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PRT/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9 Dec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葡萄牙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9年9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2418和2419次会议上见(CRC/C/SR.2418和2419)审议了葡萄牙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PRT/5-6)并在2019年9月27日举行的第2430次会议(见CRC/C/SR.2430)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PRT/Q/5-6/Add.1),这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状况。委员会对与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修订了关于促进和保护处境危险儿童和青年的立法,并重组了负责规划、协调、监测和评估促进儿童和青年权利和保护行动的国家机制。

三.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所载所有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所有建议的重要性。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下列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全面政策和战略(第8段)、儿童的最大利益(第18段)、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6段)、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1段)、生活水平(第39段)和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42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确保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旨在实现所有17项涉及儿童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政策和方案的设计和执行。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PRT/CO/3-4,第10段),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国家、省和市各级执行符合《公约》的立法,包括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2019-2022年国家儿童权利战略。然而,委员会对该战略的批准受到不必要的拖延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情况妨碍了对《公约》执行进展的有效监测,并导致对起草儿童和青年地方行动计划的指导不足。

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PRT/CO/3-4,第12段),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该战略和相应的行动计划;

(b)给促进儿童和青年权利和保护国家委员会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监测和协调该战略的实施;

(c)加快通过地方行动计划,保证这些计划符合《公约》,并保护和促进所有儿童的权利。

协调

9.委员会欢迎设立促进儿童和青年权利和保护国家委员会,同时建议缔约国增加分配给该委员会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加强其跨部门的任务和权力,以协调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回顾其先前的建议(第16段),建议缔约国:

(a)评估根据经济调整方案(2011-2014年)实施的紧缩政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并确定解决儿童权利相关指标差异的预算要求,同时考虑到经济改革人权影响评估指导原则(A/HRC/40/57);

(b)在制定国家预算时采用基于儿童权利的方法,在整个预算中对儿童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实施跟踪制度;

(c)为所有儿童确定足够的预算项目,特别关注处境不利或易受伤害的可能需要采取积极社会措施予以帮助的儿童,并确保这些预算项目得到保护,即使是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

(d)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分类资料,说明国家预算中用于在国家和地方各级落实儿童权利的比例。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参照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PRT/CO/3-4,第18段),建议缔约国:

(a)加快数据收集系统的改革,以确保协调收集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出身、移民状况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的数据,并涵盖18岁以下的整个儿童时期以及《公约》的所有领域;

(b)确保相关部委共享数据和指标,并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c)在界定、收集和传播统计信息时,执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中提出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参照其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建议缔约国:

(a)在监察员办公室内指定一个监测儿童权利的具体机制;

(b)向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履行其法定职能;

(c)提高公众,特别是儿童的认识,并支持监察员办公室就直接向监察员提出申诉的权利开展的提高认识努力。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承认国家公民教育课程的相关变化,建议缔约国:

(a)为“公民与发展”课程科目制定强制性和结构化的内容和目标,将《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包括在内,确保所有教师接受关于该科目内容和目标的强制性培训,并将其实施扩大到缔约国所有公立和私立学校;

(b)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运动,向儿童、家庭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传播《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及其看法;

(c)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社会工作者、执法官员、保健人员、移民和庇护事务官员、从事各种形式替代照料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媒体接受关于《公约》和国内法规定的儿童权利的强制性培训;

(d)对即将进入家庭和少年法院的法官实行强制性培训,并将关于儿童权利、对儿童友好的沟通技巧和儿童发展各阶段的模块纳入向与缔约国所有法院一起工作的法官、治安法官和检察官提供的强制性职业培训。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4.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工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影响的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和调整其立法框架(民事、刑事和行政),以确保在缔约国境内经营或管理的工商企业及其子公司,特别是旅游业的企业及其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b)建立监测机制,调查和纠正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以期改善问责制和透明度;

(c)与旅游业和广大公众一起开展提高认识运动,防止在旅游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并在旅行社和旅游业中广泛传播世界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

