱条件,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见 CCPR/C/79/Add.78,第17段),警察拘留中心和监狱中过度拥挤以及生活条件恶劣的问题依然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12年至2016年期间,监狱中有81人死亡,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对这些死亡的调查情况,缔约国称这些都是自然死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1949年第14310号法令第104条,允许单独监禁长达30天作为纪律处分;委员会注意到,在这方面的建议是,将单独监禁的最长期限缩短为15天(第六、第七和第十条)。

36.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拘留场所过度拥挤的现象,包括增加使用非拘禁替代措施,确保以人道方式对待被剥夺自由者并尊重人的固有尊严。为此,缔约国应根据《公约》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加倍努力改善拘留条件。缔约国还应审查关于单独监禁的条例,以确保只在最特殊的情况下才使用单独监禁,并严格限制时限。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37.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容了大量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持续向他们提供援助和保护,并承受相关负担。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承诺遵循不驱回原则,并且不强制驱逐合法身份已过期或没有合法证件的叙利亚国民。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自2015年1月起实施严格的边界入境条例,导致庇护机会受限,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边境出现推回现象,这可能相当于驱回,并且有报告称来自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以外国家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有可能被驱逐出境或驱回,特别是在没有可能重新安置的情况下;

有报告称,在没有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对叙利亚国民以外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包括儿童)进行长期行政拘留并将他们驱逐;

根据1962年《出入境法》第17条和第18条,安全总局在没有司法令状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拘留某个人以及将某个人从黎巴嫩驱逐出境时具有宽泛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此类决定没有上诉程序;

有报告称存在强迁、宵禁和袭击事件,尤其针对叙利亚难民;

居留费豁免政策覆盖范围有限(第二、第七、第九、第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38. 缔约国应该:

确保在实践中严格遵循不驱回原则,确保所有寻求庇护者得到保护,不在边境被推回,并且有机会进入难民身份确定程序;

考虑到委员会第35号一般性意见(特别是第18段),使关于拘留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立法和做法遵循《公约》第九条;

为关于拘留和驱逐出境的决定提供上诉程序;

确保有效保护难民免遭强迫迁离;

确保宵禁(如实行)只是作为短期的针对特定地区的特殊措施,确保其合法并严格遵循《公约》,包括第九、第十二和第十七条;

扩大居留费豁免政策的覆盖范围,以涵盖目前未涵盖的难民。

移民家政工人

3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移民家政工人被排除在国内劳工法的保护之外,并在担保制度(卡法拉)下受到虐待和剥削,包括身份证件被扣留、被强行禁锢、被剥夺休假、工作时间过长、被拖欠工资、遭受口头、身体和性虐待,以及由于雇主(shawishes)的剥削造成的债役劳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这类虐待缺乏有效的补救措施,而且由于签证制度的限制,起诉雇主的移民家政工人面临被监禁或驱逐出境的风险。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16年有移民家政工人自杀和自杀未遂、被任意逮捕而无法联系律师以及被驱逐出境,包括驱逐不住在雇主家的工人,以及为报复工会活动而实施驱逐。委员会注意到,劳工法草案将为移民家政工人提供保护,使他们免遭剥削和虐待(第二、第七、第八、第九、第十二、第二十二和第二十六条)。

40. 缔约国应拓展《劳动法》的范围以保护家政工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补救,以保护移民家政工人的权利,而不用担心遭到报复或被驱逐;取消担保制度(卡法拉)并改革招聘做法,以确保尊重家政工人的权利并保护他们不受剥削和虐待;以及加强措施提高对移民家政工人权利和现有的保护途径的认识。

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权

4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司法机关承受政治压力,特别是在任命主要检察官和调查法官方面,还有指控称政治人士利用其影响力保护支持者免受起诉。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选拔、任命、晋升、停职、处分和罢免法官的程序和标准的全面资料,并指出旨在确保司法独立的法案目前正在讨论之中(第二和第十四条)。

42.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保障司法机构的充分独立性和公正性,包括确保选拔、任命、晋升、停职、处分和罢免法官的程序符合《公约》规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原则。缔约国应加强努力,保障司法机关能够在没有任何政治干预的情况下履行其职能。

军事法庭

43. 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见CCPR/C/79/Add.78,第14段),军事法庭的管辖权很广泛,延伸到平民,包括儿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a) 军事法庭的法官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b) 有指控称存在违反公正审判保障和基本法律保障措施的行为,包括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审问、严刑逼供(包括对儿童)、任意判决以及对军事法庭的判决的上诉权受限。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废除军事法庭的三项法案目前正在讨论之中(第二、第七、第九、第十四和第二十四条)。

44. 缔约国应该立即取消军事法庭对平民的管辖权。缔约国还应:(a)确保军事法庭的待审平民案件应享有《公约》第十四条和委员会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规定的全面保障;以及(b)调查所有报告的军事官员的违法行为,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

表达自由

4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 诽谤、侮辱、批评公职人员和亵渎被列为刑事罪,可判处监禁;(b) 有指控称国内安全部队网络犯罪中心对网络犯罪概念的解释过于宽泛,旨在限制言论自由;(c) 有报告称,涉嫌批评国家当局或政治人物的人员遭到逮捕和起诉,包括通过社交媒体进行批评的人员;以及(d) 公共治安总局拥有广泛的酌情审查权,多种艺术产品被查禁,包括电影。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执行其先前的建议(见CCPR/C/79/Add.78,第25段),即对1994年第382号《电台和电视广播法》和1996年第7997号法令进行审查以及设立独立的广播许可机构(第九和第十九条)。

46. 缔约国应该:(a)将对公职人员的亵渎、侮辱和批评去罪化;考虑将诽谤完全去罪化,并且无论如何只在最严重的情况下支持适用刑法,同时铭记委员会在关于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中所述,监禁绝不是对诽谤的适当惩罚;(c)确保对网络犯罪概念的解释符合表达自由;(d)避免在《公约》第十九条允许的狭窄限制之外压制不同意见的表达或审查艺术表现的内容;以及(e)审查和修订第382/94号《电台和电视广播法》和第7997/96号法令的条款,并设立独立的广播许可机构,使其有权根据合理和客观的标准审查广播申请并授予许可证。

出生登记

4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出生登记程序复杂,程序费用高且文件要求繁琐,特别是1岁以上儿童补办出生登记的情况,需要同时向宗教法院和民事法院提出申请(1951年《个人身份登记法》第12条)。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7年9月免除了要有合法居留权才能对在黎巴嫩出生的儿童进行出生登记的要求,以及2018年2月授予内政部长特殊权力,以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2011年后出生在黎巴嫩的叙利亚国民补办出生登记提供便利,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其他国籍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黎巴嫩国民的法律和行政框架仍保持不变(第二、第十三、第十六和第二十四条)。

48. 缔约国应改革民事登记的法律和行政框架,以确保在缔约国境内出生的每一名儿童不受歧视地进行出生登记,无论其父母的法律地位如何,并促进儿童享有获得国籍的权利。缔约国应该确保出生登记(特别是常规出生登记)程序是免费的,并保障任何人都能补办出生登记,而且补办程序对任何人而言都可负担得起。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9. 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第三次定期报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50.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2020年4月6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20段(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第38段(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和第40段(移民家政工人)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4月6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载列具体和最新资料说明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和全面履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或者,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4月6日前同意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即由委员会向缔约国发送问题清单供其提交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