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埃塞俄比亚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9年2月21日举行的第1665次和第1666次会议(见CEDAW/C/SR.1665和CEDAW/C/SR.1666)上审议了埃塞俄比亚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ETH/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ETH/Q/8号文件,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AW/C/ETH/Q/8/Add.1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注意到,由于财政拮据,缔约国代表团无法前往日内瓦参加报告的审议,因此对话是通过视频会议进行的。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妇女与儿童事务部部长Semegm Wube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外交部、妇女与儿童事务部、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卫生部和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的代表,以及埃塞俄比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副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审议缔约国2011年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ETH/6-7)以来,缔约国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各项:

(a)2019年2月5日关于民间社会组织的第1113/2019号公告;

(b)2019年1月17日关于难民的公告;

(c)关于联邦公务员的第1064/2017号公告,其中规定禁止性骚扰;

(d)关于修订人口动态事件登记和国民身份证的第1049/2017号公告,将标准化的人口动态事件登记制度的范围扩大至难民及非国民;

(e)关于海外就业的第923/2016号公告,保护在海外就业的埃塞俄比亚人的权利、安全和尊严;

(f)关于设立埃塞俄比亚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的第943/2016号公告,其中包括向没有足够资源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规定;

(g)关于修订埃塞俄比亚联邦政府财务管理公告的第970/2016号公告,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方案的编制中;

(h)关于预防和禁止贩运人口及偷运移民的第909/2015号公告。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及促进性别平等的制度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了下列各项:

(a)国家妇女发展与变革战略(2017年);

(b)涵盖2016-2020年期间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c)涵盖2016-2020年期间的国家生殖保健战略;

(d)国家免费法律援助战略;

(e)国家社会保护政策(2014年);

(f)涵盖2014-2015年期间的教育和培训部门的性别战略;

(g)关于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有害传统习俗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2013年);

(h)联邦最高法院经修订的第2/2012号量刑原则(2012年);

(i)刑事司法政策(2011年),其中规定为妇女和儿童提供特别保护。

6.委员会欢迎自上一次报告审议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2014年);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4年);

(c)《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12年);

(d)《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12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为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支持,呼吁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忆及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全部17项目标的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并为此通过相关的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公约》规定的下个报告期之前执行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必要步骤。

E.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立法框架

9.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提到了不歧视和性别平等原则,根据《宪法》第9.4条,缔约国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是埃塞俄比亚法律的组成部分。但是,为促进平等和打击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歧视所作的努力往往涉及战略和行动计划,而这些战略和行动计划缺乏具体的法律框架支持。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括《刑法》(2005年)在内的法律框架并未涵盖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而且也未得到适当执行。委员会还对未能实施刑事司法政策(2011年)感到关切。

10.根据《公约》第一和第二条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并加强其立法框架,确保其涵盖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并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监测和评估;

(b)毫不拖延地实施刑事司法政策(2011年);

(c)修订《刑法》(2005年),使其包括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司法救助

11.委员会注意到第943/2016号公告获得通过,该公告确立由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负责向没有足够资金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5年制定的国家免费法律援助战略尚未获得通过,妇女并未充分了解她们在获得法律援助方面的权利,而且为法官提供的关于性别问题和妇女权利的培训方案没有充分考虑到培训需要适应伊斯兰法院和习惯法法院的具体情况。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2015年制定的国家免费法律援助战略,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措施;

(b)确保为妇女和女童提供的法律援助获得适当的预算分配;

(c)加大努力,通过提高妇女对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的认识,鼓励她们并使她们能够获得司法救助;

(d)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适当培训,特别是适应伊斯兰法院和习惯法法院需要的培训。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3.委员会注意到,负责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的部门进行了改组,以加强对性别平等问题的关注,此外还设立了一个由副总理担任主席的高级别国家协调机构,以监督妇女和青年平等参与缔约国发展进程的情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部门在协调和下放其活动方面仍然面临挑战,而且其资源和能力仍然有限。

