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RUS/CO/4-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5 February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俄罗斯联邦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4年1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1863次和第1864次会议(见CRC/C/SR.1863和1864)上审议了俄罗斯联邦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RUS/4-5),并在2014年1月31日举行的第187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俄罗斯联邦提交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RUS/4-5)及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Q/RUS/4-5/Add.1),使委员会进一步了解了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以下法律措施:

(a)俄罗斯联邦法律修正案,涉及孤儿和无父母照顾儿童的抚养问题,2013年7月2日通过;

(b)俄罗斯联邦法律修正案,旨在防止贩运儿童、剥削儿童、让儿童卖淫以及制作和传播含有未成年人淫秽图像的材料和物品的相关活动,2013年4月5日通过;

(c)《教育法案》,2012年12月29日通过,包括一条关于面向残疾儿童的包容性教育的条款;

(d)孤儿和无父母照顾儿童的住宿规定法律修正案,2012年2月29日通过;

(e)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其他法律修正案,加大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的处罚力度,2012年2月29日通过;

(f)2010年12月29日《保护儿童远离有害其健康和发展的信息的第436号联邦法案》;

(g)《联邦公民身份记录法案》2009年7月17日修正案,处理被母亲遗弃在医疗场所的儿童的出生登记问题。

4.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批准和/或加入以下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3年9月;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8年9月;

(c)《残疾人权利公约》,2012年9月;

(d)《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13年8月;

(e)《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2012年8月;

(f)《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公约》,2011年7月。

5.委员会还欢迎以下措施:

(a)《2012-2017年全国儿童战略》;

(b)《采取措施落实保护孤儿和无父母照顾儿童的国家政策的总统令》,2012年;

(c)《2010-2012年国家打击毒品政策战略》;

(d)《2011-2015年教育发展方案》,重点关注学前教育的覆盖面和质量。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建议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2005年9月30日对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CRC/C/125/Add.5)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RUS/CO/3)开展的工作,但遗憾地注意到,其中所载的一些建议未得到充分落实。

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先前结论性意见(CRC/C/RUS/CO/3)中未落实或未充分落实的建议。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在国家统计系统中设立一个全面的常设机制,收集按性别、年龄、城乡地区、民族和族裔分类的数据,结合《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并涵盖所有未满18岁的儿童,重点关注特别弱势儿童;

(b)制订全面政策,更加努力地(通过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渠道)确保成年人及儿童广泛地了解和认识《公约》的各项规定和原则,并确保对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专业群体,尤其是执法人员、教师、保健人员、心理师、社会工作者以及儿童保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适当的系统培训;

( c )作出进一步努力,确保落实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在此方面,应重点强调所有儿童(包括属于弱势群体和少数群体的儿童)在家庭、学校、其他机构以及全社会中的参与权。在与儿童相关的所有法律、司法和行政决定、政策和方案中,都必须落实这一权利。

立法

8.委员会对缔约国在防止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防止贩运儿童以及出生登记等领域的立法方面取得诸多积极进展表示欢迎。但委员会也关切地指出,报告所述期间通过的多项法律对儿童权利有不利影响,特别是在非机构化、收养和不歧视等领域。

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修正法律,特别是在非机构化、收养和不歧视等领域,以更好地体现《公约》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已经符合《公约》规定的各项法律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

全面政策和战略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2-2017年全国儿童战略》未能包括多项重要议题,例如包括少数群体儿童在内的边缘化和弱势儿童遭到歧视的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2012年通过了一项立即行动计划,以照此实现《全国战略》的各优先事项和目标,但该计划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措施,仅仅重复了《全国战略》的各项目标。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全国儿童战略》中载入各项防止歧视少数群体儿童等边缘化和弱势儿童的措施。委员会还建议,在国家和区域各级实施战略所遵照的各项行动计划规定出具体的措施,明确说明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相关机关的作用和责任。缔约国必须确保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资源和财力以支持这些行动计划,并确保建立制度,以便监测和评估这些计划并收集相关数据。

