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届会议

2010年1月18日至2月5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埃及

1.委员会在2010年1月28日第918和919次会议上审议了埃及的第六和第七次合并报告(CEDAW/C/EGY/7)(见CEDAW/C/SR.918和919)。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EGY/Q/7,埃及的答复载于CEDAW/C/EGY/Q/7/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尽管报告逾期,没有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缺少一些具体分列的数据,但结构合理,大体遵循了委员会的报告编写导则。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供口头介绍,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进行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全国妇女理事会秘书长率领高级别的大型多部门代表团出席会议,成员包括负责在《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所涉范围内采取措施的许多部委和其他政府机构的男女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了建设性对话。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报告是在各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工会和全国妇女理事会的参与下编写的。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撤回对《公约》第9条第2款的保留,并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打算在短期内撤回对第2条的保留。

6.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制订一个国家规划方法,这有助于将性别问题纳入国家的社会-经济五年计划(2002-2007年和2007-2012年)的主流中。

7.委员会欢迎作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全国妇女理事会继续协调和开展其他活动,也欢迎其制订战略框架,以便到2015年实现关于两性平等的第三个千年发展目标。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大部分部委都设立了平等机会股,全国妇女理事会的组织结构中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股现已成常设机构,处理有关《公约》问题。

8.委员会还欢迎通过新的《儿童法》(2008年第126号法),将男性和女性的结婚年龄从16岁提高至18岁,并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以刑事罪论处。

9.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2001年8月2日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案。

1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4月14日;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7年2月6日;

(c)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7月12日;

(d)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3月5日;

(e)国际劳工组织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2002年5月6日。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1.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在本结论意见中确定的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所有相关部委、国家议会和司法机关,以确保其全面落实。

国家议会

12.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履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接受问责。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具有约束力,并请缔约国鼓励国家议会酌情根据相关程序,就落实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步骤。

保留

13.委员会虽然欢迎缔约国在批准《公约》时撤回其对《公约》的保留方面取得进展,但再次对保持第2和第16条的保留表示关切。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并撤回对第2和第16条的保留,因为这与《公约》的目标和宗旨不相符。

歧视性法律

15.委员会虽然赞赏有关两性平等的宪法保障以及缔约国努力审查和修订歧视性立法,但对剥夺妇女享有与男子一样平等权利的大量歧视性法律和规定依然存在感到关切,其中包括《刑法典》和《人身法》。

1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高度重视完成必要的法律改革进程,毫不拖延地在明确时限内修改或者废止歧视性立法,其中包括《刑法》和《人身法》中的歧视性规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向议会和公众宣传加快法律改革的重要性,以便实现妇女的正式平等,并符合《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通过与宗教和社区领导人、律师、法官、工会、民间社会组织和妇女非政府组织建立伙伴关系并进行协作,继续扩大法律改革获得的支持。

《公约》的知名度

17.委员会注意到各种有关《公约》的宣传运动,包括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并注意到《公约》等国际文书是埃及法律的一部分,可以在法院进行援引。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就社会整体而言,包括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的所有机构,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实质上两性平等概念和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的认识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在法院直接援引《公约》规定的案例资料。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本身,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不了解她们根据《公约》应享的权利,因此也就没有能力主张这些权利。

18.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公约》广为人知,并且作为所有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判决和政策的指导框架,由政府所有部门和司法机关予以执行。委员会建议《公约》和相关国内立法作为对官员和治安法官、律师及检察官(尤其是家事法庭工作者)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的必不可少的内容,以便在该国扎实地建立支持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除其他外,通过实施法律扫盲方案和提供法律援助,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并采用媒体等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向全国各地的妇女提供有关《公约》的资料。

法律申诉机制

19.委员会注意到2003年埃及议会设立了具有咨商职能的监督机构——埃及国家人权理事会,以及2001年在全国妇女理事会内设立监察员办公室或“妇女申诉办公室”。虽然该办公室已收到妇女的50 000多个投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办公室没有调查这些投诉的授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全面、有效的妇女法律申诉制度,但满意地注意到其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正在考虑建立普通监督员办公室。

20.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强法律申诉制度,确保妇女有效获得诉诸法律的机会。为此,鼓励缔约国加速建立普通监督员办公室,负责审理各种投诉。缔约国应确保向该办公室提供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使之有效运作,并确保该办公室的构成和活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充分处理妇女人权问题。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普通监督员办公室的授权和职能。