14.委员会忆及之前的结论意见(CEDAW/C/ETH/CO/6-7,第17段)、关于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的第6(1988)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北京行动纲要》规定的指导方针,尤其是关于国家机制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建议缔约国:

(a)加强现有的各级国家机构,为其提供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提高其实效,包括在协调和监督性别平等领域立法和政策措施的拟定与执行以及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所有法律和政策主流方面的效力,并确保其涵盖全部领域:

(b)确保缔约国内参与打击对妇女歧视的各合作伙伴,包括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特别是各级政府检察官、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民间社会组织和大学,在执行《公约》时进行有效的协调与协作。

15.委员会欢迎关于修订埃塞俄比亚联邦政府财务管理公告的第970/2016号公告获得通过,该公告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预算方案的编制中。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公告规定的措施执行情况的分类数据,以及《公告》在消除对妇女歧视方面的影响。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有效执行第970/2016号公告,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同时确保向政府官员提供这方面的适当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佐证数据的帮助下,评估第970/2016号公告的执行情况和实效。

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欢迎在缔约国设立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的八个分支机构,包括妇女和儿童事务局,并与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与大学和民间社会合作开设法律援助中心。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审查关于设立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的第210/2000号公告,以期加强该委员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缺乏独立性、公正性和各项资源。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修订第210/2000号公告的进程,以便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能够有效、独立和完全按照《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履行其任务,并为该委员会执行任务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注意到《宪法》为暂行特别措施提供保障,并注意到缔约国在政治、教育、就业和住房方面实施了这些措施。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监管框架来确保在选举制度中系统地实施暂行特别措施,以及缺乏制度化的体系来促进女性在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将特别措施扩大到妇女未得到充分代表的其他领域,以及对采取的特别措施缺乏适当的监督和评估。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用一个监管框架来确保暂行特别措施得到有效、协调及强制执行,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特别是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同时确保建立问责机制以监督遵守情况

(b)开展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和重要性的能力建设方案,以期实现男女在所有领域的实质性平等。

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为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童婚和绑架行为于2013年通过的关于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有害传统习俗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仍缺乏适当的实施、监管和评估,而且根据《刑法》(2005年)(第561、562、567、569和570条)对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加大刑罚的设想并未得到实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切割女性生殖器和童婚现象普遍存在,并且对有关童婚、切割女性生殖器和绑架等传统有害习俗的举报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深蒂固的文化价值观、态度和传统,包括其他交叉形式的歧视(包括对白化病患者的歧视)、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持续存在和妇女社会角色的限制,仍然是消除对妇女歧视的障碍。

22.委员会忆及之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ETH/CO/6-7,第19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充分执行根据《刑法》(2005年)(第561、562、567、569和570条)设想的对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的修订处罚;

(b) 有效实施关于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有害传统习俗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并评估其影响,以查明不足并相应地作出改进;

(c)采取全面和包容性战略,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定期监测和评估为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而采取的措施;

(d)扩大关于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的公共教育方案,重点为宗教领袖;

(e)加强与媒体的协同努力,以具有包容性和易获得的方式提高公众对社会各阶层持续存在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认识,以期消除这些陈规定型观念。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注意到,在埃塞俄比亚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及儿童司法采取了综合和多部门应对战略计划,并修订了第2/2012号量刑原则,该原则要求法官在对《刑法》所涵盖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性暴力罪行作出判决时,提高较低的刑罚门槛。委员会还注意到,在警察和司法办公室以及处理性暴力问题的专门法院设立了儿童及保护机构,并且还设立了一站式中心。委员会还注意到,2016年埃塞俄比亚人口和健康调查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童婚和切割女性生殖器纳入了调查单元。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继续面临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婚内强奸,以及泼酸攻击和轮奸等新形式的暴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全面和包容性法律,婚内强奸仍未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557(1)(b)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仍然适用于家庭暴力案件;

(b)在实施战略计划并评估实效后,缺乏切实的成果;

(c)未能有效实施经修订的量刑原则;