(d)通过防止和消除对儿童性剥削的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旅行和旅游中对儿童的性剥削。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5.委员会参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敦促缔约国修订立法,取消允许18岁以下结婚的所有例外情况。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欢迎通过防止和打击基于种族和族裔出身、肤色、国籍、血统和原籍国的歧视的第93/2017号法律,以及《平等和不歧视国家战略》(2018-2030年),但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26段),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公众和公务员以及执法官员对文化多样性和族裔间理解的重要性的认识,以打击对女童、残疾儿童、移徙儿童、族裔、宗教和种族少数群体儿童,包括罗姆人、非洲裔和穆斯林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青少年和双性人儿童的陈规定型观念、偏见和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7.委员会欢迎将关于儿童将自己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翻译成葡萄牙文并予以传播,以及将儿童的最大利益纳入关于收养、性别认同自我认定和离婚时监护权的立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司法、保健、儿童保护、照料安置、移民、庇护程序和教育方面,仍然缺乏关于确定和适用儿童最大利益的立法和准则。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指导可能导致不同情况下对法律和决定的相互矛盾的解释。

18.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有权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纳入立法以及所有与儿童相关并对儿童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b)制定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主管人员提供指导,以确定儿童在各个领域的最大利益,并将其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应有的重视;

(c)建立强制性程序,对所有与儿童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对实现儿童将自己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进行事前和事后影响评估。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30段),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儿童安全行动计划,并为其实施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解决婴儿和儿童死亡率的根本决定因素,包括虐待、社会和经济剥夺以及不平等;

(c)扩大关于游泳池中儿童安全的法律框架,包括在公寓大楼、酒店和度假村的私人游泳池设置保护围栏的义务,提高对这些标准的认识,并强制执行这些标准;

(d)执行关于使用安全带的法规,以充分保护公共和私人交通工具中的儿童。

尊重儿童意见

20.委员会欢迎将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纳入关于民事保护程序的立法,包括通过第141/2015号法律和与卫生程序有关的规范,并参照其关于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扩大儿童在影响儿童的所有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和行政诉讼中表达意见的权利;

(b)确保有效和一致地执行承认儿童在所有直接或间接影响他们的法律诉讼中发表意见的权利的立法和条例,包括为社会工作者、卫生官员、教育专业人员和法院建立遵守该原则的制度和/或程序;

(c)加强措施,确保司法、教育、社会和卫生部门处理儿童问题的专业人员系统地接受适当的关于如何询问的培训,并在所有影响到他们的决定中考虑到儿童的意见(CRC/C/PRT/CO/3-4,第32(c)段);

(e)为儿童就影响他们的国家政策发展进行磋商开发工具包,以便在高度包容和参与的情况下使这种磋商标准化。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国籍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第2/2018号法律,其中规定在葡萄牙领土上出生的儿童依据出生被视为葡萄牙人,并通过第26/2018号法律,其中规定在公共机构收容的外国国籍儿童应获得居民身份,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这些法律规定得到执行。

隐私权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

22.根据2014年关于数字媒体和儿童权利的一般性讨论日得出的结论,并根据儿童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法规,保护数字环境和媒体中儿童的隐私;

(b)建设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和教师安全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能力,特别是儿童如何保护自己免受有害其福祉的信息和材料的影响;

(c)建立机制,监测和起诉数字环境中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3.委员会欢迎启动“阿黛利亚项目”,支持积极教养方式及防止体罚,并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免受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a)确保在所有环境中,包括在家庭环境中,在法律和实践中完全禁止体罚,无论体罚有多轻;

(b)加强提高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和教师对一切形式体罚非法性的认识,不区分所使用暴力的严重程度,并提高他们对报告程序的认识;

(c)建设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在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抚养形式方面的能力,并加强行动,在社会上促进这些形式的儿童抚养。

虐待和忽视

24.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免受一切形式暴力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a)收集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出身、移徙状况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数据,说明缔约国家庭暴力、虐待和忽视的儿童受害者以及儿童保护系统的干预措施,以便监测和评估其行动;

(b)通过一项行动计划,及早识别面临风险的儿童,保护他们,包括生活在家庭暴力环境中的儿童,使他们免遭忽视、虐待、暴力和歧视,并为其实施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将关于促进儿童权利和保护儿童全国委员会准则的培训纳入在国家和地方一级与此类委员会一起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初步和职业培训,并加强全国委员会的能力,以确保充分监督地方委员会的做法;

