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MCO/CO/6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6 March 2010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六届会议

2010年2月15日至3月12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摩纳哥

1.委员会在2010年2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1973和第1974次会议(CERD/C/SR.1973和1974)上审议了摩纳哥公国合并为一份文件提交的初次至第六次定期报告(CERD/C/MCO/6),并在2010年3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1997次和第1998次会议(CERD/C/SR.1997和CERD/C/SR.1998)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按报告准则编写的报告及其对问题清单(CERD/C/MCO/Q/6和Add.1)的书面答复。此外,委员会也赞赏代表团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在答复中作出的口头说明以及与代表团进行了坦诚的建设性对话。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迟了12年才提交,请缔约国今后按时提交报告,并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公约》)的规定提交。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主动与委员会进行对话以及再次表示重视和支持国际组织。

4.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1年11月6日作出《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声明。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下列法律:

2005年7月15日关于言论自由公开的第1299号法,该法制裁教唆和煽动种族仇恨和暴力的行为;

2008年12月4日第1353号法,该法修订了1993年12月23日第1165号法,并就个人资料的处理作出规定,禁止和惩处对这类资料进行的处理、包括种族或族裔的资料,除非经有关个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提供的按民族和性别分裂的居住在该国境内的人口、该国国民和非公民总人数的资料,但指出缔约国报告未载有关于该国人口的种族组成情况的统计数字或组成其人口的不同群体的社会经济状况。

按照经修订的编写定期报告的准则(CERD/C/2007/1)第10至12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其人口结构,资料应按民族血统和族裔分裂,并提供不同群体经济情况的统计数字,据以评估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状况以及其权利得到保护的程度。

7.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仍然维持对《公约》第二条第(子)款和第四条作出的保留。

鉴于缔约国批准《公约》以来,其法律的演变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第二条第(子)款和第四条作出的保留(第一条)。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仍在研究或审查若干旨在防范和制止种族歧视的法律草案。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审查和通过这些法律草案,以充分落实《公约》,尤其是关于信息系统罪行的第818号法律草案,该草案规定,通过电信网络进行基于种族或宗教动机的威胁的罪行是可加重罪行的情节,以及关于制止体育运动的不容忍现象的法律草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说明关于种族歧视的这些法律草案的规定。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说明对外事务部人权股和监察员在促进人权和防范侵犯人权方面所进行的活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未按《巴黎原则》成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按照《关于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成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为其提供运作所需的人力和财力,并授权其负责处理种族歧视问题(第二条)。

10.委员会注意到,2005年7月15日关于言论自由公开的第1299号法规定对教唆和煽动仇恨和种族暴力的行为进行惩处。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该国法律仍未作出规定,以充分落实《公约》第四条规定。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的第一号(1972年)、第七号(1985年)和第十五号(1993年)一般性建议,根据这些建议,第四条的规定都是强制性的,并坚持指出,明文禁止煽动种族歧视和宣传种族主义的法律具有防范作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补充《刑法》的法律草案,以在《刑法》中纳入一个依《公约》第一条判定的特定罪行,以及规定具有种族主义、反犹太主义和仇外心理的犯罪行为是可加重罪行的情节,据以全面落实《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第四条)。

11.缔约国虽注意到,缔约国在其报告和书面答复中以及口头就不执行流刑所作的说明,但关注缔约国《刑法》仍规定这项刑罚,因而可能会适用于非公民。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目前修订《刑法》的框架内,通过一项旨在废除这项刑罚的法律草案(第五条)。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书面答复指出,只有在就业领域对民族和居所进行区分,但委员会仍关注,没有制定保护非公民,免其遭到种族歧视,尤其是就聘用和工作条件而言。

鉴于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三十号(2005年)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法律,加强对非公民的保护,免遭种族歧视,尤其是就雇用而言;

确保执行现行关于非公民工人的工作条件的机制,尤其是就非公民工人的工作条件视察机制而言;

将非公民工人的权利通知他们,尤其是投诉机制,并方便他们利用这种机制;

考虑加入劳工组织《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第111号(1958)公约》;

考虑加入欧洲社会宪章;

在下次报告中,提供统计数据,说明已执行的工检的数目,以及投诉、判决的数目,并在适当时,提供的赔偿(第五条第(辰)款(1)项和第六条)。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指出,由于该国有不同的种族和非公民,同时《宪法》第23条也保护宗教自由,因而有不同的宗教信仰。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考虑正式承认所有的宗教信仰、包括穆斯林的宗教信仰,以满足摩纳哥公国其他种族群体和非公民的需要,以便鼓励和促进不同宗教团体的理解、容忍和友谊(第五条)。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国家安全局计划在其“工作日志”簿中增列一个专项,以便投诉人可以具体说明他所遭到的罪行是否具有种族主义的性质。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未提出关于种族歧视行为的指控、调查和判决的资料。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三十一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第1(b)段,根据该段,缺乏与种族歧视行为相关的申诉、检控或定罪或这方面数量小的情况。可能说明受害者也许对其权利缺乏充足的了解,或者害怕社会指责或报复,或受害者由于资源有限难以承担司法程序的费用,或因其复杂性而退却,或由于对警察和司法当局缺乏信任,或由于当局未能充分警惕或认识种族主义冒犯行为的存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下列统计数据:

就种族歧视行为提出的申诉、起诉和判刑的数目;

缔约国法院就这些判刑决定采取的赔偿措施;

向公众提供的在种族歧视方面可利用的一切补救办法的信息。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采用了什么方法,将个人、尤其是外国人在种族主义行为或涉及种族主义行为方面享有的权利以及申诉机制通知他们(第六条)。

15.鉴于所有人权都是不可分割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尚未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尤其是加入其规定对种族歧视问题具有直接影响的文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

16.根据委员会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三十三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下执行《公约》时考虑到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结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具体资料。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继续进行磋商,并扩大在其成立的人权股框架内的对话。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促进在摩纳哥公国成立人权非政府组织。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见CERD/SP/45,附件)通过并经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8的修正。在这方面,委员会援引大会第61/148号决议,其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快此项修正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尽快书面通知秘书长同意该项修正。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向公众提供报告,并散发以官方语言和其他常用语言散发委员会审议之后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20.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以及经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一年之内,提供就上文第7、10和11段中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资料。

21.委员会并请缔约国注意,建议6、8和14尤其重要,请缔约国在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为执行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详细资料。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2年10月27日之前,以一份单一文件形式提交其第八次至第九次定期报告,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在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并在报告中对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