协调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儿童权利相关活动的协调工作是由多个机构开展的,即少年及少年权利问题政府委员会、附属于总统府的协调理事会,以及联邦和区域各级的儿童权利专员。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多种协调机制的存在可能意味着这些机制的活动有所重叠,会导致儿童权利得不到落实,而对这些机制的活动进行监测和评估也较为复杂。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设立一个具有充分职权和适足人力、技术资源和财力的单一主管机构,以确保在所有部门以及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有效协调各种儿童权利相关活动。

资源分配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预算是按部门(部委)分配的。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预算拨款专门用于儿童,特别是弱势儿童,例如包括非法移徙工人在内的移徙工人的子女,以及没有永久居留登记(户口)的儿童。

15.委员会考虑到2007年关于“用于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问题一般性讨论日,在强调《公约》第2至4条和第6条的同时,建议缔约国:

(a)划拨充足的预算专款,用于落实边缘化和弱势儿童的权利,特别是包括非法移徙工人在内的移徙工人的子女,以及没有永久居留登记(户口)的儿童的权利;

(b)建立有效的制度,跟踪、监测和评估整个预算中所有相关部门用于儿童问题的资源的划拨和使用情况,从而清楚地显示对儿童的投入力度。

独立监测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联邦和区域各级设立了儿童权利专员的职位。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专员的职位直接从属于总统府,而非议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专员的任命程序不透明,且有报告称,许多专员几乎没有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经验、不遵守案件保密原则,且行事方式更像执法人员。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由法律规范的透明竞争程序,用于所有儿童权利专员职位的提名和任命,同时确保候选人是择优选拔,不受政治或其他影响,充分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专员办公室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资源和财力,并对其工作人员提供儿童权利方面的必要培训。

与民间社会合作

18.委员会对2012年《关于规范非商业性外国代理机构活动的联邦法案》深表关切,该法要求从缔约国之外获得资金支持的组织登记为“外国代理”并以此公开自称。委员会还对近期的《刑法典》修正案深表关切,这些修正扩大了叛国罪的定义,将“向意图损害俄罗斯安全的他国或国际组织[……]提供资金、技术、咨询或其他援助”纳入其中,并被用于针对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组织。

19.委员敦促缔约国废除其《2012年法》,不再要求接受外国资金的人权组织登记为“外国代理”,并修正《刑法典》中叛国罪的定义,以确保从事人权和儿童权利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在工作中不必承受不当压力。

儿童权利和商业部门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律规定,凡企业破坏环境的,应对土著人民予以赔偿,不过缔约国尚未提供资料,说明土著人民的索赔是否已得到偿付。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继续砍伐森林、制造污染,且危及土著人民维生的重要物种,因而对为数不多的土著群体成员(包括儿童)的传统生活方式有不利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煤矿开采和石棉生产对儿童健康,特别是克麦罗沃和乌拉尔地区的儿童健康有不利影响。

21.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国家对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承担的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建议缔约国出台和实施各项条例,确保商业部门遵循国际和国家的人权、劳工、环境标准及其他标准,尤其是儿童权利的标准,并参照人权理事会第8/7号决议(第4段(d)项)和第17/4号决议(第6段(f)项)。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

(a)针对在缔约国经营的石油和天然气产业和煤矿开采企业设立清晰的监管框架,确保这些企业的活动不会对人权造成不利影响或危及环境标准和其他标准,特别是涉及土著儿童权利的标准;

(b)减少石棉产量,并提高公众对石棉毒性及对健康影响的认识;

(c)及时提供赔偿,以减少当前和未来对受影响儿童的健康和发展的损害,并修复已造成的损害;

(d)确保各公司,特别是工业公司,有效实施国际和国家环境和健康标准,确保切实监测上述标准的实施情况,在发生侵权行为时适当处以制裁并提供补救,并确保争取获得适当国际认证;

(e)要求各公司开展评估、协商,并向公众充分公开其业务活动对环境、健康和人权的影响,以及处理这些影响的计划;

