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MOZ/CO/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9 Novem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莫桑比克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3年10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3020和3021次会议(CCPR/C/SR.3020和CCPR/C/SR.3021)上审议了莫桑比克提交的初次报告(CCPR/C/MOZ/1),并在2013年10月30日举行的第3031次会议(CCPR/C/SR.3031)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莫桑比克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但是对于报告迟交感到遗憾。它表示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就缔约国为落实《公约》条款所采取的措施开展建设性对话。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MOZ/Q/1/Add.1)的书面答复(CCPR/C/MOZ/Q/1/Add.2)、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出的口头补充和提交委员会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下列立法和体制步骤:

通过《宪法》,2004年;

通过《家庭法》(第10/2004号)和《劳动法》(第23/2004号),2004年;

通过《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儿童法》(第6/2008号),2008年;

通过《打击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法》(第29/2009号),2009年。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文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3年4月18日;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1993年7月21日;

《儿童权利公约》(1994年4月26日)及其《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3月6日)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10月19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7年4月21日)及其任择议定书(2008年11月4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99年9月14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2年1月30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13年8月19日。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法院可以直接援引《公约》条款,但是遗憾地指出,迄今尚未出现缔约国法院援引《公约》条款的案例(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得到充分培训,使他们能够依照《公约》适用和解释国内法,并向律师和广大公众宣传有关《公约》条款的知识,使他们能够在法院援引这些条款。缔约国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资料,详细介绍国内法院适用《公约》的实例,以及法律为声称自己在《公约》之下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补救的条款。它还应考虑加入《公约》的第一项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初次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中缺少详细资料和统计数据(这些资料和数据对于委员会监督《公约》执行情况极为重要),使它无法评估《公约》权利在缔约国的实际影响。

委员会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全面的资料,说明在《公约》所涵盖各个领域执行法律的情况。它还应当提供按性别及其他因素分类的、完整的相关统计数据。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9年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并注意到该机构于2012年9月开始运作。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称,该委员会的独立性不足,而且运作不够充分(第二条)。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确保国际人权委员会充分享有独立,并为其提供必要资源,使其能够全面按照《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8.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35条保障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旅游区,特别是在伊尼扬巴内、加扎和德尔加杜角三省的海滩地带,当地人和当地商贩受到种族歧视,其行动自由也受到限制。(第二、十二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与地方当局和旅游业等相关行为者开展对话,预防和打击旅游区内一切形式的歧视。缔约国应确保反映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不歧视原则相关义务的法律条款得到有效执行。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对此类歧视行为进行调查。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性别平等采取的步骤及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在政府高层取得的进展,但是对于妇女在地方部门担任决策职务的比例较低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与责任的传统的歧视性做法和陈旧观念持续存在,它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第10/2004号《家庭法》禁止强迫婚姻、早婚和一夫多妻等传统陋习,但这些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习惯法中,妇女在继承遗产和获取土地等方面极易受到歧视(第二、三、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落实和执行关于性别平等和不歧视的现行相关法律和政策框架,继续努力提高妇女担任地方部门决策职务的比例,并制定战略,通过使人们认识到需要保障妇女享有自己的权利等方式,消除关于妇女作用的陈旧观念。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a) 消除强迫婚姻、早婚和一夫多妻现象;(b)开展提高认识活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宣传此类行为的消极影响;(c) 鼓励报告此类罪行,调查受害者的申诉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缔约国还应加强各种措施,包括加大力度宣传成文法优先于习惯法和惯例,使妇女更多地了解她们在成文法和《公约》之下的权利,以确保妇女在适用习惯法的情况下免遭歧视性待遇。

