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届会议

2009年7月20日至8月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西班牙

1.2009年7月22日,委员会在A会议室举行的第888次和第889次会议上审议了西班牙第6次定期报告(CEDAW/C/ESP/6)(见CEDAW/C/SR.888和889)。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ESP/Q/6,西班牙的答复载于CEDAW/C/ ESP/Q/6/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遵循委员会此前的定期报告编写导则并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提交第6次定期报告,但对报告提交略迟表示遗憾。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由平等事务大臣率领的大型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成员包括政府相关部委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坦诚、开放和建设性对话。

积极方面

4.委员会称赞自审议缔约国上次定期报告以来该国取得的重大进步,欣见通过了若干法律以及政策、计划和方案,以期促进两性平等并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特此提及关于男女真正平等的第3/2007号组织法,其中含有与《公约》相符的歧视妇女定义;关于全面保护妇女不受性别暴力伤害办法的第1/2004号组织法;以《公约》为基础的关于贵族名衔继承顺序上男女平等的第33/2006号法。并特此提及《机会平等战略规划》(2008-2011年)和《打击为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综合计划》(2008-2011年)。

5.委员会注意到,平等事务部正在拟订一项关于平等待遇和不歧视的法律草案,将覆盖各种形式的歧视和多重歧视。

6.委员会欢迎设立平等事务部,该部启动和执行了旨在确保平等、消除各种形式歧视和性别暴力行为的政府政策;并欢迎第3/2007号组织法新设的组织机制,诸如部际男女平等委员会及各部委内的平等事务小组。

7.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本届政府已实现男女均等,女大臣人数多于男大臣,两位妇女任宪法法院副院长,一位妇女任院长。

8.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将两性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作为优先事项列入国际援助政策和发展合作方案。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其他各级政府机构,包括各自治区内的各级政府机构,以及议会和司法部门,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有效执行。

议会

10.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省、市和自治区各级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进程采取必要措施。

对《公约》的声明

11.委员会注意到,西班牙保留着有关《公约》不得妨碍《西班牙宪法》关于王位继承的规定的声明。该国公众似乎已就取消王位继承男性优先的规定达成共识,但为保障王位继承问题上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而必要的宪法改革尚未实行,原因是尚存其他一些分歧较大的宪法改革提案。

1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完成宪法改革,并考虑在该框架内及时撤销对《公约》的声明。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3.委员会注意到,在国家一级设有促进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各种组织机制和架构以及法律、计划、政策和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关于省、市和自治区各级机制和架构以及关于两性平等机制为确保一致行动而开展协调工作的信息有限。委员会得到的关于若干自治区通过的平等法律和计划的范围和内容的信息很有限。委员会注意到,第3/2007号组织法所设的妇女参与理事会尚未开始运作,该理事会是关于男女平等事务的咨询机构,由各个公共行政部门及官方妇女协会和组织组成。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协调各级和各地区的相关机制和架构,以确保《公约》在缔约国全境内的执行取得一致结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全面介绍包括各个自治区在内的全国各级通过的所有平等法律和计划及与第3/2007号组织法的协调一致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到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在促进妇女人权和两性平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完成关于妇女参与理事会的职能、管辖权和组成的条例制定工作。

暂行特别措施

15.委员会认识到第3/2007号组织法包含了平权行动定义及其适用总体框架,但委员会认为,暂行特别措施的使用有限,可能表明缔约国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不完全符合《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概述的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

1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推动所有相关官员熟悉《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所述的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在妇女比例不足或处境不利的领域及公共和私营部门中进一步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包括立法和行政措施,外联和支助方案,分配资源,订立刺激措施,有针对性的招聘并订立有时限的目标和指标。

陈规定型观念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消除媒体对妇女及对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作用的定型刻画,这些步骤包括设立关于广告和媒体中妇女形象问题咨询委员会;妇女形象监督处对性别歧视性广告的监督和分析活动;妇女委员会与私营部门合作开展的订立广告中妇女形象展示行为守则的活动。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有关男女角色和责任的僵硬和传统的陈规定型观念顽固存在,致使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和决策岗位等若干领域处于不利地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有针对性地专门消除教育系统的此类陈规定型观念,尤其是在课程和课本中。委员会还注意到,媒体对族裔和少数群体妇女、罗姆妇女、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缺乏正面形象刻画。