(d)司法部门、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缺乏有关基于性别的暴力方面的充分培训;

(e)缺乏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分类数据。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全面和包容性法律,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泼酸攻击、家庭暴力、强奸、婚内强奸、轮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b)落实本委员会之前提出的建议(CEDAW/C/ETH/CO/6-7,第21(a)段),修订《刑法》(2005年),以期加大第561、562、567、569和570条中对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的处罚,废除第563条,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排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适用第557(1)(b)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c)有效实施经修订的第2/2012号量刑原则;

(d)加速并促进实施对在埃塞俄比亚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及儿童司法采取综合和多部门应对战略计划,并定期监测和审查依据该计划执行的措施;

(e)进一步向司法机关人员、检察官、警务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的适当培训,以及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中的性别敏感调查和审讯程序的培训;

(f)按年龄、民族、种族、地理位置和残疾情况分类,收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包括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和提出投诉的数量、对犯罪者的制裁、获得法律援助和相关支援服务的暴力行为受害妇女人数,以及已获得赔偿的暴力行为受害妇女人数。

贩运人口及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修订关于预防和禁止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的第909/2015号公告的法案仍有待通过。委员会还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关于在缔约国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数据有限,并缺乏关于利用妇女和女童卖淫营利程度的数据;

(b)缺乏为遭受人口贩运和卖淫剥削的妇女和女童的利益而实施的方案资料;

(c)对贩运人口的管制和检查不足,以及对在缔约国内成为人口贩运活动受害者的埃塞俄比亚妇女和女童的保护有限;

(d)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区域和国际合作、培训以及提高认识的方案不足。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作为优先事项,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通过修订关于防止和禁止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的第909/2015号公告的法案,同时澄清其适用于难民和埃塞俄比亚公民;

(b)对已成为人口贩运活动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包括埃塞俄比亚公民和难民)加强保护,向她们提供免费和即时的专门庇护所、医疗护理、心理咨询、法律援助以及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服务,并提供充足资源以促进包容性支持和便利服务;

(c)继续提高对贩运妇女和女童活动的认识,并向执法人员和边境官员提供培训,使其及早识别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将其转到适当的服务机构,严格执行相关的刑法规定,并确保为向受害者提供帮助的社会工作者和医护人员提供培训;

(d)为预防贩运人口,加强双边、区域及国际合作。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委员会欢迎为增加妇女的参与、包括妇女在议会中的参与,以及通过任命第一位女总统以及任命妇女担任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和国家选举委员会主席以提高内阁中的性别平等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常任公务员职位、管理职位以及外交和司法部门的代表人数仍然不足。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确保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并加强这类措施的执行,特别是在公务员、管理职务、外交和司法职务领域的执行;

(b)采取具体措施提高女性候选人的能力,并提供奖励措施以鼓励各政党提名男女人数相等的候选人参加选举;

(c)提高妇女在国际层面和外交职位上的代表性;

(d)为政治人士、社区和宗教领袖、媒体和公众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决策职位的重要性。

29.委员会欢迎2019年2月5日关于民间社会组织的第1113/2019号公告获得通过。但除其他外,委员会对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范围的局限和新法律下存在的行政障碍表示关切。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包括妇女人权维护者和活动家,能够自由地开展保护妇女人权的工作。

国籍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建立标准化的人口动态事件登记制度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其通过了关于人口动态事件登记和公民身份证的第760/2012号公告,其中规定必须对人口动态事件进行强制、永久及普遍登记和认证,以及根据第278/2013号条例设立了人口动态事件登记机构。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人口动态登记制度在覆盖适当区域特别是偏远地区方面所面临的挑战,以及伪造可能影响妇女和女童权利的民事身份文件相关的风险。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签署《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4年)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1961年)。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人口动态登记制度覆盖适当区域;

(b)确保登记制度的安全,以防止伪造居民身份文件;

(c)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4年)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1961年)。