(f)在落实上述各项建议时,应以2011年人权理事会一致认可的《工商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为指导。

B.一般原则(《公约》第2、第3、第6和第12条)

不歧视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至今没有通过反歧视法律,也没有在法律上确定种族歧视的定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边缘化和弱势儿童仍然广受歧视,例如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罗姆儿童、移徙工人子女、无国籍人子女、北高加索女童和没有永久居民登记的儿童。委员会对有越来越多儿童加入民族主义运动感到关切,这些运动涉及侵害少数群体的仇恨犯罪。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律,其中包括种族歧视的定义,确保该法律包括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行为,并将这些行为均定为犯罪。委员会特别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防止边缘化和弱势儿童遭到歧视,包括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罗姆儿童、非法移徙工人子女、无国籍人子女、北高加索女童和没有永久居民登记(户口)的儿童。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对儿童进行不歧视和人权原则方面的教育,从而防止他们参与民族主义运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介绍该国实施了哪些与《公约》有关的措施和方案,以及开展了哪些活动,以推进落实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

24.委员会还对缔约国近期出台的禁止“宣传非常规性关系”的法律感到关切,虽然该法的主旨在于保护儿童,但却有可能鼓励人们厌弃和歧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者,包括儿童,以及有上述家庭背景的儿童。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对“宣传”的定义模糊,导致该国的上述人群成为了针对目标,不断遭到迫害,包括虐待和暴力侵害,积极为这些人群维权的未成年人受害尤甚。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禁止同性恋宣传的法律,并提高公众对平等以及不以性取向和性别身份歧视他人的理念的认识,从而确保属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者群体的儿童或有上述家庭背景的儿童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国法律中已经载明了在所有涉及儿童的举措中考虑儿童利益的义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的法律提到了“儿童的合法利益”,这与“儿童的最大利益”在范围上并不相同;

(b)国家的各儿童保护实体(监护机构) 仅评估儿童的一般身体安全状况,不评估他们的情感和心理需求;

(c)据报告,正在开展的“反少年”运动将家长的利益置于了子女的利益之上。

27.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以儿童本人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建议缔约国修正法律,更好地反映《公约》规定的这一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在所有与儿童有关并影响儿童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以及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都妥善纳入并始终贯彻这一权利。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制订程序和标准,就如何在每个领域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以及如何将此作为首要因素予以适当考虑的问题,向所有相关主管人员提供指导。这些程序和标准应向公众广为宣传,包括宗教领袖、法院、行政主管部门和立法机关。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其国际法律义务在“亲少年”和“反少年”团体间开展建设性对话,同时将本国的家庭传统纳入考虑。

C.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第8及第13至17条)

出生登记

28.有报告称,凡母亲是没有俄罗斯护照或没有身份证件的罗姆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儿童均不得进行出生登记,只能获得医院出具的证明,内容仅包括性别、身高和体重,对此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种做法会产生新一代无证人员,他们在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权利都受到限制。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所有在其领土上出生的儿童,无论其父母处于何种状态,都能与俄罗斯公民的子女获得同样的登记,并获得当局出具的标准出生证。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款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成立了调查委员会,以发现、调查、起诉和惩处侵害儿童的酷刑、暴力和以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式对待儿童的行为。然而,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机制可供儿童自己就虐待行为提起申诉。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a)普遍存在执法机构代表在警方拘留或审前程序期间虐待儿童的现象;

(b)存在警察虐待罗姆儿童的现象,包括非法拘留和搜查,在该国各地零散的罗姆人定居点频繁发生的反罗姆人运动期间尤甚;

(c)普遍存在暴力侵害和袭击包括移徙儿童在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儿童的行为,行凶者锁定某些肤色和眼睛形状等具有外貌特征的人作为攻击目标还普遍存在“株连”袭击现象,某些外形特征鲜明的亚文化群体成员会成为受害者;

(d)执法机关对上述人群遭到暴力侵害的报告不作调查,更让行凶者有恃无恐。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以便:

