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届会议

2011年7月11日至29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埃塞俄比亚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2011年7月15日第984次和第985次会议(CEDAW/C/SR.984和985)上审议了埃塞俄比亚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ETH/6-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ETH/Q/6-7,埃塞俄比亚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ETH/Q/6-7/Add.1。

导言

2.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虽然该报告没有参考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意见和一般性建议,也缺乏一些具体的分类数据并且已经逾期,但它提供了详细情况并总体上遵循了委员会编写报告的准则。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报告是在联合条约报告项目下通过参与性进程编写的,得到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政府机构、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都参与其中。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代表团团长所做的口头发言、对会前工作组所提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大部分问题所做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了由埃塞俄比亚妇女、儿童及青年事务部部长率领的高级代表团,其中包括多个政府部门的代表。委员会赞赏该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建设性对话,但同时指出,一些问题未得到答复。

积极方面

4.委员会对缔约国于2010年7月7日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表示欢迎。

5.委员会欢迎通过了新的《刑法》(2005年),该法典规定各种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婚外强奸、有害的传统习俗,如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早婚、抢婚以及贩卖妇女儿童等为犯罪行为。委员会还赞赏在联邦法院内设立了保护受害者法官并在亚的斯亚贝巴、德雷达瓦和某些地区的检察官办公室建立了专门机构,调查和起诉危害妇女罪行,赞赏缔约国迄今为培训法官、检察官和警官应用《刑法》,了解妇女权利,包括《公约》下的各项权利采取的措施。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两性平等和保护妇女权利通过的各种政策和战略,包括《促进男女平等国家计划》(2005-2010年)、《加快可持续发展以消除贫穷的计划》(2005-2010年),其八个战略组成部分包括“挖掘埃塞俄比亚妇女的潜力”,《埃塞俄比亚妇女发展与变革系列措施》,谋求促进妇女的经济和政治参与并根除有害的习俗做法,以及联合国/埃塞俄比亚政府关于两性平等和孕产妇保健的联合旗舰方案。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人民代表院的妇女人数增加,在2010年全国选举后目前妇女的席位达到了27.8%。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和女孩接受教育,尤其是在农村和牧区,包括:

(a)在非政府组织支持下,出台了女生奖学金方案,并向其提供教材和校服;

(b)建立女孩友好型学校,在学校中为男女生建造单独的厕所;

(c)采取激励措施,鼓励牧区的父母送女儿上学;以及

(d)培训并采取平等权利行动,将中小学女教师的比例提高到50%,并增加高等院校的女教师数量。

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保健推广方案》、对保健推广人员进行孕产妇保健和产科急诊方面的培训,同时增加初级保健机构、保健中心和医院数量,为改进妇女和女孩获得包括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在内的保健服务做出了努力。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而持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并认为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关切和建议是缔约国从现在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需要优先关注的问题。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执行活动时把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联邦和地区两级向所有相关部委、人民代表院、联邦院、地区委员会及司法机关提交本结论意见,以确保它们得到充分执行。

联邦院

11.委员会重申,政府对于缔约国根据《公约》充分履行各项义务负有主要责任,特别是要接受问责,同时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都有约束力。它请缔约国鼓励联邦院酌情按照其程序采取必要措施,以落实本结论意见并根据《公约》展开缔约国下次报告过程。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知名度

