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捷克共和国第十次和第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5年8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2367和2368次会议(CERD/C/SR.2367和CERD/C/SR.2368)上,审议了捷克共和国合并为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次和第十一次定期报告(CERD/C/CZE/10-11)。委员会在2015年8月24日举行的第238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第十次和第十一次定期报告,报告载有针对委员会前一次结论性意见所提出的问题的答复。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代表团结合报告员的专题清单所做的口头陈述,代表团由多个行政机构的代表组成。委员会还对与缔约国举行的开放、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4年9月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4. 委员会还欢迎:

(a)通过《2014年至2020年罗姆人融入战略》(2015年);

(b)通过《2016年至2018年包容性教育行动计划》(2015年);

(c)制定《学校法》修正案(2015年);

(d)通过《移徙政策战略》(2015年);

(e)重新设立人权、平等机会和立法事务部部长一职(2014年);

(f)启动“反对种族主义和仇恨暴力行动”(2014年);

(g)制定《犯罪受害者保护法》(2013年)。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数据采集

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说明少数族裔和非公民社会经济情况的可靠数据,包括按性别和民族或族裔出身分列的统计数据,尤其是在就业、住房、卫生服务、社会保护和教育等领域。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11年人口普查采集的数据不足以准确体现缔约国人口的族裔构成。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包括全国人口普查在内的所有必要措施来改善数据采集系统,这将使缔约国能够分析少数族裔和非公民的情况,制订切实、有针对性的政策并改善这些政策的有效性和效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说明其人口的族裔构成的准确资料,以及在就业、住房、医疗服务、社会保护和教育等领域按民族或族裔出身分列的统计数据。

国家人权机构

7.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计划采取步骤,将公设权利辩护人认证为符合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但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切实步骤,建立这一符合巴黎原则的机构(第二条)。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把公设权利辩护人转变成一个符合《巴黎原则》的、充分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尤其是通过扩大和强化公设权利辩护人的授权,包括通过修订《反歧视法》,并为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履行授权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有关罗姆人的政策措施

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遏制对罗姆人的社会排斥而已经通过的战略,如《2010年至2013年罗姆人融入概念》和《2011年至2015年遏制社会排斥战略》,由于缺乏充足的经费并且在制定和执行地方层面的具体方案时缺乏与受影响的罗姆人社区进行协商和他们的参与,而没有妥善地执行(第二条)。

10.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罗姆人直接参与到战略的制定和计划的执行中,从而把这些政策对受影响社区的直接影响最大化;并且建议缔约国为执行工作划拨充足资源。

对罗姆人的社会隔离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以罗姆人为主的、所谓受到社会排斥的地区数量显著上升。这一数字在2005年涉及167个市的330个地区,人口为6万至8万;2014年上升至297个市的606个地区,人口为9.5万至11.5万。生活在这类受到社会排斥的地区对罗姆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就业、住房、卫生保健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以及教育方面。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城市拒绝把城市住房租给罗姆人并支持隔离,以此作为把罗姆人从城市驱逐出去的手段,中央政府没有制裁它们的适当措施(第三和第五条)。

12.根据关于《公约》第三条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行政措施,重新组织受到社会排斥地区的结构,减轻生活在这些地区的人们尤其是罗姆人在获得就业、适足住房、卫生保健服务和教育等方面面临的不利条件。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制裁歧视和(或)隔离罗姆人的城市。

种族仇恨、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

13. 委员会对针对罗姆人的种族仇恨和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持续不断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a)对难民和庇护寻求者的偏见和成见在普通公众尤其是年轻人中通过网站和社交媒体蔓延,以及外国人权利的维护者(包括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家)通过电子邮件或社交网络受到的攻击增多;

(b)缔约国内“捷克共和国拒绝伊斯兰”等反穆斯林团体表达出更多的仇视伊斯兰的观念,得到某些包括国会议员在内的政治人物的公开支持,穆斯林社区受到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增多;

`(c)媒体在报道刑事犯罪时过度强调非公民的族裔出身和国籍(第二、第四、第六和第七条)。

14.根据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坚决谴责政府官员和政治人物的仇恨言论,有效调查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并适时起诉肇事者;