(a)对拘留场所进行独立监测和突击查访,开展面向安全人员和警察的全面培训方案,以及设立有效的申诉和数据收集制度,让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就酷刑或其他形式的虐待行为提出申诉,从而防止虐待事件的发生;

(b)迅速有效调查所有虐待指控,并确保按照《刑法典》的有关条款起诉和惩处责任人;

(c)防止虐待罗姆人,特别是罗姆儿童的行为,并制止全国各地的反罗姆人突袭;

(d)教育公众,特别是年轻人,让他们了解人权和不歧视原则,并加强检察部门对执法机关的监督,从而防止暴力侵害少数民族、移徙工人和亚文化成员的行为;

(e)对少数群体遭暴力侵害和袭击的报告进行调查,起诉责任人并按犯罪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惩罚。

体罚

32.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体罚不得被作为犯罪刑罚,在学校和惩戒机关也被视为非法,但委员会对这些场所没有明令禁止体罚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体罚在家中和托养机构内仍然是合法的。

3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儿童有权受到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的惩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并敦促缔约国通过法律禁止在任何场所使用任何形式的体罚,特别是在家中和托养机构内,并在法律中设立强制执行机制,包括对违法者规定适当的惩罚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和扩大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及活动,以推广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管教手段。

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

34.委员会回顾2006年《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见A/61/299)的各项建议,建议缔约国将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定为优先事项。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特别是:

(a)制定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防止和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b)制定一个国家协调框架,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c)特别注意并处理暴力行为的性别层面;

(d)与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联合国其他有关机构合作。

性剥削和性虐待

35.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大量儿童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案件,且执法机关和社会服务系统之间没有开展合作以防止此类罪行发生或帮助受害者康复。委员会还对属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者群体的儿童因其性取向或性别身份遭到性虐待感到关切。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联邦、区域和地方各级开展跨部门合作,特别是在执法机关和社会服务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以便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行为,并向此类犯罪的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调查所有涉及性虐待儿童,包括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的信息,并按照《刑法典》的有关规定惩处责任人。

有害习俗

37.委员会对北高加索妇女和女童遭到暴力侵害的报告感到关切,包括所谓的“名誉杀戮”和“抢亲”,委员会还对该地区持续存在的女童童婚和一夫多妻现象感到关切。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

(a)确保迅速、公正和切实地调查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包括北高加索的“名誉杀戮”和“抢亲”,确保向所有此类侵害行为的责任人问责,予以起诉和惩罚,并确保此类侵害行为的受害者得到补偿;

(b)制订和开展全面的提高认识方案,特别是面向传统和宗教领袖、家长和地方议员,分析童婚对女童健康权、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的不利影响,并通过法律禁止儿童因婚退学,从而在这一地区防止女童童婚;

(c)采取法律、行政和教育措施,劝阻可对儿童造成不利影响的一夫多妻现象。

E.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9至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经济奖励手段,鼓励通过家庭收养来安置儿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2008年4月24日《关于监护权的第48号联邦法案》已导致非机构化进程终止;

(b)未对安置在各机构的儿童的状况进行定期审查。儿童保护(监护)机构只负责对此类安置情况进行正式监测,只评估住宿、食物和卫生条件;

(c)关于对儿童机构进行独立公共检查的法律草案迟迟得不到通过;

(d)有特殊需求的儿童中,安置于寄养家庭的人数仍然较少;

(e)寄养家庭往往缺少育儿方面的培训,有时会虐待托付给他们照料的儿童;

(f)托养机构的儿童会遭到虐待,包括性虐待,且没有向受害儿童提供援助;

(g)托养机构的儿童若不服管教,作为惩罚,往往会被送入精神病院和接受精神病治疗。

40.委员会回顾《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恢复非机构化进程,并确保仅将机构托养儿童作为最后手段;

