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CZE/CO/8-9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4 September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九届会议

2011年8月8日至9月2日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捷克共和国

1.委员会在2011年8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其第2106次和第2107次会议(CERD/C/SR.2106和CERD/C/SR.2107)上审议了捷克共和国在一份文件(CERD/C/CZE/8-9)中提交的第八和第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11年8月30日举行的其第2121次会议(CERD/C/SR.2121)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该报告是依照报告准则(CERD/C/2007/1)编写的。委员会对与缔约国大型代表团所进行的对话及其针对国别报告员和委员会成员的各项问题提供的全面答复表示赞赏。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提交的最新共同核心文件。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审议期间所采取的立法和体制步骤,包括:

于2009年颁布有关平等待遇和保护免遭歧视的法律手段的第198/2009 号法(《反歧视法》);

于2009年修订《民事诉讼规则》第133a段(第99/1963号法),倒置种族歧视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于2008年修订《刑法典》(第40/2009号法),将种族主义动机定为若干犯罪行为的加重处罚情节;

于2006年修订《劳动法》(第262/2006号法),禁止任何针对雇员的歧视;

修订《公民结社法》(第83/1990号法),规定了针对所有人的均等结社条件,不分国籍;

在2005至2015年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国际倡议的背景下通过了《国家行动计划》;

通过了2008至2012年《捷克警察部队有关少数群体的工作战略》;

通过了2008至2010年《社会融合国家行动计划》,并于2008年建立了罗姆地区社会融合机构;

最高行政法院于2010年作出裁定,解散工人党,原因是其倡导新纳粹思想并表示反对移民和少数群体;

将《罗姆人社会融合方针》延长,延长期为2010至2013年;

组织有关罗姆人文化、历史和大屠杀的宣传活动。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国际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及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9年。

5.此外,委员会还承认缔约国在次区域和欧洲层面为解决罗姆人在欧洲遭到歧视的问题所做出的贡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继续这些努力的同时,也应铭记使罗姆人参与制定、实施和监督有关他们的方案的重要性。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对2011年的人口普查表示欢迎,该次普查使受访者有机会回答包括族裔在内的任择类开放式问题。然而,委员会仍遗憾的是,目前为止尚缺乏足够的分类数据来有效地支持对种族歧视及其解决措施的评估。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定期报告和共同核心文件中出现的某些数据的不一致性。

鉴于委员会关于人口构成的第4号一般性建议(1973年)和经修订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第10和12段,其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种族构成的分类人口数据。委员会提醒缔约国,管理和监控种族歧视应该量化,且分类数据的分析对评估指标与跟踪目标十分重要。

7. 委员会在欢迎2009年《反歧视法》颁布的同时,也对反歧视法律法规的分散表示关注,这些法规分散于公法(《宪法》)、私法(《民法》、《劳动法》)和行政法(《行政犯罪法》、《反歧视法》)以及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主要法令之中。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歧视理由、补救措施在不同歧视领域的差异性,受害者可能发现诉诸司法的途径手续繁琐、过程缓慢且效率低下(第二、第四和第六条)。

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整合和巩固禁止歧视的理由,规范针对种族歧视的补救措施,为种族歧视的受害者获取法律公正提供途径。

8. 委员会承认《反歧视法》的通过是一项重要进展,但也意识到该法仅定义了被允许和不被允许的差别待遇的理由和形式,却未充分提供保护受害者的新手段。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称,证实歧视仍然困难,《反歧视法》提供的唯一额外保护手段是诉诸监察员,然而监察员的直接权力有限(第二、第四和第六条)。

委员会依照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统一其立法,简化种族歧视案件的司法程序,并加强监察员的职责。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最易受歧视的社会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信息,促进免费法律援助和咨询中心、法律信息和调解中心等机构的发展。

9. 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监察员依据《反歧视法》作为平等机构已经开始运作,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目前尚无一个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第二条)设立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据《巴黎原则》建立一个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并赋以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来保障其履行任务,包括促进《公约》、监督立法遵约性等。