陈规定型观念和文化习俗

21.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的是,在生活各领域中有关男女作用、责任和身份的习俗和传统以及家长制作风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此类风俗习惯使妇女和女孩长期受到歧视,体现为在教育、公共生活、决策、婚姻和家庭关系等许多领域中处于劣势和不平等地位;有害的传统习俗和暴力侵害妇女现象长期存在;缔约国迄今未采取有效、系统的行动,以改变或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及负面的传统价值观和习俗。委员会注意到已制定媒体战略,并在全国妇女理事会内设立媒体观察处,但重申对媒体继续从陈规定型的角度描述妇女感到关切,因为这助长歧视,破坏男女平等。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制订一项全面战略,包括依照《公约》第2(f)条和第5(a)条审查和制订立法并设定目标和时间表,以改变或消除歧视妇女的传统习俗和陈规定型观念。此类措施应包括与民间社会协作,努力提高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对这个专题的认识。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创新和切实措施,加强对男女平等的理解,并与媒体一道,从正面、非陈规和不歧视的角度对妇女进行描述。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在私人和公共领域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所增加。在此方面,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没有采取综合办法防止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且社会上似乎认为这种暴力行为合法,已形成对此保持缄默和施暴者逍遥法外的文化,因此很少举报此类暴力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的一些条款,包括第17条和第60条,宽恕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不惩罚施暴者或予以减刑。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事件的数据和资料,也没有关于此种暴力行为的范围及其根源的研究报告和/或调查。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适当、足够的社会支助服务,缺乏协调,而且家庭暴力受害人收容所仅接收50岁以下的妇女。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优先重视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并采取综合措施应对这种暴力行为。这些措施应包括迅速通过一项综合法律,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罪,包括家庭暴力、婚内强奸、性暴力、性骚扰、机构暴力和为维护名誉所犯的罪行,还应包括制订一致的多部门行动计划,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修订《刑法》第17条和第60条,以及其他适用的条款,确保暴力侵害妇女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增加收容所,确保适当的地域分配,还吁请缔约国取消家庭暴力受害人收容所接收受害人的年龄限制。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按年龄及城乡地区分列的关于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流行趋势的数据和资料。

贩卖人口和卖淫

25.委员会注意到已建立防止和打击贩卖人口全国协调委员会,关于贩卖人口的综合法律草案已列入议会议程。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贩卖人口现象普遍感到关切,并对缺乏说明法律草案内容的资料以及没有关于贩卖人口和卖淫普遍现象的分类数据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处理贩卖人口的根源,这有碍缔约国认真努力处理贩卖人口问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信息说明是否与其他国家就贩运问题达成并执行区域和双边谅解备忘录和(或)协定,以及关于起诉和惩罚贩运者的信息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卖淫妇女受到惩罚,而嫖客却不受惩罚。

2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第6条,包括加速制定执行关于贩卖人口现象的国家专门综合法律,并确保贩运者受到惩罚,受害人得到充分保护和帮助。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通过信息交流增加与原籍国、转运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防止贩运活动,并协调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委员会还建议向司法机构、执法官员、边防队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关于反贩运人口立法的资料和培训。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贩运和卖淫问题进行比较研究,消除其根源,杜绝女孩和妇女易遭受性剥削和贩运的情况,并为受害者复原和融入社会做出努力。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综合办法处理卖淫问题,包括妓女从良方案以及处罚嫖客的立法。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进行系统监测和定期评估,包括收集和分析关于贩运人口和剥削妓女的数据,并将此类数据列入其下一份定期报告。

游客婚姻或临时婚姻

27.委员会对埃及少女所谓的“游客婚姻”或“临时婚姻”表示关切,她们来自农村地区的贫穷家庭,通常嫁给邻国富裕的非埃及男人。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报告,这构成在婚姻掩盖下新类型的贩运女童行为。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打击这种负面现象,包括起诉贩运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宗教当局、社区领袖和民间社会组织的支持下,开展宣传运动,促进认识这些“临时婚姻”对女孩及其家庭的消极影响。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最近修订了其选举法,在人民议会(下院)中专为妇女增设64个席位的配额并设立埃及妇女议会论坛。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个配额并不包括协商会议,而且只涵盖连续两届议会任期。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关选举进程中出现针对女性候选人的暴力的报道,其中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这种暴力对她们的政治参与构成了严重挑战。此外,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妇女在公共、政治和职业生活中和在市、镇及村议会以及高级管理层等决策岗位上的代表人数仍然不足。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持续推行旨在促进妇女在公共、政治和职业生活所有领域充分平等参与决策的政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利用关于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并呼吁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推动妇女充分平等参与公共及政治生活。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妇女参加选举进程的各个阶段,包括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针对她们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委员会建议开展关于妇女参与决策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的宣传活动,并为妇女候选人和当选公职的妇女制订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方案,同时为当前和今后的妇女领导者制订关于领导艺术和谈判技巧的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认真监测所采取措施的功效和取得的成果,并在其下次报告就此向委员会作出汇报。

