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6/D/845/20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5June2019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45/2017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MustafaOnder(由律师ElkbirLemseguem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缔约国:

摩洛哥

申诉日期:

2017年10月17日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115条作出的决定,于2017年10月2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日期:

2019年5月10日

事由:

引渡至土耳其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引渡后因政治原因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推回)

《公约》条款:

第3和第22条

1.1申诉人Mustafa Onder,土耳其国民,生于1985年。他称,摩洛哥将他引渡到土耳其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摩洛哥于1993年6月21日批准了《公约》,并于2006年10月19日发表声明,承认委员会拥有《公约》第22条规定的权限。申诉人由律师El kbir Lemseguem代理。

1.22017年12月18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在委员会就申诉做出决定之前暂停向土耳其引渡申诉人。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2013年,身为教师的申诉人与妻子和两个孩子搬到摩洛哥,他在一所私立学校教书。2017年4月26日,申诉人及其家人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拉巴特办事处申请庇护。他们仍在等待回应。

2.22017年6月22日,土耳其驻摩洛哥大使馆通知缔约国,当局已发出拘捕令,指控申诉人加入一个武装恐怖组织,即应对2016年7月15日土耳其未遂政变负责的志愿服务运动,并要求将其引渡。2017年7月28日,申诉人被摩洛哥警方逮捕。2017年7月29日,他被带见得土安市检察官,检察官告知他被捕的原因,并将案件移交最高法院;该法院负责对引渡请求作出裁决,并下令将他拘留在塞拉市监狱。

2.32017年9月13日,申诉人在其律师的协助下在摩洛哥最高法院出庭,并对将其引渡至原籍国的请求提出质疑。他援引了请求的政治性质,指出土耳其司法机关的档案中缺乏证据,特别是关于他是志愿服务运动成员的证据;该运动被土耳其政府归类为恐怖组织。他还提到,鉴于土耳其普遍的人权状况,特别是在2016年7月15日未遂政变之后出现了大规模逮捕、审判和定罪浪潮,他将在土耳其面临危险。申诉人还提交了一份文件,证明他已向联合国难民署拉巴特办事处提交了庇护申请。

2.42017年9月19日,最高法院做出一项支持将申诉人引渡到土耳其的意见。法院裁定:(a) 申诉人被指控的罪行属于一般法律范畴,不构成政治罪;(b) 志愿服务运动应被视为恐怖主义组织,因为土耳其适用的法律将其归类为恐怖主义组织;(c) 法院只能就引渡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摩洛哥刑法典》是否承认申诉人所犯罪行做出裁决;(d) 国际保护程序与引渡程序的性质完全不同。

申诉

3.1申诉人坚称,他如果被遣返回土耳其,将有遭受土耳其当局酷刑的风险,这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

3.2申诉人叙述说,在2016年7月15日未遂政变之后,土耳其于2016年7月20日在全国实行紧急状态,法官、记者、律师和学者随后成为任意侵犯和压制基本自由的受害者。未遂政变以来的土耳其政治局势,排除了保证尊重一个合法国家的程序规范以及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引渡的任何可能性。申诉指出,欧洲委员会议会大会在2017年4月25日的一项决议中对土耳其的人权状况深表关切,并指出未遂政变八个月后,局势“恶化”,相关措施“远远超出必要和相称的限度”。议会大会还指出:公共行政部门进行了大规模清洗;大量人员被逮捕并被拘留等待起诉;许多公务员被开除;对他们采取的措施包括注销护照、禁止再次在公共行政部门工作以及撤销享受社会保障系统的机会,对有关人员来说相当于宣告“民事死亡”。议会大会得出结论认为,土耳其不能保证尊重基本人权。申诉人还提到欧洲委员会2016年7月21日收到的通知,其中土耳其宣布打算根据第15条克减《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申诉人得出结论认为,鉴于这些情况的结合,他如果返回本国则将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

3.3申诉人还指出,希腊最高法院拒绝引渡八名土耳其士兵,理由是希腊法院出于良心不能同意将他们引渡到土耳其;该法院认为,土耳其有重新实行死刑的风险,还有证据表明政治异见者受到有辱人格和不人道的待遇,土耳其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平审判。申诉人还称,他向最高法院提供了一份文件,证明他向联合国难民署拉巴特办事处提交了庇护申请。

3.4申诉人坚称,土耳其政府指控志愿服务运动是2016年7月15日未遂政变的源头,并将其归类为武装恐怖组织。他否认自己属于这一运动,并辩称土耳其未能提供任何直接、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他犯有参加恐怖组织的罪行。