(b)提高公众对尊重多元性和消除种族主义的认识;

(c)根据国际标准通过适当的媒体立法,促进消息灵通、遵守道德、报道客观的媒体,鼓励公共和私营媒体采用已纳入尊重《公约》原则和其他人权标准的职业道德和新闻守则。

罗姆人在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中受到的歧视

15. 委员会对罗姆人在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中继续面临歧视表示关切。委员会尤为感到关切的是:

(a)罗姆人尤其是罗姆妇女和青年中的失业率过高,促进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招聘罗姆人的措施没有效果,原因在于资金不足,相关当局缺乏协调,并且依赖自愿资源而非促进罗姆人就业的特别措施;

(b)缺乏社会住房方面的立法和政策;罗姆人仍然得不到适足住房,尤其是社会住房;继续面临强迫驱逐,导致他们在废弃房屋或受到社会排斥地区的私营或由城市所有的旅馆中生活,阻碍他们获得就业、卫生和其他公共服务以及教育;

(c)虽然卫生助理对罗姆人提供支持,但不足以满足罗姆人社区对卫生保健的需求,罗姆人获得卫生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第二和第五条)。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罗姆人尤其是妇女和青年人就业,方法包括采取或扩大各项有效措施,例如使用匿名履历表,在主要劳动市场上提供有针对性的求职帮助,并采取公共部门就业特别措施和私营部门就业激励特别措施;

(b)迅速通过社会住房法,并建立一个特别关注罗姆人和其他少数族裔的综合性社会住房制度,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用符合国际标准的方式开展驱逐行动,向受到驱逐行动影响的人提供适足的替代住房;

(c)扩大罗姆人卫生助理方案,并继续与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有效互动来培训医疗专业人员,并提高罗姆人对卫生问题的意识。

罗姆儿童在教育中的隔离

17. 委员会注意到为解决罗姆儿童在教育中的隔离问题所采取的多项措施,包括《包容性教育国家行动计划》(2010年)、《学校法》修订案(2015年)和实行免费学前教育,也注意到特殊学校中的罗姆儿童数量在2008年至2014年间减少。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2014年,在课程被缩减的特殊学校或班级就读的罗姆儿童的比例仍然是32.4%,与2008年相同;在主流教育中的比例从2013/14学年的10.3%下降到2014/15学年的9.5%;

(b)罗姆儿童继续在主流教育中受到隔离,由于他们受到根深蒂固的负面偏见,学校当局和非罗姆人家长不愿把孩子送到有罗姆儿童的学校就读,许多罗姆儿童最终只能进入完全或几乎只有罗姆人的学校;

(c)罗姆儿童参与学前教育的水平仍然偏低;

(d)缔约国仍然未能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对D.H及其他诉捷克共和国一案的判决;

(e)对执行《包容性教育国家行动计划》或新通过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划拨的资源不足;

(f)没有把包容性教育的概念作为一条指导原则纳入立法和政策(包括2015年修订《学校法》)中,不符合国际人权法的规定;

(g)进入高等教育的罗姆学生人数很少,仍然得不到支持(第二、第三和第五条)。

18.根据委员会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把包容性教育作为一条教育制度的指导原则纳入相关的立法和政策,为执行《学校法》修正案(2015年)和《2016年至2018年包容性教育行动计划》划拨充足资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步骤,帮助罗姆儿童跟上主流学校中的其他学生,反对教师、学校当局和非罗姆儿童及其家长中对罗姆儿童的负面观念。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步骤,方便罗姆儿童获得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并完全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对D.H及其他诉捷克共和国一案的判决。

机构照料中的罗姆儿童数量过多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机构照料场所的罗姆儿童数量不成比例,许多离开机构照料的儿童面临无家可归(第二和第五条)。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通过向面临经济困难的家庭提供资金和社会支持,向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提供替代照料选项,从而减少机构照料中的罗姆儿童数量。

强迫罗姆妇女绝育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特定保健服务法》,其中要求绝育须经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也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制定一部法案,如果颁布便可使强迫绝育的受害者通过行政诉讼寻求赔偿;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

(a)没有为受害者设立有效的赔偿机制,迄今只有三名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的受害者获得赔偿;