(d)增加家庭暴力、虐待和忽视儿童受害者庇护所的数量。

性剥削和性虐待

25.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对儿童性虐待的认识水平低,缺乏专业应对程序;

(b)网络儿童性诱拐案件的报告率低;

(c)用来及时有效地查明和调查儿童受性虐待案件的资源不足,包括针对在宗教机构和网上发生的案件;

(d)关于儿童受性虐待和利用儿童卖淫营利情况的数据不足。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打击儿童性虐待的战略,包括建立一个独立的调查机制,一个对儿童友好的多机构应对系统,以避免二次受害,并采取措施向受害者提供适当支持;

(b)提高父母、儿童、教师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转介程序和尽量减少儿童在线行为风险的方法的认识;

(c)增加分配给有效预防、识别、调查和起诉对儿童的性虐待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包括针对在宗教机构和网上发生的案件;

(d)收集和公布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移民身份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数据,说明缔约国境内为性剥削目的贩运儿童的情况和利用儿童卖淫营利的情况。

斗牛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无一例外地将参加和协助斗牛和奔牛活动的最低年龄,包括斗牛学校的最低年龄定为18岁,并提高国家官员、媒体和公众对斗牛和奔牛暴力对儿童、包括作为观众的儿童的负面影响的认识。

有害习俗

28.委员会参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3,敦促缔约国:

(a)继续提供预防和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社会、心理、医疗和康复服务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解决切割女性生殖器问题;

(b)根据儿童身体完整、自主和自决的权利,继续实施包括法律和行政措施在内的措施,确保包括双性人儿童在内的任何儿童在婴儿期或儿童期都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医疗或手术治疗,并在必要时向有双性人儿童的家庭提供社会、医疗和心理服务,以及充分的咨询、支持和赔偿。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9.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第24/2017号法律,该法律废除了在被认为违背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共同行使父母责任的做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保证在执行第24/2017号法律的过程中始终保护儿童,确保迅速审判,并促进儿童与父母双方的关系,包括在刑事和民事诉讼期间以及离婚后,除非这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b)监督和强制遵守关于父母责任分担的监护决定和安排;

(c)加紧努力,为在职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提供适当援助,包括促进灵活的工作安排,提供负担得起的适当儿童保育,进一步延长育儿假的期限,惩罚在获得工作和职业发展方面对父母的歧视,并确保强制性育儿假得到支付,这种支付与有关父母对社会保障的缴款时间长短无关。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0.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第142/2015号法律,将家庭寄养定义为对6岁以下儿童的优惠措施。然而,它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仍然广泛使用收容机构,包括3岁以下儿童,原因是贫困和残疾;

(b)寄养家庭的数量和地理集中度一直很低;

(c)仍然缺乏政策和行动计划来保证协调和高质量的替代照料,无论是在寄宿还是基于家庭的环境中。

31.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照料准则》,建议缔约国:

(a)确保政策和做法遵循的原则是,财政和物质贫困,或直接和独特地归因于这种贫困的条件,绝不应成为将儿童从父母照料中带走、让儿童接受替代照料或阻止儿童重返社会的唯一理由;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将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置于家庭之外,特别是向父母和弱势家庭提供充分支持,并充分执行第142/2015号法律,以保证将6岁以下儿童置于寄养家庭中,而不是置于机构中;

(c)采取一项全面的、有明确目标和目的的去机构化战略,并保证在全国各地有足够的寄养家庭;

(d)制定和实施必要的政策和行动计划,以保证协调和高质量的替代照料,无论是在寄宿环境中,还是在家庭环境中,并监测照料质量,包括提供可用来进行报告、监测和对虐待儿童行为进行补救的无障碍渠道。

收养

32.委员会欢迎通过修订收养程序的第143/2015号法律,但建议缔约国:

(a)提高对收养做法的认识,以此替代国家对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的照料;

(b)加强为养父母准备收养提供的支持和咨询,并帮助被收养儿童融入收养家庭;

(c)对参与收养程序的专业人员进行关于收养程序手册的培训,以确保收养程序评估和审查的及时决定和透明度。

G.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残疾人状况而采取的立法措施,包括通过了第54/2018号法令,引入了向包容性教育的转变,同时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a)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包括关于对他们的歧视的数据,并开发一个有效的残疾诊断系统,这对于为残疾儿童制定适当的政策和方案是必要的;