1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依照《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的规定,更大力地消除有关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的陈规定型形象和态度。这应包括协调开展更多的面向普通大众以及针对媒体和广告机构的提高认识运动以及在教育系统的有针对性方案,包括人权教育和《公约》宣传,修订课本和教学大纲,并培训教师。委员会还建议在媒体和教育系统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期促进族裔和少数群体妇女、罗姆妇女、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的正面形象。委员会支持受理关于媒体定型刻画和性别歧视做法的申诉的机制,鼓励媒体自我规范,广告机构遵守行为守则。委员会进一步吁请缔约国定期审查所采取的措施,以便评估影响力和成效,采取任何必要的后续行动或补救行动,并在下次报告中就此向委员会汇报。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打击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一系列措施,特别注意到关于全面保护妇女不受性暴力伤害办法的第1/2004号组织法获得通过,并由此建立了反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政府特别办公室、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观察站和受理暴力侵犯妇女行为案的专门法庭。但是,委员会依然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普遍存在表示关切;它关切地注意到,妇女被现任和前任配偶或伴侣杀害的报告数量并没有显著下降,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严重程度实际上有所加剧。

20.委员会重申其2004年的结论意见,并呼吁缔约国继续加紧努力,以解决暴力侵害妇女的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分析所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尤其是那些导致妇女被谋杀的案件,以查明日益严重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背后的任何趋势和根本原因,并确保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措施以防止这种暴力行为。委员会还建议扩大对议员、司法人员、政府官员、执法人员以及保健服务提供者的培训活动和方案,以确保他们能敏感地注意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充足的支持。委员会并建议扩大旨在提高公众对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认识的运动。

贩运妇女和卖淫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欧洲委员会《关于采取行动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公约》,并注意到缔约国正计划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修改立法。委员会也肯定缔约国为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采取的其他措施,其中包括通过《打击为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综合计划》(2008-2011年),其中规定在30天的反思期内受害者有权获得以自己的语言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住宿和社会援助。但委员会对贩运妇女和女童和剥削卖淫仍然大量存在以及缺乏关于这一现象所有方面的全面数据和研究仍感到关切。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根据《公约》第6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打击一切形式的贩运妇女和儿童和剥削卖淫行为。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人权观点以及有关国际文书中所载的原则和建议做法纳入国家立法改革,以便不仅解决刑事司法措施和起诉贩运者的问题,而且也解决受害者保护和康复以及提供充分支持服务的问题。根据其此前的2004年结论意见,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在国际、区域和双边层面的合作努力,以防止贩运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根据《难民地位公约》对以基于性别迫害的理由寻求庇护的被贩运妇女提供充分保护。委员会并呼吁缔约国继续收集和分析按年龄和原籍国分列的数据,以确定趋势和根源以及优先行动领域,并制定有关的政策。

就业和经济权力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所采取的支持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各种措施,包括提供培训和订立激励措施,并促进家庭与工作生活之间的协调。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第3/2007号组织法提供了通过集体谈判建立就业和工作条件方面的平权行动措施的可能性。它还注意到第3/2007号组织法要求拥有超过250名员工的公司采纳平等计划。然而,由于妇女传统上照顾儿童和老人的角色,劳动力市场上持续存在横向和纵向隔离,男女工资持续存在差距,妇女承担临时和非全时工作的情况继续占主导地位,委员会对此仍然关切。委员会也对管理和决策职位及董事会中的妇女人数较少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已经导致失业率更为普遍上升的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对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和提高妇女经济能力的影响感到关切。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的平等机会,包括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使用有时限目标的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积极和具体措施,除其他外,通过教育、培训和再培训及有效的执法机制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并缩小工资差距。此外,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制定和实施应对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的任何方案或刺激计划时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其中,并通过收集和分析按性别、职业部门以及全时或兼职工作分列的数据监测所采取的措施产生的影响趋势以及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建议将采纳平等计划的要求扩大到所有中小型企业(不超过250名员工)。