教育

33.委员会注意到涵盖2015-2016年和2019-2020年期间的第五个教育部门发展方案,以及旨在消除教育中的性别障碍的教育部门经修订的性别战略。但是,委员会仍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小学仍不属于义务教育范围,女童从小学辍学的比例高,并且女童的毕业率远低于男孩;

(b)学校基础设施没有充分考虑到女童的需要,没有为男女儿童提供足够清洁的和单独的卫生设施;

(c)与男性相比,妇女的文盲率依然较高;

(d)歧视性的陈规定性观念持续存在,使男性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一直占有主导地位;

(e)包括学校主管部门实施的校园性骚扰、虐待和基于性别的歧视。

34.委员会忆及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2017)号一般性建议,以及之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ETH/CO/6-7,第31段),建议提升各级女童教育的重要性作为增强其权能的基础,并且:

(a)确保初等教育成为面向所有儿童的义务教育并减少学校教育的间接费用,以期消除这些费用;

(b)加大努力,提高各级教育中妇女和女童的入学率、留校率和毕业率;

(c)确保每所学校都为女童提供充足和便利的卫生设施,以防止她们因经期管理困难而失学或辍学;

(d)确保为女童提供安全的学校环境,并加强有效的报告和问责机制,以调查和起诉校内对女童的性虐待和性骚扰案件;

(e)加大扫盲力度,缩小男女文盲率差距;

(f)加强措施,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阻碍女童进入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非传统教育领域以及数字领域学习的结构性障碍,但不能以牺牲艺术和社会科学为代价。

就业

35.委员会注意到关于联邦公务员的第1064/2017号公告的执行情况,该公告规定了禁止公共场所性骚扰,并保证妇女享有四个月的产假。委员会还注意2014年通过了《国家社会保护政策》,其目标是促进妇女的社会经济权利,并实施促进妇女就业的暂行特别措施。然而,委员会还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私营部门男女之间的性别工资差异,以及大量妇女集中在未得到社会和劳动保护的非正规部门;

(b)对特别容易受到虐待和剥削的家庭女工缺乏适当的保护;

(c)在工作场所对女性的偏见、歧视和性骚扰;

(d)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缺乏足够的儿童保育设施。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实施暂行特别措施,有效打击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

(b)特别是在私营部门有效落实同工同酬原则,以缩小及弥合性别工资差异;

(c)加快通过关于商业和人权的国家行动法案,旨在加强在私营部门的人权保护,包括对妇女权利的保护;

(d)增加妇女获得体面工作的机会,促进她们向正规部门过渡,并确保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妇女得到有效的社会和劳动保护;

(e)有效执行第1064/2017号公告,包括确保工作场所性骚扰受害者能够诉诸有效的投诉程序和保护措施,并寻求补救措施,同时确保犯罪者被起诉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f)确保家庭女工得到与其他劳动者同等水平的保护和福利,加大努力使她们免于在虐待性和剥削性的劳动条件下工作;

(g)有效实施产妇保护,提供充分和适当的儿童保育设施,并确保向私营部门扩展;

(h)继续加强关于妇女就业方面纳入性别方面考量的数据收集系统。

保健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保健状况所作的努力,包括启动了涵盖2016-2020五年期卫生部门转型计划和国家生殖健康战略。委员会注意到社区健康保险和社会健康保险计划。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a)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的费用、可得性与可及性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医生和助产士人数也十分有限,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b)缺乏2005-2015年期间国家生殖保健战略的评估和结果方面的信息;

(c)缺乏关于实施2016-2020年期间国家生殖保健战略的预算拨款信息;

(d)缺乏适当的瘘管治疗方案,有资格进行堕胎手术的医务人员不足;

(e)妇女特别是残疾妇女难以获得生殖保健服务,保健系统往往不能适当提供这类服务,也不能确保为残疾妇女提供合理的便利。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建立医院、特别是在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医院分配足够的预算资源,在其境内提高保健服务的覆盖率,增加人们以较低费用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这些医院应配备医生和足够的设施,以确保妇女获得高质量和便利的保健服务,尤其是产科服务,包括堕胎方面的服务;