12.委员会注意到《联邦宪法》第9条规定缔约国批准的国际协定是其国内法的组成部分,且核心国际人权条约,包括《公约》,已由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译成阿姆哈拉文、奥罗莫文和提格雷文,委员会关切《公约》尚未正式翻译并由Federal Negarit Gazeta公布。它还表示关切的是,在联邦和地区两级,并非所有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都充分认识到妇女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实质性两性平等概念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妇女本身,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并不知道她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因而限制了她们诉求这些权利的能力。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正式翻译《公约》全文,并在Federal Negarit Gazeta上公布,以方便公众获取,同时使法官能够在具有法律上的可靠性的条件下直接适用《公约》。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联邦、地区和地方各级所有政府和司法部门充分了解和适用《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把它们作为关于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所有法律、法院判决和政策的框架。委员会建议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包括伊斯兰宗教法院工作人员法律教育和培训中更加重视《公约》及相关的国内立法,以便在缔约国牢固建立有益于男女平等和无性别歧视的法律文化。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法律扫盲方案等途径,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及其获取途径的认识,通过使用包括媒体在内的一切适当方式,确保缔约国所有地区的妇女获得有关《公约》的信息。

法律的协调统一

14.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并非所有地区都依据《联邦家庭法》和《公约》通过了地区家庭法,承认男女具有自由缔结婚约的平等权利,婚姻存续期间及解除婚姻时配偶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并且承认一些地区仍在沿用之前的歧视性家庭法。委员会还注意到,《联邦宪法》不排除依据宗教法和习惯法(第34(5)条)裁决个人和家庭的法律纠纷,并为此目的授权人民代表院和地区委员会设立并正式承认宗教法和习惯法法院(第78(5)条)。

15.委员会回顾了其之前的建议(CEDAW/C/ETH/CO/4-5,第244段),并呼吁缔约国确保所有地区根据《联邦家庭法》和《公约》通过家庭法律,采取措施,包括提高认识和培训,让人们对家庭法获得认识,并使公职人员能够有效执行修订后的《家庭法》,尤其是男女自由缔结婚约的平等权利,婚姻存续期间和解除婚约时男女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根据《公约》使联邦、地区、习惯和宗教法协调统一。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6.委员会欢迎建立了提高妇女地位的综合国家机构,该机构由妇女、儿童及青年事务部、联邦各部委的妇女事务部、区域妇女事务局,以及地区、县和城乡协会各级的类似机构组成,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机构的能力、资源和效率还有待加强,以确保有效落实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后续工作、收据收集、将性别问题系统地纳入主流,以及协调统一进程,包括以证据为基础的战略规划所必需的监测和评估及数据分析。

17.委员会回顾了之前的结论意见(CEDAW/C/ETH/CO/4-5,第246段)、第6(1988)号一般性建议和普遍定期审议期间向缔约国提出的相关建议(A/HRC/13/17,第97.32段)、儿童权利委员会提出的建议(CRC/C/ETH/CO/ 3,第11段)以及《北京行动纲要》中的指南,尤其是关于有效运行国家机制的必要条件,建议缔约国:

(a)加强现有的各级国家机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提高其实效,在两性平等和把两性平等观点纳入所有法律和政策主流领域制定和实施法律和政策措施时,进行编制、落实、提出咨询意见、协调和监督;

(b)向妇女、儿童及青年事务部、联邦各部委的妇女事务部、区域妇女事务局,以及地区、县和城乡协会妇女事务办公室,以及在联邦和地区两级其他政府部门工作的男女提供关于妇女权利的进一步培训,包括短期培训;

(c)优先重视妇女权利、不歧视和两性平等问题,包括考虑到委员会在执行《第二个加速可持续发展以消灭贫穷的计划》(2010-2015年)过程中的建议;

(d)按照《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进一步加强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权利专员及其部门的能力和独立性。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影响妇女的歧视性态度和有害习俗所做的努力,但是委员会重申它关切不良的文化规范、习俗和传统顽固不化以及对男女在生活所有领域的角色、责任和身份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关切的还有,这种规范和习俗会造成对妇女的长期歧视,并反映在妇女在公共生活和决策、经济生活、性健康及生殖健康以及婚姻和家庭关系等许多方面处于不利和不平等地位上。它指出,此类陈规定型观念也致使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有害习俗顽固不化,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早婚、绑架女孩和过继婚;它表示关切缔约国没有采取适当的持久、系统的行动,来纠正或消除陈规定型观念、不良文化价值观和有害习俗。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2(f)条和第5(a)条的规定,立即出台综合战略,以消除歧视妇女的有害习俗和陈规定型观念。此类措施应包括更加努力地与民间社会合作,对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在县和城乡协会一级对妇女和男子,包括对传统和宗教领袖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并提高他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b)通过扩大公众教育方案并有效禁止这些习俗,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应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早婚、抢婚、过继婚等有害习俗;