3.5申诉人就此说,土耳其当局指控他:(a) 曾为志愿服务运动创建和管理的商业公司工作;(b) 在多家旅馆与该运动成员一起参加会议;(c) 与该运动成员一起在土耳其境外旅行;以及(d) 使用被称为ByLock的信息应用程序与该运动的其他成员通信。据申诉人称,这一信息是他以前的五名学生在接受访谈时收集的,其中四人已成为警察。第五个接受讯问的人通过第三方说,他的供词是在一次“非常强迫”的审讯中作出的。申诉人认为,他案卷中的信息没有得到任何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模糊笼统,没有法律依据。他申明他是一名普通教师,在土耳其当局认为由志愿服务运动创建和管理的商业公司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他无法了解雇主的政治观点。他补充说,他在土耳其境外的旅行纯粹是为了旅游,他案卷中的证词证实了这一点。申诉人还称,不能将他使用名为ByLock的信息应用程序视为他是志愿服务运动成员的证据,因为他使用该应用程序交流的内容不具有犯罪性质,ByLock一直是公众可以使用的合法应用程序。申诉人补充说,《摩洛哥刑事诉讼法》第721条的规定给予最高法院特殊自由裁量权,在对引渡请求的证据有疑问时,特别是当请求基于模糊和抽象的“证据”时,可以拒绝引渡请求。他认为,未遂政变是完全出于政治动机的行为,必须自动将加入对其负责的组织视为政治犯罪或违法行为。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7年12月19日和2018年4月30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申诉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2缔约国坚持认为,最高法院裁定请求引渡涉及的是加入恐怖团体的罪行,这是一项一般罪行,而不是政治罪行。在这方面,缔约国认为其国内立法载有保证遵守《公约》的充足条款。《刑事诉讼法》第721条规定,如果摩洛哥当局认为引渡请求涉及政治犯罪,则不予受理。如果当局认为被告可能因其种族、宗教、政治见解或个人情况而受到迫害,则不予引渡。如果此人因上述任何原因而处于危险之中,也不予引渡。

4.3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没有向最高法院援引酷刑风险,土耳其保证依照土耳其批准的国际文书,尊重申诉人的权利。此外,由于土耳其接受了《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规定的个人申诉程序,如果申诉人的权利受到侵犯,他可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

4.4申诉人称土耳其当局提供的证据难以令人信服,但没有充分证实这一点。此外,最高法院无权就申诉人是否有罪发表意见。完全按照公平审判规则作出此种裁定的责任在于请求引渡的国家的主管司法当局。

4.5最高法院还审议了申诉人提出的不能将志愿服务运动视为恐怖组织的主张。缔约国回顾说,土耳其是一个主权国家,依法将志愿服务运动被视为恐怖主义运动,指控其组织了2016年7月15日的未遂政变。缔约国还指出,最高法院无权评估这项立法是否合法,其权力仅限于确定引渡程序的合法性。因此,缔约国必须确保按照摩洛哥《刑法典》,将引渡请求所涉行为视为构成犯罪。

4.6最高法院认为,引渡请求出于政治动机的说法没有根据。摩洛哥王国与土耳其共和国缔结的刑事事项法律援助和引渡协定第27.1条规定,如果引渡请求所涉罪行被视为政治罪或与政治问题有关,则不得同意引渡。在本案中,引渡请求的目的是以加入武装恐怖团体的指控审判申诉人,这不是政治罪。申诉人未能向最高法院证明引渡请求的根本原因是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问题。

4.7至于申诉人声称自己是寻求庇护者,缔约国回顾说,最高法院已指出,引渡程序与驱逐在缔约国境内非法居留的外国国民的程序有着根本的不同。不承认引渡原则的国家并不因此总体上放弃驱逐外国国民的权利。外国人居住国发起的驱逐程序不取决于该国是否与该人将被驱逐到的国家之间存在协议。

4.8申诉人声称证明逮捕令合法依据的是胁迫所获证词,缔约国就此指出,最高法院不得就被请求引渡者是否有罪,以及土耳其主管司法当局是否严格遵守公平审判规则和国际文书发表意见。因此,最高法院认为这一申诉不可受理。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申诉人于2018年5月26日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申诉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答复。他澄清了申诉的事由,即申诉的基础是最高法院发布的法律意见和随后的引渡程序。他认为,鉴于这种情况,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