(b)确保在确定某一儿童是否应当由机构托养时,使用基于儿童的需求和最佳利益制订的适当保障措施和明确标准;对剥夺父母权利制订明确的准则和标准;对所有托养机构的安置情况进行审查和定期监测;

(c)加快通过关于对儿童机构进行独立公共检查的法律草案,并建立一项严格制度,对托养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监测;

(d)确保向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特别是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充足的家庭和社区式的替代照料办法,特别是

(e)向寄养家庭提供有系统的育儿培训,并定期监测寄养在这些家庭的儿童的状况;

(f)对所有托养机构内虐待儿童的案件进行调查;确保相应地起诉和惩处责任人;并确保向此类虐待的受害者提供必要的身心康复服务;

(g)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将不服管教的儿童送入精神病院作为惩罚手段的做法,并迅速对任何此类案件展开调查。

儿童被强迫与父母分离

41.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普遍存在适用《家庭法典》第69和第73条强迫儿童与父母分离的现象,且当局并未提供支持和援助以便家人团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罗姆人产妇因为缺少必要的证件,往往在产后出院时就被立即与子女分离,若想要回孩子,必须支付一大笔钱,而大部分罗姆人都负担不起。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被强迫与父母分离的儿童会被送入托养机构和/或供他人收养。

42.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

(a)停止强迫母亲与子女分离的做法,对《家庭法典》第69和第73条的适用情况进行严格监测,并增加社会服务,提供支持和援助,保障家人互不分离;

(b)停止以缺少必要文件为由将罗姆儿童与母亲分离的做法;

(c)确保仅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将儿童与父母分离,且须有法院的剥夺父母权利裁决,特例特办。

收养

43.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家庭法典》,对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而言,收养是优先的安置方式。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俄罗斯家庭收养了许多残疾儿童。但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a)残疾儿童中得到收养的人数仍然不足,因为这些儿童始终遭到社会的厌弃。此外,该国规定,一个儿童要被至少五个俄罗斯家庭拒绝收养,才能考虑跨国收养,这降低了残疾儿童得到收养的可能性。

(b)2012年12月28日《季马·雅科夫列夫联邦法案》禁止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收养俄罗斯联邦儿童,使许多儿童,特别是托养机构中残疾儿童被收养的希望破灭;

(c)若某一儿童始终与有意收养者生活在一起并认为他们是自己的父母,则收养事宜不需经本人同意。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有效机制,旨在消除不必要障碍,为收养过程提供便利,同时确保对收养家庭进行妥善审查。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a)教育公众、提高认识,以便消除残疾人的污名,进而鼓励俄罗斯家庭收养残疾儿童。应当联系残疾儿童问题,重新考虑一个儿童要被至少五个俄罗斯家庭拒绝收养才能考虑跨国收养的规定,以便增加残疾儿童在家庭环境中生活的机会;

(b)确保儿童拥有家庭环境的权利不因缔约国的政治原因而受损,并确保无论是跨国收养还是国内收养儿童,都应逐案处理,妥善审查有意收养的家庭。缔约国应与收养国的社会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便更好地监测被他国收养的俄罗斯儿童的状况;

(c)确保在整个收养过程中,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让其知情,特别是其出生情况,与其协商,并提供支助;

(d)考虑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

虐待和忽视

45.委员会对缔约国若干地区设有婴儿箱以便人们匿名遗弃儿童的情况感到关切,这违反了《公约》第6至9条和第19条等条款。

46.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禁止设置婴儿箱并提倡采用其他替代方法,同时充分考虑完全履行《公约》所有条款的义务。此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努力,解决弃婴现象的根本原因,包括提供计划生育服务,以及针对非计划怀孕情况提供充分的咨询和社会支助,并防止高危妊娠。