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9年9月29日通过《打击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第29/2009号),并采取其他措施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现象持续存在,而且由于传统社会观念作祟,这种罪行的报案率很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数据说明对犯罪者施加的制裁、对受害者提供的补救和受害者能够得到的庇护场所和康复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老年妇女因被控行使巫术而遭受诋毁和暴力。(第二、三、六、七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确保有效执行现行相关法律和政策框架并采取其他措施,预防和打击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缔约国应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家庭暴力的消极影响,使妇女了解她们的权利和现有的保护机制,并为受害者提起申诉提供便利。缔约国应进一步确保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如罪名成立,应对其施加相应的处罚,并使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和保护措施,包括在全国所有地区适量设立庇护所。缔约国还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被控行使巫术的老年妇女免遭虐待和侮辱,并开展提高认识方案,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宣传此类行为的消极影响。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犯罪嫌疑人遭到非法杀害和任意处决,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在警署和监狱等剥夺自由的场所实施酷刑和虐待。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调查、起诉、定罪和制裁责任人的情况缺乏具体、全面的信息,而且有报告称此类侵犯人权行为所涉执法官员未受到惩处(第二、六、七、九、十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实际步骤,防止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确保他们遵照执行1990年《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根除酷刑和虐待行为,确保执法人员接受防止酷刑和虐待的培训,在所有执法人员培训方案中都结合使用1999年《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缔约国应确保关于非法杀害、过度使用武力、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切实得到调查,对据称犯罪者进行起诉,如罪名成立,处以适当刑罚,并为受害人及其家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适当补偿。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私刑长期存在,而且国家防范和惩处私刑的举措毫无成效(第六、七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防止、调查、起诉和惩处私刑行为,并在学校和媒体上开展宣传和教育运动,阐明不论何种情况和原因,一概不得动用私刑以及私刑引发的刑事责任。

13.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人(包括儿童)遭到任意逮捕和拘留,审前拘留时间过长,超出了法定期限,拘留人员无法获知自己的权利、拘留原因和受到的指控,自被拘留时起便难以接触律师。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拘留人员不了解自己的权利,无法为侵权行为提出索赔。(第九、十四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按照《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确保在其管辖之下的任何人均不遭受任意逮捕或拘留,确保拘留人员享有所有法律保障。缔约国应确保被剥夺自由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使其能够切实行使获得有效司法补救和赔偿的权利,还应确保对责任人施加适当制裁。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拘留条件做出的努力,包括正在修建新的监狱设施,但表示关切的是,拘留场所过度拥挤的问题十分严重,条件极端恶劣,卫生条件差、食物和保健服务不足,还发生拘留期间死亡的案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并非总是得到保证,而且监狱当局有时不释放服满刑期的犯人(第六、七、九、十、十四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建立一项对拘留场所定期进行独立监测的制度,缓解过度拥挤现象,按照《公约》和《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改善拘留条件,包括少年犯的拘留条件。在这方面,缔约国不但应考虑建设新的监狱设施,而且应考虑实行保释、监视居住等审前拘留的变通措施和缓刑、假释和社区服务等非监禁处罚。缔约国应迅速调查拘留期间死亡的案例,起诉责任人并为受害者家属提供适当赔偿。它还应确保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的原则得到尊重,服满刑期的犯人立即获释。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培训和聘用更多法官方面做出的努力,但是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法官人数不够,培训不足。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司法工作过于拖沓,诉讼费用的计算缺乏透明度,弱势民众难以获得法律援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沿袭自殖民地时期的社区法庭制度似乎没有依照公正审判的基本原则运作,这些法庭的判决有可能与人权原则相抵触(第二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继续提高受过专业培训的合格司法人员的人数;继续努力减少诉讼程序中的拖延情况,简化并公开诉讼费用的计算程序,并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为了维护正义的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缔约国还应确保社区法院制度依照《公约》第十四条和关于法院和法庭面前平等权和公平审判权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第24段的规定运作,而且这些机构作出的判决不违背缔约国在《公约》之下的义务。

16.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虽然对《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作出了重要保留,但仍给予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以良好待遇。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难民身份确定程序过于拖沓,造成避难申请积案增加,而且难民难以获得二审裁决,这都可能使难民遭受被驱回的风险(第二和七条)。