教育

31.在注意到缔约国所采取措施的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一些人口较少的农村和偏远村庄,小学教育男、女生平均入学人数普遍下降,在某些地区仍然存在着男生多于女生的性别差距,小学和中学女生入学率也大幅度下降。委员会对中学和大学女孩和年轻妇女的辍学率也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学生在选择受教育领域方面的性别隔离感到关切,并对很少有资料介绍少数民族和难民社区的女孩和流落街头的女孩普遍缺乏有关受教育机会的情况表示遗憾。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落实《公约》第10条并提高人们对教育作为一项人权和提高妇女地位之基础的重要性的认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女孩和妇女能够平等获得各级和各种教育,采取步骤克服一些农村地区可能有碍女孩和妇女接受教育的传统观念,并在学校留住女生。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尽快解决教育系统中事实上的隔离,积极鼓励男、女生教育和职业选择多元化,并采取措施激励青年妇女进入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学习领域。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为各项计划和方案的实施给予必要的预算拨款,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就采取的措施及其对两性问题的影响提供资料,同时提供资料说明少数民族和难民社区的女孩及流落街头的女孩接受教育的机会。

就业

33.委员会对妇女在劳动市场受到歧视表示关切,尤其关注妇女高失业率,性别差距大,这一市场上存在着职业隔离和歧视性招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劳动法》并未充分反映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委员会对于妇女集中在没有社会保障或其他福利的非正规经济部门的情况仍感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措施解决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委员会还关注立法框架不足,难以充分保护妇女不受就业各方面的歧视,《劳工法》执行不够,劳工检查署执法不严。

34.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1条确保妇女在劳动市场中的平等机会。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正规劳动市场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缩小和消除男女工资差距,并在工作中实行平等报酬和平等机会的原则。它鼓励缔约国规范非正规经济部门,以确保妇女在这一部门不受剥削并获得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颁布专门的法律条款并采取具体措施,禁止并解决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修订《劳工法2003》,全面禁止所有就业方面的歧视,包括招聘中的歧视。

家庭女佣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劳动法》第4条(b)款规定,该法条款不适用于家庭服务人员,包括外籍家庭佣工。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包括女性在内的移民家庭佣工人数不断增加,但却没有对他们给予法律保护,而他们往往也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并且实际上在虐待案件中无法顺利提出控告和获得赔偿。

36.委员会建议修订《劳动法》使之适用于家庭佣工,包括移民家庭佣工,或是通过新的立法为他们提供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移民家庭佣工,特别是妇女家庭佣工,同时建议应有机制使从事家庭服务的移民工能对雇主提出投诉,并使包括虐待在内的所有侵权行为都受到迅速查处。

国籍

37.委员会注意到,《国籍法》已根据2004年第154号法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在与外国人结婚的男、女将埃及国籍传给子女的问题上实行了性别平等。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埃及妇女不能把国籍转给外国丈夫,而埃及男子在婚后两年却享有这种权利。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嫁给某些国家的人结婚的埃及妇女,在把国籍传给子女时仍面临着障碍。

38.委员会请缔约国修订国籍法,使之符合《公约》第9条的规定。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排除实际执行该法的任何障碍。

卫生

39.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改善卫生基础设施,减少孕产妇死亡率(从2000年的 每10万次活产死亡84人,减少到2008年的每10万次活产死亡55人),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关于孕产妇发病率的任何统计或数据。委员会还对农村地区特别缺乏生殖保健和性保健服务感到关切,而且通常没有紧急避孕药具。委员会还关注缺少妇女精神状态的信息。

4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第24号一般性建议的框架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妇女获得医疗保健和有关健康服务的途径。委员会敦促会员国在全国开展有关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全面调查,公布所有调查结果,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类的全国和城镇地区的发病率数据。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并扩大努力,使全国各地人民更好地了解和得到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并确保农村地区的妇女能够没有障碍地获得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委员会还建议针对男女青少年广泛开展性教育,特别要重视预防早孕和控制性传播感染,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建议卫生部在老中青妇女中宣传和提高关于紧急避孕药具的认识,强调其在被强奸时避免意外怀孕的好处。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介绍妇女精神状况,获得精神保健服务情况。

切割女性生殖器

41.委员会欢迎最近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定罪的举措,并欢迎开展全国运动,采取措施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包括实现全村无人切割女性生殖器的项目。与此同时,委员会对这种有害习俗继续普遍存在依然深感关切。这一习俗严重侵害女孩和妇女的人权,并且违背缔约国对《公约》的义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这一习俗对女孩和妇女健康所产生的严重影响(有时甚至可导致死亡)以及侵害人逍遥法外的现象。在这方面, 委员会对目前法律上的漏洞感到关切。这种漏洞允许医生出于“医疗必需”,切割女性生殖器。