父母入狱的儿童

47.委员会注意到,女犯人可在工作时间外探视安置在狱内托儿所的4岁以下子女,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当局未采取任何措施,在监狱内开辟特殊区域,以便这些儿童可以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司法或监狱部门是否会考虑将父母关押在儿童可以行使探视权的场所,以及儿童是否能在这方面得到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援助。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适当考虑可否让儿童和入狱的父母生活在一起,从而更好地实现儿童最大利益。这一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监狱的整体条件以及幼儿期儿童与父母接触的特别需求,同时可经司法审查并充分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此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在给儿童的父母和主要照料者量刑时,尽量用非拘留式刑罚代替拘留式刑罚,包括在审前和审判阶段。

F.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49.委员会注意到为社会服务打下基础的新法律,该法允许向有残疾儿童的家庭免费提供社会服务,并且主要是在居住场所(家中)提供服务。委员会还注意到对立法作出了修订,以确保主流学校对残疾儿进行包容性教育。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社会上对残疾儿童的厌弃根深蒂固,而对有残疾儿童的家庭,也缺少社会、心理、医疗、教育或法律方面的援助,导致此类儿童普遍被收容于托养机构;

(b)心理、医疗和教育专业人员委员会会将有较轻发育问题的儿童诊断为有严重的心理残疾,对其用药,而非提供其他形式的治疗;

(c)心理残疾儿童特殊托养机构内的儿童被认为“不可调教”,当局也拒绝采取任何鼓励措施促进此类儿童的发展;

(d)残疾儿童托养机构缺少能够胜任的工作人员,且此类机构生活条件差,房间过度拥挤,剥夺了儿童的个人空间;

(e)尽管新《教育法案》规定要实行包容性教育,但主流学校内残疾儿童比例较低。

50.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确保其法律、政策和惯例符合《公约》第23条和第27条等条款的规定,以便以不歧视方式有效地满足残疾儿童的需求。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a)教育公众,并向有残疾儿童的家庭提供一切必要支助,以免大批残疾儿童被交给机构托养,并确保向被剥夺家庭环境的残疾儿童提供足够的家庭和社区式的替代照料办法;

(b)聘用独立的医疗专家监督和审查心理、医疗和教育专业人员委员会对心理残疾儿童的诊断,特别是对没有家庭照料的儿童的诊断,以及将他们安置在特殊托养机构的决定;

(c)定期向有心理残疾的儿童提供教育和发展活动,并不再将儿童归类为“不可调教”;

(d)向残疾儿童托养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培训,并在没有其他家庭式的照料办法的情况下,确保此类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一切必要的服务和适当的生活条件;

(e)培训教师、给学校配备必要的设备,并让学校职工、儿童和广大公众了解残疾儿童的权利,特别关注心理残疾儿童的状况,从而加快实施该国关于包容性教育的法律条款。

健康和保健服务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患有慢性疾病和残疾的儿童人数正在增加,在没有父母照料和处境困难的儿童中尤甚,缔约国的报告中也承认了这一点(CRC/C/RUS/4-5,第163和第164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营养不良现象很常见,在移徙工人子女中尤为常见,这些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在获得医疗援助(包括预防保健和急救援助)方面面临很大障碍。

52.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并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定期评估被剥夺父母照料的儿童和处境困难儿童的健康状况,防止他们的健康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不论所涉儿童在该国的法律地位如何,都不带任何歧视地向所有儿童提供获得医疗援助的渠道,特别是获得预防保健和急救援助的渠道。

艾滋病毒/艾滋病

5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母婴传播而开展的工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2004年《第122号联邦法案》,此类工作在地域上未能统筹安排,导致缔约国不同地区之间在提供母乳替代品和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包括孕妇在内的移徙工人大多无法获得必要的预防治疗和援助。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流动医护人员等渠道提供足够数量的母乳替代品和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在全国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母婴传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面向所有人员,不论其在该国的法律地位如何,都提供预防治疗和援助。

少年健康

55.委员会对缔约国少年自杀以及酗酒和吸毒成瘾现象高发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变性者和同性恋者(特别是儿童)会受到强制治疗、该国试图将变性行为诊断为心理疾病,很少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传播性健康知识。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努力,防止儿童和少年自杀,包括增加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的数量以及学校和社区内社会工作者的人数,并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都接受适足培训,以便及早发现和处理自杀倾向和心理健康问题;