5.2申诉人重申,他在最高法院提到他担心如果被引渡回原籍国会受到迫害,并向法院通报了他向联合国难民署提交了庇护请求。在这方面,他认为法院未能获得引渡请求不出于政治动机的保证。法院尤其没有考虑土耳其提出的引渡请求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以指控申诉人犯有加入武装恐怖团体的严重罪行。未能评估证据违反了《公约》第3条的精神。

5.3申诉人称,如果被引渡到土耳其,他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他还认为,尽管最高法院可能无权评估引渡请求中所载证据的案情,但仍应考虑请求是否有隐藏的理由,并应据此做出裁决。此外,法院由法官、法律从业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有能力评估将志愿服务运动归为恐怖主义团体的法律是否尊重公平审判权和辩护权。

5.4土耳其确立紧急状态的第667号法令将警方拘留的最长期限从4天延长至30天,从而增加了拘留期间遭受酷刑和虐待的风险。第676号法令规定,检察官可以阻止嫌疑人与其律师交谈,时限长达五天。因此,申诉人认为,他没有在土耳其得到公平审判的希望。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强调指出,法官与检察官高等理事会下令开除了4,200多名法官;大约570名律师被捕;34个律师协会因据称加入志愿服务运动而被取缔。人权高专办还注意到迫害被控参与这一运动者的代理律师的趋势。

5.5申诉人指出,《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推回原则适用于驱逐和引渡。

5.6申诉人驳斥了缔约国的说法,即最高法院无权评估请求引渡国的人权状况,因为根据《公约》第3条,它有义务考虑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如被引渡将会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正如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其2018年3月20日的报告中所报告,土耳其紧急状态的延长导致了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酷刑行为。2017年的报告已谴责了使用酷刑、任意拘留和任意剥夺工作权以及行动、言论和结社自由的情况。申诉人还指出,德国当局批评土耳其自2016年未遂政变以来滥用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他认为,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2和第3条,国际刑警组织土耳其国家局本应更仔细地审查针对他发出的通知,并应予以驳回。

5.7申诉人要求将他释放并在缔约国或安全的第三国给予国际保护。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申诉书中的任何一项主张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根据《公约》第22条申诉可否受理。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确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委员会不应审议任何个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人没有在最高法院提到引渡到土耳其的案件中存在酷刑风险。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在最高法院出庭时反对引渡,他主张的理由除其他外包括:他如被引渡则将面临危险,他受到政治迫害,并且他出于这些原因申请了难民身份。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在最高法院提出这些论点的事实足以认为他确实有效援引了所涉风险,并注意到缔约国并未主张申诉人还有其他国内补救办法可以利用。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6.3委员会未发现妨碍受理的其它障碍,因此宣布,按照《公约》第22条,关于指称违反第3条的申诉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参照当事各方提出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申诉。

7.2在本案中,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引渡到土耳其是否违反缔约国在《公约》第3条第1款下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送回该国。委员会首先回顾,禁止酷刑是绝对和不可克减的,缔约国不得援引任何特殊情况为酷刑行为辩护。《公约》第3条规定了不将个人驱回至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们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国家的原则,该原则也是绝对的。

7.3在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据称受害人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委员会回顾说,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缔约国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的因素,包括在请求国境内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在本案中,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如被引渡到土耳其是否有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模式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确定申诉人在被引渡到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危险;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表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模式也不意味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7.4委员会回顾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2017)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一个群体的成员,在将被递解至的国家内有遭受酷刑的风险,便存在不驱回义务。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实践是认定凡酷刑危险是“可预见的、个人的、现在的和真实的”,便具有“充分理由”。个人风险的迹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申诉人或其家人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以及存在逮捕令但不保证公平待遇和公平审判。委员会还回顾,它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对事实的调查结果;然而,委员会不受这些调查结果的约束,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考虑到与每个案件相关的所有情况,自由评估它所掌握的信息。

7.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指称,对他的引渡将使他面临在土耳其拘留期间遭受酷刑的巨大风险,因为他被认为是志愿服务运动的成员。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虽然否认自己是该运动的成员,但仍成为当局向该运动成员发出的逮捕令的对象;而且根据存档的报告,像他这样的人在拘留期间遭受酷刑和虐待是司空见惯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如果任何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政治见解或个人情况而遭受迫害,或者如果该人可能因任何这些原因而处于危险之中,则不会被引渡。最后,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请求引渡国已经保证将尊重申诉人的权利。