(b)提供更多资源,确保受瘘管病影响的妇女受益于适当的方案和保健服务;

(c)根据包容和可及性原则,增加和改善向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性保健、生殖保健信息和服务;

(d)确保所有残疾妇女和女童可获得保健服务,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并获得合理的便利;

(e)在第九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信息,说明为实施《2016-2020年国家生殖健康战略》而分配的预算,以及为评估之前的战略而采取的措施及其评估结果。

39.委员会尽管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促使受麻风病影响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保健服务,但其仍对受影响的妇女和女童遭受歧视、侮辱和社会排斥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乏足够的关于预防麻风病并提高认识的方案。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实施方案,消除对受麻风病影响的妇女和女童的歧视;

(b)在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给予受麻风病影响的妇女和女童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c)实施关于预防麻风病并提高认识的方案。

增强妇女权能和经济社会福利

41.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妇女发展和变革战略于2017年生效,该战略旨在提高妇女的参与和增强妇女权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受益于小额信贷服务和大额贷款的妇女人数仍然很少,而且没有对已经实施的小额信贷服务的影响进行评估。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联邦一级没有对小额信贷服务监督机构之间进行协调的机制。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妇女获得贷款和其他形式资金的机会,包括向她们提供软贷款和增加她们的商业和金融知识,并促进她们开展创收活动,例如建立小企业和销售本地生产的商品。

农村妇女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确保农村地区获得各项服务和基础设施,包括保健、教育、住房、水和卫生设施,并且通过牧区社区发展(包括妇女权利)方案接触牧区妇女。委员会还注意到对土地所有权法的拟议修订。然而,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农村妇女、特别是牧区妇女无法获得或很难获得多项服务,以及农村地区贫穷妇女人数增加的问题。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联合土地证书进程尚未充分实现,无法增强农村妇女的经济权能。

44.根据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拟议修订的土地所有权法符合《公约》规定,解决对妇女包括农村妇女的歧视问题;

(b)加大努力,确保农村(特别是牧区)妇女有效获得保健、教育、就业、住房、安全用水、足够的卫生设施和计划生育服务;

(c)继续加强和确保有效实施现行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政策和方案,包括进一步促进妇女的土地所有权和加强对其土地使用权的保障,确保农村妇女参与农业政策(包括土地使用决策)的制定和实施;

(d)增加农村妇女低息获得小额融资和小额信贷的机会,使她们能够从事创收活动并创办自己的企业,以期在农村妇女中消除贫困并促进提高她们的地位。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暂时关闭了奥罗莫地区的Lega Dembi矿,并且正在评估关闭该矿的影响。但委员会关切的是,采矿作业对古吉地区农村妇女及其家庭在保健、环境和社会经济方面造成了重大影响。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评估过程中确保其充分透明和独立,包括公布评估结果并与古吉人分享,解决对环境和健康造成的损害,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赔偿和补偿。

拉斯塔法里教妇女

47.委员会注意到,在2017年向一些拉斯塔法里教徒提供了公民登记卡,但拉斯塔法里教妇女获得基本社会服务的机会有限,并面临歧视和基于性别的暴力。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出生在埃塞俄比亚的拉斯塔法里教妇女和女童的国籍问题,并实施措施消除对她们的歧视并保护她们免受暴力。

残疾妇女和女童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和女童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缺乏关于她们生活各方面情况的充分信息,她们的法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而且遭受暴力和虐待的可能性增加。

50.委员会忆及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1991)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残疾妇女的详细信息,以及为处理她们在生活各方面的状况而采取的措施;

(b)与代表组织协商,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纳入关于性别平等的立法的主流;

(c)废除《民法典》和其他立法中限制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的任何规定;