(c)采用创新措施,加强人们对男女平等的了解,包括男女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拥有土地和牲畜、自由做出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选择、自由择偶和缔结婚约的平等权利,并继续与媒体合作,以增强妇女的正面无偏见的形象;

(d)对这些措施的影响进行评估,以查明不足之处并相应地加以改进。

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做的努力,即通过修订《刑法》,在联邦法院系统建立特别调查和检察机构及设立保护受害者法官,向遭受暴力的妇女和儿童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以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性暴力和家庭暴力。不过,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年轻妇女和城市地区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做法在减少,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和牧区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做法仍然非常流行(其中阿法尔(91.6%)和索马里地区(79%)的比率最高),并且《刑法》(2005年)第561-563、第567以及第569和第570条规定的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做法的量刑过轻。委员会还关切,由于文化禁忌、受害者对法律系统缺乏信任、资金分配不足导致的刑法规定执行不力、相关行为者缺乏协调、执法官员对现行法律和政策认识不足、缺乏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方式应用法律的能力,以及歧视性社会态度等原因,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针对妇女的性暴力、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暴力的报道不多。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不能惩处婚内强奸、迟迟不通过国家政策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缺乏受害者援助和康复服务,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的起诉和定罪比率数据。

21.委员会回顾了其关于女性割礼的第14(1990)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及其之前的建议(CEDAW/C/ETH/ CO/4-5,第252和第256段),回顾了禁止酷刑委员会(CAT/C/ETH/CO/1,第32段)、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C/ETH/CO/7-16,第16段)、儿童权利委员会(CRC/C/ETH/CO/3,第60段)以及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修正《刑法》(2005年),目的是加大第561-562、第567、第569和第570条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做法的量刑;废除第563条;判定婚内强奸为犯罪行为;剔除第557(1) (b)条规定的减罪情形(过激、打击、惊讶、激动、盛怒)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应用;

(b)有效执行《刑法》(2005年)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性暴力及家庭暴力行为的刑事规定,起诉受害者或当然受害者控诉的任何此类行为,以及实施与罪犯的罪行轻重相称的惩罚;

(c)就严格适用《刑法》的相关条款问题向法官,包括地方和伊斯兰宗教法院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提供强制性培训;

(d)鼓励妇女和女孩向主管当局报案,做法是继续提高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其他各种暴力的犯罪性质及其对健康的有害影响的认识,消除此类暴力和习俗的根本的文化理由及对受害者的诋毁,培训执法人员和医护人员在对待受害者、有效调查控诉时采用标准化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程序;

(e)通过加强司法部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心理辅导、支持地方妇女权利组织向受害者提供住处和援助,以及在各地区建立受害者支助中心,加强对受害者的援助力度,使其恢复正常生活;

(f)加快通过和执行司法部编制的国家战略计划草案,以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

(g)收集申诉、起诉和定罪数量以及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罪犯判刑的分类数据,并将此类数据提供给委员会。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否认了指控埃塞俄比亚国防军成员在索马里州对妇女和女孩实施的性暴力行为,包括强奸。尽管如此,委员会关切,不断有大量报告称,埃塞俄比亚国防军和私人武装团伙成员在武装冲突,尤其是在索马里州欧加登地区参与了对妇女和女孩实施的犯罪且此类罪行,包括强奸、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行驱逐的被指控罪犯逍遥法外。