42.根据第14号和第1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通过2008年第126号法律以及起诉和充分惩罚侵害人等措施,确保有效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民间社会组织和宗教当局的支持下,继续并加强提高男子和妇女的认识和对其双方进行教育的努力,以彻底根除切割女性生殖器的习俗及其文化根基。这种努力应包括设计并开展一项有效的教育运动,特别在文盲家长中间开展,以打击支持这一习俗的传统势力和家庭势力。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种措施的效果。

农村妇女

43.委员会注意到,农村妇女是缔约国妇女人口中的多数,也是农业部门的劳动力。委员会再次关切地表示,报告所提供的关于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女状况的资料和统计数据极为有限,在卫生、教育、劳动和就业以及参加社会政治生活问题上尤其如此。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最近开展的运动,但对农村地区依然有许多妇女没有个人身份证感到关切。这使她们无法充分享有其公民权利,包括选民登记以及获得工作和国家提供的服务。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全面数据,说明农村妇女在《公约》所述各领域中的状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加快向所有妇女(包括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妇女)发放身份证的进程。

弱势妇女群体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报告就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寄宿街头的难民妇女和女孩等弱势妇女群体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十分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这些妇女往往受到多种形式的歧视,尤其在接受教育、寻求就业和保健、不受暴力侵害和诉诸法律等方面。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全面说明弱势妇女群体在《公约》所述各领域的实际境况,并提供资料说明具体方案和成就。

婚姻和家庭关系

47.缔约国最近对《税法》作了修正,并且将男女结婚年龄从16岁提高到18岁。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但关切地注意到,特别在农村地区,仍有许多女孩早婚,而且一夫多妻制继续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关结婚、离婚、儿童监护权和继承等个人状况的法律规定,没有为妇女和男子提供同等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对非正式婚姻(Urfi marriages)以及嫁给穆斯林男子的基督教妇女在离婚、监护权和继承权方面的无保障境况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家庭法院是唯一处理有关家庭纠纷的地方,但主持家庭法院的法官却不具备必要的学识和专长,而且家庭法院中没有女法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适当的执法机制,家庭法院的判决有可能得不到实施。

4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全面审查其个人状况的法律,确保男女有结婚、离婚、监护儿童和继承财产的同等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颁布一项关于个人状况的统一家庭法,将穆斯林和基督教徒都包括在内。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响应委员会在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中的呼吁,实施旨在消除各种一夫多妻制的措施,并采取各项必要措施,打击早婚习俗。委员会还建议组织培训,确保家庭法官具备关于家庭法问题的适当知识和专长,并在家庭法院中任命女法官。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建立有效机制,及时执行家庭法院的判决。

49.根据2000年第1号法律(khul),以单方面终止婚约的形式争取离婚的妇女只有在放弃赡养费和归还嫁妆的情况下才可离婚。对此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没有规定离婚时平等均分婚姻财产,致使妻子在经济上缺乏保障。

5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考虑修改2000年第1号法律,以消除对妇女在财务上的歧视。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规定离婚时平等均分结婚期间累积的财产,同时考虑对积累的婚姻财产所作的非财务贡献。

数据收集和分析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报告没有提供充分统计数据,说明妇女在《公约》所述各领域中的状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公约》所述各领域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遇到的障碍和取得的成果。

5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数据收集系统,包括采用可衡量的指标,以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和在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并为此目的划拨足够的预算资源。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农村和城市地区、国家和省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说明政策和方案措施的影响、遇到的障碍和取得的成果。

任择议定书

5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考虑这一问题,但仍吁请缔约国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54.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所有的部委和公共机构都能广泛参与下一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并在此阶段与各个妇女和人权组织开展协商。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56.委员会强调,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就必须充分、有效地实施《公约》。委员会要求在为了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做的一切努力中都纳入性别平等视角并明确体现《公约》的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包括有关资料。

传播

57.委员会要求在埃及广泛传播结论意见,使所有人,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都认识到为了确保妇女在法律和事实上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建议将结论意见传播到社区一级。鼓励缔约国举办一系列会议,讨论在实施本结论意见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批准其他条约

5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所有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妇女进一步享受生活所有领域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埃及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下述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后续行动

5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了落实上文第16段和第24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技术援助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技术援助拟定并执行一项综合性方案,以实施上述各项建议及整个公约。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

下次报告的日期

6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对在上述结论意见表示的关切作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2月5日提交下次定期报告。

62.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技术工作组于2006年6月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在遵循编写核心文件的协调准则的同时,还必须遵循委员会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具体条约的报告准则。这两份准则构成了“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关于每项条约的报告不得超过40页,增补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得超过60-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