(b)采取措施,向儿童介绍滥用药物和酒精对健康的不利影响,从而防止此类现象;

(c)不再对变性者和同性恋者(特别是儿童)实施强制治疗,不再试图将变性行为诊断为心理疾病,并让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能够方便地获得必要的性健康知识。

生活水准

57.委员会对2007年出台的向弱势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社会援助的社会契约制度(社会适应协定)表示欢迎。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此类方案仍然没有覆盖许多成长和生活环境达不到适足生活水准的罗姆儿童和移徙工人子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移徙工人往往一周工作七天,还要加班,他们的子女因此被剥夺了父母的爱护。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离婚作出相关规定的《民法典》第292条和《住房法典》第31条并未向父母离异儿童提供适足保护,以免他们无家可归。

5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保障其境内的所有儿童都能享受适足且可持续的生活水准,尤其着重保障最边缘化和弱势儿童的生活水准,例如罗姆儿童和移徙工人子女,包括非法移徙工人的子女,向他们提供适当的住房、获取社会保健和服务的渠道,以及福利、营养和教育。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雇主尊重移徙工人的权利并强制实行法定工作时间。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法律,确保在父母离异或分居案件的审理工作中始终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以保护儿童免受父母离异或分居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在住房权方面。

G.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第29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9.2007年9月,义务教育年龄从15岁提高到18岁,对此委员会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免费义务教育并未惠及该国的所有儿童。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a)在入学手续方面普遍存在对移徙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的歧视,且学校管理方的代表会定期对移徙学生进行家访,以报告他们的移徙状态;

(b)提交杜马的新法律草案规定,移徙工人凡未登记为纳税人的,其子女不得入学,也不得入学前班就读;

(c)不论移徙工人是否拥有合法居留权,其子女都必须每90天离开该国一次以续签居留许可,造成学业中断;

(d)罗姆儿童在学校内遭到隔离,且罗姆儿童的小学教育水平较低,限制了他们接受中学教育的机会;

(e)校内存在暴力侵害和欺侮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的现象。

60.委员会考虑到其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缔约国境内的所有儿童,包括少数群体儿童、非法移徙工人子女和寻求庇护儿童都能不受任何歧视,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直到18岁;

(b)制止针对移徙工人子女的歧视性举措,包括禁止无缴税证明的移徙工人子女入学的新法律草案;

(c)废除移徙工人子女必须每90天续签一次居留许可的规定,并确保准许这些儿童在其父母的居留期限内居留和入学;

(d)解除对罗姆儿童的隔离,并让他们能够平等地在小学和中学接受优质教育,如有必要,应开设特殊预备班;

(e)立即采取措施,教育儿童和学校工作人员,惩罚欺侮者,以防止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在校内受到欺凌。

H.其他特别保护措施 (《公约》第22、第30、第32、第33、第35、第36条、第37条(b)至(d)款及第38至40条)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6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1997年《联邦难民法案》在《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多可以驳回庇护申请的理由,且未载有任何具体保障措施,以防有关人员(包括儿童)被驱回至有充分理由相信其生命或自由会面临危险的国家。《法案》也没有为无人陪伴和家庭离散的儿童设立体恤儿童或体恤性别的庇护申请程序。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联邦难民法案》以遵守《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并确保该法案不会在该国设立额外的难民申请标准。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推出保障措施,以免儿童被驱回至有充分理由相信其生命或自由会面临危险的国家,并为无人陪伴和家庭离散的儿童设立体恤儿童和体恤性别的程序。

土著儿童

63.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据报告,一些土著群体的母语在学校里从未用作教学语言,因此沦为次要学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土著群体,包括土著儿童,已因偏远村庄医护条件恶劣而受到了严重影响,且土著儿童中患上某类疾病的人数增多,是因为无法吃上适合“北方”身体新陈代谢方式的传统北部饮食,这类饮食已被富含碳水化合物和糖的西式食物所取代。