卫生

25.委员会对高比率的意外怀孕和自愿中断妊娠以及妇女中日益增加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比率感到关切。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包括通过提高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的可获得性和可负担性以及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的提供以降低意外怀孕比率。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以增加对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的了解和获取,建议面向青春期女孩和男孩普及性教育,并特别注意预防早孕、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它呼吁缔约国确保有效实施其打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的战略,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妇女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详细统计和分析资料。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认真监测保健服务的提供,以便以性别敏感的方式对所有的妇女健康问题作出反应,并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利用委员会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作为行动框架,以确保在所有的卫生政策和方案中纳入性别观点。

农村妇女

2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缔约国报告中缺乏关于农村妇女境况的全面资料和统计数据。委员会注意到所采取的各种立法和其他措施,如通过关于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第45/2007号法律使平权行动措施有利于农村地区妇女,但也注意到妇女仍然被降级为次要角色,得到的经济和社会承认甚少。因此,委员会对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可能无法充分和平等地受益于缔约国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和政策框架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农业食品行业中被雇为临时农场帮工的移徙女工急剧增加,但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供的有关其状况的资料甚少。

2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关于农村地区妇女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以更准确地评估包括移徙女工在内的农村妇女的实际情况,跟踪长期趋势并更好地设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充分重视农村妇女的需要,并确保所有旨在促进两性平等,包括关于卫生、教育、就业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政策和方案能够触及农村地区并在各级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执行性别敏感的农村发展战略和方案,确保农村妇女充分参与此类战略和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全面评估资料,列出关于农村妇女境况,包括在农村地区就业的移徙女工境况的数据。

弱势妇女群体

2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罗姆人口的全面的官方数据和统计资料。委员会注意到,罗姆妇女继续处于弱势和被边缘化的状况,并继续遭受多重歧视,特别是在获得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官方数据表明,罗姆女孩的文盲率和辍学率较高,大学入学率较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未登记和未被承认的罗姆人婚姻可能使妇女的经济权利受到限制或丧失。

30.根据委员会2004年的结论意见,而且,尽管罗姆人社区内部历史上有迫害经历,尽管宪法对身份给予保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进行研究并收集和分析资料,以便更准确地评估罗姆妇女的状况。这一研究将是制订更有针对性的文化上适当的战略和方案所必需的,目的是在具体时间表内防止和消除罗姆妇女在所有领域面临的歧视。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全面的资料,说明罗姆妇女和女孩的状况,包括其受教育的机会和成就、利用就业和保健服务的机会以及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的数据。委员会还要求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执行《罗姆人口发展行动计划》(2009-2012年)的情况,该计划将两性平等观点作为主要支柱之一,并评价该计划在八个行动领域对罗姆妇女的影响。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和保障所有罗姆妇女的经济权利,无论其婚姻是否登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罗姆妇女对各部门服务和方案的认识和利用。

31.委员会对其他弱势妇女群体,包括族裔和少数群体社区妇女、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的状况感到担忧,她们可能会更容易陷入贫困和暴力,处于教育、保健、就业、社会和政治参与等方面的多种形式歧视的危险之中。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关于这类妇女状况的全面数据和资料,并注意到,尤其是缺乏缔约国提供的按年龄和残疾类别分列的农村和城市地区残疾妇女的信息和数据。

3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在社会上和社区内对族裔和少数群体社区妇女、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的歧视。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主动采取措施,包括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和战略,提高妇女对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培训和就业的认识和利用,并使她们熟悉其两性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委员会并呼吁缔约国就这些妇女的状况收集数据,进行定期和全面的研究,并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此类资料。

接受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决定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并敦促缔约国毫不拖延地最后确定这一决定。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3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35.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呼吁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其他条约的批准

36.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西班牙政府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西班牙政府在2007年9月27日签署了后一项公约。

结论意见的传播

37.委员会要求西班牙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加强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38.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第22和26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次报告的日期

39.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3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内载应于2009年2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3年2月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