(b)与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协商,通过一项新的全面战略,将残疾儿童纳入生活的所有领域,并为其监测和实施分配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c)加强对负责融合班的教师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在初级教育一级,并指派专门人员提供个别化支持,以确保有效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

(d)加强社会保障、教育和卫生当局之间的协调,以确保有效实施社会包容福利。

健康和保健服务

34.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全民健康覆盖的具体目标3.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PRT/CO/3-4,第48段),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有效执行保障每个儿童免费获得医疗保健的立法,包括:

(a)增加分配给卫生部门的财政资源,并确保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有高质量的卫生设施以及合格的专业卫生人员;

(b)采取措施,保证为每个儿童,包括2016年之前出生的儿童指派一名家庭医生;

(c)加强措施解决儿童超重问题,并加强行动促进健康的生活方式,包括体育活动;

(d)定期监测和评估儿童粮食安全和营养政策和方案的有效性,包括学校供餐方案和针对婴幼儿的方案;

(e)加强行动,应对可预防的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

心理健康

35.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欢迎增加学校心理健康专家人数的计划和在苏雷建立心理健康观察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心理健康服务划拨充足的资源,以确保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足够数量的心理健康服务专家和设施,包括心理康复门诊服务,并确保这些服务及时且适合儿童,以消除儿童和青少年中自杀和抑郁的普遍现象;

(b)收集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民族出身、移民状况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关于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症状或困难的儿童和青少年以及现有设施的数据;

(c)解决被诊断患有注意缺陷多动障碍并按处方服用精神兴奋剂药物的行为问题儿童人数增加的问题,确保父母意识到这类药物的负面影响,并就社会心理及行为方面替代方案征求他们的意见,考虑与包括医疗专业人员、社会科学工作者、决策者、教师、父母和儿童在内的各种利益攸关方举行有意义的公开辩论。

青少年健康

36.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公约》背景下青少年健康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5,建议缔约国:

(a)开展研究,评估早孕的原因,并根据这些研究制定一项全面的行动计划,以减少少女怀孕的发生率;

(b)确保少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确保在作决定过程中始终听取和适当考虑她们的意见;

(c)解决儿童和青少年吸毒的问题,除其他外,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关于预防包括烟草和酒精在内的药物滥用的准确和客观的信息,并为儿童和青少年开发方便青少年的药物依赖治疗和减少伤害服务。

母乳喂养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行动,在婴儿头六个月期间推广最佳母乳喂养做法,并在所有就业部门,包括教学部门,推广、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

生活水平

38.委员会欢迎大家庭和单亲家庭津贴的增加。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收入不平等持续存在,面临贫困风险和生活贫困的儿童比例高;

(b)最近,包括在2010-2014年金融危机之后,已经生活贫困的儿童的生活水平下降,目前的社会福利措施没有为生活贫困的儿童提供足够的补救措施;

(c)生活在“非常规住所”、非正规住区和移民和归化局的儿童,特别是罗姆人社区、非洲裔儿童、单亲儿童和残疾儿童面临生活条件不足的情况。

39.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并建议缔约国:

(a)考虑就儿童贫困问题与家庭、儿童和处理儿童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举行有针对性的磋商,以期确定优先行动并制定基于权利的消除儿童贫困战略方针;

(b)加快计划中的包容性措施,保护更弱势群体(第90/2017号法令和第253/2017号法令),特别关注罗姆社区儿童和非洲裔儿童、单亲、大家庭和残疾儿童家庭;

(c)加强措施,确保有子女的家庭,包括罗姆社区和非洲裔家庭,能够获得包括社会住房在内的适足和负担得起的住房,提供人身安全,充足的空间,使他们免受健康威胁和结构性危害,包括提供针对寒冷、潮湿、炎热和污染的保护措施为残疾儿童提供无障碍环境,让他们能够获得安全饮用水、卫生和电力服务。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0.欢迎根据第55/2018号法律正在进行的教育系统权力下放,并注意到具体目标4.C。关于提供合格教师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解决紧缩措施对教育部门的影响,并建议缔约国:

