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

1. 委员会1999年11月1日和2日举行的第1803次-1805次会议(CCPR/C/ SR.1803-SR.1805)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 HKSAR/99/1和补充资料CCPR/C/HKSAR/99/1/Add.1)。这是香港主权于1997年7月1日归还中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第一次报告。委员会1999年11月4日举行的第1810次会议(第六十七届会议)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 委员会感谢特区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和提供进一步书面资料的意愿。委员会还对特区代表团承认非政府组织对审议特区报告所作的贡献,表示欢迎。

3. 委员会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愿参加《公约》第40条规定的报告程序,提交特区当局编写的报告和向委员会引荐特区代表团。委员会确认它早些时候的声明,即香港继续负有报告义务。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注意到《基本法》第39条规定,《公约》中适用特区的条文仍将有效并将通过特区法律予以执行。委员会欢迎《基本法》第39和第11条共同保证《公约》在国内立法中的首要地位。

5. 委员会对特区宣传其报告和愿意广为传播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表示欢迎。

6. 委员会欢迎特区向公民社会进行人权教育,尤其欢迎特区为人口各阶层包括公务人员部门、司法、警察和教育机构等举办许多培训班、讲习班和研讨会。

7. 委员会欢迎特区通过教育宣传和适当的立法促进性别平等。

C. 主要关注事项和建议

8. 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载于A/51/40号文件第66-72段;A/52/40号文件第84-85段)多半尚未付诸实施。

9. 仍然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特区没有任何根据法律建立的独立机构可负责调查和监督侵犯人权现象并落实《公约》规定的权利。

10. 终审法院在Ng Ka Ling和Chan Kam Nga案件中的判决对第24(2)(3)条作了特别解释,继该判决后,特区行政长官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第158条)重新解释《基本法》第24(2)(3)条,委员会严重关切这一要求对司法独立的影响。委员会注意到特区关于除非在非常特殊情况下不再寻求这种解释的声明。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因为政府行政部门(请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第158(1)条作出解释的请求有可能在有损第14条规定的公平审判权利的情况下被利用。

11. 委员会认为警方接受投诉的独立监察委员会无权保证适当和有效地调查对警察的控诉。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对警察不法行为的调查仍掌握在警察自己手中,这有损这些调查的可信程度。

特区应重新考虑对该问题的处理方法并应就对警察的投诉进行独立的调查。

12. 委员会重申在结束审议第4次定期报告时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第19段表示的关注,即立法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不符合《公约》第2条第1款、第25条和第26条。委员会对市区各议事局即将被废除,表示关注,因为这将进一步减少特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而这项权利是第25条所保障的。

特区应重新考虑这一步骤,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持并加强特区居民在公共事务中的民主代表制。

13. 令委员会关切的是,为了限制当局监听通讯的权力于1997年6月通过的监听通讯条例仍未生效,电讯条例第33节和邮政命令第13节却继续有效,从而听任当局违反《公约》第17条规定的隐私权。

特区必须保证其法律和诉讼程序保护第17条保证的权利。

14. 鉴于《公约》在特区的适用受一项保留的限制,而这项保留严重影响到有关驱逐案件中决策过程的第13条的适用,因此委员会仍然担心:因被特区驱逐出境而可能被判处死刑或遭到酷刑、或不人道、残忍或有辱人格待遇的人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为了在驱逐情况中保证遵守第6和第7条,特区应确保在驱逐程序中规定有效的保护措施,以防止被判处死刑或遭到酷刑或不人道、残忍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危险。

15. 委员会仍然关注因种族或性倾向理由而遭歧视的个人无法从法律上争取任何补救措施。

应颁布必要立法为了确保充分遵守《公约》第26条。

16. 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特区教育制度在中学招生方面歧视女子、男女收入水平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区别、妇女在公共事务委员会和公共机构中代表不足和小住宅政策对妇女有歧视。

特区应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应确保同工同酬。

17. 委员会对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七岁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特区代表团关于法律改革委员会目前正审查该问题的发言。

应该提高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以确保第24条规定的儿童权利。

18. 委员会担心:罪行条例对叛国和煽动罪界定过宽,会威胁到《公约》第19条保证的言论自由。

根据《基本法》第23条颁布的所有法律必须符合《公约》。

19. 关于集会自由,委员会知道特区经常有公共示威并注意到特区代表团关于特区从不拒绝举行示威申请的声明。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担心,公共秩序条例可被用来不适当地限制人们享受《公约》第21条保障的权利。

特区应审查这项条例,使之符合《公约》第21条的规定。

20. 关于结社自由,委员会担心结社条例有可能被用来不适当地限制人们享受第22条规定的权利。

特区应审查该条例以确保充分保护《公约》第22条规定的结社自由权利,包括工会权利。

D. 审查第六次定期报告的日期:传播资料

21. 委员会将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的日期定为2003年10月31日。该报告应根据委员会新准则(CCPR/C/66/GUI/Rev.1)编写并应特别重视委员会在这些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委员会敦促特区向公众以及立法和行政当局提供这些结论性意见的全文。委员会请特区向公众,包括公民社会和在特区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广为传播下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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