23.根据《公约》第2条,并考虑到关于缔约国在第2条下的核心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意见(CAT/C/ETH/CO/1,第16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调查、起诉并适当惩治应对在武装冲突期间强奸和任何其他犯罪负责的埃塞俄比亚国防军和私人武装团伙成员,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此类犯罪再次发生:

(b)采取紧急措施,适当补偿此类犯罪的受害者,帮助其康复;

(c)积极考虑促进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向受武装冲突影响地区,即索马里州的妇女和女孩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贩运人口及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尤其是贩卖妇女和女孩的行为,办法有将贩运人口行为定为犯罪、提高认识、培训执法官员、成立特别检察单位,以及与邻国缔结协定等,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国内贩卖妇女和儿童意图强迫劳动和性剥削的数据,此类行为的起诉率和定罪率不高,应对贫穷这一贩运根源的措施有限,以及对易成为贩运受害者的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儿童的保护力度不够。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国家行动计划,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包括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在内的妇女和女孩的行为;

(b)针对严格适用相关的刑法条款问题,继续提高对贩运人口的认识及培训执法官员;

(c)进一步增强妇女的经济潜力,包括扩大埃塞俄比亚妇女发展基金,使其覆盖更多地区和受益人,以及进一步提升妇女获得土地的机会,以此方式应对贩运根源;

(d)建立适当机制,以尽早发现、移交、援助和支持贩运受害者,包括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孩;以及

(e)收集与贩运相关的控告、调查、起诉和判刑数量方面的分类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欢迎人民代表院妇女代表稳步增加,目前在547个席位中妇女占152席(27.8%),在区域委员会中妇女所占席位更少,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0年全国大选中没有女性反对党候选人入选人民代表院,妇女在政府、司法和外交部门担任高级职务的人数仍然偏低。关于这一点,委员会注意到,本届政府的23名部长中仅有3名女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体制性障碍,如负面的性文化观念、对妇女领导能力的质疑、妇女配额及潜在候选人的能力建设方面缺乏平等权利行动,财政资源有限,以及由于缺乏后勤支助妇女兴趣有限,都阻碍了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生活。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例如适用于埃塞俄比亚国家选举委员会所有机构以及政治任命机构的性别配额制,以便在选举和任命的政治机构,特别是在决策职位上加快实现男女平等代表权;

(b)从用于竞选的公共资金中为女候选人,包括为反对派候选人划拨更多的资金;

(c)采取平等权利行动,增加女性法官、公务员和外交官,特别是在高级职位上的百分比;以及

(d)为政治家、记者、决策者,特别是男性提供两性平等培训,使他们进一步认识到,男女充分、平等、自由、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执行《公约》的一个必要条件。

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

28.尽管缔约国在就需要防止外国势力影响埃塞俄比亚政治生活以及地方民间社会组织对外国捐助者的依赖举行对话期间做出了解释,但委员会严重关切《关于慈善机构和社团登记的第621/2009号公告》,该公告禁止外国非政府组织及吸纳的外资超过其资金10%的地方非政府组织参与人权和两性平等方面的工作(第14条),这限制了地方妇女权利组织向人权受到侵害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支助的能力。它表示关切,民间社会机构决定冻结一些地方人权组织90%的资产,包括埃塞俄比亚女律师协会——原埃塞俄比亚主要的地方妇女权利组织,而这个决定不能向法院上诉,这迫使这些非政府组织减员,减少区域办事处数量和工作人员,而埃塞俄比亚女律师协会则中止了其对妇女的法律援助和热线服务。它关切的还有,缔约国不能填补由于中止这些服务而导致的空白。

29.委员会回顾了其关于与非政府组织关系的声明(2010年)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会(CAT/C/ETH/CO/1,第34段)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C/ETH/ CO/7,第14段)的建议,并呼吁缔约国:

(a)承认非政府组织在通过提高认识和宣传、受害者援助和康复,以及法律和其他支助使妇女能够诉求权利以增强妇女权能方面的关键作用;