(d)保证残疾妇女能获得适当的司法保护。

难民、寻求庇护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

51.委员会欢迎2019年1月17日经修订的《难民公告》获得通过,其中包括一项非歧视条款和关于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保护的若干规定,包括保护她们不受基于性别的暴力伤害的具体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第1049/2017号公告,该公告将标准化人口动态事件登记制度的范围扩大到难民和其他非国民。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难民妇女和女童继续面临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性暴力。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在被迫流离失所的情况下,女童的辍学率特别高。委员会还关切在一些地区,如索马里地区,缺乏证明文件可能会导致童婚和强迫婚姻,由于女童的年龄可能无从知晓,因而该问题会遭到忽视。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有效调查和起诉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案件,包括针对难民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行为案件,以及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中涉及童婚和强迫婚姻的案件,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b)为包括边境官员在内的政府官员提供适当的培训,使其了解适合性别的以及对文化和年龄敏感的个人筛查和评估程序,以确保尽早系统性地识别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已成为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或面临此种风险的妇女和女童;

(c)增加特别是针对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关于童婚和强迫婚姻对女童健康、发展和教育的有害影响的提高认识方案数量,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境内流离失所女童能接受教育;

(d)加快已经在审批中的《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2009年)的批准进程。

移民妇女

53.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海外就业的第923/2016号公告获得通过,其旨在保护在海外就业的埃塞俄比亚移民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取消了关于前往中东旅行的禁令,这项禁令是为了防止作为家庭女工或护理人员前往该地区的埃塞俄比亚妇女遭受虐待。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与三个接受国缔结了双边协定,并开设了培训中心,为潜在移民提供自我保护技能。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移民妇女和女童的信息,包括非正常移民的信息,以及缺乏解决对她们的歧视问题的方案。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并提供关于正常和非正常移民妇女和女童情况的更多信息

被拘留妇女

55.委员会注意到,包括妇女在内的数千名政治犯已经获释,《宪法》和法律禁止实施任意拘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拘留期间针对妇女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强奸普遍存在,并且有报告称,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安全部队在拘留场所对妇女实施了酷刑、虐待和强奸。委员会还关切的是:(a)据报道,政治犯和良心犯面临恶劣的条件,无法获得基本服务;(b)在一些拘留中心,妇女和男性被关押在一起;以及(c)没有关于被拘留妇女人数的公开数据。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迅速调查所有被指控的包括由政府安全部队对被拘留妇女实施虐待、酷刑、强奸和暴力的案件,并确保被拘留妇女(包括政治犯和良心犯)能够使用正当程序及获得法律咨询;

(b)确保被拘留的妇女能适当获得健康保健、营养和卫生,并确保妇女和男性在所有拘留设施中被分开关押;

(c)允许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充分有效地进入拘留设施,以监测妇女的拘留条件。

婚姻及家庭关系

5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童婚而采取的立法措施,包括《宪法》第35(4)条、经修订的《刑法》(2005年)第648条和经修订的《家庭法》(2000年)。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人口动态事件登记和公民身份证公告得到实施,该公告要求对所有出生、结婚、离婚和死亡信息进行登记,预计这将会加强缔约国消除童婚的努力。委员会关切的是,经修订的《家庭法》第7条仍然包含一项关于18岁最低结婚年龄的例外情况,并且有关重婚和一夫多妻婚姻的法律规定未在联邦一级达成统一。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的是,阿法尔和索马里地区尚未颁布符合经修订的《家庭法》规定的家庭法律。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取消对童婚最低年龄的例外规定;(b)在联邦一级统一有关重婚和一夫多妻制婚姻的法律规定;以及(c)取消《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对婚内强奸和一夫多妻内容的保留。委员会忆及之前的建议(CEDAW/C/ETH/CO/6-7,第15段),并吁请缔约国确保阿法尔和索马里地区通过符合《家庭法》和《公约》的家庭法律,并采取措施,包括提高认识和培训举措,提高民众的认识,使公职人员能够有效执行经修订的《家庭法》。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6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的过程中使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

61.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寻求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6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遵守九大国际人权文书,便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问题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6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2 (a)和(b)和第24 (a)和(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5.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3年3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若报告迟交,报告涵盖的期限应截至提交前为止。

6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