10. 在与缔约国的对话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其《刑法》(第405节)中将阶层仇恨与种族灭绝、种族、民族、国家和宗教仇恨放在同一节中。委员会还注意到,针对其先前所提出的关于此问题(第二和第四条)的建议(CERD/C/CZE/CO/7, 第9段),缔约国并未回应。

委员会请缔约国就此提供进一步的书面材料――如缔约国之前所提供的――就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CZE/CO/7,第9段),说明如何在其实施《刑法》及打击种族歧视的过程中,确保避免种族歧视、种族灭绝及其他事项间的混淆。

11. 委员会仍关注的是,缔约国政府对地方和区域当局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做出的某些决定和举措的反应不力,尤其当这些举措涉及到驱逐或限制弱势群体的权利,或当地少数群体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涉及罗姆人社区的资源和房屋分配时(第二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治和权力下放原则不阻碍其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即增进易受种族歧视群体的权利,尤其是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2. 委员会对罗姆儿童在教育中被持久隔离的问题表示关切,欧洲人权法院2007年的决定和捷克学校检查局2010年的报告均证实了这一点。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学校班级分配中,将社会弱势及种族状况与残疾相联系的做法仍在继续,并未被最近的法规所取缔。此外,自2011年9月起生效的一些法规的修订案可能加剧教育领域对罗姆儿童的歧视,而《政府包容性教育国家行动计划》下有利于罗姆儿童的实际变革按设想也要等到2014年后(第三和第五条)。

委员会依照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和关于歧视罗姆人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敦促缔约国消除针对罗姆学生的所有歧视或种族骚扰,预防和避免对罗姆学生的隔离,保持双语或母语教学的可能性。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步骤,有效确保罗姆儿童、学生的去隔离,保证他们接受任何种类、任何级别的教育的权利不被剥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罗姆人利益攸关方就教育问题充分协商;增进对罗姆人权利的认识;针对罗姆人在教育中经受的歧视以及来自学校当局的歧视,加强其处理相关问题的能力。

13. 委员会对欧洲罗姆人权利中心与一组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的一项研究的结果表示关注。该研究表明,缔约国五个地区的22个儿童保育机构中,40.6%的儿童是罗姆人。尽管承认充分保护儿童的总体需要,委员会意识到,在国家保育机构中的罗姆儿童过多,可能揭示了对罗姆人权利的漠视(第二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整体战略中纳入国家保育机构中罗姆儿童过多的问题,解决导致该现象的根源问题,包括罗姆人家长的贫困和儿童保护机构资源有限等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相关专业人员和人士组织有关罗姆人权利的进一步培训和教育。

14. 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委员会仍关注与社会隔绝的罗姆人社区的存在及对罗姆人根深蒂固的歧视,尤其是在获得充分的住房和就业机会方面(第三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政策与项目,避免罗姆人社区与外界的隔离,并采取特殊措施,促进罗姆人在公共管理机构以及私营公司的就业。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在这些领域的战略和计划,并为罗姆人社区融入社会机构划拨足够的资源。

15. 缔约国最高法院决定解散倡导新纳粹思想和反对移民及少数群体的工人党,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同时,委员会对缔约国立法未能充分涵盖《公约》第四条(b)款的内容感到遗憾,目前的立法仅针对个人,并不禁止组织和其他宣传活动煽动种族歧视(第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禁止种族主义宣传、组织与活动纳入其立法中,并承认参与该类组织或活动皆为犯罪行为,需依法惩处。鉴于其关于立法消除种族歧视的第7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第四条)和关于基于族裔血统的有组织暴力的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第四条),委员会认为,第四条(b)款要求缔约国承担义务,警惕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宣布其非法,禁止其活动。

16. 委员会对政治和媒体上的仇恨表现、仇恨罪及种族主义和仇外言论表示关切,包括高层政治人物的言论报告。委员会收到越来越多的煽动仇恨事件和暴力行为的报告,例如用燃烧瓶焚烧罗姆人住所,其中的一些事件据称涉及前工人党的同情者。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据消息称,极端主义政党的前成员目前担任教育、青年和体育部等政府部门的顾问(第二、第四和第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彻底调查所有仇恨罪、暴力行为、种族主义和仇外言论,不论其源自何方,保证有效地起诉责任人,不论其身份。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不聘请极端主义政党的前成员出任政府顾问或官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正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这些事件、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及任何司法裁定的分类统计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有关尊重多样性和消除种族歧视的宣传活动。