(b)考虑修正《民间社会组织法》,以便解除对地方人权非政府组织,包括从事妇女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供资限制,并解除对地方和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任何其他限制,这些限制不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如公民和非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

(c)解除对埃塞俄比亚女律师协会和其他地方人权非政府组织资产的冻结,确保民间社会机构的决定接受司法审查,保障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免遭任何形式的骚扰和恐吓;

(d)与地方和其他妇女权利非政府组织合作,使它们能在缔约国执行《公约》的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从而协助缔约国履行其《公约》义务;

(e)临时制定战略,减轻《民间社会组织法》对包括妇女权利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地方人权非政府组织能力的影响,与国际伙伴协商,填补由于其向妇女提供法律和其他服务的能力有限导致的空白,包括在亚的斯亚贝巴以外的地区。

教育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增加妇女和女孩接受所有各级教育的机会采取的措施,如平等权利行动、提高认识、支助处于弱势地位的女孩,以及出台奖励措施鼓励父母,特别是农村和牧区父母送女儿上学,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

(a)农村和牧区的初等教育、中等和高等教育以及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技术和职业教育中存在地区差距,且妇女和/或女孩的入学率低;

(b)女孩的辍学率高,而续读率和毕业率低,尤其是在初等教育阶段,这严重影响了中等教育阶段的入学率;

(c)由于经济和社会文化障碍,如上学的间接费用,男生和教学人员的不赞同态度,口头和人身攻击和骚扰以及离学校路远等原因,贫穷女孩、牧区女孩和残疾女孩受教育的机会有限;以及

(d)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识字率低(2004年的识字率为38%)。

3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解决地区差异问题,确保女孩和妇女平等获得各级教育,此类措施包括:

(a)确保各级教育,特别是农村和牧区妇女和女孩的入学率、续读率和毕业率,方法是使初等教育成为义务教育,采取平等权利行动,如进一步培训,招募女教师,增加女大学生的比例;

(b)继续提高社区、家庭、学生、教师、官员,特别是男子对妇女和女孩受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

(c)提高教育质量,使其对妇女和女孩更有吸引力、更安全,办法包括增加女孩友好型和男女厕所分开的学校数量,调查其他学生或老师虐待妇女和女孩的行为,并适当惩处此类行为;

(d)强化支助服务,包括为贫穷女孩、牧区女孩和残疾女孩等弱势女孩提供奖学金,交通和学费补助,并针对其家庭出台奖励措施和发放津贴;

(e)通过将残疾女孩和男孩纳入主流教育等办法,确保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教育机会;

(f)鼓励妇女和女孩选择非传统的教育和职业领域,如技术和职业教育以及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领域的培训;

(g)加强其成人扫盲、成人非正规教育和替代基本教育方案,尤其侧重各新兴地区。

就业

32.委员会注意到现行立法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而且缔约国为增加妇女的创收机会做了努力,但委员会对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遭受歧视依然关切,这些问题包括:

(a)妇女失业率非常高;

(b)由于家庭责任,缺乏获得技能的资源,获得土地、信贷和信息的机会有限,以及传统态度等,许多妇女从事没有酬劳的家庭工作,特别是在农业部门,以及从事报酬较低的工作;

(c)许多妇女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而得不到社会保护;

(d)因性别、婚姻状况、家庭责任或怀孕而遭遇不平等的薪水和福利,歧视性聘用和晋升做法,遭遇不公平解雇;

(e)没有出台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立法;

(f)对家庭女工遭到雇主或其家庭成员的性虐待缺乏保护;以及

(g)包括街头儿童在内的在童工环境中遭受剥削、且易遭性暴力和性虐待的男孩和女孩人数庞大。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扩大旨在为妇女创造创收机会的政策,继续采取平等权利行动,如在公共部门招聘中优先招聘妇女;

(b)扩大其增强经济权能方案,面向更多的女性受益人;

