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D/C/SRB/CO/1

保护所有人 免遭 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6 March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关于塞尔维亚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在2015年2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124和125次会议(CED/C/SR.124和125)上审议了塞尔维亚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交的报告(CED/C/SRB/1)。在2015年2月12日举行的第135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塞尔维亚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交的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就执行《公约》条款所采取的措施举行建设性对话,该对话消除了委员会的一些关切。

3.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问题单(CED/C/SRB/Q/1)的书面答复(CED/C/SERB/Q/1/Add.1)。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了几乎所有联合国核心人权文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承认根据《公约》第三十一和第三十二条设立的委员会有权处理个人和国家间来文。

6.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在相关领域采取的措施,包括:

2004年通过经修订的《政府权力机构战争罪诉讼组织和权限法》;

2006年6月建立失踪人员问题委员会;

如报告第95段所述,签署就武装冲突中的失踪人员问题开展合作的各种双边协议和文件;

通过第79/2005和54/2007号法律建立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民保护机构(监察机构),并将其指定为国家防范酷刑机制。

7.委员会指出,根据《宪法》第16条,经批准的国际条约应直接适用,而且必须符合《宪法》。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所作的声明指出,在批准《公约》之前已对其进行审查,并未发现与《宪法》不一致之处。

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向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了访问该国的无限期邀请。就此,委员会欢迎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于2014年6月访问塞尔维亚,并鼓励缔约国继续依照其授权与该机制合作。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9.委员会认为,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时,缔约国关于防止和惩罚强迫失踪行为的法规不完全符合已批准《公约》的缔约国所应承担的义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落实其本着积极和有益的精神提出的建议,以确保现有法律框架和主管部门的实施方式与《公约》所载权利和义务完全一致。

强迫失踪的定义和刑事定罪(第一至七条)

强迫失踪罪

10.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关于正在编写《刑法》修正案以引入强迫失踪罪的声明。它还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目前,《公约》第二条所述行为可能具有《刑法》刑事犯罪的法律特征。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只有将强迫失踪定为一项单列罪行才能使缔约国遵守第四条规定的义务,这项义务与涉及立法问题的其他条约义务密切相关,例如第六、七和八条所规定的义务(第二、四、六、七、八条)。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按照《公约》第二条所载定义,加快将强迫失踪定为一个单列罪行的进程;确保该罪行可判以适当刑罚,量刑时考虑到该罪行的极端严重性;并且,按照《公约》第六条第一款(2)项,对此犯罪行为适用上级责任制。

12. 按照《公约》第八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若法定时效适用于强迫失踪,其应有较长时限,与罪行的极端严重性相称,而且,考虑到强迫失踪的持续性,应从犯罪停止时开始计算。

与强迫失踪相关的刑事责任和司法合作(第八至十五条)

过去武装冲突情况下所犯强迫失踪案件的调查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所收到的资料称,对于在Batajnica、Petrovo Selo、Lake Perućac和Rudnica的万人坑发现的数百具隐藏的尸体,缔约国尚未追究任何人的责任(第12和24)。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可能由缔约国官员或得到他们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团体在过去武装冲突中所犯的强迫失踪案件尽快得到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包括保证充分查阅有关档案;而那些被裁定负有责任者,包括指挥官和文职上级,则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予以处罚。缔约国还应确保向战争罪行检察官办公室和其他主管机构提供充足的技术、财力和人力资源,使其能够立即和有效履行其职责。

对妨碍调查进展行为的预防

15. 委员会注意到,涉嫌犯罪的警察和公务员可被暂时停止职务。它还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其中称,调查单位的上级或负责人可暂停职务或排除某些人员参与调查或要求不同的组织单位开展某些活动。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在刑事调查中,并非总是能够保证暂停任何涉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文职或军事人员)的职务(第十二条)。

16. 为了加强现有法律框架,并确保《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的适当执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法律条款,明确规定:(a) 在调查期间,暂停涉嫌犯有强迫失踪罪的任何文职或军事官员的职务;(b) 建立机制,确保执法人员或保安部队,不论是文职还是军事人员,其涉嫌犯有强迫失踪罪的人员不参与调查。

保护参与调查的人

17. 委员会关注指称负责保护证人的官员在对战争罪的审判中威胁证人。然而,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纠正战争罪案件中证人保护制度目前的缺点,包括已设想关于与证人保护股成员的申诉有关的民事控制(第十二条)。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对负责保护证人的官员在有关战争罪和强迫失踪的司法程序中威胁或恐吓证人的所有指控得到迅速、彻底和公正调查,即便没有正式的投诉;犯罪嫌疑人受到起诉;而且,若被判有罪,则对他们处以相应的处罚。委员会还建议,根据为改善战争罪案件的证人保护制度即将采取的措施,缔约国确保加强证人保护股的独立性,以保证尽可能高的保护标准。

防止强迫失踪的措施(第十六至二十三条)

不驱回

19. 虽然欢迎缔约国提供关于一次上诉推迟了执行引渡令的资料(CED/C/SRB/Q/ 1/Add.1, 第34段),但委员会指出,在这方面它尚未收到对驱逐其庇护申请被驳回的寻求庇护者的决定的澄清。委员会还指出,它没有收到关于被驳回的庇护申请的上诉程序是否规定对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信息。此外,委员会指出,国内法没有规定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将有遭受强迫失踪危险的情况下法律具体禁止驱回(第十六条)。