(b)没有将任何肇事者绳之以法;

(c)缔约国对寻求强迫绝育赔偿仍保留三年的诉讼时效;

(d)继续把绝育作为罗姆妇女的一个主要避孕措施(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为强迫绝育的受害者设立有效的赔偿机制并提供适当的支持,包括免费的法律援助,通过赔偿机制法案,并延长提起强迫绝育赔偿诉讼的时效;

(b)确保将强迫绝育的责任人绳之以法;

(c)监督《特定保健服务法》的执行情况,确保在卫生机构实施的任何绝育过程遵循所有程序,获得妇女尤其是罗姆妇女的自由、事先和知青同意;

(d)确保罗姆妇女和女童免费、全面地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避孕信息。

贩运人口

2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贩运活动的当前情况,包括已经明确的受害者的人数和近年被定罪的肇事者的人数,还缺乏更新的资料说明执行业已采取的措施的情况,包括《2012年至2015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的情况(第二和第五条)。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努力,打击人口贩运并改善人口贩运的数据采集工作,包括按性别、年龄、族裔和原籍国对贩运活动的受害者分列统计数据,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法院案件和向受害者提供补救的资料。

难民和庇护寻求者

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括孤身儿童和携带儿童的家庭在内的庇护寻求者抵达缔约国后即被长期拘留,生活条件恶劣,立法虽然规定了拘留的替代安排但并未实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于用无效旅行证件抵达的庇护寻求者,缔约国仍然在登记他们的庇护申请前发出驱逐令(第二和第五条)。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妥善考虑拘留庇护寻求者的替代措施,把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避免拘留年龄不满18岁的庇护寻求者,确保移民拘留中心和接待中心的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并且结束在登记庇护申请前就发出驱逐令的做法。

无国籍人

27. 委员会关切的是,无国籍人所生子女以及母亲是外国人、父亲是捷克人的非婚生子女没有国籍的风险很高,缺乏说明缔约国内无国籍人地位的资料(第五条)。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在捷克共和国出生的无国籍儿童获得缔约国的公民身份,并采集关于缔约国内无国籍状况的数据。

获得有效补救权

29. 委员会还对向相关公共机关和法院提出的种族歧视投诉水平较低表示关切,原因在于执法和司法官员对包括《反歧视法》在内的相关立法了解程度较低,种族歧视的受害者对其权利和投诉机制理解水平较低。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法院诉讼严重拖延,法院费用令人望而却步,缺乏面向受害者的免费法律援助。委员会遗憾的是,缺乏说明种族歧视投诉情况的一致资料,包括相关统计数据(第二和第六条)。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执法和司法官员以及少数族裔对包括《反歧视法》在内的反歧视方面的法律的认识,降低法院费用,向种族歧视的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来向相关当局提出申诉,并采集种族歧视投诉方面的数据。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31. 考虑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要批准那些含有对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社区有直接影响条款的公约,例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公约)。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32. 考虑到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制度中落实《公约》时,执行德班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内纳入在国家一级实施《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及其他措施的具体资料。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33. 考虑到大会第68/237号决议将2015年至2024年宣布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以及关于落实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活动方案的第69/16号决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执行一个合适的措施和政策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结合关于对非洲人后裔种族歧视问题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在该框架内采取的切实措施的准确资料。

与民间社会协商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和落实这些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时,继续与在保护人权,特别在与种族歧视作斗争领域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协商并扩大对话范围。

宣传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做到公众能随时索取和查阅报告,并同样以官方语言,酌情以其他常用语言,在外交部网站上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共同核心文件

3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遵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国际人权条约报告谐调准则,特别是共同核心文件编写准则(HRI/ GEN.2/Rev.6,第一章),更新其2010年提交的核心文件。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共同核心文件不得超过42,400字的限制。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37.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的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就上文第8、第18和第22段的建议所采取的后续行动。

特别重要的段落

38. 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特别注意上文第12、第14、第16和第30段所载建议尤为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内,就实施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提供详细资料。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指南(CERD/C/2007/1),在2018年1月1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十二次和第十三次定期报告,并处理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不得超过21,2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