(c)收集私营和非正规部门中男女处境的按性别分列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监测和改善这些部门妇女的工作条件;

(d)协同努力,制定、通过和执行覆盖非正规部门工人,包括妇女在内的社会保护机制;

(e)通过提高认识、加大制裁力度和更有效的劳动检查,有效落实同工同酬原则;

(f)考虑修正第377/2003号《劳工公告》,以便加大对因性别、婚姻状况、家庭责任或怀孕而终止雇用的惩处力度,包括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并给予适当制裁;

(g)管制并监测家庭工人,尤其是妇女的工作环境,保护她们免遭雇主的性虐待;以及

(h)根据劳工组织第182号《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女孩和男孩免遭童工劳动剥削,办法包括增加对雇主的检查,增加罚款,扩大现行措施,并针对流落街头的男女儿童进一步采取措施,例如综合技能方案和家庭团圆倡议,并为他们提供基本服务。

保健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扩大面向农村地区的基本保健服务,增加女孩获得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但委员会仍然关切:

(a)由于瘘管、早孕、不安全堕胎、有害习俗和其他因素等产科并发症,孕产妇死亡率很高(470/100 000名活产);

(b)专业接生率不高(18%),缺少产科急诊,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c)避孕药具使用率低,致使通常与年龄较大男子结婚的妇女和女孩面临早孕、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风险;

(d)不安全堕胎率高;

(e)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很多;预防母婴传播的抗逆转录疗法效力有限;年轻妇女、性工作者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等高危人群缺乏专门的预防方案,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孤儿及弱势女孩和男孩缺乏护理和支助。

35.根据之前的结论意见(CEDAW/C/ETH/CO/4-5,第258段)及其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继续就将妇女转诊到产妇保健机构,包括安全堕胎服务培训保健推广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加农村地区提供安全堕胎服务的保健设施数量;

(b)解决农村保健设施医务人员缺乏以及农村地区产科急诊缺乏的问题;

(c)继续提高家庭、社区和宗教领袖、教师、保健工作者和公职人员对有害习俗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包括早孕、孕产妇死亡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

(d)有效执行关于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的联合旗舰方案,解决怀孕、分娩和产后围产期缺乏熟练的医护问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e)有效执行《全国青少年和青年生殖健康战略》(2007-2015年),继续提高人们对现有的避孕办法的认识,鼓励使用男性避孕套作为安全、费用较低的避孕办法;

(f)鼓励更多的宗教组织和社区将婚前艾滋病毒咨询和化验纳入其章程;

(g)为包括孕妇在内的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男女提供免费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以预防母婴传播;

(h)培训技术和行政人员执行国家多部门战略/行动框架,以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通过面向青年妇女、性工作者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等高危人群的预防方案;

(i)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消除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孤儿和弱势儿童的耻辱感,并加强向其提供的物质和心理支持。

农村妇女

36.委员会注意到《联邦公告》保护妇女获得和使用农村土地的权利,还注意到《第二个加速可持续发展以消灭贫穷的计划》(2005-2010年)和《促进男女平等国家计划》(2005-2010年)旨在加大妇女获得土地和牲畜等生产性资源的机会,以及小额融资机构和项目向妇女提供信贷使其启动小规模创收活动。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大多数农村妇女在经济上依赖男子,仅有19%的妇女拥有土地,并且小额融资机构的女性借款人数量正在减少。委员会还关切向外国公司出租大片耕地可能导致当地社区流离失所,并且进一步加剧妇女的粮食不安全和贫穷妇女人数日增问题,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解释说此类出租只是涉及疟疾肆虐低地的人烟稀少地区,帮助缔约国养活其人民,创造就业,同时还出台了重新安置和补偿机制。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大多数农村人口不能可持续获得安全饮用水和适当的卫生设施,迫使许多妇女和女孩走很长的路去取水,使其更易遭受性暴力,同时妨碍了女孩上学。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法律措施,作为一项制度将女配偶的名字填在土地所有者证书上,有效落实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平等权利;