7.6委员会必须考虑到土耳其目前的人权状况,包括紧急状态的影响(紧急状态虽然于2018年7月解除,但包含多种限制性措施,并通过采取一系列立法措施得到延长)。委员会指出,土耳其紧急状态的连续延长导致数十万人的人权遭到严重侵犯,包括任意剥夺工作权和行动自由、酷刑和虐待、任意拘留以及侵犯结社自由权和言论自由权。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2016年关于土耳其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AT/C/TUR/CO/4),其中委员会在第9段中关切地注意到,非政府组织报告的大量酷刑指控与缔约国在其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的数据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见CAT/C/TUR/4,第273-276段及附件1和附件2),表明在报告所述期间,并非所有酷刑指控都得到调查。在同一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在第19段中强调,它对《刑事诉讼法》最近的修正案感到关切,该修正案赋予警察在警察羁押期间更大的权力,可在不受司法监督的情况下拘留个人。在第33段中,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完整资料,说明所审查时期内发生在拘留设施中的自杀和其他突然死亡事件。

7.7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2016年7月20日土耳其确立的紧急状态增加了被指控属于恐怖主义团体的人在拘留期间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还认识到,上述结论性意见是在紧急状态开始之前提出的。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实行紧急状态以来发表的关于土耳其人权状况和防止酷刑的报告,委员会提出的关切仍然相关。

7.8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因其政治活动而受到迫害,因为他被认为是志愿服务运动的成员,该组织被认定应对2016年7月的未遂政变负责。委员会注意到,根据2018年发布的报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获得了可靠信息,表明土耳其当局对未遂政变做出反应时,在审前羁押期间使用了酷刑和虐待。在同一份报告中,人权高专办称记录到拘留期间使用各种形式酷刑和虐待,包括毒打、威胁和实施性侵、电击和模拟溺水。实施这些酷刑行为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取供词或诱导对他人进行谴责,是对未遂政变事件调查的一部分。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其访问土耳其的报告中指出,政变后使用酷刑的情况十分普遍。特别报告员还指出,“针对酷刑或虐待指控发起的调查和起诉数量很少,这似乎与指控的侵害频率极不相称,表明主管当局没有足够的决心推进此类案件”。

7.9关于2016年7月20日实行的紧急状态的直接影响,委员会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对由此产生的措施对防范酷刑和虐待的不利影响提出的关切。人权高专办特别提到被拘留者与其律师之间的接触可能受到限制,警察羁押最长允许期限延长,某些防止酷刑的独立机制被取消,以及过度使用审前羁押。土耳其当局下令连续延长之后,紧急状态于2018年7月19日正式结束。土耳其当局在2018年8月8日的信中通知欧洲委员会,紧急状态已在第1182号决定规定的最后期限结束时于2018年7月19日终止,因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决定撤销对《欧洲人权公约》的克减通知。然而,当局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立法措施,扩大了紧急状态期间实行的限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包括可将警察羁押延长至12天。

7.10在申诉人的案件中,委员会注意到,拉巴特最高法院在批准引渡时没有结合2016年7月未遂政变以来土耳其的局势,评估引渡给他带来的酷刑风险,特别是对于像申诉人一样被认为是志愿服务运动成员或实际上是该运动成员的人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土耳其保证按照其批准的国际文书,尊重申诉人的权利。然而,缔约国没有解释申诉人可能面临的酷刑风险如何得到了评估,而这是保证他返回土耳其后不会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所必需的。

7.11委员会还注意到,《摩洛哥刑事诉讼法》第721条没有具体提到被要求引渡的人可能面临的酷刑或虐待风险,而仅仅提到在缔约国将要求引渡所涉罪行认定为政治罪或相关罪行的情况下,有关个人的情况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而恶化的风险。在本案中,根据作为引渡法院开庭的最高法院的评估,委员会不能得出结论认为该法院考虑了申诉人如果被引渡到土耳其,将面临当前、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鉴于申诉人被认为是志愿服务运动的成员或实际是该组织成员的身份,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中,土耳其的保证不足以消除有关主张,即可认为存在申诉人被引渡到土耳其后面临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8.因此,委员会按照《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引渡到土耳其将违反《公约》第3条。

9.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

(a)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无论何时收到根据引渡协议或与引渡诉讼有关的引渡请求,均应对酷刑和虐待的实际风险进行单独评估,包括考虑返回国的总体人权状况;

(b)避免将申诉人引渡到土耳其,按照《公约》规定的义务,包括评估引渡情况下酷刑和虐待风险的义务,并按照本决定审查将申诉人引渡到土耳其的请求,尤其考虑到申诉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难民署拉巴特办事处提出了国际保护请求。由于申诉人已被预防性拘留了两年多,缔约国有义务将他释放。

10.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促请缔约国从本决定发送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根据本决定所采取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