(a)增加弱势群体儿童,包括罗姆儿童、非洲裔儿童、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和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接受教育,特别是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机会,并促进从这些社区雇用教师;

(b)确保将儿童权利纳入各级教育的学校课程;

(c)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面向青春期男女的必修学校课程,其中包括基于人权的方法,重点是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健康的性行为、预防高风险性行为和性传播疾病,以及不歧视、预防亲密关系中的暴力和色情制品的有害影响;

(d)根据全面和整体的幼儿保育和发展政策,继续增加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发展和扩大优质和负担得起的幼儿教育。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1.委员会欢迎通过了旨在接收来自阿富汗的五名无人陪伴儿童的双边协定,以及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今后有可能接收更多无人陪伴儿童群体的资料。然而,尽管内政部长于2018年7月24日做出正式决定,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在临时住处被关押超过7天,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a)将无人陪伴的儿童和有儿童要求庇护或非法抵达缔约国边境的家庭以及非法逗留在其境内的儿童拘留在临时拘留所;

(b)在难民地位确定程序以及有子女的移民家庭的驱逐程序中,对儿童最大利益的评估不一致;

(c)与孤身和失散儿童有关的政策和做法存在弱点,特别是在难民确定过程中的法律代表和监护方面;

(d)无人陪伴和寻求庇护的儿童和家庭所停留的临时拘留、接待和照料中心的条件差;

(e)进行年龄评估的程序有问题。

42.委员会参照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一般性原则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和第4号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修订第23/2007号法律,确保避免对18岁以下的移民和寻求庇护者或无人陪伴的儿童和有子女的家庭进行任何形式的拘留,并保证提供拘留的替代办法;

(b)评估和确定儿童在移徙和庇护程序不同阶段的最大利益,这些阶段可能因其移徙身份而导致拘留或驱逐出境;

(c)加强相关政策和做法,改善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儿童的识别和登记,包括确保他们在被识别后立即获得有效的法律代表和独立监护人;

(d)优先考虑立即将寻求庇护的儿童及其家人从临时拘留、接待和照料中心转移出去,并为难民特别是儿童及其家人采取永久和可持续的重新安置选择,以确保他们获得合法居留和合理的就业及其他机会;

(e)继续执行符合国际标准的多学科和透明的年龄评估程序,并对工作人员进行适当培训,以确保被评估者的心理方面和个人情况得到考虑。

买卖、贩运和绑架

43.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改进其识别和照料遭受买卖、性贩运和强迫劳动的儿童受害者的机制和程序,并就这些程序对专业人员进行充分培训,以确保受害者获得他们依法有权获得的支持。

儿童司法

44.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

(a)审查现有的拘留预防措施,确保仅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儿童拘留做法;

(b)对所有从事儿童司法系统工作的专业人员,如法官、警官、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实行有关国际标准的强制性培训;

(c)禁止和废除使用单独监禁来惩罚儿童,并立即解除所有被单独监禁的儿童(CRC/C/PRT/CO/3-4,第66(c)段);

(d)加强儿童司法系统所有参与者之间的协调,包括法院、地方委员会、社会、教育和卫生服务以及重返社会服务。

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法律和实践充分考虑到《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

委员会以往关于《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

46.回顾其以往的建议(CRC/C/OPSC/PRT/CO/1,第8和第32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全面和系统的机制,收集和分析《任择议定书》所有领域的适当分类数据,以便监测和评估所采取行动的影响;

(b)修订立法,允许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行使域外管辖权,撤销相关条件,并补充提及《刑法》第5-1(c)条(域外管辖权)和第160条(人口贩运)。

委员会先前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7.回顾其以往的建议(CRC/C/OPAC/PRT/CO/1,第6和第21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国家、省和地区各级有效协调执行《任择议定书》,并向协调机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审查国内立法的规定,确保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在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招募儿童都被定为刑事犯罪,私营保安公司招募和使用儿童也被定为刑事犯罪。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实现,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K.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以该国语言广泛提供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B.下一次报告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3月20日之前提交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关于本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资料。该报告应符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针对具体条约的统一报告准则(CRC/C/58/Rev.3),篇幅不应超过21,200字(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了规定的字数限制,将要求缔约国根据上述决议缩短报告。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就无法保证为条约机构审议目的翻译报告。

52.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不得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