17.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在指控警务人员虐待少数群体方面,有关捷克警务督察部门的效率和独立性的信息相当缺乏(第二、第四和第六条)。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RD/C/CZE/CO/7,第12段),即缔约国应确保对基于种族动机的针对罗姆人的暴力行径进行调查;同时,肇事者,即使是政府官员,也不能逃脱惩罚。委员会再次鼓励缔约国招募罗姆人社区成员进入警察部队;并敦促其拨出足够的资源,确保2008至2012年捷克警察部队有关少数群体工作的战略得以实施。

18. 对于少数群体妇女和非公民妇女由于其种族及性别而遭到的歧视,委员会表示关注(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双重歧视问题得到充分解决,并且在反歧视的措施和在促进妇女和女童平等权利的国家行动计划中得到具体体现。

此外,根据关于与性别有关的种族歧视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种族或民族群体内性别分类数据,这将使缔约国和委员会得以识别和比较可能被忽视的和未得到解决的针对妇女的种族歧视,并采取补救措施。

19. 对于罗姆妇女在不自愿和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绝育的问题,委员会仍表示关注。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当局在2009年11月的第1424号决议中所表示的遗憾、以及最高法院2011年6月关于免除诉讼时效限制的决定,但是三年的诉讼时效仍适用于这些案件,进而妨碍了受害者得到充分的弥补和赔偿(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其最高法院最近的决定,落实对接受了非法绝育手术的罗姆妇女受害者的全面弥补和赔偿,考虑特惠赔偿程序,并帮助病人、医生和公众了解国际妇产科联合会的准则,以及出台保障措施以避免今后发生类似事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立法,对所有有关非法绝育赔偿案件免除诉讼时效限制。

20. 有报告称移民工人受到剥削、在羁留中心的外国人(尤其是寻求庇护者)被虐待,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如何获取公民身份的信息相当匮乏(第五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非公民的情况,尤其是他们的工作条件,以及在羁留中心的外国人的情况。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编写符合《公约》的立法以规范如何获取公民身份;并请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该法案的通过和实施情况的最新信息。

21. 委员会注意到,贩运人口的案件主要影响的是罗姆妇女和外国妇女(第五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战略,打击以劳动和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行为,特别以罗姆妇女和外国妇女为目标的贩运行为,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介绍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果。

22. 委员会注意到,全民教育对于旨在实现文化权及身份认可上充分有效的平等的计划、结构和立法的成功至关重要(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开展宣传活动,促进容忍和多元化,并特别关注媒体在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23.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决定不依照《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制定一项打击种族主义的国家行动计划。此外,尽管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德班进程中的参与,但其对缔约国未参与通过《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十周年纪念活动表示遗憾(第二条)。

委员会认为,依照《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制定的打击种族主义的国家行动计划仍是打击种族歧视的有用工具。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这样一个工具。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重新考虑参与德班十周年纪念活动。委员会再次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为在国家一级实施《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采取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并详细介绍由于采取了这些及其他措施而在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取得的进展。

24. 考虑到所有人权都是不可分割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条款直接涉及种族歧视主题的条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并充分宣传一个适当的活动方案,纪念大会第64/169号决议宣布的2011年非洲人后裔国际年。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纂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应继续协商与监察员及人权保护领域的公民社会组织进行协商,并扩展对话,特别是打击种族歧视方面。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向公众公布并提供这些报告,并以官方语文及其他常用语文以同样方式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8.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其就上文第11、12和19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通过后续程序维持有关《公约》执行情况的对话的重要性,并敦促其持续地参与。

29. 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6、16、17、21和23段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4年1月1日之前,提交一份第十次和第十一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文件,同时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具体报告准则(CERD/C/2007/1),并在报告中就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作出说明。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遵守条约专要报告篇幅不超过40页,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60至80页的规定(见HRI/GEN.2/Rev.6文件所载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第一章,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