(b)为农村妇女获得信贷和贷款提供便利,方法有控制小额信贷偿还条件,防止不公平的支付期和利率,同时扩大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项目,例如管理环境资源方案和Iqqub;

(c)确保与外国公司的土地租赁合同不会导致当地居民,包括妇女和女孩被驱逐和境内流离失所,也不会加剧粮食不安全和贫穷,确保这些合同规定有关公司和/或缔约国必须向受影响社区,包括牧区社区提供适当的补偿和替代土地;

(d)修建新水井、水龙头和卫生设施,继续改进农村地区安全饮用水和适当卫生设施的获得。

弱势妇女群体

38.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分类数据,无法了解据报道的缔约国内最弱势、最受忽视的妇女群体及包括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牧区妇女,以及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在内的通常面临多种形式歧视的妇女的处境。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收集有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牧区妇女,以及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等通常面临多种形式歧视的妇女的处境的分类数据,并将其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b)采取措施,包括《公约》第4条第1款所指的暂行特别措施,以消除任何此类歧视,确保这些妇女在参与政治、公共、社会、经济生活以及在教育、就业和保健领域酌情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并保护妇女免遭暴力、虐待和剥削;

(c)通过有针对性的政策,保护这些妇女,并使其融入社会,例如国家国内流离失所者政策和难民融入当地社会的政策。

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对妇女的歧视

40.委员会之所以关切这些报告,是因为实际上由儿子继承家庭土地,因为认为女儿最终将嫁到丈夫家;亡夫家庭常常从寡妇手中收回土地;妇女在离婚时往往将财产还给丈夫;《民法》没有规定前夫须向妇女提供赡养费,也未规定补救措施,使其能够向前夫索要子女抚养费。

4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根据《公约》第16条维护家庭关系中的男女平等,保护妇女不被剥夺财产,包括被丈夫及丈夫的家人,有效执行男女继承土地等财产的平等权利,以及在离婚时男女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并考虑修正其经修订的《民法》,以便规定配偶的赡养义务以及规定有效补救措施,使妇女能够从前夫那里获得子女监护权。

42.虽然委员会注意到《联邦宪法》第34条第5款要求双方同意由伊斯兰宗教法院裁定与个人或家庭法有关的纠纷,不过委员会关切,没有充分的保障措施确保妇女知情同意此类裁决,且没有受到其丈夫、家庭或社区的施压,伊斯兰宗教法院的裁决不得上诉普通法院,除非以法律错误为由。

43.委员会回顾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意见(CAT/C/ETH/CO/1,第23段),并呼吁缔约国提供有效的保障,确保妇女可自由、知情同意其案件由伊斯兰宗教法院判决,确保伊斯兰宗教法院的判决可因法律原因及事实错误向正规法院上诉。

《任择议定书》

4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审查其关于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立场,并积极考虑批准《任择议定书》。

《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4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后者强化了《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7.委员会强调,充分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所有谋求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工作中纳入两性平等观点,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传播

48.委员会请埃塞俄比亚在国内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建议本结论意见的传播范围应包括地方社区一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举行一系列会议,讨论在落实本结论意见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尤其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

批准其他条约

4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了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这有助于妇女在生活的方方面面进一步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公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1段和第37段所载各项建议采取的措施。

技术援助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技术援助制定和执行一项综合方案,以便落实上述各项建议和整个《公约》。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其中包括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经社部统计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编写下一次报告

5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次定期报告的起草工作,同时与各个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进行协商。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5年7月提出下次定期报告。

54.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于2006年6月批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和提交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委员会在其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上通过的与《公约》具体相关的报告准则(A/63/38,附件一)必须与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报告准则一并适用。这两项准则共同构成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与《公约》具体相关的文件篇幅应限制在40页之内,最新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