20. 缔约国应确保被驳回庇护申请的上诉程序具有自动暂停效力,并规定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缔约国还应考虑在国内法律中明确规定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有关人员有遭受强迫失踪危险的情况下禁止实施驱逐、遣返、移交或引渡。

《公约》培训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就《公约》等事项对各种国家行为者进行培训的资料。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提供关于《公约》的具体和定期培训(第二十三条)。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所有执法人员(文职或军事人员)、医务人员、国家官员和其他可能参与监押或处置任何被剥夺自由者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负责司法的其他官员,进行关于《公约》条款的适当和定期培训。

赔偿措施和保护儿童免遭强迫失踪的措施(第二十四和二十五条)

受害者定义

23.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刑事诉讼法》和《合同与侵权法》中的受损方概念似乎比《公约》第二十四条所指的受害者概念较窄,因此,现有法律框架可能使一些人得不到保护”(CED/C/SRB/1, 第138段),但感兴趣地注意到代表团肯定说,有必要修改这方面的现行法律(第二十四条)。

24. 为了确保任何由于强迫失踪行为受到直接伤害的个人充分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特别是第二十四条第二、四和五款规定的获得真相和赔偿的权利,缔约国应考虑进行必要的立法修订,以确定一个符合《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受害者定义。

获得补偿及迅速、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

25. 虽然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为确保过去武装冲突中的失踪人员亲属的利益――包括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联合向逾750个家庭提供心理支持所采取措施的资料,但委员会关注其收到的对受害者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损害设置高门槛和可能妨碍他们有效获得赔偿及迅速和充分补偿的其他障碍的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只要失踪者未被宣告死亡,受害者就不能利用为过去武装冲突的受害者建立的行政赔偿制度。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缔约国的法律制度不提供获得足够赔偿的法定权利,包括《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所有赔偿措施。

26. 缔约国应确保即使没有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或后者尚未确定,所有由于无论何时发生的强迫失踪而遭受直接伤害的人都有权获得补偿及迅速、公平和充分的赔偿。为此,它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便:

建立一个充分符合《公约》第二十四条第四和五款的全面的、性别敏感的赔偿系统;

确保按照《公约》第二十四条第四和第五款的规定,凡因过去可能由国家官员或得到他们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团体犯下的强迫失踪的直接结果而受害的人员,均能行使其获得赔偿的权利,包括医疗和心理康复。在这方面,铭记关于战争退伍军人、残疾军人、战争的平民受害者及其家属权利的法案仍在起草,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借此机会确保过去可能发生的强迫失踪的所有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包括恢复原状、康复、满足并保证不重犯,无歧视,也不必申报失踪者死亡;

确保了解过去可能发生的强迫失踪的真相的权利。

寻找因科索沃冲突而失踪的人员

27. 虽然赞赏地注意到在失踪人员工作组框架内所作的共同努力,但委员会关注的是,仍有1,650余人被列为因科索沃冲突而失踪的人员,其中许多人可能是强迫失踪的受害者(第二十四条)。

28. 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失踪人员工作组框架内继续加紧努力,以期在寻找失踪人员方面取得进一步进展,并在失踪者死亡的情况下,辨认他们的遗骸。

失踪者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

2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国家法律框架没有在社会福利、经济问题、家庭法和财产权等方面,对命运不明的失踪者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作出适当规定(第二十四条)。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期建立一个程序,获取关于因强迫失踪而不在的声明,以便适当处理失踪者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及失踪者亲属在社会福利、经济问题、家庭法和财产权等方面的法律地位问题。

关于非法劫持儿童的立法

31. 虽然注意到对问题单的答复中提及的《刑法》中有关绑架、家庭状况变化、贩运和伪造文件的条款(CED/C/SRB/Q/1/Add.1, 第63和64段),但委员会关注的是未列入条款,明确惩罚与《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述非法劫持儿童相关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将《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述行动明确定为犯罪,并按照这些行动的严重性规定相称处罚。

D.传播和后续行动

33. 委员会希望重申,在批准《公约》时,各国承担了若干义务。为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其所采取的所有措施,无论其性质如何,也不论源于何种权威,均完全符合它在批准《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文书时所承担的义务。委员会尤其促请缔约国确保对所有强迫失踪案件进行有效调查,对受害者享有的《公约》权利予以充分满足。

34. 委员会还希望强调强迫失踪对妇女和儿童的人权的特别残酷的影响。遭受强迫失踪的妇女特别容易遭受性侵犯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伤害。作为失踪者亲属的妇女在社会和经济上特别可能处于弱势地位,因为努力寻找其亲人的下落而遭受暴力、迫害和报复。因本人遭受强迫失踪或亲属失踪造成的后果而受害的儿童,其人权特别容易受到诸多侵犯,包括改换身份。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强调,缔约国必须确保在落实《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时从性别角度看问题,同时考虑到儿童的特点。

3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广泛宣传《公约》、其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交的报告、对委员会起草的问题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民间社会和在缔约国运作的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促进民间社会,特别是受害人亲属组织参与按照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行动。

36.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最迟在2016年2月13日前,缔约国应提供有关资料,说明第11、14和28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

37. 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缔约国根据第二十九条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准则(CED/C/2)第39段的规定,不迟于2021年2月13日以一份文件的形式提交关于委员会所有建议落实情况的最新具体资料,以及履行《公约》所载义务的任何其他新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促进和方便民间社会特别是受害者亲属组织参与编写这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