缔约国应审查法律和实践中现行的难民地位确定程序,以便解决庇护申请严重积压的问题,有些申请已经积压8年之久。缔约国应为上述程序规定明确的时限,并确保寻求庇护者能够充分利用这些规定,特别是在二审过程中。缔约国还应考虑撤销对《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保留。

17.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现象,于2008年7月9日通过了《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儿童法》(第6/2008号),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是遭受强迫劳动和性剥削的男子、妇女和儿童的来源国和过境国;由于害怕贩运网络成员(他们往往掌握着社区中的经济权力或影响力)的报复,贩运案件得不到充分报告;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受害者是否能够获得庇护所和康复服务等有效的保护机制和服务。委员会还对关于贩运人体器官供传统医学中所谓“巫医”使用的报告感到关切(第二、六、七、八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和贩运器官行为,包括在区域层面及与邻国合作开展活动,还应为警务人员、边境工作人员、法官、律师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甄别受害者的培训,使广大民众提高认识,并为其提供充足的资源。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贩运受害者免遭报复,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免费的社会援助和法律援助,及包括康复在内的补偿。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内童工的比例很高,特别是在农业和家政服务部门,还有关于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报告 (第八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通过就保护儿童权利开展公众宣传和教育运动及其他方式,贯彻执行旨在消除童工现象和儿童性剥削的现行政策和法律。缔约国应该确保儿童受到《公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特殊保护,并在实践中加以执行。最后,缔约国应该确保违法行为受到起诉,并保留可靠的统计资料。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缔约国的学校及其他场合发生儿童遭到虐待和性剥削的事件。委员会还指出,由于儿童的家人试图经法外途径获得犯罪者的赔偿,这种案件往往不被上报。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数据说明经调查和起诉的案件的数目以及向这种虐待行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数目。(第二、七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加强努力,通过改善早期发现机制,鼓励举报可疑和实际的虐待行为,打击对儿童的虐待和性剥削,并确保彻底调查虐待案件,起诉犯罪者,如果罪名成立,处以适当制裁,并使受害者得到适当康复。

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改进出生登记制度,但是指出登记率依然很低,对产科医院外出生的婴儿和父母不在场的婴儿登记不足。委员会还注意到,正在讨论关于延长120天的免费出生登记期限和降低登记费用的提议(第十六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确保儿童得到登记,设立专门单位负责在产科医院外的工作,并覆盖国内所有地区,包括最偏远地区;还应在社区内,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开展关于出生登记程序的宣传活动。

21. 委员会关注将诽谤以罪论处的情况,这使得人们不敢表达批评的观点,媒体不敢报道涉及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对于行使言论自由和获得各种信息的自由造成不利影响(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保障《公约》第十九条所规定并在委员会关于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第34(2011)一般性意见中得到详细阐述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因此,缔约国应保护新闻媒体的多元性。缔约国还应考虑取消对诽谤行为的刑事定罪,并在任何情况下将刑法的适用限于最严重的案件,同时考虑到在此类案件中监禁决不是一种合适的惩罚。

22. 委员会对于集会和结社自由并非总是得到有效保障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和平示威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莫桑比克退伍兵论坛组织的示威活动的参与者,遭到任意逮捕和拘留,而且示威期间警方常常使用催泪瓦斯、高压水枪、橡皮弹和警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维护同性恋权利的非政府组织,莫桑比克性少数群体权利协会迟迟得不到注册(第七、九、十九、二十一和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个人充分享有《公约》第二十一条之下的权利,确保集会自由得到切实保障。缔约国还应调查和起诉据控对和平示威期间实施的任意逮捕和拘留及人身伤害负有责任者,并惩处被认定有罪者。缔约国应确保立即就Lambda等非政府组织的注册问题做出决定,避免不当拖延。

23. 缔约国应广为宣传《公约》、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初次报告、缔约国就问题清单撰写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便提高缔约国司法、立法和行政主管机构、民间社会、在国内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的认识。委员会建议将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正式语文。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广泛磋商。

24.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供相关资料,说明执行上文第13、14和15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情况。

2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7年11月1日之前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和最新资料,说明关于委员会所有建议和《公约》的整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