64.委员会考虑到其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土著儿童的文化和语言身份及遗产,确保他们尽可能以母语接受基本教育。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改善土著群体居住的偏远村庄的医护设施和服务,并为这些群体奉行传统生活方式提供便利,包括确保提供传统饮食的便利。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65.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11年对俄罗斯联邦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E/C.12/RUS/CO/5)中提出,有大量儿童于街头流落和谋生,他们容易遭受包括性虐待在内的虐待以及其它形式的剥削,已经严重限制了正常就学,对此委员会也持有相同的关切。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保护儿童免遭社会和经济剥削,特别敦促委员会开展工作,尤其是:

(a)采取必要措施处理街头儿童现象的根源;

(b)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确保街头儿童可以接受教育、获得住处并享有保健服务;

(c)起诉虐待行为的责任人并帮助受害者重返社会,从而处理街头儿童遭到性虐待和其他剥削的问题。

买卖、贩运和拐骗

67.委员会注意到并赞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10年对俄罗斯联邦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EDAW/C/RUS/CO/7,第26段)中提出的关切,即缔约国是强迫劳动贩运和性贩运的来源国、过境国及目的地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国缺少充分措施以处理贩运现象的根源,也缺少专门的法律和其他措施,保护妇女和女童不受人口贩运团伙和跨国婚介团伙的侵害。

6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针对贩运现象颁布专门的国内法律以及全面的政策和行动计划,以确保惩处责任人,并向受害者提供适足保护和援助;

(b)通过信息交换,加大与来源国、过境国及目的地国的国际、区域及双边合作力度,以防止贩运并统一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

(c)开展有关贩运问题的比较性研究,处理其根源,消除女童和妇女易受贩运之害的弱点,并努力帮助受害者康复和融入社会。

少年司法

69.委员会对过去几年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儿童人数大幅下降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设立少年法庭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法律迟迟得不到通过;

(b)执法机关常常在儿童没有明显非法行为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非法拘留;

(c)2008年《刑事执法法典》修正案(2008年12月22日《第261号联邦法案》)将少年改造所内少年犯的成人年龄从21岁降到19岁,且缺少关于警察拘留场所将儿童与成人分离关押;

(d)违法儿童从封闭式监所获释之后,缺少为他们提供的康复和重新安置方案。

7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一个少年司法制度,该制度应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第37、第39和第40条,并符合其他相关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及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法律,建立少年司法系统,包括开设配有专职工作人员的少年法庭并采用恢复性司法模式,以保持被判剥夺自由儿童人数下降的积极趋势;

(b)防止非法拘留儿童,并确保被拘留儿童享有法律保障;

(c)作为规定,确保在拘留期间成年的儿童可继续留在少年犯管教所,直至20多岁;

(d)制订面向所有违法儿童的全面的康复和重新融入措施。

缔约国落实上述建议时应酌情利用联合国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小组及其成员,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各非政府组织开发的技术援助工具,并向小组成员寻求少年司法领域的技术援助。

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者和证人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条款和规章确保犯罪行为的所有儿童受害者和/或证人得到《公约》所规定的保护,并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

I.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7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实现,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J.与区域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7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欧洲委员会开展合作,以便在本国和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K.后续行动和宣传

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上述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包括将这些建议传达给国家元首、杜马、有关部委、最高法院和地方主管部门,供它们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75.委员会还建议,通过互联网等渠道以俄文和该国的各少数民族语文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少年团体、专业群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便激发对《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问题的讨论,并促进人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L.下次报告

7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9月14日之前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介绍本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委员会提请注意其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统一报告准则(CRC/C/58/Rev.2和Corr.1),并提醒缔约国,今后的报告应遵守这一准则,篇幅不应超过60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准则提交报告。若提交的报告超过篇幅限制,将请缔约国按照上述准则进行复核并重新提交。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若它不能复核和重新提交报告,则翻译报告以供条约机构审议的工作也无法得到保证。

77.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2006年6月批准的统一报告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